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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版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3.高层建筑内厨房不应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燃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应该穿过客房或其他公共区域。厨房中的气瓶应集中在一起管理,距灯具等明火或高温表面要有足够的间距,以防高温烤爆气瓶,引起可燃气体泄漏,造成火灾。厨房中的灶具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与可燃物有足够的'间距,以防烤燃可燃物。
5.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容易污染处应天天清洗,油烟管道至少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9.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所有的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版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aa 大学科研实验平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确保科研实验活动的安全,提高学校科研实验平台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6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28 号)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 号)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科研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和进入中心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 条例 第三条 规范管理实验室用电、用水,按相关要求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办公区域的空调、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居住、烧煮食物与用餐,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严格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六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必须实时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七条 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与保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实验室用品,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器材,定期举办消防知识教育讲座,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包括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第九条 实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做到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比如门禁系统,监控装置等。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aa 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7 年 11 月 18 日
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版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饭店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单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利元胜总经理
副组长:彭小艳经理、贺强保安队长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为了保障酒店人身财产安全,以防为主的消防原则,确保酒店人身财产的绝对安全,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以下《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或员工宿舍内违者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严禁吸烟,不准随意丢烟头、火柴棒、一次性打火机,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在工作场所生火或违返用火,用气,用电,用油使用规定,违者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3、不准在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或私自把消防器材搬动位置,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
4、各岗位负责人每天检查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不及时向酒店领导汇报,违者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各岗位负责人应每天按排人员擦拭消防器材,保持清洁干净,设施设备必需保持完好,无锈无污迹,违者同第4条处理。
6、各楼层主管及厨房各组组长是义务安全消防责任人,要有高度安全消防意识,加强本部门消防管理,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学习,员工熟悉掌握消防业务知识。
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版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用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状况和发布有关信息,督导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协调解决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消防协会应当指导和协助餐饮、酒店、网吧、娱乐等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性规范,对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宣传,培训有关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
(二)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
(四)档案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七)重要的科研单位。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可以通过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进行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目录列管。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范围,对辖区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作列管目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将列管目录报所属公安机关,由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列管目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
(五)按照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情况;
(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十)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及管理要求的情况。
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主要检查有关工作记录,第八项至第十项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中,按照活动要求抽查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二)公示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六)提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发布消防安全常识、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案例警示;
(八)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等服务信息;
(九)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有关信息;
(十)发布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演练等示范文本。
担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分别录入、更新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
(六)对独居老人、残疾人、儿童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居(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网格消防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
(十)组织员工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三)对外营业的,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安装、使用电器、燃气设备;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消防用水量充足;
(八)改造既有建筑时,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十)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适应扑救低耐火等级密集建筑火灾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一)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木材、化纤织物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五)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场所留宿人员;
(六)不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设置室内消火栓或者消防卷盘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无室内消火栓的四层以上旅馆,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屋顶水箱应当保存必要的消防用水。
第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五条 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的,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一)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主动在工作场所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导其他人员安全疏散,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同相邻单位和群众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检查。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职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一)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应当进行安全处理;
(二)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
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
(三)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五)燃气、电气管线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实际,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或是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 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版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 工作人员要坚持岗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 工作人员应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组织学习消防知识。
四、 接卸油品时现场要有监护人员,并在现场配备好消防器材。
五、 做好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确定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六、 加油站要制定好灭火作战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演练。
七、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技能。
(1)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安全规定,做到精心操作.防止油品渗漏、溅洒。
(2)加油站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宣传牌,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在加油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诸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
(3)对安全阀、呼吸阀、接地线等,应经常检查、测试,保证安全好用。
(4)严禁携带一切危险物品人站;加油站内严禁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和逗留。客车进站加油时,乘客必须先下车,待加油完毕,车辆驶出站外再上车。
(5)雷击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加油站须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实行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须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违章现象要及时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立本加油站的防火重点部位安全。
1、站内要粘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通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2、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进行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3、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部门制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4、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5、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6、配制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报。
7、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8、加油站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营业场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查。
11、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12、发现安全问题或消防隐患及时处理。
13、站营业场所内具体落实检查制度,消防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14、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图片、录像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精神,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2.加油站每月组织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有关会议。
二、积极开展消防实战演练工作
1.根据加油站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加油站所有工作员工必须熟悉预案,每月组织一次灭火和疏散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的组织灭火和引导人员疏散。
三、认真做好消防设备管理工作
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消防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赌赛通道。
四、不断加强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遇到雷雨天时,应停止加油和卸油作业;
4.维修设备时严禁使用铁质用具,不得使用化纤棉纱和非防爆通讯工具;
5.冬季应加强防火检查,雨季应做好防洪工作,保证设备安全。
1.加油站每日应全面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3.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对一时整改不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限期整改。
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版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实验室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号)、《aa 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校保字〔2017〕8 号)、《aa 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校保字〔2017〕9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入库、储存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 条例 第五条 实验室安排专人根据危险品的使用量统计购买需求,报中心主任审核,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购买,购买时应尽量控制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第六条 入库时应安排专人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保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标识清晰、符合要求,药品性质不清时严禁入库。
第七条 贮存时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剧毒的化学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并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风等预防措施。库房或实验室中应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危险化学品应设专柜分类隔离贮存,并做好标识。
1、有毒有害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源、热源,保持容器密封。
2、强酸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应与碱类、金属粉末、卤素等分开存放。
3、强碱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注意防潮和雨淋,应与易燃或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使用时应戴好防护措施。
4、易燃易爆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应与氧化剂、强酸、强碱等分开存放。
第八条 对于作废的药品,同样保证标识的清晰,由保管负责联系厂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药品,分类收集,隔离存放,做好标识,定期送至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九条 对于无标签或标签丢失的药品和试剂需要经过鉴定,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废弃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或试剂。
第十条 库房保管负责定期检查所有化学品的存放、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在贮存期内,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渗漏等情况,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危化品的领取由保管具体负责,领用人领取药品后填写领用记录并签字。
第十二条 危化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实验规范操作,禁止口尝、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触的方法鉴别化学药品或危险物质。
第十三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中心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培训。根据学校相关预案,做好危化品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版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担当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经市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演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电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防火档案。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职责:
第十八条电工人员职责:
(三)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五)场所发生火灾后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三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灾并实施扑救;
(四)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第二十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四章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四)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五)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六)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七)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八)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九)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八)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二)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三)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四)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五)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四)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第三十条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及火灾扑救
(二)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二)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三)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六)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三十五条预案启动后的实施程序: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对火场进行侦查,制定灭火救援方案;
(三)搜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
(五)火灾扑灭后,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章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改变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施工之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审核合格意见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支队合法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后,方可开业。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年度消防监督合格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十条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市公安消防支队许可,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许可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合格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第四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确认存在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教育、民政、铁路、交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发现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满足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七)设置火灾报警设备;
(八)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九)设置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十)配备一定数量的逃生面具;
(十一)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它规定。
第四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电气检测报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还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管理;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定期对市区内各自负责街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或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九章附则
(二)足疗、咖啡厅、酒吧、茶馆、棋牌室、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俱乐部等健身休闲娱乐场所。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 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四、加大执法力度。凡是国家规定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要保证完整好用;凡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是在厂房、仓库及餐饮、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的,一律将留宿人员迁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凡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在奥运会前补办,对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和经常违法违章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处罚力度。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及时部署,认真统计,开展检查,并将各单位的工作方案于7 月30 日前,统计数据、检查情况于9 月30 日前通过文件传输到防火部重点一处。
总队将组织督察组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2. 人员密集场所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安部“61 号令”、北京市政府“143 号令”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
(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九)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 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应以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人员疏散、安全措施等内容为重点,使员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并会熟练操作,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识,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协助救援。
五、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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