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是总结的基础,也是我们成长的关键。总结要注意结构的合理安排,通篇内容要连贯并且清晰易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参考。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一
本人(夫妻)通过中介方(和谐之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株洲市房屋出售给(先生/女士)()由于本人在银行办理的按揭手续,加上资金缺乏,需要用买方(先生/女士)的资金还贷。现已办理提前还贷手续,还贷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万元整。接下来将无条件的配合(先生/女士)和中介方(和谐之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过户后产权归先生/女士所有)。
本人向贵中心申请(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期限(20)年,用于购买(地址)武安镇后洋新村189号的`住房。鉴于本人在农业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中(助学贷款)存在“累计逾期期数(非连续性)”7期的非恶意还款逾期记录。因为念书期间没能力及时还贷,毕业后家里经济实在困难,本人又没有稳定的工作。后来分配到长泰县卫生防疫站,有了稳定的收入,由于工资较低又要还读书时父母给朋友、亲戚借的钱,所以造成未能及时还款。在经济较宽松时,本人就提前半年将剩余的贷款还清。因此本人是非恶意还款逾期,肯请管理中心给予谅解。
一、每月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如在还款期间发生调动、辞职等异常情况,将及时通知贵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二
兹有 xxx(以下称“借款人”)与 xxx(以下称“贷款人”)于 xx年 xx月xx 日签订编号为xxxxxxxx 的借款合同,本人(公司)愿作为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债务人,并向贷款人承诺:
1、本人(公司)愿意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
3、本承诺为独立的,不受借款合同其他保证的影响,负有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全部未偿还债务的义务。
4、无论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
5、本人(公司)承诺,在承担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责任时,按贷款人要求的期限、金额和方式还款。
6、对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所引起的一些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本人(公司)均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7、在借款人所签署借款合同终止前,不自行退出共同还款人地位,或解除共同还款责任。
8、本人(公司)已详细阅读过《借款合同》,充分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9、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生效,直至借款人付清所有应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及有关费用为止。
共同还款人:xxx
xx年xx 月xx 日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三
中国银行xx嘉定支行:。
鉴于(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贷款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年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本人就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事宜向贵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与借款人是关系,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还款,以帮助借款人偿还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向贵行所借贷款全部还清。
2、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本人愿替其偿还逾期贷款本金和罚息。
3、本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应。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出身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四
共同还款承诺书是指双方或多方签订共同承担债务还款责任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呢?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案例来了解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吧!
中国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鉴于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贷款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年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本人就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事宜向贵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与借款人是 关系,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还
款,以帮助借款人偿还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向贵行所借贷款全部还清。
2、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本人愿替其偿
还逾期贷款本金和罚息。
3、本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应。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人:出身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五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区(县)小区幢单元号住宅,贷款金额为:(大写),(小写),贷款期限为:年。
共同还款人,家庭住址:区(县)小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手机)(固定电话),与借款人为关系,我对借款人借款过程全部了解,本人自愿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借款人共同偿还其在贵中心的贷款,直至贷款偿清为止,如借款人有违约行为,本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六
鉴于(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贷款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年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本人就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事宜向贵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与借款人是关系,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还。
款,以帮助借款人偿还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向贵行所借贷款全部还清。
2、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本人愿替其偿。
还逾期贷款本金和罚息。
3、本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应。
承诺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承诺人:
出身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七
本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出借人xxx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约定归还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20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给出借人。在这期间,分3次归还。
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
本人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承诺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日期: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八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召陵支行:
本人与借款申请人向贵行共同申q请贷款,贷款金额,用于。
1、本人承诺责任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人承诺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自愿与借款申请人共同为上述贷款承担法定还款义务。在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本人承诺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
3、贷款人由于国家利息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人同意。
4、本《共同还款承诺书》为借款合同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共同借款申请人):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九
还款承诺书也可以成为“借条”,那么这份还款承诺书的性质是什么呢?是否有法律效应?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书面还款承诺无异议,该承诺如果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内容,则该书面承诺的性质依法应认定为原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债务人未按该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何某为购买液压挖掘机,于2010年1月27日与原告严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向严某借款220000元。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当年1月27日至4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8‰,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即当年2月25日、3月25日各归还本金73000元及其相应利息,4月25日归还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592元(本息共223528元),若何某连续或累计两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某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何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向严某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严某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何某支付借款220000元。
2010年3月24日,双方又到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
至本纠纷诉至法院,何某均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严某亦未根据公证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4月11日,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亲笔向严某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其于2010年1月27日向严某所借人民币220000元,因其资金困难,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当年4月25日归还,目前尚欠严某223528元,为此,承诺将于2011年4月12日归还严某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从2011年6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其不按承诺还款,将自愿接受合同约定的强制执行。
因何某未按承诺向严某履行义务,2012年9月10日,严某向巧家县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其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118941.04元,两项共计342469.04元。
何某辩称,其向成都一家销售公司购买挖机,首付280000元后还欠220000元,就向该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220000元,至于严某与这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
挖机购回后存在故障,其向销售公司反映后,该公司一直未派人修理。
之后,该公司找到巧家县向其索要借款时,其再次要求该公司修理故障机器,并表示挖机修好就付款,但该公司仍未派人修理,还在向其索要借款时扣了其挖机,并绑架了其看挖机的人。
如果该公司不更换挖机,不同意付款。
严某则称,其与何某购买挖机的公司无任何关系。
裁判
巧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相关陈述和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何某与原告严某个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何某要求更换挖机,否则不同意归还借款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向严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截止写该承诺书时止,其尚欠严某223528元,愿在2011年6月起分期还款,直至清偿。
严某未对该《承诺书》内容提出任何异议,故该《承诺书》依法属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该从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因此,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即何某依法只就223528元对严某承担还款义务,严某超过22352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由何某在该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偿还严某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18.50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宣判后,严某不服,依法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昭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其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不应获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于2013年3月27日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债权人无异议的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二是该还款承诺书的法律后果。
1. 债权人无异议的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
本案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涉及两个法律概念即主合同和从合同。
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只要从合同的订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且对主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作了变更,该从合同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予以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属于主合同,且合法有效,债务人何某未按该主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在债权人严某要求其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亲笔向严某书写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截止写承诺书,其尚欠严某223528元。
可见,该承诺内容已明显变更了主合同的内容,即对主合同的标的额及其利息、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的处理作了变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主体一方的严某对该变更内容未提出异议,因此,依法应视为严某对该变更内容的默认,该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双方对《借款合同》的从属约定,且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其法律性质属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2.还款承诺书对双方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何某作出的书面还款承诺,双方一致认可,因此,双方必须依承诺分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权利、义务作了变更,故法院依法只能依照承诺书的相关内容作出判决。
另外,由于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故法院不予支持严某主张由何某依主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合法、恰当的。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十
支行:
本人与借款申请人向贵行共同申q请贷款,贷款金额,用于。
1、本人承诺责任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人承诺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自愿与借款申请人共同为上述贷款承担法定还款义务。在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本人承诺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
3、贷款人由于国家利息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人同意。
4、本《共同还款承诺书》为借款合同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年月日。
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篇十一
就承诺人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_______借款100万人民币(壹佰万元)一事,向______________承诺如下:
一、 本人尚欠 借款本金壹万元整,本人承诺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分期,每个月_______日之前向_______支付_______万,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二、 以上借款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从____年____月_____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在本金支付完毕后两个月内还清。
三、 担保方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 _______对以上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四、 如果本人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本金,希望xx放弃第二条的全部利息及第三条的连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清结;如果本人没有严格按照第一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则全部付款义务自动提前到期。
五、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的一切纠纷由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管辖。
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 _______
代表人: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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