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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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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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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如何通过阅读名家作品,提升自己的写作技巧?想要写一篇好的总结,可以参考以下几篇经典的总结范文,从中吸取经验和启发。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一

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提高,物质资源也越来越丰富,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顾客在其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会注重于更高层次的、更深层次的精神方面的需求。而传统的营销注重产品的功能和特色,很少考虑顾客的精神需求,也越来越难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从而产生了体验营销模式。

关键词:体验营销战略正文:

一、体验营销的概念。

著名学者伯德·施密特博士在他所写的《体验式营销》一书中指出,体验式营销是站在消费者的感官、情感、思考、行动、关联五个方面,重新定义,设计营销的思考方式。体验通常是由于对事件的直接观察或是参与造成的,不论事件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1.感官体验。将视觉、听觉、触觉、味觉与嗅觉等知觉器官应用在体验营销上。感官体验可区分为公司与产品(识别)、引发消费者购买动机和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等。

2.情感体验。即体现消费者内在的感情与情绪,使消费者在消费中感受到各种情感,如亲情、友情和爱情等。

3.思考体验。即以创意的方式引起消费者的惊奇、兴趣、对问题进行集中或分散的思考,为消费者创造认知和解决问题的体验。4.行动体验。指通过增加消费者的身体体验,指出他们做事的替代方法、替代的生活形态与互动,丰富消费者的生活,从而使消费者被激发或自发地改变生活形态。

5.关联体验。即以通过实践自我改进的个人渴望,使别人对自己产生好感。它使消费者和一个较广泛的社会系统产生关联,从而建立对某种品牌的偏好。

二、体验营销的特点。

(1)体验的参与性。

体验作为出自消费者内心的精神和心理感受,这种心理感受当然是因人而异的,因个人所受教育、文化及亲身经历、爱好的不同.必将对同一个事物产生不同的体验经历。

三、传统营销与体验营销的区别。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传统的特色与利益营销已逐渐的被体验式营销所代替,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侧重点不同。

传统营销重点放在了产品的特色与利益上,通过进行产品的销售来获利;而体验营销关注的重点则是放在了顾客的体验需要上,通过安排情景、事件以及设计一定的体验活动,让顾客得到有价值的体验使企业获取利益。

2、对目标消费者的理解不同。

传统营销假设他们面对的目标消费者是理性的,通过理性的购买过程进行决策,在这一过程中通常是由需求认知、寻求信息、评价各种产品、选择、购买与消费等几个阶段所组成的。而体验营销则不同,他们认为目标消费者既是理性的,同时又是感性的,消费者在消费时是通过理性和感性的综合作用而进行购买的。在体验营销中,消费者既接受体验,又参与实施到体验中去,在这个过程中真正地体现出了顾客导向的理念。

3、效果不同。

在传统营销中,购买过程随着产品交付完成,顾客售后对产品评价完成后而结束。而在体验营销中,消费者所获得的感知效果并不会因为完成一次体验就马上结束,体验感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有时消费者甚至事后会对所获得的这种感知重新评价,从而产生新的感受。

传统的营销在很大程度上,关注产品的特色以及对消费者的利益。认为,一件产品对顾客而言,非常实用即可,关注的重点是产品的功能性。如食品很卫生、有营养;家电质量高、耐用;零售店商品丰富、价格公道;各种软件性能好、稳定、效率高......然而到了体验经济时代,这样做就未必赢得消费者了。体验式营销始终站在消费者的体验角度来构思,不像过去一样仅满足于功能和质量,而是考虑消费者看到它、听到它、使用它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感受,更关注消费者在消费的前、中、后的全部体验,让消费者感觉到产品是那么鲜活、多样化,而且是可以看到和亲身感受到,超越他们的预先设想,这样的体验才是真正的体验营销。

四、体验营销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体验营销进入我国后,主要应用在国内的家电业、it业和服务业。一些大企业也在大力倡导和推进体验营销来塑造企业品牌,如海尔集团、联想集团、清华同方、四川长虹等。这些国内知名企业在开展体验营销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今,体验式营销深入到各个领域,从家居市场“免费体验”到“老公寄存处”的设定,从网上购物支付宝付款到送货上门均有体验式营销的身影,产品的同质化,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单纯强调产品的功效和特色的传统营销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体验式营销由于其本身的优越性在中国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的青睐。但从整体上来看,体验营销实施的层次较低,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体验营销理念的认识与接受,不同企业差别较大,运用程度有很大不同。(2)实施体验营销的系统性不强,有的企业只能设计对产品或服务的某一环节的体验,缺乏系统的规划。体验营销的最终目标不是单纯的某一类体验,而是为顾客创造一种无懈可击而又难忘的整体体验。(3)实施体验营销的基础不牢,一般的营销尚未做好,实施体验营销底气不足。产品质量是传统营销的核心,体验营销下的产品大多数情况只是作为体验的载体而存在,在体验的高级阶段,体验甚至可以脱离产品独立存在。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忽视产品本身的质量,没有坚实的质量做后盾,体验是不可能成功的。

五、体验营销的战略规划。

1、制定体验营销组合策略。

(1)个性化策略。体验是非常复杂的,没有两种体验是完全相同的。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体验是消费者对某些刺激(如市场营销措施)产生的内在反应,这种内在反应是消费者的个别化感受,任何两个人对同一刺激所产生的体验不尽相同,体验本身具有个性化的特征。

体验效果取决于销售终端的一种氛围,一种场景和环境,导致销售终端日益成为各企业商战中的“主战场”。这就要求各企业应通过对销售终端设置进行精心设计,从而为顾客创造全面的体验。要考虑你的产品,包括产品的质量和功能、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的销售情况。还要考虑你的合作伙伴、竞争对手,以及整个产业的有关情况。吸引顾客、发布新产品、树立品牌、制造新闻以及建立深厚顾客关系的“商业秀”技术。体验是一种服务,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服务。体验是满足顾客情感需求为主的营销提供物,是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由亲身经历,产生感受,留下印象,使之兴奋的一种特殊服务的方式。体验营销策略的实施受到诸多方面影响,企业首先要明确目标市场,定位要准确,引起体验的影响主要是感觉因素或是其他因素。要注意各方面协调运作,企业提供的体验策略可以是其中突出的一种模式,也可以是其中几种模式的组合,组合兼容性越大,效果越理想。

2[2]冯林燕:我国体验营销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市场周刊,2004,3:32~34[3]姬敏验营销在应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8(9)(上旬刊):163-164.[4](美)b·h·施密特.体验营销/周兆晴译[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5]余世仁体验营销的特点与策略(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6]闫俊周.体验营销研究综述及启示,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6.6.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二

指导老师:体育学院。

(长江大学体育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前言]。

大学生心理问题发生的频率加快、范围加大和程度加深。

有数据表明:“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23%~25%的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90年代上升到25%,近年来已达到30%,存在心理障碍的人数还在不断增多”。[1]使得我们不得不更加关心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任长顺在《不同运动项目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影响的调查研究》中提出“大学时期是大学生良好心理习惯的形成和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近年来随着现代人对健康认识的转变,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大学时期同时也是人的一生中心理变化最大的时期。他们既要应付生理变化带来的心理问题,还要应付社会环境变化产生的心理矛盾,常常处于错综复杂的心理矛盾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多种多样的心理卫生问题”[2]。

曾四清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培养学生心理健康的途径》中提到“心理疾病最重要的治疗手段是行为疗法”[3],而刘卫平、李平等认为体育教学恰恰在这方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以思维活动为主要活动方式的文化课,由于学生的心理思想和外部行为不宜表现,所以在课堂中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多以理性的说教为主,学生的主体参与水平仅处于较低的被动认同活动阶段,故难以实施有针对性、及时性的教育来改善增进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相比之下,体育实践课由于它具有群体性、竞争性、艰苦性、娱乐性、释放性、外显性等特点,故可以看成它是个社会活动的缩影,或者说是社会活动模拟游戏化,人们沉浸在体育实践课活动中,会感受到丰富多变的刺激,也会体验到几乎和社会活动完全相同的精神磨难与心理冲突。

所以,它更易于有效地把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与心理健康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能在寓心理健康教育于课堂身体活动的过程中主动加强主体的参与性,并充分地体验、领悟、内化,然后附诸实践直接接受实践的检验”。[4]正因为体育教育在这方面表现出来的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体育对心理健康教育的积极影响。

本课题主要是从平时的课堂教学出发,研究体育运动本身会对心理健康产生积极的影响、各种不同教学手段对学生的心理产生的不同影响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评价,使体育教师在课堂体育教学过程中渗透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从而促进大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

[主题]。

大学阶段是人们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的最后时期,也是人们进入社会前的最后阶段。

大多数学生离开了家长而独自学习和生活,其中有来自日常生活的苦恼、有与同学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矛盾、有学习中的困难和挫折以及即将毕业进入社会而产生的就业压力,因此,高丹娜在《如何在高校体育教学中改善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提出本阶段“是人的一生中心理变化最大的时期”[5];同时还要应付生理变化带来的心理问题,从而常常处于错综复杂的心理矛盾之中。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多种多样的心理卫生问题。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三

随着我国校园足球的开始,给许多城市带来了活力,有许多的体育工作者又能有了体现自身价值的机会,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

学校一直是我国最全面的最优秀的教育地方,里面有很多的教育资源,而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四

黄爱教在《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下的中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社区矫正是刑法观念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她认为我国刑法观念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有一些新的变化,但是中国传统观念一直以来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罪犯,受刑越痛苦似乎越能接近行刑的目的,在此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当前刑法当中规定的管制、监外执行制度,司法人员在适用过程中慎之又慎,实际操作的很少。并且,在本篇文章中还提到我国司法官员还存在“行刑就是关押”,“只有严刑才能稳定”等观念,似乎只有在监狱里执行监禁才能达到社会稳定、改造罪犯的目的。由于这样的理念的普遍存在,利用社区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在司法人员的头脑中还存在一定的抵触,以致于社区矫正的实践操作无法有效推进。

杨方泉在《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中认为,我国不存在法律层面的社区矫正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难以满足矫正工作的需要,并与原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矛盾,试点地区的矫正工作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他还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不存在专设性的矫正机构,试点地区的联合执法模式导致了权责的不明和矫正质量的不佳,抽调组成的矫正小组缺乏合法的身份和权威,工作人员临时性、欠缺专业性。

王顺安在《社区矫正法律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层面上主要存在下面三个问题:第一是社区矫正机构主题的合法性地位没有确立,按照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社区矫正机构由于不是公安机关,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他还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体地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是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属于我国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只有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但在这些社区矫正的适用刑种中,具体规定的内容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操作性不强。第三是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存在很多缺陷,如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行刑新理念的出现,《监狱法》已经不适合我国的行刑的发展趋势。

三、有学者关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执行方式的问题。

陈鹏所写的《中外社区执行方式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由公安机关监督;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其执行机关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配合。总而言之,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安机关有着众多的职能、刑事侦查与治安保卫等任务繁重,且警力分布严重不足,既容易使刑罚执行以及考察、监督流于形式,也不可能像专门矫正机构那样去从事专业性的矫正工作。同时,由犯罪侦查部门去执行刑罚也不利于刑罚执行公正性的获得。

刘茜在《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过于简单,他在文章中写道属于我国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种,但是我国却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些符合条件可以采取社区矫正方式执行刑罚的罪犯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方式,实践中对这些人采用的监管方式也基本相同,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甚至沿用监狱的登记表格进行管理。刘茜认为要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需要因人而异地设计矫正方案,需考虑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特点、前科纪录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工作量及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都有较高要求,但是由于各地条件制约,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尚不多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从执行环境、执行方式上都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矫正的方案也应当与监狱的矫正方案区别开来,因此,为便于实践操作,应当创新设计具有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好的方案来执行社区矫正。并且,在结束矫正之后,目前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按社区服刑人员的重犯率来评判,但由于重犯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响,仅通过这个指标来评价矫正效果恐怕有些牵强。

四、关于矫正队伍的问题。

薛静丽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提到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这个问题。她在文章中写道,首先,我国目前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较少,另外,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情况与此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人员构成单一,缺乏各种相关专业人才,试点工作的发展后劲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其次,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特殊性,为社区服刑人员安排志愿者时要尊重其意愿,要根据服刑人员的特点为其安排专门的志愿者,但合格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非常紧缺。再次,从服刑人员的心理来说,存在因害怕被歧视而产生的心理负担,急需熟练、过硬的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但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此类心理专家,使社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心理矫正”开展艰难。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五

犯罪概念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但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同时,还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规定之倾向,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概念的几种形式。

通常认为,犯罪概念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

1.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多为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典定义犯罪的概念所使用。它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具体表述上又有以下几种:(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如德国刑法学家宾丁认为,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之规定,法国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开创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概念的先河。(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的概念。(4)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种概念见之于英美刑法理论,如格兰威尔.威廉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确定的犯罪的概念,但是,仅仅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而没有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来给犯罪下定义,掩盖了资产阶级刑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这对于广大人民来说是有一定的欺骗性。

2.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危害性引入到了犯罪概念中,规定的是实质的犯罪概念。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之规定,这种纯粹的实质概念是与当时前苏联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密切相关的,现已被社会主义各国所抛弃。但是不可否认,实质犯罪概念的引入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一,可以限制刑事立法权。刑法以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为制裁手段,立法上必须严谨而科学。第二,是实现刑事司法个案正义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正义固然应当维护,但是刑事司法的个案正义也是重要的,对于那些具备刑事违法性但不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必处罚。3.犯罪的混合概念混合犯罪概念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如苏联解体以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规定了如下的犯罪概念:“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作为)虽然形式上含有本法典规定的某一行为的要件,但由于情节轻微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未对个人、社会或国家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的,不是犯罪。”这一定义,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对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犯罪定义的确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的犯罪概念。

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当然也有人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应该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分别采纳,统一在一起存在逻辑上和操作上的欠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一个适应中国实际情况的科学的概念。

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因此,那种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割裂开来,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不考虑犯罪的实质性内容的见解,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下,是否妥当,值得考虑。

2.从国外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发展情况来看,将形式和内容割裂开来的分析方法也正在受到挑战。如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近年来出现了排除从中性的、无价值的立场出发来分析构成要件,而从合目的的、实质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倾向。如,盗窃一盆花的行为或者盗窃他人一个苹果的行为,在过去的观点看来,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在违法性的分析阶段上,考虑到一朵花或一个苹果的价值大小,没有用刑罚来进行处罚的必要,所以,认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从现在的观点来看,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侵害或威胁,并且达到应当用刑罚进行惩罚程度的行为。也就是说,考量某一行为是否是刑法上所说的违法行为,本身就已经包含有价值判断。因此,在现在看来,一盆花或一个苹果,本身就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所保护的对象,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阶段就被排除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外,当然就没有必要对盗窃该种物品的行为进行违法性的判断了。之所以这么考虑,是因为它更符合犯罪是用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来惩罚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的观念;而且这样考虑也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盗窃价值微小的财物的行为,一开始就不应该进入到刑法评价的视野之内。在这种思考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过去在违法性的阶段来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容,现在提到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内容中来了;过去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是中性、客观、无价值的,仅仅是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是,按照现在的看法,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中,本身就包含有价值判断在内。在这种变化之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有关犯罪的形式判断(形式概念)和实质判断(实质概念)不能分开,二者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结论或判断,但是,这个结论的得出,本身就经历了实质性的判断在内,而这种实质性的判断的内容,就体现为犯罪的实质概念。

3.现代社会思维方式的转变,证明了有关犯罪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是不可分割的结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看来是一个简单的结论,但是这个结论的得出本身就经历了实质性的判断,其内容就体现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有的学者提出应该把犯罪概念分为“应当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和“法律已经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立法概念主要是为决策服务的,而司法概念要求的则更多的是为实践服务的。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否科学值得商榷。因为:第一、立法与司法本身就是紧密联系的,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是立法的体现和促进,对于同一部门的犯罪概念加以如此细致的划分似乎无此必要,似乎立法阶段的犯罪到了司法过程就不是犯罪了,这本身也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要求的。第二、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具有统一的意义和适用价值,否则将造成理解的障碍和联系的停滞。第三、这里的立法概念其实就是犯罪学领域的犯罪概念,而司法概念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刑法犯罪概念,应该把不同学科与同一部门的层次分清楚。

4.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是采用了经过实质分析之后,得出是不是违反刑法分则中具体条文的规定的行为的形式上的结论的。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一个案件的认定,首先是看有没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再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具有罪过。经过上述带有实质性意义的判断之后,才会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形式上的结论。

5.从罪刑法定原则看,现行犯罪概念充分、彻底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犯罪的形式概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的制约;犯罪的实质概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制刑权的制约。

6.我国就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

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作以下理解:首先,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这是有关犯罪的形式定义;其次,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时候,应从该行为的情节是否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等实质方面来进行判断。换句话说,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总则性规定,一方面是有关犯罪的概念,另一方面也是有关犯罪认定的指导性规定,它意味着在判断某一行为是不是符合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文的规定的时候,不能仅从形式上观察,必须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方面来考量。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六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6进度安排。

1资本运营运作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结论。

1.1资本运营的涵义。

1.2资本运营相关理论综合。

1.2.1资本集中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2.2交易费用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2.3产权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2.4规模经济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3资本运营的核心——并购。

1.3.1概念。

1.3.2西方并购理论的发展。

1.3.4并购方式。

1.4研究课题的意义。

2目前研究阶段的不足。

参考文献。

资本运营及某某企业资本运营的案例分析。

2所选论题的背景情况,包括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概况企业资本运营是实现资本增值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纵观当今世界各大企业的发展历程,资本运营都起到过相当关键的作用,并且往往成为它们实现重大跨越的跳板和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在我国,近年来不少企业也将资本运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并获得了成功。

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了重视生产经营、忽视资本运营的瓶颈,认识到资本运营同生产经营一起,构成了企业发展的两个轮子。

可以预见,资本运营在我国企业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特会越来越大。

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为背景,比较全面描述了国内外资本运营的现状,深入地剖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对策,以及对于国外资本运营经验的借鉴和教训的吸取。

在研究领域发展方面,国外对资本运营的研究和运用都多于我国。

在中国,资本运营是一个经济学新概念,它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产生的,也是投资管理学科基础的理论学科。

资本运营是多学科交叉、综合的一门课程。

它是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战略管理、技术经济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综合起来,依托资本市场相关工具,以并购和重组为核心,以企业资本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通过资本的有效运作,来促使企业快速发展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资本运营概念虽然产生时间短,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广泛地进行资本运营。

事实证明,如何有效依托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营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资本运营课程在我国研究也比较热门。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资本运营观念在不断影响着企业管理者们。

在资本运营的大潮面前,许多企业也在跃跃欲试。

但从我国资本运营的实际来看,进行资本运营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同时,国内企业也要面对跨国企业的挑战。

要搞好资本运营,必须先去了解和认识资本运营。

本文就是针对上述现实,充分考虑到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本运营的内涵、形式、核心、企业并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

对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供依据和参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国内外发展、趋势,以及资本运营的相关理论内容综述。

重点分析和探讨资本运营核心——并购的模式、动因、效应分析,并通过国内外资本运营历程分析我国资本运营发展趋势。

最后通过企业并购案例说明资本运营的过程及总结资本运营重点把握的要点和技巧。

预期通过本文对整个资本运营在企业管理运营中的重要性、特点、操作、评价过程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对资本运营中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理论部分主要参考金融投资类、经济类报刊杂志;以及图书馆中大量有关资本运营与企业并购方面的书籍;投资学教材与参考书和教学中老师对资本运营模式的总结与案例分析;另外,指导老师在研究过程中会提供较大量的参考资料。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三块:第一部分为理论部分,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及其相关的概念、资本运营的特点、形式、国内外发展状况及重组、并购的相关理论。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资本运营的核心——m&a,并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说明资本运营的全过程、特点和技巧。

最后一部分主要总结全文,对资本运营的发展趋势、特点做一分析和总结。

文章在阐述理论问题紧扣what—how—why,并加以背景的介绍,使文章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性。

6进度安排。

本文从去年11月份确定研究题目后,12月到今年3月份主要进行相关理论、文献和案例的收集、整理。

从3月到4月初完成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前期正文的编写。

计划到4月底完成初稿,并交给指导老师审核、修改。

争取5月中旬完稿,并进行论文答辩的.准备。

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都在进行两种经营:一种是所谓产品经营;而另一种为资本经营。

一般说来,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不可能没有资本运营,只是程度大小的问题。

所谓产品经营,就是企业围绕产品与服务等主要业务,进行生产(含服务)管理、产品改进、质量提高、市场开发等一系列活动。

而企业的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对资本大街够、融资和投资的运筹,以谋求实现在风险与赢利之间的特定平衡,争取企业资本增值最大化。

关键词:资本运营;并购。

1资本运营运作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结论。

1.1资本运营的涵义。

在论述资本运营前,有必要把产品运营说一下。

从理论上讲,企业都在进行两种经营:一种是所谓产品经营;而另一种为资本经营。

资本运营与产品经营就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般学术界定义产品经营(生产经营)是以物化为基础,通过不断强化物化资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获取最大利润的商品生产与经营活动。

(张铁男,企业投资决策与资本运营,2002.4,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有关资本运营的概念表述各有不同,综合起来可以大体上划分为广义资本运营和狭义资本运营。

广义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对可以支配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组织、管理、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以实现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广义资本运营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资本的运行,在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本增值和获取最大收益。

广义资本运营内涵广泛.从资本的运动过程来看,资本运营涵盖整个生产、流通过程,既包括金融资本运营(证券、货币)、产权资本运营与无形资本运营,又包括产品的生产与经营。

从资本的运动状态来看,既包括存量资本运营,又包括增量资本运营。

存量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股份制改造等产权转移方式促进资本存量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增量资本运营是指企业的投资。

狭义资本运营是指以资本急剧增值和市场控制力最大化为目标,以产权买卖和“以少控多”为策略,对企业和企业外部资本进行兼并、收购、重组、增值等一系列资本营运活动的总称。

资本运营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资本增值和市场控制力最大化。

具体目标是加快资本增值,扩大资本规模,获取投资回报。

提高企业的市场控制力和影响力,优化经营方向。

狭义资本运营主要研究的是存量资本的配置,具体运营方式包括股票上市、企业、企业联合、资本互换、产权转让等。

1.2资本运营相关理论综合。

在资本运营理论研究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将它与其他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运营的技巧。

1.2.1资本集中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在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世界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浪潮:但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发展规模的深入分析,马克思非常敏锐地抓住了资本集中这一重大问题,并且建立了资本集中型论。

在《资本沦》中.马克思首先论述了生产集中,并指出生产集中包括了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

在文中,他还提到了“规模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

马克思关于资本集中的机制的理论论述,是完整的、有力的。

即使在今天,这个由商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所形成的竞争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金融信用制度和股票市场等几个方面所形成的整体,也的确是资本得以流动、重组乃至集中的最重要的机制。

马克思的资本循环与周转理论强调资本的流动性,指出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这正是资本运营的核心所在,资本运营是建立在资本充分流动的基础之上的,企业资本只有流动才能增值,资产闲置是资本最大的流失。

因此,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的产权重组.盘活沉淀、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的资本存量,使资本不断流动到报酬率高的产品和产业上,通过流动获得增值的契机。

另一方面,企业要缩短资本流动过程,加快资本由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由生产资本到商品资本,再由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形态转换过程,以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

同时在资本运动总公式中,也相应地反映了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的关系。

1.2.2交易费用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937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

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

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问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答约成本,监督成本构成。

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以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与垂直兼并、混合兼并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很好地解释了企业垂直兼并、混合兼并的内在原因,并对原有理论作了补充和调整。

1.2.3产权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产权理论认为,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明晰的产权界限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客观基础。

企业资本运营是建立在规范化的公司产权基础上,没有界定清晰的产权、规范的股权结构和合理有效的股权流动机制,真正的公司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行为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

在清晰的产权界定基础上,企业资本运营行为有助于推动产权的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的价值型管理和优化重组,进而促进资源的科学配置与有效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同时,企业运用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推动公司产权的聚合与裂变,可以进一步促使公司产权明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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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七

【案情】:2010年5月,滨海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与其妻张晓丽(滨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为在滨海市工商局团购住房中能多得一套住房,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既未分割财产也未分居。7月,张晓丽高中同学王宁找到张晓丽,请求帮助其子进市工商局工作,并表示事成后一定给予感谢,张晓丽答应。后张晓丽未告诉李强,直接找到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要求其录用王宁之子。赵鹏向李强汇报了张晓丽打招呼的情况,并提出可用点录的方式解决,李强表示同意。9月,王宁之子在市工商局正式上班。为表示感谢,王宁到李强的办公室送5万元,李强以自己马上要退休了,不能受影响为由拒绝,王宁说那就等退休以后再说,李强未置可否。3个月后李强正式退休。王宁以6万元从移动公司拍得尾号为666666的手机号码送给张晓丽,说:“这是个吉利的手机号,要值6万元,感谢你和李局长解决了我儿子的工作。”张晓丽将此事告诉李强,李强说:“就一个手机号,哪值那么多钱?”后该号一直由张晓丽使用。

【分析】: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行为需要运用刑法的思维加以分析和认定,一是李强和张晓丽嫁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的性质;二是张晓丽帮助其同学王宁的儿子进入工商局行为的性质;三是李强在张晓丽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过程中其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四是王宁的行为如何认定,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首先,对于王宁行为的性质比较容易认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此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针对李强和张晓丽假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是否可以定为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强和张晓丽主观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公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不是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两个关键要素。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二人离婚的客观效力和法律效力进行评判。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离婚毕竟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离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当事人没有用“感情确已破裂”加以限制,允许双方自愿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讲还是从法律的立法目的上讲,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依然应当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牵涉到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根本不需要对二人的协议离婚是否真实进行评价,这是他们二人之间的问题,如果二人的离婚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影响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落实,就必须对二人离婚的真实用意进行了解,对其客观效力进行评判。笔者认为,如果二人的离婚虽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但二人并未分家,依旧以夫妻名义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则二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从主观上讲,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源于“感情确已破裂”,而是为了多分一套团购房,即李强和张晓丽是为达到多分得一套团购房的目的,伪造离婚手续,最终骗取了一套团购房,因此对他们离婚这一“合法行为”背后所掩盖的非法目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所以,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可以认定二人的协议离婚只不过是非法侵吞公共财产的一种手段,是诈骗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具体表观。因此根据二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方式,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再次,针对张晓丽和其丈夫在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辨析。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两个条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分别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构成受贿罪共犯。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综合以上法律文件,笔者认为以下四种情形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1)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3)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4)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规定的新罪名,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旨在于弥补法律漏洞,惩处那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收受贿赂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主要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情人、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的人。正因为这种密切的关系,行为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对国家工作人员施以影响,令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必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而只要利用其身份和地位便足可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他们的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地位及职权成为了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即通谋。如果存在通谋,那么属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通谋,只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职权实施行为,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本案中,张晓丽利用其丈夫李强工商局副局长的身份和地位,为了帮助其同学的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令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帮助办妥此事,张晓丽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其与李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如果存在,那么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存在,则邵某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李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案情可知,张晓丽与李强之间并没有通谋,虽然人事处处长将张晓丽打招呼的事情告知了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但是这并非是张晓丽主观上的要求,因此此处不构成张晓丽与其丈夫李强的通谋,故在本案中张晓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的共犯,其丈夫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同时,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晓丽应当以诈骗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李强应以诈骗罪和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王宁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以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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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文献综述的时候,要系统的查阅和自己毕业设计选题,直接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搜集文献尽量的全,尽量选择自己学术期刊或者是学术会议,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文献综述的`题目不宜过大,范围不宜过宽,在引用文献的时候,要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在文献综述的时候,要说明毕业设计选题方向的发展,历史,他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等。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要做到由远及近,先用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的向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进行汇总陈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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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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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文献心得体会。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九

姓名:刘雅婷。

班级:2013级会计学系专科三班。

学号:130322339。

上课时间:周一910节。

序号:107。

安乐死,亦称尊严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地死亡”、“尊严地死亡”,它是在西方文明中杀死那些身患不治之症、年老或者身体严重畸形者的社会政策下产生的一个专门术语。安乐死以特定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无论在主观罪过上,还是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乃至在侵害的客体对象上都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一致。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安乐死也不能例外。

一:安乐死的起源与发展。

早在古斯巴达,就有可予处死不健康婴儿的安乐死记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进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3](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英国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于1995年也通过了“安乐死法”(但实施不到两年即废止)。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4]于是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从以上国外对安乐死立法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安乐死法案其安乐死的对象都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或是一直处于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且均规定了必须是处于自愿的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及一定的程序后才予以实施.这实际也是对生命权予以保障的一种方式。

其实在我国,学者也曾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5]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个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但是从1992年起我国全国人大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而在1986年陕西省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的首例案件到现在无数身患绝症的人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来看,安乐死在我国被国人在意识和心理上所接受,并且默许这种行为。虽然各界人士及群众均普遍认同了安乐死,但由于安乐死是涉及医学、哲学、伦理学和法学的综合命题,对于安乐死的各种争论仍在继续进行着。

二:安乐死是否合理。

客观地说,在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占据着学术权威地位的学者们主观观点一直倾向于安乐死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安乐死这种特殊的行为尤其是其中的消极安乐死几乎从人类社会发轫之初就已经存在,并且社会越发达,人类文明水平越高,社会对安乐死行为就越宽容、越支持。同时,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意见在当今世界也不绝于耳。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观点相互对立。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于死亡应该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但是在生与死的问题上,儒家特别重视生命的生的质量。《老子·二十五章》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家认为,天地人皆在道法之中,道即是自然规律,人由生到死的过程是自然界中的客观规律。从这一点上说,道家与儒家的生死观是相同,都尊重死亡的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虽经病人的同意,也不能阻却其杀人的违法性。他们觉得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转,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不可逆的诊断未必准确,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数年后苏醒),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更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行屠杀的教训。

但我认为安乐死是处于绝症无望的病人自觉自愿的选择生死的一种行为,没有遭受到任何外力的强迫,是病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有道德责任和价值的。人们(包括病人本身)选择安乐死均是由于病痛的折磨已是无法言语,并且死亡也是不可避免,为了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各种来自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才产生安乐死的想法.这时的安乐死已不再是“死亡”这个冷漠的词汇所能反映的,就像战场上有的人为了让无法救治的受重伤的心爱的战友免受痛苦或敌人的折磨,会在此战友的恳求下挥泪结束他的生命一样。当我们用心去体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安乐死带给战友或病人的是找到归家的路途,这时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总会有同情之心产生,对于死者是惋惜,对于生者是怜悯,而绝不会去责备生存下来的人。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质量已大大降低),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种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当,希望早日摆脱痛苦,对其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人,应正确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

三: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行性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非罪化是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先解决它,才能帮助司法机关正确断案,不被形式上的假象所蒙蔽,以避免公民(主要是医生)因对病人实施人道的安乐死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这三个特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我认为以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如果说安乐死行为是犯罪的话,则根据在于说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调控。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的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基于此,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因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最后,根据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安乐死-特别是采用作为方式实施的安乐死-虽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有某些相似,但在本质上二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二者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动机而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因为被害人非必然死亡之人(不是指终极意义上的死亡),行为人可以采取规劝或其它措施去避免死亡的发生,但行为人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反而主动促使其发生,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安乐死则没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因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他们的生命在短期内已确定将终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实施安乐死只是遵守这一法则而对病人的生命终结方式进行人工优化。因此,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第二,二者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论其杀人的动机是为情为仇或其他,其直接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都具备主上的罪过,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实施安乐死,其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观上无罪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当将其作为其他任何名义下的犯罪来处理。因此,除刑法理论上应对其正名以外,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该停止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以避免错误地使有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十

当毕业论文题目确定后,在开始写作之前需要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首先是要了解别人关于这一课题研究的基本情况。因为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而不是重复别人走过的路。只有熟悉了别人对本课题的研究情况,才可以避免重复研究的无效劳动,从而能站在前人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研究。其次是要掌握与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只有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否则,不可能深入研究下去,更谈不上创新。上述两项基础性工作,在文献综述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好的文献综述,不但可以为毕业论文写作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能表明写作者对既有研究文献的归纳分析和梳理整合的综合能力。因此,在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作之前写好文献综述,是写好本科毕业论文的一项必要的前期工作。

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是指在全面搜集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一定时期内某个学科或专题的研究成果和进展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论述。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就是针对自己论文选题,全面搜集与所选题目相关的文献资料,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一定时期内与该课题有关的研究成果和进展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简而言之,就是自己选择的课题原来有哪些人做过哪些研究,研究的进展程度及结果如何等。

写作文献综述,至少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

1.通过搜集文献资料的过程,可进一步掌握专业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还可以弥补以前所学知识的不足。

2.查找文献资料”写好文献综述是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前提,也是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打基础的过程。特别是对于管理类学科的学生,其毕业论文一般均为综述性的形式。

3.通过文献综述的写作,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写作水平。

写作文献综述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最后成文。

1.收集和阅读资料。论文题目确定后,就要围绕题目搜集有关的文献资料。收集文献资料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互联网。在网络资源中的各种数据库中查找文献资料,如中国知网”超星电子图书“万方数据等。其次,到图书馆”阅览室和专业资料室,借阅或翻阅今年或近几年出版的学术刊物。比如,对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是查阅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和财经院校的学报,从中找出与自己选题相关的文献,并将其复印下来进行阅读。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用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这样做的好处不仅能为撰写文献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提高阅读水平都有好处。当阅读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后,心得体会自会产生,这时便可以着手文献综述写作了。

2.拟定写作提纲。对于查找和搜集到的大量文献资料先要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和取舍,然后草拟出一个提纲,以便对文献综述的全文进行整体构思和结构安排。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可以使写作者的逻辑思维更加趋于完善,既有利于成文,又便于修改,使文章层次清晰,前后照应。文献综述的提纲不同于论文提纲,可以写得简略一点。

3.撰写。在大量阅读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所选题目进行综合论述,并撰写成文。全文完成后要认真进行修改,直到满意为止,必要时也可请指导教师或同学阅读,提出修改意见,使其不断完善。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是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具体格式:综述题目”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总结和参考文献。

1.题目。题目一般应在20字以内(包括副标题),最多不要超过25个字。题目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文献综述的主要内容。

2.摘要和关键词。摘要也就是内容提要,它是在文章完成之后,建立在对全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用简单”明确“易懂”精辟的语言对全文内容加以概括,提取文章的主要信息“作者的观点”文章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等。通过阅读摘要,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字数一般应在200字以内。摘要后须给出3~5个关键词,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

3.前言部分。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有什么实践或理论意义。介绍有关的概念”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研究现状或争论焦点,使阅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4.主题部分。主题部分是文献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文献发表的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引言部分所确立综述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主题内容根据综述的类型可以灵活选择结构安排。

5.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与引前部分呼应,指出现有研究中主要研究方法上的优缺点或知识差距,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文献阅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参考文献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文献综述的篇数一般应不少于15720篇。

五、写作文献综述的要求。

1.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的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

2.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3.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4.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

5.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文可以将参考文献省略,但文献综述绝对不能省略,而且应是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

6.文献综述字数应在一般应在1500~2000字之间。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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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配送系统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学生:袁舟舟。

摘要:现代是流通经济社会,物流的发展势在必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现代物流,顺应社会现状的发展,物流体系逐步完善,但是也相应的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叙述了现代物流配送活动的起源,物流配送活动在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发展现状和前景,物流配送活动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物流配送;起源;发展现状;问题;解决办法。

(一)物流的产生。

(1)所谓现代物流是指原材料、产成品从供应地到消费地以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流通加工、包装、配送、信息传递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的一体化服务。(2)流通经济的迅速发展,愈来愈多的人开始关注现代物流的重要性。如何以最低的成本产生最好的企业的效益是每个领导者追求的目标,为了增强企业对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新兴的物流配送形态和模式已开始逐步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现代的物流管理摒除了过去的大量的人工活动,引进了更多的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技术,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物流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实现信息共享性,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还在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的物流发展战略方针。随着经济的迅速的发展,物流行业也有着极好的发展势头,是的物流市场一直保持着繁荣的局势。

(1)物流配送内涵:配送是物流中一种特殊的综合的活动形式,是商流与物流紧密结合,包含了商流活动和物流活动,也包含了物流中若干功能要素的一种形式。配送是以现代送货形式实现资源的最终配置的经济活动。

1)完善了输送体系和整个物流系统,摒除了过去的小搬运的低效率工作模式,采用信息化管理,解决了灵活性,适应性,服务性等利用不合理的问题,采用配送方式,将支线运输以及小搬运结合起来,使整个运输模式完善。2)提高了末端物流的效益。采用配送方式,通过增加大经济批量来达到经济进货,有可以把具有相同需要的客户集中在一起发货,节省了时间。3)提高供应保证程度。主要依靠企业自己保持库存,维持生产供应保证程度很难提高,造成损失信誉,采用配送的方式,货物配送中心可以比其他任何单位企业的储备量更大,因此对每个企业而言,就会使终端供应,影响企业生产的风险相对缩小,使用户免去短缺之忧。

(一)国外物流配送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零售企业物流配送模式对中国零售业发展的启示1)美国连锁零售业配送模。

式美国的物流配送模式有:零售型配送中心最具有代表性的零售型配送中心是沃尔玛公司的配送中心,供货商把货物全部运到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各分店地区提交的货物需求量在最短的时间内供货给各分店,采用“零库存”的方式,让沃尔玛公司每年节省百万美元的仓储费用。批发性配送中心一美国加州食品中心为代表的批发性配送中心采用的是全信息化管理,通过共享的网络获取各连锁店的订货信息,及时的向生产商和订货商发出订货提示通知,生产商和运输部门根据各部门货物需要的轻重缓急情况安排妥当发货的顺序及时供应货物。仓储型配送中心典型的仓储型配送中心是设立在北加州萨克拉门托市的福来明食品配送中心,它的特点在于合理的布局和内部高效的管理,物品的分来是根据食品的生产日期的保质期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货架上方是暂存物品,下方是待发送物品。根据商品的不同分配不同的存储区,根据不同特点的商品采用不同的发货方式,采用信息化得模式,个别商店可通过配送中心的信息系统实现自动订货。

(2)国外配送模式对我国的启发。

虽然我国的零售业有了很大的提高,效率也在逐步的提升,但是就国内的零售业来说,物流水平仍然比较低,通过上面对美国零售企业的物流配送特点的分析我国和美国的差距很大,我国应该选择适合企业的配送中心模式,是我国零售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要拓展配送中心的服务功能,零售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是集众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设施,不仅要达到高效率,还要强调各功能的协调一体化。加快零售企业物流信息化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现代流通体系中,零售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涉及到物质实体的流动过程,管理好这些就必须把物流与先进信息技术相融合,实现物流信息化。

目前国内外的各种物流配送虽然大都跨越了简单送货上门的阶段,但是在层次上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流配送,所以在经营中存在着传统物流配送上无法克服的种种弊端和问题,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西物流配送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对物流配送缺乏正确和充足的认识。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引进物流配送的概念,20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物流配送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但在相当多的企业中,其领导人的观念还停留在成本中心、利润中心上,没有把物流配送放到服务中心、战略中心的高度。

(2)物流配送人才短缺。国外物流配送的教育和培训系统非常发达,很多大学和学院开设物流管理专业,部分院校设置研究生物流课程,并在社会上全面开展物流配送的职业教育。许多国家的物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教育,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物流配送方面的工作。相比较而言,我国在物流配送方面的教育还非常落后,在高等院校中开设物流专业和课程的仅有10所左右,占中国全部高等院校的1%,研究生层次教育才刚刚起步,职业教育更是贫乏。

(3)物流配送效率低,物流装备标准化程度低。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配送企业是在传统的企业机制上发展起来的,物流服务内容还停留在仓储、运输层面上,能够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物流配送企业还很少。同时运输、仓储的现代水平比较低,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发展比较缓慢,专业化操作水平不高,导致了物流配送效率低,此外,我国物流部门条块分割、自成体系,使得物流配送环节中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一,增加了物流配送的无效作业环节,使物流配送速度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升高。

(4)缺乏有效的物流配送网络。目前,我国的交通运输设施布局很不合理,主要的运输通道经常出现供需矛盾,从而影响了物流配送的效率;物流网点没有统一的布局,物流企业分布过于分散,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物流设施装备普遍较差,不能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并且由于我国的物流信息管理和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无法建立公共的物流信息交流平台,对物流配送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实现高效的物流配送。

四对应问题的解决策略分析构建物流配送体系。

建立高效快捷的物流配送体系,必须从物流作业系统和物流信息系统两个方面着手。物流作业系统主要是指企业运作的工具、设备、场地等物理作业系统,是物流配送体系的运行基础。物流信息系统则是整个体系的控制中心,所有控制指令和运作数据都来自于它,是物流配送体系的核心,是其得以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加强对物流配送信息系统软硬件的建设。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物流有以下特点:信息化管理渗透到物流系统的每个节点;整个系统具有许多接入点,很开放;信息流在整个系统中绝对是起引导作用的;系统的规模越大,可调节性就越好。因此,在网络物流系统中,物流设施或者设备不再是有绝对优势的条件,能在物流过程中进行信息采集、管理、分析,并根据反馈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的物流信息系统,绝对是最重要的一个系统环节。推进物流配送领域信息系统建设,能把握好整个物流系统的龙头,将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指导优势,从根本上提升物流业竞争力。3采用共同配送。

共同配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配送业务的企业相互合作,对多个用户共同开展配送活动的一种物流模式。一般采取由生产、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共建一家配送中心的方式来承担他们的配送业务,以获取物流集体化规模效益,从而解决个别配送的效率低下问题。4加强对物流配送的基础设施。

现代物流最大的特点是快速、方便和全球性,在现实操作中要将这些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完善的交通运输网络、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电子商务物流必将促进这些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现代物流在技术上将有显著的进步。物流技术水平的发展情况是衡量物流效率的要素之一,现代物流要求有更先进的技术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现代科技的发展完全有能力为电子商务物流提供其所需要的任何先进技术。动态物流联盟配送。

动态物流联盟配送就是第三方物流包括运输、仓储、信息经营者等以契约形式结成战略联盟,内部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相互间协作形成的物流网络系统平台。联盟可包括多家同地和异地的各类运输企业、场站、仓储经营者,理论上联盟规模越大,可获得的总体效益就越大。信息处理,可以由联盟中专业的信息化企业负责,也可以通过技术外包的形式由联盟外的企业负责。

五结束语。

够高起点、大手笔地实施物流配送,同时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流配送之路是十分必要的。它作为一种新的模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人类生存发展的利益,代表了未来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物流配送发展前景巨大,但同时,也面临着艰巨的问题,我认为只有从政府、企业、消费群体,三方面同时着手,共同为物流配送事业的发展去努力,我国的物流配送才能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为我国的物流业,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司万方,迎接“中国式物流”时代,新经济导刊,2009[5]。

[2]赵爱玲,畅通经济,中国对外贸易,2009。

[4]刘兴家,论我国物流运输的现状与发展方向,管理科学,2006。

[6]李文刚,现代信息技术在物流配送中的运用。商场现代化,2006[10上]。

[8]周敏,我国零售业连锁物流配送经营的模式选择,当代经济,2008[12上]。

[9]陈幼红,提升零售业连锁物流配送管理能力的思考,经济论坛,2009[11]。

[10]梁彤铮,商品物流配送优化策略探讨,产业市场,2009[07]。

论文中文献综述推荐篇十二

有些研究者在表达自己观点时,热衷于否定已有研究成果,并以此来凸显自己研究的原创性。

要知道,文献综述要坚持全面性原则,批判与肯定同时进行,当方面的批判或肯定都是不理性的,也是不客观的。

目前,很多毕业论文总是喜欢说自己的研究填补了空白,对别人的研究不能给予客观的评价。

然而,其所谓的空白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研究意义重大但实在太难没人研究;二是研究没有意义或价值所以没人研究。

其实,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研究空白是有风险的,更何况,为了凸显自己而极力否定他人研究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理性的,没有价值的。

所以,我们在写文献综述时,应该客观的评价已有的研究成果,避免对其局限性大做文章,这是对研究者的尊重,也能保证自己研究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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