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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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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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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是一种以记叙、描写等手法,自由而灵活地表达作者个人思想、感情的一种文学作品。总结要有主题和逻辑,分清主次,以直观易懂的方式呈现,方便读者理解。"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总结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一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___市____路____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___字第____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期。

1,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________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二

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三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事项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租赁期暂定为六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日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标准,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内付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抵押金10000元,并预付一个季度租金,计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及其它设施,如水、电卡等。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出租转为购买的有关情况。

1、待乙方获得其上级行房屋购买批复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2、房屋购买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单价,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面积计算。

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涉及的契税、手续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鉴于该房屋甲方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购房资金的划拨、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及过户手续。中介委托代理费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甲方,并监督、协助甲方偿还按揭贷款。

6、甲方偿还贷款后,应积极办理乙方名下的产权(房产证)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

7、经乙方收到并验证产权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后15日内,乙方将剩余60%房款支付给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转付给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乙方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复后不与乙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装修款以及乙方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违反合同,自行装修房屋、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此房,应赔偿租赁前甲方全部装修款_________元,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移交产权手续,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罚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七条:免除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对此房屋充分拥有合法产权,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前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四

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二条 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3人,2居室不超过2人。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 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

(一)无房职工

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

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

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 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80%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60%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90%缴纳。

第六条 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 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 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按租赁协议约定期限逾期不交,中心从本人当月收入中代扣,连续代扣2次后,将收回所租住房。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住房设施和物品,保持设施及物品的完好、清洁,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改变住房使用性质。行政服务部不定期进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

第十条 租赁职工的租赁条件发生变化,凡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三个月内应腾退所租中心公有住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腾退的,按市价100%缴纳租赁管理费;凡调离中心的职工应腾退所租公有住房,腾退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购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继续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按市价120%交租赁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行政服务部负责解释。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国地信〔2010〕46号)废止。

公有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吗?小编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

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过户税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

最后,总结一句话,公有房屋可以进行买卖的。不过小编还得提醒您:符合买卖条件的公有住房,交易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日后麻烦事情多。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五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八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调剂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_市(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座落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租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____。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销租金。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租赁期间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九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租赁的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深圳,间数,共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支付租金给甲方,支付方式为现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保证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并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1.水、电费;。

2.煤气费;。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

(2)电表现为:度;。

(3)煤气表现为:度。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

乙方(签章):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的《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自有自管房屋(以下简称自管房)、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以下简称直管房)及私有房屋的租赁。

第三条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所有权清楚无纠纷;。

2.房屋结构必须安全可靠;。

3.符合治安、卫生条件。

第六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作职工住宅除外),均需由产权人(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申报租赁价格,并经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持下列证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产权证件。

2.居民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3.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

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外地单位租用私有房屋,还须提交主管部门申请租赁房屋的文件。

6.房产评估报告。

一、区属以下单位自管房屋、私房(不包括单位租私房)出租,由出租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二、区属以上单位自管房出租及单位租用私房,由出租方或承租方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第八条《房屋租赁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契约样式签订租赁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非住宅房屋租赁契约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承租人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经审核的房屋租赁契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住宅房屋租赁契约送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承租人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及房屋租赁契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直管住宅和单位自管住宅、私有住宅出租,其租金标准按照统一规定标准执行(属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出租,按落实私房政策规定办理)。

直管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已建立租赁关系的非住宅)、住宅改非住宅、单位自管非住宅及私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其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房屋地段、结构、面积、朝向和使用性质等协商议定。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应缴纳调节基金,其标准按实际租赁价格(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租赁价格)的20%缴纳。

调节基金由出租方缴纳。

调节基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收取后上交市财政。

第十三条出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契约后,凭契约到房地产市场用专用发票,开具房租收据。出租人一律凭收据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须凭专用的房租收据,方可作为房租的支出凭证。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方应按租金总额的4%缴纳租赁管理费。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或经租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承租的住宅改作非住宅,在住改非期间租金标准按双方协商确定,待恢复住宅后,按原租金标准收取。

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住改非房屋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仍作住宅安置。

第十六条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权的,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契约即行终止,由出租人与新承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契约。

第十七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买,仍具有原协议期内的使用权。

第十八条租赁契约期满终止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承租人如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应及时对出租的房屋、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承租人的使用安全。

出租的共有房屋维修,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损坏承租的房屋及设备,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契约,收回房屋使用权:

1.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转租、转让或破坏房屋结构的。

2.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或闲置房屋三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租赁双方发生房屋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处罚或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对扰乱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拒绝、阻碍房管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拒绝缴纳调节基金或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追缴调节基金,并处以每日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应在三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过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按非法租赁查处。除按规定追缴税费外,并对租赁双方分别处以租金总额5%至2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十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租赁地址:路弄号室;房型规格;居住面积平方米;

室内附属设施:

电器:电话沐浴空调冰箱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吊扇音响。

家俱:

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房屋租赁合同简版。

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简版》。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编辑。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十二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十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此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位于,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屋租赁给他人。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个月。

第四条租金和押金。

该房屋(月、年)租金为(人民币)。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租房押金(人民币)。当房屋租赁期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结清所有费用,甲、乙双方无异议后,乙方将房屋退还甲方,甲方应当场将租房押金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结算,由乙方于交房当日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同时乙方于交房当日向甲方支付___押金(人民币)。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承诺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置。

第九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每____个月检查、修缮一次,若存在问题甲方应及时为乙方解决处理,正常的房屋大修理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十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房屋出租前甲方结清房屋原水、电费,网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1.水、电费;2.网费;3.物业管理费;4.取暖费。其中水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需从甲方工资中扣除,由甲方支付后凭有效票据联系乙方,乙方根据票据上的金额支付给甲方。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的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四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应当场将剩余租金和全部租房押金退还给乙方。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月,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十四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号____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房屋产权属于甲方。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清单,清单与租房合同同等生效。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期及续租。

1、租赁期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止,计________年_____月。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个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收款付据),乙方应于每月___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___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六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八条合同中止。

1、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房屋的损坏而导致乙方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2、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行为征用土地,双方结清帐后,互不追究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_____个月以上未付。

5、房屋因自然之损害经甲方修缮后仍不堪使用,乙方可终止租约。

第九条纠纷解决。

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_份为凭。

房屋租赁水电规定精选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末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租赁房屋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相关情况;但不得增加登记备案申请人负担。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租赁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征税。

第二十一条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按前款规定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时地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执行公务。并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与房屋租赁管理无关的活动谋取利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三)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其中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七)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五)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和居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外国人租赁本市房屋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实施。1995年12月6日实施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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