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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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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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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的意愿得到有效表达和共识。在签署合同前,我们可以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审查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如果您想了解合同怎样写,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合同范本供您查阅。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陆宅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规定精神,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材料或有关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档。制定本办法。

1、严格执行。

2、遵守国家、市、区、局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1、标的(项目内容、范围等)

2、数量和质量及验收标准。

3、价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赔偿方式。

6、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及盖章。

7、特殊合同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见证有效。

1、设计、勘察等项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订。

3、施工总包合同、监理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根据工作需要,由经办人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预决算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3.1技术中心产品技术(设计)要求或《技术协议》。

3.2制造中心生产(工艺)能力、交货日期

3.3供应部采购能力、采购周期。

3.4品管部品质检验、、试验、控制能力。

3.5财务部价格核算、付款方式。

3.6法务室相关法律条款(要求)。

3.7营销中心采用授权评审方式为合同全部条款,采用会议评审为技术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部、品管部、财务部、法务室评审权限外的所有内容。

4.1授权评审对于合同(订单)产品在公司规定价格范围之内,无特殊技术要求、特殊付款条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规产品,可采取授权评审的方式。

4.1.1授权评审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或按营销中心内部流程)进行评审。

4.1.2合同(订单)产品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但低于公司规定的结算价,则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参加评审。

4.1.3公司无具体价格规定的产品合同(订单),须经财务部核价后才能完成最终评审。

4.2会议评审。

4.2.1新产品的首次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2重大的订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3交货期难以保证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4价格低于公司授权范围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5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参加会议评审的部门由营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参予会议评审进行协调工作)。参会各部门可以一起讨论评审,互相检查、讨论或提出建议,最终按以上3.1~3.6确定评审权限,其余3.1~3.6之外内容的评审权限在营销中心。

4.2.6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填写《合同(订单)评审表》,对评审内容由参会部门按各自的权限填写结论并签字认可,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作评审结论。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职责,科学重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市各类计算机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xx〕12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南通地税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维管理是信息化部门一项日常工作,也是所有其他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再如何强调也不过分。运维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对象是it基础设施和已上线软件系统。运维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涉及的用户,包括税务人员、纳税人和社会公众。

第三条市局信息管理处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系统管理员是相关运行系统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对重点系统、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期,建立《ab岗运维制度》和《征收期重点运维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处下设各部门以及市区分局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详见《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试行)》(附件二、附件三),各县市局及县区分局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运维管理工作包含4个核心业务流程: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

第六条事件管理,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事件进行管理。事件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紧急程度按照一定的管理流程进行跟踪管理,最终体现到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对相关系统出现的运维事件进行支持受理。接受来自各种渠道的服务请求、告警、故障等,按照运维事件的范围、影响和紧急程度进行处置、分类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启动“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附件一)。

第八条问题管理是对事件的进一步提炼和升级。问题管理包括问题的提出、问题原因的分析,问题的处理,今后如何避免同样问题的改善对策。

第九条配置管理主要是针对关键设备和关键系统的软硬件环境的配置清单进行管理,对于发生的变动要及时进行记录以便于今后的查询。配置管理要考虑不同的'版本,以便于追朔。

第十条变更管理是一个管理流程,主要针对硬件需求、软件版本发生变化的流程控制,以避免人为的随意变更所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业务需求变更不作为本办法所考虑的范畴,本办法主要考虑的是系统软件配置变更、硬件配置变更的管理。

第十一条机房基础设施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机房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各个机房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市局机房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各县市局机房环境和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维保进行检查和指导,重点是机房ups、机房消防设备、机房空调等。

1、负责机房整体运行秩序和环境保持。

2、负责机房门禁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机房安全及门卡发放。

3、负责机房出入人员的管理登记工作。非信息管理处(科)人员应登记来人单位和陪同人员。

4、负责机房集控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5、负责机房空调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增加制冷剂、定期清洗隔离网。

6、负责机房用电及ups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维保,定期充放电并做好日志记录。

7、负责机房消防设备的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测试钢瓶气压。

8、负责机房集中kvm设备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9、负责演示中心的演示保障、演示设备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更换投影仪灯泡。

第十二条信息类设备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硬件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pc服务器、pc机、笔记本、打印机等信息化类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

1、负责pc服务器及操作系统的日常运维、补丁升级,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pc机、打印机的设备管理和维护,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负责补丁升级服务器、杀毒服务器的日常运维、特征库升级,市局硬件管理员在开展该项工作时接受市局信息安全管理员的指导,同时应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增值应用系统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硬件管理员或网络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视频会议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12366特服系统等。

1、市局硬件管理员负责省市县三级视频会议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做好视频会议保障工作,并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器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负责12366语音特服系统和有奖发票短信平台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硬件管理员应加强和有奖发票软件系统管理员的有效协作。

4、负责腾讯通等实时交流软件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市局网络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5、市局网络管理员负责省市ip电话、市局ftp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第十四条网络系统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网络管理员、分局系统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网络管理、通讯线路管理、网络设备管理等。市局网络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广域网管理、通讯线路管理,配合上级管理员对广域网的运维管理。

2、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局域网管理及网络设备管理,负责税务大楼布线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负责所辖区域内负责网络设备的配置,并对网络设备的配置进行维护、变更、备份和运行日志进行管理。

4、负责网管系统的运维管理,利用网管软件对网络流量和网络性能进行监控、分析和管理。

5、负责网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故障和性能问题进行监控和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信息安全工作。该项工作由各级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工作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系统运维和安全设备管理等。

1、各单位配备一名专职的信息安全管理员,协调整体信息安全工作,向本单位信息安全负责人负责,按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附件一)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

2、负责网络安全系统的运维管理,利用防火墙、网闸、ids、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安全分析,对网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监控和及时解决。

3、对所辖区域内的操作系统补丁升级、网络病毒的控制等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指导,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4、负责所辖区域内负责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并对设备的配置进行维护、变更、备份和运行日志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主机及带库系统运维。该项工作由主机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主机、存储、备份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

1、负责主机系统的硬件运行维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主机的开机和关机。

2、负责主机操作系统的安装、升级和维护,做好用户、密码管理。3、负责对主机进行故障监控,检查系统日志,监控重要系统进程、磁盘空间及文件系统大小。

4、负责对主机进行性能监控分析,检查cpu、内存、磁盘i/o等资源占用情况。

7、负责对主机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制定带库备份与恢复策略,并加以实施。

8、负责制订服务器系统的数据整体备份策略,并对各级系统管理员的备份工作加以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数据库系统运维。该项工作由各级数据库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市局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对各级数据库管理员的工作加以指导和检查。

1、负责数据库的安装、升级和维护,负责数据库的参数调整。

2、负责数据库的存储空间分配、备份、用户管理和日志检查等工作。

3、负责对数据库复制系统进行状态和日志检查。

4、负责对数据仓库系统(sybaseasiq)进行状态和日志检查。

5、负责对数据库系统的性能进行监控,配合各应用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优化。

6、负责对数据库系统制定和实施备份与恢复策略。

7、负责对数据库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八条各类软件应用系统运维。应用系统运维工作由各级应用系统管理员、分局系统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目前使用的各类税收业务系统和行政业务系统。

1、负责应用系统所在的pc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进行状态检查,负责相关的各类用户、密码管理,负责操作系统的补丁升级和病毒特征库的升级管理。

2、负责应用系统状态检查和日志检查。

3、负责应用系统的参数配置、变更及配置备份。

4、负责应用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维护,负责应用系统的版本、补丁的管理和发布,对应用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5、负责应用系统的用户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工作,对用户/权限进行分配和测试。新用户必需进行用户密码的修改。

6、负责应用程序的数据和代码调整,需要领导审批的,经领导审批后调整。

7、负责应用系统的软件备份和数据备份,制定和实施应用系统备份和恢复策略。

8、负责应用系统的故障和性能监控,及时解决和上报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故障和性能问题。

9、负责对应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档案目录》

2.《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六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起草、修订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颁布实施。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校(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学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教务管理系统、学员管理系统、“一卡通”系统、房管系统、自助报到机、电子班牌系统、智慧教学系统、业务中台和数据中台以及承载系统运行的服务器和网络基础设施。

1、认真开展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进行巡检,保证系统各项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和校(院)实际需求。

2、及时处置系统的各类故障,确保学员管理信息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3、加强学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和准确。

4、在确保系统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第四条信息技术部牵头负责学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及时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严格管理、考核运行维护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运维方),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及时收集整理相关部门和学员的反馈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运维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信息技术部负责维护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提供网络安全保障。

第五条学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业务功能模块的运行管理,确保业务流程正常运转,业务数据实时、准确、完整;负责汇总与解答使用中产生的业务问题,提出系统完善和升级建议。学员系统相关设施设备安装所在场地的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

1、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中台、数据中台、电子班牌系统和智慧教学系统的数据维护和运行管理。

2、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录入班次、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评估等数据,并根据课程调整情况及时修改数据。

3、学员管理部门负责学员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录入班主任、班委、学员分组等数据,在考勤设备出现故障时手动录入学员考勤数据。

4、蓉园校区综合管理部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房管系统的数据维护。

5、财务部负责录入班次的缴费数据。

第六条运维方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在校(院)驻场服务,并提供有效的远程技术支持,确保7*24小时服务、半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运维方必须建立满足运维需要的备品备件库,并存放在信息技术部指定的库房,确保在硬件、配件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到位。

第七条运维方负责管理、协调学员系统的相关生产厂家或指定维保服务商,并分别签订维保合同,建立权责分明、保障有力的运行维护体系,确保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开展定期系统巡检,预防和排除各类故障。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和运维方应根据学员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和服务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九条运维方应当提供原厂培训。根据校(院)要求提供教材、场地和所需实验环境开展本地集中培训,在巡检、现场服务过程中,对业务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第十条运维方应对故障进行分级管理,细化责任和运维要求,不断规范和优化处置流程,确保故障处置的及时和准确。故障处置应遵循业务恢复为第一的原则,一旦发生故障,优先保证学员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再进行进一步的故障分析和排除工作。

第十一条运维方应当建立维护好工作联系卡,提供运维团队成员联系方式,并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和学员。运维方在接收到故障申告后,应根据应急预案和校(院)要求,立即采取电话指导、远程操作、现场处置等有效措施,迅速、准确地排除故障,同时报告给相关使用部门和信息技术部。运维方无法解决的故障,应立即向软硬件的生产厂家或指定维保服务商提出要求,一起到现场进行解决。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故障,应当及时报告信息技术部和相关使用部门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和时限。

第十二条运维方在处理完故障后,必须向信息技术部及相关使用部门提供故障修复报告,详细说明故障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在日常使用中的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运维方每年应按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时间节点对系统进行巡检。巡检包括维修故障、消除隐患、系统诊断、性能诊断、性能优化、必要的设备和部件调整和更换,提出升级和整改建议等。巡检不能影响正常业务的运转,在开展巡检之前,运维方要制定巡检方案和时间表,提交信息技术部讨论、审核,巡检完成后要提供现场巡检报告,此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巡检过程、发现的故障或隐患、处理过程、原因分析、建议和总结等。

第十四条运维方应当建立运行维护档案,并根据系统运行和维护情况实时更新档案资料,定期将档案资料交信息技术部存档。

第十五条重要任务保障期间(包括入学报到、学员结业、重大活动等),运维方必须提前制定保障方案,安排充足的现场保障技术人员,学员相关系统的生产厂家或指定维保服务商必须安排专人线上值班,及时响应技术支持和故障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对学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和维护必须在不影响业务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运维方必须提前制定实施方案,详细说明升级和维护依据、实施步骤、测试结论以及回退方案,经信息技术部审查同意后实施。运维方要针对学员系统的数据变动频率以及业务数据重要程度制订备份恢复计划,备份内容应包括系统基础环境、软件、数据和日志等。运维方要按照备份恢复计划,进行定期或实时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

第十七条运维方要安排专人在每个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前,检查业务中台、数据中台、一卡通、电子班牌、教务管理、学员管理等系统的运行状态,确保业务正常、数据准确。

第十八条信息技术部定期征集学员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部门的意见,评估相应业务功能模块的使用管理运行情况,要求并督促运维方及时整改完善。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公司对外签订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协议、协定、会议纪要、备忘录、声明书、承诺书、订单、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也包括这些文件的补充文件,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三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台帐、归档管理、清晰查阅,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结合公司管理与项目管理特点,将合同分为以下九个类别:总承包类(zb)、监理类(jl)、科研类(ky)、设计类(sj)、征迁类(zq)、咨询类(zx)、办公类(bg)、财务类(cw)、其它类(qt)、协议类(xy)等十个类别。

第五条 关于合同对方的确定,应按照本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择,并严格执行国家与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一) 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项与对方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齐备、覆盖交易的整个流程和各个节点,尤其是必须在充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变处理机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主体和客体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发生缔约过失。

第八条 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传真、联系人或经办人员;

(二)合同标的简介;

(三)合同标的数量;

(四)合同标的质量;

(五)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详细的费用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应的条款,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面、准确的界定,避免在履约中产生分歧或发生纠纷。

第九条 对与同一家单位签定的需按项目分摊费用的合同,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签定合同。

第十条 除零星采购等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国家有

关部门推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或参考使用该文本。对于不能采用“示范文本”而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由甲、乙方双方共同讨论起草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代表的身份与授权范围、资质许可、经营范围、资信情况、从业经验、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主要条款形成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合同草案报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还应由公司行政部联系有关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按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划分、合同立项会签的要求送相关部门会签,呈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的合同,并根据《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其他合同。除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外,任何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完成合同立项会签审批流程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一般应请对方单位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严禁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严禁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先履行、后补签的合同事宜,须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并及时补签《合同立项会签表》,报相关领导审签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合同事宜经办部门负责制。合同经办人员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负责代表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违约,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办理支付。每次支付须填写《支付审核表》,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及公司各级领导审核。关于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程序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或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除具体负责公司的履行事宜外,还必须主动、积极地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防范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双方协商完善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九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四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补偿标准。

(一)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其他。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十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综合部根据公司常见业务类型,负责起草合同,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订立为公司标准合同。

凡已订立标准合同的,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并使用标准合同。

格杜绝随意修改标准合同条款。

所有的非标准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要经过综合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才能与客户最终签约。

1. 合同审核的原则:杜绝或者尽量减少公司的风险,争取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2. 产品销售合同由营销副总审核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条款,由营销副总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他的商务条款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审核合格后综合部在合同上签盖合同章。

3. 定向研发合同由技术副总审核技术条款,由技术副总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他商务条款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审核合格后综合部在合同上签盖合同章。

4. 所有合同要让相关审批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再发给客户。(避免出现客户签字盖章后再审合同,无任何意义)

5. 以下几种情况在预收货款以及客户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不签订合同:

a) 直单用户的销售。

b) 普通代理用户的销售。

c) 其他对公司没有任何风险的销售模式。

6. 下面的情况下必须签订合同:

a) 签约地区独家总代理。必须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明确任务量并对任务进行考核。

b) 签约行业独家总代理。必须对客户进行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结果方面的考核。 c) 其他对公司存在市场风险或者法律风险的合同。

7. 普通合同允许传真合同,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独家代理合同等,一定要求提供合同原件。

8. 对于急需发货的用户,经过销售人员的申请以及总经理的同意,可以先发传真合同,过后索取合同原件。相关销售人员必须承担索取合同原件的责任。

1. 综合部负责保管合同章,确保合同章的安全管理。

2. 综合部负责做好合同章使用登记。

3. 如因业务需要,带合同章外出使用,使用人须填写合同章领用单,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综合部领用合同章。

1. 公司所有合同签订一式最低一式两份,客户、公司各留存1份。

2. 销售人员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必须将原件交综合部备案,复印件一份交财务部备案。

3. 销售人员自己留存电子版或复印件,以备日常查询,业务人平时查询合同查询自己的电子版或传真件合同,如自己留有的传真件或电子版合同丢失,可经总经理批准后,到综合部查询合同。

1. 对于违反规定拒不采用标准合同的,对相关销售人员取消该合同所产生销售奖金的兑现。

2. 对于合同4.1、4.2、4.3条款中由于综合部监督不力的,一旦发现,每次对综合部经理处以50元的罚款。

3. 对于合同4.1、4.2、4.3条款中,营销副总和技术副总审核监督不力签字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

4. 对于合同中6.2、6.3条款,如出现合同原件丢失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复印件丢失的,每次20元罚款。

5. 对于合同4.4条款中,如让客户先签字,合同审核过程出现问题的,对于销售人员处于每次100元罚款并取消该合同所产生的奖金兑现。

6. 对于6.2条款中,销售人员迟交一天罚款10元,迟交一周以上,将取消该合同的奖金兑现。

八、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批准签名:

目录

1 总则

批准签名:

1.1为了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母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1.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3公司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3.1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分部门管理;

1.3.5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2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2.1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2.1.1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2.2.2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2.2公司建立合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授权代理签章的,公司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2.3公司根据自身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签订合同均须在母公司备案,以下重要合同必须经母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同;

2.3.2所有对外担保、借款合同;

批准签名:

2.3.4其他标的金额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的合同; 2.3.5母公司董事长认为应当由母公司审批的合同。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负责人,向母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合同审批或备案文件,母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文件在母公司的内部流转,并将合同审批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子公司指定的合同管理负责人。 2.4公司实行合同分部门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合同管理需要,对各种合同实行分部门管理:

2.4.1管理部负责对母公司所有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对外合同的管理,并负责下属子公司的合同管理。

2.4.2财务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2.4.3采购部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2.4.4销售部负责销售合同的管理。 2.5条公司实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每个合同有关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的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各部门自行做好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3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3.1.3所有对外提供的抵押、保证、定金等担保合同;

3.1.4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其他情形。

3.2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3.3公司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批准签名:

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3.5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公司聘请外部专家起草。如由对方起草合同,公司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4 合同审核控制

4.1公司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主管领导审核。

4.2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4.2.1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

4.2.2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2.3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结算方式明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4.2.3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4.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4.3.4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4.4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4.4.1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4.4.2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4.4.3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4.4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4.5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批准签名:

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5 合同订立控制

5.1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2公司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5.3公司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公司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等方法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5.4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5.5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5.6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5.7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8下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归集,并编制合同月报表,报上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上级对下级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合同月报表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更新,每月5日前将合同月报表提交公司有关主管领导。

6 合同履行控制

6.1合同承办部门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

6.2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报告。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经董事长批准后,采取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6.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理注销手续。

批准签名:

据合同内容制作验收清单,确保合同所有内容得以实现。

6.5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对于金额伍 万元以上的合同,凡履约未达到结算标准的,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提交结算数据及有关附件,由财务部门制作结算清单并统一寄发,结算清单及寄发凭证同时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结算清单经开发商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再次按公司规定及时归档。 6.6公司应当建立合同档案调阅制度。

6.6.1因工作需要调阅公司相关合同复印件,必须办理合同档案调阅手续,经所述部门负责人批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合同调阅一律采用采用复印件形式。

6.6.2确因工作需要借用,需要外借合同原件的,必须办理合同档案外借手续,经所述部门负责人批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每次借用不得超过5日,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借用期限的,必须重新按照审批流程报批。阅档人对所借阅合同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

6.6.3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审批流转工作并记录存档,督促合同在调阅期限内归还,并检查归还合同档案是否完整。 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调阅合同。 6.7公司应当建立合同违约处理制度。

6.7.1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6.7.2公司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6.8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

6.8.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合同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8.2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承办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须经董事长授权。

7 考核与奖罚

批准签名:

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7.1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奖励。

7.2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1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7.2.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

7.2.13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7.2.14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3公司职工均应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奖励外并予以保密。

7.4具体奖罚形式参照公司员工奖罚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8 附则

8.1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8.2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

附:合同纠纷处理流程图 批准签名:

合同管理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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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运营合同范文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系统开发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水平,加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8566-2007)、《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8567-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等国家标准,结合学校信息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列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或在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上运行的信息系统均适用本办法,其他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系统是指所有运行于网络上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而建设的用于信息收集、存储、传输、处理、维护、使用和发布等用途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学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信息系统。

第三条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安全稳定,责任明晰;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简洁易用、注重体验”的原则。各单位在建设信息系统时必须将信息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信息安全与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流程规范、责任明晰;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及集成由业务部门主导,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主要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系统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数据共享,减少信息的重复收集,应与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和其他业务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避免建成“信息孤岛”。信息系统在设计和开发时应充分考虑当前技术发展潮流,界面应简洁、易用、高效,用户体验良好。

第四条阶段划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分为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开发、系统测试、安全检测、初步验收、上线试运行及运行维护八个阶段。

第五条单位与职责。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单位主要包括信息化办公室、网络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对接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建设信息系统的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单位及附属单位等;开发单位是指通过合法采购流程确定的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开发工作的软件公司等;对接单位是指信息系统需要对接集成的系统所属单位。各单位职责如下:

1.信息化办公室。

(5)组织实施上线运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工作。

2.网络管理中心。

(2)负责信息化基础平台生产环境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及系统安全等;

(4)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信息系统初步验收;

(5)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系统上线试运行工作;

(6)配合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及对接单位进行故障处理;

(7)配合信息化办公室、建设单位完成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工作。

3.建设单位。

(2)监督开发单位严格遵守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职责;

(7)负责配合信息系统安全检测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备案工作,负责根据安全整改意见督促开发单位进行整改。

4.开发单位。

(1)负责信息系统的需求调研、系统设计及开发工作;

(2)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系统测试、安全整改、上线试运行及运行维护工作;

(3)配合建设单位对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进行管理与维护;

(5)信息系统软件不得留有或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恶意程序和功能;发现其软件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8)开发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网络安全责任协议和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开发单位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5.对接单位。

(1)配合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完成系统对接集成方案编制及系统开发工作;

(2)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系统对接测试工作;

(3)配合建设单位、网络管理中心及开发单位进行系统对接部分的故障处理。

第六条需求调研。需求调研在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签订后进行。开发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制定需求调研计划,经项目组确认后开展调研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安排本单位及对接单位相关人员相互配合。需求调研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需求分析说明书编制。开发单位在需求调研结束后进行需求分析并向项目组提交需求分析说明书。需求分析说明书一般应包括:需求总体描述、业务需求、系统接口及对接需求和系统管理需求等部分。项目组对需求分析说明书进行初审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八条需求分析说明书审核。建设单位提交需求分析说明书到信息化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系统设计工作。

第九条系统设计说明书编制。开发单位根据通过审核的需求分析说明书进行系统设计,提交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至少应包括系统架构、数据结构、功能模块、集成接口、安全设计等内容。项目组对系统设计说明书进行初审并由组长签字确认。系统设计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数据交换与共享方案编制。对于学校基础数据库已有数据,信息系统原则上必须通过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从学校基础数据库获得,不得直接通过系统采集;信息系统所产生的基础数据也应通过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推送至学校基础数据库。

开发单位应遵循郑州大学基础共享数据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换与共享方案设计。项目组对数据交换与共享方案进行初审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系统对接与集成方案编制。面向师生服务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必须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认证集成;与综合服务门户进行数据集成、信息集成和单点登录集成;有移动应用需求的还应遵循移动版服务门户的相关规范建设本业务相关的移动应用页面,并与郑州大学移动门户完成对接与集成;信息系统所涉及面向师生服务的业务流程须将该部分流程放置在网上办事大厅信息平台,并与该平台集成。

开发单位在系统设计时应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针对每个对接系统编制对接与集成方案,项目组会同对接单位对方案进行初审并由项目组组长及对接单位系统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系统设计说明书及相关方案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系统设计说明书及相关方案到信息化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系统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开发计划。开发单位必须在系统开发前制定详细、合理的项目开发计划,项目组负责审核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开发单位根据经审核通过的系统设计说明书及系统对接与集成方案,按照开发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组按照开发计划中的时间节点要求,对开发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对接单位以配合开发单位的对接集成开发。

第十五条开发规范。开发单位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应结合国家、行业及学校相关规范和标准等制定系统开发规范并严格遵守。开发规范至少应包括软件开发安全规范、命名规范、数据库规范、代码及注释格式规范等。

第十六条需求变更。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提出需求变更,变更内容经项目组讨论确定后拟定需求变更说明书,开发单位根据该说明书对相关设计说明书、系统对接集成方案及开发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由项目组审核并经组长签字确认生效。

第十七条延期处理。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实施计划的`时间节点完成的,开发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延期说明书,经项目组审核后由组长签字确认。未经确认的项目延期,开发单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开发环境。系统的开发环境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不得使用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资源。

第十九条测试文档。开发完毕需进行测试的信息系统,由开发单位提交测试文档,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用例、测试报告(含单元测试、集成测试、性能测试等)、系统安装部署文档及系统安装文件。项目组对测试文档进行审核并由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系统测试。

第二十条测试环境。需要在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上运行的信息系统由建设单位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测试服务器,其他信息系统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测试服务器。测试环境的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基础系统版本应与生产环境保持一致。测试环境的管理与维护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管理中心对测试环境的所有操作进行安全审计。

第二十一条测试数据。建设单位负责为开发单位提供与信息系统数据格式一致的测试数据;信息系统使用学校基础数据的,由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测试数据。测试数据一律不得直接使用真实数据。

第二十二条测试步骤。开发单位在测试服务器上,根据系统安装部署文档部署测试环境;建设单位依据需求、设计文档、采购时的技术参数要求并结合功能测试用例等完成系统功能测试并形成功能测试报告;建设单位在开发单位的配合下完成性能测试并形成性能测试报告;建设单位在对接单位的配合下完成对系统对接测试并形成对接测试报告。

第二十三条测试整改。对于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单位应积极进行整改,直至测试通过。

第二十四条更新测试。系统测试完毕后,开发单位如需对系统进行更新,必须先向项目组提交系统更新包及相应的更新安装说明和更新测试材料。项目组审核后,方可安装到测试环境进行测试。

第二十五条检测申请。系统测试完毕后,建设单位必须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信息系统安全检测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全部文档及源代码并开放测试环境。开发单位对所提供源代码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对源代码上功能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技术检测。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依照项目立项时确定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及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手段主要包括对信息系统源代码进行代码审计,对信息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安全基线配置核查等。

开发单位应提供委托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风险评估类)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系统渗透测试合格报告。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测报告及整改意见。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技术检测结果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及整改意见。如开发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源代码的,应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证书等资质的第三方软件代码测评机构出具代码审计合格报告。

第二十八条安全整改。开发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对系统进行整改并由建设单位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复检申请,直至安全检测通过为止。

第二十九条初步验收条件。信息系统具备合同及需求说明中的所有功能且通过安全检测并由开发单位对建设单位系统维护人员完成系统维护培训后,方可进行初步验收。

第三十条初步验收组织。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项目组、信息化办公室、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专家组成的初步验收小组对信息系统进行初步验收。

第三十一条初步验收形式及内容。初步验收小组应听取开发单位工作报告及系统演示并对各阶段文档进行审阅。依照合同及需求分析说明书的内容,对信息系统完成情况及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信息系统初步验收报告,并由项目组长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上线试运行申请。建设单位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申请、初步验收报告以及《信息系统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1)和《信息系统资产信息备案表》(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线试运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环境。建设单位可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资源用于信息系统的运行。建设单位自行提供的生产环境,须严格按照项目论证时确定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要求进行配置,并对信息系统安全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运行文档。在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上运行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开发单位必须在申请生产环境的同时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系统安装部署说明、系统维护手册、系统使用手册、系统测试报告及安全检测报告等文档及系统最终版本的安装文件。

第三十六条安装部署。网络管理中心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及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环境配置,由开发单位进行信息系统的安装部署。

第三十七条权限配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环境中的各类用户账号管理及权限配置。上线试运行前,所有测试账号或开发单位使用的账号应由建设单位删除或收回。

第三十八条试运行期。系统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个月且不多于3个月。试运行期满且情况良好的,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内容及形式参照郑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通过后,信息系统方可上线正式运行。

第三十九条运行维护工作原则。各单位对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应定岗、定人、定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运行维护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运行维护工作内容。生产环境的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服务器、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文件系统及网络等的配置、管理与维护。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用户、权限、数据及内容等的配置、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系统更新分类。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或正式运行后的系统更新按照目的分为修复性更新和功能性更新。修复性更新的主要目的是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进行修复、提升稳定性和提高性能;功能性更新的主要目的是根据业务需求变化等对原有功能进行增加或更改。

第四十二条系统更新开发测试流程。

对信息系统进行修复性更新时,由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依照第二十条之规定在测试环境完成更新测试,测试通过后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信息系统更新申请。

对信息系统进行功能性更新时,应先参照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需求变更,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后由开发单位进行更新开发,再由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依照第二十条之规定在测试环境完成更新测试,测试通过后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信息系统更新申请。

第四十三条系统更新安全检测与部署。网络管理中心依照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更新后的系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新。使用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作为生产环境的信息系统由网络管理中心和建设单位协同进行更新部署,其他信息系统由建设单位进行更新部署。

第四十四条数据备份。使用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作为生产环境的信息系统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进行数据备份,备份范围包括信息系统使用的数据库数据及文件服务器数据;备份周期一般为24小时,数据库数据备份的保留周期一般为7天,文件服务器数据备份的保留周期一般为3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时明确提出。信息系统安装和配置文件数据由建设单位自行备份。由建设单位提供生产环境的信息系统,所有数据备份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运行监控及故障申告。建设单位应对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信息系统首页明显位置显示建设单位的服务电话,受理和响应信息系统的故障申告及咨询、建议。网络管理中心对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受理和响应建设单位对生产环境的故障申告及咨询、建议。

第四十六条故障处理。建设单位根据业务要求制定信息系统故障处理应急预案;网络管理中心制定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各方应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处理、快速反应、有力保障”的原则进行故障处理。发现故障或收到故障申告后,受理单位应首先对故障类型及原因进行初步判断并及时通报相关各单位,各方对自己所负责维护的部分进行认真排查并及时沟通、协同处理;故障修复后,应形成故障分析及处理日志。

第四十七条用户服务。建设单位应通过服务电话、电子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收集和解答用户对信息系统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用户意见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与更新。

第四十八条系统下线。如果信息系统不再提供业务服务,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中心,关停相应服务器回收计算资源。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测与整改。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对上线运行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网络管理中心定期对上线运行的信息系统进行技术检测,如发现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会及时下发网络安全限期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在收到网络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联合开发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安全事件处置。建设单位应按照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信息技术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流程,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以控制、降低损失,并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妥善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第五十一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完成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工作。

第五十二条监督评价。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进行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各单位后续信息化建设经费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责任追究。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信息系统建设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安全后果,上级执法部门进行追责处罚的,本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如有瞒报、缓报、处置和整改不力等情况的单位,将对本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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