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优秀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5 21:18:44 页码:8
最新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优秀11篇)
2023-11-25 21:18:44    小编:zdfb

在学习过程中,总结是巩固知识的重要环节。要有清晰的结构和条理,将总结分成不同的部分,包含必要的要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思路和技巧,希望对大家写总结有所帮助。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一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点评。

通过上述内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读者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有了认识,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电子签章软件签订的电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原件,证明力与纸质合同原件一样。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二

案件要旨。

《保密与非竞争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员工或者合作方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权属;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qx企业成立于1993年3月18日,公司现任董事为罗守欢和刘金秀。上诉人qx开发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9日,公司现任董事为罗守欢和刘金秀。

被上诉人wl公司、佛山市安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力公司)分别成立于1995年11月21日、12月30日。

6月1日,wl公司与qx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wl公司作为供方,在双方现有业务关系期间(下称“协议期”)和在协议终止日期后36个月(下称“限制期”)内,不得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经营或从事或参与任何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协议终止日期时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例如(但不限于)在协议终止日将那些与本公司产品完全一样的或相似的工程产品和工程产品的设计出售给任何其他第三者,或者公司以前和现有用户,但不含(1)本协议明确供应的;(2)其后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供应的;在限制期内,供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允许任何人(不管是个人还是实体)、独自或与他人联合拥有、管理、操纵或控制、拜访、招揽、引诱、带走或接受任何在协议期最后36个月内属于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客户人员。

7月24日及1月12日,e-zup公司授权qx公司及wl公司使用注册标识和商标来生产e-zup公司的产品,包括为e-zup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瓦楞纸箱及包装材料上印刷的商标和标志。

qx开发公司与wl公司签订《协议》后,双方开始贸易往来,e-zup公司将订货单及产品图纸发给qx开发公司,qx开发公司根据e-zup公司的要求向wl公司发出订货单,wl公司将qx开发公司转来的图纸修改、加工、换制后交还qx开发公司,qx开发公司再交给e-zup公司定稿,wl公司按定稿图纸进行生产,然后将产品交付qx开发公司。双方业务往来一直持续到9月。月后,e-zup公司没有再向qx开发公司发出订单,qx开发公司也就实际终止了与wl公司(安力公司)的业务往来。

1月至4月,香港wl公司和香港诺明公司向wl公司和安力公司订购e-zup产品,wl公司和安力公司根据香港wl公司和香港诺明公司的订单生产e-zup产品并交付给香港wl公司和香港诺明公司或者其指定的收货人。qx企业和qx开发公司发现wl公司和安力公司仍在生产e-zup产品后,认为wl公司和安力公司利用从qx开发公司、qx企业处获得的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与qx开发公司、qx企业的美国客户发生往来,生产、销售出口e-zup产品,侵犯qx开发公司、qx企业的商业秘密,且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与非竞争协议》qx企业和qx开发公司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与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安力公司与wl公司。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qx开发公司、qx企业主张客户名单及相关产品属于其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是在其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才开发形成附值于客户身上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信息资料,而根据qx开发公司提供e-zup公司的“授权书”可知,e-zup公司并无授权qx开发公司独家代理出口e-zup产品,即e-zup公司并不是qx开发公司长期稳定且独有的客户,而且,在e-zup公司单方中止向qx开发公司发出订货单后,e-zup公司即不是qx开发公司、qx企业的客户。并且,从现有证据看,qx开发公司、qx企业在作为向e-zup公司供货的客户期间,只与qx开发公司、qx企业发生过采购e-zup产品关系,并没有向第三方采购过e-zup产品,即qx开发公司、wl公司、e-zup公司之间是一个单一的出口供货关系。因此,qx开发公司、qx企业qx开发公司主张e-zup公司为其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成立。wl公司、安力公司的行为也就不构成侵犯qx开发公司、qx企业商业秘密。

上诉人qx开发公司、qx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客户e-zup公司有业务往来,违反了《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的事实避而不谈,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对上诉人不公平的判决。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密与非竞争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被上诉人违反该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该认定并无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qx企业不是《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的相对人,属认定事实错误。4、上诉人索赔金额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客户名单和与e-zup相关的产品及产品生产图纸是否构成qx开发公司、qx企业的商业秘密问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都需要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形成的相对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息资料。但本案中上诉人qx开发公司、qx企业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是在其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形成的附值于客户身上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的信息,而根据qx开发公司提供e-zup公司的“授权书”可知,e-zup公司并无授权qx开发公司独家代理出口e-zup产品,即e-zup公司并不是qx开发公司长期稳定、独有的客户,因此,qx开发公司、qx企业主张e-zup公司为其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至于相关产品,即与e-zup公司交易的产品,根据wl公司、安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e-zup产品在互联网上早已公开为公众所知悉,而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的信息,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因此产品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的商业秘密;而生产产品的图纸,是由e-zup公司通过qx开发公司转给wl公司进行修改、加工,最后经e-zup公司定稿而成的,该图纸的如构成商业秘密,该权利主体应为e-zup公司或是被上诉人wl公司,该权利与上诉人qx开发公司、qx企业无关。因此,上诉人qx开发公司、qx企业所主张的客户名单、相关产品及涉及产品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wl公司、安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在本案中,qx开发公司、qx企业与e-zup公司的业务往来只是e-zup公司曾经委托qx开发公司、qx企业代其采购产品,但无论是基于qx开发公司、qx企业受e-zup公司委托采购某批产品还是qx开发公司、qx企业要求wl公司、安力公司为其生产订购产品均不能衍生出qx开发公司、qx企业可以用区域性的排除竞争的条款限制wl公司、安力公司的权利,即qx开发公司、qx企业无权限制wl公司、安力公司与e-zup公司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往来,尤其是在qx开发公司、qx企业所主张的客户名单、相关产品及涉及产品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下,qx开发公司、qx企业限制wl公司、安力公司与e-zup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这种限制条款是无效的。故wl公司、安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上诉人qx开发公司、qx企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根据《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严格遵守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在业务交往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保护内容和范围;(二)保护期限;(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其他”。

可见,《保密与非竞争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员工或者合作方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签署《保密与非竞争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对内管理和对外交往中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最常见的有效方法,它可以说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在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明确义务人的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在协议中约定违反协议,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则能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密与非竞争协议》不仅是其约束相对人履行保密义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发生商业秘密纠纷后,权利人用来证明自己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重要证据。

(1)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较为宽泛,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可以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因此,每个企业都应当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保密与非竞争协议》中明确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涉密点”,而不能笼统的主张商业秘密的保护。

(2)商业秘密的`权属。在企业的对外交往过程中,由于合作或者委托等方式的存在,发生企业信息的权属争议。如在本案中,qx企业和qx开发公司和wl公司和安力公司共同合作向e-zup公司制作并供货,但在双方签订的《保密与非竞争协议》中,却始终没有对涉案产品的权属予以充分明确,从而导致法院对qx企业和qx开发公司拥有涉案产品的商业秘密权利不予认可和保护。

(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具体描述双方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促使义务人更好、更明确的履行保密义务。()本案中,由于qx企业和qx开发公司并未对其对e-zup公司的独家代理出口权,以及禁止wl公司和安力公司直接与e-zup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进行明确规定,使得法院对wl公司和安力公司直接与e-zup公司合作,构成违约的主张亦不予认可。

(4)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或者是赔偿损失的方式,也可以确定详细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企业的对外合作和交往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与合作企业签订《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等一系列保密协议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约定合作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时,权利人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企业的公平竞争、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之间的平衡,权利人不能通过《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对他人或者第三方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

如在本案中,qx开发公司、qx企业通过涉案《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约定wl公司、安力公司不得直接与本合同项下的客户进行直接业务联系,这等于是可用区域性的排除竞争的条款限制wl公司、安力公司的权利,故法院对qx开发公司、qx企业主张的wl公司、安力公司与e-zup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三

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作为传统格式合同在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兴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必然性,其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促进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兼顾公平和效率,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并寻求恰当的解决途径。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探讨了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概念、法律性质、主体及特点,得出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是一种电子格式合同的结论。

第二章,叙述了美国法院和美国立法机构对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态度及其变化,然后从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讨论中国认可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必要性和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有效的几个必要条件。

第三章,主要是具体分析了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中协议修改、免责声明、违约赔偿和法律的适用和管辖等典型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笔者针对完善我国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应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等多方面考虑,来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失衡地位。以达到使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效率的目的,并为完善迅速发展的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则略尽绵薄之力。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

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

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 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

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

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根据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甲方工作。

甲方和乙方为明确乙方工作于甲方期间可能会创作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在本协议中:

“成果”指所有可取得或不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发现、设计、工序、公式、革新、开发、改进,可取得或不可取得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文章、报告、制图、技术图纸、蓝图、广告、营销材料、标识等),技术诀窍以及商业秘密。

“职务成果”指乙方在工作于甲方期间(包括本协议日期前的任何工作期间以及离职或者退休后1年内)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设想、创作、开发、实施或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并至少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所有成果:

a、涉及甲方业务任何方面的;。

b、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

“甲方业务”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的一切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目前进行的或将来进行的一切研究与开发。

“甲方拥有的成果”指职务成果以及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转让给甲方的其他所有成果。

“著作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含义。

二、披露。

乙方同意在职务成果产生后立即(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职务成果产生后的三十(30)天)全部向甲方披露。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已经产生的成果列于附件一中。

三、对成果的权利。

1、所有职务成果均为甲方单独拥有的财产,而且职务成果的全部著作权、就职务成果的全部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全部专利权以及职务成果的其他所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均归属于甲方。

2、对于乙方目前或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候拥有任何权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成果,乙方在此将该等权益转让给甲方。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五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处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六

双方于年月日在佳木斯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离婚后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可在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不动产分配方案:

2、动产分配方案:

(1)机动车。

(2)首饰。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衣服、手机等)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承担:

1、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2、婚前个人债务:

婚后个人债务: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双方立协议人签字: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七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该争议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诉讼,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八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二.格式要求。

1、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

2、正文:条款内容。

1、协商目的。

2、协商目的责任。

3、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4、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

5、履行条款期限。

6、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7、落款{签署}。

8、签署日期

三.范文。

协议人: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协议人:______,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协议人______、______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年__月__日生育儿子______。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____路____小区____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现协商归女方__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______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九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xx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来调整。

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该注意其约定而区别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于夫妻忠诚义务之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第4条。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

1、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

2、“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综上所述,就具体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准备付诸协议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如果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十

由于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因此,律师首先对三方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要正确理解和得用三方协议,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唯一性,即毕业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第二,法律效力的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第四,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另外,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违约金的问题: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的总和,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里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以下几点:

(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款,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超过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答疑

关于户口的问题有这么两方面同学们应该要了解: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户口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口是国家公安机关管辖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户口没有处置权。因此,户口落在就业地之后除非本人意愿,否则户口不会被迁走。如果你违约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户口不会受到影响,但新的劳动合同法不得约定因户口问题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了。

如果想把户口落在北京,只要重新签订一家北京的用人单位(可以接收你的户口),加入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者有条件的话立一个新户,自己为户主。

2、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时,备注栏里写明了关于户口问题,住房的问题,安家费,培训、各种福利等。请问,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这个约定是否仍然有效。

仍然有效。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你的福利等等有变更的约定的话,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以新合同为准,如果这两个没有冲突的话,依然有效的。如果新合同改变了原合同中的内容,也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

不合法,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约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而赔偿金必须以他的实际损失为准。

对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等,在服务期协议中有两项约定会体现,一个是对违约金的约定,一个是赔偿损失的约定。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回去上班的话,你要承担的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没有损失产生也要承担,违约金在北京的高限是不得高于12个月工资总和;关于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培训和学习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将培训等费用计算在违约金之中,那么劳动者是需支付的。

在就业岗位比较偏远,或者条件比较艰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吸引和安抚人才一般会做出类似的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要变更这20万的约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不同意变更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原三方协议的约定执行。因此,你可以要求对方坚决履行三方协议的承诺,如果对方不予履行,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个人损失。考虑到你的人事关系已经转到当地,找工作暂时只能在这个地方找,那么你这时可以主张这20万安家费的一部分作为损失。当然你可以全部主张,但法律不会全部支持。(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是相当大的。)

应届生要正确理解和使用三方协议,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二,法律效力有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第四,备注栏不是空白。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的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律师提醒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因此,律师首先对三方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同学们要正确理解和得用三方协议,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唯一性,即毕业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第二,法律效力的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第三,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第四,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另外,律师还特别指出,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讲解三方协议时,律师还结合案例就违约金的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提醒即将毕业的同学,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的总和,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律师总结说,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里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律师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款,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超过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律师就毕业生关心的问题现场答疑

在一个小时的讲课之后,律师还就同学们切身遇到的难题给他们做了现场解答。由于提问较多,难免会有重复的话题,为了方便朋友们阅读,现将各种提问逐一总结如下:

律师:关于户口的问题有这么两方面同学们应该要了解: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户口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口是国家公安机关管辖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户口没有处置权。因此,户口落在就业地之后除非本人意愿,否则户口不会被迁走。如果你违约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户口不会受到影响,但新的劳动合同法不得约定因户口问题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了。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精选篇十一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