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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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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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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自我反思的机会,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改进的方向。在写总结时,要注意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考。总结是一个全面概括和思考的过程,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一

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校(1999)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从20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1993(85)号文件规定: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

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1、从20xx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3、职工买、卖房屋时,其个人室内装修部分的价值,由购买、出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职工房屋产权变动,发生的有关费用、评估费、交易费、公证费、工本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学校房管部门可协助办理。

5、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不得私自转卖,一经发现除收回原住房产权外,并追究责任,要按规定扣缴税费,土地出让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6、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继承权。

7、对拥有产权的房屋管理按校20xx年4月1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使用人必须到行管科办理有关手续。

1、学校的公有房产地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会议研究书面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变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时,房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对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双方签字移交。经学校批准公有租用住房,先签定租房合同、登记清楚房内设施状况,先交纳租赁保证金(现未交保证金的住户,必须补交),其标准:楼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元。租赁合同解除时,查明房内设施状况后,扣减损坏赔款,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

3、对公有房屋的拆、改、装修,必须在施工前向行管科书面申请经行管科基建技术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凡涉及个人装修,校不承担折价款,可以拆除(他人接用该房时,双方可以协调解决,也可以聘请政府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原住户承担),但要恢复原状,否则,承担恢复、维修费用。

4、租金标准按区政府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算。月租金等于当年租金标准乘以使用面积。租住时间以交退住房钥匙算起,从下月工资中收房租。不足半月的,收半月房租,超过半月的收全月房租。退房时,交清已住天数房租,再办理有关手续。

5、租用学校公房的职工,不得擅自将公房出租和转让,一经发现,学校予以收回,同时取消该职工的租房资格,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6、在阎良城区已有住房的(无论是购买或租用的)一经证实,则取消在校内租用公房的资格。

7、单身职工及母子间公房住户,不得在室内进行营业性活动或改变其用途。

1、职工确定购房后,房产证统一由区房改部门颁发,其办证费用由房屋产权拥有者负担,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定购房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纳相应的保证金。

2、职工住房标准,按以下执行:处级及高级职称人员为100~120m,科级为80~100m,一般户部职工为:60~80m。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可申请提前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调离本校,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领取或进行转存;职工退休时,个人公积金余款可一次性领取。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二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商品和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公司制度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做好商品和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商品和物资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商品和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仓库商品和物资的入库。

第三条对于采购购入商品和物资,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商品和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发票相符,对于实物与发票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在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门和主管人员处理。

第三章仓库商品和物资的出库。

第四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仓库商品和物资的保管。

第五条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商品和物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六条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材料商品和物资收发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七条保管人员对库存商品和物资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商品和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九条根据各种商品和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商品和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商品和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条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商品和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商品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商品和物资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存档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企,参照国家和重庆****(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党组织的制度、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制度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公司实际,制定的有关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起草、审核、审批、发布及存档程序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公司实际出发的原则;(三)坚持公司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原则。

第二章分类。

第六条公司的规章制度分为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第七条基本制度是公司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总纲,规定了企业的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管理方针和目标、管理政策。基本制度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则”、“制度”、“条例”。

第八条具体规章包括管理规范和操作规范。

(一)管理规范是规范公司具体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的基本问题和主要内容的指导性文件,一般称“办法”、“规定”、“准则”。

(二)操作规范是规范公司各项具体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具体实施程序或操作步骤的规定。操作规范的名称一般称“实施细则”、“指引”、“导则”、“规程”。

第九条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暂时执行的规章制度,应当在规章制度标题中加注“暂行”字样,规章制度的暂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条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要求,但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规章制度的名称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制度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整体原则。办公室是企业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办公室对公司制度的规范性、统一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监管责任,各部门对具体专业管理范围内制度的全面性、合法合规性、可操作性负直接责任。

(三)负责规章制度管理信息化的规划与建设;(四)负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规章制度修订等建议;(六)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七)负责其他规章制度管理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领域相关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

(三)负责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

(四)配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部门其他规章制度管理日常工作。

第一节起草。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修订)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前应先征求公司领导和办公室意见。

第十六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和指导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工作,并在报送公司审核前组织部门内部讨论研究。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多少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在起草时说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原规定废止的内容。

第二节审核。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提交公司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核包括会议审核和书面审核两种方式。(一)凡涉及多部门职责的规章制度,应当以会议审核的方式进行。其他制度以书面审核为主。(二)会议审核由制度起草部门承办,主管领导主持,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三)采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草案》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责任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分管领导复核。

第三节审批。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报送审议、批准: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规章制度,应先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组长联席会)讨论、审议。

(二)“基本制度”由经营班子与党总支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其中公司章程、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管理办法等****集团有明确要求的规章制度,还需提请****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

(三)管理规范由经营班子会与党总支会审议批准。(四)操作规范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节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审批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按公司发文流程进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及时将相关规章制度统一装订、汇编成册并存档。

第五章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

第三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办公室也可以向责任部门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四条制定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有文字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对于“暂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的,由责任部门说明情况后,按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规章制度发布后,责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规章制度的培训宣贯工作。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四

1、请让我们看到您最漂亮的样子。

仪容仪表(不带工号牌、发型凌乱、不化妆等)不合格一次考核5元。

2、为了您的工作环境更加舒适,请将您的卫生区域清理干净。

每周卫生大检查不合格一次考核5元。

3、三分长相,七分打扮;显示您专业的一面当然也包括您的着装。

穿非指定工作服装上岗、服装不整洁有破损者一次考核5元。

4、我们都有自己的私立空间,我们也非常尊重您的生活。请勿打扰其他同事。

上班时间接听私人电话,带手机上岗后手机未调至静音或振动一次考核5元。

5、养成良好的站立姿势会让您的形象更出众。

立岗期间站姿(倚、靠等)不合格,一次考核5元。

6、请把您的区域负责好了,切勿把我们尊贵的客人遗弃掉。

上班时间脱岗,不在自己的岗位一次考核5元。

7、我们都是诚实的,我们都是朋友。

打破餐具不报者,除将破损餐具埋单之外,发现一次考核20元。

8、如果在您就餐的环境竟然是满桌满地用过的餐纸、筷子套等。桌子好象垃圾场,地面又像是水塘,您也会不高兴吧。

服务不规范一次考核5元。(烟头超支,餐盘不更换,桌、地面餐纸杂乱等)。

9、您的声音不难听,有时略有磁性,但随时有脏话吐出的时候却叫人觉得刺耳。

营业期间讲脏话一次考核10元。

10、我们是朋友,吵架当然也要注重场合;我们是朋友更不应因为一些事情动起手来。

上班时间与同事争吵,打架一次考核50元。

11、那些前来我们店就餐的宾客是我们最棒的质量监督员。

菜肴、服务质量反馈不写一次考核5元。

12、很小的时候长辈们就告诉过我们:“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能拿喔。”

拿客人遗留物品等一次考核50元。

13、单据上的事项都在等着我们去填写,要不单据也会觉得自己很多优点没能表现出来。

下单写不全(忘写姓名、叫、即起、日期等)一次考核5元,后果自负。

14、千万要把您的台面所有物品摆放规范,要不餐具都会觉得自己的姿势不舒服。

摆台不规范一次考核5元。

15、我们是朋友,会有许多知心的话儿想告诉对方,却不应该选择上班的时间。

上班时间聊天一次考核5元。

16、爱学习、积极进取是我们每个人的优点。看报纸、杂志最适合下班的时间。

上班时间看报纸、杂志等书刊一次考核5元。

17、填饱肚子可是头等大事,员工就餐的时候我们都已经吃饱了的。

上班时间吃客人剩余食物或外带食物一次考核5元。

18、中华民族历来是礼仪之邦,甚至是陌生人打个招呼给对方,他也会很开心。

上班时间遇宾客、同事不打招呼一次考核5元。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展厅环境,提高销售业绩,完善日常接待流程,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利用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午八点未签到者即为迟到,未到18点半早退同上处理。

第三条上班签到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如确有需要须向直属领导报备。如遇突发事件,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上班时间不能擅自离岗。

第四条中午休息时间不得离开展厅,及时填写回访记录。

第五条请假休息提前一天告知经理及行政人事部,不可代人请假,不可电话请假,周六、日、节假日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员工上班时必须着装整洁、得体,进入展厅时,须按要求穿着正装上班,不准佩戴夸张、异类、过大的饰物,不得漂染过于鲜艳的头发。女同事要化淡妆,长发须梳理成髻或扎起,不可披肩散发,男同事要勤理发,勤刮胡须。

第七条上班时间因私会客需和直管领导报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私接打电话须简短,通话时不得大声喧哗。

第八条上班时间内不可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聚堆聊天、玩手机;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上班时间内不得私自用餐、吃零食。不得在茶水间以外的地方用餐。

第九条八点到八点半为清洁时间,所有销售顾问必须参加清洁工作。展厅展车、展厅地面每天清洁一次以上,做到环境整洁、车辆及各类物品摆放有序;前台、经理办公室、会客桌、卫生间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清洁,保持无灰尘、无杂物、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用品摆放整齐;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

第十条公司办公区域、公共区域严禁吸烟。

第十一条销售顾问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户发生争执,有情况,需及时上报,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正常工作时间前台必须有值班人员站岗;值班按照值班表轮岗,如接待客户或有事离岗时必须通知下一值班人员,严禁出现空岗,如出现空岗追究交、接班两人责任;值班表定期更换。

第十三条销售顾问必须认真接待客户,客户进店必须声音洪亮喊“欢迎光临”,热情接待,所有工作人员在店遇见客户时,必须以微笑相迎问好,讲文明懂礼貌。客户离店声音洪亮喊“欢迎下次光临”。

第十四条客户试乘试驾时,由指定销售顾问陪同,必须填写试乘试驾协议并复印驾驶证和登记客户信息。试驾时必须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遵守保密记录,保存好各种内部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已售车辆价格,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文明用厕,注意保洁。

第十七条销售顾问每天必须总结好当天客户留档信息,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并上报部门领导。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由展厅经理负责监督、检查,违反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现金缴纳成长基金10元,第三次劝退。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并给予便利。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十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检举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重大违法违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xx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上班时间为9:00~17:00.

第三条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

第四条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

2.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性质为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影响的岗位。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第五条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日;。

(2)春节,放假3日;。

(3)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

(4)国庆节,放假2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

第六条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第七条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十条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第十一条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

5.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调休。

第十二条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打分法综合评价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十五条考勤计分办法。

1.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

3.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

4.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为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为五级:

优:90分以上;良:80~90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差:60分以下。

第十六条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守则范文2为规范生产管理秩序,明确岗位职责,优质高效的完成生产任务,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对生产管理负总责。

第二条公司设立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生产技术部经理由总经理聘任,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经理全面指挥生产工作,在生产管理上对总经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对总经理负责,当好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

2、全面负责种植、田间管理、采摘收获等生产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3、做好公司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和推广工作,审定技术方案和标准,积极指导科技创新,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困难和问题。

4、监督和检查各生产组种植和田间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生产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生产目标的落实完成。

6、协调综合部做好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安排各生产组和员工做好生产前、生产中的各项工作,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

7、制订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培训。

8、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

9、对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生产作业应做好科学规划。要按照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合理规划种植地块、种植面积、种植时间、种植作物和田间管理,并合理设计生产作业配套需要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明确具体的技术标准,并在开工前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应优先使用技术熟练的工人,对经反复培训不能掌握生产技术的工人不得使用。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工作的组织开展、工人管理和生产任务的验收落实。具体组织落实基地苗木种植、田间管理、劳力聘用、日常生产事务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生产组,每个生产组可指定1-2人为工作组长,协助生产技术部进行生产管理。生产技术部经理要对基地生产作业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对使用机械作业的,应由有资质的熟练工人操作。使用农药、化肥要科学合理,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条应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合理安排阶段性生产作业计划。应至少提前一周安排好生产作业计划,并在开工前准备好生产工具,安排好人员配备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对各生产组落实公司阶段性作业计划和作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生产进度或没有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的生产组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生产技术部应根据生产需要定期召开生产组长和工人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较好的进行表扬,对完成任务不好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做好安排部署。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要按照生产需要及时向综合部上报生产资料和其它物料的使用计划。

生产技术部确定主要生产资料投入的种类、使用数量、范围和方法,经总经理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和综合部共同采购。

第十一条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由综合部安排专人管理。生产工具的领取和归还施行登记制度。按照谁领取谁使用并负责管理的原则,对造成生产工具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领取人应予以赔偿;属于生产工具自然损耗无法使用的,领取人不予赔偿。

工作人员应爱惜并合理使用生产资料。人为造成生产资料浪费或不能使用的,应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要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植物保护要优先使用农业技术防治和生物技术防治,药剂防治要严格控制农药种类、剂量、时间和方法。

使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避免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对单元地块要实行“五统一”生产,即统一优良品种、统一栽培模式、统一施肥用药标准、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标准质量。达到栽培模式化、作业标准化、管理精细化。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部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准确、完整记录生产作业每一项工作情况和田间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生产资料使用品种、方法、用量、效果要完整记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九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图书的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鼓励职工多读书、读好书,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图书范围:

专业技能、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安全管理、修养礼仪、生活休闲、杂志期刊等各类书籍资料。

三、图书馆开放对象、时间:

1、图书只供本公司内部职工使用,不对外开放;。

2、为了给职工读书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图书室开放时间为每天下午3:00:——5:30(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概不受理,借书需到图书管理员处登记。

四、借阅方式及规定:

2、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方可借阅;。

3、图书借出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错号、破损、污渍等现象,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如还书时被发现图书损坏,要按所借图书的3倍以上赔偿,并且在要全公司oa系统上公布被处罚人员名单!

8、公司职工所借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应随时通知收回,借阅人不得拒绝。

五、图书损坏赔偿的规定:

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违者照章赔偿。图书若遗失或严重损毁时,借阅人应依下列方式于一周内办妥赔偿手续:

1、借阅者自行购买原版数据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数据或影印本抵偿;。

2、以购回相同书籍赔偿,若因套书无法单本购买,则买同等价钱的图书赔偿;。

3、损坏轻微,可以修护复原的,其修护费由借阅人负担。

图书馆开放期间读者可根据图书目录选取读物,切勿围观与图书架前,不得将果皮纸屑带入图书馆、高声喧哗并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为职工续借图书方便,公司将图书管理员的联系方式进行公布,如有需要续借的图书借阅人应在还书日期前与图书管理员进行电话或短信联系,在得到图书管理员的确定并同意后,方可继续借阅图书。

为了提倡广大职工多读书、读好书的行为习惯公司将于每周一在oa系统上公布上一周的图书借阅情况(包括借阅人名单、借阅书籍),来鼓励广大职工多学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多了解,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让我们的企业文化在每个职工心中扎根。

文档为doc格式。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十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主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副总经理主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有关领导。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与会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一)传达贯彻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传达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董事会重大决定的意见;

(三)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需向董事会会议提出的重大议题;

(五)研究和布置近期的重点工作;

(六)讨论须研究的其它事项。

(一)重大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领导、各部门收集,有关会议材料报送主持人审定后印发给与会人员。各部室需在坐班领导工作会议上通报、研定的重要事项,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

(二)会议召集、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需要整理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印发、存档。与会人员须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三)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制定《公司一周重点工作安排表》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到公司领导、本部各部门。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收集整理,必要时在下次公司坐班工作会议上通报。

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紧急重大事项可临时安排。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十一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如下

一、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开具的收入票据每个月末及时向会计结报。

三、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四、所有收入款项要及时交出纳统一存入局账户,各科室领取的票据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十二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二)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十三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

(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

(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审查,每2-3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不适应的制度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已有的制度,在执行中若发现不够完善或部分条文需作修改时,按修改部分予以颁发,不得将原合理的制度废止。若需要重新修编原有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经批准后,须将原制度予以废止,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同类型制度,以免造成执行困难。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十四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接待工作,有效控制接待费用,以“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为原则,使接待工作有所遵循,切实可行,特定本制度。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相关栏目!

一、适用范围。

锦辉集团各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为开展各类。

业务经营和。

其他各项活动所必需的接送、食宿、购票、会议和陪同参观等方面的安排和工作;公司各级接待费用的申请、审核和批准。

二、接待部门。

(二)、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主要接待部门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三、接待事务分类。

(一)、公务接待。

公司领导重要客人、公司重要客户、外宾、政府部门及上级机关负责人等;。

(二)、业务接待。

公司普通客户、地方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相关人员等;。

(三)、内部接待。

各子公司到其他公司办事或来公司学习交流人员等。

四、接待标准及要求。

(一)、餐饮接待标准及要求。

1、公务接待与业务接待工作餐饮安排在公司vip餐厅或市内其他饭店进行;。

2、内部接待工作安排在公司食堂(工作餐);。

4、公务接待陪同人员一般为董事长及副总以上级别领导;业务接待陪同人员一般为副总以下级别人员;内部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的领导或员工陪同;陪同人数不得超过客人的1.5倍,费用按各个接待标准的情况算。

(二)、住宿接待标准及要求。

1、公务接待。

地方三星级以上宾馆或住宿费每晚200元/人以上宾馆;。

2、业务接待及内部接待。

公司内部客房或住宿费每晚200元/人以下宾馆。

(三)、会议接待标准及要求。

2、会议接待由对口接待公司的综合部人员进行接待,内容包括:会议室的环境卫生、会议用品材料的准备、音响设备、茶水、瓜果、点心等。

(四)、其他接待标准及要求。

1、部分接待需要安排被接待人员的往返车船费,根据情况来预订飞机票或车票等;。

2、部分接待需要给来访人员馈赠纪念品,根据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礼品。

五、接待流程。

(一)、餐饮接待和住宿接待。

(二)、会议接待。

2、遇临时需要接待来不及填写《公司会议室使用申请表》的,可打电话到综合部说明情况,事后补填。

六、接待审批流程。

(二)、参与接待的对口部门需提供接待时所花费事项的发票、菜单及明细小票等。

七、注意事项。

(四)、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接待费用,由对口接待人员或部门自负。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十五

一、本局公共财产进入固定资产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妥善使用和保管价值500元以上的贵重物品,股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无故损坏或丢失的,由领用人按折旧或原价赔偿。由于工作变动、调离、退休的,必须完成公共财产的移交,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爱护公物,不得化公为私、私自调换。办公设备不得擅自外借。

三、严格公共财物的报废和毁损。价值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股室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查同意,交局长签字同意后移交办公室报废处理。

四、妥善保管和维护重要办公设备。

重要办公设备应尽力维修使用。无法维修和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报请局领导同意按采购程序添置,实施以旧换新。

非专职人员严禁操作服务器、复印机和传真机,私自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五、由办公室负责造册登记电脑(台式和笔记本)、打印机、传真机、u盘、计算器等贵重办公用品。

六、因工作变动要移交贵重办公用品时,由移交人根据已经归档管理的登记册逐一清点并移交办公室,履行相关交接手续。

七、因工作需要领用贵重办公用品时,由办公室根据已经归档管理的登记册逐一清点并移交,履行相关交接手续。

八、启用空调时必须关窗、关门,人走断电。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十六

2.如无特殊情况不准迟到,迟到一次扣除5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有特殊情况请假,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扣除当天3倍工资。

4.不准在上班时间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以及做其他私事,一旦发现记过一次。

5.员工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机密、工作方向和客户情况,网站后台用户名和密码,服务器登录密码,如有违反本条者,作立即辞退处理。

6.员工有义务制止和谢绝外来者动用公司内部的计算机,为防止外来计算机病毒入侵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本公司拥有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网络系统内使用。凡公司拥有的书籍、光盘、软件非经登记和同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出借,带出公司办公地点。

7.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等。

9.员工应该在工作上互帮互助、协调配合,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员工应该爱护公司财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关心和爱护其他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10.办公用品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节约使用。

11.公司假期规定(如无较紧急项目或其他突发事情及需加班完成项目)均按国家法定节假日要求放假。

二、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3婚假。

本人结婚,可请婚假5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4丧假。

5产假。

女性从业人员分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6公伤假。

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以上假期逾期内公司不予发放薪水。

三、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四、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十七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商品和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公司制度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做好商品和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商品和物资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商品和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三条对于采购购入商品和物资,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商品和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发票相符,对于实物与发票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在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门和主管人员处理。

第四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五条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商品和物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六条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材料商品和物资收发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七条保管人员对库存商品和物资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商品和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九条根据各种商品和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商品和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商品和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条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商品和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商品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商品和物资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xxx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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