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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每章包括3至5条具体条文,连同总则和附则,全文共7章30条。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8日发布,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二
同志们:
为了推进全县组工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组织系统自身建设,按照在全县组工干部中开展读书学习活动的统一安排,今天我们特邀党校高级讲师、教务科长、县管拔尖人才老师为大家作职业道德专题报告。请大家欢迎。
刚才,xxx老师就加强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必要性、规律性、基本要求以及如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设学习型部门等内容作了深刻解析,报告深入浅出,生动精辟,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和指导性。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高老师表示感谢。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一是切实增强职业荣誉感。要把身为组工干部看作是一种荣幸,一种历练。专注工作,吃苦耐劳,干事讲奉献,工作比业绩,始终保持一种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始终具备一种对组织负责、对岗位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职业素养。
二是不断提高做好组织工作的能力。无知肯定无能。新形势对组织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组工干部必须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勤思考,多请教,不断挑战自我、完善自我,始终做到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三是自觉维护组工干部的形象。组工干部代表着组织工作的形象,希望每位组工干部都能将这次讲座作为一个契机,在认识、作风、纪律、职业素养上找差距,自律自省、自我约束、自我锤炼,为其他干部做好表率,维护好组工干部的形象。
散会。
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三
风霜雨雪一轮回,转眼间已是春去秋来;大江奔腾东去,蓦回首已是一甲子的光阴。又是一季秋来到,母亲,今天是您的花甲诞辰,看您的儿孙满堂,56个民族的兄弟姐妹欢聚一室!祖国,回首你六十年的风风雨雨,科技、经济、政治、军事都实现了新的突破和跨越。所有的泪水和喜悦、所有的汗水和丰收,凝聚成了强大的国力,终于实现了祖先的梦想——繁荣富强!
回首祖国走过的六十年,走过的都是深邃的记忆!这六十年,是中国社会沧海桑田巨变的60年,六十年间披星戴月、移山填海!六十年间餐风露宿、开启天路!开国大典上毛主席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声音似乎还在耳边回荡,转眼便已到了1997年香港回归,到了1999年澳门回归,到了两岸三通,到了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从国民生产总值到精神文明建设,从人民生活水平到民主法治进程,祖国的文明与富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文明,社会的全面进步不仅体现在物质的充足、技术的先进上,更需要陶冶完美的精神、高尚的人格。文明是人与所有动物的最本质区别,我们提倡的“讲文明,树新风”,促进全社会成员健康人格的构建,需要重建礼仪,让人们心灵相通,友好相处,在和谐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心灵上的满足。这就需要我们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礼仪基础上,重建新的、体现时代要求的文明礼仪,让中国在成为经济强国的同时,也成为新世纪的“礼仪之邦”!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是文明新风的倡导者和力行者!
文明不止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涵盖了政治的文明,试想一个没有政治文明的民族,那只是野蛮的原始部族!民主法治便是政治文明的直接体现。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是国家富强的标志之一,是文明的高级水平!法官,是民主文明的推动者和捍卫者!
作为一名法官,是光荣的!在这个法治时代,法律赋予我们法官神圣的职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我们肩上挑的是人民群众的诚挚的托付和殷切的期待,我们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我们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广东的陈麟基法官,才38岁,就经受了生与死的严峻考验,病逝在工作岗位上,演绎了新时代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四川的唐汉华法官,以实现公平为己任,长期超负荷工作,英年早逝,留给家人的是九万多元的债务;陕西的李增亮法官,不计名利,15年如一日奉献基层,以青春、热血成就“铁案法官”的风采。
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肩负明察秋毫、公正审判的重担,还要抵御物质利益和人情关系的侵蚀。正义与无私背后,我们也有着温情动人的一面,就是那些在法庭上铁面无私的铿锵卫士,在生活中他们也是为人父母、为人子女的。知道有个少年庭女法官被称为“法官妈妈”,是为什么吗?那怀着伟大之母爱为失足孩子写下的一段段贴心话语的人,是最最可爱的人啊!知道这座繁华都市的夜色为何如此动人吗?那疲倦的身躯奔走在执法路途上的人,用孤独点缀着美丽的黑夜!你能否够感受到,失去爱子的白发老人在瑟瑟寒风中穿着法官披在他身上还带着体温的外套时,心里感到的温暖吗?这就是法官的使命,法官的温情,法官的职业文明!
《道德经》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公平的审判,公正的裁决,那是我们身为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文明;温暖的关怀,多情的牵挂,那是我们作为具有光明人格的常人所应有的温情。“铁血柔情”,这就是法官的风采!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就在这祖**亲60岁华诞的今夕,我们谨以母亲之名,以法律之名起誓:我们将以行动忠诚履职,司法为民。证明我们无愧于母亲的托付!无愧于人民的期望!无愧于神圣的审判事业!无愧于伟大法治时代法官的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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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四
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是法官进行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道德品质的前提和基础,身为法官,其职业道德知识越广博,越丰富,其个人道德修养的根基就越深厚,越牢固,遵循职业道德要求的自觉性就越强。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因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意识的修养的实质,就是实现法官个人职业道德品质的塑造和培养奠定思想基础。塑造职业道德品质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归宿,是法官通过职业道德意识和司法行为品德方面的自我陶冶、锻炼及完善,使之成为稳定的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法官的职业令人羡慕,法官的职责重于泰山。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必需具备作为法官的基本素质要求。我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起码应达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需忠诚于国家,忠实于法律,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官的权力由国家授予,是人民赋予,所以法官必须忠实为国家、为人民服务。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归根结底就是必须忠实于法律。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一个法官,如果不能忠实于法律,而只是唯上、唯权、唯命从事,那他就根本不配做法官。他只能算是一个庸官、糊涂官,抑或是贪官、赃官!法官必须崇尚法律,视法律为生命,奉行法律,捍卫法律。
二是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学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国家和社会对法官都有特别的专业技能要求。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规范的熟知程度,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法律规范的水平,掌握法律与运用法律的能力,逻辑思维以及较好的文化功底等等。这诸多方面的职业技能的优劣,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和效率,体现着法官的司法水平。
三是要有刚直不阿,清正廉洁的法官品格。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伸张正义,惩恶扬善。这一切不能不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洁。人们会说:优秀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官自身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的神圣使命。
四是要具备勤勉敬业精神。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是敬业、勤业的典范。法官的具体工作,烦琐复杂,没完没了。因此要求法官必须始终静下心来,知难而进,扎实工作,十分细心地去审查每一个事实,化解每一个矛盾,解决每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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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五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审判权是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不公正就不能体现审判的特点,不能体现审判的主题。如果法院时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法官索取好处、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所以,法官维护司法权威和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就要体现在公正的司法实践上。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老子说,咎莫大于欲望。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法官只有有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抵制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一般来说,不廉洁,办案就不能公正;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也是法官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此时法官裁判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称职的法官应该集公正的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深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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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8日发布,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七
演讲是一种现场演说活动,信息传递具有即时即地的特点。那么法官职业道德。
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
法官,共和国的卫士,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曾使多少有志青年为之热血沸腾、慷慨激昂。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与奉献、与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法官光辉形象的背后,更多的是忠实于人民的利益,默默奉献。而作为一名新世纪政法干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也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的优秀政法干警。
在上大学的时候,我就对崇高而威严的法官职业油然产生了几多神圣,几多向往。当我成为一名法学的卑微朝圣者,我决心终生用自己的辛勤跋涉,去感受法的脉动与心率,去探寻法的精神与真谛。当我们身着黑色的袍服在审判席上耐心听讼的时候,我懂得了黑色的服饰是法官内在精神的表现,这正如一位哲人说的:“蜜蜂只在黑暗中工作,思想只在缄默中孕育,美德也只在幽居中产生。”。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清醒地知道,司法的主角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而法官客观公正的品格则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体现了对法官中立、客观、公正品格的追求,中立的裁判地位决定了法官不能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要求法官必须严格自律,做一个深居简出的“孤独寂寞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官是一个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人所从事的职业。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力日渐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丑恶现象也泥沙俱下,乘机袭来。我们——新时代的执法者,光荣的人民法官,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担负着人民重托,代表着国家尊严,是惩腐倡廉的排头兵,祖国人民在注视着我们。如果我们人民法官不能清正廉洁,那么法律就会失去权威,失去力量;如果我们人民法官都贪赃枉法,那么就会使天平失衡,腐败蔓延,侵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形象,势必引起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因此,可以说,我们新时代的人民法官是“一身系天下之安危”者,朋友们,我们法官的职责重大呀!
可喜的是,我们广陵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受了各种风浪的考验,涌现出了不少拒腐蚀、永不沾、廉洁奉公、秉公办案的先进人物,他们请吃不去、送礼不要,清正廉明、严肃执法,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
“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败遭厄运”。一个人是如此,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也是如此,腐败乃社会主义大业的凶恶敌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不除腐败,无以立国;一个政党,不除腐败,无以立信。人民痛恨腐败,渴望廉政,党和政府惩治腐败,顺乎民意,深得民心。在这场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作为一名肩负执法重任的人民法官,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正己才能正人,只有自身厌恶腐败,警惕腐败,拒绝腐败,才能理直气壮地高举代表正义、法律的达摩神剑横扫腐败,保我社会主义的朗朗乾坤永不变色!
新的挑战,新的机遇,新的任务。面对挑战,我们激流勇进;面对机遇,我们只争朝夕;面对任务,我们责无旁贷!
我们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和人民,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纷争的终局裁判者,在以法官的形象出现时,我们已远远超越了小我之上,法官只能成为正义的化身,公正的天使,社会的良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解难,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法官的胸间应当充满正气,法官的眼睛应当蔑视特权,法官的肩膀应当扶持弱小,法官的两袖应当一片清风!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正与正义。做法官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世事繁杂,沧海桑田,但我将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视法律为神圣母亲,奉于灵魂深处时时敬仰,以正确领会、解释、执行法律为最高目标。探求公正与正义这一法律精髓。
声声号角,催人奋进。既然我选择了远方,那就只能风雨兼程!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风霜雨雪一轮回,转眼间已是春去秋来;大江奔腾东去,蓦回首已是一甲子的光阴。又是一季秋来到,母亲,今天是您的花甲诞辰,看您的儿孙满堂,56个民族的兄弟姐妹欢聚一室!祖国,回首你六十年的风风雨雨,科技、经济、政治、军事都实现了新的突破和跨越。所有的泪水和喜悦、所有的汗水和丰收,凝聚成了强大的国力,终于实现了祖先的梦想——繁荣富强!
回首祖国走过的六十年,走过的都是深邃的记忆!这六十年,是中国社会沧海桑田巨变的60年,六十年间披星戴月、移山填海!六十年间餐风露宿、开启天路!开国大典上毛主席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声音似乎还在耳边回荡,转眼便已到了1997年香港回归,到了1999年澳门回归,到了两岸三通,到了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从国民生产总值到精神文明建设,从人民生活水平到民主法治进程,祖国的文明与富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文明,社会的全面进步不仅体现在物质的充足、技术的先进上,更需要陶冶完美的精神、高尚的人格。文明是人与所有动物的最本质区别,我们提倡的“讲文明,树新风”,促进全社会成员健康人格的构建,需要重建礼仪,让人们心灵相通,友好相处,在和谐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心灵上的满足。这就需要我们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礼仪基础上,重建新的、体现时代要求的文明礼仪,让中国在成为经济强国的同时,也成为新世纪的“礼仪之邦”!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是文明新风的倡导者和力行者!
文明不止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涵盖了政治的文明,试想一个没有政治文明的民族,那只是野蛮的原始部族!民主法治便是政治文明的直接体现。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是国家富强的标志之一,是文明的高级水平!法官,是民主文明的推动者和捍卫者!
作为一名法官,是光荣的!在这个法治时代,法律赋予我们法官神圣的职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我们肩上挑的是人民群众的诚挚的托付和殷切的期待,我们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我们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广东的陈麟基法官,才38岁,就经受了生与死的严峻考验,病逝在工作岗位上,演绎了新时代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四川的唐汉华法官,以实现公平为己任,长期超负荷工作,英年早逝,留给家人的是九万多元的债务;陕西的李增亮法官,不计名利,20xx年如一日奉献基层,以青春、热血成就“铁案法官”的风采。
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肩负明察秋毫、公正审判的重担,还要抵御物质利益和人情关系的侵蚀。正义与无私背后,我们也有着温情动人的一面,就是那些在法庭上铁面无私的铿锵卫士,在生活中他们也是为人父母、为人子女的。知道有个少年庭女法官被称为“法官妈妈”,是为什么吗?那怀着伟大之母爱为失足孩子写下的一段段贴心话语的人,是最最可爱的人啊!知道这座繁华都市的夜色为何如此动人吗?那疲倦的身躯奔走在执法路途上的人,用孤独点缀着美丽的黑夜!你能否够感受到,失去爱子的白发老人在瑟瑟寒风中穿着法官披在他身上还带着体温的外套时,心里感到的温暖吗?这就是法官的使命,法官的温情,法官的职业文明!
《道德经》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公平的审判,公正的裁决,那是我们身为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文明;温暖的关怀,多情的牵挂,那是我们作为具有光明人格的常人所应有的温情。“铁血柔情”,这就是法官的风采!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就在这祖国母亲60岁华诞的今夕,我们谨以母亲之名,以法律之名起誓:我们将以行动忠诚履职,司法为民。证明我们无愧于母亲的托付!无愧于人民的期望!无愧于神圣的审判事业!无愧于伟大法治时代法官的文明形象!
曾经多少次有人问我,你为什么要选择做一名法官?每当此时,我都骄傲地回答:为了公平,为了正义!。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和人民赋予了我们审判的权力,把神圣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交给了我们,我们坐在庄严的审判台上,身着法袍,手握法槌,是何等地威严。我们胸前的徽章是国徽上镶着一架天平,国徽,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神圣不可侵犯;天平,代表着法律的公正与无私。要想胜任法官这一神圣而又特殊的职业,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必须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势如冲天的浩然正气。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让法官的浩然正气永保青春,这是我们法官队伍自身的要求,更是人民的期盼,社会的需要。要肩负起这一神圣地使命,我们法官怎能不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情,要为民所系;利,要为民所谋;权,当然要为民所用!虽然我们法官手上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但我们必须要做到肩上有法律尊严,心中有百姓冷暖。“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在中政委开展的政法干警“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对政法队伍提出的三项要求,它更是新时期我们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司法宗旨、法治原则。我们法官办案只有在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至上的前提下,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才能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会超然物外,坦然面对;才能把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法官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我们应当把这种神圣的权力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决不能将其视为个人的财富或一种待遇。目标已经明确,道路就在脚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为名利所驱,不为金钱所惑,这是我们法官应有的价值取向。有道是“金钱是映照人们内心世界的一面镜子”,这话不无道理,对金钱的迷恋和贪婪完全靠人的理智来支配,对待金钱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一个人的价值观。我们法官接触金钱的机会很多很多,如果我们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忘记党纪国法,为小恩小惠而失大节,那将是法治的悲哀!我们应当牢记陈毅同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言,淡泊名利,不畏权贵,甘于清贫,乐于俭朴,做“冰清玉洁”的护法人。优良品格的锤炼,来源于道德情操的培养和精神生活的追求,勇于奉献,不为享乐所恋,这是我们法官必备的高贵品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五光十色的社会里,一些腐败的思想乘虚而入,有多少领导干部经不起“灯红酒绿”的引诱,或栽跌跟头,或身陷囚笼,这不就是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忽视对高尚道德情操培养的恶果吗?这难道还不能引起我们足够的警示吗?作为评判是非曲直、决断生杀予夺的人民法官,决不能随波逐流,在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要保持纯洁的心灵和高尚的情操,加强党性锻炼,自尊自爱,防微杜渐,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党和人们的事业公正执法、高效服务之上,做一个令人爱戴的“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
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对法官工作和生活最真实的写照。我们法官坐在庄严的审判台上,没有临场的喝彩,没有热烈的掌声,没有演唱会上摇滚乐的疯狂,更没有歌舞厅的喧闹与“潇洒”;我们出差办案挤的是公共汽车,坐的是火车硬座,住的是廉价旅店,吃的是简单方便面,有时还会被当事人辱骂围攻。但是,清苦是我们法官的宿命,清白是我们法官的骄傲。虽然我们没有轿车、别墅,但却拥有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崇敬;虽然我们没有美元、护照,但却拥有做人的尊严和自豪;虽然我们囊中羞涩,但却胸有正气,身有傲骨;虽然我们家无万贯,但却心地坦荡,豪气冲天。
朋友们,为我们法官骄傲吧!为我们的法官欢呼吧!
谢谢大家!
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八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九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审判权是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不公正就不能体现审判的特点,不能体现审判的主题。如果法院时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法官索取好处、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所以,法官维护司法权威和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就要体现在公正的司法实践上。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老子说,咎莫大于欲望。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法官只有有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抵制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一般来说,不廉洁,办案就不能公正;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也是法官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此时法官裁判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称职的法官应该集公正的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深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1][2]。
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十
近几年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提法引起社会的关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无疑是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所应追求的境界和目标。“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要靠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浇铸已成为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制订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但就世界许多国家为保障法官的高素质,造就一支精英化、职业化、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所实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对法官素质保障的问题却没有提及,也被关心法院队伍建设,关注审判事业的人们所忽略。当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所限,肯定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话题。作为法官,我们知道这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制度,但论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广泛的讨论,对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判进行处理,使社会各类纠纷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也正因为如此,法官职业对从事该职业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理性认识;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辩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廉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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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十一
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
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
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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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十三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法官职业道德演讲稿优质篇十四
近几年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提法引起社会的关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无疑是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所应追求的境界和目标。“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要靠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浇铸已成为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制订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但就世界许多国家为保障法官的高素质,造就一支精英化、职业化、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所实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对法官素质保障的问题却没有提及,也被关心法院队伍建设,关注审判事业的人们所忽略。当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所限,肯定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话题。作为法官,我们知道这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制度,但论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广泛的讨论,对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判进行处理,使社会各类纠纷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也正因为如此,法官职业对从事该职业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理性认识;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辩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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