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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一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二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
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
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
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告直到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
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上诉人:xx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案由:劳动争议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一、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年2月5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2007年3月12日才与xx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
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xx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xx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xx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07年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xx年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
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理由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xx公司与被上诉人在2007年3月12日至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
且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xx公司2007年3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20条明确约定:“雇佣方可将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
什么是分派?请注意“分”,而不是整个转包。
结合本案实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xx公司。
因此,xx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xx公司人事代理也尽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
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xx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41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第1规定,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
第2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选择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意见》的要求。
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三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格人员,充分体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职责。
2.各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3.总经理负责签署经考核合格者的求职表。
第三条招聘原则。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录用人才。
1.回避原则。
1.1亲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1.2同一部门同一地区人员分布适宜,避免过分的老乡关系和裙带关系出现。
2.不能录用原则。
2.1在集团各公司服务并解聘的(特别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录用);。
2.2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3体检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违法犯罪行为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者。
第四条招聘条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招聘类型。
1.1新增岗位是指岗位空缺的补充将造成企业总体人数增加;。
1.2补员是指空缺岗位的招聘不影响企业总体人数的构成。
2.招聘条件。
2.1公司扩大规模需增员时;。
2.2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需增加人员时;。
2.3新项目组建或增加编制时;。
2.4公司需储备人才时;。
2.5公司原有职位空缺需补员时;。
2.6其他人力资源需求。
3.招聘需求审批程序。
3.1补员招聘:用人部门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根据需求情况填写《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申请,送总经办审核属实后,于每月25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3.2新增岗位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招聘申请表》上详列新增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报总经办组织岗位评估,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同意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招聘;未通过核准的,由人力资源部反馈给申请部门。
4.招聘及录用流程。
4.1招聘流程。
4.1.4总经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面谈,内容包括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谈合格后,总经理告知人事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4.2录用流程。
4.2.1录用者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向公司递交体包头市市级医院进行的肝功能和肺部体检报告一份。
4.2.2录用者报到时须带上个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职业等级证、特殊岗位需有从业资格证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维修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入职需提供原单位的《任职证明》。
4.2.3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部分岗位签订《担保书》。
4.2.4领取员工工牌;录考勤;领取工服。
4.2.5人力资源部进行一天入厂培训,接受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相关知识等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送部门进行岗位培训。
4.2.6到岗参加上岗培训,由部门负责安排,培训时间为七天;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岗位相关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部门工作;由总经办经理进行培训跟踪及督导工作。
4.2.7新员工入厂七天内为适应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辞退或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报酬及其它经济补偿。
4.2.8录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建立新的人事档案,并将员工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中集中管理。
4.3转正流程。
4.3.3人力资源部视被退回员工基本情况可调换岗位另行试用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员工离职。
第一条离职类型。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和开除。
2.1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称为终止劳动合同;。
2.2试用期满后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离职称为辞职;。
2.3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称为自动离职;。
2.5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离职称为开除。
第二条离职结算办法。
2.辞职。
2.1按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经批准离职前的工资照付。
2.230天内(试用期三天内)办完离职手续,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商定。从递交离职申请到公司批准离职之日必须服从公司之安排,否则按自动离职论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2.3人力资源部同用人部门根据离职员工岗位之需及时安排(招聘)人员跟班,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经主管确认交接手续完毕后,签批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
3.自动离职。
不作任何结算。
4.辞退。
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结算。
5.开除。
不作任何结算。
第三条离职结算程序。
1.员工获得离职通知后,持厂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程序记录表》,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确定出勤天数及补助项目。后报总经理批准到财务部结帐。
2.凡离职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办完有关离厂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拖延时间者按自动放弃结算论处,不给予补办任何手续。
3.离职人员结算完毕后不准进入车间活动。
4.出纳及会计离职时,自辞职报告上交之日起,工资暂停发放,由审计部门先行查账,账目清楚且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5.业务人员离职须将客户电话、资料等上交部门主管。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四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五
今年以来,xx县总工会在县委和市总工会的领导下,以和谐劳动关系机制建设为核心,以职工维权为重点,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实现了“企事业发展、劳动关系、生态环境、社会职责、企业文化”全面和谐,促进xx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半年来工作开展状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专门会议,达成共识。
二、争取领导支持、三方协调配合。
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xx副县长xx等多位领导看了冀发20xx·4号和x办字20xx·17号文件后都做了重要批示,对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们将这项工作的安排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作了汇报,得到了领导的大力支持,使我们工作更有动力。我们健全了工作协调机制,县总工会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家协会)通力协作,共同研究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工作带给了组织保障。
三、全力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
1、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事业单位建立活动。
首先,我们根据冀发20xx·4号和x办字20xx·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我县《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事业单位”建立活动的实施意见》,并以县两办的名义下发到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立活动的目标规划、评价标准和运行机制,在全县构成了“政府倡导、工会牵头、部门联动、企业实施、职工参与”的建立工作格局。其次,在全县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事业单位”申报活动。目前,我县的卫生系统、下寨乡、教育系统已完成申报工作,申报一星级单位有77家,申报三星级单位1家,其他单位的申报正在进行中。三是用心探索区域性的建立模式,将建立活动由企业向经济开发区、乡镇拓展。
2、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群众协商。
以开展工资群众协商“巩固提升年”为契机,从3月份开始,在全县各类企业开展了工资群众协商“百日行动”活动。县总工会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方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合同文本,联合组成督导组,深入十二个乡镇总工会、系统工会和基层工会大力宣传工资群众协商“百日行动”活动的好处,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工资群众协商,我县100人以上企业开展工资协商的有24家,覆盖面达62%。同时,我们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选树xx县阳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xx市金旺达工贸有限公司、xx圣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型示范单位,推动我县的工资群众协商工作向规范化发展。乡镇总工会按照“八有”标准,建立健全了工资协商工作档案。
3、推动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落实《社会保障法》深入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目前我县已有30家企业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139家企业参加了失业保险,132家企业参加了养老保险,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有31家。
4、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民主管理工作。
以开展星级职代会达标认证活动和企务公开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推进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作为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资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截止目前申报一星职代会的单位70家。
我们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继续推进乡镇、村、企业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了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透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用心主动应对,及时妥善处理,力争事态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接待来信来访3人次,已全部办解。尤其是协调处理了我县川达建筑安装公司金御龙湾小区项目部劳务队与贵州余庆籍农民工工资纠纷,并及时向余庆县总工会进行了回复。我县开通了“2613351”职工服务热线,扩大和畅通了工会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的渠道。
上半年,我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虽然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与市总工会的要求还有必须的差距。下半年,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工资群众协商工作、继续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事业单位”和星级职代会企业申报工作,选好典型示范单位,以点带面,以促进我县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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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六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职务:
地址: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到原告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进行培养并委以重任,但自2012年以来,被告对工作表现出不负责的态度,并滥用公司资源于私人用途,并在未请假的前提下,无故旷工3天。
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被告为此十分不满,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8月份工资的请求。
原告认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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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七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职务:
地址: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到原告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进行培养并委以重任,但自以来,被告对工作表现出不负责的态度,并滥用公司资源于私人用途,并在未请假的前提下,无故旷工3天。
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被告为此十分不满,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8月份工资的请求。
原告认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八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给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能够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供给劳动有关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时,能够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景,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资料;(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职责。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一样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供给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供给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职责。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职责。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必须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必须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职责。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职责。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供给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能够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景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必须时光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因员工过失(不贴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下,劳动合同能够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职责)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光,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贴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能够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景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光。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景,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景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景);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光);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九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2、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给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3、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
4、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十
1、人力资源部是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地部门,首先应充分认清劳动争议的特点。即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当事双方之间,当事人一方为员工,另一当事人为酒店;劳动争议应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内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因履行、解除、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和员工辞退、自动离店发生的`争议;在执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的劳动法律、法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争议。酒店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兼职的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立在酒店工会。调解委员会应采取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以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为基础,充分发挥在酒店内部对人、对事熟悉,对问题了解的特点,根据《劳动法》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有效,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达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记录在案。
3、酒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经常检查督促内部执行《劳动法》和《员工手册》的情况。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检查和监督工作。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十一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第一章员工录用。
第一条招聘员工时,应以发放并说明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存档。
第二条根据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对该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应对以下两种情况重点核实,即员工是否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应要求员工填写书面入职登记表,并存档。
第四条招录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仍需继续留任该员工的,应要求员工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六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将公司各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发放并说明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公示,要求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归档。
第七条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满前向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完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
第八条招聘外国人应办理就业许可证,且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日期。
第九条 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便于集中和及时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每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档案,所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文件、确认文件、处罚材料等都应及时归档,在员工离职后,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二条应制定公司员工名册,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对公司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应组织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并对讨论内容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
第十五条因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订立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奖惩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七条依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岗位或薪酬的变动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向员工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无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无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离职。
第二十一条员工主动离职,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离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可适用直接送达;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部门负责落实,其他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内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未执行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亦是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执行。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2、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给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3、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
4、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6、其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招聘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组织执行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解释工作。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在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到岗三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岗位、职位约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岗位签订终身;。
(二)部门正副厂长、事业部正副经理签订五年;。
(三)公司员工签订一年;。
(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
(七)对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前款(一)至(五)款执行。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
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签订及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在其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本人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员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提出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收到意见五日内,对各部门上报的拟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内进行审批。
(四)人力资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后,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组织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应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其它能够该人员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不予聘用。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二条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员工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
(三)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人力资源部提前四十天将届满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提供给相关部门领导,相关部门需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书面签批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劳动者,对方应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达成新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结束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4、员工本人辞职未得到公司书面许可,不交接工作,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时间连续3天或年累计5天以上的;。
7、挪用公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接受公司经济处罚;。
8、在本职工作中态度差、不能积极与团队协作,部门不愿意接收者;。
12、不具备或因偶然事件丧失公司录用时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14、以任何方式发布有损公司名誉或公司认为以恶意方式抵毁公司或员工名誉的;。
15、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职业者;。
16、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其直系亲属开办与公司同类产品相竞争的其他同类企业的经销店、门市部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七)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限未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各项手续,经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岗连续超过3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义务,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1、由员工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员工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内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达员工本人。
4、根据公司员工解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内进行审批,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辞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各项手续。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
第五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二)对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双方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节保密约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与之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限制期限等具体条款见补充协议。
第七节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和员工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公司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与员工签订。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在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批准后执行,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及工会讨论通过,未经公司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签订后,一份交员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2、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
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5、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十二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十三
第一条招聘员工时,应以发放并说明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存档。
第二条根据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对该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应对以下两种情况重点核实,即员工是否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应要求员工填写书面入职登记表,并存档。
第四条招录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仍需继续留任该员工的,应要求员工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六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将公司各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发放并说明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公示,要求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归档。
第七条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满前向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完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
第八条招聘外国人应办理就业许可证,且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日期。
第九条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便于集中和及时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每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档案,所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文件、确认文件、处罚材料等都应及时归档,在员工离职后,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二条应制定公司员工名册,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对公司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应组织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并对讨论内容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
第十五条因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订立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奖惩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七条依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岗位或薪酬的变动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向员工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无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无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离职。
第二十一条员工主动离职,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离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可适用直接送达;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部门负责落实,其他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内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未执行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亦是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执行。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十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才发现员工关系的管理非常重要,稍有不慎则可能导致劳资纠纷,甚至集体纠纷。经过这几年的积累,我总结了劳动关系管理的经验如下:
一、遵守一个原则:“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意思就是即使企业因为产业特点或自身困难不能按劳动法执行,也不能让劳动者感觉到明显的不合理。只有双方相对平衡才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偏离了这个方向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二、平时与员工构建良好的关系,充分得到员工的任凭。你所做的一切公司员工都看在心里,平时的不公平对待也许不会马上发作,但如果处理不好,积累下去则可能会有一天引发大事件。
三、对于员工的投诉应重视,行动要快。小事不重视则变大事,行动太慢,给人的感觉就是拖着不办。了解员工的诉求,对员工的一些合理、合法的诉求不能只打压,另还要让其明白真是上法庭对大家都不好,还可能影响以后的职业,因小失大的道理每个人都懂,只要相对过得去,就不会再去劳动部门了。
四、平时帮员工处理一些工作或生活中的难题。中国人最讲“人情”,不是每个人都像报道说的那样“缺德”,有恩情在总不至于不给面子。只要相对过得去,都不至于闹翻。
五、对团体事件要重视,切不可一起谈。人多嘴就多,问题解决不了反而可能升级。应控制事态向坏的方面发展。
作为一名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不仅要为公司老板发展提供支持,节约成本,同时也不应损害员工的利益,还应为员工谋福利。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十五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供给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资料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掉、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一样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掉、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光,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经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北京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内容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招聘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组织执行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解释工作。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在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到岗三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岗位、职位约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岗位签订终身;。
(二)部门正副厂长、事业部正副经理签订五年;。
(三)公司员工签订一年;。
(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
(七)对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前款(一)至(五)款执行。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
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签订及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在其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本人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员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提出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收到意见五日内,对各部门上报的拟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内进行审批。
(四)人力资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后,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组织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应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其它能够该人员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不予聘用。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二条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员工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
(三)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人力资源部提前四十天将届满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提供给相关部门领导,相关部门需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书面签批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劳动者,对方应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达成新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结束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4、员工本人辞职未得到公司书面许可,不交接工作,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时间连续3天或年累计5天以上的;。
7、挪用公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接受公司经济处罚;。
8、在本职工作中态度差、不能积极与团队协作,部门不愿意接收者;。
12、不具备或因偶然事件丧失公司录用时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14、以任何方式发布有损公司名誉或公司认为以恶意方式抵毁公司或员工名誉的;。
15、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职业者;。
16、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其直系亲属开办与公司同类产品相竞争的其他同类企业的经销店、门市部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七)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限未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各项手续,经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岗连续超过3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义务,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员工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员工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内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达员工本人。
4、根据公司员工解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内进行审批,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辞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各项手续。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
第五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二)对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双方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节保密约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与之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限制期限等具体条款见补充协议。
第七节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和员工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公司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与员工签订。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在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批准后执行,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及工会讨论通过,未经公司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签订后,一份交员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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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
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5、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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