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方案可以帮助我们克服困难,达到目标。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先确定清晰的目标和需求。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一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但因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属于我市邀请的专家、讲师、客商等确需安排住宿的接待对象,按照正处级以上的安排单间,副处级以下安排标准间,其他来宾按其身份、知名度酌情安排住宿的标准执行。
(二)就餐。
1、一般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和市机关会务中心就餐。
2、就餐原则上以自助餐形式为主,情况特殊确需采用桌餐形式1。
的,每人用餐标准参照自助餐标准执行。
(三)用车。
接待活动用车必须经接待工作主管领导审批,一般仅用于接待对象的接送机和本市范围内的参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四)宣传品和纪念品。
确因工作需要向接待对象赠送宣传品或者纪念品的,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接待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原则上以赠送能代表本地文化、民俗、旅游特色的宣传品或者土特产品为主。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二
为规范小区管理,为业主供给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我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确保小区品质。
物业公司本着“科学规范、竭诚高效、安全礼貌、持续发展”的质量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念,对小区物业实施科学的管理、供给优质的服务,并在现有管理经验及管理资源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更新,导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使广大业主及使用人能真切地感受高品位的物业和高品质的管理所带来的超值享受。我公司将按照河北省及唐山市有关标准(并高于此标准),确保业主及使用人综合满意率到达90%以上。
为实现即定管理目标,追求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将始终把握以下原则:
(一)服务第一、管理从严的原则。
“服务第一”是物业管理的宗旨,所以管理中要继续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业主及使用人的需求出发,强化服务机能,丰富服务内涵,供给优质、周到、及时的服务。“管理从严”是服务的保障和基础,包括对物业的维护管理、员工的管理以及对业主及使用人不适当行为的管理和劝阻,建立严格、周全的管理制度,实施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到应有的成效。
(二)专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管理中,要充分发挥两个进取性,即物业管理公司的进取性和业主使用人的进取性。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并按照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要求,经过服务中心对小区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同时努力争取业主及使用人的支持配合,使其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并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共同创立礼貌的办公环境。
(三)物管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
在搞好日常管理和常规服务的同时,从物业的实际出发,开展一系列服务性的多种经营,既满足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不一样需求,又增强物业公司的造血功能,增加经济积累,以利于更好地为业主及使用人服务。
(二)成立物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
(六)依照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供给全方位服务,开展多元化经营。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三
为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运转,进一步规范职工的日常用餐,切实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实惠的伙食保障,特制定机关食堂打卡管理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厉行节约”的原则。
乡纪委:负责对机关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厉行节约情况进行督促。
全体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殊人群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在机关食堂就餐。
早餐:7:30-8:30(8:25之前,食堂必须关门,保证8:30准时上班)。
就餐按照早餐5元/人,中餐12元/人,晚餐8元/人的标准执行。
3.非乡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到食堂就餐者,需向相关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发放就餐券后方可到食堂就餐。
4.打卡设备故障时,食堂要第一时间报党政办,党政办及时维修,并做好用餐记录工作,保障食堂记录的连续。
5.党政办下个月初10日之前根据打卡记录核算上个月的.餐费。
4.食堂每个星期制定本周工作餐菜单,并予以公布;
5.客餐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标准不可超过上级指定标准;
6.会议伙食按会议标准办理,参加会议人员凭办公室临时印制的会议餐票就餐;
9.餐厅及就餐房间保持整洁、干净,窗明几净,物见本色,无灰尘、无污渍,清扫擦拭及时彻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灭鼠灭蝇,保证始终达到无鼠蝇侵害。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四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政府机关工会活动方案,欢迎阅读。
为调动全体教工参与"我运动 我健康 我快乐"健身活动的积极性,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 推进我校广大教职工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增强教职工的身体素质,构建"和谐校园",加快学校发展,工会决定举行全校教职工趣味运动会,为保证此项活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1、增强全体教工的健身意识,积极参与各项体育活动。
2、愉悦心情,缓解工作压力,增强体质,
二、组织机构
趣味运动会组委会:
主 任:方 建
副主任:陈理畅 姚增超 钟清云 袁媛 那红 王德深
总策划(兼裁判长):钟清云
成员:王德深 杜鹏君 王君华 陈维国 苏业奇 吴林炎 林启辉。
职责:负责比赛的组织、次序编排等策划工作及裁判组的工作。
总协调:姚增超
成员:钟清云 袁媛 那红 王德深 余 晶
职责:负责开幕式、闭幕式及整个趣味运动会各组的组织协调及报名工作。
比赛裁判组:钟清云 王德深
成员:杜鹏君 王君华 陈维国 苏业奇 吴林炎 林启辉 何干 张群彩。
职责:裁判、工作人员分工和培训,趣味运动会各项比赛裁判工作,负责场地道具器材(皮尺、扩音器、黄色大胶带、矿泉水、大瓶空矿泉水瓶 引导牌、中性笔、沙袋、编织袋、排球5个:羽毛球拍5副:空瓶子100个;排球20个;米袋子30个;兵乓球60个、空杯60个、盘子10个)的保障。
仲裁组:陈理畅
成员:姚增超 钟清云 袁媛 那红 王德深
职责:负责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有争议的仲裁,评选优秀组织奖。
宣传组:袁 媛
成员:吴乾莉 林师师
职责:负责趣味运动会整个过程的摄像、照相、横幅(一大300,二小200现场悬挂)和文字宣传工作,负责提供扩音器2个。
奖品(纪念品)筹备组:那 红
成员:魏红俊 余 晶
职责:负责本次趣味运动会的奖品(奖金)的`准备及发放。
二、比赛时间:初定 20xx年5月25日(星期五)下午15:00。
三、比赛地点:第一教学楼风雨操场。
四、参赛人员及单位:
1、参赛人员:全校教职工(含外聘教师),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队。
2、参赛单位:(14个)
五、竞赛要求:
1、各工会小组不得无故弃权。
2、比赛时运动员必须服从组织人员统一指挥,服从裁判统一裁决,如有异议由负责人提出,最后服从裁判组、仲裁组的统一裁决。
各工会小组须认真组织,理解比赛规则,协调处理好运动会期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各队集中报名后(尽可能把人落实到每个比赛项目),于20xx年5月11日(周五)前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正式确认参赛项目,否则按不参加处理。
4、裁判工作由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研室的教师担任(不参加比赛)。
5、项目与规则(见附表一)
六、奖励办法:
1、各个项目按计时快慢录取名次,不进行预决赛。
2、每个项目取前三名给予奖励,发放奖金,未获名次的参赛队将获得参与纪念奖(每队200元)。
3、大会将根据报名情况及参与情况评出优秀组织奖。
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xxxx单位: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益智运动蓬勃开展,丰富全局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xxx工会决定举行20xx年春节文体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参加人员
全局职工可自愿报名参加活动项目
二、活动时间
20xx年2月16日下午13:00——17:00(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局工会
活动组委会:
组 长:xxx
成 员:xxx
四、活动项目及组织人员
1、钓鱼比赛: 组织人:xxx
2、套圈比赛: 组织人:xxx
3、飞标比赛: 组织人:xxx
4、掰手腕比赛: 组织人:xxx
5、扑克比赛: 打捧组织人:xxx
火箭组织人:xxx
五、活动规则
1、钓鱼比赛规则。
参赛人员用自制鱼竿钓瓶子,钓起后放到指定区域算完成1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次者获一等奖,完成2次者获二等奖,完成1次者获三等奖。
获奖情况现场确定(见附表1)。
2、套圈比赛规则。
参赛人员站在投掷线后,向前扔掷圈,每人连续投10次,套中不同的标杆得到不同奖品即可,每个标杆限定套中一次。
获奖情况现场确定(见附表2)。
3、飞标比赛规则。
参赛人员站在投掷线后,向标盘上飞标,每人连续投射10次,总计分数为最终得分。
获奖情况(见附表3)按分数情况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
获奖情况现场确定(见附表3)。
4、掰手腕比赛规则。
参赛人员每2人一组进行比赛,在固定的桌台上掰手腕,右手手背先接触桌面者为负,采取单淘汰赛制,按报名抽签顺序比赛。
共分3个级别(1)男子组a级别(40周岁以上)(2)男子组b级别(40周岁以下)(3)女子组。
获奖情况按胜负情况确定(见附表4)。
男子组每个级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女子组取前3名。
5、扑克比赛规则。
两项比赛每人只可报名参加一项。
(1)打棒比赛。
打棒比赛只设个人项目,参赛人员每两人组成一队,自愿报名,采取单淘汰赛制,抽签分组对决,每局四副牌,四个人进行游戏,对家两人为一组,两组相互对抗,按“3—a”顺序升级,首先打过“a”者为胜利。
打棒(扑克)比赛分组确定后,请参赛人员利用午休时间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开展比赛,分组比赛结果在2日内报组委会,由组委会统一安排接下来的晋级对手,在2月14日前将产生决赛名单,2月16日进行决赛。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五
1、常规性公务接待,由四套班子办公室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拟定接待方案,交接待处按照接待标准先予以审核,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准后,报接待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如因接待工作主管领导出差等原因未能审批的,可由接待处口头请示后对照上级接待通知和本级接待方案先行安排,事后补批审批单。
2、接待处接到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根据要求填写《旅游景点公务接待通知单》、《公务接待通知单》,经接待处领导签批后,按标准进行接待。
(二)临时性公务接待。
接待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由接待处出具通知单予以安排,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派人具体落实。
2、重大接待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接待活动。
(三)专项性活动接待。
全市专项性活动接待,本着“谁牵头,谁负责,谁接待”的原则,由活动牵头部门统一制定接待方案和接待经费的申报列支,接待处予以协调和配合。
(四)部门对口公务接待。
部门对口公务接待,原则上由部门自行组织,费用由各部门自理,接待处可予以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特殊情况需接待处安排的,经接待工作主管领导批准予以执行。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六
为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经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沈阳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为重点,以规范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目标:
1、有效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年底前整改率到达90;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及时维修,维修及时率到达90。
2、新建住宅小区推行招投标率到达100;20xx年新进入市场的楼盘,在商品房销售前要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3、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100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
4、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企业经理持证率到达100,并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
5、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年底前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化率到达100。
6、加强业主自治自律行为,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年底前要到达8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范围:对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244个住宅小区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景,经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颁布实施《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全力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职责,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对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从新进行完善,建委、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职责单位,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解决。并对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住宅小区,逐个建立整改档案,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合格后再行消号。异常是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确保及时维修,年底前房屋维修职责要全部落实到单位、到个人,维修及时率确保在90以上。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明确住宅区的交付使用制度,杜绝新建住宅小区产生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三)加大对物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及时制定贴合我市实际的《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筑面积5万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能够采用邀标和议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同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商品房销售前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二是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景,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沈阳房产信息网予以公布。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供给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建设部培训中心联合,继续对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到达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异常是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物业协会联合进行上岗培训制度,经过实务操作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中物协《物业管理实务操作专业岗位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四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取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进取性,依据《条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有必须组织本事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职责体系。对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化率到达100;对于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要确定管理单位,实行专项服务,待具备条件后,推行物业管理。逐步构成以社区为主,专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责,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物业管理方面法规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深入细致宣传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起社会各界物业管理的重视,让广大业主不断了解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各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要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区政府实施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
市房产局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如:物业管理立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宣传等工作。
市建委、规划局为开发、建设单位的管理部门。一是在进行住宅小区前期规划时,要规划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以方便后期的物业管理工作;二是严格按照规划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不按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不能予以验收,并限期整改;三是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进取组织整改,到达合格标准。
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区政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主体,要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进取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整改,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确保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资料,今年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排查阶段(20xx年5月10日至5月31日)。
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建委、规划、房产、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和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二)整改完善阶段(20xx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政府对排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整改。
(三)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资料和标准,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对整改后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逐个进行审核,确保达标。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领导要把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职责。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的职责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职责,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全部达标。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异常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七
(1)“诚恳”的心,要让对方感到自己是受到欢迎、得到重视的。
(2)合作精神。看到同事在招待客人,要有主动协助的精神,不能认为不是自己的客人就不予理睬。
(3)具备一定的礼仪知识。特别注意在接待、洽谈、宴请等方面的相关礼仪。
2、物质准备:物质准备包括环境准备和办公用品准备,主要由总经办负责。
(1)环境准备。全力打造清洁、整齐、明亮、美观,无异味的接待环境。包括前台、会客室、办公室、走廊、楼梯等处。
(2)办公用品准备。例如:前厅,为客人准备简洁、色彩和谐的座椅。会客室,桌椅摆放整齐,桌面清洁,墙上挂上某次成功的大型公关活动的照片,桌上放一些介绍公司情况的资料,以提高公司的可信度。另外,茶具、茶叶、饮料要准备齐全。
3、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准备,即企业的发展历史、产品特点、规格、种类、各部门设置及领导职工的情况;还要准备一些较完备的资料,如当地宾馆、名胜古迹、游览路线、娱乐场所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主要由行政部、市场营销部负责。
4、了解来宾的基本情况,包括来宾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民族及其宗教信仰等,以确定接待规格和制定接待计划。主要由人事部、计划部、财务部负责。
快速了解外宾的基本情况后,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三项主要准备工作:确定接待规格、拟定日程安排、提供经费列支。包括到机场或车站迎接得人员、迎接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专项陪同人员、全程陪同人员;宴请的规格、地点;住宿的宾馆等级、房间标准等等。涉及到的具体内容有:(1)主要陪同人员;(2)主要工作人员;(3)住宿地点、标准、房间数量;(4)宴请时间、标准、人数;(5)会见、会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为了让所有有关人员都准确地知道自己在此次接待活动中的任务,提前安排好自时间,保证接待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一份表格,内容如下,印发各有关人员:。
1、人员安排表:包括时间、地点、事项、主要人员、陪同人员。
2、日程安排:包括日期、时间、活动内容、地点、陪同人员等内容,一般以表格的列出。
3、接待经费列支:包括(1)工作经费:租借会议室、打印资料等费用;(2)住宿费;(3)餐饮费;(4)劳务费:讲课、演讲、加班等费用;(5)交通费;(6)参观、游览、娱乐费用;(7)纪念品费;(8)宣传、公关费用;(9)其他费用。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八
与会议主办方洽谈,了解会议要求及所需服务项目。
提供会议所需要的机票、车票、住宿酒店、会议场所、交通等信息,并制定完备的会议预案书给会议方。
派专人协助客户实地考察会议举办地的吃、住、会议场地、游、娱乐等相关方面的情况。
确定方案,签订合同,预付定金。
会议接待。专人负责机场,车站的礼仪、接站、公关等服务。提前在酒店、会议室摆放好欢迎调幅、欢迎牌、签到台、指示牌等。
会前准备。准备好会议所需要的'会议资料,会议用品,会议演讲稿等会议相关物品。
会议场所。专人到会议室检查会议室条幅、灯光、音响、茶饮等。
会议住宿。房间楼层及房间号确认,询问是否有特殊要求。
会议餐饮。用餐时间、用餐标准及特殊客人(xx)的确认。
会议旅游。旅游线路行程、用车、导游是否增加景点等确认。
会议娱乐。娱乐消费形式、消费标准、娱乐地点的确认。
会议服务。会议代表合影留念、为代表提供文秘服务及相关服务。
1、结帐。提供会议过程中的详细费用发生明细及说明,专人与客户进行核对并结帐。
2、资料。会议后的资料收集,根据客户要求制作会议通讯录或花名册。
3、合影。会议期间参会人员集体合影,会议结束前冲印出来分发给每位与会人员以做留念。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住宅为主配套部分商业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政策制定、行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城管、财政、民政、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各部门应将管理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投诉调解工作站和应急维修服务站,调解处理物业管理各类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综合调处各类矛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技防监控、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应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各专业服务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服务内容和管理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应至整个项目竣工交付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之时结束。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台账管理等服务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管理,按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服务等级及相应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需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予以退还。
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其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与业主协商预收,每次预收不超过半年;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分摊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就履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公布业主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10日内同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并向物业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按照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储备金,权属为全体业主,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等。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缴纳与使用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要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用房、技防监控等设备;
(七)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整个项目建设竣工交付之日起满1年或交付后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事项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其意见,并于7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定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大会召开时间、会议议程和筹备组成员等相关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相关资料。
材料齐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五)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办理移交手续。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应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和薪酬;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经理人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设立、解散、辞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本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印发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信用年审。信用年审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城管等相关部门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年审,作为企业资质转正、升级、核定及承揽业务的要件之一。
具体的信用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确定服务等级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自治管理,但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具有资质且信用良好的专业性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列入推荐名录,供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性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将服务合同、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人员配备、收费标准、收费审批或备案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管。
第三十一条按照三等级(含以下)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不得高于3500平方米。按照四、五、六等级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分别不得高于3200、2800、2500平方米。从业人员的要求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人均服务面积,是指本小区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面积,根据产权证面积来测算。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大会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撤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经理,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重新备案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下发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无偿提供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文化娱乐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住宅楼内和地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意见,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规划审定方案进行验收、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及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挂牌条件,约定产权归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开发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位的划分,应当满足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安全的相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公示。
第四十二条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就使用、管理、收入和分配与业主委员会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使用费用并依法承担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申报、维修养护制度。应当根据本年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与建议,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集中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在雨季和冬季前及时修复存在问题。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第四十七条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四十九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或者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或者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城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或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小区绿化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城管、园林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未履行到位,造成小区绿化设施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两次的,限制承揽新项目,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含)以上的或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取消其承揽新项目资格。
(一)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
(三)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未经备案开始收费的;
(四)装修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业主投诉,经查实,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城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和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利益。
第六十三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建立协调沟通处理机制,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受到通报或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管理中记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第六十八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进驻的一些零散或面临拆迁的居民小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在20-年6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含分期开发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整个项目未竣工但分期开发已部分竣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十
为安排好领导来汕考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保证他们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接待方案:
一、接待时间。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二、接待地点。
接人地点:下榻酒店:考察地点:
三、考察组成员。
大区总经理:
办事处主任:随行人员:四、接待负责人员。
总负责人:(待定)具体实施人员:(待定)。
五、接待前期准备工作。
1、食宿安排,提前预定酒店房间。
2、制定相关的检查路线及行程安排。
3、迎接车辆安排,驾车前去迎接。
4、安排接风宴,注意考察小组的饮食习惯。
5、专卖店安排好迎接事宜门口打欢迎标语:热烈欢迎领导莅临我司指导工作。
六、迎送、陪同检查组人员安排。
(一)月日午:开公司商务车从公司出发到达迎接考察小组。
(二)在领导考察期间,负责人及陪同人员安排情况详见日程安排表。
(三)迎送工作由统一协调安排。
七、责任分工及安排。
后勤人员:负责落实安排会议室和接待室摆放鲜花(2盆)、果盘(2盘)、矿泉水(每人放1瓶)、茶水(每人放1杯),并为会场服务。
摄影人员:负责照像。
3、后勤负责落实以下工作:
(1)负责检修走廊、厕所、店堂及店外灯光,检查时店堂灯光全部打开。(2)整理店堂区域环境卫生,无卫生死角,卫生间无异味。
(3)在门前摆放鲜花组团以及欢迎标语,日:前准备到位。(4)负责安排落实各迎检点列队欢迎事宜。
(二)牵头督促检查落实店堂环境卫生和办公秩序,办公室、走廊、大厅和卫生间彻底打扫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各部门准备好相关资料,按照统一标准摆放。
(四)检查期间,所有分店工作人员均要统一着工作装,佩带胸卡。
八、有关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大区考察小组的检查,切实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不出纰漏。
2、要严格标准,认真抓落实。要进一步细化规范要求,相关资料要齐全,细节方面要创新。陪同人员服务要周到细致,回答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时,要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要严谨、随和,既能说明问题,又不啰嗦。
3、各部门要搞好协同,按方案要求做好各自工作,同时要搞好对接,相互之间做到拾遗补缺。
4、车辆保障方面,负责调度车辆,保证服务。检查时视情况进行安排:商务车部。
九、本次考察小组的全部日程安排。
十、各项详细及资费。
1、酒店:
(1)帝豪。
(2)喜来登。
(3)君华。
(4)金海湾。
2、餐饮:
(1)海鲜城。
电话:地址:
(2)酒家。
电话:地址:
(3)酒家。
电话:地址:
(4)大酒楼。
电话:地址: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十一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
(一)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用餐标准。
早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三)菜品安排。
自助餐原则上不超过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以家常菜为主。
(四)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近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报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其他要求。
1、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2、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3、用餐时不上香烟;
4、根据规定确需饮酒的,不上高档酒,酒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菜金的40%。
三、用餐申请及审批。
全校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一)用餐申请。
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如实填写《校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后报送校长办公室。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申请金额、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二)用餐审批。
各单位用餐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呈分管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
四、用餐费用报销。
(一)《申请单》存放在校长办公室,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需要到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填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餐费由承办餐厅与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餐费一般须当月结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予报销:。
1、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的;
2、发票未经分管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
3、发票金额超出《申请单》填写金额的;
4、持非餐饮发票的;
5、超过3个月结算期限的;
6、其他违反接待规定和用餐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自有资金业务接待。
各院部、部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业务接待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关于用餐标准、用餐要求等内容执行,餐费发票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监督和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会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公务接待和各院部、部门业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校之前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公务接待用餐范围:上级机关、领导来乡视察、调研、检查工作;兄弟乡镇来乡工作交流;乡政府及部门会议;村级干部来乡办事;各部门因公需要就餐的。
2、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乡政府食堂用餐。在本乡范围内就餐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任何人无权安排就餐;确有需要安排在本乡范围外用餐,由对口接待分管领导请示书记、乡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实行谁经手谁负责制度。
3、乡政府食堂接待用餐标准:市级领导及以上规格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5元/人;本市科局级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0元/人;村干部会议接待用餐标准为14元/人;盒饭标准为7元/人。接待用餐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要先报经书记、乡长批准。
4、公务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对口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应报请书记、乡长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陪餐人员。
5、工作日期间中餐不得安排饮酒。
6、所有公务接待就餐的经办人员必须在就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事由,及陪餐人员数,否则,不予以认可。
政府机关接待方案篇十二
礼仪是人类为维系社会正常生活而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它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中逐渐形成,并且以风俗、习惯和传统等方式固定下来。政府机关接待礼仪有哪些?下面是本站小编搜集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迎来送往,是社会来往招待运动中最基础的情势和主要环节,是表达主人情义、体现礼貌素养的主要方面。尤其是迎接,是给客人良好第一印象的最主要工作。给对方留下好的第一印象,就为下一步深刻接触打下了基本。迎接客人要有周到的布署,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前来拜访、洽谈业务、加入会议的外国、外地客人,应首先懂得对方达到的车次、航班,部署与客人身份、职务相当的人员前去迎接。若因某种原因,相应身份的主人不能前往,前去迎接的主人应向客人作出礼貌的匆仓促。
(二)主人到车站、机场去迎接客人,应提前达到,恭候客人的到来,决不能迟到让客人久等。客人看到有仁攀来迎接,心坎一定觉得非常愉快,若迎接来迟,一定会给客人心里留下暗影,事后无论怎样匆仓促,都无法打消这种渎职和不守信用的印象。
(三)接到客人后,应首先问候“一路辛劳了”、“欢迎您来到我们这个漂亮的城市”、“欢迎您来到我们公司”等等。然后向对方作。
自我介绍。
如果著名片可送予对方。
注意送名片的礼仪:
1、当你与长者、尊者交流名片时,双手递上,身材可微微前倾,说一句“请多关照”。你想得到对方名片时,可以用恳求的口气说:“如果您便利的话,能否留张名片给我?”
2、作为接名片的人,双手接过名片后,应细心地看一遍,千万不要看也不看就放入口袋,也不要顺手往桌上扔。
(四)迎接客人应提前为客人筹备好交通工具,不要等到客人到了才匆匆仓促忙筹备交通工具,那样会因让客人久等而误事。
(五)主人应提前为客人筹备好住宿,帮客人办理好一切手续并将客人领进房间,同时向客人介绍住处的服务、设施,将运动的打算、日程部署交给客人,并把筹备好的地图或旅游图、名胜古迹等介绍资料送给客人。
(六)将客人送到住地后,主人不要立即离去,应陪客人稍作停留,热忱交谈,谈话内容要让客人觉得满意,比如客人参与运动的背景资料、当地风土人情、有特色的自然景观、特产、物价等。斟酌到客人一路旅途劳累,主人不宜久留,让客人早些休息。分别时将下次接洽的时光、地点、方法等告知客人。
招待客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客人要找的负责人不在时,要明白告知对方负责人到何处去了,以及何时回本单位。请客人留下电话、地址,明白是由客人再次来单位,还是我方负责人到对方单位去。
(二)客人到来时,我方负责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马上接见,要向客人阐明等候理由与等候时光,若客人愿意等候,应当向客人供给饮料、杂志,如果可能,应当时常为客人换饮料。
(三)招待人员率领客人达到目标地,应当有准确的领导方式和领导姿态。
1、在走廊的领导方式。招待人员在客人二三步之前,配合步调,让客人走在内侧。
2、在楼梯的领导方式。当领导客人上楼时,应当让客人走在前面,招待人员走在后面,若是下楼时,应当由招待人员走在前面,客人在后面,高低楼梯时,招待人员应当注意客人的安全。
3、在电梯的领导方式。领导客人乘坐电梯时,招待人员先进入电梯,等客人进入后关闭电梯门,达到时,招待人员按“开”的钮,让客人先走出电梯。
4、客厅里的领导方式。当客人走入客厅,招待人员用手唆使,请客人坐下,看到客人坐下后,才干行点头礼后分开。如客人错坐下座,应请客人改坐上座(一般靠近门的一方为下座)。
(四)诚恳诚意的奉茶。我国国民习惯以茶水接待客人,在接待尊贵客人时,茶具要特殊讲求,倒茶有许多打消7,递茶也有许多讲求。
(六)将客人送到住地后,主人不要立即离去,应陪客人稍作停留,热忱交谈,谈话内容要让客人觉得满意,比如客人参与运动的背景资料、当地风土人情、有特色的自然景观、特产、物价等。斟酌到客人一路旅途劳累,主人不宜久留,让客人早些休息。分别时将下次接洽的时光、地点、方法等告知客人。
1.接待礼仪规范。
如是上级视察或外单位人员参观,工作人员应当起立迎接,面带微笑。并行注目礼;如上级需要了解情况,要如实回答,语言简洁,声音清晰,讲普通话;领导告辞时,应起身相送。
如果是来访者,应站起来握手相迎;并表示问候和敬意。如果来访者所办事情简单,需要站着交谈,则双方都应该站着,直到谈完为止,切不可来访者站着,自己坐着;如果来访者需要较长时间,应该请来访者坐下谈话,并上茶。
倒茶应该倒杯子的7—8成,不可倒满。在正式场合,应当避免使用一次性杯子,如使用一次性杯子,应当使用杯托,方便客人喝茶。
要认真倾听来访者的叙述,对来访者的意见和观点不要轻易表态,对一时不能回答的,要约定时间再联系。
正在接待时,有电话或者新的来访者,应尽量让其他人接听电话或者接待,避免中断正在进行的接待。
如果要结束接待,可以婉言提出借口,如“对不起,我要参加一个会,今天先谈到这里好吗?”等,也可以用起身等身体语言告诉对方结束谈话。
2.行走礼仪规范。
在行走过程中,多人一同单行行走时,通常以前排为上,领导、长辈、贵宾在前,自己应当自觉随后。唯有需要引导带路时,方可走在前排。
两人并排行走时,一般以内侧为上,即靠道路内侧、靠墙内侧的位置较为尊贵,因为内侧比较安全。
三人行走或三人以上行走时,则往往中间为上。
出入房门时,引导者须主动替来宾开门或者关门,待来宾首先通过。随之再轻掩房门,赶上来宾。
3.乘电梯礼仪规范。
出入无人控制电梯,引导者须先入后出,以操控电梯。出入有人控制的电梯时,引导者则后入先出。
电梯中愈靠近内侧,是愈尊贵的位置。
乘电梯时,脸要朝门的方向。斜倚在壁上或瞪着眼睛望着别人都是不礼貌的表现。进入电梯后,绝对不能吸烟;尽量避免说话,如果不能避免,则一定要小声,而且要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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