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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一
为保障节假日及夜间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医疗事件,确保病人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治疗,同时对全院各临床科室医疗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医疗工作的内涵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经院部研究决定,本院恢复医疗总值班,值班地点在本科室。
一、工作制度
1、值班人员由医教科负责安排,三个月排班一次。如遇外出开会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由本人和值班表里的人员自行调换,当日值班者向行政总值班报道,并报医教科备案。
2、所有医疗总值班,值班时间为当日17:30-次日8:00。出现空岗追究个人责任。
3、当日行政总值班组织医疗总值班、护士长总值班及其他人员,于19:00在总值班室集合,并在值班表上签名,开始查房。
4、各科室遇有疑难、会诊、抢救病人时,直接与医疗总值班联系,要求在10分钟内到场。
5、对医疗总值班进行年度考核,凡发现空岗1次,罚款500元;空岗2次,罚款1000元;空岗3次,除取消晋升评先资格外,并上交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罚任免。
二、岗位职责:
1、遇有突发性、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同时与院行政总值班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并按规定向相关职能科室及院领导汇报。
2、与行政总值班一起,处理夜间突发医疗纠纷,必要时向相关职能科室及院领导汇报。
3、巡视督查各病区危重疑难和大手术后病人的管理,协调急重症病人会诊、抢救等工作。
4、急诊科收治病人有困难时,医疗总值班负责调配。
5、临床科室转出病人时,需要医疗总值班签字。
6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医教科负责解释。
医教科
2015-2-7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确保非办公时间及时处理突发性医疗相关事宜,及时传达上级紧急通知,处理其它临时性医疗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总值班人员为医疗事业部各处室主任及临床科室主任。
第三条 值班时间为工作日下午5时到次日上午8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全天24小时,轮流值班。
第四条 值班地点在医院指定地点。
第五条 医疗总值班岗位职责:
(一)值班人员应尽心尽责地做好值班工作,必须做到坚守岗位,保证通讯畅通。认真按值班顺序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值班时需要与医院调度室配合工作,敏感时间、敏感事件、敏感人物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上报内容需经主管院长同意。
(三)值班人员负责晚10时前到各临床科室巡视查房,抽查各科室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遇有院内疑难、危重患者抢救,值班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组织会诊或抢救,确保医疗安全。
(五)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做好抢救准备;报告主管院长、医政处处长,请示处理意见;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组织协调,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抢救、会诊、辅助检查、收住院等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医院急救小分队人员及120首钢急救站到院外参加抢救。
(六)遇有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主管院长、医政处处长、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主任,请示处理意见;同时通知现场做好防护、消毒隔离;按照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诊、上报等工作。
(七)遇有医疗纠纷处理,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报告主管院长、医患关系处处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当事科主任立即到达现场,与科主任一起按照上级指示处理医疗纠纷。
(八)值班人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经医政处同意,方可与其他值班人员调换值班日期,并通知临床各科室及医院调度室。
(九)值班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事故的,要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医政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为保障夜间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有效地处理晚间突发医疗事件,确保病人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治疗,同时对全院各临床科室医疗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医疗工作的内涵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经院部研究决定,本院设立医疗总值班,并制定以下制度。
1、医疗总值班由临床科室正、副主任担任,每班1人。值班时间为当日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
2、值班人员由医务科负责安排,每月排班一次。如遇外出开会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报医务科备案。凡离开宝应者应履行请假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后提前2天报医务科。未能按时值班者将在科主任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
3、工作职责:
(1)遇有突发性、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同时与院行政总值班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并按规定向相关职能科室及院领导汇报。
(2)与行政总值班一起,处理夜间突发医疗纠纷,必要时向相关职能科室及院领导汇报。
(3)巡视督查各病区危重疑难和大手术后病人的管理,协调急重症病人会诊、抢救等工作。
(4)巡视督查值班医务人员对核心制度的.执行情况,抽查运行住院病历10份(至少三个病区)、急诊病历、医技科室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质量,并做好记录,住院病历考核结果月底交医务科汇总。
(5)值班人员到岗后需到急诊科巡查,必要时协助工作。
4、坚守岗位,遵守值班时间,值班完毕时应及时、详细填写医疗总值班记录。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1、 医疗值班科主任按时到岗,在岗在位。
2、 随医院行政总值班进行夜查房,了解所查科室的医疗质量,安全情况。
3、 每天检查新入院病人、手术病人及急危重、疑难病人病历20份,并据实记录报医务处。
4、 负责组织全院疑难、急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并及时报告医院行政总值班,必要时向分管院长汇报。
5、 负责协调全院性疑难、急危重病人的收治工作。
6、 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医疗科主任总值班职责履行情况。
7、 违反以上规定按《徐州市中心医院员工手册》规定处理。
徐州市中心医院 2015-9-1
为保障节假日与夜间医疗工作的质量与安全,减少医疗隐患,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类突发医疗事件,加强对全院各科室医疗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资质
医院医疗总值班由临床副高以上职称(除科主任)人员担任,医务部负责统一排班。
二、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为当日17:30至次日 8:00,节假日为上午8:00至17:30,下午 17:30 至次日8:00。
三、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协助医院行政总值班协调和处理非正常上班时间医疗工作。对急诊不能确诊的患者或有专科情况者及时协调或组织会诊,协助诊断与治疗,决定病人收住科室。协调及处理重大急诊手术、危重患者及“三无病人”等的抢救。遇突发医疗事件或公共卫生事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置。
(二)按医疗总值班工作要求进行医疗查房,巡视病区(特别是急诊小区、icu及危重患者较多的病区等),对各科室人员在岗情况、危重病人管理等进行督查。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岗尽责,并及时、准确记
录值班期间情况。值班期间不能协调的事宜须及时请示医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重大事件及时请示分管院领导。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事宜次日及时汇报医务部。
(四)值班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报医务部同意后予以调换,不得擅自调班。
四、医务部负责对医疗总值班人员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档案,与职称晋升、年度考评挂钩,同时作为今后科主任聘任的重要依据。每年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卓有成效者予以一定的奖励。
五、医疗总值班人员的值班费参照行政总值班标准执行。
六、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二
值班工作是沟通上下,联系内外、协调左右的信息枢纽。对上级重要文件的及时传达,对本公司内部事务的及时处理等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值班形式。
值班分日常值班、节假日值班两种形式。
二、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重要任务务必离开时,应找人替代,不得出现脱岗、离岗现象。
2.要认真处理好当班事宜,并记好值班日誌,妥善保管、处置好来文来电、重要来访,严格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
3.要认真接好电话,并做好记录和办理工作。
4.持续好环境卫生,确保清洁。
5.办好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重要文电办理程序。
1.文件、信函。值班人员接到文件、传真和信件时,要按照文电的性质和轻重缓急分别办理。对上级机关及外部发来的文电要认真填写阅文卡,经综合部经理签注批示意见后,按要求迅速办理;一般信息可直接送到达部门或人员。
2.对各类重要电话,要严格按电话记录要求的资料认真做好记录,并经综合部经理签注批分意见后办理。
3.节假日或晚上接到电话或传真时,要分清来文来电的紧急程度,1。
不需立刻办理的,上班后及时按上述程序办理;需要急办的事项要立即通知有关领导。领导有指示的,要按指示精神认真办理。
四、值班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在接听电话时要做到礼貌亲切,听话、说话准确,记录完后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再终止通话。在写电话记录时要做到字迹工整,用词准确。
2.值班日记要按要求写清值班时间、值班人员、事项资料等。
3.信息传达要做到资料清楚,范围准确。即该传到哪里就准确无误地传到哪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传递的范围。
5.值班人员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人员代替并报领导批准。
6.每一天下班前进行交接班。交接时要把当天未处理完的事项详细记在值班日记上,并须向接班人交代清楚。
五、考核办法。
出现以下现象每人次扣罚1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1.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脱岗、漏岗。
2.值班人员接到来文来电后,不及时准确传递,造成贻误工作的。
3.值班记录和电话记录填写不清楚。
4.值班人员不按时打扫卫生或打扫不干净。
5.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不按时交接班。
7.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不按时办理的。
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三
1、为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使用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2、药房、药库、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或隔开。药房、药库等场所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做到勤检查、勤打扫,保证无积水、无垃圾、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辅助设施摆放应规范有序。
3、保持药房清洁整齐,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各类药品陈列规范、整齐,相关用品定位存放,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药房或放入货架。
4、药库环境整洁,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应平整、清洁、不挂尘、不起尘。保持门窗严密牢固,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5、当班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个人卫生,衣帽整洁。
6、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替检行为。
7、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8、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3、购进无菌器械要按规定进行购收,并严格做好购进验收记录。购进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4、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生产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经营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一次性无菌器械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及时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详细销毁记录。
7、严禁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8、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在报告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9、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理。
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4页共47页。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
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五
为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值班纪律,实现机关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机关值班制度。
一、值班安排。
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履行值班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机关值班。具体值班安排由综合科负责,每月1号前公布机关值班具体安排。
二、值班要求。
(1)白天值班。
正常工作日值班由综合科承担,不再安排机关其他人员;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值班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值班表。值班制度。
节假日白班值班时间:。
夏季:8:00——20:00(中午、下午按要求做好交接班)。
冬季:8:00——19:00。
(2)晚上值班。
值班时间:20:00——次日早8:00(冬季19:00——次日早8:00),具体值班要求见《行政服务中心机房值班管理制度》。
三、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值班期间接听电话,处理有关事务,做到上传下达。
2、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同时监督检查保安、保洁到岗工作状况。
3、负责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有关工作业务。
4、值班人员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5、值班安排实行每月一公布,值班状况纳入平时考核,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职责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职责。
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六
为了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地进行,保证医疗安全,特制定医疗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二.定义
医院日常值班、夜班和节假日期间的医疗值班与交接-班的流程标准。
三.职责
1.医务部主任、副主任负责制定和修订医疗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2.医疗科室医务人员负责执行医疗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3.医疗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负责监督检查本科室医疗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主任、副主任负责监督检查全院医疗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的执行。
5.院长负责监督检查医务部主任、副主任医疗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的执行。
四.程序
1.医疗排班
(1)科主任、护士长分别负责本科室医生和护士排班、排班表审核签字和上报医务部。未经科主任或护士长许可不准个人私自换班,科主任或护士长请假 需上报院长批准。
(2)独立值班医护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和科主任或护士长考核确认具有独立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能力。
(3)夜间排班实行一线班和二线班负责制。一线班值班医师和值班护士由住院医师和护士或以上资格人员担任;二线班值班医师由主治医师和专科护士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4)节假日排班,要求各科必须由副高职和专科护士以上资格人员带班。
2.医疗值班
(1)一线班值班人员实行坐班制。二线班值班人员实行备班制,但要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定期查房,特别注意危重患者和手术后的患者,将患者病情变化及处理情况随时记录在医疗文书上。
(3)一线班值班人员遇到疑难患者需要请示二线班时,应立即电话请示二线班值班人员,必要时,二线班值班人员亲自到医院解决医疗问题。
(4)因手术,急会诊等工作需要离开病区,应向其他值班医师和值班护士或总值班交代去向,以便及时联系。
(5)夜间休息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值班护士除处置外,必须在护士站值班。
(6)接-班人员未及时到岗,值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应将情况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或总值班,等待接-班人员到位交-班后方可离开科室。
3.医疗交接-班
(1)交-班对象
临床科室交接对象为新入院患者、手术患者和病情发生变化的患者,均应进行书面交-班,危重患者必须进行床头交-班,以及重要医疗设备运行情况。医技科室交-班对象为疑难病例和医疗设备运行情况。
(2)交-班时间
交-班时间每天两次,分别为早交-班和晚交-班。早交-班是由夜班值班人员与白班值班人员进行交接,晚上交接-班是由白班值班人员与夜班值班人员进行交接。 每班接-班者须提前10分钟进入科室,阅读医生或护士交接-班记录和物品交接-班记录、重要病历、护理记录单和清点物品。
(3)交-班内容
重患人数、当日手术人数和新入患者数;对新入院患者、手术患者、危重患者和病情发生变化的'患者的病情、治疗、护理完成情况;特殊用药、管路、皮肤、安全情况;重要设备、设施和物品使用情况;交-班内容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重点突出。
(4)交-班要求
早交-班要求
对新入院患者、手术患者、危重患者和病情发生变化的患者均应进行书面交-班;值班医生应填写医生交接-班记录和病历,护士应填写护士交-班记录和护理记录单;实行集体交-班由科主任主持,全体人员站立交-班,听取夜班值班人员交-班报告;对危重患者严格执行床旁交接-班。
晚交-班要求
对新入院患者、手术患者、危重患者和病情发生变化的患者均应进行书面交-班;值主班医生应填写医生交接-班记录,护士应填写护士交接-班记录、护理记录单和物品交接-班记录。
白班护士要为夜班做好用物准备,如消毒敷料、试管、标本瓶、注射器、常备器械、被服等,以便于夜班工作。
交-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5)交接-班记录
早交-班由夜班值班人员向主班医生交-班,主班医生签字;晚交-班主班医生向夜间值班人员交-班,并签字;床头交-班后由值班医师签字交接;各科交接-班记录本要妥善保留1年后,上交医务部统一处理。
五、考核
1.考核方法
(1)查阅科室上交排班表,实地考察一线班人员值班情况。电话抽查二线班值班情况。
(2)查阅科室医生、护士交-班报告本、护理记录单和物品交接-班记录,特别是危重患者床头交接-班记录。
(3)参加科室早交-班或晚交-班,以及危重患者床头交-班。
2.考核周期
(1)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每月对本科室考核一次,并填报一级质控月报表,并进行反馈,上报医务部。
(2)医务部主任、副主任每月对全院考核一次,并填报二级质控月报表,并进行反馈,上报院长。
(3)院长每月对医务部主任、副主任考核一次,并填报三级质控月报表,并进行反馈。
六、罚则
1.对于旷岗、脱岗、迟到早退、不坚守岗位,乱串科室者,按照医院考勤制度处理。
2.对于二线值班人员,遇到急诊、会诊等情况,不能及时到岗者,每次罚款50元。
3.对于没有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者,每次罚款20元。
4.对于医疗文书和护理记录单的质量缺陷者,按医院病历或护理文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未完成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一级、二级质控者,每次罚款20--100元。
6.对于未执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导致医疗不良事件者,按《惠好医院医疗不良事件接待、处理和赔偿制度》处理。
7.对于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者,做开除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为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
2.本制度自2015年1月15日下发之日生效。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拥有。
4.附件
(1)临床科室一级、二级质控方案。
(2)临床科室一级、二级质控报表。
(3)医生交-班报告。
(4)医生交-班报告。
(5)危重患者交-班报告。
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七
为保障夜间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有效地处理晚间突发医疗事件,确保病人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治疗,同时对全院各临床科室医疗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医疗工作的内涵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经院部研究决定,本院设立医疗总值班,并制定以下制度。
1、医疗总值班由临床科室正、副主任担任,每班1人。值班时间为当日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
2、值班人员由医务科负责安排,每月排班一次。如遇外出开会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报医务科备案。凡离开宝应者应履行请假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后提前2天报医务科。未能按时值班者将在科主任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
3、工作职责:
(1)遇有突发性、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同时与院行政总值班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并按规定向相关职能科室及院领导汇报。
(2)与行政总值班一起,处理夜间突发医疗纠纷,必要时向相关职能科室及院领导汇报。
(3)巡视督查各病区危重疑难和大手术后病人的'管理,协调急重症病人会诊、抢救等工作。
(4)巡视督查值班医务人员对核心制度的执行情况,抽查运行住院病历10份(至少三个病区)、急诊病历、医技科室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质量,并做好记录,住院病历考核结果月底交医务科汇总。
(5)值班人员到岗后需到急诊科巡查,必要时协助工作。
4、坚守岗位,遵守值班时间,值班完毕时应及时、详细填写医疗总值班记录。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八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确保非办公时间及时处理突发性医疗相关事宜,及时传达上级紧急通知,处理其它临时性医疗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总值班人员为医疗事业部各处室主任及临床科室主任。
第三条 值班时间为工作日下午5时到次日上午8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全天24小时,轮流值班。
第四条 值班地点在医院指定地点。
第五条 医疗总值班岗位职责:
(一)值班人员应尽心尽责地做好值班工作,必须做到坚守岗位,保证通讯畅通。认真按值班顺序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值班时需要与医院调度室配合工作,敏感时间、敏感事件、敏感人物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上报内容需经主管院长同意。
(三)值班人员负责晚10时前到各临床科室巡视查房,抽查各科室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遇有院内疑难、危重患者抢救,值班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组织会诊或抢救,确保医疗安全。
(五)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做好抢救准备;报告主管院长、医政处处长,请示处理意见;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组织协调,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抢救、会诊、辅助检查、收住院等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医院急救小分队人员及120首钢急救站到院外参加抢救。
(六)遇有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主管院长、医政处处长、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主任,请示处理意见;同时通知现场做好防护、消毒隔离;按照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诊、上报等工作。
(七)遇有医疗纠纷处理,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报告主管院长、医患关系处处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当事科主任立即到达现场,与科主任一起按照上级指示处理医疗纠纷。
(八)值班人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经医政处同意,方可与其他值班人员调换值班日期,并通知临床各科室及医院调度室。
(九)值班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事故的',要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医政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医疗值班制度规定篇九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行性、选址和建筑设计合理性。
2.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监督检查专用标识使用。
3.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和年度校验。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
7.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和非隶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
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制度
1.按照本地区编制部门核编标准,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聘用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任职资格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及护士岗位再注册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获取工资报酬、津贴和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6.每年第一季度核查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考核结果落实人员岗位调整及解聘、辞聘情况。
人才培养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规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及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和获得的学分登记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度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规范化培训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及会计人员合理配备落实情况。
2.每年第一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内审。
4.每年至少两次核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收入足额上缴、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落实情况;核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5.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每年至少两次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检查项目收费、常用药品收费情况及价格公示的落实情况。
6.每年检查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及执行情况。
2.每年第三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年度预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
3.每年审查固定资产“三帐一卡”制度落实、设备使用登记、日常保养和维修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数量、用途,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统筹协调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
6.监督审核因技术问题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和已超过使用年限而无法使用的资产。
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出入库、核销、盘存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包装、贮存、保管和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报告、处理、封存情况,定期公示监测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处方医生的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知晓情况。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及保障落实措施。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知识知晓情况。
3.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工作质量、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及基础质量指标达标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三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岗位练兵活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风险防范预案与医疗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投诉的登记、报告、处理、分析情况。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评估、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及实施措施。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聘用人员业务水平、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考核的落实情况。
5.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情况。
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1.每年第四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协调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会议;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传达相关政策精神、研究解决出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请示,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做好回复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的医疗、治安、消防、水电、设备、建筑环境、信息安全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的贮备情况。
5.监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医疗、行政、人事、财务、计量器具档案和文书的归档与管理使用情况。
6. 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全面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医疗安全、特殊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爆、中毒)。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特种职业工种经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落实情况、使用记录和定期检测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环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清洁卫生。
5.每年至少两次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医源性感染各项监测指标及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全员医源性感染知识培训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6.每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登记制度、警示标识、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运送的执行情况。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质量,满足社区卫生工作需求,并提供业务指导。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计信息原始记录,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情况。
3.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发布需有相关部门批准。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平台的构建、升级、维护工作,保证软件、硬件安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及信息统计资料上报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6.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做到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规违纪事件。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情况。
民-主评议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管理组织建设,评议制度、评议方案及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价格等满意程度进行测评的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的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通过各种媒介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主评议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1.在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为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各专业防治、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3.每年第四季度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提出可持续改进措施。
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遇各类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及时向主管领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6.建立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科主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调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精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具体工作。
7.建立总值班制度。机构每日设专人负责处理医疗、行政事宜,并及时传达上级指令、处理紧急情况等。
8.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向职代会公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人事任免、财务预、决算、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按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及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制定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工作标准。
2.建立全员聘用聘任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实行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签定聘用聘任合同。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岗位合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3.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月绩效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4.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调整其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5.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居民需求及机构内人员状况,制定5年人才培养、梯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做好总结。
6.有计划地安排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及到上级医院进修提高,每年底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1.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社区卫生诊断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履行合同条款,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出诊箱和出诊车)统一。
5.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户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严格执行会计内控制度和各项财会制度。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和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物资核算。
3.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合理收费,保证应收尽收。
4.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严格现金管理。收费处、住院处等必须每日结账交款,所有业务收入的现金,一律于当日送交银行。
6.严格执行支票领取、使用相关规定及程序。遗失支票,应立即报告。
7.财会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记载清晰,数字准确,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妥善保管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
8.加强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使用性质。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独立核算。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足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3.全部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经常性支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房屋修缮、房租、公共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
4.药品每月盘点结算,按时上报区(县)财政,与中标企业统一结算药品费用。
5.经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收缴,此帐户不能发生支出业务;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算。
6.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不再进行结余分配,不再继续保留事业基金和提取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福利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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