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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场尽职调查报告(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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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场尽职调查报告(优秀8篇)
2023-11-23 06:33:38    小编:zxfb

报告需根据不同的受众和目的进行不同的撰写和呈现方式选择。写报告时要注重客观和客观性,避免主观情绪和个人偏见的影响。接下来将分享一些报告写作的最佳实践和经验。

市场尽职调查报告篇一

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中。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市场尽职调查报告篇二

企业历史沿革简述(设立时间,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关变化情况等)。

企业经营范围及主业、资质等。

上年末及最新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二、基本素质。

结论性评价【相当于每个环节的分析结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目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财务及经营实力、行业地位,以及能够在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品牌等方面给予企业的支持。

企业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体系内的地位,体系内的主要关联交易对企业资金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及其合理性;分支机构及对外股权投资情况(相关性、控制力等)。

(一)经营环境。

结论性评价意见。

政策环境(宏观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重点关注新近出台的政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经营状况。

结论性评价意见。

介绍企业经营模式(基本业务、经营历史、客户群、供应商、主营业务份额)。

企业竟争能力,竟争优势。

经营稳定性(企业成立期限、主业经营年限,所处生命周期)。

经营成长性(销售增长、利润增长、资产增长)。

企业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等。

(投融资分析)。

融资分析:目前融资现状、目前融资成本、未来融资需求,企业相应的融资计划以及融资计划实现的可能性评价。

投资分析:投资项目介绍、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

(三)发展前景。

公司自身的发展策略、发展后劲、股东支持。

公司近期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变化趋势。

结合行业趋势、特征和企业自身未来的项目投资计划、发展方向及长远规划做前景分析等。

(一)财务结构。

结论性评价意见。【财务结构的合理性,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大小及债权受保障程度】。

(二)偿债能力。

流动负债余额比率,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量与负债总额比率】。

(三)经营能力及效益。

五、资金用途及方案简介。

(一)融资资金用途。

(二)租赁方案简介。

租赁融资额、租赁期限、租赁利率、付款总额、保证金/首付款、租金计算方式、各期租金(含利息)、支付方式等。

六、标的物介绍及可处置性分析。

(一)标的物介绍。

(二)可处置性分析。

七、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结论性评价意见。

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政策变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关联资产交易,控股股东变化,增减资事项,高管人员变动,安全与技术事故,重大质量纠纷,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

主要风险防控措施;

担保方案及分析:担保方案;担保方介绍(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能力分析。

其他风险防控措施(此项可选择);

项目后续跟进管理措施。

八、项目收益预测。

九、总体评价。

对企业基本素质、经营状况及财务质量给出结论性评价意见,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可行与否的明确意见。

市场尽职调查报告篇三

电话:+1111传真:+。

第一部分介绍。

1、介绍。

现中国塑料集团(简称“a方”)将投资购买宁波市正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以及宁江市正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宁江))的三分之二股权(该行为简称“目标股权购买”)。目标股权购买行为完成后,a方将获得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宁江)%的股权。据本律师了解,该目标股权购买行为将需要履行相应的政府批文及相关手续。本尽职调查报告(简称“报告”)旨在调查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据法调查其相关权证及土地使用权以及资产等的合法情况。

*在宁波市工商局北伦分局以及宁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独立调查关于目标公司。

以及目标公司(宁江)的相关情况;。

*在宁波市北伦区国税局以及地税局以及宁江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调查。

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宁江)的纳税情况;。

*在宁波市北伦区法院以及宁江市区法院调查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宁江)诉讼情况;。

*在宁波市北伦区环保局调查目标公司有无受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况;。

*从股权购买方的角度审查并分析上述资料;。

审核资料清单请参见本报告附件1本律师的尽职调查系完全通过以下途径作出:1)审核在本次目标股权购买行为中各相关方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资料;1)本律师于在宁波市工商局以及11月10日在宁江市工商局的查档(简称“工商查档”);1)本律师在宁波市以及宁江市两地国税局、地税局、法院以及环保局等地区政府部门所作政府调查(简称“政府调查“);4)本律师于及17日在目标公司的现场调查,以及本律师于在目标公司(宁江)的现场调查(简称“现场调查”);1)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宁江)于1111月日向本律师提供的补充资料;1)通过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宁江)向本律师所作亲口陈述。

本报告不构成对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宁江)所有签订的合同、获得的政府批文或其他与之相关的文件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面本律师或具体的分析。本律师将不会在本报告中对审核过的全部文件均作出具体描述或总结。

本律师可能从目标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料。本报告仅根据本律师于1111年月日前收到的所有信息制作,有可能需要进一步更新。本律师不排除在发现新信息后会对本报告的最终版做进一步修改。

本报告经由及的委托,完全为其利益制作。本律师对任何其他方无义务,任何其他方在未经本律师事先书面明示前不得倚赖本报告所提供的信息。

2.北伦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egalrepresentative法定代表人孙中businessscoddd(accordingtothelatestbusinesslicensedatedjanuary1rd1111)经营范围(根据由市工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塑料制品、ddd膜制造、销售;塑料装潢塑料品塑料、其他塑料品塑料。(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chairman执行董事孙中sudddrvisor监事王葡generalmanager经理邢动(现任)。

周利(工商登记)根据目标公司于向本律师提供的资料,目标公司的目前的营业执照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颁发,有效期自到止。营业执照所述信息与本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得公司现有信息一致,具体信息请参照本报告第条。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有效期自至止。组织机构代码为-1.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述信息与本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得公司现有信息一致,具体信息请参照本报告第条。宁波市税务局北伦区分局于111月14日向目标公司颁发税务登记证。该登记证号为:宁税证字号。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与本律师的现场调查内容吻合。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于向目标公司颁发准予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j,账号为:0.开户许可证上的信息与本律师的现场调查内容吻合。

1.1.1.1塑料经营许可证。

宁波市新闻出版局于向目标公司颁发塑料经营许可证。该证有效期至1111量11月11日,该证号为:(宁)新出印证字号。准予其经营塑料装潢塑料品塑料以及其他塑料品塑料业务。塑料经营许可证上的信息与本律师的现场调查内容吻合。

1.1.1.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于向目标公司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证书号为:bj1711-1111.至本律师现场调查为止,适用产品执行标准的产品有塑料用甲醇薄膜,执行标准编号为gb-t4411-1111.

1.1.1.7环境评估报告。

正在审批过程中。目标公司就该报告问题于出具《环保情况说明》,称全部环保工作预计在今年年底完成。

1.1.1.1甲醇ddd的有条件技术认证。

关键问题及建议:目标公司的1.1.1.7项下的环境评估报告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本律师于的现场调查以及当日与孙中执行董事及其公司副经理的对话,该环境评估报告正在审批过程中,如果公司支付1万人民币左右投资一台活性炭过滤器,则确定政府部门会颁发该报告。而孙中先生本人当时也确定将支付相关费用以确保该报告的及时颁发。

谨慎而言,该项报告具体下发日期及可能性尚未完全确定,并不排除不能取得该报告的法律风险。如在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时仍未颁发,则本律师建议在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相关条款中对该报告的取得作限制性约定。

尽管前述内容为相对较小的问题,且实践中产生重大负面结果的可能性非常低,然而本律师仍然建议采取谨慎注意,以防止任何将来的不确定因素的发生。

1.1.1.1公司成立。

根据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获取的尽职调查信息,本律师发现目标公司成立于,为内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目标公司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报告第1.1条。根据本律师于及17日的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获取的尽职调查信息,以及本律师从目标公司于以快递方式收到的文件资料,本律师发现目标公司自成立至本报告制作完成之日,有如下变更:

1)目标公司于将公司的实收资本从111万变更为111万人民币,并作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1)目标公司于始正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塑料制品、ddd膜制造、销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塑料装潢塑料品塑料以及其他塑料品塑料的业务,并作出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工商局于正式换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章程由目标公司制定于,同时公司于签订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并于签订了第二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的规定,目标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即宁江市正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及北伦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位股东各自持股10%,以货币方式出资,均分别于缴纳10万元人民币,并于各自出资111万元。两股东目前实际出资共计人民币111万元。

根据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说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立董事会。

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一名,任期1年。

dateofincorporation公司成立时间registeredaddress注册地址宁江市东城区ccc工业区registeredcapital注册资本人民币五百万paid-incapital实收资本人民币五百万odddrationalterm营业期限长期shareholder股东(发起人)1.孙中2.姚迪legalrepresentative法定代表人孙中businessscoddd(accordingtothelatestbusinesslicensedatedjanuary1rd1111)经营范围(根据由市工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销:塑料制品,ddd膜。(除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外)。chairman执行董事孙中sudddrvisor监事姚迪generalmanager经理孙中根据目标公司(宁江)于向本律师提供的资料,目标公司(宁江)的目前的营业执照由宁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111年11月11月颁发,有效期为长期。营业执照号为.营业执照所述信息与本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得公司现有信息一致,具体信息请参照本报告第条。目标公司(宁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有效期自至止。组织机构代码为-1.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述信息与本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得公司现有信息一致,具体信息请参照本报告第条。宁江市国家税务局于1111年11月11日向目标公司(宁江)颁发税务登记证。该登记证号为:浙国税字号。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与本律师的现场调查内容吻合。宁江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以及宁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批准由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评估的目标公司(宁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所述信息与本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得公司现有信息一致,具体信息请参照本报告第条。所述信息与本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得公司现有信息一致,具体信息请参照本报告第条。

1.1.1.1卫生许可证。

宁江市卫生局于向目标公司(宁江)颁发卫生许可证。该许可证号为:浙卫食证字【1111】第1111a01117号。许可证的许可项目为食品用ddd膜生产与销售。卫生许可证所述信息与本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得公司现有信息一致,具体信息请参照本报告第条。

1.1.1.1甲醇ddd的有条件技术认证。

飞乐音响(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向目标公司(宁江)给予有条件技术认证,使用1,1,1,4,1号机,并按照zxf01,zxf01,zxf01配方生产减薄甲醇ddd塑料其公司产品,该有效期至到期后,飞乐音响公司又出具将该认证延期至的证明.

1.1.1.1公司成立。

根据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获取的尽职调查信息,本律师发现目标公司(宁江)成立于,为内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目标公司(宁江)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报告第1.1条。根据本律师于及10日的工商查档及现场调查所获取的尽职调查信息,以及本律师从目标公司(宁江)于1111年11月日以快递方式收到的文件资料,本律师发现目标公司自成立至本报告制作完成之日,有如下变更:

1)目标公司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万变更为111万人民币,并作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1)目标公司于始将公司股东从孙中以及姚迪各占11%以及11%的公司股权变更为如下内容:股东包括孙中及王非非,持股比例分别为11%以及11%,并将公司监事从姚迪变更为王非非。并作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确认,并换领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但是还没有在工商查档的资料中得以体现;(注:目标公司无提供关于股东间成立公司的合同。)现行有效的章程由目标公司(宁江)制定于1111年11月,同时公司于签订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并于第二次修改了公司章程,该第二次章程修正案自本律师报告完成之日止尚未在宁江市工商局得以体现。

根据最新一次的章程第五章第八条以及第六章第九条的规定,目标公司(宁江)共有两名股东即孙中和王非非,前者身份证,后者身份证.其中,孙中的以货币出资411万元,实缴41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王非非货币出资71万元,实缴71万元,占注册资本11%。

根据章程第八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任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其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后面一句的章程中没有)。

根据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说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立董事会。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一名,任期1年。

关键问题及建议:缺少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根据中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目标公司(宁江)股东放弃其各自对其他股东将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之前,目标股权收购行为将很难合法实施。然而目前本律师没有发现有任何关于目标公司(宁江)各股东放弃对其他股东所出让股份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因此,本律师建议中国塑料集团将目标公司(宁江)各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目标股权购买的前提条件。

关键问题及建议:目标公司(宁江)。

的股权转让程序不齐全。

原有股东姚迪向现有股东王非非转让股权程序不完整.至本报告完成之日止,除了由三方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之外,该股权转让没有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没有出具变更后的股东名册,亦无相应的验资证明对该次股权转让行为加以佐证.此外,工商登记出具了一份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但是章程修正案等相关程序没有办理完整.

在该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中,出现了如下文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东111%的表决权….”.谨慎而言,此类文字容易引起歧义,加上该次股权转让程序上的欠缺,本律师认为不排除将来出现股权纠纷诉讼的风险。

为此,本律师建议目标公司(宁江)将此次股权转让程序补齐全,以防止将来可能出现的股权纠纷.

1.1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厂房。

目标公司所租赁厂房为宁波市千岛埠千湖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租赁面积共计1111平方米。厂房地址为宁波北伦科技园区(千岛埠)内。至本报告完成之日止,关于公司对该厂房具备的文件如下:

1)由宁波市公安北伦分局消防处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宁波市千岛埠千湖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第一、二期车间、办公楼等建筑消防验收合小。

2)目标公司与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两份。

一份签订于1117年1月,有效期至,房屋面积为1111平方米,年租金为元。该协议在工商局有备案。

一份签订于,有效期至,房屋面积为4111.14平方米,即在原厂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同区内华电重工对面的新厂房,年租金为.11元。

3)由千岛埠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组出具的担保。

由于目前目标公司所租赁厂房的土地证以及房产证均未办理出来,且正在办理中,因此该建设管理组就此出具一塑料责任担保的证明。

关键问题及建议:目标公司房屋所有权人缺少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

根据本律师的现场调查,目标公司所租赁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产权证均未办出来。虽然有相关部门的一塑料担保证明,但是谨慎而言,仅凭该担保不足以证明目标公司对该厂房具备完全且充分的使用权,亦不能保证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能及时有效的办出。鉴于前述厂房权证的下发日期没有确定,因此并不排除不能取得前述权证的可能性。因此,对公司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律师建议:如在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时仍未颁发,则本律师建议在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相关条款中就此事宜作相应限制性约定。此外,要求目标公司向房屋所有人索取任何能够证明后者对厂房权属的所有现有资料。

2.2目标公司(宁江)土地使用权及厂房。

目标公司(宁江)所租赁厂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中的公司宁江市能辉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租赁面积共计1011平方米,月租金共计人民币10,110.11元.厂房地址为宁江市东城ccc。至本报告完成之日止,关于公司对该厂房具备的文件如下:

2.2.1租赁合同一份。

合同并没有列出承租厂房具体地址.面积为1011平方米,月租金共计人民币10,110.11元.合同有效期自至.

2.2.2承租厂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宁江市城市规划局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为:地字第号.用地单位为宁江市能辉工贸有限公司.用地位置为宁江市东城ccc.用地面积为.01平方米.

2.2.3土地使用权证。

宁江市人民政府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该证号为:东府国用(1114)第特11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宁江市能辉工贸有限公司.土地位置为宁江市东城ccc.使用权面积为11,140.1平方米.

2.2.4批准申报补办房地产权回执。

宁江东城街道办事处补办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于出具了批准宁江市能辉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登记备案回执,纳入可申报补办房地产权手续范围.该回执编号为:a0.

宁江市能辉工贸有限公司于申报该表,并于。

最终取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镇补办产权。

手续工作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等个政府部门的盖。

章批准.

关键问题及建议:目标公司(宁江)签订长期厂房租赁协议。

鉴于目标公司(宁江)现在所租赁厂房系其法定代表人孙中的个人资产的一部分。孙中的该处私人所有房产面积共计1110平方米,其中的1111平方米为目标公司(宁江)现有厂房,其余的目前由一台湾公司()承租。

鉴于目标公司(宁江)现在的房屋租赁协议将于到期,同时租赁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所租赁厂房的具体地址等信息.

鉴于目标公司(宁江)现在所租赁的房屋未完成房屋产权证.

出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之目的,本律师建议目标公司(宁江)与孙中就该处厂房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厂房的地址等信息,约定目标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谨慎起见,建议在该长期租赁协议之后,再签订目标股权转让协议。此外,如果该房屋产权证届时仍未办理出来,建议将该产权证的取得作为其中一个条件加入目标股权转让协议中加以限制.

根据本律师的政府调查以及现场调查,以及与北伦区国税局税务专员万国东。

先生的谈话,目标公司一直是北伦区的纳税大户及先进单位,至本政府调查之日止并无任何欠缴税款的情况,从未受到任何税务处罚。此外,杨专员出具一份加盖政府公章的目标公司至10月11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其言论加以佐证,目标公司具体纳税情况如下:

1117,1111,1111。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1.1.1地税缴纳情况。

根据本律师的政府调查以及现场调查,以及与北伦区地税局李所长先生的谈话,至本政府调查之日止并无任何欠缴税款的情况,从未受到任何税务处罚。

目标公司具体纳税情况如下:

1.1.1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本律师的现场调查,以及目标公司于出具的经孙中先生签字的说明性文件,目标公司自成立来至今未享受政府奖励及税收优惠等政策。

1.1目标公司(宁江)纳税情况。

1.1.1纳税种类及优惠政策。

根据本律师的现场调查,以及目标公司于出具的经孙中先生签字的说明性文件,目标公司自成立来至今未享受政府奖励及税收优惠等政策。

目标公司(宁江)的主要纳税项目及税率如下:。

增值税按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17%计算销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7%。

教育费附加1%。

堤围费0.1%。

企业所得税11%。

1.1.1历年纳税情况汇总。

1)根据目标公司(宁江)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公司该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利润总额:-17,111.17。

应纳所得税额:0。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11,171.1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171.10。

1)根据目标公司(宁江)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公司该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利润总额:-111,101。

应纳所得税额:0。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14,170.17。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4,170.17。

1)根据目标公司(宁江)11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公司该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利润总额:111,177.17。

应纳所得税额:111,174.11。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111,010.47。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0,111.11。

1.1.1政府性纳税文件。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宁江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于出具,证明公司纳税义务履行合小.其中上年收入总额为.11,上年所得税额为.10.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

宁江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于最终批准目标公司(宁江)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确定公司纳税义务履行合小.其中上一年生产货物的销售额为1711万元,应纳税额合计17万元.

4.1目标公司。

4.1.1对外担保。

根据目标公司孙中执行董事的个人口头及书面签字确认,目标公司不存在对当事人做任何担保、保赔、保证书或者相关担保合同的情况。

根据本律师的工商查档、现场调查以及政府调查,亦未发现前述情况的存在。

谨慎而言,对外担保的情况复杂,并非仅通过前述调查就可完全确定目标公司自本报告完结之日并无任何对外担保。

4.1.1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目标公司孙中执行董事的个人口头及书面签字确认,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宁江)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和行政处罚。

根据本律师的现场调查以及政府调查,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宁江)至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在区法院不存在任何曾经或者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根据本律师的政府调查,目标公司曾经因为环境问题,曾经被厂区附近的人投诉,经环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通知内容),目标公司据此作了相应的整改。根据本律师的政府调查,在目标公司整改之后至今,无任何政府行政处罚。

4.1目标公司(宁江)。

4.1.1对外担保。

根据目标公司(宁江)孙中执行董事的个人口头及书面签字确认,目标公司(宁江)不存在对当事人做任何担保、保赔、保证书或者相关担保合同的情况。

根据本律师的工商查档、现场调查以及政府调查,亦未发现前述情况的存在。

谨慎而言,对外担保的情况复杂,并非仅通过前述调查就可完全确定目标公司自本报告完结之日并无任何对外担保。

4.1.1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目标公司(宁江)孙中执行董事的个人口头及书面签字确认,目标公司(宁江)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和行政处罚。

根据本律师的现场调查以及政府调查,目标公司(宁江)至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在区法院不存在任何曾经或者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根据本律师的工商查档以及政府调查,目标公司(宁江)于受宁江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书号东城公消限字[1111]第117号,要求目标公司(宁江)限期消除单位厂房第一层的火灾隐患.并于同年10月11日发出复查意见书,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符合整改要求.

1.1目标公司关联交易。

1.1.1与目标公司(宁江)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本律师的现场调查,以及经公司执行董事孙中的签字确认文件表明,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宁江)之间的具体关联交易如下:。

1)目标公司(宁江)帮目标公司代加工。

1111年:代加工ddd膜共计1,711,771张,共计人民币.11元.

1)目标公司帮目标公司(宁江)代加工。

1117年:代加工ddd膜共计公斤,共计人民币元.

1117年:代加工ddd膜共计公斤,共计人民币.1元.

1.1.1与北ad关联交易。

1111年,目标公司向北ad提供ddd膜共计公斤,共计人民币元.

1.1目标公司(宁江)的关联交易。

1.1.1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参见1.1.1。

1.1.1关联交易在公司所有交易中的比重。

根据目标公司(宁江)11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公司该年关。

联交易金额总计为110,101.11元,占目标公司(宁江)交易总金额的1.11%.

根据本律师的现场调查,目标公司劳动人事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1.1组织架构。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孙中。

孙中同时任职的公司还包括如下:

宁江市正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北伦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总经理:邢动。

同时担任宁江市正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在其他公司任职。

本法律调查限于对本报告附件1中所列明信息的审核,上述信息的审核仅出于本报告第一部分所述的目的。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本律师对任何文件的审核不包括鉴别该文件的有效性及约束性、其条款的可执行性或者是否有合法签章。

本尽职调查报告为排除性尽职调查报告,不详细论及目标公司财务、债务及税务。本律师为本报告作如下假设:i.所有签字、盖章及标注均为真实的。ii.向本律师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准确且完整。iii.目标公司向本律师所作一切陈述真实准确。iv.所有向本律师提交的文件均为有效文件。v.所有文件资料相关方均有有效授权,且对相关方均有约束力。vii.文件资料的任何一方在过去、现在及将来都没有实施任何相关交易,或从事相关行为,可能会导致文件或任何相关交易或相关行为违法或无效。viii.没有任何预期的或已形成的诉讼程序将导致提交给本律师的任何文件资料中的任何一方在履行文件资料项下的任何义务时受到约束与限制。

市场尽职调查报告篇四

有关山西xxxx有限公司的律师,是由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根据xxxx社的委托,给予xxxx社提交给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临民初字第xx号、xx2号民事裁定书,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临民初字第xx号、xx号民事判决书而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而展开的有关经营状况方面的律师尽职调查。

从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是指由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九月十四日出具的关于山西xxxx有限公司之律师。

“本所”和“本律师”是指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及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是指登记于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山西xxxx有限公司的资料。

“山西xxxx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登记于山西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为:xxxx“贵社”是指xx社。

本报告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阅读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第一部分。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xxxx社有关人员的会见与交谈。

3、实地访看。

4、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查询。

5、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信息。

6、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1、所有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是的,所有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是一致的。

2、所有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中均有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xx社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为真实、可靠的。

5、所有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接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xx年9月14日xx社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按照贵社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或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附件和特别声明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与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从二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本所”和“本律师”是指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及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是指登记于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山西xxxx有限公司的资料。

“山西x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登记于山西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为:xxxx“贵社”是指xx社。

本报告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阅读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第一部分。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xxxx社有关人员的会见与交谈。

3、实地访看。

4、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查询。

5、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信息。

市场尽职调查报告篇五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

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4、尾部。

格式如下:

市场尽职调查报告篇六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xx年5月财务报表;

5、20xx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xx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xx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xx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xx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xx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xx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xx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xx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xx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1、目标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市支行,抵押情况如下:

信诚大厦1-20xx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130.17平米,权利价值48万元,抵押期限:20xx-9-27至20xx-9-26。

信诚大厦1-20xx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202.54平米,权利价值73万元,抵押期限:20xx-9-27至20xx-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向南明区房管局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均为目标公司所有;除上述两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机动车辆。

目标公司名下有3辆机动车,分别是捷达、丰田锐志和福特蒙迪欧。上述车辆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现由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使用。

(三)、对外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人民币50万元,系目标公司投资设立“贵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预计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前,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七、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及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赔偿未了事宜及或有负债。

八、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与年检情况。

经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xx年5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分别记载目标公司已通过20xx年度和20xx年度年检。20xx年度通过年检时间为20xx年6月11日。

八、结论:

目标公司依法存在持续经营。公司的两名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东何某、田某可分别依法将其对外转让。

建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发布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xx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有效的财务尽职调查结果,可以帮助企业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合理评估和降低财务风险。对于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审计,主要是在财务尽职调查实施程序和财务尽职调查内容审计的基础上对并购活动的调查结构的真实、有效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市场尽职调查报告篇七

商业地产收购并购中应发挥律师尽职调查的作用,在收购并购前,出让方通常会对目标企业的存续与经营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收购并购方则没有。收购方掌握的信息大多是通过出让方或目标企业提供的文件或与其管理层的沟通获取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经过了包装或对关键问题进行了回避甚至掩饰,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尽职调查,也被称为审慎性调查,指的是在收购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以求准确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

尽职调查没有固定的程序,但总体来说,其一般流程如下:

1、由收购并购方指定一个由律师组成的法律尽职调查小组。

2、由收购并购方和律师、目标企业签署“保密协议”。

3、法律尽职调查小组准备一份要求目标企业提供材料的尽职调查清单。

4、目标企业根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制作资料索引。

5、尽职调查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并分析有关的资料。

6、尽职调查小组报告尽职调查结果,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一)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合法存续。

查阅目标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如有必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组方案、股东协议、国有股权管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目标企业的设立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目标企业的股东及其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核查目标股东人数,股东资格,股东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股东的出资或增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相应获得的股份情况,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

取得目标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清单、房产权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取得目标企业的主要无形资产清单、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是否存在期限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四)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及重大合同。

核查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是否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经营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期限或其他限制或条件;查阅目标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了解各项合同及其有效期限、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重要违约行为或违约责任、合同终止的情形等,核查是否存在转让或转让程序上的限制和条件,是否存在阻碍收购并购的相关条款约定。

(五)目标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状况。

查阅公司章程及选聘和辞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决议或会议记录、相关议案、提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等相关会议资料,了解其组织结构、管理职位设置和管理人员职责分配,查阅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

调查目标企业的雇佣人员的数额,目标企业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收购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

(六)目标企业的纳税状况及依据。

查阅目标企业的国税与地税登记证、年度财务报表、最近3年的纳税申报表等文件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当地国税与地税主管机关就目标企业最近3年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相关纳税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最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欠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等。

(七)目标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

查阅目标企业近3年的重大合同清单,核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主要债权是否实现、主要债务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查阅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他应收应付账款明细、相关交易协议,调查其他应收应付、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具体内容、数额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八)目标企业的法律纠纷。

调查目标企业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若有)、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1、收购并购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出让方或目标企业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分析和。

总结。

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市场尽职调查报告篇八

工行淮安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切实发挥尽职调查了解客户、防范风险的作用,根据《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结算账户尽职调查工作。

一是加强尽职调查人员配备和履职管理,重视单位结算账户尽职调查工作,认真落实专人负责制,加强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同时建立完善的调查人员考核机制,实行分行定期抽查与支行自查制度,强化履职监督和检查,增强尽职调查人员的责任心,积极做好尽职调查管理工作。

二是按照尽职调查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支行业务实际情况,选用切实可行的调查方式和措施,坚持审慎原则有效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发挥尽职调查了解客户、防控风险的作用。

三是根据客户来源、申请资料、账户类型、支行掌握信息完整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实行差异化尽职调查管理,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平衡业务效率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四是注重异地委托调查的真实性,对于客户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与开户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异地开户业务,根据开户网点委托的调查事项,密切配合异地受托网点,采用有效的调查方式开展调查,并按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开户网点,确保异地开户尽职调查规定的落地执行。

五是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客户、高风险行为账户的监测分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加强型尽职调查措施,进一步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业务意愿。对于加强型尽职调查中发现客户存在经营状态异常、信息有误、虚假或误导宣传等现象的,及时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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