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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一
1.
总则。
1.1。
目的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
(
1
)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
2
)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
3
)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
4
)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
5
)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6
)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
7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4.4。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水利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
2.
2.3。
水利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
成员:规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主要负责同志(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名先后递补)。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1
(
2
(
3
(
4
(
5
(
6
)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3.2。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其组成如下:
主任:建设与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
联络员:建设与管理司有关处室工作人员。
(
1
(
2
(
3
)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
4
(
5
)承办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
6
2.3.3。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以下统称为“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组建并开展工作。
工作组的具体设置,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专家从水利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有关部门推荐。各工作组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
1
)专家技术组: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
2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事件,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4。
流域机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制定流域机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流域机构的职责与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需经水利部核准并抄送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下同)。
2.5。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逐级上报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应急预案报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2.6。
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
1
(
2
(
3
(
4
(
5
)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
6
)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
7
)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
8
)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
9
)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
10。
)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2.7。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7.1。
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7.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7.3。
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7.4。
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8。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
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2.3。
4.
应急响应。
4.1。
i
ii。
iii。
iv。
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
i
级、
ii。
级、
iii。
级、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i。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
100。
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ii。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
50。
人以上、
100。
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iii。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重伤(中毒)。
30。
以上、
5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iv。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3
人以下,或重伤(中毒)。
30。
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
4.2.1。
水利部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
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或副指挥长(水利部办公厅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
ii。
ii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或副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司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2.2。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和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的工作。
启动。
i
i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
iii。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
事故报告。
4.3.1。
事故报告程序。
(
1
4
小时。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
2
(
3
)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
4
)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4.3.2。
事故报告内容。
(
1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
2
3
)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
2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
2
)事故原因分析;
3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
)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
)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5。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
新闻报道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国务院决定。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善后处置。
5.2.1。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
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5.3.1。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
6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
)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
2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
3
)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
4
)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
5
)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
6
)事故结论;
(
7
)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
8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
9
(
10。
)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5.3.4。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5。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
5.3.6。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通讯方式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印分送各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6.1.2。
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
24。
小时正常畅通。
6.1.3。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讯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
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当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
1
)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
2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
1
)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
2
)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
3
)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2.3。
经费与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各级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
各级应急指挥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储备。
6.3.3。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
1
)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2
)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
培训。
(
1
)水利部负责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2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
3
)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培训情况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
演练。
(
1
(
2
)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
3
)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
监督检查。
6.5.1。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
6.5.2。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5.3。
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4。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报国务院并抄送有关部门,由水利部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
适时对本预案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有关部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1.3。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制定及其更新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4。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水利部及时组织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7.2.2。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
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水利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人:赵东晓。
;李富根。
传真: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二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它以自身粘结度高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中,主要是将水泥、粉煤灰及碎石等材料相互搅拌复合的一种地基形式,这样不仅仅可以增加建筑物的抗压能力,更能对地基起到加固的作用,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与阐释,具体如下:
3.1.1对地基上有一定的挤密作用。对于松弛的土质而言,它们不仅颗粒小且土质分散,难以集中,这就导致地基土与土之间的空隙较大,承载力极其弱。其中也会随着水量的逐渐增大而出现流动等现象,为了有效改善土质,从物理学角度而言,增加其密度是极其重要的,故此利用水泥、粉煤灰及碎石等材料来提供土质的密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1.2桩体的排水作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在成桩前期,由于桩孔内和周边填充了过滤性很好的粗颗粒,形成了渗透性比较好的.通道,对于防止振冲产生的超孔隙水压力升高的问题,还能提高地基排水速度,它不仅不会降低桩体强度,还能使土体强度增强。
3.1.3桩的预震效应。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成桩时,振冲器加速激振土体,不仅能提高相对密实度,而且还能有很强的预震作用,有效增强了砂土的抗液化能力。
3.1.4桩的置换作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是水泥经过水解和水化反应及其与粉煤灰的凝硬反应,生成了一种不能溶于水的结晶化合物,它不仅增强了桩体的抗剪强度,而且还提高了变形模量,因此,在载荷的作用之下,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压缩性要小于桩间土的压缩性。地基的附加应力,跟随地层的变形将其压力集中到了桩体上,而大部分的压力是由桩周和桩端来承载,桩间的应力就减少了,所以,符合地基的承载力有显著的增加。
3.2预应力管桩。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主要分为先张法、后张法预应力管桩。其中,先张法预应管桩是应用的先张法预应力的工艺和离心成型法制作而成的空心筒体细长混凝土预制构件,先张法预应管桩是由圆筒形的桩身、端头板及其钢套箍三个部分。我国目前常用的管桩沉桩的方式主要是:锤击法、静压、震动、预钻孔法等,其中,静压法是被工程上最常采用的方法之一。打桩的时候震动很大、噪音也很大,影响了居民生活,所以目前我国启用了大吨位的静力压装机,静力压桩机分为顶压式和抱压式两种,其中,抱压式是依靠摩擦力大于阻力的原理工作的,一般情况下,静力压桩机的最大压桩力为5000~6000kn,甚至可以将直径50~600mm的预应力管桩压到持力层,推动了预应力管桩在工程上的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常用的使用方法是分为捶击法和静压法两种。捶击法沉桩是优点是速度快、质量高,静压管桩施工法是通过压装机的自身重量及配重的重量,经过科学的压梁,用管桩侧面夹子夹住管桩,然后将其压入土中。预应力管桩施工结束之后,要检查管桩,工程上常用桩基高应变法和低应变法两种方式对单桩的承载力进行监测,影响预热力管桩承载力的因素有桩端极限阻力和极限侧摩擦力。目前,水利工程中基础处理方法就是预应力管桩,尤其沿海地带应用广泛,保障了水利工程管桩基础处理的质量,还为整体工程的安全性提供可很大的保障。
水利工程软土地基处理技术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地基处理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是不容忽视的一项技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软土地基施工技术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及使用寿命。软土地基具有其自身的发展特点:承载力差、含水量高、渗透性也较强,对土质结构中的土壤变化及空隙大小有着极其明显的影响。这就导致处理软土地基的施工技术难度增大,但依据需要处理的方式也比较多,但最为主要的则是砂与砂之间的换土技术,就是通过对软土地基进行更换土质,大大增加其稳定性,提高材料的抗压能力,然后再采用深层搅拌技术,将材料进行固化,这种方式的搅拌提供了软土地基的硬度,加固了地基的稳定性。此外,还用一种方法是比较常用的,则是排水固定法,顾名思义就将软土地基多余的水大量排出,从而加固软土地基的强度。
5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有效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必须对地基处理方式及周边施工作业环境加以重视,在对地基处理工程中要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理分析,绝对不能千篇一律。相关作业人员要对地基处理技术加以完善,将质量意识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可以不断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提供地基处理作业水平。水利工程在未来发展建设中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所以各方面都要加以完善,从根本上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三
安全施工预防最重要,不幸发生了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现场救护也同样重要。对降低伤残程度,提高生存率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为减少生命损失,我处制定上述安全事故预防、监控措施的同时,又制定如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长:马向军(水利水电工程处处长)
副组长:孙宗国(水利水电工程处分管安全副处长)
成员:孙大鹏(安全科科长)魏文广、陈吉云、孙宗国
1、救援用汽车两部:轿车一部、皮卡一部,适合于伤者坐卧、躺和担架、床板及伤者需人护理的情况送往医院。
2、救援设备:担架、床用木板。
3、医用物品:绷带、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装置、氧气袋、75%酒精、2%碘酒、双氧水等各种消毒液,1%新洁尔灭,0.9%盐水、1%龙胆紫液、汞液、20%甘露醉注射液等部分抢救药品。
为了使参加救援的人员见到伤残事故不至惊慌无措,而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故由大变小,使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我处选择了部分大胆细心的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救援方法的培训。这些人大部分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有知识有能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幸万一发生了安全事故又有知识有方法处理事故。
培训的内容也包括救援程序和救援知识、救援方法。
聘请内外科医生对救援人员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开放性创伤、闭合性内脏损伤、挤压伤、骨折、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触电、淹溺救护知识进行讲解。救护方法进行演练。
经过培训十余人掌握了事故救援程序和人工呼吸、肌肉注射、扭伤复位制动、清创术,能对伤口消毒及临时处理进行操作。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四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防汛工作,避免和减轻汛期由洪水造成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县关于xx年安全防汛的总体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乡地势北高南低,山地占全乡幅员面积的85%,丘陵、河谷及平坝仅占15%。境内木门河、石龙河贯穿五个村,小型水库、山坪塘、微水池、渠堰分布较广,一遇洪水积水较快,加之个别塘、库修筑质量较差,排洪设施不齐,管护责任不明确,一旦发生决堤、溢洪、超过警戒水位现象危及范围较大。就诱发因素而言,受区域性降雨影响十分明显,高峰期主要集中在5至10月份。
(一)救灾人员准备。主要由党员干部、民兵、志愿者及受灾地区的群众组成。在分析灾情大小的前提下,对参加的人员数量及构成进行周密部署,适时对救灾队伍继续培训和演练,提高救灾水平。
(二)救灾物资储备。包括抢险现场急需的物资和灾后灾民生产、生产急需物资两大部分,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筹集足够的救助物资。
(三)救灾资金的筹集。在开展救灾自救的同时,要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救灾资金补助。
(一)开展抢险抗灾。组织救灾队伍和发动广大群众进行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转移安置灾民。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各村、各部门要协同乡政府立即组织救灾队伍对灾民进行转移安置,同时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
(三)及时救治。卫生院、畜牧站组织人员对损伤的人员和畜禽实施紧急救治,并对灾区严格消毒防疫,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加强监控。对病、险塘(库、堰、渠)要设置警示标志,落实专人严密监测,重点排查,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五)恢复基础设施。各村要组织群众对毁坏的设施、道路和线路进行抢修,及时恢复。
(六)抓好生产自救。全面落实帮扶措施,组织群众恢复生产,指导农民采取生产补救措施。
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部门要确定一位信息搜集人员,落实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发现灾情后,各村及各部门在抓好抢险救灾的同时,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上报乡政府,对重大灾情政府要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核实情况,及时汇总,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并争取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凡是发生重特大灾害,本预案启动。受灾的村、单位按本预案及时行动,开展抗灾抢险。
(二)预案启动的时间。各村各单位接到灾情后,立即向乡政府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间。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五
目前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粮食安全是国家十分关心的问题,所以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保障粮食的生产,自然离不开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尤其是小型的水利设施,它们遍布在田间地头,和日常的农业生产息息相关。重庆地处中国西部,长江、嘉陵江等河流穿流而过,虽然过境水量十分充沛,但由于重庆地区多山,实际可利用的水资源却十分有限,导致重庆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及全国平均水平,加之地区之间水资源分布的不均匀,给重庆地区粮食生产安全带了严峻的考验。自建国以来,重庆地区兴建了大量的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来保障日常的农业生产需求。如今,这些兴建于上世纪的工程,受当时技术水平以及后期养护的限制,不少水利工程是带病运行,出现了或多或少的病害。比如电灌站设备破损,难以保证操作安全;输水管道锈蚀,输水效率低下;小型水库防洪标准较低,坝体渗漏,少部分水坝还面临着白蚁的威胁[1]。上述病害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正常蓄水和基本的灌溉,所以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农田水利工程常见病害类型和处理手段。
1、水利工程遭受侵蚀。
混凝土作为水工结构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侵蚀主要指的是结构周围的水质对于混凝土材料的破坏。该类型的破坏机理一般属于化学反应,虽然在重庆地区不是十分普遍,但对于水利工程结构的破坏却是十分巨大的。比如水中溶解的无机盐离子可与混凝土中的氢氧化钙反应生成硫酸钙,该反应会引起混凝土体积膨胀,导致混凝土从内部涨裂[2]。除此之外,氯离子对于混凝土的腐蚀也较为显著,氯离子深入混凝土内部时,会破坏钢筋表面致密的氧化膜而脱钝,导致钢筋和水、空气发生反应,最终锈蚀。
在重庆地区的农田水利工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工程存在“重建轻养”的现象,如有部分小型水库长期存在漏水现象;还有的工程完工很久,却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具体来说,重庆地区某小型水库,已完工多年,但是该水库配套的渠系却没有动工,而且水库内也是死水一潭,不但灌溉成本高,同时严重影响了灌溉的效益。虽然重庆地区对部分水利工程进行了改善,重兴建轻管理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但要彻底扭转还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
3、水利工程出现结构裂缝。
裂缝作为混凝土材料中常见病害,至今是工程界难以克服的问题。裂缝的出现会严重影响水工结构的耐久性以及安全性。由于混凝土自身抗压而不抗拉,部分截面一旦受拉就极易导致裂缝的产生,有的裂缝在施工期就已存在,有的则是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结构的裂缝可能为外界有害物质的进入提供通道,对于水库而言,裂缝有可能会引起渗漏。如果裂缝贯穿到一定的深度,还会引起坝体内部的应力重分布,影响结构的.抗滑性能,不利于坝体抗震。
遵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是水工结构物设计的第一准则,并在设计时考虑构件的日常维护与定期监测,预留出必要的工作面。虽然结构物在环境中受到侵蚀是无法避免的,但可以将该类型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水平,更多地考虑由于环境作用引起结构材料性能劣化、腐蚀对结构安全性与适用性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外界环境的不利影响,延长结构的服役期限。与此同时,在设计时要将结构所用材料做通盘计划,选择合适的水泥标号,特别是对于水坝类型的大体积混凝土,选用低水化热水泥种类和合理的水灰比有利于避免结构内部过大温度应力的出现。控制粗细骨料的级配,通过粗细骨料之间的良好搭配来减小混凝土的孔隙率。
2、创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
当前“重建轻养”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水利工程的后期运营阶段,创新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经济效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3]。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养护意识的培养。要改变过去“重建轻养”思想,向“建管并重”发展,各级政府要引起足够重视,落实水利设施养护主体,强化主人翁精神,并建立相应的机制[4];第二,成立专业的管养单位,引进专业人才。对基层的人员配置进行优化,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制定水利设施的养护目标,进而形成高效的管养队伍。
3、裂缝防治。
由于水工结构中裂缝出现的机理十分复杂,为了保证结构物稳定和运行安全,对于既有裂缝,可采取若干补救措施。针对小型裂缝,可以使用填补技术,一般使用特殊粘合材料,将裂缝闭合,防止外界物质继续向内部渗入。针对水库结构中出现的较大裂缝,除了填补外,还需注入填充料,外部再用其他材料加固。
三、结语。
农田水利工程对于重庆地区农业的发展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水利设施在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抵御水旱灾害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重点介绍了农田水利工程常见病害类型,并就常见病害提出了若干处置措施。
参考文献。
[2]赖兴禄.水利工程中坝体建筑加固设计技术[j].江西建材,2015,(23):113.
[3]贾玉臣.水利工程中混凝土的常见病害以及预防对策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29):193.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六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进步,当前社会对防渗墙体的要求也逐渐提高,要求墙体要具有厚度小、渗透系数低、柔性强、耐久性高、造价低的特点。在当前防渗施工处理技术中,防渗墙经常实施多头深层搅拌水泥成墙、锯槽法成墙、链斗法成墙工艺等的施工方法。
1.1多头深层搅拌水泥成墙工艺。
多头深层搅拌水泥成墙工艺的技术方法是使用多头深层搅拌桩机完成一次多头钻进,将水泥泥浆喷土体并不停搅拌,充分混合土体和水泥浆液,使其凝固成水泥土桩,桩与桩相连组成一道水泥土防渗墙。这种工艺当前的最大城墙深度是22m,水泥浆渗透系数在10cm/s以下,抗压强度高于0.3mpa。多头深层搅拌水泥成墙工艺的优点主要表现为,施工方法方便快捷,泥浆对环境没有污染,造价成本也比较低。实践表明,这种施工工艺的防渗墙效果良好,质量可靠,在水利工程防渗处理中兼具经济和效果优势,具有良好的开发利用空间。
1.2锯槽法成墙工艺。
锯槽法成墙工艺是先进行导孔,然后根据先导孔的倾斜角度调整锯槽机刀杆,利用锯槽机对先导孔进行重复切割,以0.8--1.5m/h的速度向前持续移动开槽;使用正循环或反循环的方法将切割下来的土体排除槽外,来采用泥浆护壁。浇筑塑形的混凝土,防渗墙体的宽度大概在0.25m--0.3m之间。锯槽机是由行走底盘、动力和传动系统、刀杆和支架加压系统、排渣系统、起重装置和电力控制系统构成,利用机械或液压的传送方式,和规格不一的刀杆,完成宽度0.25m~0.5m,深度45m左右的开槽施工。锯槽法成墙工艺能够实现连续开槽,具有工程效率高,墙体质量好的优点。
1.3链斗法成墙工艺。
链斗法成墙工艺是由链斗式开槽机在排桩上取土,同时将排桩倾斜下放,达到成墙规定深度。开槽机向前开沟挖槽,采用泥浆护壁,其浇筑混凝土的方法和锯槽法相同。链斗式开槽机曾小芳抚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344000的开槽宽度是14--50cm,深度是10--16cm,这种方法能够在粘土、砂土和砂粒径较小是在砂砾石地层使用。
1.4薄型抓斗成墙工艺。
薄型抓斗成墙工艺适用于粘土、砂土和砂砾含量与粒径在一定范围的土层,可以形成最大深度为40m左右的防渗墙,是利用宽度为0.35m左右的'薄型抓斗进行挖土开槽,采用泥浆护墙,形成浇筑性混凝土或自用凝灰浆形成防渗墙。
2.灌浆类型及其特点。
随着科技的进步,每种施工技术在水利工程施工中都取得了长远发展,涌现出更多先进施工技术。对于土石坝坝体、坝基防渗的灌浆类型主要有均质土坝和宽心墙坝的坝体劈裂灌浆、高压喷射灌浆、坝基卵砾石层防渗帷幕灌浆等。
2.1土坝坝体劈裂灌浆。
土坝坝体劈裂灌浆时利用坝体应力分布特点,借助灌浆压力,使坝体沿着坝轴线方向劈裂,灌注适量的泥浆,形成铅直连续的防渗墙体,堵平漏洞和裂缝,提高坝体防渗能力,通过浆、坝互压和湿陷,将坝体内部的应力重新分布,提高坝体稳定性。对于裂缝的局部灌浆,是在有裂缝的区域均匀不知灌浆孔群,对于坝体上游贯通的横向大裂缝,要做到权限劈裂灌浆。利用土坝坝体劈裂灌浆方法加坝体渗漏问题,能提高坝体密度,降低渗透系数。
2.2高压喷射灌浆。
高压喷射灌浆技术根据被灌底层结构和要求,分为定喷、摆喷和旋喷,是利用高压水泥浆液的射流冲击破坏被灌地层结构,混合水泥浆液和被灌层土颗粒,形成壁状固结构提高防渗功能。
2.3卵砾石层防渗帷幕灌浆。
卵砾石层防渗帷幕灌浆是一种辅助性防渗处理施工技术,是采用大量粘土少量水泥的混合浆实施灌注,与在岩石中灌浆不同,卵砾石层难以形成自身钻孔,所以需要采用套阀式灌浆、循环钻罐阀跟管灌浆、打管灌浆方法。基于地质条件的营销,难以有效控制浆液填充范围,所以要采取3排以上的灌浆孔,提高防渗能力。
2.4控制性灌浆。
混凝土时当今建筑工程的先进材料,加快了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进程,能够改善水利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控制性灌浆是当今水利工程的新型灌浆工艺,在传统灌浆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通过对液压和流量的控制,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为水利工程建设节约资金、提高工作效率。
3.结语。
在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中,渗透问题是最常见的问题,阻碍了水利工程质量和性能的提高及发展,不利于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对下游人民带来很多困扰,对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寻找解决渗透问题的新工艺新技术刻不容缓,通过分析水利工程建设现状,结合相关部门要求标准和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整改计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结合水利工程防渗处理施工技术理论,结合多头深层搅拌水泥成墙、锯槽法成墙、链斗法成墙工艺和薄型抓斗成墙工艺等先进工艺技术,结合坝体劈裂灌浆、高压喷射灌浆、坝基卵砾石层防渗帷幕灌浆等防渗墙灌浆类型和特点,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渗措施,才能做好防渗加固工作,才能延长水利工程使用寿命,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七
地基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基础,对整个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进行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前,必须对地基进行调研,了解所在区域水利工程建设的周边环境,由于我国特有的地域式差别,导致水利工程建设并不是完全一致,自西向东地势是由高向低转变,导致水流的大致方向也是由西向东而行,在整个地域流势上存在着较大的落差,所以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对不能千篇一律,这样不仅会带来一定的质量威胁,更将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地基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决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所以有必须针对地基处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措施加以分析。
近年来,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为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地发展环境,水利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使得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地基环境相对也变得复杂起来,在常见的施工作业中经常会遇见地基强度差、压缩性较高、透水性小等问题,这对地基施工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致使施工质量也难以保证。地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地质环境恶劣,抗滑能力较差。水利工程在正式开工建设时,由于地基抗压能力较弱,很难承受上面建筑物的压力,致使会出现坍陷或是倒塌等情况。第二,地基整体土质未必是完全一致的,在一些松软的地方很难进行施工作业,这就需要专业人员必须对其加以处理,否则也会因承重问题而出现质量问题。第三,当地基渗水过量或是较少时,都将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有些甚至出现工程渗水、漏水等现象,超出正常范围内的水量将对整个水利工程建设产生影响。
2地基处理技术的发展。
地基处理作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获得了较好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水利工程作业中,将新技术应用其中,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复合加固技术,这种技术改变了原有的单一处理方法,不仅仅在材料上进行多元复合发展,同时对加固技术也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复合技术,极大地推动了地基处理技术的发展。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八
水利工程建设中,基础施工处理技术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进步有不可小觑的作用。基础施工处理技术方面涉及到了很多内容,其是一个难度系数很高的技术,加之我国水利工程在此领域的应用并未达到较高的水平。因此,必须重视基础施工处理技术,而且从多方面对基础施工处理技术进行研究,从而探索出更高效、更良好的水利工程施工办法及各种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1基础施工处理技术的特点。
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受地形和地理条件的限制较大。所以,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做到合理施工,在施工前认真探索和监测地理条件,施工人员及工程师、设计师都要细心地监测施工现场的地貌和地形,并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现场开展试验,进而保证方案的实行。对于水利工程而言,工程基础是一项隐性的工程,因为工程工作人员不能确保施工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的检测人员也无法对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价,所以人们很难察觉到工程质量问题。此外,水利工程基础的施工时间不长,水利工程的基础施工与周边河流汛期密切相关,只能在枯水期进行建筑的施工,才可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而且只有在施工的工作人员和各种机械设备密切配合的情况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工。
2影响水利工程地基基础建设的不良因素。
2.1水利工程建设中地基基础的稳定性。
基础地基的建设明显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如果地质的表现是不防滑、不稳定的,那么肯定会造成水利工程建设的基地基础不稳定,从而影响到水利工程建设中一些功能的实现,很容易造成水利工程基础呈现出剪力和应力的破坏作用,进一步影响到水利工程建设的总体安全。
2.2水利工程建设中地基基础渗水漏水。
水利工程建设不仅要确保稳定的.性质,还要确保地基基础不出现渗水漏水现象。假如水利工程地基基础建设方面出现较大的缝隙或者空隙,那么就会导致地基工程出现严重渗水漏水现象,从而破坏水利工程中地基基础,如果情况非常严重,还会出现安全隐患。所以,在水利工程地基基础建设中检查渗水漏水的情况非常重要。
在工程结构、地基性质和地质条件的共同影响下,水利工程地基基础建设可能会出现下沉现象。情况严重的地基下沉状况会导致水利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发生严重变形,从而破坏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性结构,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九
混凝土的防渗水漏水墙体构筑技术是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方法用苏醒式混凝土和混凝土浇灌筑成,这是水利水电工程防渗防漏的最主要手段。这两种手段的优点是:混凝土本身成本较低,用混凝土直接筑成防渗水漏水墙体可以减短施工时间,而且是比较方便简易的一种方法;苏醒式的混凝土筑成防渗水漏水墙体可以做到接缝处的防渗漏效果良好且适应度较大。总体来说,两种浇筑方法均可以不受季节变化、地基基础下沉和水位变化的影响。
3.2旋转式喷射柱状泥浆桩的地基基础处理技术。
在水利工程的实际建设中,因为工程施工的工艺技术较为简单,所以对不良地基基础的处理办法使用了旋转式喷射柱状泥浆的地基基础处理技术,不需要专业的各种设备,仅需少量采购,并且采取加工的形式进行配套即可使用,这大幅度地降低了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处理的经济开支。在处理地基的时候,应当整体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地基基础的土本状况,选择最适合的施工深度进行开孔、下钻,运用注射泥浆的特殊用具,将其放进地基的土壤内部,用快速上升而后慢慢地进行旋转的方法高压注人泥浆,持续长时间的旋转,随着压力的不断升高、高速的泥浆喷射,破坏和冲击原本的地基基础土本,将其击碎并且与喷射的泥浆混合,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地基基础,有效地提高水利工程的地基稳定性。
一般如果地质出现基岩的裂缝现象时,就会导致坝基的涌泉下行囊,可能是地质的土层松散问题,一旦发生地基的涌泉现象,就很容易造成涌泉的发生,这样就会造成水利工程的水塔不稳定,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就会很困难,严重的还会造成地基通道的漏水现象。在处理时,如果可以人为堵住就采用封堵的方法,若是不可以就进行涌泉的排出,将地基里的水排出到统一的地方,然后再利用一些基础的碎石进行填封,还要将预埋灌浆管道,采用混凝土浇筑方法进行管道的封堵,提高地基的稳定性。
当水利工程的地基在河流的不断冲击下形成较大的堆积层厚度时,就需要将堆积层全部挖出。但是,由于这种情况下的地基土质比较松软,因此存在有较大的孔隙,导致地基的渗水性质比较高,很容易导致地基出现渗漏及变形压缩的情况发生,并且若是地基中存在有比较软的地质层时,还会影响地基的整体稳定性。通常这类不良地基的处理方法主要为:利用振动夯实或者强夯的放大进行地基表面的压实处理,或者是采用灌浆的方式处理地基,以增加地基的稳固性;其次,还可以设置一个拦截水的混凝土墙,从而提高地基的强度;此外,用摩擦桩或者是比较沉重的桩进行地基基础的扩大处理。
水利工程的大坝中含有一些卵石、砂砾、基砂石等,这些组成部分都具有比较高的透水性质,因此对这种不良地基中需要进行清除挖掘。这些卵石、砂砾、基砂石透水、渗水性强,不仅会造成水源的流失,还会增大压力,导致地基中管涌的现象发生,极大地威胁到水利工程建筑的稳定性。因此,要对这类不良地基进行合理处理,处理时可以将卵石、砂砾及基础砂石等挖出,并且采用混凝土或者是钻土进行基础的回填,从而在地基中设置一个拦截水源的防护墙体;或者是利用钻孔技术,将混凝土及赫土回填,形成一个防渗漏的墙体。其次,在修筑地基水泥防止渗漏的墙体还可以采用喷射状的高压灌浆方式,在铺盖土坝时采用豁土或者混凝土,从而提高地基的防渗水性能。
4结语。
在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中常常会遇到不良地基的问题,这些不良地基会极大地影响着水利工程的地基稳定性,本文主要对影响水利工程地基的因素以及水利工程不良地基基础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不同的地质条件会导致不同的地基特点及地基稳定性。因此,处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法,从而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十
为了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建设“平安”的要求,制订本预案。
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推进“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采取协商处理和临时处置相结合的措施。
3、在水事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用水现状。
4、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要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根据重大水事纠纷会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性,设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水电局局长任副组长。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水电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水电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水利水电局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络员制度。县水利水电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一名联络员。
应急处置机构主要职责:根据水事纠纷冲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水事纠纷调处的任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在接到有关重大水事纠纷报告的半小时内向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并分别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根据水事纠纷冲突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应急处置机构的各项指令、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日常工作。
联络员工作职责:
联络人员一旦接到各类水事纠纷事件,在10分钟内向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内容要求:水事纠纷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态、原因,谁在现场处理、工作措施、进展情况等,以便组长决策和调度。
应急处置机构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构成及主要职责:
1、治安保卫组
由纠纷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水利站、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持纠纷发生地现场秩序,防止矛盾和冲突进一步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2、纠纷调处组
由县水利水电局牵头,纠纷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水事纠纷双方的协调工作,确保重要水工程安全,在充分协调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3、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纠纷所在地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纠纷所在地的饮用水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4、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水利水电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解决重大水事纠纷相关水利工程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一)应急预案启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本地预案负责处理水事纠纷应急情况;当发生下列严重情况时,由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本预案。
1、在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跨乡镇冲突;
2、因水事纠纷发生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
3、因水事纠纷发生1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4、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水事纠纷;
5、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6、跨县(市)级行政区域水事纠纷;
7、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
8、其他情况需要启动本预案的。
(二)应急预案的`解除
重大水事纠纷群体性械斗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停止械斗,参与者经教育后自行解散,基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并经应急处置机构批准可解除应急预案。
1、县水利水电局接到重大处置水事纠纷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提出是否启动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建议。
2、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启动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调处重大水事纠纷各项工作,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将紧急处置意见下达到纠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当地乡镇(办事处)负责贯彻实施。
3、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督促指导紧急处置意见的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报告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县政府及有关领导。涉及县际的水事纠纷,应当向市水利局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1、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机构以及各应急小组,根据应急处置机构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有效、有序地处理重大水事纠纷的应急工作。
2、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水利、公安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动用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处理。
发生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重大水事纠纷,应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处理;发生在不同乡镇(街道)的重大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的双方(办事处)应当各自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县或会同其它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市)行政区域间的重大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的双方应当各自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报市水利局协调处理。
3、应急保障。县交通、公安(交警)、卫生防疫、民政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伤员的抢救、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饮用水源的检测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解决水事纠纷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4、善后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得到平息后,县水利水电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的方案。
5、宣传报道。重大水事纠纷的新闻报道材料需经县审查后作报道。对县与其他县(市)间有重大影响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和处理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县或水利水电局指定发言人发布。
对瞒报、漏报、迟报水事纠纷信息和不执行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意见造成水事纠纷事态扩大的责任人,依照水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十一
地震往往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等特点,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极为惨重的灾难。地震灾害发生后,大量的基础性设施遭受破坏,其中水利工程往往发生大坝裂缝、坝基或坝肩漏水,土坝滑坡、坝体渗漏,渠道堵塞,溢洪道、涵管等泄洪设施断裂、堵塞,堤防坍塌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危及水利工程本身,而且给工程下游地区和堤防保护区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水利工程的破坏往往就发生于地震的几十秒或一两分钟的时间内,事前一般难以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对水利工程的险情进行应急处理是关键,这可使地震灾害的损失和危害降至最小。
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在处理地震及由此引发的次生性灾害如山体崩[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公共事件时,首要的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根据上述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开展损毁和有隐患的'水利工程的巡查、应急修复及灾后重建工作。
地震发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境内的水利工程,尤其是堤防、水库大坝、水闸等工程进行排查,及时掌握工程破坏的情况及其隐患,有针对性地制订抢修方案,尽可能组织修复、控制险情。
地震前后,往往伴有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加之震后的余震,对水利工程的修复极为不利。因此,在灾害过程中不可能对工程的毁损进行彻底修复,而只能按照“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的原则,设法消除险情和隐患。
例如,当堤防、土坝出现渗漏、管涌时,可采取导渗、筑平压井、反滤坝、堤外堵洞等措施;对可能漫溢的堤防或土坝,应及时加筑子堤,或用木板平竖在堤顶,板后用木桩支撑固定;对于发生裂缝和滑坡的堤防,应采取筑阻滑土撑(墩)、削顶减坡、抛石压坡等措施;对于坝基、坝肩漏水的问题,可采取封堵、筑平压井、反滤压渗、反滤导渗等办法解决。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因垮坝而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对于受损和有隐患的水库大坝,要设法及时泄空水库,从根本上保证大坝及其下游群众的安全。如果溢洪道受到破坏,或水库下游的泄水渠道因滑坡、坍塌而壅阻,不能及时泄水时,那么就要采取果断措施,对下游居民进行紧急转移,确保其生命安全,同时设法疏通渠道,修复溢洪道、泄水涵管等泄水设施,确保水库大坝、水电站等工程的安全。
地震灾害中水利工程的应急处理还涉及水、雨、工情的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的优化调度问题,应按事先制定的紧急预案对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既应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又要保证工程的安全,同时还要提前做好准备,应对因降雨、余震等而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对水利工程的不利影响。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水利部门有权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以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篇十二
1.1业务不精漏项。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写人员经验、精力有限,不能对图纸中各个细节及施工工艺、流程全面熟悉,或者由多人编写,彼此之间衔接不畅,导致工程量清单中出现遗漏。
1.2人为故意漏项。
为简化复杂的编写过程,同时也为发包方规避施工后的价款风险,甚至设置陷阱,使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简化。
1.3招标图纸不完善漏项。
招标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问题,与施工图纸有偏差,或施工图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增减、变更。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往往直接漏列这部分项目。
二、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措施。
在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水利枢纽工程中有采用固定总价的项目,有采用固定单价的项目。总价项目往往不只是基于过程实际,更多时候由于发包方认为项目总价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简便而易于操作,同时,也希望通过固定总价来规避风险,从而控制工程造价;在固定单价项目中,招标图纸中存在而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也会根据相应的文件认为该项目已经考虑在工程报价中。因此,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标投标阶段得到很好的解决,或者被双方忽略,甚至发包方有意为之。在施工过程中无疑需要增加项目的实施费用,甚至耽误工期。所以,作为投标方和将来的承包方,在其参与的各个阶段均需要及时并妥善处理好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
2.1招标投标阶段中工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措施。
作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员以及造价人员,应具有充分的敏感性、洞察力和责任心。在招标投标阶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a.全面熟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相应的各类文件和相应的施工规范。对存在的疑义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
b.研究本单位将投入的施工资源以及本单位成熟的施工工艺、施工流程。
c.需要充分踏勘现场,主要了解施工现场环境,包括现场工况条件,工程所在地人文、社会、自然、经济等环境,现场水文、地质情况。对前面提到的泵站施工进场道路基础处理以及固定总价和其他以项为单位的项目更要充分详细了解相对应的工况。
d.根据施工图纸,全面列出相应的工程项目并准确计算其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项及工程量偏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疑问,请求招标人明确。如果招标人明确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增加的项目进行报价;如果招标人明确维持原工程量清单项目或不答复,投标人不得自行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而应该将该项目费用分配到其他项目中,同时应保证其他项目综合价款具有相应的价格竞争力。
2.2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措施。
招标投标阶段由投标人员与招标人协调、接洽,而进入施工阶段,多数施工单位将由项目部与发包人协调、接洽。而投标人员多半不参与项目部管理,尤其是造价预算人员的更换。期间,需要全面的、完整的资料交接,招标投标阶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案应全面地移交给项目部,完全由施工人员接手,并在施工过程中密切关注。千万要去除中标就万事大吉的思想理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应及时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沟通。施工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应主动提出并上报监理,请求确认,以免影响施工计划的实施。承包人在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时,应对照招标投标文件、招标图纸等,当发现不一致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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