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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一
1.1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和《国投煤炭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等形式实现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
2.1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筹措项目资金,协助配合或参与基本建设的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3.1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
3.2.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
3.2.3.1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
3.2.3.3该融资业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国投集团的实际控制力或会计收益的。
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见》执行。
3.2.4资产财务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股东投资协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3.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与工程结算工作。
3.3.2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3.3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公司基建管理部、计划经营部等部门应及时向资产财务部提供相关设计、施工合同等文件。资产财务部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订货等有关合同和结算资料,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资产财务部付款时要认真审核每笔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合法。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3.3.4工程预付款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通常情况下约定为合同总价的5%,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50%。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10%。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报告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3.3.5支付工程预付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向监理人取得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并经报经子公司工程部审核,按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提交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
3.3.5.1工程发(承)包协议书已经签订;
3.3.5.2承包人向公司提交的工程履约保函已经公司计划经营部和监理公司认可并送达资产财务部收存。
3.3.6工程预付款应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合同对扣回工程预付款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开始起扣,在累计支付的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金额65%时扣清。
3.3.7扣回工程预付款有以下两种方法,公司可选择使用。
3.3.7.1分月平均法,即在工程进度达到规定起扣比例到扣清比例之间的个月中平均扣回。起扣时间和扣清时间可由监理公司查阅施工进度计划后提供给计划经营部核准。
3.3.7.2公式法,即每月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c-fs)/(fs-fs)]×a-k。
r――当月进度付款中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c――累计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价款;f――工程预付款起扣比例(应在20%至40%之间);f――工程预付款扣清比例(应在65%至80%之间);s――合同总价;a――预付工程款总额;k――累计已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
3.3.8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预付款的,依照合同规定预付比例,按以下程序审核支付:
3.3.8.1材料已经到达工地并经承包方、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共同验收入库,办理手续。
3.3.8.2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材料合格证以及发票或价格证明文件。
3.3.8.3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要求并经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书面认可后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核准。
3.3.8.4按照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
3.3.9材料预付款的扣回办法:该批材料在进场后6个月之内可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的,由工程部和监理方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材料预付款扣回计划,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按批准的计划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耗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从付款后的次月起在6个月内平均扣回。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确保在累计工程进度款结算至合同总价的80%时将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回。
3.3.10工程进度款按合同规定分月结算(或分工程部位结算),月工程进度款按审定的承包方实际完成进度金额的85%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应不高于合同总包价的85%,即竣工前保留金应控制在合同价值的15%或以上。
3.3.11工程进度价款的审定:
3.3.11.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3.11.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进行复核签字,并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证书。
3.3.11.3子公司工程部收到并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签注审核意见后按照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批流程报送投资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3.11.4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批流程:
a)子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工程量;
b)基建管理部就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审核签字;
c)计划经营部工程进度结算价款;
d)计划经营部经理审核签字;
e)主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审批;
f)大于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g)子公司将审批资料原件报送资产财务部核算已完工程成本并列入次月资金付款计划。
3.3.12支付工程进度款:
3.3.12.2子公司工程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后编制“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执行工程款付款流程。
3.3.12.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经审核确认的累计已完工程进度价款,其中当月已完工程进度价款;
b)工程预付款本次扣回、累计扣回和剩余金额;
c)材料预付款本次扣回、累计扣回和剩余金额;
d)甲供材料本次扣回、累计结算价款;
e)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f)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g)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扣除的保留金额;
h)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j)其他应抵扣项目(在付款申请单中应列示具体项目内容,不可以列示“其他”项)。
3.3.12.4工程付款审批流程。
a)子公司(或项目承办部门)收集付款资料,填写“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
c)资产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
e)付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f)资产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3.3.13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以下主要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3.13.1总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相关资料。
3.3.13.2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签字;
3.3.13.3子公司工程部复核工程量。
3.3.13.4公司计划经营部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3.3.13.5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3.3.13.6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审批签字;
3.3.13.7100万元级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签字;
3.3.13.9资产财务部依据经审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审计报告确认相关负债和单项工程价值。
3.3.14竣工结算付款额的确定:
3.3.14.1根据经审计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按合同规定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竣工结算总值的5%)后为工程竣工结算后应付给工程承包人的累计应付工程价款,累计应付工程价款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各项预付款、代扣款、代缴款后的余额为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实际支付的竣工结算付款额(亦称完工结算尾款)。
3.3.14.3竣工结算付款额=竣工结算累计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甲供材料款+其他代扣代缴款)。
3.3.14.4其他代扣代缴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工程用水费、电费;
b)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资产价值及其使用费;
c)建设单位统一支付的保险费应向施工单位收回的金额;
d)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
e)其他代扣代缴款项。
3.3.14.5支付竣工结算付款额的审批流程除按照上述工程进度款审核流程办理的同时,需要增加竣工结算会签表,要求施工单位取得所有之间和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字,间接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商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目的在于检查和防止非常规结算项目被遗漏。
3.3.15所有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始单据,须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签字,资产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方可付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基建管理部和计划经营部应配合资产财务部清理发生的所有工程支出。
3.3.16凡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国家统一调价及设计变更等追加费用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7工程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的,其行为应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及工程款的支付仍然由总包单位向公司统一办理。
3.4大中型设备的采购付款。
3.4.1大型设备采购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分次付款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交货款和质保金四段方式。
3.4.1.1设备预付款通常规定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各月内付款:
a)合同已生效;
b)供应商已提交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2进度款通常为合同价款的30%,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
a)合同设备主要原材料已经进厂并经驻厂监造和买方确认;
b)已提供经业主监造代表签字确认的进度完成证明;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3交货款是在设备到货检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
a)供应商已按规定时间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
b)已提供业主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
c)已提供业主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d)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装箱清单;
e)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f)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g)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4剩余合同价款的10%为设备保证金,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金额):
a)每套设备保质期已满且没有问题;
b)已提供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明;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2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标的不同等原因,设备采购付款方式还有预付款、交货付款和质保金三段式等多种付款方式,采购中小型设备亦可采用交货付款、质保金两段付款,采购小型通用设备还可以采用验货一次付款方式结清货款。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主办会计均应认真审核付款依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依照合同审查是否满足相应节点付款条件。
3.5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特点。
3.5.1公司在基本建设期间和投产运营以后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度。
3.5.2针对基本建设期间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部分会计科目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3.5.2.1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二级科目,其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应按单项工程设三级明细账核算。设备投资设置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器具三个二级科目后再按单台设备建立设备台账核算。待摊投资设置建设管理费、建设场地征用费等三级明细账核算,为满足财务报告和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建设管理费等应进一步划分明细账户。
3.5.2.2工程物资科目核算已为建设项目购入尚未领用的各种建材和设备等在库物资,本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建筑材料、待安装设备、仪器、电子设备和工具器具等明细科目分类核算,仓库应按资产品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核算。
3.5.2.3应付账款科目核算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已完工工程价款和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设备、材料款。本科目应分别按施工单位和器材供应商设明细账户核算。
3.5.2.4按合同规定应预付的工程款和预付的器材款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器材)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5.3核算过程中,若工程物资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当月尚未收到发票账单,货款尚未支付的.,按暂估价入账,下月初在用红字分录予以冲回。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签订购货合同的,在工程物资到达并验收入库的当月,如无法取得发票,可根据购货合同、设备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金额确认资产和负债,避免形成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
3.5.4按照新增值税法关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规定,公司为建设项目购入的设备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设备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账户,设备的价款记入工程物资科目。
3.5.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此,资产财务部主办会计应负责及时与税务机关及工程总承包人沟通,商定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3.5.5.1无论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工程总承包人或是建设单位,总承包方都应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提交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5.5.2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建设单位的,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与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拟定《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操作规则》,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5.5.3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总承包人的,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向总承包人索取其在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5.6基本建设项目在验收前需要试运行的,在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形成的产品可供销售的,在该部分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应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税后冲减工程成本。
3.5.7因基建项目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工程验收之前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基建项目成本。工程验收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5.8应合理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维护用工具等收益性支出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3.5.9应定期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季度可以选择重点类别和品种进行抽查盘点,年终必须全面盘点。如出现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物资的,按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差额,工程尚未完工的应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项目成本,已完工项1目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5.10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公司应当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月内暂估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计提折旧。
3.5.11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基建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应由基建管理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值依据并测定减值金额,由基建管理部拟定在建工程减值报告报董事会批准,资产财务部据以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5.11.1基本建设项目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3.5.11.2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5.11.3其他可以证明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6.1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防范风险,公司基本建设应当全面实行保险管理制度。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公司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按照避险、高效原则制定并落实建设项目的保险管理方案。
3.6.2公司应当采用或比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保险的承保机构。
3.7.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工程项目建成后,用实物和货币计量,报告竣工工程实际成本、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公司应高度重视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7.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在上级公司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中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该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3.7.3公司向上级公司报送竣工结算报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备案申请,经上级公司办理完有关备案手续后,应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确认。对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等应以董事会批复确认的结果为准进行账务处理。
3.7.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发包合同、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以及财务核算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3.7.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一般程序:
3.7.5.1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料。系统整理所有的技术资料、工程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及变更与签证材料,并分析其准确性。
3.7.5.2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和节余物资,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据此对各种实物资产逐项盘点核实。
3.7.5.3填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7.6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7.6.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摘要及正文;
3.7.6.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3.7.6.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主要包括:
a)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封面;
b)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c)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最加、减少汇总表;
e)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f)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
g)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明细表;
h)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3.7.6.5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介机构审核(审计)报告。
3.7.7向上一级公司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附电子版)。
3.7.7.1关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申请报告;
3.7.7.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表(一式三份);
3.7.7.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书(含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7.7.4有资质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含审核机构资质证明、主要审核人员资质证明、决算审核委托书、竣工决算审核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3.7.8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准确分类,禁止对资产进行打包交付,确保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账卡实物相符。
3.7.9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如果确实不能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权属证明的,应当指定相关责任部门限期办理。
3.8.1公司应按照《国家投资开发公司财务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情况报告,并单独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8.2基本建设财务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事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的数据统一通过公司信息采集系统报送。事件报告是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应严重关注的事项以及为使项目正常运行必须立即加以注意和处理的事项的特别报告。
3.8.3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将有关事项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影响情况报送上级单位:
3.8.3.1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事项,例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工程事故;
3.8.3.2严重影响投资控制的事项,例如工程施工中的重大例外事项;
3.8.3.3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3.8.3.4设计、采购、建造或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偏差、缺陷等事项;
3.8.3.5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4.1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通称“公司”)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活动。
4.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3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二
1.1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和《国投煤炭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等形式实现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
2.1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筹措项目资金,协助配合或参与基本建设的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3.1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
3.2.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
3.2.3.1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
3.2.3.3该融资业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国投集团的实际控制力或会计收益的。
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见》执行。
3.2.4资产财务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股东投资协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3.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与工程结算工作。
3.3.2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3.3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公司基建管理部、计划经营部等部门应及时向资产财务部提供相关设计、施工合同等文件。资产财务部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订货等有关合同和结算资料,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资产财务部付款时要认真审核每笔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合法。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3.3.4工程预付款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通常情况下约定为合同总价的5%,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50%。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10%。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报告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3.3.5支付工程预付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向监理人取得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并经报经子公司工程部审核,按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提交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
3.3.5.1工程发(承)包协议书已经签订;
3.3.5.2承包人向公司提交的工程履约保函已经公司计划经营部和监理公司认可并送达资产财务部收存。
3.3.6工程预付款应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合同对扣回工程预付款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开始起扣,在累计支付的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金额65%时扣清。
3.3.7扣回工程预付款有以下两种方法,公司可选择使用。
3.3.7.1分月平均法,即在工程进度达到规定起扣比例到扣清比例之间的个月中平均扣回。起扣时间和扣清时间可由监理公司查阅施工进度计划后提供给计划经营部核准。
3.3.7.2公式法,即每月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c-fs)/(fs-fs)]×a-k。
r――当月进度付款中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c――累计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价款;f――工程预付款起扣比例(应在20%至40%之间);f――工程预付款扣清比例(应在65%至80%之间);s――合同总价;a――预付工程款总额;k――累计已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
3.3.8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预付款的,依照合同规定预付比例,按以下程序审核支付:
3.3.8.1材料已经到达工地并经承包方、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共同验收入库,办理手续。
3.3.8.2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材料合格证以及发票或价格证明文件。
3.3.8.3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要求并经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书面认可后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核准。
3.3.8.4按照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
3.3.9材料预付款的扣回办法:该批材料在进场后6个月之内可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的,由工程部和监理方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材料预付款扣回计划,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按批准的计划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耗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从付款后的次月起在6个月内平均扣回。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确保在累计工程进度款结算至合同总价的80%时将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回。
3.3.10工程进度款按合同规定分月结算(或分工程部位结算),月工程进度款按审定的承包方实际完成进度金额的85%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应不高于合同总包价的85%,即竣工前保留金应控制在合同价值的15%或以上。
3.3.11工程进度价款的审定:
3.3.11.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3.11.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进行复核签字,并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证书。
3.3.11.3子公司工程部收到并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签注审核意见后按照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批流程报送投资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3.11.4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批流程:
a)子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工程量;
b)基建管理部就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审核签字;
c)计划经营部工程进度结算价款;
d)计划经营部经理审核签字;
e)主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审批;
f)大于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g)子公司将审批资料原件报送资产财务部核算已完工程成本并列入次月资金付款计划。
3.3.12支付工程进度款:
3.3.12.2子公司工程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后编制“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执行工程款付款流程。
3.3.12.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经审核确认的累计已完工程进度价款,其中当月已完工程进度价款;
b)工程预付款本次扣回、累计扣回和剩余金额;
c)材料预付款本次扣回、累计扣回和剩余金额;
d)甲供材料本次扣回、累计结算价款;
e)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f)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g)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扣除的保留金额;
h)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j)其他应抵扣项目(在付款申请单中应列示具体项目内容,不可以列示“其他”项)。
3.3.12.4工程付款审批流程。
a)子公司(或项目承办部门)收集付款资料,填写“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
c)资产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
e)付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f)资产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3.3.13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以下主要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3.13.1总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相关资料。
3.3.13.2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签字;
3.3.13.3子公司工程部复核工程量。
3.3.13.4公司计划经营部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3.3.13.5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3.3.13.6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审批签字;
3.3.13.7100万元级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签字;
3.3.13.9资产财务部依据经审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审计报告确认相关负债和单项工程价值。
3.3.14竣工结算付款额的确定:
3.3.14.1根据经审计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按合同规定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竣工结算总值的5%)后为工程竣工结算后应付给工程承包人的累计应付工程价款,累计应付工程价款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各项预付款、代扣款、代缴款后的余额为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实际支付的竣工结算付款额(亦称完工结算尾款)。
3.3.14.3竣工结算付款额=竣工结算累计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甲供材料款+其他代扣代缴款)。
3.3.14.4其他代扣代缴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工程用水费、电费;
b)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资产价值及其使用费;
c)建设单位统一支付的保险费应向施工单位收回的金额;
d)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
e)其他代扣代缴款项。
3.3.14.5支付竣工结算付款额的审批流程除按照上述工程进度款审核流程办理的同时,需要增加竣工结算会签表,要求施工单位取得所有之间和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字,间接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商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目的在于检查和防止非常规结算项目被遗漏。
3.3.15所有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始单据,须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签字,资产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方可付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基建管理部和计划经营部应配合资产财务部清理发生的所有工程支出。
3.3.16凡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国家统一调价及设计变更等追加费用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7工程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的,其行为应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及工程款的支付仍然由总包单位向公司统一办理。
3.4大中型设备的采购付款。
3.4.1大型设备采购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分次付款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交货款和质保金四段方式。
3.4.1.1设备预付款通常规定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各月内付款:
a)合同已生效;
b)供应商已提交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2进度款通常为合同价款的30%,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
a)合同设备主要原材料已经进厂并经驻厂监造和买方确认;
b)已提供经业主监造代表签字确认的进度完成证明;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3交货款是在设备到货检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
c)已提供业主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d)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装箱清单;
e)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f)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g)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4剩余合同价款的10%为设备保证金,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金额):
a)每套设备保质期已满且没有问题;
b)已提供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明;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2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标的不同等原因,设备采购付款方式还有预付款、交货付款和质保金三段式等多种付款方式,采购中小型设备亦可采用交货付款、质保金两段付款,采购小型通用设备还可以采用验货一次付款方式结清货款。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主办会计均应认真审核付款依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依照合同审查是否满足相应节点付款条件。
3.5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特点。
3.5.1公司在基本建设期间和投产运营以后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度。
3.5.2针对基本建设期间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部分会计科目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3.5.2.1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二级科目,其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应按单项工程设三级明细账核算。设备投资设置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器具三个二级科目后再按单台设备建立设备台账核算。待摊投资设置建设管理费、建设场地征用费等三级明细账核算,为满足财务报告和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建设管理费等应进一步划分明细账户。
3.5.2.2工程物资科目核算已为建设项目购入尚未领用的各种建材和设备等在库物资,本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建筑材料、待安装设备、仪器、电子设备和工具器具等明细科目分类核算,仓库应按资产品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核算。
3.5.2.3应付账款科目核算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已完工工程价款和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设备、材料款。本科目应分别按施工单位和器材供应商设明细账户核算。
3.5.2.4按合同规定应预付的工程款和预付的器材款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器材)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5.3核算过程中,若工程物资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当月尚未收到发票账单,货款尚未支付的,按暂估价入账,下月初在用红字分录予以冲回。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签订购货合同的,在工程物资到达并验收入库的当月,如无法取得发票,可根据购货合同、设备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金额确认资产和负债,避免形成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
3.5.4按照新增值税法关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规定,公司为建设项目购入的设备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设备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账户,设备的价款记入工程物资科目。
3.5.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此,资产财务部主办会计应负责及时与税务机关及工程总承包人沟通,商定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3.5.5.1无论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工程总承包人或是建设单位,总承包方都应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提交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5.5.2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建设单位的,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与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拟定《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操作规则》,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5.5.3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总承包人的,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向总承包人索取其在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5.6基本建设项目在验收前需要试运行的,在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形成的产品可供销售的,在该部分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应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税后冲减工程成本。
3.5.7因基建项目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工程验收之前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基建项目成本。工程验收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5.8应合理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维护用工具等收益性支出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3.5.9应定期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季度可以选择重点类别和品种进行抽查盘点,年终必须全面盘点。如出现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物资的,按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差额,工程尚未完工的应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项目成本,已完工项目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5.10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公司应当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月内暂估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计提折旧。
3.5.11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基建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应由基建管理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值依据并测定减值金额,由基建管理部拟定在建工程减值报告报董事会批准,资产财务部据以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5.11.1基本建设项目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3.5.11.2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5.11.3其他可以证明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6.1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防范风险,公司基本建设应当全面实行保险管理制度。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公司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按照避险、高效原则制定并落实建设项目的保险管理方案。
3.6.2公司应当采用或比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保险的承保机构。
3.7.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工程项目建成后,用实物和货币计量,报告竣工工程实际成本、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公司应高度重视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7.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在上级公司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中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该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3.7.3公司向上级公司报送竣工结算报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备案申请,经上级公司办理完有关备案手续后,应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确认。对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等应以董事会批复确认的结果为准进行账务处理。
3.7.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发包合同、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以及财务核算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3.7.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一般程序:
3.7.5.1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料。系统整理所有的技术资料、工程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及变更与签证材料,并分析其准确性。
3.7.5.2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和节余物资,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据此对各种实物资产逐项盘点核实。
3.7.5.3填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7.6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7.6.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摘要及正文;
3.7.6.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3.7.6.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主要包括:
a)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封面;
b)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c)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最加、减少汇总表;
e)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f)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
g)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明细表;h)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3.7.6.5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介机构审核(审计)报告。
3.7.7向上一级公司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附电子版)。
3.7.7.1关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申请报告;。
3.7.7.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表(一式三份,);
3.7.7.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书(含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7.7.4有资质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含审核机构资质证明、主要审核人员资质证明、决算审核委托书、竣工决算审核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3.7.8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准确分类,禁止对资产进行打包交付,确保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账卡实物相符。
3.7.9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如果确实不能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权属证明的,应当指定相关责任部门限期办理。
3.8.1公司应按照《国家投资开发公司财务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情况报告,并单独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8.2基本建设财务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事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的数据统一通过公司信息采集系统报送。事件报告是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应严重关注的事项以及为使项目正常运行必须立即加以注意和处理的事项的特别报告。
3.8.3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将有关事项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影响情况报送上级单位:
3.8.3.1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事项,例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工程事故;
3.8.3.2严重影响投资控制的事项,例如工程施工中的重大例外事项;
3.8.3.3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3.8.3.4设计、采购、建造或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偏差、缺陷等事项;
3.8.3.5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4.1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通称“公司”)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活动。
4.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3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录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
附录2合同款项付款申请单。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三
施工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是以项目经理部为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施工项目管理中现金管理,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链接建筑材料(机具)计划、采购和报销的重要环节。是结算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劳务承包、项目分包、专业承包之间经济往来的方法和手段。
一、凡是购进的各种材料及其物品必须持购物发票(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要索取正式发票)、材料采购入库单或者非入库材料用品报销审批单,到财务部门报账。当日事项当天报账,最迟不得超过三天。
二、建筑材料采购实施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暂定为人民币一万元)。采购计划超出备用金金额时,材料员支款必须出纳员出据借据,要求每天与出纳员结清当前款项及账目。
三、大宗材料(指砂石、砌块、钢材、水泥等分批量进场的建筑材料)进场保管员必须填制材料采购入库单,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及时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四、大宗材料出库使用时,施工员(工长)根据工程进度或者定期测算各种材料的用量(即已进场量扣除现场存量),填制施工材料出库单,经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签字后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五、不需要入库的一次性使用的零星修理费、管理物品、间接材料及其他非入库用品须填报《非入库材料用品报销审批单》,经注明用途、内容、采购人、使用单位(人)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销。
六、建筑施工物料用品、施工机具和低值易耗品须一次性摊销并建立备品帐,逐级分类,按月查验。
七、建筑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和项目所必需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其正常维护、维修的费用经专业修理人员、工长和项目经理确认以后直接列入维修费用。
八、施工员(工长)对现场零星用工和外来机械台班要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每项工作完成后施工员在当天的现场记录上签字,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定期开出票据,连同现场工作记录按月(每月25日前)报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九、各分包施工队(班组)凭零星用工核算单或机械台班核算单每月25日到30日到财务部门对账,办理内部往来手续或现金结算。
十、按形象进度拨款或预付工程款的各施工队(班组)在完成已完成工程量后填报拨款申请单,经相关人员审批后办理财务往来手续(施工队负责人出具收据),支付工程款。
十一、项目经理部与各相关经济核算体(专业承包、项目分包、劳动承包队伍、其他项目部)、总公司、开发公司之间发生的财务往来票据要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转账业务。
十二、财务账与保管帐每月至少核对一次。要求仓库保管员建立保管帐,做好材料出(入)库凭证及材料月总结(包括大宗材料月统计报表、库存材料清单和应收物品统计表)
十三、出纳人员要日清月结。及时清理和传递票据,达到账款相符;清理现金,每日库存现金全数上缴归库。
十四、财务部门在30日前向工程计划部门索取下个月工程计划单,结合本月实际支付情况做好下个月财务预算,报总公司和集团作为指导经营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五、会计核算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总公司和集团上报资金平衡表、费用支出与计划对比表、建筑材料使用与计划对比表、财务分析表及其附属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原则
(一) 会计核算期间,以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 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三) 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记价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核算体系,做好项目预算、项目成本控制、竣工决算工作。
(二) 做好项目资金的筹措,筹资成本的控制,保证资金的供给,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降低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 加强财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期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
第四条 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是项目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项目相关部门要认真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办事。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设要认真做好概预算审核,土建工程项目施工、设备采购、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严格遵守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标价格。
第三章 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及控制
第七条 建设成本是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对于强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项目建设超规模,超概算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指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
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具体内容为: 1 各种房屋和建筑物支出。
2 设备附着物支出。
3 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支出。
4 拆除、整理支出。对工作现场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
场地平整支出,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程支出。
(二)公司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不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只能作为往来款处理。
(三)根据施工企业按进度提供的发票或经有权审核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单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二 设备投资核算
(一)设备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为生产准备的不移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购入时,无论是验收入库还是直接交付使用,都直接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三)需要安装的设备购入后,无论是验收入库,还是直接交付安装,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1 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
2 安装所需的图纸已经具备。
3 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验收完毕,吊装就位并安装。
(四) 对列入房屋、建筑物等建筑工程预算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设备,出库安装时,不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五) 需要安装设备的基础、支柱等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不能作为设备投资支出。
三 待摊投资核算
待摊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内容为: 1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具体内容为:工资及津贴、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费用。
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包括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
3 勘察设计费。包括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在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必须要进行试验所发
生的各项费用。
5 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建设前期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支出。
6 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在项目基建活动中签定有关合同经法定公证部门公证的费用,以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请工程监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费用。
7 贷款项目评估费。项目贷款由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8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以及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1 耕地占用税。指建设地点占用了耕地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2 借款利息。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
13 固定资产折旧费
14 其他待摊投资支出。
四 其他投资核算
其他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具体内容为:
1 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费用。
2 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包括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3 递延资产: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不能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递廷费用,主要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生产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非常性损失。
五 项目建设成本控制
(一) 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工资及津贴、招待费、差旅费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和补贴费用管理制度》执行,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参照上级部门及公司相关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将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在规定的范围。
(二) 印花税、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 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合同公证及质监费、贷款项目平估费、中介机构审计费、土建工程、设备采购严格按合同标准执行。
(五) 因特殊情况出现超概算或者因设计变更确需增加工程成本的,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论证,做出预算,通过有权审计的部门审核,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四章 项目基建资金核算
第八条 项目基建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含国情补助资金,国情转贷资金)、银行贷款、企业自等资金。
第九条 国债专项资金是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 设置国债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项核算,单独反映。
(二) 严格国债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按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申请拨付。
(三) 严格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四) 配套资金(含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到位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规定的比例。
(五)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1 土建工程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公开招投标中标且签定正规合同的施工单位。
(2) 必须提供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土建部门、审计部门,常务付指挥长、财务部门、项目法人签字后方可付款或者是由财政部门(含财政授权的评审机构)审核的结算单,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才能使用资金。
(3) 必须提供有效票据。
2 设备采购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公开招投标中标且签定正规合同的供货单位。
(2) 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款项。
(3) 必须提供有效票据。
第十条 银行贷款资金的棱算。
(一) 银行贷款资金是为了项目建设向备商业银行申请的项目贷款资金。
(二) 严格项目贷款方案论证,降低筹资成本。
(三) 项目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四) 严格区分建设期贷款利息和生产运行后的贷款利息,只有建设期的贷款利息才能计八建设成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建设成本。
(五) 严格执行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具体
比较国债专项资金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筹资金的核算
(一) 企业自筹资金是企业为了项目建设,与国债资金、银行贷款资金配套而筹集的资金。
(二)企业自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参照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组成。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应严格按照验收,决算.审核、审价四个程序实施,编制决算书前,要组织项目管理、决算、审核、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实地验收,认真复核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复核决算定额适用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工程经验收、决算,审核后,须送中介机构审价,审价确认后编制决算书。
第十五条 根据决算书等财务帐目编制财务决算审批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决算办理完成后,将决算表、帐簿、凭证、报表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 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工程项目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强化项目成本管理,发挥财务在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前项目施工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形式
根据公司的核算体制、投资方式等因素,工程项目部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操作,实行独立核算形式。
第三条 会计和出纳的职责
会计和出纳,一般要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学习会计专业知识,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能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1、会计的职责:
(1)负责拟定本工程项目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工作法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组织会计日常核算,认真记账、复核、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按集团财务部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会计报表。每月应与出纳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并盘点现金库存。做到账账、账款相符。对与银行方面余额不符的,要经过勾对后进行余额调节,确保不出差错。
(3)上报母公司的报表。工程项目部组建后,会计应到母公司拷贝样
表。样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实收资本(公积)明细表》、《税金明细表》、《往来明细表》。
(4)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5)准确核算项目部应交分摊的各项税费、应拨工程款、以及施工工程成本。
(6)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项目部商业机密。
(7)完成项目部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2、出纳的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银行单据、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登记日记账后及时报送会计入账。
(2)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薄。每月配合会计进行一次对账、保证月末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相符。配合会计盘点现金库,确保现金无差错。
(3)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登记簿。作废的汇款等有效凭证、支票正联及其存根,除有的银行收回外,其余应于当月报送会计装订在记账凭证内。
(4)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5)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项目部商业机密。
(6)完成项目部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财务日常工作程序
1、健全财务管理机制,会计、出纳分人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应职责
明晰,互不兼管。财务印章及银行账户印鉴,采取分管制度,出纳一枚,会计一枚,其中一人外出时,交由项目经理代管。
2、银行支票开出时,其存根应由收款人签字或盖章。
3、入账凭证要求正规、合法。对于发生的业务,应开具对口行业的正规发票。不能获取正规发票的,应由业务经办人开具利达建设工程集团印制的《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出付款单》。所有入账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有项目部经理签批手续。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始凭证、白条,均不得报销、入账。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
1、因业务工作需要,借款人的借据需经项目部经理签字后方可支付现 金,或经银行转账付款。
2、借款人每项工作办完后,应及时结账报账,归还借款。借款人未及 时偿还的借支,财务有权扣收工资,抵偿还款。
3、大额的资金收、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汇款,以确保财务人员的 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不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款项收支手续,造成事故的, 由当事人负责。
4、银行有效凭证不启用无加盖印鉴。空白凭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银行书面挂失。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支票存根因故遗失,支票使用人应及时报告会计、项目经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开户银行。
5、加强现金管理,现金收取后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过夜。确
需大额现金存取,必须有人陪同,严格执行现金配额使用。任何人不得坐支、挪用企业资金,更不得公-款私存。因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卡办理款项收付的,必须使用专卡,利息全额入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工程资金的管理。对于甲方按照合同应拨的工程款,不得直接拨付到项目部,应先拨入母公司账户,并按规定交纳应缴的各项税费、各项技术服务费、母公司提供服务的分摊费用等,再将工程款拨付到项目部银行账户。
第六条 资产的管理
1、购置资产必须经项目部经理批准。小型材料及用品,由工程项目部自行购买。
2、购买批量材料,须向集团公司材料采购供应部申请,由集团公司材料采购供应部集中统一购买、调拨使用。
3、必须建立完善的资产出入库手续。购买的资产、材料的入库、领用,应按照领导的安排和批准手续,开具出入库单,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收发实物后及时登记资产、材物料账、并及时计算出结存。
4、资产和材物料要定期盘点库存,确保账实相符。如有损失,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职工工资及福利
1、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根据施工地区、施工条件及工种等情况确定。
2、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按照集团公司缴纳标准,由集
团公司代收代缴。其他人员及工人社保,由项目部与当事人协商签约确定。
第八条 材料、资产的`核算
1、钢材、商品混凝土、砖、水电器件等所有材料,购进发票后应附入库单等相关附件。领用后要按照手续齐全的领用凭证,编制《材料领用汇总表》。凭证、报表要有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2、工程项目部存货(库存商品)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存货发出时,一律采用“移动平均法”计价。
3、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建立低值易耗品领用台账,定期盘点,达到报废的应予以核销。
4、周转材料的摊销,采用“分期摊销法”进行核算。
5、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进行核算。
6、每月25日为材料结账日,材料管理人员向财务上报《材料领用汇总表》,并附材料领用的详细清单。财务部以此为依据,进行材料成本核算,并核销材料账。
7、做好账实核对工作。会计人员应与保管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资产、材料的账账、账实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于产生的库存差异,材料管理人应填报《材料盘点表》,说明情况,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处理。
第九条 凭证报销程序。
凡是经领导批准的开支,费用发生后,必须取得相关合法、合规的原始发票,或内部付款单。经办人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1)经办人要在原始凭证上签明事由及姓名。零星单据要在财务人员
的指导下,进行整理、填制费用报销单,列明填制时间、项目、事由、金额、单据张数等,签上姓名。
(2)经办人应将发票、整理好的报销凭证送相关人员签字证明,或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经办人将费用单据送项目部经理签批后,方可到出纳处报账。
(4)对凭证要素完整、合格、手续齐全的费用单据,应及时予以报销。对有项目不清、内容不完整、金额有误的凭证,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六月 日开始执行。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1、由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性文件的收发、传阅、编制清单归类保存。
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图、技术核定单、变更通知单的收发,负责编制目录,分发清单,所有施工图的持有人应对图纸的修改,变更及时标识。
2、所有文件资料由文件批准人决定发放范围和份数,文件发放人应填写《文件和资料发放登记表》,按发放范围和数量发放文件,并做好编号及登记。
3、文件领用人在收到文件和资料时,应在文件发放的表格上登记签字。
4、在发放过程中,文件使用部门应及时撤出作废/失效文件。
5、当文件使用人的文件破损严重,影响使用时,应向文件发放部门办理更换手续,交回破损文件,补发新文件、编号不变,文件发放部门应将原破损文件收回处理。
6、文件使用人文件丢失后,应向文件发放部门办理补领手续,在补领申请时必须作出书面说明,文件发放部门在补发文件时应重新进行分发编号,并注明作废。
7、在用有效文件控制清单
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管理性《有效文件控制清单》,项目工程部负责编制技术性《有效文件控制清单》,以识别和管理在用有效文件及现行修订状态。
8、文件和资料的更改
a.当文件和资料需要更改时,应由文件更改人或更改部门填写《文件和资料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的理由依据和更改内容,如更改涉及其它部门时,应重新会审。
b.文件更改原则上应由原审批人审批,当原审批人不在或需指定其它人员审批时,则该人应得到相应的授权书和文件审批所需的有关背景资料。
c.经更改审批的文件,由审批人填写《文件和资料更改通知单》,并发至有关部门。
d.文件持有人根据《文件和资料更改通知单》的指令,直接在文件的相应处进行更改,但应确保内容的正确、清晰,并将《文件更改通知单》附于文件后或收回原文件,并做好发放登记。
e.文件更改后,文件更改部门应将更改内容审批件存档备查。
f.文件更改应做好记录和标识。
9、作废的文件应加盖“作盖”印章,已作废、失效的文件应在文件的使用场合中撤出。
10、文件和资料的保管
a.文件和资料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好所用的文件资料,防止丢失、损坏,若损坏丢失应向主管领导报告,批准后按二.5和二.6办理。
1
b.文件资料的存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c.文件管理人在调离岗位或存档时,必须移交全部文件,并作好文件移交记录。
11、文件和资料的使用控制
a.文件和资料需要时,由需要人填写《文件和资料复印审批表》,应经主管部门或部门负责人批准,规定复印的份数、编号,发放应做好记录和登记。
b.需要临时借阅文件的人员应填写《文件和资料借阅申请单》,经-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外借,如确需外借,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12、记录
文件和资料发放登记表
文件和资料收到登记表
文件和资料更改申请表
文件和资料更改通知单
文件和资料复印审批表
文件和资料存档(移交)记录
文件和资料补领审批表
有效文件控制清单
文件和资料借阅申请单
2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四
为提高工作责任性,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产品形成过程中及交付后所产生的各种质量损失,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外部质量损失索赔的管理程序,根据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原“质量赔偿制度”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1.内部质量损失:指交货前因产品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报废损失费、返工返修费、降级损失费、停工损失费、产品质量事故处理费)。
2.外部质量损失:指交货后因产品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索赔费、退货损失费、折价损失费、保修费)。
以上定义出自gb/t13339—91标准。
1.质量管理部负责将每月各车间检验员开具的返工、返修通知单、零件报废单、让步接收检验单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交财务价格部。
2.各仓库保管员负责将每月各车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超定额领料、、整修领料、售后服务领料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
3.销售部负责将每月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统计(差旅费、人工费、退货损失费、保修费等)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统计、列出损失费索赔额,填写报表并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
4.财务价格部根据质管部、仓库、销售部反馈的统计数据进行内外质量损失的统计,形成详细的项目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
1.凡因设计、制造及供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销售指令传递失误所造成的材料报废需超定额领料时,必须由所在车间检验员对其报废原因进行判定,并开具报废单。车间凭检验员签字认可的报废单及领料单方可重新领料,否则仓库不予发料。对于车间超定额领料同时各仓库保管员将每月各车间超定额领料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由财务价格部进行核价,统计损失情况。
2.凡因销售指令传递失误或设计、上道工序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返工、返修,其返工、返修损失按14元/小时计价;属供方厂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返工返修,则返工、返修损失按其影响程度的大小,分别以5倍、3倍、2倍的14元/小时计价;若供方厂有能力对自已的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返修的,则按因其停工所带来的损失的大小,分别以5倍、3倍、2倍14元/小时计价;因供方质量问题,但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让步接收的,其损失根据该质量问题的影响程度的大小,按本批物资总额5~10%计价。上述损失每月由质量管理部进行汇总统计,于每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
3.售后服务领用的所有材料(三包材料、收费材料、整修材料)必须在领料单用途一栏详细注明领料原因,并经质量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领料,(质量管理部做好台帐),否则仓库保管员不予发料,同时仓库保管员将每月售后服务领用材料情况进行汇总,于每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进行核价及损失统计。
4.凡因供方厂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人工费按14元/小时计价,同时销售部售后服务每月将外部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差旅费、服务人工费、索赔费、退货损失费等)于当月26日前报送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统计、列出损失费索赔额,填写报表并于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由财务价格部统计损失情况。
(略)
1.每月5日前财务价格部根据上月各部门上报的内外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列出详细的损失明细报表报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
2.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接到内外损失明细报表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内外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共同判定并进行责任分解,按上述索赔规定列出详细的索赔清单(索赔理由、人员、金额)报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向供方索赔的由财务价格部执行,向本公司员工索赔的由组织人事部执行(在每月工资中扣罚)。
(一)对生产过程中连续失职行为的加重处罚
1.同一操作者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质量问题二次以上,责任操作者按质量损失的100%索赔;当月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同样问题,责任操作者按质量损失的200%索赔,同时作下岗处理。
2.内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质量故障,原则上由本工序进行返修,否则由生产制造部安排返修,同时按1.5倍返修费用计价。因未及时返工返修而耽误按时交货或入库的,除按本规定执行质量损失索赔外,再对责任者追加扣罚50元;如返工返修后仍再出现质量损失,责任操作者按质量损失的100%扣罚,车间负责人按质量损失的5%扣罚。
(二)对不合格品转序和出厂的处罚
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管理,使不合格品流入下道的:
1.相关人员如:仓库保管员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品作隔离而导致不合格品转序或出厂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0;发生二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作下岗处理。
2.车间操作者擅自将不合格品进行装配,发生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发生二次,罚款500元,并作下岗处理;车间负责人擅自决定使用不合格品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
3.成品未经检验合格就交付放行的,发生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行政处理(如下岗、待岗等)。
(三)对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处罚
对因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质量损失,按上述规定的处罚比例进行索赔。第二次按75%比例索赔;第三次按100%索赔,当月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责任人予以下岗处理。
(四)对违规采购的处理
凡未按规定要求采购的,限期三天内退回更换,未能及时退回的按采购金额50~100%扣罚;年内累计发生三次的作下岗处理.
1、本规定未尽事宜,届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解释。
2、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六
一、坚持来客对口接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一般由对口业务股室负责接待,陪客人数一般限制在1d3人,严禁一客多陪。
二、坚持精简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不抽名烟、不喝名酒;早餐3元每人、午餐25元每人、晚餐同午餐标准。
三、坚持来客接待审批制度。凡来客接待均由有关业务股室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向局长提交“来客接待审批单”,局长签署同意后方准接待,否则有关费用由接待人自费。
四、坚持来客接待由主管局长和秘书股统一安排。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七
一、有事写请假条,请假1天由股长批准,请假2天报主管局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者报局长审批后,方可离开。
二、请假期满后,应当日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不能无故旷工。旷工1天扣3天的基本工资,旷工2天扣十天的。
基本工资,旷工3天扣当月的全部工资,旷工4天以上者按下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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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依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67号)、《民间非营业组织会计制度》文件精神,结合《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章程》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综合部是财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草拟协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进行协会年度收支总结。向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第四条保证收支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统一的专用票据更正、补充。
第五条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条负责保管财务档案以及资产安全,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协会资金外借,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借入资金。
第七条如协会解散、撤销或合并,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剩余资产。
第八条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九
3、根据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4、及时与内部银行对帐,编制'内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定期盘点现金,每月不少于两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保证帐款相符;。
6、协助财务主管整理、充实档案资料;。
7、负责工资奖金和其他款项的按时发放;。
8、进行工资台帐、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登记;。
9、负责项目人员医疗费的报销;。
10、作好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十
为了公司健康、良好的发展,现对公司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情况做出以下规定:
一、施工队负责人在开据建筑业发票,领用“外管证”开据完建筑业发票后,要及时将“外管证”归还公司,否则下次不予领取,如丢失“外管证”,将承担一切后果。
二、施工队负责人每次从甲方下拨的工程款,必须经过我公司银行账户,我公司除按规定代扣的税金和按比例扣除的管理费外,其余工程款我公司将及时拨付给施工队负责人。
三、公司在每次拨付当此工程款时,施工队负责人同时要将上一次开据建筑业发票的同等金额扣除按规定代扣的税金外的所有成本发票。
四、成本发票包括材料发票和人工工资,其中人工工资必须在建筑业发票总金额的20%以内,其余为材料发票。
五、我公司每月将对拨付给施工队负责人工程款的发放工人工资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如发现施工队负责人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将在以后每次拨付工程款时,扣留一定工资保证金。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十一
1.1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和《国投煤炭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等形式实现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
2职责。
2.1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筹措项目资金,协助配合或参与基本建设的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3管理要求。
3.1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
3.2.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
3.2.3.1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
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见》执行。
3.2.4资产财务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股东投资协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3.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与工程结算工作。
3.3.2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3.3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公司基建管理部、计划经营部等部门应及时向资产财务部提供相关设计、施工合同等文件。资产财务部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订货等有关合同和结算资料,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资产财务部付款时要认真审核每笔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合法。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3.3.4工程预付款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通常情况下约定为合同总价的5%,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50%。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10%。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报告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3.3.5支付工程预付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向监理人取得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并经报经子公司工程部审核,按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提交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
3.3.5.1工程发(承)包协议书已经签订;
3.3.5.2承包人向公司提交的工程履约保函已经公司计划经营部和监理公司认可并送达资产财务部收存。
3.3.6工程预付款应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合同对扣回工程预付款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开始起扣,在累计支付的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金额65%时扣清。
3.3.7扣回工程预付款有以下两种方法,公司可选择使用。
3.3.7.1分月平均法,即在工程进度达到规定起扣比例到扣清比例之间的个月中平均扣回。起扣时间和扣清时间可由监理公司查阅施工进度计划后提供给计划经营部核准。
r——当月进度付款中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c——累计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价款;f——工程预付款起扣比例(应在20%至40%之间);f——工程预付款扣清比例(应在65%至80%之间);s——合同总价;a——预付工程款总额;k——累计已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
3.3.8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预付款的,依照合同规定预付比例,按以下程序审核支付:
3.3.8.1材料已经到达工地并经承包方、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共同验收入库,办理手续。
3.3.8.2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材料合格证以及发票或价格证明文件。
3.3.8.3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要求并经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书面认可后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核准。
3.3.8.4按照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
3.3.9材料预付款的扣回办法:该批材料在进场后6个月之内可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的,由工程部和监理方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材料预付款扣回计划,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按批准的计划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耗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从付款后的次月起在6个月内平均扣回。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确保在累计工程进度款结算至合同总价的80%时将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回。
3.3.10工程进度款按合同规定分月结算(或分工程部位结算),月工程进度款按审定的承包方实际完成进度金额的85%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应不高于合同总包价的85%,即竣工前保留金应控制在合同价值的15%或以上。
3.3.11工程进度价款的审定:
3.3.11.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3.11.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进行复核签字,并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证书。
3.3.11.3子公司工程部收到并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签注审核意见后按照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批流程报送投资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3.11.4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批流程:
a)子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工程量;
d)计划经营部经理审核签字;
e)主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审批;
f)大于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g)子公司将审批资料原件报送资产财务部核算已完工程成本并列入次月资金付款计划。
3.3.12支付工程进度款:
3.3.12.2子公司工程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后编制“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执行工程款付款流程。
3.3.12.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经审核确认的累计已完工程进度价款,其中当月已完工程进度价款;
b)工程预付款本次扣回、累计扣回和剩余金额;
c)材料预付款本次扣回、累计扣回和剩余金额;
d)甲供材料本次扣回、累计结算价款;
e)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f)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g)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扣除的保留金额;
h)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j)其他应抵扣项目(在付款申请单中应列示具体项目内容,不可以列示“其他”项)。
3.3.12.4工程付款审批流程。
a)子公司(或项目承办部门)收集付款资料,填写“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
c)资产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
e)付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f)资产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3.3.13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以下主要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3.13.1总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相关资料。
3.3.13.2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签字;
3.3.13.3子公司工程部复核工程量。
3.3.13.4公司计划经营部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3.3.13.5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3.3.13.6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审批签字;
3.3.13.7100万元级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签字;
3.3.13.9资产财务部依据经审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审计8。
报告确认相关负债和单项工程价值。
3.3.14竣工结算付款额的确定:
3.3.14.1根据经审计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按合同规定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竣工结算总值的5%)后为工程竣工结算后应付给工程承包人的累计应付工程价款,累计应付工程价款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各项预付款、代扣款、代缴款后的余额为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实际支付的竣工结算付款额(亦称完工结算尾款)。
3.3.14.3竣工结算付款额=竣工结算累计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甲供材料款+其他代扣代缴款)。
3.3.14.4其他代扣代缴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工程用水费、电费;
b)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资产价值及其使用费;
c)建设单位统一支付的保险费应向施工单位收回的金额;d)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
e)其他代扣代缴款项。
3.3.14.5支付竣工结算付款额的审批流程除按照上述工程进度款审核流程办理的同时,需要增加竣工结算会签表,要求施工单位取得所有之间和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字,间接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商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目的在于检查和防止非常规结算项目被遗漏。
3.3.15所有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始单据,须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签字,资产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方可付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基建管理部和计划经营部应配合资产财务部清理发生的所有工程支出。
3.3.16凡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国家统一调价及设计变更等追加费用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7工程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的,其行为应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及工程款的支付仍然由总包单位向公司统一办理。
3.4大中型设备的采购付款。
3.4.1大型设备采购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分次付款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交货款和质保金四段方式。
3.4.1.1设备预付款通常规定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各月内付款:
a)合同已生效;
b)供应商已提交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2进度款通常为合同价款的30%,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3交货款是在设备到货检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
c)已提供业主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d)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装箱清单;
e)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f)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g)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1.4剩余合同价款的10%为设备保证金,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月内付款(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金额):
a)每套设备保质期已满且没有问题;
b)已提供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明;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2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标的不同等原因,设备采购付款方式还有预付款、交货付款和质保金三段式等多种付款方式,采购中小型设备亦可采用交货付款、质保金两段付款,采购小型通用设备还可以采用验货一次付款方式结清货款。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主办会计均应认真审核付款依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依照合同审查是否满足相应节点付款条件。
3.5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特点。
3.5.1公司在基本建设期间和投产运营以后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度。
3.5.2针对基本建设期间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部分会计科目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3.5.2.1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二级科目,其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应按单项工程设三级明细账核算。设备投资设置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器具三个二级科目后再按单台设备建立设备台账核算。待摊投资设置建设管理费、建设场地征用费等三级明细账核算,为满足财务报告和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建设管理费等应进一步划分明细账户。
3.5.2.2工程物资科目核算已为建设项目购入尚未领用的各种建材和设备等在库物资,本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建筑材料、待安装设备、仪器、电子设备和工具器具等明细科目分类核算,仓库应按资产品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核算。
3.5.2.3应付账款科目核算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已完工工程价款和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设备、材料款。本科目应分别按施工单位和器材供应商设明细账户核算。
3.5.2.4按合同规定应预付的工程款和预付的器材款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器材)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5.3核算过程中,若工程物资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当月尚未收到发票账单,货款尚未支付的,按暂估价入账,下月初在用红字分录予以冲回。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签订购货合同的,在工程物资到达并验收入库的当月,如无法取得发票,可根据购货合同、设备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金额确认资产和负债,避免形成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
3.5.4按照新增值税法关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规定,公司为建设项目购入的设备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设备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账户,设备的价款记入工程物资科目。
3.5.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此,资产财务部主办会计应负责及时与税务机关及工程总承包人沟通,商定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3.5.5.1无论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工程总承包人或是建设单位,总承包方都应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提交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5.5.2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建设单位的,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与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拟定《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操作规则》,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5.5.3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总承包人的,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向总承包人索取其在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5.6基本建设项目在验收前需要试运行的,在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形成的产品可供销售的,在该部分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应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税后冲减工程成本。
3.5.7因基建项目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工程验收之前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基建项目成本。工程验收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5.8应合理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维护用工具等收益性支出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3.5.9应定期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季度可以选择重点类别和品种进行抽查盘点,年终必须全面盘点。如出现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物资的,按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差额,工程尚未完工的应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项目成本,已完工项目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5.10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公司应当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月内暂估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计提折旧。
3.5.11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基建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应由基建管理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值依据并测定减值金额,由基建管理部拟定在建工程减值报告报董事会批准,资产财务部据以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5.11.1基本建设项目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3.5.11.2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5.11.3其他可以证明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6.1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防范风险,公司基本建设应当全面实行保险管理制度。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公司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按照避险、高效原则制定并落实建设项目的保险管理方案。
3.6.2公司应当采用或比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保险的承保机构。
3.7.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工程项目建成后,用实物和货币计量,报告竣工工程实际成本、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公司应高度重视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7.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在上级公司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中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该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3.7.3公司向上级公司报送竣工结算报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备案申请,经上级公司办理完有关备案手续后,应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确认。对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等应以董事会批复确认的结果为准进行账务处理。
3.7.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发包合同、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以及财务核算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3.7.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一般程序:
3.7.5.1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料。系统整理所有的技术资料、工程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及变更与签证材料,并分析其准确性。
3.7.5.2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和节余物资,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据此对各种实物资产逐项盘点核实。
3.7.5.3填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7.6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7.6.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摘要及正文;
3.7.6.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3.7.6.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主要包括:
a)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封面;
b)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c)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最加、减少汇总表;
e)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f)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
g)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明细表;h)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3.7.6.5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介机构审核(审计)报告。
3.7.7向上一级公司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附电子版)。
3.7.7.1关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申请报告;。
3.7.7.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表(一式三份,);
3.7.7.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书(含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7.7.4有资质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含审核机构资质证明、主要审核人员资质证明、决算审核委托书、竣工决算审核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3.7.8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准确分类,禁止对资产进行打包交付,确保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账卡实物相符。
3.7.9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如果确实不能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权属证明的,应当指定相关责任部门限期办理。
3.8.1公司应按照《国家投资开发公司财务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情况报告,并单独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8.2基本建设财务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事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的数据统一通过公司信息采集系统报送。事件报告是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应严重关注的事项以及为使项目正常运行必须立即加以注意和处理的事项的特别报告。
3.8.3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将有关。
事项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影响情况报送上级单位:
3.8.3.1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事项,例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工程事故;
3.8.3.2严重影响投资控制的事项,例如工程施工中的重大例外事项;
3.8.3.3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3.8.3.4设计、采购、建造或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偏差、缺陷等事项;
3.8.3.5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4附则。
4.1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通称“公司”)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活动。
4.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3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5附录。
附录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
附录2合同款项付款申请单。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篇十二
第一条维护中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利益,按合理的要求对协会的资产进行管理,达到协会资产合理利用、透明支出的目的。
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每学期末总结会内财务情况,报理事会。
第四条对协会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规范协会财务行为。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参与协会重大活动,对未经审核的巨额支出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异议,并上报理事会。
第七条执行协会会议制度,定期参加例会,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明晰协会总体财务状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协会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会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报表种类。
1.月报(由财务部制定)。
2.季度报表(由财务部制定)。
第十二条上报时间。
1.月报:每月例会报告月财务收支情况。
2.季度报表:每季度末上报。
第十三条报表要求。
1.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上报时间应准时。
3.在月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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