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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为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个月,自月日起,至月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门电话。如需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站的要求,为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项目经理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1.1、施工现场自开工即日起,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工程项目经理部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3、每个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工作。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1、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尽心尽力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2、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对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实施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处罚。
3.1.1、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工人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先教育后上岗。
3.1.2、新入场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1.3、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
3.1.4、必须经常对班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各工种工人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5、教育内容既要具体,又要有针对性。
3.1.6、以上安全教育必须做好记录,并要求教育人和被教育人必须签字,严禁代签,并有考核成绩。
3.2.1、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对工地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次检查要认真按《安全检查评分表》评分,并认真填写记录。
3.2.2、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本着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要停产整改后方可施工,并认真填写检查整改记录。
3.2.3、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防范措施,对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必须如期完成。
3.3.1、上岗前交底:每天上班前由施工班组长主持召开班组会议,认真做好上岗前安全教育,传达项目部或安全员的书面安全检查交底书。
3.3.2、上岗前检查:每天上班前,对作业区域及工作现场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个人所佩戴的防护用品齐全有效,对工作所使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包括脚手架)必须进行作业前的安全试运转和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得使用。
3.3.3、班组每周举行一次安全讲评活动,上岗前交底和讲评活动必须填写记录。
3.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4.1、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起重升降设备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4.2、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组织进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包括项目工程师对施工员的技术交底,施工员对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
3.4.3、各级交底必须严格手续,安全技术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必须签字,并注明交底时间、地点。
3.5.1、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安全网及'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都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接地必须有隐蔽验收记录,以上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并有施工安装人员,施工员、安全员等人的签字及验收日期。
4、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1.2、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两册栓上溜绳;。
4.1.9、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
4.1.10、起重用绳索必须经过严格计算,防止断绳事故的发生;。
4.1.12、指挥人员起重作业时思想必须集中,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4.2、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现场用电作业必须由电工完成,严禁他人私拉乱接电线。
4.2.2、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检验。
4.2.3、现场施工用电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和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2.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及装设漏电保护器。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4.2.5、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绝缘灭火器或干砂来灭火。
4.2.6、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4.2.7、施工现场每一处重复接地的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且不得少于三处(即总配电箱、线路的中间和末端处)。
4.2.8、电气设备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源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4.2.9、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架设。
4.2.10、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线要采用五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花线和护套线。
4.2.11、要按规定做好钢管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螺纹钢,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4.2.12、支线架设应设置横担,并用绝缘子固定,架空线路,不准成束架设。
4.2.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电气设备有的接地有的接零保护。
4.2.14、施工现场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统一编号。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要有检修记录及记录本。
4.3、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1、电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上岗;明火作业必须发行审批手续。
4.3.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4.3.3、电焊机开关箱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4.3.4、电焊机必须有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4.3.5、焊钳与焊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穿绝缘胶鞋或在木板上操作。
4.3.6、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4.3.7、焊接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前,必须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净,并将所有的盖打开。
4.3.8、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4.3.9、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割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4.3.10、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4.3.1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4.3.12、禁止利用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搭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4.3.13、工作结束,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4.4、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1、气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明火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4.2、施焊场地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4.4.3、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证后方能使用。如果超出有效期,不得使用,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4.4.4、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振动,并防止爆晒,冻结时应用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确定单独摆放,使用时确保两者间的安全距离。
4.4.5、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作件或地面上。
4.4.6、不得手持连接胶管得焊枪爬梯,登高。
4.4.7、严禁在带压得容器、管道上焊割,焊割带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4.4.8、在储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净,并将所有的孔盖打开。
4.4.9、铅焊时,场地通风应良好,皮肤外露部位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后应洗漱。
4.4.10、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的气阀关好。氧气瓶应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4.5、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5.1、架子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经特种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体检合格证后,才能进行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工作。
4.5.2、搭设脚手架必须按规范进行,即:横平竖直、连接牢固,底脚步结实,层层拉结,设施齐全、牢固。
4.5.3、架子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的要求搭设,在搭设中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5.4、脚手架不得钢、竹混搭设,主要受力杆件,拉杆、大横杆、小横杆和剪刀撑等,在同一建筑物立面必须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4.5.5、搭设用钢管和扣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弯曲、变形或有裂纹的钢管,脆裂、变形、滑丝的扣件也禁止使用。
4.5.6、脚手架内立杆与外墙面间按规定进行防护,脚手架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底脚应垫垫块或砼硬化,并设纵横扫地杆。
4.8、油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8.1、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
4.8.2、存放油漆、调配油料的库房通风应良好,不准住人,并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挂设'严禁烟火'明显标志,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8.3、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要佩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沾染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4.8.4、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喷漆作业周围不准有火种。
4.8.5、采用静电喷漆时,为避免静电聚集,喷漆室(棚)应有接地保护装置。
4.8.6、刷外开窗漆时,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落水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
4.8.7、切割玻璃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截下的边角余料应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应戴手套或用布、纸垫住,将玻璃与手及身体裸露部分离开。
4.8.8、在高处安装玻璃时,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人员通行,安装玻璃时,应铺设脚手板或其他的工具等安全措施。
4.8.9、使用的工具应及时放入袋内,不准口含铁钉。
4.8.10、独立悬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一手腋下夹玻璃,一手扶梯攀登上下。
4.9、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4.9.1、电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9.2、进入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9.4、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禁止带电操作;。
4.9.9、严禁酒后作业;。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完成以下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内容为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标准版):
(一)综合治理。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主要领导要按要求参加市交通局召开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2.负责下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治理责任状,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3.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4.把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要害性技术列入科技开发计划,年度科技开发项目要安排有安全科技开发项目。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
5.建立完善高危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6.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对事故隐患不整改、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发生险肇事故、发生死亡事故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约见警示和给予黄牌警诫。
7.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8.按时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半年和全年履职报告、自检自评考核情况以及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材料。
(二)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治理。
1.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治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市确定的市、县(市、区)、乡、村级20xx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制定有关项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监控责任,实施有效监控,监控率达100%。
2.年内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监控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治理。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各项整治做到工作内容和目标明确,下达各项整治有具体实施方案,经费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有总结。经过专项整治,生产经营场所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加强基础工作和强化源头治理。
1.负责好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
2.组织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五)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
负责督促企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治理机构或配备专安全治理人员的企业要达到100%。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与安监部门周密部署开展联合执法,重点解决好本系统内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落实到位,执法中要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行政,执法环境良好。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组织企业单位进一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以及市交通局的统一部署,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有序进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能按时完成,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所增强。
3.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治理的负责人100%经过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
4.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5.企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持证上岗。同时督促企业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八)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治理工作。
1.加强企业单位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企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企业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按国家和自治区、市事故治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并迅速组织、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按时限结案率达到100%。
有效预防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年度总控制指标以内,力争20xx年的安全生产比上年稳定好转。
(一)你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
(二)市组织督查和考核以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控制目标为依据。《考核细则》另行下发。
(三)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评定办法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考评分90分及90分以上为优良,9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四)考核以“季度自查、阶段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市每季度组织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督查,次年1月中旬对你单位进行全面考评。
(五)你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考评办法,严格检查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兑。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为加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_____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入驻前向乙方交清工作环境和水、电、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3.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______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乙方对租赁用房的内部装修和改动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和改动应符合建筑和消防的有关规定。
3.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4.不得任意拉接电线,如需拉接电线应通知甲方。
5.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线路,使用的电器容量应与线径、熔断器相匹配。
6.应熟悉、了解用房周围消防器材放置位,以备紧急时使用。
7.乙方不得生产易爆和其它有毒的危险物品。
8.人离房时应断电、断气、熄灭火种。
9.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等),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10.乙方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宣传。
11.乙方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规定。
12.乙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妥善保管。
13.严禁乙方在消火栓旁和消防通道堵塞堆放杂物。
14.甲方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有火险隐患,如拒不改正的,甲方提诸有关部门予以停业整顿,甲方有权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自负。
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6.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达标。
17.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18.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9.对于货梯,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与管理。
20.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规定和本责任书内容而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或安装空调、广告牌,发生意外事故、或财产损失,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21.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2.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甲方厂房原有的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3.乙方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三、如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到对方工作区域,在得到对方确认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对方工作区域。
四、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五、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协议书》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生效)。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厂房租赁安全。
协议书。
供大家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
租赁合同。
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月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甲乙双方商定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月___日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物业管理。
9.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装修条款。
10.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
保证书。
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2.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3.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3.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五条广告。
15.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5.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
18.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8.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条其它条款。
19.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9.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甲方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安全协议》。
3.企业入驻前向乙方交清工作环境和水、电、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4.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2.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3.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甲方厂房原有的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进行物料运输、装卸车辆,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规。
6、乙方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三、如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到对方工作区域或甲方其他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前与对方联系。
四、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安全协议》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五、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月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甲乙双方商定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月___日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物业管理。
9.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装修条款。
10.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2.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3.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3.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五条广告。
15.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5.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
18.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8.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条其它条款。
19.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9.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外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等都可以对外出租或承包。企业现已对外承包的项目:起重吊装(行车、电动葫芦除外)、土建施工、危化品运输。
第二条 出租的经营项目应有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其场所、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的要求。
第三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法人单位,并有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相应的合法证明材料。相关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租赁、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通则
第四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还必须接受厂技安部门进行相关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五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对所租赁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装置负责日常维护和维修,必须确保安全装置的完整、好用。
第六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对租赁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消防器材负责配置,并进行日常维护。
第七条 承租或承包方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第八条 承租或承包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同承租或承包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厂技安、生产、设备、规划、供应、销售等职能部门应经常对租赁或承包企业的作业场所或区域进行检查、协调,对查出的问题督促租赁或承包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或停产,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作业或生产。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等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等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后,应向租赁或承包单位或个人提出遵守国家法律以及本企业相关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承包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具备起重吊装作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设备、设施、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能提供相关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承包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应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程,以及企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办理吊装作业证,落实现场起重吊装监护人。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达到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对起重吊装作业进行全程监护。
第十六条 承包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项目单位生产安全的情况时,项目单位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
第四章 土建施工(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的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 承包土建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土建施工的设备、设施、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能提供相应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承包土建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规程,以及企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的作业证,落实现场作业监护人。
第二十条 企业项目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达到土建施工的安全要求,并指派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承包土建施工的单位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出现危及项目单位生产安全的情况时,项目单位人员有权责令停止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项目单位在生产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土建施工人员停止,并撤离现场。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应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能提供相应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应持有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并配有运输押运人员以及有效的通讯工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企业的《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危及外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辆驾驶员将车辆驶离现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租赁房屋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相关情况;但不得增加登记备案申请人负担。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租赁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征税。
第二十一条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按前款规定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时地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执行公务。并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与房屋租赁管理无关的活动谋取利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三)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其中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七)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五)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和居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外国人租赁本市房屋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制定。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北京市xx-x区xx-x村内厂房一座,租给乙方作为仓库及办公使用,并于2015年xx月xx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了加强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审查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
(三)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如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督促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抓好安全基础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厂房(场地)的用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
(六)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高危污染的化学物品。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防火、防爆等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显眼位置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七)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及应对灭火设备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十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修改电力线路;
(十二)若将房屋转租,须告知甲方同意,将租户租屋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租户的用电、用火及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十三)仓库场所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及标志,设置照明、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四)负责在物品存放区域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五) 严禁在承租区域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节假日期间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十六) 废料等固废物应分类存放,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白色垃圾应及时清运,尽量保持环境整洁。
(十七)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八)在厂房租用期间,若发生安全、消防事故,责任和损失皆由乙方承担责任。
2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报xx-x村委会登记备案一份。本协议与双方于2015年x月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时效相同。前述《厂房租赁合同书》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年 月 日 2011
日
签订地点: 法定代表人:
3 年 月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责任书。
1、安全目标:
全年确保不发生因工伤死亡事故或一次两人以上重伤事故,不发生火灾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入驻前向乙方交清工作环境和水、电、气等要害部位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四)及时向乙方企业负责人传达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五)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3、乙方责任:
(一)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五)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乙方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乙方负责所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验收合格等事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八)不得在所承租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九)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乙方负责在承租区域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出租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出租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造成单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含甲方房屋及设施)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负担。
4、其他事项:
(一)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责任书》落实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二)本责任书生效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与乙方签订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对乙方进行消防安全的宣传、检查工作,乙方必须自觉配合,服从甲方制度管理。
二、乙方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规定。
三、乙方必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四、严禁乙方将承租厂房改成集生产车间、货物仓库、员工办公住宿为一体的厂房。
五、乙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妥善保管。对甲方有关消防设施如有捐毁或缺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严禁乙方在消火栓旁和消防通道堵塞堆放杂物,违者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有火险隐患,如拒不改正的,甲方提诸有关部门予以停业整顿,甲方有权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自负。
八、乙方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本责任书内容而引起火灾,或安装空调、广告牌,发生意外事故、或财产损失,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九、本责任书所述乙方指该租赁房法定承租人及转租人,法定承租人转租时,经甲方同意的甲方视法定承租人和转租人为共同乙方,合同期内不再另立责任书。本责任书与租赁房屋合同书租赁期相一致。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绍兴县国仪公司(盖章) 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承租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厂房类型为________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租赁期____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年租金为________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____%—____%。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
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________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门电话。
如需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
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相关部门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________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
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规定,由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提供位于场地给乙方,乙方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乙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条件的,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2、乙方应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规范操作。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5、乙方须遵守安全用电等相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按甲方有关制度处置。乙方的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6、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定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善意与邻里相处;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或影响他人安定居住的声响;爱护校区的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如不践踏草坪、不破坏共用设施、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恶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画等;爱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按照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的性质合理使用该等部位;不非法设置影响校容和美观的广告、横幅等。
9、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甲方所有的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乙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管线。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11、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12、凡经营性房屋和厂房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自主或甲方代为配备消防用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4、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
15、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发现将被处于罚款;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此协议。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分包范围;基础、结构、装饰工程:
为进一步明确总包方、分包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经总包方、分包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一、分包方;安全管理目标:
1、因工伤亡控制指标:为零。
2、文明施工、安全创优指标:争创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
3、施工现场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无火险隐患,杜绝火灾发生,无重大伤亡事故、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二、分包承包类型;。
1、分包属于大劳务分包;。
2、分包方从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之日起,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之内,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法律、法规及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分包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总包方权利和义务分包方承担主要责任。
1、总包方有权利要求分包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事项。
2、施工前分包方应根据所承揽的分包项目工程确定危险源及不利环境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报甲方备案。确保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3、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的所在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4、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
5、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的安全法律法规。
6、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总包单位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及时整改或停工整改,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
7、总包方有义务对分包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8、总包方有义务对分包方展开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9、施工期间分包方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人一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按施工人员的3---7‰配置)对本标段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群众安全监督员。
10、总包方按规定要求;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施工前必须进行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进场施工作业。要有记录,并上报项目部存档。
11、乙方;所有进场的各种机械、设备、小型工具、用电设施、箱、闸、电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报项目部备案存档,方可投入使用。
12、由甲方提供的,所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甲、乙双方共同按规定验收,严禁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承担。
13、由于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由分包单位负责。
14、分包方必须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管理人员报项目部)。
四、1、总包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序号职位姓名手机号码备注。
2、分包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现场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备注。
1项目经理。
2现场负责人。
3安全员。
4技术员。
5钢筋工长。
6水、电工长。
7现场协调。
8质检员。
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管理、文明施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分包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分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落实,检查和管理。
2、执行总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总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方承担施工区域或工作活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总包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安全指令,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指挥有权检举和控告。
4、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包括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及其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5、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施工用电和用电安全,全面负责。
6、自带机械设备的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自带机械设备及总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的安全性和使用、维护安全、全面负责。
7、负责编制本责任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
8、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教育,书面告知本岗位作业危险性和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租赁合同:
甲方将自建位于,占地_____平方米,厂房二层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约平方。
二、租赁期限:,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规定,由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提供位于的房屋给乙方,乙方为该房屋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乙方在租房期间应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列等有关规定,不得在租用房屋内从事黄、赌、毒和任何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保证租用房屋财产安全和乙方雇佣员工的生命安全。
2、乙方必须保证租用房屋期间安全用电,经营场所(包括内设库区)内要有安全通道,严禁使用明火,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组建消防安全小组、应急小组,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3、乙方应实行防火、防盗、安全值班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安全责任人;
4、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6、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承租房屋及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等仪表及其他管线,不得私自装修、装饰承租房屋。甲方同意迁移、装修装饰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及要求实施迁移、装修装饰活动。
8、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完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9、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发现将被处于罚款;造成事故或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订日期:乙方(盖章):委托代理人:电话:__年__月__日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等其他(根据需要)为组员,明确岗位责任,奖罚兑现。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公司要求,结合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的奖罚办法。
3、凡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备,存在严重隐患。或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安全无保证一时,安全员有权令其停工,坚持一票否决制。
无死亡事故。
无重伤事故,全年轻伤率不超过3‰。
无火灾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
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
安全全面达标,争创市文明施工工地。
安全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年、月都要控制达标计划,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人报到后,按在册人数开会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由项目经理与每个人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书》,未经教育培训和签定合同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员,向班组做安全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做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5、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6、严格'三件宝'的使用,上班不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一次罚款5-30元,不听劝阻的,停止其作业。
安全网间隔一层搭设,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违规罚款5-30元。
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红灯示警。
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11、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天上班试运行运转后才能进入施工操作,严禁塔机等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12、易发生触电事故地方和移动照明,使用36伏低压行灯。
13、搅拌台、钢筋制作场、木工制作场,必须在牢固棚架下操作。磨石机、水泵操作和电工等,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作业。
14、木工房、库房、工棚、厨房等临时设施,配套足够的灭火器材,挂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吸烟。
15、暑期施工,有相应的十滴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爆晒地点,应有遮荫措施。对粉尘,有毒气体有保护措施。
16、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挽救伤员和上报外,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整改。
安全档案资料是安全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检查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治疗和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是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作好作全,真实反映情况。要作好的治疗主要有:。
1、工地的安全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技术资料(计划、措施)、交底、检查验收;。
5、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包括违章作业的教育、处理);。
6、组安全工种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编汇成册,注明上、离岗时间和原因);。
7、奖罚资料;。
8、伤亡事故档案;。
9、关文件、会议记录。
1、按《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表》中的项目,逐一检查。
2、对安全管理基础资料逐一核实,审查。
3、作出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4、复查整改情况。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了保障集团公司发包项目和出租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单位及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3.1集团各公司必须对承包、租赁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包括:
3.1.1验证承包、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承包、租赁单位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承包、租赁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2各公司对承包、租赁单位的确认,要由各公司设备部、安全管理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可委托。
3.3各公司要与承包、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应涉及如下内容:
3.3.1公司方面责任与义务
3.3.1.1落实承包、租赁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公司及承包、租赁单位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3.1.2公司向承包、租赁单位介绍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3.3.1.3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承包、租赁方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落实安全措施。
3.3.1.4公司负责对承包、租赁施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3.3.1.5公司方有权对承包、租赁单位的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纠正、处罚或者停止其作业。
3.3.2承包、租赁单位责任与义务
3.3.2.1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2.2承包、租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如动火、动土、高处作业、入罐作业、进人生产区域施工等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允许后方可施工。
3.3.2.3承包、租赁单位所使用的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3.2.4承包、租赁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3.2.5承包、租赁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3.2.6承包、租赁单位必须搞好本单位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3.3.2.7承包、租赁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4承包、租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并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5承包、租赁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承包、租赁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施工单位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逐级防火安全检查
1、厂安全生产科成员,每周定期对各车间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通告,并立即向相关责任人提出限期整改。
2、专职的防火人员对重点防火部位要每天坚持检查两次,对一般部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专职防火员有权停止生产,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领导。
3、车间每周要组织班长对本车间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安全生产科。
4、班组部位要落实防火责任,坚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火安全情况要列入交接-班的内容。
5、各级防火安全检查情况要留有记录,以便备查。
车间要按照业务分工,分关把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车间正职保面,副职保线,各组长要保段,各科室职能人员保项,各职工保点,体现“五保”精神。
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消防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并且库房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操作。
4、仓库一般应采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功率不超过60 瓦白炽灯泡,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以上。
5、仓库应单独安装电源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6、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7、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不能过量贮存,随用随领;
4、贮存汽油、柴油、稀料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洗;
9、严禁将使用剩余的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倒于下水道,必须将其盛于桶内回收。
四、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车间、仓库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私设用电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5、架空高压电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9、电器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五、门卫巡逻守护制度
1、全体警卫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提高警惕,忠于职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准确地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工作。
3、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喝酒、睡觉、擅离职守和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要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对进入本单位的外来人员应询问登记并积极宣传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禁火区的人员要严防其将火种带入。
4、对进入厂区的车辆要加强防火和交通管理。
5、门卫巡逻人员应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对重点部位要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
六、新职工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新职工入厂,要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学习基本消防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a、厂级教育:由单位领导、安全、消防等有关人员给新职工上安全课,介绍本单位的生产环境,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设施,学会使用一般的灭火器材。
b、车间级教育:主要介绍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具体的安全制度及消防器材的分布情况,并学会使用操作方法。
c、班组级教育:主要结合新工人的具体工作介绍操作规程,操作中的防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苗头的应急措施。
2、对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在经过三级教育后,还要先在老工人的监护下,经过一段时间练习,确认已具备独立操作能力,方可独立操作。
3、工作在本单位车间、部门调动,凡车间工种不同仍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4、凡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因违章而造成事故的,本人要负主要责任,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的,因不懂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则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七、重点工种教育培训制度
1、厂级要坚持不定期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2、根据各重点工种的特点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每年不少于两次,以提高灭火技术水平,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3、每年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操作。
4、经教育考核合格而工作期间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本人负主要责任,如未经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而上岗操作发生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八、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1、凡在禁火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施工单位应持经审查批准,签发明火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明火作业时应清除周围的可燃物,检查动火设备的技术状况,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足备齐相应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
3、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而动火引起火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消防器材管理维修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置于通风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
2、对消防器材应加强维修和保养,要保持整齐、干净防锈蚀,不得曝晒、雨淋,对怕冻的器材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对无压和过期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维修。
4、消防器材的管理、维修由保卫负责,各车间、仓库部位的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落实责任。
5、消防器材无警不动,对挪用或损坏者应给予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火灾后,岗位责任人要立即报警,同时积极组织扑救。
2、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3、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四、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保卫科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
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保卫科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3、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保卫科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第4电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6、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一、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二、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三、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四、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二、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三、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四、保卫科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五、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二、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四、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一、锅炉房重地闲人勿进,禁止吸烟,并没明显标志牌。
二、锅炉房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逐项落实。
三、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锅炉证的方可上岗,严禁非锅炉工操作。
四、各种锅炉体安全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定期外送检修。锅炉房内不得设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五、锅炉的炉体、灯具、各种管道、阀门、安全阀、水水位表等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检修。
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一、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二、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三、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四、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五、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六、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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