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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四)依法加强管理,防止不正当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戒毒人员总结篇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相关会议精神,使社区禁毒工作再上台阶,张掖市甘州区康乐社区结合辖区禁毒工作实际,6月29日下午,召开了禁毒工作专题会议,社区全体干部、各网格员、巡防员、楼院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全区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分析了社区禁毒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并对禁毒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要求。
会议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严峻性,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二是要与派出所协调做好对吸毒人员的衔接工作,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帮教管控工作,加强排查力度,遏制吸毒人员的滋生。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禁毒志愿者作用,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在宣传教育上要突出重点,做到宣传内容突出,形式多样化,使广大居民群众真正认清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四是要加强工作制度落实。定期对帮教对象走访谈话,切实解决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经常与涉毒人员及其家人进行交流和沟通。五是要加强就业安置工作。综治办积极与辖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沟通,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或者灵活就业。
此次会议明确了社区禁毒工作的思路和总体目标,为下半年度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戒毒人员总结篇三
我所在省厅、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按照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三个绝对不能、四个绝对不允许”和厅党委提出的“正、实、严、快、高、六字要求,保”认真落实省局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创建为统揽,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为目标,以安全稳定为首要,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强化场所管理,深化教育工作,加强后勤保障,推动了我所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实现了连续5年争创“安全所”奋斗目标,场所工作实现新跨跃。
一、实践“三个代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我所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的思路,以党建为龙头,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认真领会精神实质,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保持政治上的先进性。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认真落实党委议事制度,规范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亲合力,努力提高班子执政水平。三是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按照省局《劳教所中队建设纲要》要求和所党委提出的“支部建在中队上”的目标,今年我所又增设了老干部党支部和星光铝材装璜厂党支部,并对全所7个党支部进行了换届选举,同时,配齐配强了5个中队的政治指导员,进一步强化了中队的党建工作。四是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路子。今年8月,我所顺利完成了所党委、纪委的换届选举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新当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各支部委员的作用,举办了为期2天的党务干部培训班,提高了他们的履职能力。
同时,各党支部在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实施《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党员管理考核办法》和为抓手,充分利用各种时节(五一、七一、国庆节等),组织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今年6月,在所党委的倡议下,全所民警捐款9600多元,建立了劳教人员教育基金,此举受到了省局领导的肯定,南平市人民广播电台为此也作了报道。通过开展系列活动,既增强了党委对基层党支部的领导,又强化了党支部和党员民警的“标杆”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
二、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今年省厅、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部署,我所狠抓了三项工作六项机制的落实,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以从严治长带从严治警,正党风促警风,促进了场所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抓教育。
以开展牢固树立权力观教育活动和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为载体,组织民警学习中纪委、省纪委和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批示及有关材料、文章,举办专题讲座,观看反腐警示教育片等,增强民警的反腐倡廉和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构筑廉政防线。
二是抓监督。
主动介入敏感工作环节,做好“三大阳光工程”的监督,强化行政监察力度,保证所务政务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三是抓查处。坚持“所长接待日”制度、劳教人员无记名“问卷调查”制度、劳教人员解教前谈话制度、执法监督员联席会制度,搞好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今年民警中无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年初,我所查证核实了1起劳教人员捏造事实,诬告民警受贿的案件。4月19日,我所对诬告民警受贿的2名劳教人员进行了公开处理,维护了民警的合法权益。
三、以人为本,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我所坚持从严治警、依法管警、素质强警、切实保障的方针,以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为重点,不断改革创新,大力加强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一是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今年4月,我所引入竞争机制,民主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通过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竞职演说、民主测评、民主考评、党委集体研究、任前公示等方式,选拔任用了12名年纪较轻、素质较高的中层领导干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打造了起飞平台。二是狠抓民警队伍作风建设。按照上级的部署,4月1日至6月30日,我所开展了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组织民警学习《反对自由主义》等13篇必读材料文章,举办4个专题讲座,开展“六查六摆”活动,通过“自己找、群众提、组织点、互相帮”的形式,每位民警根据自查自摆情况写出个人书面材料,各科队根据自查自摆存在的问题拿出书面整改意见。通过作风整肃,促进了场所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作风的形成。三是认真开展民警基本技能培训。今年5月,我所在全体民警中开展了警察实用基本技能培训工作,培训以《警察实用技能训练提要》为内容,分3批,每期20天,采取集中封闭训练的形式,并聘请了驻地武警担任教官进行严格训练。8月,经省局考核一次性达标率为%。六是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以提高民警的法律观、纪律观为重点,通过学习、对照检查、整顿治理等三个阶段,采取听、查、问、谈的方式,实行自查、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对省局确定的7个重点内容进行逐项对照检查,对在专项检查中查摆出的问题,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强化了全体民警的公正文明执法意识,促进了场所安全稳定。五是抓好依法行政和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劳教工作实际,以多种形式组织民警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三线”教育(依法行政生命线、“四防”工作高压线、执法执纪警示线),把依法行政教育和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依法治所与以德治所同步推进、协调发展。六是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我所认真执行省局《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今年专门成立了老干部党支部,由所政治处主任兼任支部书记,强化对老干工作的领导。同时坚持慰问、探望制度,及时帮助老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尽可能地为他们办实事(如替离退休同志代办免费乘车证等)。
四、坚持主业,围绕重点,推动所政管理工作协调发展我所坚持以创建为统揽,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为目标,以场所安全稳定为首要,强化场所管理,深化教育工作,加强后勤保障,推动了所政管理工作协调发展。
(一)在管理上,我们主要抓了5项工作:一是狠抓三项制度的落实。
即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排查制度、劳教人员月动态分析会制度。
年初,各科队主管即与所签订了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状,落实了“一把手”责任制度。全所各科队民警也以责任区划为要求,层层签订安全承包责任制,做到包干到人,责任到位;严格落实安全排查制度,细化责任目标,实行目标管理。中队每月?次组织安全检查,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由所统一进行安全大排查,彻底清理各种违禁品,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特别是新组建的警戒护卫队,强化夜间巡逻,建立值班勤务日志,并实行夜间值班定时打卡制度,增强了民警的责任意识;同时我所坚持劳教人员月动态分析会制度,定期对全所稳定工作进行研究,制定措施,做到超前防范与制度创新相结合,提高了“四防”工作的针对性。二是抓载体,保安全。以开展季度安全竞赛为主线,以“百安”活动为重点,以“人防、物防、技防”为手段,筑牢三道防线,聚精会神抓安全,使安全工作处于严密有序的运作状态。三是加强“三重”管理。加强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敏感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紧急预案,加强值班警力,确保场所安全稳定;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各中队将摸排出的重点人员,全都纳入民警管理视线,确定专人夹控,专人管理;加强重点部位及物品管理,主要是加强对会见和同居室的管理,严格执行制度,严防违禁品流入场所。
存在问题。
(一)警戒护卫队的建设,离上级要求还有差距。我所现有的警戒护卫人员主要负责两道门的值班工作和日常劳教人员的会见管理,警力有待尽快加强。
(二)由于受区位的影响,生产项目效益普遍不高,加上今年劳教人员人数持续下降(靠调教维持运作),劳教生产发展缓慢。
(三)今年上级开展的各项活动较多(如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活动、民警警体基本技能培训活动等),且相互交织,加上所里正常的管教、生产任务,基层民警压力大,因精力顾不过来,产生了埋怨、厌战情绪。
(四)办公现代化手段虽有所提高,但民警专业技能偏低,不能完全胜任工作需要,加强技能培训是我所今后民警队伍培训的一个重点。
戒毒人员总结篇四
2012年,我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对涉毒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年共查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件,抓获涉毒人员人,其中刑事拘留人,强制戒毒人,社区戒毒人。毒品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完善机制。
针对我镇毒品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的指导部署,先后开展了以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为重点的“冬季行动”、“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切实把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是主要领导亲自动员、亲自部署,直接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工作重点,确定目标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层层部署,全面抓好落实。我镇分别召开了党委会议、各单位负责人会议、全体中层骨干会议,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隆虎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陈维苇、派出所所长郑敏任副组长,镇综治办成员、派出所民警及各村(居)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门部署,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评;二是指定了专人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明确__派出所、镇综治办人员负责,从打击犯罪、查缉吸贩毒行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以及禁毒协管员的考核等进行落实。三是加强对禁毒协管员的管理,两次组织禁毒协管员培训,落实责任,出台考核办法,制定了《__镇集中整治涉毒犯罪工作整治方案》和《禁毒协管员考核办法》,形成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二、堵源截流,专案侦查,开展专项行动。
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是解决毒品问题的直接有效手段。按照继续贯彻落实“破大案、打毒枭、摧网络、缴毒品”的缉毒侦查工作方针,坚持“四禁并举,堵源为上”的策略,重拳出击,毫不手软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是狠抓情报信息工作,强化专案攻坚。切实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以及网上缉控平台的信息研判和拓展应用,加强禁毒协管员管理,充分发挥秘密力量的作用,广泛获取情报信息,开展专案侦破。二是针对我镇零星贩毒活动的规律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零星贩毒专项行动,遏止毒品地下消费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捣毁一批零星贩毒窝点,打掉一批零星贩毒人员,努力提高打击实效,2010年缴获毒品千克。
三、开展排查,重点整治,推进动态管控。
一是开展毒情大排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社会治安集中整治工作会议及上级有关精神,强力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对重点部位的大排查、大整治、大防控,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进一步完善信息、档案资料,对吸毒人员要一人一档,要有吸毒人员法律文书、每月一次的问话材料、登记表格、联系电话。全面落实对吸毒人员“四位一体”帮教措施,通过摸排达到对吸毒人员“底数情、情况明,档案完善,不漏管、不失控,帮教到位”的工作目标;二是开展对“黄、赌、毒”专项整治,对在摸排中针对突出的毒品问题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不留死角加大对禁毒整治的整治力度,形成强大的禁毒氛围,敦促涉毒人员投案自首,广辟情报线索来源,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坚决整治一些涉毒场所,重点处罚一些涉毒人员;三是对重点单位不定时的组织联合检查,有序引导娱乐场所经营,规范消费秩序,消除毒品吸食的活动空间。同时,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和守法经营教育,督促其履行防毒、拒毒义务,建立对毒品预警制度和巡查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全所共清查公共服务场所余家,对存在涉毒问题的余家场所进行了整改;四是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加大监控力度,筑牢防范走私贩毒的防线。五是开展集中收戒清查专项行动,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开展对吸毒人员的集中排查和收戒行动,对抓获的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一律建档建卡,录入吸毒人员信息库;对抓获的初次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一律依法治安处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经处罚又吸食的,一律强制隔离戒毒。
戒毒人员总结篇五
一年来在总所党委,分所党总支,大队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我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始终以做一名合格的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的职责。
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理论水平。
一年以来,我不断加强学习“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禁毒法》,使自己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
“双在大”活动中,能够按照司法部及省司法厅要求,认真学习刚性要求和应知应会及相关重点内容,对照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立足本职,做好生卫工作。
作为生活卫生干事,负责工作较为琐碎,就像保姆加管家,从小到一个灯泡,大到病重学员,每件事情都要管。我队做为我所窗口单位,担负检查多,任务重这个特点。整个院区卫生要求高,从草地到办公区,从走廊到学员宿舍,每个点每个面都要去检查并且要定期消毒。平时我经常组织宿长开现场会,自己动手叠被子、铺床单、摆鞋子等做示范,让宿长学习,带领全宿学员按要求去做,全队统一标准;每间宿舍阳台一个样子,每张床铺一个样,每个保管箱一个样。因为学员是群体生活,对疾病传播控制要求必须严格,每当有流感发生,我就安排每天加多消毒次数,保证学员不被传染,并且配合医院做好学员定期体检。平时对待学员自己做到像父母、像医生、像老师,特别是在病号学员上,更要让他感受到党和政府给予他们的温暧,提高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对学员的关怀,就是让学员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让他们重新做一名合格的公民,这也是我们劳教警察的神圣使命。对学员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定期向学员发放凉茶、糖水;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温工作,对年老体弱学员多发衣服多加冬被。伙食上配合司务长,让学员吃暧、吃饱、吃得卫生,餐后都把学员用过的饭兜、匙羹洗净消毒。按月向劳教学员发放零用钱及劳动报酬,及时准确的将包裹、信件发放到学员手中,科学合理安排学员加菜、购物,有效满足每个学员日常生活需求,只有把后勤工作做好,学员们才能安心改造。我队生卫工作基本做到“管理规范化,生活制度化,卫生经常化。
严于律己,公正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在组织纪律方面,本人严格遵守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尊敬领导,听从指挥,对人真诚,团结同志,维护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自己时刻不忘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认真学习和落实“十个严禁”“十不让”“六条禁令”“五个坚决、、、杜绝”,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工作理念,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执纪,维护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新形象。自己时刻保持着为警清廉,高度警惕,坚守原则,正确行使手中的职权,从不接受劳教(戒毒)人员的贿赂,从不侵害人民群众的权益。自觉接受领导、同事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戒毒人员总结篇六
根据《关于区教育系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学校紧紧围绕开展“珍惜美好青春,远离合成毒品、拒绝毒品,健康人生”的的活动主题,充分发挥班主任、科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各种教育宣传活动,坚决抵制毒品进入校园。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专人负责。
二、围绕主题,开展活动。
我们学校按照防范、教育有机结合的要求,充分发动师生参与禁毒宣传活动,学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预防毒品的基本知识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确立珍惜美好青春,远离合成毒品、拒绝毒品,健康人生”的意识,掌握拒绝毒品的方法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主要做法有:
(1)班级开展禁毒主题班会。通过学生在网上搜集的毒品资料在主题班会上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用活泼多样、充实的内容使学生全面认识了毒品的危害,学会了预防毒品的知识技能,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禁毒战争,自觉远离毒品,形成禁毒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的责任的概念。
(2)组织各年级学生观看禁毒教育影片《与死神共舞》。让学生了解吸毒的危害,让吸毒人员的痛苦展现在学生面前,这些都深深震撼了他们的心灵,通过这样场面,学生对毒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吸毒的危害有了深刻的体会。
(3)利用黑板报和橱窗进行禁毒知识专门宣传,时刻提醒学生增强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千万不能去接触毒品。
(4)利用校园广播,在每周利用一次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对学生进行广播。让全体学生在故事中的真实事例中感受了毒品的危害,接受到了深刻地教育,并使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要远离毒品,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一时的疏忽,而踏上一条不归路。
(5)学校进行“6.26”国际禁毒日签名誓师大会。
我校紧紧围绕“珍惜美好青春,远离合成毒品、拒绝毒品,健康人生”主题,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一些行之有效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了学生健康的生活情趣、毒品预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升了学校德育工作水平,促进了校风的好转。
戒毒人员总结篇七
元月29日,光武镇召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副镇长蔡光辉主持,综治办主任和各村居治调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综治办主任陈洪峰传达市禁毒委员会第一季度会议精神,提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要提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强化领导,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共同努力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派出所负责人在会上强调目前禁毒形势十分严峻,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村(居)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宣传员、监督员、通讯员和记录员,同时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各项工作和服务措施。
副镇长蔡光辉在会上安排部署全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要求,一要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和开展禁毒工作的重要性,镇村二级齐抓共管,熟悉禁毒工作流程,精心组织,落实措施;二要强化好禁毒宣传工作,开展好吸毒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和资料档案整理工作,做好社会青年禁毒教育工作和人文关怀工作;三要全面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各项举措,建立健全相关组织领导机构,做到工作衔接到位、执行到位和管控到位。
戒毒人员总结篇八
引言:
戒毒是一项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对于戒毒人员来说,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在整个戒毒过程中,戒毒人员逐渐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学会调整心态和生活方式,逐步重建自己的人生。以下将结合自身经历和他人的分享,总结出一些戒毒人员心得体会。
第一段:坚定戒毒决心。
戒毒的第一步是坚定的戒毒决心。在戒毒人员的心得体会中,无一不提及到要有坚定的戒毒决心才能战胜毒品。很多人对毒品的依赖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一个持续的堕落过程。因此,戒毒人员应该真正认识到毒品给自己所带来的痛苦和危害,下定决心彻底戒除毒瘾。
第二段:借助心理疗法。
心理疗法在戒毒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身体依赖毒品的解除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戒毒的过程主要是战胜心理的斗争。心理疗法能够帮助戒毒人员正视自己的问题,解决自身心理问题,并且学会正确地处理负面情绪。在戒毒人员的心得体会中,有的人通过与心理医生的沟通和交流,理解了自己的内心世界,进而找到摆脱毒瘾的力量;有的人通过参加心理辅导课程,学习到面对诱惑和挫折的正确心态。
第三段:改变生活方式。
戒毒过程中,改变生活方式是必不可少的。毒品成瘾者往往陷入固定的生活模式中,无法自拔。因此,戒毒人员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生活方式改变。在戒毒的过程中,有人选择了改变朋友圈子,减少与使用者接触;有人选择了加入运动或者愉快的社交活动,以消耗过多的负能量。通过改变生活方式,戒毒人员能够更容易地适应没有毒品的生活,并且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第四段:寻求家庭和社会的关爱。
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对于戒毒人员的康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戒毒人员的心得体会中,许多人都表达了家人和社会的支持对于戒毒过程的重要性。家人的理解和支持能给予戒毒人员很大的勇气和动力,社会的关爱能帮助戒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找到工作和生活的希望。因此,建立戒毒人员和家庭、社会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段:戒毒后的积极奔跑。
戒毒只是通向康复的起点,戒毒人员需要积极地面对自己的新生活。在戒毒人员的心得体会中,许多人都提到了戒毒后的积极奔跑。他们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创业、工作和志愿者活动找到了自己的新方向和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戒毒人员能够真正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回报。
结语:
戒毒人员心得体会总结了一系列戒毒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后来者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坚定的戒毒决心、心理疗法的辅助、改变生活方式、寻求家庭和社会的关爱以及戒毒后的积极奔跑,戒毒人员能够战胜毒瘾,重建自己的人生,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奋起抗毒的勇气,一同走向戒毒康复的道路。
戒毒人员总结篇九
近年来,大队全面建设工作在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六无”工作为核心,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为根本,以场所安全稳定为首要,按照“稳定中求发展,发展中求创新”的工作思路,坚持抓支部强党性,抓学习强素质,抓管理促稳定等多项措施,全面提升民警综合素质,夯实基础业务,以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为契机,各项工作整体、协调、快速发展。
大队党支部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始终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民警,始终坚持把提高民警队伍全面素质作为重点。结合大队工作实际,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以首要标准为首任,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为中心,以强化民警队伍建设为保障,扎实推进大队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做好新时期的劳教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大队支部在抓工作中时刻把科学发展观体现于工作中,落实到实处。一是转变思想观念,从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广大民警利益出发,用新的思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二是转变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模式,按照创办劳教特色工作的目标任务,针对劳教人员的构成特点,把握好劳教工作的方向和突破口。三是转变民警工作作风,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注重在实践中形成新思路,在工作中寻求新方法。
二是坚持党员学习制度,强化支部堡垒作用。大队党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学习始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性观念,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全面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永葆中产党员的先进性,实现首要标准目标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支部全年学习12次,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参加,并建立支部党员学习记录,学习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小组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学习内容以相应专业业务知识为主,内容由各小组自定。
支部组织上党课每年不少于4次。通过加强党员的学习培训,不断强化了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三是坚持以党纪规范党员,提升执法水平。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理,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党,都有自己的党规党纪。大队党支部始终把遵守党纪和公正执法结合起来,把民警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引导到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上来。深入贯彻各类纪律作风教育、执法执纪教育活动成果,端正执法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要把关心劳教人员、维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劳教工作的出发点,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党员干部端正了文明执法态度,工作中认真负责,把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升了大队的整体执法水平。
民警作为具体事务的执行者,既要有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执法能力,还必须具备对劳教教育矫治水平,民警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首要标准落实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场所的稳定与否。大队始终把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是重视民警主导地位,强化以人为本。大队规定管组民警为劳教学员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工作的软硬件优势,不间断的进行心理疏导,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建全管理机制。大队党支部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单位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劳教人员谈话记录本、值班日志、习艺劳动日志和劳教人员档案等进行规范统一,劳教管理工作做到了大队定责、人员定岗、物品定位、活动有序、奖惩分明、运行稳妥的良好局面。成立队应急处置小组,开展防队内骚乱、防脱逃、防打打架斗殴、防冲所暴所袭警等实战科目训练。建立常态应急演练机制,组织民警进行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演练每月举行一个特定科目的实战演练,以此提高民警应急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三是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大队根据劳教人员的需求灵活设置教学科目,并按照劳教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等进行合理编班,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统一的'时间安排,有明确的教学效果要求,教育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1小时,课程结束后组织考试检验教学质量,以确保实现教育工作的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教育科人员密切配合大队做好重难改劳教人员的转化工作,定期对重难改劳教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协助大队开展劳教人员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通过大队民警的不懈努力基本达到教育矫治转化目标。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全党同志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只有解放思想,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思路,适应发展要求,才能实现劳教场所新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感化、挽救”的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是积极作为,树立超前意识。通过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总结发展规律,确立发展定位,逐步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不断探索出新出路。当前重点就是要树立信心,别人能干的好的,我们也一定能干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强戒工作开始前,把工作想得越细越好,把事做的越实越好,把问题想的越多越好,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涉及医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对管理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大队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相关的知识辅导和培训,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内外经验交流、举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培训班等措施,提高从事强制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工作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三是规范管理,完善制度。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是关键。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和表本薄册,同时《禁毒法》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正在探索建立一整套严格区别于劳动教养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毒治疗和戒毒效果评估、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规章制度。
戒毒人员总结篇十
一年来在总所党委,分所党总支,大队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我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始终以做一名合格的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的职责。
一、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
一年以来,我不断加强学习“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禁毒法》,使自己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
“双在大”活动中,能够按照司法部及省司法厅要求,认真学习刚性要求和应知应会及相关重点内容,对照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二、立足本职,做好生卫工作。
作为生活卫生干事,负责工作较为琐碎,就像保姆加管家,从小到一个灯泡,大到病重学员,每件事情都要管。我队做为我所窗口单位,担负检查多,任务重这个特点。整个院区卫生要求高,从草地到办公区,从走廊到学员宿舍,每个点每个面都要去检查并且要定期消毒。平时我经常组织宿长开现场会,自己动手叠被子、铺床单、摆鞋子等做示范,让宿长学习,带领全宿学员按要求去做,全队统一标准;每间宿舍阳台一个样子,每张床铺一个样,每个保管箱一个样。因为学员是群体生活,对疾病传播控制要求必须严格,每当有流感发生,我就安排每天加多消毒次数,保证学员不被传染,并且配合医院做好学员定期体检。平时对待学员自己做到像父母、像医生、像老师,特别是在病号学员上,更要让他感受到党和政府给予他们的温暧,提高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对学员的关怀,就是让学员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让他们重新做一名合格的公民,这也是我们劳教警察的神圣使命。对学员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定期向学员发放凉茶、糖水;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温工作,对年老体弱学员多发衣服多加冬被。伙食上配合司务长,让学员吃暧、吃饱、吃得卫生,餐后都把学员用过的饭兜、匙羹洗净消毒。按月向劳教学员发放零用钱及劳动报酬,及时准确的将包裹、信件发放到学员手中,科学合理安排学员加菜、购物,有效满足每个学员日常生活需求,只有把后勤工作做好,学员们才能安心改造。我队生卫工作基本做到“管理规范化,生活制度化,卫生经常化。”
三、严于律己,公正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在组织纪律方面,本人严格遵守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尊敬领导,听从指挥,对人真诚,团结同志,维护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自己时刻不忘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认真学习和落实“十个严禁”“十不让”“六条禁令”“五个坚决、杜绝”,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工作理念,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执纪,维护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新形象。自己时刻保持着为警清廉,高度警惕,坚守原则,正确行使手中的职权,从不接受劳教(戒毒)人员的贿赂,从不侵害人民群众的权益。自觉接受领导、同事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一年来,在戒毒工作的第一线,我服从大队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同事们做好大队的各项工作。在学习和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我自己清醒的认识到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不够细心,创新意识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高等。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继续努力工作,为党和国家的戒毒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戒毒人员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 依据《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戒毒康复人员日常考核、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时间、日常考核扣分情况,每月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五星级评定,实行星级管理。
第三条 各星级评定标准为:
一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不足月,或日常考核扣分超过31分的;
二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6分—30分之间的;
三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5分以下的;
四星级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满二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扣分在5分以下的;
五星级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满三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无扣分的。
第四条 按照星级评定结果,分别发给星级康复补贴(含200元生活费)。各星级康复补贴标准为:
一星级200元,二星级240元,三星级280元,四星级320元,五星级400元。
第五条 当月请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考核评定星级(不得评定为五星级),康复补贴按一星级标准核发。
第六条 各星级戒毒康复人员享受的处遇:
社会自愿戒毒康复人员一、二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三、四、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
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一、二、三、四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一星级不享受放假,二、三、四星、五星级分别享受放假2天、4天、6天、8天。
第七条 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分为扣分、黄牌警示、红牌警示三种情形。黄牌警示一次扣15分,红牌警示一次扣30分。
第八条 日常管理考核细则:
1、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2、违反作息制度、就餐规定、着装规定、卫生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功能区开放制度、急性脱毒区管理制度的,每次扣2分。
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损坏生产设施或劳动工具,情节轻微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黄牌警示。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打牌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5、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劝告,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6、违规进入异性宿舍,给予红牌警示。
7、在所内私藏、携带、传递违禁物品(具有涉毒情节的不适用本款),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8、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9、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他人,妨碍他人戒毒康复,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10、故意破坏公物,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11、违反其他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扣2—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第九条 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出现《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所列予以清退情形的,取消所有放假或退回原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列数字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出现可同时适用本办法和《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情形的,适用《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本办法第八条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泥湖戒毒康复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计分工作,准确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工作人员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计分结果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考核记录折算分值;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按基础分给予考核计分。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总分达到3600分,是启动首次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教育矫治、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四个部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当日起开始考核计分。
第七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奖分、罚分累计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分,其中遵规守纪3分、教育矫治2.5分、生活卫生1.5分、生产劳动3分。
考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较好的应给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予以扣分,每天所扣分数从相应的日基础分中减除,直至该项基础分为零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应给予罚分,同时扣除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相应的日基础分。罚分从月考核总分中扣除,月总分为负的计零分。
第十一条 每月的计分按三十天计算。当月不足三十天的,所缺天数的基础分应计入当月考核累计总分;当月为三十一天的,第三十一天的基础分不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所得的奖分应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第三十一天所予以的扣分、罚分应从当月累计考核总分中减扣。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每日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逾期未归的,逾期未归期间的日基础分计零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扣分、罚分。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等原因不参加生产劳动或教育学习的,生产劳动或教育矫治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因病、伤、残不能参加教育学习、劳动期间,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满分,但因故意致病或因自身过错致伤不能参加教育学习、生产劳动的,其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零分。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扣、罚考核分或罚诊断评估分。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违纪行为被实施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的,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期间的基础分计零分。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二)尊重工作人员,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教育;
(三)严格遵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纪律要求,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讲究文明礼貌,与他人文明交往;
(五)行为养成规范。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教育矫治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学习态度端正,按要求参加各项文体教育矫治活动;
(二)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授课教师;
(三)按时完成作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四)按要求接受戒毒教育矫治。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生活卫生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遵守日常生活规范;
(二)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环境管理规范;
(三)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到标准;
(四)遵守日常生活行为准则,仪表大方、衣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生产劳动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端正;
(二)能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
(三)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爱护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
第二十二条 对表现较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分情形及奖分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应予以罚分;扣、罚分的情形及扣分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计分考核应遵循下列程序和权限: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次奖、罚5分以上的,由大(中) 队提出建议,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批。
大(中)队应将每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分、奖分、罚分的情况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扣分、奖分、罚分,应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拒绝签名的,由经办人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核得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公布。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检举揭发等情节奖分不宜公开的,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强制隔离戒毒所申请复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其本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对考核计分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每半年内对大(中)队考核计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大(中)队应每月对本队考核计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大(中)队发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 在考核计分工作中,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考核发生重大失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失误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列入本办法的二个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一)附件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分细则;
(二)附件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罚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分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奖分细则
第一条 检举揭发隐瞒真实身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奖1-5。
第二条 能主动向民-警反映其他戒毒人员的异常状况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奖1-5。
第三条 民管人员、组长等负有岗位责任的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责任的,较好完成任务的,奖1-5分。
第四条 制止他人一般违纪行为的,奖1-5。
第五条 发现安全隐患苗头,即时报告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奖1-5分。
第六条 遭受他人打骂时,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处置的,奖1-2分。
第七条 爱护公物,厉行节约的,奖1-2分。
第八条 乐于助人,帮助他人有明显成效,奖1-3分。
第九条 拾金不昧,奖1-3分。
第十条 所在班组、寝室在每月考核中获优胜的,奖1-3。
第十一条 在体能训练、心理康复训练中,一贯表现较好的,奖1-3分。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奖1-3分。
第十三条 参加宣传、演讲或现身说法,表现积极的,每次奖1-3分。
第十四条 帮助其他戒毒人员转化思想、安心戒毒治疗的、奖1-3分。
第十五条 在协助控制或者转化重点人员活动中起到一定作用的,奖1-3分。
第十六条 积极撰稿、投稿被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报、广播等采用的,每篇奖1-3分。
第十七条 参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的`各种文娱体育及其他竞赛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1-3分。
第十八条 积极维护公共卫生且个人卫生一贯良好的,奖1-2分。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奖1-2分。
第二十条 生产劳动积极,服从安排,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奖1-5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其他较好表现的,根据情况奖1-5分。
附件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扣罚分细则
第一章遵规守纪方面
第一条 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三条 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分。
第四条 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分。
第五条 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分。
第六条 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分。
第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分。
第九条 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分。
第十条 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分。
第十一条 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分。
第十二条 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分。
第十三条 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分的罚分。
第二章教育矫治方面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分。
第十七条 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分。
第十八条 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分。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分。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分。
第二十一条 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分。
第二十二条 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教育学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纪行为,扣0.5-2.5分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7.5分的罚分。
第三章生活卫生方面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卫生不整洁,内务卫生整理不规范或责任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扣0.5-1.5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乱摆放物品,或乱写乱画,影响公共卫生、公共环境的,扣0.5-1分。
第二十七条 浪费粮食、水、电等物资或能源的,扣0.5-1.5分。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就餐纪律,就餐时敲击餐具、嬉闹、饭后不按规定清洗餐具或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扣1分。
第二十九条 私设小灶、私烧食物、伙吃伙喝或擅自合伙聚餐的,扣1分。
第三十条 违反就诊、住院或药品管理使用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接受治疗或私藏、浪费药品的,扣0.5-1.5分。
第三十一条 私自改变统一服装式样、颜色、标记或在服装上乱涂乱画的,扣0.5-1.5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内喧哗、随意走动、不按规定回到指定位置、不按规定方位就寝,私自调换铺位,拼铺、裸睡,或有影响他人休息行为的,扣0.5-1.5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食堂刀具管理制度的,扣0.5-1.5分。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生活卫生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扣0.5-1.5分。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4.5分的罚分。
第四章生产劳动方面
第三十六条 发现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扣1-3分。
第三十七条 不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提前停止生产劳动、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生产劳动,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三十八条 违规使用电器、消防设施、劳动工具,违规操作生产设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3分。
第三十九条 不按照生产质量要求从事生产,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四十条 消极怠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浪费或故意丢失生产原材料,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保养、维修设备,致使生产设备带病作业的,扣1-3分。
第四十三条 劳动生产中有随意走动、喧哗、睡觉等违反车间管理制度的,扣1-3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工具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五条 擅自把生产原材料或产品带离规定区域的,扣1-3分。
第四十六条 丢弃、私藏、馈赠、买卖、偷拿劳动产品,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七条 有其他违反劳动管理制度,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分的罚分。
戒毒人员总结篇十二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不正当药品、不良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戒毒人员总结篇十三
戒毒条例于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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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总结篇十四
戒毒是一场激烈的内心斗争,每个戒毒人员都经历了身心的煎熬和挣扎。然而,只要他们坚定决心,正确对待戒毒过程中的挫折和困难,他们就能够战胜毒品,走上正常的人生轨道。在戒毒过程中,他们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为自己的未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段:戒毒的决心与信念。
首先,一个人戒毒的第一步是有坚定的决心和强烈的信念。毒品是一种对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危害的毒魔,只有戒毒人员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并愿意为之付诸行动,才能够顺利实现戒毒目标。在过程中,他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为什么要戒毒,有时候会感到寂寞和孤独,但只要保持坚定,则会在戒毒道路上渐渐前行。
第三段:戒毒的重建生活。
其次,戒毒人员需要重新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毒瘾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通过努力与时间来打破。他们要积极参加戒毒康复活动,与康复师和其他戒毒人员交流和互助,共同激励彼此。同时,他们要调整自己的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饮食规律,定期锻炼身体,培养兴趣爱好,以防止空虚的心灵被毒品填充。
第四段:戒毒的职业发展。
再次,戒毒人员还要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出规划。毒品的滥用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导致失业、无法找到工作等问题。因此,戒毒人员要通过学习与实践,提升自己的技能和专业能力,争取摆脱从前的阴影,重新开启职业发展的大门。同时,他们要保持积极的态度,不断追求进步,并抓住每一个机会来证明自己的能力与价值。
第五段:戒毒的人际关系。
最后,戒毒人员需要重建与家人和社会的良好关系。毒品会破坏家庭和谐,并使得戒毒人员与社会渐行渐远。在戒毒过程中,他们要积极与家人进行沟通,解释自己的选择与决心,争取到家人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他们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重塑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并重拾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
结尾:戒毒并非易事,然而,这段经历给我们带来了更深刻的体会和感悟。通过坚定的决心、正确的信念、积极的行动和与他人的合作,戒毒人员成功地摆脱了毒品的枷锁,走上了健康、充实的人生道路。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我们,只要心存希望,付出努力,再大的困难都能够战胜。希望这些心得体会能够给其他想要戒毒的人一些启示和帮助,让他们找到戒毒的正确方向,重拾人生的美好。
戒毒人员总结篇十五
一年来在总所党委,分所党总支,大队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我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始终以做一名合格的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的职责。
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理论水平。
一、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
一年以来,我不断加强学习“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禁毒法》,使自己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
“双在大”活动中,能够按照司法部及省司法厅要求,认真学习刚性要求和应知应会及相关重点内容,对照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二、立足本职,做好生卫工作。
立足本职,做好生卫工作。
作为生活卫生干事,负责工作较为琐碎,就像保姆加管家,从小到一个灯泡,大到病重学员,每件事情都要管。我队做为我所窗口单位,担负检查多,任务重这个特点。整个院区卫生要求高,从草地到办公区,从走廊到学员宿舍,每个点每个面都要去检查并且要定期消毒。平时我经常组织宿长开现场会,自己动手叠被子、铺床单、摆鞋子等做示范,让宿长学习,带领全宿学员按要求去做,全队统一标准;每间宿舍阳台一个样子,每张床铺一个样,每个保管箱一个样。因为学员是群体生活,对疾病传播控制要求必须严格,每当有流感发生,我就安排每天加多消毒次数,保证学员不被传染,并且配合医院做好学员定期体检。平时对待学员自己做到像父母、像医生、像老师,特别是在病号学员上,更要让他感受到党和政府给予他们的温暧,提高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对学员的关怀,就是让学员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让他们重新做一名合格的公民,这也是我们劳教警察的神圣使命。对学员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定期向学员发放凉茶、糖水;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温工作,对年老体弱学员多发衣服多加冬被。伙食上配合司务长,让学员吃暧、吃饱、吃得卫生,餐后都把学员用过的饭兜、匙羹洗净消毒。按月向劳教学员发放零用钱及劳动报酬,及时准确的将包裹、信件发放到学员手中,科学合理安排学员加菜、购物,有效满足每个学员日常生活需求,只有把后勤工作做好,学员们才能安心改造。我队生卫工作基本做到“管理规范化,生活制度化,卫生经常化。
”三、严于律己,公正文明执法。
严于律己,公正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在组织纪律方面,本人严格遵守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尊敬领导,听从指挥,对人真诚,团结同志,维护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自己时刻不忘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认真学习和落实“十个严禁”“十不让”“六条禁令”“五个坚决、、、杜绝”,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工作理念,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执纪,维护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新形象。自己时刻保持着为警清廉,高度警惕,坚守原则,正确行使手中的职权,从不接受劳教(戒毒)人员的贿赂,从不侵害人民群众的权益。自觉接受领导、同事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戒毒人员总结篇十六
戒毒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毅力和勇气。作为戒毒人员,我经历了许多考验和挑战,但我也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并总结一些我在戒毒过程中学到的重要教训。
段二:坦诚面对问题。
戒毒的第一步是坦诚面对问题。在我开始戒毒的时候,我必须正视自己的成瘾问题,并且承认我需要帮助。这个过程远不是容易的,因为我必须面对自己多年来的错误和失败。但是一旦我决定改变,我就开始了戒毒旅程的第一步,收获了清醒的开始和新的希望。
段三:建立支持系统。
在戒毒的道路上,一个强大的支持系统是至关重要的。经历毒瘾的我们很容易陷入孤立和自卑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找到那些支持我们的人。我非常幸运,有一位理解和愿意帮助我的家人和朋友。他们一直支持我,陪伴我度过难关,让我知道我并不孤单。同时,加入戒毒中心和参加康复小组也让我结识了许多有相似经历的人,我们互相鼓励和支持。正是这些支持系统,使我真正感受到了自己的改变和成长。
段四:戒毒后的自我管理。
虽然戒毒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是戒毒后的自我管理同样重要。为了保持清醒和远离毒品,我必须对自己设定明确而可行的目标,并制定有效的计划来达到这些目标。我开始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比如规律的作息时间、健康的饮食和适度的锻炼。此外,我也通过寻找新的兴趣爱好和投入社区工作来填充我的空余时间,并保持积极的心态。我发现,当我把注意力放在积极的事物上时,抵抗诱惑和继续挑战变得更容易。
段五:回顾和展望。
戒毒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不断回顾和展望。回顾过去的错误和失败可以让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辨别哪些是我改变需要注意的地方。展望未来,我知道戒毒只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我将持续努力,不断成长和改善自己,为更好的明天而奋斗。
总结:在我的戒毒旅程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坦诚面对问题,建立支持系统,戒毒后的自我管理以及持续回顾和展望,都是实现成功戒毒的重要因素。我相信,只要我们真心愿意改变,并付出努力,我们都能战胜毒瘾,重返健康和正常的生活。所以,无论你处于何种戒毒阶段,相信自己,坚持下去,胜利就在前方。
戒毒人员总结篇十七
一年来,我忠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
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一年来,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作为一名奋战在监狱一线多年的警察,我清醒地看到新时代下监狱管理工作已发生转变,自己原有工作方法、技巧已经慢慢的过时,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年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认真学习党的报告及xx届三中全会精神。尤其是从去年3月份开始的中央八项规定学习中,认真系统地学习了八项规定基本知识和精神内涵,并将其作为自己生活、学习、工作的行动指南,切实改进了工作作风,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一年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并在警务技能大比武的比赛、比赛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此外,认真参加各类培训,通过网络学习了《主体功能区规划》、《新时期群众工作方法》等课程,拓展自己的视野,丰富了自己处理问题的技巧。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我在工作能够得心应手。
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名监狱警察,直接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的运用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特点,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比如计划生育、婚姻家庭、户籍管理、治安管理、民事诉讼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三、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由于一线民警数量不足,而随着监狱布局调整,押犯人数剧增,工作压力较之前增大很多。但我仍然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内努力做好监管工作,对外做好服务工作,为监狱安全稳定贡献应有的力量。
虽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理解工作精神存在偏差,如业务知识不够完善等。但在监狱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与同志们的精诚合作下,相信新一年的工作也将是富有成效的。
戒毒人员总结篇十八
继续深入贯彻所党委工作思路,紧密围绕强戒工作总体目标,以实现场所持续安全稳定为基调,培养强戒学员养成良好习惯,注重培养学员的自我管理意识,促进回归巩固效果。以教育为核心,以稳定为基础,以发展经济为重点,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工作,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手段,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及有利因素,加快大队规范化建设步伐,为实现现代化文明大队打下基础,全面完成所党委下达的全年工作任务。
1、以所内各种教育活动和会议精神为契机,加强警察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管教工作水平,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
2、以精细化管理为推进手段,继续加强日常工作的执行力和执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大队基础业务工作,为大队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以强化现场管理为重点,加强警察直接管理,加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教育质量。
4、以防逃、防自杀、防重大事故为根本任务,强化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不打折扣地落实重点强戒人员夹控、教育工作,不打折扣地落实清身、清号、联防小组管理制度,不打折扣地落实现场巡查制度,不打折扣地落实思想动态分析会制度,持续开展查隐患、整队纪的教育整治活动,建立可靠的监管安全防范机制及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5、务实创新,以和谐、奋进为目标,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致力于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团结奋进的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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