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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补充答辩意见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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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补充答辩意见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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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答辩意见书篇一

答辩人:x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安宁区。

被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

我公司接到省高院转来凌峰公司《民事再审申请书》一份,阅后认为:凌峰公司的再审申请仍在重复一、二审的观点,再审申请假话、空话居多,缺少理性成份,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事实胜于雄辩!为澄清事实,维护权益,针对凌峰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宁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双方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仲裁地:兰州安宁。”并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经我公司向市仲裁委了解,兰州市安宁区没有设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上述约定属“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本案属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凌峰公司定做的产品均在安宁区我公司车间加工完毕,由凌峰公司派车来我公司验收提货。产品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兰州市安宁区。我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一审法院向凌峰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讼状》后,在答辩期内,凌峰公司提交了书面《民事答辩状》,对管辖权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凌峰公司已认可并接受一审法院管辖审理本案。

因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依法管辖。凌峰公司所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工作人员剥夺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是地方保护主义?”云云,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其所谓“法院岐视凌峰公司”更是不理性的说法。

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仅为15万余元。

2、双方验收后,对凌峰公司提出的所谓“质量瑕疵”——彩钢板局部划伤(其原因是凌峰公司运输中,车辆颠簸所致),我公司派员两次维修,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收到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单》后,仍拖延不予签字,后又单方截留了信用社150000元汇款。

由上述事实可知,我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一、二审判决凌峰公司付清我公司余款153885.71元公正合法,应当维持。

因此,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完全是适当的,合法的,凌峰公司“审判程序违法”的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三、我公司彩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

1、我公司十分重视产品质量,在同业内有良好的质量信誉。一、二审时,凌峰公司提交了所谓彩钢板存在质量问题的两张照片,但经法庭质证,根本证明不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2、凌峰公司提出“工程存在漏水,彩钢瓦屋面划伤(是凌峰公司在运输中划伤),至今未修复”不是事实。我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两次派员维修(凌峰公司xxxx年7月18日信函已认可此事实,其在再审申请中称“没有维修”不是事实),并向凌峰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却拖延不予签字。

3、工程验收后,凌峰公司已经单方自行使用工程,依据法律规定,工程应当视为合格,凌峰公司不再具有“质量异议权”。

4、凌峰公司所谓“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使用”的问题,在双方验收时凌峰公司并没有提出,在xxxx年7月18日的《函》中只字未提,在一审《民事答辩状》时也没有提出,直到一审庭审时才提出此问题,这说明安检门倒链安装的位置凌峰公司是认可的。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使用”的问题。“安检门倒链”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安装,不存在反正的问题。这只是凌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借口之一。

5、凌峰公司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我不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你就没有‘工程合格’的证明,我就可以不付工程款。”这显然不符合商业规则,不符合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

事实证明,我公司承揽加工的彩钢板不存在所谓“质量”问题。

四、对凌峰公司的其他观点的辩驳:

1、凌峰公司所称的本案所谓“地方保护主义”、“见不得光的东西”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

我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历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腐败”深恶痛绝。在本案审理中我公司始终用证据和事实讲道理。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均开庭审理;一、二审法院也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两次庭审凌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是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凌峰公司所称:“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其无根据诋毁司法尊严的做法是十分不理性的,也是很不负责任的!

2、凌峰公司所称:“给全市客运车辆经营者造成480多万元的巨大损失,群众怨声载道,民意沸腾”等观点,更是无根无据。对此我公司不再答辩,相信再审法官对此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请人民法院对凌峰公司进行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是主持公正的地方。

我公司相信:通过本案再审审查,只能再一次的证明:一二审法官依法办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公正合理,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也请再审法院对凌峰公司进行法制教育,请凌峰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人民法院,尊重人民法官,尊重事实;在诉讼中不要信口开河,说不负责任的话,说无根无据的话,否则只会降低自己的信誉。

综上,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工作认真负责,审判公正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予维持;凌峰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牵强,没有证据,不能成立,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xxxx年12月2日。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二

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的,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补充答辩意见,供大家参考!

原告方庭审时称当初盖地方仅是以旧宅还田、以张军峰的名义申请的庄基批复(言下之意是仅使用了张军峰的名字),是其实际出资的,所以庄基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是他们的,与张军峰及其当时的配偶及子女没有关系。原告父子一系列的如下所做所为充分体现了其狼狈为奸、蓄意洗钱、合谋侵财、陷害与我的阴谋。

1、编造旧宅还田美名。

2、谎称为我们一家建新宅诓骗我们钱财,使我们当年做生意所积蓄的现金物化为砖瓦等。

3、蓄意使用张军峰的姓名申请庄基批复、旨在丧失我申请庄基批复的机会和资格、进而达到剥夺我在董庄的居住权利。

4、相互串通作伪证,将属于我个人的一半出资赖为他们所有,从而达到他人财产个人化。

5、寻衅一再离婚;无视法院判决;枉法设计夺子;武力强行撵人;企图实现上述通盘谋划。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律正义,非其执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该条强制性法律规范条文可以看出,只有农村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城镇职工没有在农村申请并修建庄基的资格,而且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没有任何通融、回旋的余地(即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农村村民不管谁申请了宅基地,其他人在未分户前就当然失去再申请庄基的权利资格)。原告如果认为我们和张白谋没有分家,那庄基理所当然就有我一份子。如果原告认为我们已经分家,财产相互独立,那当初为啥不在张白谋名下申请庄基而偏偏使用了张军峰姓名从而剥夺我们申请修建庄基的机会和权利呢?难道当代中国法律在居住权上还推崇封建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难道女人的姓名就不能见诸法律文件之上?如果原告非要说讼争庄基是自己出资、自己一手修建的那我强烈要求:

1、原告拆走自己的砖瓦,腾出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文批复给我们的庄基地、并补足我当年建房及现在建房的成本差额。

2、如果原告硬要说庄基地是自己旧宅还田换回来的,那我强烈请求原告更换庄基批复文件上权利人姓名并以我的名字申请一处宅基地,补足我当年和现在修建住宅的成本差价。我毫无怨言地走入。

旧宅依然是原来的旧宅,并没有还田,窑洞依然是原告居住了的窑洞。原告张积权为什么偏偏盯着他人的住宅偏偏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呢?以上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答辩人康粉岭。

11月10日。

答辩人(被申诉人):北流市政通石场(下简称政通石场)。

法定代表人:顾国海,投资人。

被答辩人(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虹彩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鸿远,董事长。

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和理由:

被告2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业主为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发包的“岑兴高速公路k34+000—k63+600的24.35km公路工程;后此工程又整体转包给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称: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从20xx年3月到20xx年12月,被申诉人给工地供应石料,岑兴高速于20xx年12月20日建成通车,20xx年1月19日,“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岑兴高速公路项目部”给被申诉人立下《欠条》一张,称:“今欠到政通石料厂工程部碎石款811829.80元”后来经申诉人和其他石场(注:几十名民工围堵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门口讨说法)向岑兴高速指挥部等单位追索(此时岑兴高速指挥部尚未撤销),在玉林市政府等政府部门协调下了,在20xx年国庆节前申诉人才通过业主直接向被申诉人另支付了部分货款40万元,至此,申诉人尚欠被申诉人411829.80元货款,尽管后来,再经被申诉人多次摧要,但申诉人一直口头承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此后答辩人几乎每月都给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打电话,协商如何支付欠款问题,一直到20xx年5月9日15时52分(20xx年5月前的通话清单无法打印),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还给答辩人的代理人打来电话,协商如何偿还其所欠答辩人的货款的问题。

9月,被申诉人委托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和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华、李官裕代理本案的起诉,经查询,“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改名“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月13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流法院没有立案。

1月,被申诉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查询后,再次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南区人民法院也没有立案。

5月10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县人民法院释明不能把业主作为被告,在申诉人同意变更后才于20xx年5月21日是正式立案。

双方在货款的偿还问题上从没有中断过协商,答辩人一直在向被答辩人主张权利。

申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被申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又提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一是当事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对方(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三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债权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综上所述,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政通石场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问题!

请中院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立法意图,正确利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公平裁量,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本案实体不失公正的情况下,不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轻易启动再审程序,让恶意、不诚信的人获得非法的诉讼利益,同样我们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原告讲被告没有对于原告进行劝酒,但是不能免除对于原告在酒后照顾义务的存在,本案原因不明,性质不明,都不能免除六被告的义务,因为是六被告和原告饮酒之后导致的本案的恶果,被告只是把原告送到了原告的家路口,并没有送到家。

被代:共同饮酒的人对于原告的后果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的受伤原因存在众多的疑点,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三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现就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江南支行与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农行xx江南支行认为xx高院的再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的意见是错误的。xx高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而不是同业拆借纠纷。我们表示赞同。具体理由有:

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其内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而不是由其构成要素之主体和客体等要件决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表面上先后签定了两份合同和对应的两份承诺书,但实质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对应的一份承诺书。当事人于xxx年12月17日和xxx年6月17日签定的两份合同除了有时间先后关系外,在合同主体、金额、利息及罚息、汇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时,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与第二份合同的开始日也吻合。这充分说明当事人只有签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图。也就是说此案中“形式上有两份合同,实质上只有一份合同”。这也可以佐证为什么当事人之一xx信用合作联社先后以600万和400万的金额来贷款给xx康乐公司。因为当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约定了一个1000万的合同金额。而同时,承诺书对应于相应的合同,因为没有对应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就没有相应的承诺对象。也就是说,承诺书与相应的合同并存为一个意思表示的整体。这样,前一份合同和对应的承诺书与后一份合同及承诺书分别构成两个整体。既然两份合同实为一份合同,具有延续性,那么两份承诺书也具有延续性,实为一份承诺书。(这里的“一份”的表达均是以其内容而言)。

而两份承诺书均是在合同签定之后(虽然是同一天)订立的,承诺书与合同有产生上的牵连关系,但在产生之后,其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诺书产生于合同之上,是对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和修正。其分别确认的是合同主体、金额、利息、汇款方式等内容,其修正或者说突现的是合同性质,甚至说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法原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以其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在本案中,显然应该以承诺书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内容,进而确定合同性质。

首先,从目的上看,前后两份承诺书中均提到当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贷款给xx康乐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诺书中明确约定xx信用合作联社是受农行xx江南支行的委托贷款给xx康乐公司。如果当事人仅是同业拆借的话,出借人出借的目的应当是解决xx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据的弥补及资金临时性的周转困难。因此,当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业拆借,而是委托贷款。其次,从主体上看,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同业拆借,就没有必要在《承诺书》中涉及借款人xx康乐公司。最后,从内容上看,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委托”的意思表示渗透在合同条款之中。也就是说,承诺书中有明确的委托款项。这有第二份承诺书之“委托”字样印证。而且,权利义务关系上,xx信用合作联社显然是不承担还贷不成的责任风险的,而由农行江南支行承担。这符合委托贷款的本质特性。

因此,xx高院将本案定性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二、申请人农行江南支行认为xx高院认定承诺书具有独立性是错误的,我们不予赞同。具体理由有:

其一,“承诺书的出具”与“承诺书的内容”两个概念不同。诚然,承诺书是在当事人合同的基础上出具的,也就是说承诺书的产生与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承诺书一旦产生即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从其内容来说的'。合同的产生与合同的内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产生上的牵连性来否定合同内容上的独立性。

其二,从承诺书的意思表示来看,它有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责任承担等内容,这完全符合一个独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诺书本身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其三,承诺书约定xx康乐公司还款以后,xx信用合作联社即将款项返还给农行江南支行,这正是委托贷款关系中,xx信用合作联社协助农行江南支行还款的表现,而不是同业拆借的义务履行。因此,承诺书不是金融融资拆借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具有独立性。

其四,正是承诺书内容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效力的独立性。在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时,应以承诺书为准。

三,本案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没有错误。

根据上文分析,本案应定性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而申请人xx江南支行认为本案中没有委托贷款关系中所谓的“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不适格;xx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受托人”没有依据“委托人”之农行江南支行确定贷款对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没有收取“手续费”;xx信用合作联社和xx康乐公司之间存在贷款关系,由江汉桥梁公司提供担保,这不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此外,xx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农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数额多于康乐公司偿还给xx信用合作联社的数额,也不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本案应为同业拆借纠纷。而由于本案的同业拆借违反了xxx年修正的《商业银行法》和xxx年3月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因此,xx高院应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判决xx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农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万元,而不应仅以《承诺书》来驳回农行江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对此,我们认为,其一,本案存在委托贷款关系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这在当事人签定的承诺书中有明确约定为xx康乐公司;其二,本案中委托人之农行江南支行与受托人之xx信用合作联社不存在“不适格”。《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除相对人恶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也证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的活动并不完全无效。如果公司从事的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多为有效。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看,民事主体的行为也只有在违反公共利益时方为无效。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因此才无效。而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从事的贷款活动并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对社会公益甚为有利。因而不能因为农行江南支行及xx信用合作联社违反有关委托贷款的主体规定就认定其委托贷款行为无效或不成立。同时,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关于“尽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无效”的现代理念。其三,受托人xx信用合作联社是依据农行江南支行在承诺书中确定的借款人xx康乐公司而向其贷款的;当事人约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贷款用于解决xx康乐公司的资金周转;xx信用合作联社在两种利率之差之间获得利润即相当于其获得的“手续费”;其四,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的贷款数额必须与借款人偿还的数额相等,这是从最终意义上说的,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对债务偿还时间作出不同安排。因此,xx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给农行江南支行的数额比xx康乐公司偿还的数额要多,这并不奇怪。贷款偿还责任由xx康乐公司向农行江南支行承担,这才是最根本的。

基于以上分析看,本案为委托贷款关系纠纷没有疑问。xx高院再审判决处理结果依据当事人签定的承诺书来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xx高院对农行江南支行与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xx高院的再审判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xxx。

xxx年4月17日。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四

代理意见,顾名思义,是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审阅案件相关材料,参加庭审事实调查、举证质证之后,对所代理的案件在事实与法律上做出的代表本方立场的最终的法律意见。

显然,代理意见中应当包括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与否定、对法律的选择、对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评价,甚至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论述。这些内容的指向性是明确的,即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针锋相对。

从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来看,法定的诉讼程序中并未有专门发表代理意见的程序。

一般来说,在法庭辩论阶段所发表的辩论意见是组成最终代理意见的主要部分,但是辩论意见又不同于完整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显然要比辩论意见更为详细和缜密,且由于出具代理意见的时机为庭审阶段结束之后、裁决做出之前,因此,代理意见可以说是当事人一方对本方全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终、完整、详细的书面意见。

往往在辩论阶段中,有经验的代理人会要求法庭书记员在记录辩论意见之后,注明“参照最终代理意见”几个字,而法院一般也会要求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五日或者十日内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应该说,虽然程序法并未规定有发表代理意见的程序,但是目前,在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中,向法庭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早已成为一种惯例。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五

民事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时间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而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一般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而是在开庭时一并提交,而人民法院也予以接受,并向原告送达。

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使原告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应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了解权,处于与被告相比显然并非公平的诉讼境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可以使原告及时获得被告的答辩意见,并作好针对被告答辩的诉讼准备。

而审判实践中的一贯作法,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上述权利。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32条规定:被告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从而给予了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的义务,这也是对原告知情权的保护。

在实践中,审判人员也要严格遵照执行,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的,应视为放弃提交,对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的答辩状,不再接收。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

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

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

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

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

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

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

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

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

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

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

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

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

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

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

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

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年3月21日。

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

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

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

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

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六

答辩状,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xx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二)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三)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xx”,并注明年月日。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答辩人:任昌应,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74年12月,27日居住地:射洪县文升乡慧灵寺村6组人被答辩人:杨菊梅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讼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及请求:之前答辩人考虑到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想尽力挽回,使其回心转意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况且长子任江涛即将面临高考,一旦离婚,将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学业,影响一生的发展,故不愿在此期问离女昏。

现鉴于被答辩人两次诉讼至贵院,都是一些家庭琐事,不是原则上的问题而提出离婚,不顾孩子的感受,不念夫妻情母子情,为了一己私欲,抛夫弃子,执意离婚,但答辩人已心灰意冷,愿意遵从女方意愿,解除夫妻关系(当然离婚是答辩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答辩人宗旨足希望贵院不要判决离婚)法律不外乎人情,请贵院在判决之时考虑一下,答辩人身心所受到的伤害,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长子呈上法庭的请愿书,支持答辩人如下的请求,做出合情合理的公正的判决:一、同意次子由被答辩人抚养,长子由答辩人抚养,双方承担各自的抚养费,但答辩人要求每月有一至二次的探望次子的权利,了解孩子的成长过程,关心呵护孩子,被答辩人不得有任何理南推脱阻隔义子相见,并且次子必须南被答辩人亲自抚养,不得交南父母姐妹或其他人代养,更不允许私自改名换姓否则本人有权要回孩子的监护权。

父母在抚养,生活费教育费都丁直是答辩人父母在支付,被答辩人对其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更不用说支付孩子的任何费用,所以答辩人要求分得这十几年来经济财产的一半,人民币15万元。

若被答辩人称无夫妻共同财产,那她是隐瞒了实情,蓄意将其经济财产转移到父母或姐妹或其他人的名下。

请法庭明察。

三、要求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精神损失费。

为了一家人的生计,答辩人一直在外务工,被答辩人在家带孩子,次子出生不久后,被答辩人无缘无故携子及其父母回娘家居住(先前被答辩人父母在答辩人家居住长达5年)答辩人及其父母带礼物到被答辩人娘家探望,都被拒之门外,甚至被答辩人父母还扔掉了给孩子买的礼物,至今仍未见上孩子一面,无法给予孩子正常的父爱,剥夺做父亲监护人的权利,致使答辩人无心工作,想念其子天天无法入睡,人的心理上精神上都饱受到严重的伤害,并且被答辩人对长子不闻不问,至今未来探望过,更不用关心照顾了(长子任江涛呈诉法庭的信可以证明)遗弃丈夫儿子,所以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请贵院明察。

四、本院诉讼费南原告(被笞辩人)承担,综上所诉请法庭采纳。

此致

敬礼

射洪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任昌应。

20xx年4月3日。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七

被答辩人:张云璞男63岁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住东关小十字北37号。

接到市法院转来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气恼。真真是恶人先告状一点也不假。他为什么敢恶人先告状呢?一个是他有权、有钱,欺负我无权、无钱;再一个是他依仗地区中级法院有人给他撑腰、走后门,欺负我只有一个女子没有儿。市法院判决以后,我就觉得理不顺,想上诉。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案子在市法院时,他就让中级法院的一个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门、施加压力,企图把我们祖孙三代赶出家门。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孙院长动了恻隐之心,我们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

接到《民事上诉状》,我又感到很害怕:这下案子到了中级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头。没办法了,我去请教律师。刘律师说,对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说情,这对我很不利。刘律师见我很冤枉,就教了我个办法。让我去找找中院这个干部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让我这个70岁的老人求求他主持个公道。刘律师还说,中级法院人很多,这个人不可能一手遮天。而且,现在正是反贪昌廉的时侯,他也许不会再干扰这个案子了。听了这些话,我才稍微安了些心。

这份《民事上诉状》和原来的《起诉状》一样,满纸是胡说八道。现答辩如下,请中院评判。

一、原公路南亍8号院究竟是谁的?

原公路南亍8号房院是我哥张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买的焦开富的。我这里有临汾县人民政府的卖契为证。到底8号院落是我哥的还是“老辈家业”不是很清楚了吗。临汾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很糊涂,他们不承认、不维护政府的法令,只听他一句空话和他姐的一句假话,就“本院认为:原公路南亍8号院归原告张云璞所有。”这算什么客观公道?算什么依法办事?8号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给了我,把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给我,而且我哥的儿子也写证明证实这个事实,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认是我的呢?不用说我母亲根本就没有说过把8号院给他的话,就按老三说的假定我母亲说过这话,难道她有权利把别人的财产给人吗?难道市法院连起码的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具有该财产处分权的知识也不懂吗?我要求中级法院维护我对原8号院的所有权。

他老三除了红口白牙说空话还有什么呢?在市法院开庭时,刘律师当面问了他好几个问题: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迁时,你在不在临汾,你知道不知道?

老三回答:我在临汾,我知道8号院被拆迁,我还帮助我哥找景局长批地基。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时有几间房子?

老三回答:有三、四间二、三间。

刘律师问:当时每间房子补偿多少钱?

老三回答:不知道。

刘律师问:你在哪里领取得补偿费?

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让我哥领得。

我老三连这些起码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这能让人相信8号院是他的吗?他还说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审中“理屈词穷,无所是答”;他还说什么:“由于张云琮在8号院居住过,户口也在此,当时就以张云琮的名义登记了”难道国家的政策就是给房客批地基,不给房东批地基吗?真不知道什么是丢人。

三、决不允许老三图谋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儿,我有孙子,我决不允许老三霸占我的房子。

他说“近几年来(我)把厕所建在紧靠原告西房后墙窗户底下,厕所满了从不找人清理粪便”请法院同志问问他,我家厕所原来在什么地方?我是为了他盖西房才把厕所移在现在的地方,而且已经十年了难道这也要问罪吗?你问问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厕所?就该我回回请人掏大粪?他还胡说我往他墙上泼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撵我走,就请法院依评判,究竟是应该他走,还是应该我走!

此致

临汾地区中级法院。

答辩人: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八

答辩人:xxx,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委托人:xxx。

被答辩人:xx,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

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代书人:xxx。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九

原告在诉状中将双方签定的“施工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原告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工程项目,以事实不存在的挖方区弃土地4.3万方别行计量计价索要工程款,完全是隐瞒、歪曲事实。

事实真相是:

一、挖方区段土方是我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路基施工利用方。

该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和编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挖方区段的土方为利用方,利用方单价为5.71元/m3。

此区段的土方在路基施或挖高补低,是路基成形的料源地。

二、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挖方区的土方是原告路基施工取土区用于咱基成形,以咱基成形后的方量进行计量计价。

在原告(路基五队)进场之前,即在20xx年11月开始路基一队、二、三、中队均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原告在20xx年10月进场施工。

在原告进场之前对施工现场和挖方区的取土区域进行了考察和了解,并签定了“施工分包合同”和发给原告施工图纸,包括挖方区施工图。

合同中明确规定挖方区为其取土区,此区段土方用于路基回寺是其工程内容的一部分,并明确了计量、计价的内容单价和办法。

原告现提出挖方区的土源有4.3万方全部外弃不能使用是毫无道理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三、双方对发生外弃方量存在争议的真伪和对弃方单价的确认。

路基工程结束后,对路基施节余办理了工程结算,路基施工1-4队均结算完毕。

原告的工程量结算在20xx年12月26日双方签字订可,当时唯在存在争议仍是外弃土方数量。

对发生的外弃方量我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张言明核定是1.3万方,原告书面申报外弃方量2.6万方,回其没有现场签证资料项目部不予认可。

原告在诉状中又讲外弃方4.3万方,更是荒唐可笑。

对于以下3点提请法庭注意:

1、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即在挖方区内土方量均为其取土范围,以路基压实成形方量,按8.6元/m3计价,即原告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是其施工内容的一部分,已在单价中包含。

高单价,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单价提出异议,此要求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3、在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签证单中,对已发生外弃方明确外弃方单价7元/m3,双方已有约定,现又单方提出异议是无效的,而对于事争议的'外弃方计价是有效的。

对于外弃方量凡是经路基专业工程师张言明签字认可的,已在工程结算单中给以计量计价,反之则不是事实,项目部不予认可。

四、20xx年12月29日对挖方区实地进行测量是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程序。

原告在挖方区取土施工至12月底近三个月了,挖方区大体已见雏形,为确保质量和将在20xx年春节后挖方区段施工的边坡防护队,路基处沉基础队进场时间对施工进度进行计划安排,而对挖方区进行实地测量,主要是:

1、对挖方区路基中线复核,确定两侧边坡上、下边线位置,以及地面底标高检测,是路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措施。

取土,超挖1500多方,形成大坑造成质量返工。

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责令其返工并要求严格控制取土范围,保证地面标高和边坡尺寸线。

3、确定挖方区剩余土方数量妥善安排在20xx年春节后将在挖方区段施工的后续工,防护五队、路基处治基础队、桥梁队和后续路面施节余,绿化队的进场时间和施工计划安排。

4、在挖方区实地测量记录中,测量工程师仅对剩余土方量加以确认,并未有任何文字表明土方全部需要外弃。

提请法庭注意以下两点:

1、项目部的月度生产计划和监理签证资料都足以证明原告从进场至20xx年7月一直在进行“施工分包合同”规定的路基工程施工。

五、关于20xx年3月23日“挖方区施工专题会议纪要”的事实真相。

在20xx年3月份,挖方区的取土(利用方),已近尾声,将参加挖方区段内施工的防护五队,路基处治工程基础队已按项目部要求进场,迫切要求提供施工区段。

为了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明确近期施工区段和解决各队之间的配合问题,项目部在20xx年3月23日召开了有原告(路基五队)防护五队、基础队、桥梁队参加的“挖方区施工专题会议”。

会议上项目部认真听取了各专业工程,各施工队的意见和要求,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总体工程进度要求,项目部领导分别就挖方区总体安排,对各施工队的要求向各个施工队提出了具体要求。

项目执行经理冯新生首先对路基五队(原告)提出工作目标。

六、综观全部事实证据,充分说明原告在诉状中抛开双方签定的唯一“施工分包合同”,提出“路基处治工程”根本不是原告施工项目,进而提出挖方区4.3万方土不能使用全部外弃,更无事实依据,隐瞒取土回填路基真相,达到二次计量计价的目的,答辩方依据合同和事实,相信法律的分正和严肃性,诉请法庭驳回原告无理要求。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二oxx年三月三日。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十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xxx,女,汉族,xx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x县xxx镇xxx街xxx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xxx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xx(12岁)、次女李xx(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xx(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xx(xx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xxx县xxx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xxx县xxx镇xxx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xxx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xxx电器店xx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xxx镇xxx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x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xxx镇xxx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月九日。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十一

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xxx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x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xxx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xx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十二

原告方庭审时称当初盖地方仅是以旧宅还田、以张军峰的名义申请的庄基批复(言下之意是仅使用了张军峰的名字),是其实际出资的,所以庄基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是他们的,与张军峰及其当时的配偶及子女没有关系。原告父子一系列的如下所做所为充分体现了其狼狈为奸、蓄意洗钱、合谋侵财、陷害与我的阴谋。

1、编造旧宅还田美名。

2、谎称为我们一家建新宅诓骗我们钱财,使我们当年做生意所积蓄的现金物化为砖瓦等。

3、蓄意使用张军峰的姓名申请庄基批复、旨在丧失我申请庄基批复的机会和资格、进而达到剥夺我在董庄的居住权利。

4、相互串通作伪证,将属于我个人的一半出资赖为他们所有,从而达到他人财产个人化。

5、寻衅一再离婚;无视法院判决;枉法设计夺子;武力强行撵人;企图实现上述通盘谋划。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律正义,非其执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该条强制性法律规范条文可以看出,只有农村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城镇职工没有在农村申请并修建庄基的资格,而且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没有任何通融、回旋的余地(即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农村村民不管谁申请了宅基地,其他人在未分户前就当然失去再申请庄基的权利资格)。原告如果认为我们和张白谋没有分家,那庄基理所当然就有我一份子。如果原告认为我们已经分家,财产相互独立,那当初为啥不在张白谋名下申请庄基而偏偏使用了张军峰姓名从而剥夺我们申请修建庄基的机会和权利呢?难道当代中国法律在居住权上还推崇封建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难道女人的姓名就不能见诸法律文件之上?如果原告非要说讼争庄基是自己出资、自己一手修建的那我强烈要求:

1、原告拆走自己的砖瓦,腾出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文批复给我们的庄基地、并补足我当年建房及现在建房的成本差额。

2、如果原告硬要说庄基地是自己旧宅还田换回来的,那我强烈请求原告更换庄基批复文件上权利人姓名并以我的名字申请一处宅基地,补足我当年和现在修建住宅的成本差价。我毫无怨言地走入。

旧宅依然是原来的旧宅,并没有还田,窑洞依然是原告居住了的窑洞。原告张积权为什么偏偏盯着他人的住宅偏偏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呢?以上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答辩人康粉岭。

11月10日。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十三

答辩人(被申诉人):北流市政通石场(下简称政通石场)。

法定代表人:顾国海,投资人。

被答辩人(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虹彩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鸿远,董事长。

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和理由:

被告2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业主为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发包的“岑兴高速公路k34+000—k63+600的24.35km公路工程;后此工程又整体转包给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称: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从20xx年3月到20xx年12月,被申诉人给工地供应石料,岑兴高速于20xx年12月20日建成通车,20xx年1月19日,“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岑兴高速公路项目部”给被申诉人立下《欠条》一张,称:“今欠到政通石料厂工程部碎石款811829.80元”后来经申诉人和其他石场(注:几十名民工围堵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门口讨说法)向岑兴高速指挥部等单位追索(此时岑兴高速指挥部尚未撤销),在玉林市政府等政府部门协调下了,在20xx年国庆节前申诉人才通过业主直接向被申诉人另支付了部分货款40万元,至此,申诉人尚欠被申诉人411829.80元货款,尽管后来,再经被申诉人多次摧要,但申诉人一直口头承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此后答辩人几乎每月都给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打电话,协商如何支付欠款问题,一直到20xx年5月9日15时52分(20xx年5月前的通话清单无法打印),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还给答辩人的代理人打来电话,协商如何偿还其所欠答辩人的货款的问题。

9月,被申诉人委托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和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华、李官裕代理本案的起诉,经查询,“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改名“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月13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流法院没有立案。

1月,被申诉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查询后,再次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南区人民法院也没有立案。

5月10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县人民法院释明不能把业主作为被告,在申诉人同意变更后才于20xx年5月21日是正式立案。

双方在货款的偿还问题上从没有中断过协商,答辩人一直在向被答辩人主张权利。

申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被申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又提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一是当事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对方(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三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债权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综上所述,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政通石场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问题!

请中院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立法意图,正确利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公平裁量,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本案实体不失公正的情况下,不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轻易启动再审程序,让恶意、不诚信的人获得非法的诉讼利益,同样我们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十四

起草代理意见需要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最大程度的做到事实与证据相结合,事实与法律相依照,三者相结合的前提是代理人对整个案件的分析。

当然,这里所说的案件分析并不是仅仅代表本方立场的案件分析,而是以中间者的身份对案件全局的分析,在整体分析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角度起草代理意见,并可以通过对整体案件的分析,掌握关乎对方利弊的重点,可以使本方代理意见更有针对性,内容更为完整。

补充答辩意见书篇十五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

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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