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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篇一
第一条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本所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上海市。
第五条本所公告登载于公开发行的报章。
第二章注册资金。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业务。
第七条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会员。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上海市的金融机构;非上海市的金融机构要申请成为会员,最终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资本金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十五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本所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本所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本所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本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五章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二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三
你所报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已收悉,经审核,基本同意你所的.修改意见,但认为应该在章程第七条“本所的职能”中加上一条“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因为证券交易所内产生的证券市场信息应由证券交易所提供和管理。你所章程按此修改后即可实施。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四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__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节交易品种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节交易时间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节交易信息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第
[1][2][3][4][5]。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七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3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八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作出如下修改:
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期间,交易主机不再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第3.3.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二、调整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交易的条件。删除第3.6.1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八)项。
三、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第3.6.7条修改为:“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3.6.9条第(一)项修改为:“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当日最新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四、对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第3.6.3条第三款修改为:“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第3.6.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本通知自5月9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204月28日。
关于《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修订问题解答。
编者按:深交所近期修订了《交易规则》、《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网络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对交易主机接受申报时间、可以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的证券交易条件、债券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模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将于2016年5月9日起施行。为便于投资者理解,现对本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专题解读,敬请关注。
答:与原规则相比,《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深交所交易主机9:25-9:30期间不再接受竞价交易申报;二是债券质押式回购和组合订单不再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三是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四是证券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答:按照修订后的规则,深交所交易主机在9:25-9:30期间不再接受竞价交易申报,包括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改变了原来该期间接受申报但暂时不进行处理的模式。修订后,减少了因深沪两市交易机制的差异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
3.按照《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深交所协议大宗交易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从交易情况看,债券回购和组合订单近十年未发生过任何协议大宗交易,缺乏市场需求,因此本次规则做出调整。按照修订后的规则,可以进行协议大宗交易的证券交易条件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再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二是协议大宗交易取消多只a股、多只基金、多只债券的组合订单方式。
答:自起,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已实行实时成交确认,但国债、企业债等其他公开发行债券品种实行盘后确认模式,成交确认时间为15:00至15:30。规则修订后,所有债券品种协议大宗交易均实行实时成交确认,成交确认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30,即交易双方提交买卖申报后,深交所交易主机实时进行匹配处理,并反馈成交回报等信息,提高了所有公开发行债券的交易效率。
答:会受到影响。按照《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和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如果某只证券竞价交易被实施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期间,深交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解决了目前临时停牌期间,证券竞价交易与协议大宗交易、转融通出借交易处理不一致的问题。
答:与原规则相比,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主要根据《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的修订内容,同步进行调整。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深交所交易主机9:25-9:30期间不再接受基金竞价交易申报;二是多只基金的组合订单不再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答:与原规则相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议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模式从公司债扩展至国债、企业债等其余公开发行债券,同时提高了债券竞价交易和协议大宗交易联动的效率;二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协议大宗交易实时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的披露范围从公司债券扩展至所有公开发行债券,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答:按照修订后的规则,公开发行且在深交所上市的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具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等。
答:按照修订后的规则,国债、企业债等公开发行的.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模式,提高了债券竞价交易和协议大宗交易联动的效率。当日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与竞价交易买入的债券相同,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卖出,也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
答:因涉及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债券交易实施规则(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暂不适用于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适用时间由深交所另行通知。技术系统改造期间,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现券回转交易及质押入库安排,仍按深交所月29日发布的《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次一交易日才能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或申报作为质押券。
答:与原规则相比,《网投细则(2016年修订)》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修订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相关条款,不再限定以买委托的方式进行投票操作,仅对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要素作出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优先股的投票代码区间:主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699,中小企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701~369799,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三是进一步明确优先股的计票原则,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答:《网投细则(2016年修订)》实施后,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渠道没有发生变化,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渠道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不再限定以买委托的方式进行,投资者的实际操作取决于证券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操作界面。如果证券公司提供网络投票专用界面,则投资者对股东大会相应的议题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即可直接表达,较买委托方式更加直观便捷。
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的投资者仍然须先按照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申请数字证书或服务密码,然后在投票时段内登录网站参与投票。
答: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了网络投票专用界面,只有少数证券公司仍然提供买委托式的投票界面。
通过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选择网络投票相关栏目;。
(2)选择所要参加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界面;。
(3)对相应的议题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如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提供的买委托式投票界面进行投票,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营业部咨询具体的投票操作方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九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__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条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上市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乙方应当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应当及时将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聘请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中的含义为:
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5.“本协议”:指。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则。
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一
深圳xx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xx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xx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一、定义。
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xx公司。
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xx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xx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_____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_____委员会提请_____。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则。
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二
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则。
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署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署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三
8月2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是深港通基础性业务规则,是深交所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业务的主要规则依据。全文共六章一百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全文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四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
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
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四条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条本所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
第二章基金。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业务。
第七条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4)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1)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2)有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服务;。
(5)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主管机关核准,本所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第五章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六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
2.3.1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权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一)现券交易;。
(二)回购交易;。
(三)融资融券交易;。
(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
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
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
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3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三节申报。
3.3.1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
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
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
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3.3.11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3.3.13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3.3.1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5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8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竞价。
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3.4.2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
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
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4.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
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成交。
3.5.1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大宗交易。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3.6.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3.6.5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6.6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6.7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8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6.9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6.10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1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2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3.7.1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7.2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3.7.3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交易业务流程;。
(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
(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项。
3.7.5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3.7.6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
3.7.7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stockex-change,英文简称:sse.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五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所职能包括: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
(七)设立或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授权的其他职能。
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四)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本所接纳会员应当在决定接纳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本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所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所事务的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进入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所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在保留至少一个交易席位的情况下,可转让交易席位;
(七)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条本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所决议;
(三)派遣合格代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履行对本所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五)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七)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1][2][3][4]。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八
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3.4.2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
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
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4.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
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深圳证券交易所篇十九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
2.2.1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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