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个人或团队工作的一种评估和反思,是进步的关键一步。"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接下来将展示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
买卖房子不破租赁篇一
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属于物权,而承租权则是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复杂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界限却越来越难以划定,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为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法律价值。
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法律制度予以了认可,它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租赁权的对抗效力。我们大家都知道,租赁权是债权,买卖行为所有权转让指的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租赁权可以对抗买卖的物权。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的各种约定,租赁物的新的所有人也应一并遵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力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买卖房子不破租赁篇二
xx年5月,安某与本市某商场签订合同,约定安某承租该商场的两间铺面(建筑面积为21.5平方米)作为商业营业用房,租期为3年。租期届满后,安某仍按月支付房租,该商场也按月收取房租,直至xx年6月,该商场借安某非法转租为由强行将铺面收回,并于xx年7月以3千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知情人任某。安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租该铺面。
【争议焦点】。
1、合同到期后即xx年6月至xx年7月这段时间,安某与商场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2、安某能否请求继续承租该铺面?
【案情分析】。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依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间限为不定期。”在本案中,安某与商场所签合同的期限是3年,也就是合同期限在xx年5月届满。但当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承租方仍按月支付租金即承担约定的义务,出租方也继续接受了承租方支付的租金。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延长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均无异议。这就是以默示的方式延长了原承租合同的期限。依236条的规定,该合同视为未约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232条又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实践中,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另寻住所。本案中商场并没有遵守此法律规定,而是以其他借口强行收回铺面,依规定其终止承租关系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为无效,则xx年6月至xx年7月安某与商场仍存在租赁关系。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也就是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买卖不破除租赁,是指租赁房屋被买卖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到影响。具体到《合同法》就是该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房屋租赁合同;(2)须房屋已交付承租人使用;(3)须房屋被买卖。它的效力是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该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尽管房屋产权已经转让,由于安某与商场存在租赁关系,安某仍可以请求继续承租该铺面。但由于安某与商场存在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商铺新所有权人可在给予安某合理时间的提早通知后,解除与安某的租赁合同。
买卖房子不破租赁篇三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楼宇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面积: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楼宇用途: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只能作为商业办事处或办公机构场所使用。
四、租赁期限: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___年。
五、租金标准:每月每平米____________元,每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六、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米____________元,每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具体事宜由乙方和物管公司书面约定。
六、室内所耗水电费按国家规定价格以表计费,每月按时查表,乙方在查表后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
七、付款方式:采用预交结算法。租房费用每结算一次,每次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首次租房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月的租房费用亦在到期前一个星期内一次性支付。甲方按照租房费用的实际金额开具正规的租赁业发票。
八、履约保证:
1、乙方签约之日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共计______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将完好物业归还甲方,并没有违约行为,业主即在十日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负责交纳与房租无关的通讯、网络、视讯等其它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营相关的文件各一份。同样甲方亦应为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及房产文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国土证)。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主体结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含内部设备、设施)毁损,乙方应负责维修或在房租中作赔偿。乙方在对房屋装修时应提前三天向大楼物业工程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装修。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布置网络系统工程前要将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同意。如装修、改造、增添部分出现故障,后果自负,并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相邻客户影响和损失。
4、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市、区消防治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定消防责任书,如乙方对租赁房屋使用不当(如未关好门窗、部份办公区无人或无前台值班等),在乙方上班时间内发生的消防事故或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下班后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裁定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并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
2、乙方在承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__%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不缴纳租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提出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不能改变经营用途和范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出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提前收回,如有违反,应付给乙方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十日之内书面回函给乙方。如乙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属违约行为,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所交租金并有权将该房屋收回,如乙方人为损坏房屋及设备,应照价赔偿。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在大楼内造成甲方或乙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4、装修及装修附加部分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完整将其房屋整体移交给甲方,不得拆出房屋装修部分。甲方无义务对装修及添加的装修部分予以补偿。
5、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需验收物业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在乙方所交的房租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及所欠的水、电费和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其超出部分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所交保证金或剩余房租款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结清房租、物业管理费、电费、停车费用等,方可在三天内搬迁完毕,否则按违约而论。
十一、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十二、本合同适用民法典,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协商无效,提交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十三、本合同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及房租后开始生效执行。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房子不破租赁篇四
曾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优先购买权”,其有权主张曾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这是在转让已经租赁的房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遍的问题,承租人所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在该案例中,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曾先生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曾先生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收益权。另外,如果前业主确实没有通知过承租人该房屋要出售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该房屋的话,承租人确实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建议二手房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
买卖房子不破租赁篇五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因客户需要,委托甲方加工若干种农药(附后)销售给乙方,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甲方必须做到:
一、所加工的农药三证要确保齐全,来源正规,必须经得起执法部门的检查和网上查找,标签内容要与网上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凭当地执法部门罚款收据)。
(一)要退回所加工的不合格农药(已售给农户的甲方要退款给乙方,由乙方退回农户)。
(二)甲方要负责乙方直接和间接损失5倍的赔偿款(按甲方所销售的货款计算)。
(三)律师费、起诉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负责。
三、所加工的农药如出现结晶、沉淀、xx年内自然干少等未例举列的。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甲方仍按第二条款的约定给乙方退赔。
四、计量要按国家计量法执行,瓶贴和箱贴要正规,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必须做到:
一、按双方约定付款。
二、所加工产品如甲方确保了本合同约定的成份和含量,乙方不得退货。
三、以上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经济纠纷由乙方签字代表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房子不破租赁篇六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民法典》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目前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房子不破租赁篇七
首先,这个问题的探讨有个前提:我们这里所说的租赁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现存”的租赁合同。即合法目的不能违法,例如租赁标的物业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约定,例如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以下探讨是在此前提下进行。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是业主的,业主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关租客什么事所以可以解除(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是“业主的”法律的表叙是业主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有所权是一种对世的,绝对的权利,即所有其他人都不得侵犯该权利)。另一部分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租客是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取得租赁权利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解除。
现在就想对上叙观点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本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完全正确。前一个观点是以所有权否定租赁权,以绝对权否定相对权是没有道理的。两种权利只要合法都应该受法律保护。业主要出售租客承租的房屋,就与租客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后一个观点就正确了吗不完全正确!如前所叙:“合法租赁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是正确的,所以合同能否解除要看具体情况。
在此要分两类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为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及通知等附随义务),那么合同就是可以解除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任何的违约责任,尤其是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内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前一类合同,又怎么解除合同业主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条件就可以解除了,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指一种租赁关系的承接,租赁标的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句许生效。这与承接前后者承接后租赁关系的接触并不冲突。
买卖房子不破租赁篇八
1990年,安某与本市某区房管所签订合同,约定安某承租某区房管所直属管辖的两间公房(建筑面积为21.5平方米)作为商业营业用房,租期为3年。租期届满后,安某仍按月支付房租,某区房管所也按月收取房租,直至底。后某区房管所以安某非法转租为由强行将房屋收回,并于10月以3千元的价格卖给了该区住户任某。安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租该房。
「审判结果」。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安某系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承租和使用权。被告认为原告转租房屋的证据不足,其收房行为不妥。考虑第三人任某以善意取得房产且无过错,房产不宜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同等条件的出租房屋或经济补偿。因此判决,某区房管所在其负责管理的辖区内为原告安某安置平方两间(建筑面积不低于21.5平方米),逾期不能履行,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补偿费十三万元。
「本案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此期限内双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当该期限届满时,合同失去效力即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延长合同的期限,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该合同即可以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比如签订协议延长合同;另一种是默示的,即双方用行动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如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期限是3年,但当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承租方仍按月支付租金即承担约定的义务,出租方也继续接受了承租方支付的租金。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延长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均无异议。这就是以默示的方式延长了原承租合同的期限。那么,延长后的合同,其期限至何时为止呢?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故应视为一未约定期限的合同。此种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但应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中,即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另寻住所。本案的被告就是因为未遵守此法律规定,故其终止承租关系的意思表示违法无效。
或许有人会问,现在该房屋已被转让,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该终止呢?这就涉及到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一)买卖不破除租赁。它是指租赁房屋被买卖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到影响。它的要件是:a须有房屋租赁合同;b须房屋已交付承租人使用;c须房屋被买卖。它的效力是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该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被告如要出卖房屋须履行通知义务即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而且应询问承租人有无购房意向,以便于承超人行使他的优先购买权。若不履行此义务,就有可能使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而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既然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则其与买受人任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理应无效。为什么任某无需退还房屋呢?这又涉及到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善意占有制度。
三。善意占有制度。
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善意占有是诚实的占有,受占有制度的特别保护,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如第三人系不知道亦不可能知道转让人为无权转让人的善意受让人,须区别对待:a如非法转让人系依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物之占有的占有人,所有人不能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及收益,只能请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b如非法转让人系非依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之意思而取得物之占有的不法占有人,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可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但不能请求还收益),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的价金;如善意第三人受让的财产为金钱和有价证券,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则不能请求其返还。本案中,转让房屋的虽然是房屋所所有人,但是他处分房屋的权利受到法律上优先购买制度的约束,故该卖房行为应属无效。但第三人任某并不知道所有人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为善意第三人,她可以根据善意占有制度来对抗原告的主张,原告的损失可由有过错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不够完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加之近年来经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房屋承租人与产权人的纠纷屡见不鲜。我们借这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大家浅显地讲解一下房地产法律中的几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希望有助于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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