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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x号,身份证号码3x××××1x××××2x××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x号,身份证号码13××××1x××××0330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月××日。
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二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丽园路842弄29号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
二o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2.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三
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电话:18222058199,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xx;。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总计xx元(律师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支付被告处理事故赔偿款。被告向原告承诺xx年x月x日前将该欠款还清,否则愿支付高额利息。但,该欠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至今已x个月有余。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月日。
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四
原告:李霖,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王明,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满族,出生于x年11月3日,无业,住族自治县川乡沟村七组2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出生于x年3月25日,无业,住xx市xx区北xx街x号x号。
原审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住址:族自治县川x村七组26号。
上诉人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持有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属于待确认状态是错误的,上诉人合法取得了银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其于x年1月15日与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徐通过诉讼途径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850万元的事实及被上诉人、上诉人于x年10月4日签订合同中第二条第三款中约定被上诉人将股权转让款其中850万元支付给徐事实及证人韩证人证言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至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列举的4份裁定书及根本没有生效的被上诉人李x、叶x、上诉人、徐四人x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及股东会议决议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没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权。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仅限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主要是指对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担保合同的登记手续,尚未涉及股权的转让问题。因此,徐转让85%股权给上诉人虽然没有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但是不影响股权的转移,更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5款“甲方承诺向乙方转让的股权除向乙方提供的债务明细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涉及任何质押及任何争议。如出现上诉情况,由甲方承担。”的约定是错误的。
根据该条约定的内容可看出,该条约定限制的是“上诉人转让给被上诉人的80%股权”不存在质押和争议,而不包括上诉人拥有的另外20%股权,更不包括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质押和争议。上诉人与王x之间20%股权的争议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何况上诉人与王x20%股权转让协议正在审理过程中,还没有最终判决。更何况,上诉人与王x的股权争议纠纷一案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履行以后。因此,上诉人与王x的矿业20%股权争议案并不能认定存在第三人请求权,更不能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欺诈。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第三人请求权,该条约定的也是“如出现上诉情况,由甲方承担。”,而不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总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违反该条认定上诉人违约是不成立的。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并已经履行,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已经明确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第二款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可见在签订合同之时上诉人拥有矿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已经转让给被上诉人,即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转让股权义务(上面已经对股权转让等级不是生效条件进行了论述)。而且被上诉人已经派人接收并开始管理矿业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x年10月15日前给付上诉人定金1000万元。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实际支付定金时间为x年10约20日,即上诉人进驻(x年10月19日)矿业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可见,被上诉人在定金支付时间上就存在违约行为。
2、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被上诉人在x年11月15日前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200万元分别偿还上诉人及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为了能够让被上诉人能够正常进入并投产,愿意用将部分股权转让款借给矿业有限公司用以偿还银龙矿业有限公司欠款。)对外欠款,还完欠款后,其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上诉人本人。可是,从本案的庭审中得知被上诉人至今只是支付给上诉人本人1000万元定金,其余4200万元根本没有按约定支付。
3、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还约定矿业有限公司投产前需要的启动资金及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由乙方解决,并立即组织投入生产,可是从本案一审庭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得知被上诉人仅仅向矿业有限公司投入了99万元的入住人员(被上诉人自己组织的人员)的必要生活费及部分其他费用等小部分资金,被上诉人入住长达近8个月时间投入99万元资金仅仅够维持被上诉人入住人员的必要费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启动矿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约定被上诉人筹集的正常生产流动资金至今也没有投入,导致矿业8个月处于停产状态。因此,被上诉人在投入启动资金和正常生产流动资金方面也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且给上诉人及矿业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上诉人因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因此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形成的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本身所有。股东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违背公司法基本原理,违反了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混淆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财产的概念。让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共同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决,然而,一审法院没有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而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2、一审没有依法审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并请求法院裁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9月20日。
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六
被上诉人:盘锦市xxx人民医院,住所地盘锦市xx区xx街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盘锦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
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三份证据,第一是“赔偿协议书”一份,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第二是“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事项是死亡原因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即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而且该鉴定结论并不能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提到的“通过司法鉴定可认定,被告医院对徐x的治疗过程中无不当之处,不存在医疗常规过错,徐x伤后出现的血栓塞是在医学上不可预见的并发症,不能说明被告在医疗行为上有过错,徐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提供合理依据。第三是“病例、用药清单”,该份证据本身是经过被上诉人篡改并缺少主要的如麻醉记录、报告单等材料。依法该份证据本身都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就更不能作为认定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的依据。
总之,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
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
二、徐x的死亡是由于被上诉人如下的违规行为导致。
(一)被上诉人在为徐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教科书中称导致肺栓塞的原因有以下:下肢骨折、外固定、下肢外伤、大量出血、牵引等情况。本案病人入院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双侧髂骨翼耻坐骨支骨折、骶骨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而且xxxx年2月23日的预防压疮、跌倒、烫伤三份告知书中都已强调活动受限,即病人应属于长期病卧状态,下肢无法活动,医生应当预见下肢易形成血栓的可能。而且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学》第六版第745页倒数第六行记载“骨折常见并发症包括下肢深度静脉血栓形成(解释),而且多见于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长时间制动,静脉血回流缓慢,加之创伤所致血液高凝状态,易发生血栓形成。”可见,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长时间制动,易形成下肢深度静脉血栓已经是医学常识,而不是不能预见的,可被上诉人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在手术前并没有采取任何预防与诊查下肢静脉血栓的医疗措施与告知义务。导致病人发生下肢静脉血栓栓子脱落、肺栓塞死亡的直接原因。
2、xxxx年2月23日心电图显示1120窦性心动过速、4048非特异性的st-t异常、9140异常心电图(按照医学经验:t波和st波改变应当怀疑类似心肌梗塞形,p波和qrs波形变类似急性肺心病图形),根据上述提示应进一步检查、请相关专科医师会诊而明确心电图异常原因。因为轻症的肺栓塞患者可能仅表现为心电图的非特异性改变,因此不能除外患者术前即存在下肢静脉血栓、少量栓子脱落造成轻症的肺栓塞。被上诉人未尽上述诊疗义务,导致患者严重的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
3、被上诉人xxxx年2月26日配血报告单的配血者、复检者、和发血者同为一人(孙页)。而且取血者处签名为“看阅”。我们认为该医院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输血过失可能导致血管内溶血、凝血功能障碍导致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的并发症。
4、xxxx年2月24日被上诉人在给病人做的检验报告单二聚体为5.85(参考正常值0.00-0.50),可见二聚体超标超过11倍,高度提示静脉血栓形成,医生应进一步检查,明确是否有血栓形成。如术前检查出静脉血栓,采取静脉溶栓,静脉植入滤网,防止静脉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即完全可以避免病人死亡的结果。病人的死亡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过失有直接关系。
5、xxxx年2月24日(1.90)25日(2.49)、26日(3.09)血常规报告显示rbc(红细胞数)明显过低(标准为3.5-5.5),但是没有查清明原因,只是简单的输入红细胞悬液。
6、从病历中可以发现术前输红细胞2400ml、术中输红细胞3600ml,共输血6000ml,依据医学常识输血达到人身体全部血量的三分之一时应当输全血或红细胞加血浆或红细胞加血浆加胶体液。否则,血液中缺少凝血因子而致身体出血和凝血功能障碍,(即因为血管中凝血因子缺少而至出血不凝,进一步加重大失血,大出血又导致低血容量,低血容量导致血流速度下降、血管塌陷,形成血栓),因此,被上诉人在输血的过程中的过失是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的重要的医源性因素。
7、从患者的诊治经过中了解到,患者发病时就诊于盘锦xx医院,后因该院无相关检查设备而无法除外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而转到被上诉人处进一步诊治。即前院已提示患者可能存在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该病是一种可能致命性的疾病(静脉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引起重视、未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及相关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死亡。
8、徐x之所以转到被上诉人的原因就是盘锦xx医院现有条件对病人进行双下肢动、静脉彩超,当初入院时原告已经将将该原因告知刘贺国医生,可是因疏忽大意至始至终也没有为徐x做双下肢动、静脉彩超检查。
10、在手术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天给徐xx注射羟乙基淀粉注射液高达1500ml,在病历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都可以证明该事实。该药说明中的使用量一日250~500ml,可见,被告超剂量3倍用药,这也是导致徐x死亡的原因之一。
(二)徐x的死亡被告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徐x系在交通肇事致骨盆多处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后,并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可见,徐x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肺动脉血栓栓塞”。“交通肇事致骨盆多处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只是“肺动脉血栓栓塞”的诱因。而且徐xx的检验报告的二聚体超标达11倍、心电图等异常等现象,已经明确提示存在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征兆,而且根据于长青与刘xx(主刀)主任的谈话录音可以反映出根据其掌握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在手术前完全可以预见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应采取治疗或预防措施避免徐xx死亡结果的发生。可是,因为被上诉人其疏忽大意及刘xx主任称“检查费用高而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在手术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徐x“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称已经告知具有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的可能,并以此来推脱责任,这是错误的。被告的告知是必要义务,但是手术前做的必要检查,并从检查中发现问题是被告的责任。其不能通过告知来推卸其应当尽而没有尽的责任。例如:甲告诉乙,你出门有可能被车撞死的可能,出门后,乙真的被甲驾驶的刹车失灵的汽车撞死,难道你能说甲已经提前告知,就免除甲的责任吗?可见,被告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做的原因是是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因此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贵院已经委托盘锦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即已经走上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盘锦市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退卷,因此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盘锦医学会退卷的原因:
1、被上诉人篡改病历。
上诉人在徐x去世后,第三天在被告档案室复印的病历第一页没有一个手写字样,(加盖了红色的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可是,在xxxx年10月17日再次复印病历及庭审中被告提供的病历,出现了大量的手写字样,可见,被告在病历归档后,违规对病历进行了篡改。
2、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医学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病例材料(详见医学会的退卷函)。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没有能够依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是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的责任。
四、上诉人与交通肇事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责任;。
1、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不能依据该协议免除被告的责任。
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只能在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牵涉本协议外的任何人第三人。因此,该协议对被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更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2、肇事者应当对伤残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死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不属于共同侵权,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徐xx死亡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行为既然导致徐x的死亡,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死亡赔偿金等相应的损失。因为该赔偿金采取的是抽象损失标准,具有盖然性,实际是对本来就不可能用金钱来换算的人的生命勉强地进行金钱评价,受害人获得的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抽象化的补偿,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原则。交通肇事和本案的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导致徐x死亡是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且在庭审调查中和病例中称被告称徐x入院时生命体征正常,不存在任何危险。因此,不同加害人应就其损害程度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肇事者应当对伤残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徐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和被上诉人的赔偿并不矛盾,上诉人是可以一并取得。如被上诉人因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免除了其赔偿的义务,将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精神和人身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将体现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第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因此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应当适用该规定的第四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街××商店工人,住址:xx市××区××庄××街××里××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厂工人,地址:xx市×××区×××里×××××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汽车××公司工人,地址:xx市××区××道×××里××栋×××号。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19××年2月××日,所有继承人a、b、c、d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a,靠东边的一间分给d。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a认为,《家庭协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a和d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a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a和d“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从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三、原审法院认定:“另一继承人d,因其死亡,死亡后即无配偶又无子女,丧失继承权”,显然违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诸当事人之母)年去世时,当时d健在,d对其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凭什么认定d丧失继承权呢?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于在年××月××日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则属另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与前一个继承关系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将二者混淆,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遗产分割判决必然错误。
四、诉争房屋也并非象原审法院所说已由房屋转化为货币。至少目前诉争房屋并没有被拆,只是将要拆迁。诉争房屋是物权而并非货币,原审法院混淆二者的区别,对此原审判决将房产直接认定为拆迁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争标的物的判定错误,将房产分割误判为拆迁款分割。应当说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拆迁款金额居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未商定的金额甚至是有争议的金额,以此作为判决遗产分割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拆迁补偿安置费不确定尤其是诉争房屋还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抛开争议的标的物按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错误明显。
抛开《家庭协议书》的客观事实不谈,即便没有签署过《家庭协议书》,上诉人a已在此居住50余年,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被拆迁的被安置对象也应获得绝大多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审法院分割拆迁款却不考虑拆迁因素,等额分割拆迁补偿安置费也是错误的。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a之妻王××所在单位分配其一间企业产住房即××区××楼××门×××号,完全不符合事实;该房并非单位分配房,而是王××出资三万余元置换而来。原审法院未作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购买的富秀园5-17-702室竟想当然地写为kk国十区×××室,完全是主观臆断。另外,有关这一事实本与本案继承纠纷毫无关联,这一事实及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经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是违反法律规定。
鉴此,上诉人a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明显违法,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a。
年××月××日。
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八
各科技型企业:
无锡市工业设计协会将组织我市相关企业参加由xx大学数字媒体学院与无锡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联合主办的大数据时代下的前沿科技国际研讨会。如有意向参加本次会议,请与我们联系,中午提供工作餐。
联系人:夏毕。
大数据时代下的前沿科技国际研讨会。
开幕式:x年5月26日(星期四)8:30-9:00。
时间:x年5月26日(星期四)—x年5月28日(星期六)。
地点:xx大学数字媒体学院1楼报告厅。
主题报告:。
1.医疗保健大数据。
主讲嘉宾:。
2.大数据:可扩缩的实时数据系统的原理和实践。
主讲嘉宾:。
3.以图书馆大数据为例,解译大数据的技术及应用。
主讲嘉宾:。
4.“互联网+”的本质解读及与大数据的关系。
主讲嘉宾:。
5.医学多模态成像中的数据与大数据。
主讲嘉宾:。
6.机器学习和大数据时代的脑机接口系统。
主讲嘉宾:。
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篇九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白x,男,汉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区丰乐南路号9幢301室,邮编:,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上海颢x电子有限公司,住址:xx区xx镇环东一路65弄号1586室,法定代表人:陆根x,邮编:,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陆根x,男,汉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府前街x号,邮编:,现住址:xx新区xx镇xx村顾家宅x号,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利息的诉请,实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未依约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中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未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2、上诉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借高利贷(月利2分)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已明确知晓,且其曾承诺在x年11月底前将全部欠款结清,但事后依旧没有履行。
综上,被上诉人二应当支付上诉人同期贷款利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否则有失公平。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填写时应当注意:
(1)首先列写上诉人,然后列写被上诉人。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不止一个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写第三人。
(2)民事上诉案件,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他们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
依次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判决或裁定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裁判文书名称,作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只要把上述几个内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讹。但是,必须具有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这一段可表述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表示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依次写明三项内容:
(1)十分简要地综合叙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诉状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全文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即结论)的内容。
(2)原审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还是对哪一部分不服?
(3)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到达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说:“请求上级法院给予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4.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如果上诉时,再将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例如同母异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迁让归还他父亲祖遗的房屋,而弟弟却说对该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这就牵涉定性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的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惟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在论证时应当注意: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5.最后是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1.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可分三行写为:“此致人民法院转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写明:
(1)本上诉状副本份;。
(2)物证(名称)件;。
(3)书证(名称)件;。
(4)证人证言(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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