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如何明确表达,避免引起歧义?以下是一些合同的示例,供你参考并制作符合自己需求的合同。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一
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合同审查是订立合同当中不可疏忽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合同审查便草草签订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对自己来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____置业有限公司:
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公司董事会决议。
(10)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11)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__律师事务所律师。
20__年__月__日。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委托人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不可不必,上述用词只能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应当”已经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现尤为突出,可谓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如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
合同审查一般交由律师审查是最好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上的过失。而且律师还能够指出合同的错误在哪。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二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________律师。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三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_______________。
三、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根据:
1、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四
受贵司委托由本律师对贵公司(简称乙方)与北京xxx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简称甲方)洽谈的《代理销售商品合同》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审核,现针对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价格限制条款。
合同约定:
乙方违反该条款,向甲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此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一旦销售大规模展开,在我方对市场价格管控不力或管控不严的情况下,对方会以此条款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与我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此条款一方面扩大了我方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变相限制了市场竞争,在我方尚无十足把握管控市场价格使其稳定在同一水平的情况下,本律师建议将此条款删除或者将此比价限制在北京区域的同类电视销售价格中。
二、违约责任条款。
1、合同约定:乙方不按时供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壹仟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商品售卖过程中,因原材料紧缺、货物在途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使供货不及时成为可能甚至不可避免,如果不加区分地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我方而言过于苛刻。根据商业合作的惯例和基本精神,在供货方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区分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尽量去弥补损失,而不是动辄以违约责任来惩罚对方。
2、合同约定:
乙方不得在甲方设有专柜的市内商场及周边专营店内进行销售活动;。
违反此条款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既然双方已经约定,甲方系乙方本合同涉及产品在北京地区的一般代理销售方,那么根据法律关于一般代理的规定,甲方没有权利去限制我方在北京地区的其他销售活动,我方更不需要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本律师意见:倘若因为甲方理解偏差而给予公众错误的产品咨询信息,或者因为甲方制作的广告宣传片存在歧义或其他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不能履行,此时还要求我方承担违约金则显示公平。本律师建议在合同相关的其他条款上也能够明确,若因为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甲方向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
甲方如接到客户投诉乙方超过二十四小时没有进行售后服务的,乙方应当承担每次100元的违约金,在双方结算时扣除。
本律师意见:该违约条款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我方“24小时内出面解决”客户投诉的要求,显然过于苛刻。建议针对此条款和对方进一步协商,将违约责任去掉,并能够将24小时延长(如1个星期)。同时建议,在合同上明确只有在我方接到甲方书面的售后服务通知后,才给予后续的服务,之所以要求投诉以书面形式来固定,是为了避免以下情形的发生:甲方称已向我方发出售后服务通知(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的通知),而我方实际上并未接到相关通知也没有及时进行售后服务,但甲方却单方面在结算时决定扣款。如:“甲方收到用户因产品及售后服务意见后,及时通知乙方”可修改为“甲方收到用户因产品及售后服务意见后2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约定不明条款。
本律师意见:建议把具体的播出时间用书面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我方权益是一种保障。试想如果产品广告是在午夜时分播出,效果如何可想而知。倘若无法确定具体的播出时间点,也应该把大概的时间段确定下来。口头的承诺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会因为缺乏固定的载体而丧失法律支持力。
2、合同约定:购物节目播出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产品咨询;。
本律师意见:此条结合后面违约责任条款,对我方而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法务部建议将此条完善为:购物节目播出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产品咨询;因为甲方理解偏差或错误给予公众错误的产品咨询信息,在乙方确保提供资料真实无误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合同约定:每月6日-12日按上月实际销售数与乙方结算一次。
4、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拍摄本合同签定的代理商品的宣传片严格按“广告法”拍摄制片并经北京电视台广告部审批后方可播出。
本律师意见:虽然我方和对方有口头协议,该广告宣传片由我方参与制作并审核,但口头协议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建议能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将我方的此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另外,相关审批文件及许可证书的复印件甲方应在获得后某个时间内交我方备份。
四、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条款。
本律师意见:“甲方有权扣除销售额2%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且抵押期自产品停销之日起顺延12个月”,该12个月的约定与我方产品消费周期短的特性不符,而且此条款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是甲方会以我方产品质量遭受消费者投诉等诸多借口,拒不返还扣押我方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建议将此条款删除或者把返还此保证金的条件细化,而不是原条款笼统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结清”。
2、合同约定:
合同中缺乏:货物交接清点,确认无破损、无渗漏、无缺件,有一个书面的确认清点,甲乙之间要有,甲和消费者之间也需要有,一旦确认,除质量问题外,都不得退还,另外甲在退货给我方时也要保证完好无损、不缺件。
五、其他条款。
参见后附详细的修改意见。
综上:不可否认,该合同的签订对我方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也为日后此类销售模式的复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树立防患未然的法律意识和观念。鉴于该合同存在诸多问题和法律风险,在没有与对方进行深入细致谈判,并极力争取的情况下,贸然答应对方的苛刻要求,一旦销售大规模展开,由此衍生的问题将会对我方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根据商业运行的惯例,合同签订初期的谈判要比合同履行过程中问题集中暴露再行谈判要容易的多,虽然,对方的强势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但贵司也不能忽视商业谈判的信心、技巧和前期精心准备对商业谈判成功的积极作用。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本律师建议,贵公司可根据我律师针对该合同提出的重点问题与对方再行谈判后再做出是否与对方签约的决定。若需要本律师出面进行洽谈,请提前七日通知,以便做好准备工作。
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五
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__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根据__律师事务所与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__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__公司(或企业)出让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__律师事务所仅就与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__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__律师事务所承诺,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_,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__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__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__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__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__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__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__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__律师事务所认为: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六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七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xx、xx、xx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xx、xx、xx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xxxx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不属于敲诈勒索。xxxx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x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0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主张赔偿20000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行业的责任,xxxxxx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xxxx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赔偿xxxx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由此可知xxxxxx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果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xx、xx、xx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要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上还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等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坏,但是这只能说明xx、xx、xx等人在遇事时不能冷静思考,未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解决的方法,他们最终做出的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但是纵观案卷记载的全部事实经过不难发现xx、xx、xx等人在主观上前前后后都始终没有存在以滋事挑衅为目的心理,由此可以证明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任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2.xx、xx、xx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性质。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行为之一,如果这种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是在肆意挑衅这样一种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进行,那么这种行为是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本案由于xx、xx、xx等人至始至终都缺乏主观上的一种肆意挑衅的犯罪故意,因此xx、xx、xx的行为不够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仅仅因为在争吵冲突中致使他人财物损害就把xx、xx、xx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显然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盼贵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公平正义、基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准确定性。
xx律师事务所。
李xx律师。
20xx年4月3日。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八
致xxxx: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马总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马总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马总受让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就马总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马总的承诺和保证,即:马总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马总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马总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为王庆和(男,身份证号码:xx01011950xx09xx1xx)、韩钰(男,身份证号码:xx010119521xx2029)。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崔兆臣(男,身份证号码:xx011019xxxx70317)、孙延达(男,身份证号码:xx01xx19xx425241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根据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xx年3月31日的资产为8226.13万元,负债为2xx6.56万元,净资产(股东权益)为6139.57万元。
3、根据向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机关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业已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所需的行政许可,其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已办理20xx年度至20xx年度企业年检,缴纳了各项税款及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4、律师注意到,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为两人,其中王庆和(男,身份证号码:xx01011950xx09xx1xx)持有的公司60%股权,韩钰(男,身份证号xx01011952xxxx2029)。
持有的公司40%股权。20xx年5月11日,崔兆臣和孙延达签订股权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转让,该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王庆和与韩钰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及内容。
根据股权转让双方20xx年3月3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其中王庆和持有的公司80%股权,韩钰持有的公司2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3.付款方式及期限。
受让方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定金一百万元整,并在万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管辖的工商、税务管理机关签订股权转让协文本及工商变更登记完毕当日,想转让方支付1020万元人民币。20xx年4月9日,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580万元,其余款项支付期限为20xx年5月31日之前。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该协议生效日为协议书签订之日。
5.协议的履行。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履行,双方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自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公司股权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行使股权,并享有股权收益。
6.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根据协议的约定,协议开始履行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2.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聘请公司经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xx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唐xx(签字)。
20xx年3月14日。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九
xx公司领导: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20xx年。
劳动合同。
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一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1、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以员工未满合同期限辞职或被开除,而要求员工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此条款予以删除。
二、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七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应赔偿: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
规章制度。
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款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但当员工出现解除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是员工出现上述解除合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都得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仅限定在保密、培训、竞业限制这些方面,除此之外不得对员工设定违约责任。其次,20xx公司劳动合同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在合同中应该增加和明确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条款,这样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及合同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约定员工原则上请假不超过3天,但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以3天假期为限,超过3天假期扣双倍工资,有违常理。因此建议内容调整为:、员工因事请假,假期工资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每请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
四、关于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三条所述:乙方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承诺函,参加培训一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违反此规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调整为: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协议,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离开公司,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关于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第九条所述甲方发放薪酬时间为每月8日,其中绩效考核工资等变量工资在每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迟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七条规定,建议修正为:、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多处出现“处罚”表述,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的资格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表述为处罚。建议表述为处理。
七、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中多处出现“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故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告知书应作为合同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不履行上述告知程序,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故此建议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书须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法律事务部:
审查人:企业法律顾问。
法务专员。
20xx年12月24日。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十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在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由合同专业人员撰写的一份审查报告。它主要针对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合同性质、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建议,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工作,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同时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全面细致地审查合同的条款。在撰写合同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我发现即使是简单的合同,其中所涉及的内部条款亦需仔细推敲。有时候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条款,也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每个条款,在审查意见书中都需要详细地进行说明和分析,同时提出相关建议。这样的全面细致审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环境进行评估。在审查合同时,我们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解释,还需要了解合同所涉及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环境进行综合评估,才能确保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审查意见书中的建议也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帮助各方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决策和操作。
第三,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注重合同各方的平衡与公平。在审查合同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合同各方的权益平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明显的权益倾斜,势必导致合同各方关系紧张,难以维持长久的合作。因此,审查意见书中的建议应当具备公平性和平衡性,以确保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能够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实现各方的互惠互利。
第四,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时刻关注风险和法律合规问题。在审查合同时,我们需要将风险评估作为重要一环,并对合同中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分析和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条款,我们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或添加风险应对措施。同时,合同审查意见书中还需要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合同审查是一个团队工作,需要与各类专业人员和合同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除了展现专业知识和能力外,更需要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与各方共同商讨并达成共识。在撰写审查意见书时,我们要跳出自己的狭隘视野,站在合同双方的角度思考问题,通过合作与协商解决合同中的争议和矛盾。
通过这次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工作,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进行合同审查。全面细致、结合实际、平衡公平、关注风险、有效沟通与协作,是一份高质量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关键要素。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提高,我们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合同审查服务,保障各方的权益,推动合同的公平有效履行。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项之规定,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李__________之父李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李__________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为其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辫护。
在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i会见了被告人。经被告人申请和辩护人的要求,法庭对被害人王__________的伤情,又送请上一级法院法医重新作了鉴定,结论为轻伤。我们对法庭如此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办案的做法,表示赞赏。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程序合法。现只就对被告人李__________处罚问题,提出以下辫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同厂工人,又都是在共同喝酒之后,为了一件小事而口角打架,以致给被害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考虑到双方都是同厂工人,案件又发生在厂内,对社会治安秋序的影响不很广,危害程度也不很大,不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恶性伤害案件。因此,请法庭在处罚上,应该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恶劣的伤害案有所区别。
二、这起伤害案件的发生,其原因在于被害人王__________没有根据地诬赖被告人往他身上吐脏物。对此被害人也完全承认。据被害人讲:_______________他和被告人等5人一起喝酒之后,发现后背有吐的脏物,便问身旁的人,可是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吐的。被害人就认为是被告人李__________吐的,便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你也太不像话了,往我身上吐得多脏!”被告人否认。被害人竟肯定地说:_______________“别人不能吐,就是你吐的!”因此激怒了被告人。被告人遭到诬赖而生气,在此情况下才与被害人口角并厮打起来,致被害人轻伤。事实证明,如果被害人不诬赖被告人,是不会发生这起伤害案的,不会引起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况且被害人后背的脏物,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吐的,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是被告人吐的。所以,被害人无根据地诬赖行为,对引发本案是负有责任的。请法庭在量刑和处理赔偿经济损失时,要考虑这个重要因素。
三、被告人李__________在庭审中,对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悔罪表现。以上三点辫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__________予以从轻处罚。
辫护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王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十二
法律意见书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
合同审查意见函篇十三
合同法律审查是我们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重要的一道屏障,因此在法律事务部在总结2008年工作前,首先对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汇总。在汇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对问题进行简单的总结,同时也提出了我们的一些专业的意见。
一、整体状况:
1、合同的质量总体不高,尚处于业务层面。这是合同业务的最低境界,也就是说,合同只是锁定了交易的标的、交易的时间、地点等正常所需的基本要素。虽然这样类型的合同对业务部门来说很满意,但是这不过是符合了他们的习惯及认知水平。我们要清楚的是,合同的质量与业务部门的满意程度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合适的质量才是好的质量。对于我们已经建立法务工作体系的企业来说,合同的质量应该控制在商务层面甚至是专业层面之上,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通过合同的法律审查来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
2、己方利益与对方利益的不平衡。在审查的合同中,大部分的合同都是对方所提供的。虽然说合同的双方的利益要均衡,权利和义务一致,但是对方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义务必须给我们一方设定更多的权利或利益,相反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合同中设定对他们履行合同更有利的条款,限制我方的权利甚至设z合同陷阱。例如在采购合同中,对方往往要求“百份之五十的定金”,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我方就明显处于不利的位z。
3、合同的滞后性依然存在。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其实就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过程,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但是业务部门和某些管理人员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愿意法律审查;即使草草拟定了一份合同,也是为了付款的需要,绝非是要通过法律风险评估。
二、具体问题:
(一)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
1、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往往是合同审查中首先接触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有时通过合同名称及当事人的名称即可确定,而有时有不得不通过对各类证照的审查才能知道。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对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不明确。b、合同的当事人的名称和最后的公章或签名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连我们公司的名称都出现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未必是法定代表人,如果合同的一方既未盖公章、签名者也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c、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无当年度工商管理部门的年审记录,即合同主体资格有效性的问题。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未按规定年检或超过批准期限经营的企业,其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的约定。所谓“买的不如卖的精”就是由于产品的供方比需方更了解质量与成本的关系,既可以提供高价格高质的产品,也可以提供低质低价的产品,甚至克扣备品或附件。目前投资公司和度假村公司不断出现部分用品需要提前更换,也正好说明了产品的质量约定不明的问题。
如何约定,还关系到诉讼中举证成本的问题。但是在我们审查的合同中所发现的是,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或以非常笼统的字“高度概括”了。当然,至于约定何种行为属于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则主要取决于哪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更大,以及每种违约对于自己是否有利。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对方愿意提供违约责任不明的合同版本了,因为我们在合同的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方面被对方牵着鼻子走了。
另外,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往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约定不明的套话或者干脆没有任何约定。对于这样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就有可能使己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会出现对方为了争取对其有利的管辖法院,“恶人先告状”。
(二)合同的体系、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1、以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目前大多数的合同均以权利义务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的内容,合同条款不区分功能、不区分次序地依次排列,条款之间的权利义务盘根错节。这样的行文方式,相当于一栋有100个客房的饭店,其房间的编号方式是简单地从1号编到100号,根本无法判断每号房间是在哪个楼层。
款的不均衡。
3、表述的精度不够。合同的表述不是越精越好。但是有时候,表述的精度比合同的合法性往往更为重要,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相互扯皮甚至反复的诉讼,也会使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付诸东流。表述精度不够的另一个原因对语言歧义现象重视不够,以致在关键的权利义务条款上出现了无法确定其含义的内容,争议也因此在所难免。
4、合同与交易需求不符。法律事务部在合同审查工作之中接触到部分与交易需求不符的合同,或接触到粗制滥造的合同文本。部分原因是经办的法律知识及工作的经验不足,部分原因是具体经办人的敬业精神,以完成任务为导向而不是达到合同目的为导向。估我们初步的估算,各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中,真正涉及法律问题的并不多,不到20%,而表述问题、逻辑问题、操作性问题等在80%以上。
总之,在我们法律事务部这一年来接触到的合同中,从我们法律事务部的角度分析,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除上述罗列的问题外,尚有合同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我们法律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需要改进和日益完善的。
以上阐述由于我们学识及其他条件的限制,有不当之处,请不吝指正。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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