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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一
1、学生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学校、离开学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科任辅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学校。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室、楼梯间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学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学校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培训班进行备案并让有关科任课教师知晓。
8、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9、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10、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1、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入学校。
12、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3、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禁止带社会人员来校,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4、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
15、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随便搬动课桌、椅。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二
为保证师生的身心健康,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机构卫生制度。
1、要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劳逸结合,积极锻炼,保证充分休息,吃好三餐,特别要吃好早、午餐,增强身体抵抗力。
2、讲究个人卫生,早晚刷牙,勤换衣物,勤洗手、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这里特别强调指甲是藏污纳垢的好地方,长指甲还是一把利器,一不小心就会伤了别人,今年已发生多起指甲伤人事件,提醒各位同学回去后检查自己的`指甲剪好了没有,各任课老师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3、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不喝酒,不用公共毛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但我发现还有个别同学很不讲卫生,垃圾随地扔,这是很不卫生的。我们应该倡导“人人讲卫生,捡起地上每一张纸”。
4、坚持自带饮水杯,常某某。
5、做好室内外卫生,保证教室的空气流通。体质较弱者最好接种疫苗,预防感染性疾病。
1、发热、头痛,全身酸痛,咽痛、咳嗽、咳脓痰、痰中带血等症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简要隔离措施,如向老师要求提供一个口罩。
2、出现腹痛、腹泻、呕吐、食欲不振等症状。
3、手脚、头皮、躯干出现水疱或疹子,皮肤搔痒。
4、眼睛红肿、流泪、怕光、分泌物增多。
5、曾被犬、猫及其他动物舔、咬伤,对声、光、风等敏感,出现“恐水怕风”现象。
6、其他自己感觉明显异常或身体不适。
1、学生在校内感到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听从老师安排,不能隐瞒病情。
2、学生在家中患病,应及时就诊,学生家长应将学生将病情通知老师。
3、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疫情或请假人数突然增多,及时报告校医,配合机构做好预防传染病的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三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维修,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经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家长、学生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为加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电工必须提高安全意识,优质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师生,特制订本安全制度。
1、电工应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擅离岗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电工对全校教学区、生活区的电路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校园电路使用安全和畅通。
3、对各教室、办公室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若因没有及时整改又没有上报有关领导反映其原因的,将追究责任。每次罚款50元。
4、对学生宿舍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24小时内解决不了的应上报有关领导并说明其原因,若没有及时完成又不上报有关领导的每次罚款50元。
5、电工要对机房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对机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房工具不得私自带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损坏工具的应及时反映并上报库房进行更新,绝不能因为工具不付而影响本工作。如出现此情况示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6、对全校用电严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电费,杜绝人情用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发现学生或教师有偷电现象的,应及时反映有关领导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
(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4.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
6.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3.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
(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者除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六条培训场所。
(一)场地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连续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在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和民居单元等进行办学,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气)站等有安全隐患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办学。
4.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应符合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应配足安保人员、配齐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办学场地应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录像存储时间保存不得少于30天,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和保安室内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标准参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二)消防要求。
1.办学场地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
2.办学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和安全标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等证照。
3.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同一时段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医疗急救包。
第七条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三)所聘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对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从事语文、英语等语言类教学的教师,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含)等以上;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资格证。
(四)聘用外籍人员必须要有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投入。
(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城区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举办者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等资产应全部登记在校外培训机构名下,机构办学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应资产。
第九条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和“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一校一名,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区教体局批准的名称一致。
(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条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办学章程,举办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举办者和举办者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形式等。
4.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一)组织建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按照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思路开展活动。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
(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管理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以下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与办学许可证中核定办学内容一致,不得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培训。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教材,举办者应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举办者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办学报告,填写《榆阳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学场地证明资料,自有场地办学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筑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办学的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四)申请办学报告(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举办者身份证或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校长及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会计身份证、学历和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或专业等级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教材和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
(十二)联合出资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注明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区教体局按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则,由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及期限。
(一)办学许可证须填写学校全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情况。
(二)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应与办学类型相适应。艺术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两年内该机构年检情况均为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3年;学科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年检情况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2年。在许可期限内未被区教体局取消办学资格的机构,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分类登记。
(一)校外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民政局办理登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
(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申请法人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办学章程等材料。
(三)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变更、合并,须在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区教体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培训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杜绝“一证多址”办学行为。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核准。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变更流程。
(一)变更申请。
(二)决策机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决定文件。
(三)新旧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说明。
(四)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本办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名称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交向登记机关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六)名称变更应先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区教体局批准外,其他涉及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变更的,由区教体局核准,并按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区教体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校外培训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区教体局依法撤销的,由区教体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三条终止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体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行为或未按时开展办学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许可证,由区教体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并在终止前6个月将终止办学方案报区教体局批准,在区教体局监督下有序退出。被区教体局责令停止办学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机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挂牌名称和办学地址,必须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进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活动开展,严禁将考试结果提供给省内外中小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前培训,超纲教学,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须报区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课后作业。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内容。
(二)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三)开具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
(四)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五)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课程,有关退费事宜按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应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十三条成立监管机构。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及议事规则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应按照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校长须依法负责机构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探索成立民办教育促进协会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发生,建立由区教体局牵头,人社、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区教体局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管、文旅文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教体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备案制度。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逐年建立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永久性信息库,记载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层次、毕业学校、专业类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教师资格证号、专业技术职务编号、社保证编号、工作简历、奖惩情况、异动情况等基本信息,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二)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三)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在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载明机构全称、学校类别(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内容、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关键信息。
(四)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收费标准须报区教体局和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营利性培训机构根据市场调节机制,确定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一)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区教体局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将年检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区教体局可以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黑名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一)区教体局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称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和信息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公开和更新本机构的基本信息、教师基本情况、收费和退费制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积极创新监管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信用进行分级评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信用分级评估结果。
(四)区教体局应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建立资金监管制度。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办学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受赠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区教体局会同金融机构探索为所有培训机构建立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一般账户资金用于培训机构日常运转,基本账户资金根据年检结果予以发放,有效严防举办者携款跑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需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未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聘用、解聘教师的。
第四十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由区教体局会同人社、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违法所得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五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教学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优秀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十、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十二、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十三、负责人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四、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十五、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十六、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七、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八、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九、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二十、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二十一、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二十二、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二十三、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二十四、饮水必须清洁。
二十五、洗手间、厕所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四、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六、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七、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八、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六
根据通知要求,我们对全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情况,特别是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进行了回顾总结和思考,现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近年来,xx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扎紧织密党内法规制度笼子。近年来,针对在执纪审查、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我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制度层面“补短板”、抓规范。省委印发《关于推进制度规范全覆盖的工作方案》,编制年度省委制度建设清单,既研究出台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配套制度,又根据实际需要抓好建章立制,做到工作推进到哪里,制度就覆盖到哪里。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后,我省聚焦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了巡视整改省级层面制度建设清单,做到问题出现在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充分发挥制度治本作用。定期举办党内法规制度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对党内法规制度,特别是廉洁自律准则、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进行深入解读;组织有经验的基层纪检干部对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交流心得体会,开展执行情况讨论,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熟练运用、准确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从省纪委来看,针对“酒桌办公”问题,我们协助省委制定了《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针对私设“小金库”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量大面广”问题。
二、存在问题。
无法正常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碎片化”情况明显,没有系统完备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比如,制度建设上,对中央、省上相关制度的操作细则还没有落实,党内法规制定办法、规划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文件还没有制发下去,导致各级各单位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工作推进机制上,党内法规工作各种要求分别散见、依附于各种工作安排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四是业务不熟悉。一直以来,我市都没有从事党内法规专业性人才,虽然去年市上专门安排人员到省上系统学习党内法规工作业务,但随着办公室人事变动,相关人员暂不再从事党内法规工作,新的还需要一个学习培养的过程。各区县、各部门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在文件起草和执行方面十分欠缺,有的该备案的文件不备案,有的不该发的文件任意发,有的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较多,等等,迫切需要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在文件制定、备案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水平,保证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三、几点建议。
要内容和要求,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着力完善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市上政策法规处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有条件区县成立相应机构,条件不充分的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进行考核。探索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在文件审查方面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三)着力做好党内法规重点工作。尽快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好下备一级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优,有件必审、有审必严,坚决消除个别“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现象。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明确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并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四)着力提升党内法规业务水平。针对各级各部门对党内法规工作不熟悉的情况,建立常规性和灵活性的学习培训机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教育,促进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采取区县派员上挂学习、召开座谈会、建立业务平台、通报备案情况等方式,提高区县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七
1、培训对象为年龄在16——55周岁的青壮年农民。
2、培训时间15天,课时按上级规定时间。
3、学员持农村户口或身份证到我校报名培训。
4、我校需按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分班、分专业进行培训。
5、培训通过技能鉴定的,由劳动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培训结束后,负责推荐就业。
1、学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
2、遵守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学习风气。
3、学员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树立独立思考、开拓进取、自强自立的精神,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4、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考勤和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课,做好笔记,积极讨论发言。
5、学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按规定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卷或闭卷考试要独立完成,不允许有抄袭、偷看等作弊行为,并按时交卷。
1、教师要遵守培训部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2、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时分配及班级学生情况,编排教学进度,按培训班教学计划授课。如有临时变更教学计划,教学部门要提前二天通知任课教师。
3、教师要按教学要求备好课,精心讲授,讲究教学方法,并注意培训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4、教师要维持课室秩序和关心学生学习动态,改进教学工作,认真做好作业批改和组织研讨等工作。
5、培训科根据教学培训计划,做好各类培训班训班学员的报名登记、住宿和教学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政策,热心为接受培训的对象服务,不断提高就业培训合格率以及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2、配备固定的培训场地,有较高的师资队伍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实训师傅。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训计划。培训设备、设施、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同时提供办学资质证明,培训项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设备、教学设施、教师简介等资料。
3、实施培训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县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培训人员花名册、教材,经县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4、按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接受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劳动服务中心指导监督。
5、自觉遵守《彬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6、培训课时按《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咸财社保〔2012〕23号)规定执行。
7、按要求将教学档案材料分期分班装订成册备查,指导、收集和整理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一)培训教材。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必须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培训时间。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其中:
a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120个标准学时以上;
b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240个标准学时之间;
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360个标准学时之间。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三)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各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四)考核考试。每期培训结束前,必须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试卷和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并归档备查。凡未经考试考核的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一)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受训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收费和申领培训补贴情况、培训后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二)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每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电子注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实训实操技能水平、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将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
(三)建立学员考勤登记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上课和实训实操进行考勤登记,每次上课都要求学员签到,记录学员每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学员的考勤登记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加强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训时间、培训获证编号等。
(二)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三)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完成结论、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理论课和实训实操课考试考核成绩等。
(四)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批复;开班和结业典礼的领导讲话;报送的信息、图片及相关资料等。
(五)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上岗就业的单位,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等。如是成功创业的,主要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创业地点、营业执照等。
在培训期间,所有学习上课的内容每一门课程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考核。在培训班结束前10天,定点培训机构要向人局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的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一)指导和督导。人社局是各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二)定期检查。人社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每期培训班办班过程中,人社局要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八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1、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九
1、新入厂人员均要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3、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要不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教育问题。
4、利用各种形式不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5、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将内容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要求,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8、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放时,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9、发生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
1.为全面了解、评估教职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团队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以达到团队的经营目标,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的成就感。3.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薪酬管理、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培训机构全体员工均需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1.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2.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培训机构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3.以岗位职能为主要依据,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1.月度考评:培训机构考勤时间段作为考核时间段,即每月1日至月底为一个月度考核时间。
2.半年考评:从人员入职之日起每半年为一个半年考核时段。
3.年度考评:培训机构的每一个营业年度为一个一年考核时段。
1.外勤岗位主要考核当月或当年度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根据业绩完成量发放奖金或升、降职。
2.内勤岗位考核根据本岗位职能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质量考核,按照考核成绩确定业绩奖金具体发放金额。并以此作为培训、调薪、晋级等依据。
教学部考核标准:
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培训机构特设计了独特教学管理系统,教学管理系统是由培训机构、家庭、学生三个方面构成的一个封闭的管理环状的管理系统。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监督和考察。分别是学生续报率、家长反馈情况、教学质量考核和行政考核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分别占的比重为学生流失率占50%,家长反馈10%,教学质量考核30%,行政考核占10%。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一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推进这项改革对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议题。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宜品的带领下,市人大农工委制定了工作方案,4月下旬,到xxxx进行了学习考察;**月13日,到**村等地实地调研并查阅相关资料;*月28日,组织召开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负责人和村支部书记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了解各县区改革推进情况以及基层人员对这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20××年12月,我市**区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开始进行试点股改。20**年6月,在总结**区3个试点村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在全省率先试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发,要求从2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完成集体清产核资,5年时间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年,我市被认定为全省一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体推进试点市,**区、范县被认定为全国第二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区),**区还被认定为全国第三批农村集体“三资”(即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示范县(区)。截至20**年10月底,**区、范县已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任务。20**年6月,**市又被农业农村部列入整市试点,成为全省一个、省级双试点市。
20××年以来,我市从改革试点村、试点县再到整市推进,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盘活农村各项生产要素,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呈现出全面发力、纵深推进的良好局面。
(一)完善制度,保障改革有序开展。我市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都高度重视,研究政策,成立组织,先后制定印发《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改革文件,对改革的目标、步骤、举措进行细化分解,为稳步推进这项改革提供了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试点县**区落实县级领导分包乡(镇、办)局委包村工作责任制,制定“推进会、现场会、早餐会”三会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为全市推进改革探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
(二)抓住重点,实现改革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环节是清产核资和成员认定,这两个环节既是改革的基础,也是改革的关键。范县抽取特色经济村、非经营资产村、贫困村、滩区迁建村、城边村等涵盖多个类型的25个村作为试点,创新实施“图表作战”工作法,对村集体货币资金、库存物资、对外投资等资产分类统计,确保清产核资一目了然。在成员认定方面,创新实施“221”工作法,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阶段,分别进行2次确认和2次公示,召开1次群众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总结试点县区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分类指导,同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优势,一村一策,保证了清产核资和成员认定环节的顺利进行。截至目前,全市2984个行政村已全部完成清产核资,资金总额59.98亿元;完成成员界定2695个村,占比90.32%,界定成员总数323.32万个。
(三)实践“三变”,改革成效初步显现。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村变股民(简称“三变”)是xx省六盘水市创新实践总结出来的农村改革成功经验。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我市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通过组建合作社,采取农村土地入股、集体和财政资金入股等方式,把集体资源折股量化变为集体资产,积极实践“三变”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效。**区大庆办赵村集体投资7000万元建成东建材市场,集体经济规模达5.33亿元,村民股东年分红377.6万元;开发区皇甫办马辛庄村完成股改后,利用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植入社会资本建设马辛庄民俗小镇,项目运营后预计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目前,我市共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695个、股份合作社2581个,股东302.63万个,量化资产总额43.70亿元,其中量化经营性资产13.57亿元。全市874个村有集体经营收入,比上年增加267个,其中67个村的农民实现了按股分红。
(四)建立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和“三资”监管有了途径。**区建成了全市第一家土地权属电子数据库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并开发手机app,方便群众随时随地了解交易信息。同时,作为农业部第三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区),**区还探索建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对全区农村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进行统一监管,实现了“三资”监管网络平台监控;**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大厅安装了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成为我省首家在非金融系统安装的查询机。目前,我市已建成7个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87个乡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大厅,累计发布信息9321条,完成产权交易2942宗。
二、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看,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重视不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缺乏领头人。部分干部对改革认识上有局限性,对改革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持续性、长期性认识不足。不少村干部思想僵化,观念守旧,跟不上市场经济新形势,缺乏开拓创新精神,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
(二)后劲不足,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缺少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市占大多数的行政村基础设施落后、农村集体积累薄弱,后续建设资金短缺,即便是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也主要依靠集体机动地发包、房屋租赁收租金,发展集体经济缺少路子,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乏力。
(三)政策滞后,发展集体产业缺乏相关政策引导和金融信贷支持。股份合作社管理权责不明、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依法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时面临法律和政策风险。有关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用地、税费等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四)宣传引导不够,改革氛围不浓。我市大部分农村可供量化的集体资产不多,群众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存在误区,对农村集体改革、股份合作社运行存在疑虑,片面认为改革就是为了分红,改不改革,跟自己关系不大,参与意识不强。
(五)农经体系不健全,农村“三资”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推进改革的主要业务承担单位。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农经站在编人员145人,有专业技术职称61人,仅占人员总数的41%。市经开区、市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还未设立乡镇农经站,一些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未明确编制和人员,日常管理队伍以兼职为主。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充足、专业素质低、经费难保障等问题,影响制约了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几点建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完善权能,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要推进这项改革向纵深发展,不仅要抓好改革的重点环节,而且要向改革要活力、向改革要效益,形成“有机制、有人才、有资金、有路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良好局面。
(一)突出党建引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和对农村发展的积极影响,站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牢制度基础的高度,认识、重视、推进这项改革,不断深化改革成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建立主要领导部署、过问、协调、督办责任制,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改革推进慢的县、乡,要认真梳理总结前段工作,找准差距,分析症结,实事求是,尊重农民群众选择;对改革成效不明显的村,要分析原因,分类推进,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二)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切实营造有利改革的环境氛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必须要得到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宣传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
(三)推进配套政策落实,合力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要认真研究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用足用活改革政策,对需要地方出台配套政策的,要及时研究出台,及时推进实施;对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要及时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农村“三资”监管,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完善问责、监督机制,从制度上预防村干部的“微腐败”。要按照“确权、赋能、搞活”三步走的总体思路,尽快出台落实金融、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完善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形成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有效机制。
(四)注重改革成效,积极探索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新途径。首先要加强对已组建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指导,使其经营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尽快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二要认真总结运行良好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模式、经验教训,逐步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股权分红长效机制,并不断推广其成功做法,使其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三要积极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如利用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等资源,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租赁物业;利用集体积累、政府帮扶等资金,通过入股或者参股一些企业等形式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让改革成效不断显现。
(五)加强队伍建设,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人才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要加强农村两支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三农”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本土人才,鼓励大学生村官扎根基层,建立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县乡村涉农工作干部队伍,保障工作和业务经费支出,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二是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典型带动、名师带徒等方式,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深化农村改革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保障。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强学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过》,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建立在校长领导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组长(主管校长兼)、副组长和成员若干名,负责全校防火安全领导工作。
第四条建立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训练,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条严格实行分级管理。校各职能部门应有一名行政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立一名消防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学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第七条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明火,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必须事先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八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畅通。建立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九条全校实行防火责任制。
第十条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1)对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2)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3)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5)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6)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及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8)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
(9)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11)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章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校长防火责任制:
(1)校长是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主管领导防火负责制:
(1)组织制定年度消防计划。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
(6)授权学校总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校长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总务(有关)部门防火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对全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4)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6)对学校义务消防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训。
(7)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组织防火责任制:
(1)结合本职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学习活动,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监督学校和本部门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保管维护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
(5)发生火险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
(6)积极向本部门的教职工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三
1、培训对象为年龄在16——55周岁的青壮年农民。
2、培训时间15天,课时按上级规定时间。
3、学员持农村户口或身份证到我校报名培训。
4、我校需按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分班、分专业进行培训。
5、培训通过技能鉴定的,由劳动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培训结束后,负责推荐就业。
1、学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
2、遵守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学习风气。
3、学员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树立独立思考、开拓进取、自强自立的精神,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4、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考勤和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课,做好笔记,积极讨论发言。
5、学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按规定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卷或闭卷考试要独立完成,不允许有抄袭、偷看等作弊行为,并按时交卷。
1、教师要遵守培训部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2、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时分配及班级学生情况,编排教学进度,按培训班教学计划授课。如有临时变更教学计划,教学部门要提前二天通知任课教师。
3、教师要按教学要求备好课,精心讲授,讲究教学方法,并注意培训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4、教师要维持课室秩序和关心学生学习动态,改进教学工作,认真做好作业批改和组织研讨等工作。
5、培训科根据教学培训计划,做好各类培训班训班学员的报名登记、住宿和教学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政策,热心为接受培训的对象服务,不断提高就业培训合格率以及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2、配备固定的培训场地,有较高的'师资队伍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实训师傅。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训计划。培训设备、设施、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同时提供办学资质证明,培训项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设备、教学设施、教师简介等资料。
3、实施培训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县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培训人员花名册、教材,经县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4、按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接受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劳动服务中心指导监督。
5、自觉遵守《彬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6、培训课时按《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咸财社保〔2012〕23号)规定执行。
7、按要求将教学档案材料分期分班装订成册备查,指导、收集和整理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一)培训教材。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必须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培训时间。
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其中:
a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120个标准学时以上;
b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240个标准学时之间;
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360个标准学时之间。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三)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各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四)考核考试。每期培训结束前,必须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试卷和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并归档备查。凡未经考试考核的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四
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提高能力、培训技能、学历教育和认证培训为目的,需要有场地和师资的要求,需经教育主管部门认证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后方可运营,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计算并报教育部门审批,增加课程或更改费用必须向教育署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改。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维修,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经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家长、学生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为加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电工必须提高安全意识,优质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师生,特制订本安全制度。
1、电工应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擅离岗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电工对全校教学区、生活区的电路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校园电路使用安全和畅通。
3、对各教室、办公室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若因没有及时整改又没有上报有关领导反映其原因的,将追究责任。每次罚款50元。
4、对学生宿舍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24小时内解决不了的应上报有关领导并说明其原因,若没有及时完成又不上报有关领导的每次罚款50元。
5、电工要对机房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对机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房工具不得私自带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损坏工具的应及时反映并上报库房进行更新,绝不能因为工具不付而影响本工作。如出现此情况示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6、对全校用电严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电费,杜绝人情用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发现学生或教师有偷电现象的,应及时反映有关领导处理。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
(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4.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
6.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3.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1、学生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学校、离开学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科任辅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学校。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室、楼梯间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学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学校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培训班进行备案并让有关科任课教师知晓。
8、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9、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10、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1、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入学校。
12、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3、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禁止带社会人员来校,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4、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
15、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随便搬动课桌、椅。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
(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者除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六条培训场所。
(一)场地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连续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在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和民居单元等进行办学,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气)站等有安全隐患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办学。
4.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应符合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应配足安保人员、配齐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办学场地应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录像存储时间保存不得少于30天,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和保安室内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标准参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二)消防要求。
1.办学场地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
2.办学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和安全标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等证照。
3.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同一时段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医疗急救包。
第七条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三)所聘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对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从事语文、英语等语言类教学的教师,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含)等以上;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资格证。
(四)聘用外籍人员必须要有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投入。
(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城区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举办者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等资产应全部登记在校外培训机构名下,机构办学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应资产。
第九条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和“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一校一名,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区教体局批准的名称一致。
(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条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办学章程,举办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举办者和举办者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形式等。
4.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一)组织建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按照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思路开展活动。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
(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管理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以下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与办学许可证中核定办学内容一致,不得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培训。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教材,举办者应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举办者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办学报告,填写《榆阳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学场地证明资料,自有场地办学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筑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办学的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四)申请办学报告(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举办者身份证或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校长及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会计身份证、学历和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或专业等级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教材和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
(十二)联合出资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注明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区教体局按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则,由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及期限。
(一)办学许可证须填写学校全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情况。
(二)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应与办学类型相适应。艺术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两年内该机构年检情况均为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3年;学科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年检情况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2年。在许可期限内未被区教体局取消办学资格的机构,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分类登记。
(一)校外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民政局办理登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
(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申请法人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办学章程等材料。
(三)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变更、合并,须在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区教体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培训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杜绝“一证多址”办学行为。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核准。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变更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事项应向区教体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决策机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决定文件。
(三)新旧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说明。
(四)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本办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名称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交向登记机关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六)名称变更应先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区教体局批准外,其他涉及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变更的,由区教体局核准,并按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区教体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校外培训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区教体局依法撤销的,由区教体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三条终止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体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行为或未按时开展办学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许可证,由区教体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并在终止前6个月将终止办学方案报区教体局批准,在区教体局监督下有序退出。被区教体局责令停止办学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机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挂牌名称和办学地址,必须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进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活动开展,严禁将考试结果提供给省内外中小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前培训,超纲教学,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须报区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课后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五
通过反复学习、与同事谈心,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刻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多,危害大。
1、政治理论学习不主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一是不够重视,认为经常读书、看报看电视,缺乏系统性的学习和理解,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二是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实用主义和片面性,用什么学什么,需要哪方面的理论知识时才去认真阅读。三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耐不下心来,一知半解,缺乏系统性、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深入学习。四是以基层工作忙、事务琐碎为借口,不愿静下心来学习,沉下去思考。由于缺乏认真细致、深入的学习,在具体工作遇到困难时,战胜艰难险阻的动力和精神支柱有不牢的苗头,在从事的信访工作、民兵预备役工作具体工作难度较大时,有困惑、有畏难,战胜困难的动力不足,理想信念坚守不够。其危害是跟不上时代飞速发展的步伐,不利于是非鉴别力、洞察力的提高,不利于业务能力的改善,不利于为民意识的加强。
3、党性修养需要进一步提高,创新意识不强。认为在基层工作时间长凭经验干工作,凭老思维处理问题,不愿过多的思考和探索,怕冒风险、怕遭非议,认为还是老办法、老路子比较稳妥,思想上力求四平八稳,忽视了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在工作方法、工作形式上缺乏创新意识,疲于应付;几项工作同时需要开展同时进行时,有烦躁心理,批评同志不讲方式;不能主动开展新工作,创新新路子少,日常工作疲于落实,信访工作疲于应对。其危害是欠缺在新形势下解决新问题的新方法,工作缺乏规划性、前瞻性、创造性。同时不利于同事之间的团结。
4、政治纪律性不强,政治纪律约束不够。一是遵守党的纪律不够严格。僻如在朋友同学聊天家人聚会时,有些人因某些事发表对社会不满、诋毁党的信誉的言行,自己碍于面子不能针锋相对,甚至有时人云亦云随声附和。二是自己在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上还是有一定差距。在“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上做得不够。三是执行政策纪律不坚定。僻如中央《八项规定》明确规定“要厉行勤俭节约”,但仍有讲排场到酒店吃饭现象。其危害是不利于树立党的权威,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
5、组织纪律性淡化。党的组织纪律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范。在这方面,一是存在不能虚心听取同事在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固执己见。二是安排部署工作征求同事意见少,凭经验干这个,凭经验安排工作。其危害是不利于群策群力,不利于发挥同事们的积极性,不利于工作又快又好的顺利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六
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相关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视频会议精神、《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及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全县律师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切实解决律师队伍执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经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省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视频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以案为戒、从严整治,教育引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树立和维护全县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振兴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目标任务。
组织全县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重点围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缺失;律师事务所管理“散、乱、差”;律师与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当交往关系等四个方面,对照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认真查找问题,解决问题。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使全县广大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观念得到增强,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关系;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为民作用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推动全县律师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确保整顿成效。各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开展教育整顿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供保障。各律所在开展集中教育整顿过程中,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上报各类材料,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七
1、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增强理论功底。坚持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始终如一地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其次,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辩证法和业务技术知识,以利于在实践中、在工作中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三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利于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反腐拒变的能力,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本色;四是学习先进人物,以他们为楷模。
2、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基层深入民兵连了解情况就不知道新形势下民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因此要多和民兵连长交谈,多和民兵谈心,多向兄弟单位学习。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是树立正确理想信念的根本基层,是保持谦虚谨慎的重要法宝,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核心需要。
3、必须始终心系群众,坚持清正廉洁。一是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意识。与群众心相连、情相系,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不管做什么事情,干什么工作,都要切切实实地想为群众所想、急为群众所急,时时刻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二是时时、事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亲人谋不正当利益。时刻警示自己是农民的儿子,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吃请,不酗酒,不利用公车办私事,树立“克勤克俭,从严从廉,以艰苦为本,以艰苦为荣,以朴素为乐”思想;从根本上维护共产党员的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整改措施。
1、加强纪律性,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
经常、反复学习党章和廉洁自律准则、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做到警钟长鸣。对照党章党规严于律己、严以修身,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党的活动,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2)抱着对事业、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干工作、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信访事项。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诉求要当作自己家人的事来认真调查,当作自己的事认真处理。3)确保政令畅通,把工作落到实处。
2、密切联系群众,做好人民公仆。
1)要深入基层,和民兵连长多交流,和民兵多谈心,使民兵工作既切合我街道实际又创新工作思路。2)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上访说明他有需要解决的诉求。对待来访群众要学会换位思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到位一处理”对合理诉求要解决到位,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疏导解释,涉法涉诉的引导依法解决。同时按照聂书记提出的“接、解、结”信访工作法,认真接待每一位信访人,认真调查处理每一个信访件。3)深入群众,多了解贫困户和帮扶对象的情况,帮助解决帮扶对象的实际困难。
3、牢记党的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勇于担当。
1)克服因循守旧、安步当车的思想,不断学习,增强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尽心尽力尽责,站好最后一班岗。2)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深入调查,和上访人聊天谈心,真正了解上访人心声和上访意图,挖出问题症结,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3)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工作态度。要想发财就别做官,共产党的干部就是要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能吃苦不怕吃亏。
4、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1)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乐于奉献的精神。雷锋同志做了好事从来不留名,不图利,乐于奉献,乐于实干,乐于默默无闻。2)破除“礼尚往来”的陋习,大兴勤俭办红白事之风。同事、同学家中有红白事,可以打一个电话,发一个信息,表示慰问或祝贺。家庭有困难的同事可以以组织为依托进行捐助。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八
第一条为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员工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六条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七条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实验使用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守。
第八条学校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须上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条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
第十一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十九
一、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党性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三、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读书,学以致用,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努力改造世界观。
四、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尊师重教,团结同志,圆满完成校园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和校园各项规章制度。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做好安全保密、防火、防盗工作。
七、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和校园班级群众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各种制度篇二十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
1、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2、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四)消火栓维护管理要求:。
1、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2、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3、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4、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五)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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