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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嘱申请补助(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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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嘱申请补助(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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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忙的生活中,总结能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总结应该围绕核心内容展开,避免偏离主题。2.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这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吧

遗嘱申请补助篇一

尊敬的斗里乡人民政府领导:

我叫xxx,系已故职工xxx的妻子,今年61岁,因长期在家务农,体弱多病。如今,年岁已大,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症、冠心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医疗费用都是由丈夫的退休金来承担。今年9月6日,丈夫因心脏衰竭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特申请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遗嘱申请补助篇二

申请人:杜xx,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新兴县新城镇锦水北6号。联系电话:转。

申请人杜桂珍不服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7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杜桂珍、陈炎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答复》所适用的文件依据(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的规定,是断章取义的,显属不妥。原文是:“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申请人认为,陈君瑞显然不属于此情况。陈君瑞的情况应当适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据此,我丈夫陈君瑞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难,无钱治病。

鉴此,我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07]55号《关于对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先故的企业老干部配偶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和中共云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财政局的云组通[2007]31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为盼。

此致

xcx省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xx。

208月3日。

遗嘱申请补助篇三

我叫__________,今年______________岁。我丈夫叫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工作。

今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我丈夫去世了。我本人没有工作,女儿刚结婚,儿子__________是个弱智,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我的照顾,因此我连外出打工的机会都没有。现在我们母子二人完全没有收入,只能靠女儿女婿的接济度日。

过去我们家条件一直不太好,我没有正式工作,家里一直就靠丈夫一个人的工资支撑,还要供女儿上学,给儿子看病,省吃俭用,还是欠下了许多债务。直到06年女儿参加了工作,家里负担才小了些。谁知道好日子没过几天,丈夫却突然离世,一点积蓄都没留下。家里的支柱倒塌了,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我们生活陷入困境,我们孤儿寡母实在是没法生活了。

后来,沙河市教师进修学校的领导来探望我们,告诉我说我的情况可以申请遗属补助,我又看到了一线希望,写下了这份申请书,希望领导能批准我的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遗嘱申请补助篇四

申请人:杜xx,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新兴县新城镇锦水北6号。联系电话:转。

申请人杜xx不服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7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杜xx、陈炎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xx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xx省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xx省委组织部、中共xx省委老干部局、xx省财政厅的粤组通[]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答复》所适用的文件依据(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的规定,是断章取义的,显属不妥。原文是:“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申请人认为,陈君瑞显然不属于此情况。陈君瑞的情况应当适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据此,我丈夫陈君瑞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难,无钱治病。

鉴此,我恳请xx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xx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xx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07]55号《关于对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先故的企业老干部配偶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和中共云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财政局的云组通[2007]31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为盼。

此致

xx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xx。

20xx年8月3日。

遗嘱申请补助篇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林xx是xx县xx村人,51岁,1965年出生,未婚,父母过逝,现住xx路三巷4号木结构老房子。由于生病,经常卧床不起,不能劳动,没有生活来源,医生检查脑部有瘤,病情比较严重,不能进食,随时都有危险。

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现在生活举步维艰。一直靠兄弟和亲戚补助维持生活。由于前段时间生病,经检查脑部有瘤比较严重,由于住院看病需要钱,而本人平时都是依靠别人资助,无钱看病,一直在家中躺着,没钱去医院看病。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

渴望政府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衷心地感谢, 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15年3月23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张岳村五组303号居民岳存孝,现年72岁。我现在十分需要政府、各级领导帮助我,帮助我和我的家庭渡过难关,让我的儿子能安心恢复身体,孙子、孙女能有幸和其他的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我家现有6口人,身患癌症、骨瘦如柴、古稀之年的我、老伴;儿子000,儿媳0000,孙子00000,孙女0000。

我本人于2011年,查出患有食道癌,由于发现较早,及时做手术治疗,前后花销达十余万元,现病情基本控制。但身体严重消瘦,体重不到100斤,一句话要分几次才能说完。老伴0000070岁,一直身体不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好在离红原医院较近和现在的合疗,我们老两口几乎每月都要住院。现在我们年龄已大,地里重体力活根本做不动,只能在家靠放养土鸡下鸡蛋养活自己的日常生活及用药需要。

的儿媳3人轮流照顾。

儿媳0000,身高1米5,体重80斤左右。因前几年出车祸,导致割除脾脏,现身体抵抗力极差且不能干重活。

现在全家外债累累,家庭生活举步维艰。每个月仅孩子们的生活费都很难保证,对我们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家中的大事小情全部压到我年迈、瘦弱且患有癌症古稀老人的肩膀上,感觉压力很大。

基于以上情况,我的家庭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才向政府、各位领导伸出援助之手,提请困难补助,帮我们一把,帮我们家庭渡过难关,帮孩子们完成学业。我们全家翘首期待。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5年11月3日

模范形象。

尊敬的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

你们好!

本人白志才,男,哈尼族,1964年11月生,系墨江县龙潭乡人。1983年9月在龙潭小学参加教育教学工作,至今教龄已有31年。

本人家庭基本情况:现有人口3人:即我、妻子和一个女儿。妻子无正当职业,女儿大学刚毕业,还处于待业状态。过去,我们一家仅靠我这点微薄的工资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后来女儿考取了云南财经大学艺术类专业,我们全家人省吃俭用,供女儿上大学。现在,女儿大学毕业了,却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欠下了很多债务。更令人伤心的是我们辛辛苦苦供出来的女儿还没有找到工作。

如今,我又遇到了全所未有的困难,生活举步维艰。不幸的原因是:2015年7月28日,我妻子得了子宫内疾病,我把她送到昆明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其病还没康复,更不幸的事又发生在我的身上了,8月4日,我的妻子又被检查出肺部感染,需要做右肺切除手术,于是我又把她第二次送进了昆明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两次手术共花去将近6万多元。因供女儿上大学,我已身无分文了,这些钱都是从亲朋好友和同事之间借来的。 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这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真心的希望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你们给予困难补助资金以度过我们家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会帮助我们这个家庭,解决我们这个家庭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你们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白志才

2015年9月12日

尊敬的藕塘乡党委、政府领导:

您好!

我是藕塘乡高峰村11组村民徐菊容,年龄69岁。现因现实情况实在太困难,特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

我家现在人口6人。我丈夫当兵复原后,扛起了家庭生活的重担。为供子女上学,急于赚钱,加班加点的工作,使身体过度劳累,现又年龄已经72岁,患上了腰间盘突出病和肺病,长期需要吃药治疗,费用太多,又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我和儿子现在长期因为肝炎较为严重,已经吃了几年的药,并且是长期服用,费用昂贵,一年我母-子俩需要高达3万元左右的医疗费用,并且医生建议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我两个孙子一个在读高中,一个在读小学,每年学费政府领导也是知道需要2万左右。以前遇到很多很多的困难,但是,我想我们能克服,苦点累点也无所谓,至少没病,学生书还可以读。现在我真的是走投无路,一家老弱病残,根本没有经济收入,才向党委政府递交这份申请书,希望党委政府伸出援助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日子。

敬礼

申请人:徐菊容

2015年4月2日

遗嘱申请补助篇六

申请人:杜xx,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新兴县新城镇锦水北6号。联系电话:转。

申请人杜桂珍不服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杜桂珍、陈炎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07]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答复》所适用的'文件依据(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的规定,是断章取义的,显属不妥。原文是:“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申请人认为,陈君瑞显然不属于此情况。陈君瑞的情况应当适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据此,我丈夫陈君瑞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难,无钱治病。

鉴此,我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07]55号《关于对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先故的企业老干部配偶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和中共云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财政局的云组通[2007]31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为盼。

此致

xcx省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xx。

2010年8月3日。

遗嘱申请补助篇七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遗嘱申请补助篇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杜__________,女,__________出生,居民,住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转。

申请人杜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__________作出的《关于杜__________、陈炎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__________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__________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__________省委组织部、中共__________省委老干部局、__________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__]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据此,我丈夫陈君瑞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难,无钱治病。

鉴此,我恳请__________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__________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__________省财政厅的__________号《关于对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先故的企业老干部配偶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和中共云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财政局的云组通__________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为盼。

此致

__________省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遗嘱申请补助篇九

申请人:杜,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新兴县新城镇锦水北6号。联系电话:转。

申请人杜不服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杜、陈炎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xx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xx省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xx省委组织部、中共xx省委老干部局、xx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xx]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答复》所适用的文件依据(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的规定,是断章取义的,显属不妥。原文是:“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申请人认为,陈君瑞显然不属于此情况。陈君瑞的情况应当适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据此,我丈夫陈君瑞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难,无钱治病。

鉴此,我恳请xx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xx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xx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xx]55号《关于对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先故的企业老干部配偶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和中共云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财政局的云组通[20xx]31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为盼。

此致

xx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

20xx年8月3日。

*单位:

我叫,系已故职工之子,残疾原为现待业在家,无收入。我父,*年*月**日正常退休,身份证号码。家现有*口人(儿子、儿媳、孙女),儿媳无业,无收入。孙女现在*小学上学。其家庭生活来源主要是父亲的退休金。我父于*年**月**日因病去世,现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

*年**月**日。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xx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遗嘱申请补助篇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族,湖北省松滋市人,__________市第__________中学学生,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地址)。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岁,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__________卫生院医生,现住址(身份证地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岁,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厂工人,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__________的抚养费__________元(20__年月----20__年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20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按每年__________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而至今为止被申请人已__________月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遗嘱申请补助篇十一

尊敬的'农机局领导:

我叫宋xx,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

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遗嘱申请补助篇十二

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须注明“丧偶”)

2、证明信(证明关系及无业)(申请遗属补助人所在居委会、办事处盖章)

3、减少表原件及复印件(劳保中心提供)

4、档案(劳保中心提供)

5、填写临时申请表并报送初审后更正材料

7、等待领取并发放存折

工作人员去世后,确定其遗属是否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遗属是否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须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渝人发[1997]64号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达到规定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其中,对丈夫去世,妻子享受遗属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妻年满50岁。根据这一规定,你丈夫去世时(5月15日),你尚未满50岁,如果也没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就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

当你年满50岁后,也不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范围。渝人发[2002]177号规定:“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范围。”

已领了30多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突然被停发了,朱某在与先夫单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讨回了公道。

朱某之夫黄某原系山东省某文化用品公司职工,于19xx年1月28日去世。黄某去世后,文化用品公司按规定向朱某发放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救济费至2003年8月。但以后朱某再去领取时,文化用品公司以无钱为由一直不给付,20xx年9月,朱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文化用品公司按规定补发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救济费3240元(90元/月×36月),仲裁委以朱某的申诉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朱某的申诉不予受理。朱某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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