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强制性,一旦违反,将产生法律后果。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该采取合法的方式,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双方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拖延和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和不便。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
通知书。
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
合同。
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
对联。
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询价。
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就度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招标(招标编号:1493-1660102051087)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于2016年11月04日09:00时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1室举行,经评标小组评定,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如下:
标段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数量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
(人民币/元)。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监测评估工作时间:自2016年11月15日到年2月15日。
定标时间:2016年11月07日。
i标段成交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155号。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赖外来、王桂楠、曹振华、曾建耀、李瑰。
本成交结果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各相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起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采购人名称: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邮编:330038。
联系人:王丽芳。
电子函件:jxcxwygs@。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河市镇人民政府:
霞溪村村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用地位于我村田当组市政路旁,占地面积约1.5亩,东至田当市政路、西至倪祖基厝、南至倪火炎厝、北至倪祖德厝。原为我村生产发展用地与镇政府工业用地置换而来,并已通过镇两委会研究确定,作为我村市级新农村建设项目之一,因种种原因该项目未能如期启动,拖延至今。去年至今,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多次提及并研究决定于今年重启该项目。现我村已完成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正着手进行对外公开招标事宜,为保证项目能如期开工,争取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特向镇政府申请招投标。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河市镇霞溪村委会。
xxxx年xx月xx日。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县发展和改革局:
寨前中心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工程是今年中央扩大内需项目(新建420m2,改造700m2),计划投资12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0万元,县市资金20万元。预算该工程土建装修部分60万元,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设施部分40万元,其他20万元。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设施等项目以购置设备为主,届时将通过政府招标进行采购。本次拟招标的土建装修工程合理定价总额为549509.50元。根据桂政办发〔20xx〕21号文件精神,10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由县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鉴于此,为节省时间和成本,恳请批准寨前中心卫生院改扩建项目由县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
妥否,请批示。
xx市xxx。
xxxx年xx月xx日。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甲方(买方):省市粮食有限公司乙方(卖方):
甲方根据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公开招标市储,乙方参加投标并中标,为明确双方职责,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品种:;产地:;生产年份:年;数量:吨。
三、价格:每吨元整(含包装)。总金额:。
四、包装:采用国标旧麻袋包装,净重70公斤/包,双道机器缝口或手工(麻线)缝口9--11针。
五、交货地点:。
六、验收地点: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七、交货日期:年月日前将货运至指定地点。
八、费用承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车站(码头),到站(码头)前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到站(码头)后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交接责任:甲方在货物入库后按批次检斤验质。
如发现数量或每包重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由双方按《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的规定办理;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双方委托省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化验,并以其出具的质检报告结果为准,产生的经济责任,概由责任方负责。
如乙方不按时派员会验,则以甲方验收为准。不合格部分货物由乙方在交货时间内予以补换。
十一、给付保证金的数额、时间。
乙方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万元,如无异议甲方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三天内归还乙方。
十二、违约责任:任何方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十三、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办法篇六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郸城县水务局对——年第三批农村饮水安全13标段管材供应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并接受了河南省源丰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和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pe管材、管件。
二、合同价款。
2、以上总价款均为含税价;。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报价详见投标报价表(附后)。
三、质量标准与质量责任。
1、质量标准:
2、质量责任:质量实行三包,保质期限一年;。
3、在产品使用中供方需对需方的施工安装提供技术支持。
四、交货时间与地点。
供方按需方要求及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
运输方式由供方选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
1、验收标准:按gb/t13663——20xx执行;。
2、验收方法:由驻地监理或业主抽样检测,如发现问题,监理及业主有权要求供方对有问题的货物进行及时更换。
七、结算方式。
1、拨款依据:以供方发货清单为依据,以需方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3、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后满一年,无质量缺陷,质保金一次结清。
八、违约责任。
2、供需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自觉执行,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与违约方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及当地财政部门、发改委各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办法篇七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根据发展的需要,对标的物的采购于__年__月__日___时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________会议室进行了公开招标。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双方认真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采购标的物的名称、品牌、型号、厂家、数量、金额。
第二条、设备、材料、物品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限定供货期限:
第四条、包装费用、运输费用、搬运至甲方指定位置费用及安装调试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服务支持体系:
(1)设备或物(产)品在使用阶段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使用部门的函、电后,应在________小时内到达处理。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按合同第二款规定,由甲方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乙方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验收完毕。同时填写验收单及有关验收质量情况表。
第七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应在交货地点,随机验收时如数交给甲方。
第八条、付款方式:设备、物(产)品到货并安装调试结束,甲乙双方共同验收_________合格_______日内付合同总价的_____,即_______元。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投入正常运行使用满___个月付合同总价___%,即_________元(原则按人民币报价格,若是进口设备则要注明付款方式及美元人民币及比价)。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到了合同规定的到货验收时间不能交付使用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支付合同总价的___%。同时乙方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征得甲方同意或签字。
(2)品种、规格、质量、安装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而造成延误交货时间,乙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3)由于甲方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货验收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交货验收时间亦相应延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其它约定:
(2)售后服务:乙方应做到及时回访和优质服务,其它条款按投标服务承诺书执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或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七份,承包方执一份,同等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单位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部门鉴(公)证意见: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办法篇八
宁都县发改委:
小布镇原赤坎大桥建于60年代,现已成为危桥。而此桥又肩负着小布镇五个村近九千人口唯一交通要道,改造此桥迫在眉睫。恰逢在小布镇的规划过程中,小布镇增设了规划三路,此路起于红色旧址群的赤坎村,途经老街,止于大土楼与小布到宁都公路连接点,全长近一公里。此路的修通既彻底解决五个村的行路难问题,缓解了圩镇交通压力,又拉大了圩镇框架,并解决了红色旅游线路难行走问题。是市领导非常关心关注的一条事关民生的致富路。该路要新建一座集交通与景观相统一的大桥,桥长53米,宽11米,刚好可以解决赤坎桥的危桥问题。目前该桥已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可以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预算经过了财政基建股的审核。经审定,该桥的总造价为了129.6万元。目前该项目无任何启动资金,市交通局也十分关心该项目的进度,推荐了几家有实力的路桥公司给我们,建议我们选择一家带资实施,等项目资金到位后再付清。
由于目前是建桥的最后时机,如果再延误时间,到明年雨季一来便无法施工,势必影响规划三路的进度。因此面临组织运行招投标程序用时与工期要求矛盾,而年底有效施工时间已不足2个月。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讨论同意采取邀标方式实施该项目,以确保规划三路早日建成投入使用。现特请贵委给予批准。
妥否,请批示!
xx市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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