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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绩效评价,显得尤为重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更好地保证国有资产实现有效管理的关键。在进行绩效评价过程中,要注重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这样一来,才能够更好地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有效地绩效评价。本文在对这一问题研究过程中,通过差异化的设计思路,分层次地构建评价指标,更好地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指标。
我们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要注重把握行政国有资产的特征,立足于多主体参与的本质,在设计评价体系过程中,能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这样一来,才能够有效地实现绩效评价目标。笔者认为,行政国有资产包括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第三方独立主体,这三个方面,是绩效管理评价的主体,在进行评价指标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三方面内容。本文在对该问题分析过程中,分析了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指标以及相关实施流程,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概述。
在进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主要针对于资产数量以及相关业务量进行评估,通过绩效评估,对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更好地实现资产优化目标。在进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优化时,要注重优化配置与履行职能进行匹配,避免资产长期闲置造成的浪费[1]。同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要注重对国有资产的清查,更好地进行国有资产管理。
(一)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中,国有资产的清查,是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在进行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房产、设备、交通工具实现全面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全方面的了解。在清查过程中,针对于盘盈盘亏问题,要进行责任分清,并对清查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记录,加强管理,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资产清查结果汇总。
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清查结果的汇总,是了解资产清查中存在问题的关键。同时,资产清查结果的汇总,也有利于对问题的解决。在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时,考虑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特征,需要围绕保障条件和管理能力两方面内容进行,对运行结果以及清查的最终结果进行有效地数据统计,考虑到服务过程中的耗费资产数量清查,并对这一信息进行明确记录[2]。同时,还要考虑到资产管理制度的构建以及实际的资产管理能力,保证在公共职能履行过程中,对资产进行有效利用。清查结果汇总以及分析过程中,要注重行政事业单位并非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要注重对其进行全面的衡量和评估,从社会效益、公众效益、经济效益等多个角度,对资产利用效率问题进行考量。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赋值标准分析。
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赋值过程中,其关键点在于考虑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本质特征,不能单纯地从经济效益对其进行考虑,要注重权衡多方面利益,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3]。本文谈到的赋值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点内容:
(一)资产保障水平指标。
资产保障水平指标(a1),反映出了单位存量资产信息。这一指标衡量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资产需求情况,并对比单位公共职能实现保障程度,对其进行绩效衡量和评价。
(二)资产规模指标。
资产规模指标(b11)主要侧重于国有资产的配置情况,主要从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占比等指标进行反应。
(三)资产结构指标。
资产结构指标(b12)反映出了国有资产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对外投资资产的构成情况。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赋值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管理能力问题,而国有资产管理能力,主要涉及到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人员配置以及信息化程度四个方面内容。其中,组织机构主要是指专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机构、办公室与财务部门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存在资产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在进行赋值过程中,赋值分别为100分、70分、50分;制度建设过程中,制度设计非常好为100分,较好的赋值80分,一般的赋值60分,较差的赋值为50分;人员配置过程中,主要考察专业人员的配置情况;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考察期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这样一来,在进行绩效评价过程中,根据赋值情况,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流程。
综合现阶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发展情况来看,一些单位在绩效评价过程中,由于实施流程较差,导致绩效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够对国有资产应用效果进行有效地评估,导致了国有资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对此,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水平,采取有效地办法进行绩效评价,在实施流程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对该问题研究过程中,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认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流程。
(一)建立绩效评价目标。
绩效评价目标的建立,是进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一个先决条件,只有参照这一评价目标,进行评价过程中才能够更好地把握关键点,对问题进行突出反应。对此,可基于绩效评价组织视角对问题进行考虑,根据评价的实际需要,由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选择评价目标。在评价过程中,以评价目标作为导向,对评价范围进行明确。例如资产类别、评价时间跨度等相关信息[4]。同时,评价机构设置后,还要注重构建主管部门,对评价机构实现有效地监督。对此,可由专家委员会设置评审小组,评价指标体系、方案的构建,都由专业性较强的专家小组进行完成。
(二)注重细化各个部门的作用。
在进行评价过程中,可设置第三方评价机构,并由这一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在进行绩效评价时,财务部门要注重立足于本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绩效评价进行有效指导,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规定,保证绩效评估在这一标准下进行。在进行评估过程中,要保证相关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将数据信息进行传递,上报给财政部门。在对绩效评价信息衡量过程中,要注重对信息的全面审核,以综合角度,对上报的信息进行评价。
(三)加强信息核查和取证。
在进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绩效评价的最终结果与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有着直接的`关系。对此,在评价时,必须要加强信息核查和取证工作。为了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在对难度较大信息进行收集过程中,可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或是进行实地考察,以多种调查方式对信息进行取证。同时,财政部门在进行信息核查时,可以对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作为参考,这样一来,能够对数据信息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取证,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这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可靠性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信息核查和取证完成后,要注重对评价结果和相应的处理意见进行公开,让被评价的事业单位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能够进行积极地改正。
四、结束语。
总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要注重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能够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自身特点出发,对其进行有效地绩效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要注重建立评价指标,并对评价指标进行合理的赋值,保证每一个要素都能够充分进行考虑。评价时,还要注意构建相应的实施流程,并对流程细节进行有效地考虑,构建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专业评价机构为主的绩效评价体系,在评价过程中,以评价指标作为载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评价,保证评价效果。这样一来,才能够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的效率性和质量性。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渎职、玩忽职守、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三
一、公用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二、洗刷餐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鱼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消毒后餐饮具必须存放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合未消毒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存放处有明显标记。
四、洗刷消毒是餐饮加工过程中防止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洗刷的目的是除去食品残渣、油污和其他污染物。消毒的目的是杀灭治病性微生物。洗刷是消毒的基础和准备,凡需要消毒的物品必须首先进行洗刷,洗刷可除去大部分微生物,洗刷不好将影响消毒效果,因此必须重视洗刷的重要性。公用餐具一定要洗刷彻底。
五、为保证有较好的洗刷效果,应使用流动水。最好使用热水进行洗刷,应对物品反复冲洗或反复洗刷,特别是一些表面粗糙有缝隙的物品,还必须用刷子刷。洗刷带油污的物品,必须加入洗涤剂,并与无油污的物品分开进行,刷洗后的物品应保持干燥。
六、在现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物理消毒方法:
(一)消毒柜消毒:严格按照消毒柜操作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二)煮沸消毒:消毒时把物品全部浸泡在水里,煮沸后保持10分钟以上。
(三)蒸汽消毒:把物品放在蒸箱内,使温度上升到100度作用10分钟以上。蒸箱外面应有温度显示,蒸箱密封要好,否则要在蒸箱上来气后,蒸汽消毒30分钟以上。
一、制定本单位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保健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保健食品许可证,无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保健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学校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食品卫生监督所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四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立月度自查制度。校长是月度自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题会议,每月组织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月度自查的检查重点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公示项目等内容。
三、月度自查要做好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认真填写,所有自查记录需留存完整,归档管理。
四、学校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月度自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现场签字确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参加的,需备注说明。
五、月度自查情况应及时在食堂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学校对通过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好相关记录。若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七、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记录应当归档管理。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对学校食堂开展季度检查、督导抽查、飞行检查等,及时督导检查学校食堂的月度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应从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整改记录入手,审查自查过程实际情况,自查是否有针对性、发现的问题是否客观存在、整改是否及时到位等。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五
一、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六
食品接触用纸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针对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要求,食品接触用纸除符合关于食品接触用纸特定法规外,还应满足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法规。
2.1欧盟。
欧盟颁布的食品接触材料方面的法规涵盖了从原则性的框架法规到具体针对性的专门指令或决议,在国际上被视为较全面、完善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食品接触用纸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一类,首先应符合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法规(ec)no1935/《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暨废除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和(ec)no2023/《关于拟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要求。(ec)no1935/2004要求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成分向食品中的迁移量不得危及人类健康,或导致食品成分不可接受的变化,或引起食品感官特性的劣变。(ec)no2023/2006对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和文件化的良好生产规范进行规定。另外,为保障消费者健康,食品接触材料的印刷面不能直接与食品接触。
2.2美国。
美国一直被誉为全球最安全的食品供应者之一,这主要得益于美国严格、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联邦法规》第21卷(21chart,codeoffederalregulation,cfr)是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础性法规。在美国,食品接触材料被视为间接食品添加剂,所有的食品接触材料均应满足21cfr第174部分“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总论”的总体要求:所有的间接食品添加剂均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和使用;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间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任何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的物质均应具备一定的纯度。
2.3中国。
3食品接触用纸生产用物质。
欧盟、美国和中国关于食品接触用纸生产使用的物质均采用“许可+评估”制的管理模式,即生产只能使用许可清单内的物质,对于清单外的物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此种模式使食品接触用纸的生产做到了有章可循,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接触用纸的安全。
3.1欧盟。
在欧盟层面上尚未形成关于食品接触用纸的法规和指令,欧洲理事会出台的resap1决议“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纸和纸板材料和制品”适用于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由一层或多层纸或纸板纤维(不包括无纺布)构成的材料及制品。该决议正式许可311种添加剂、173种聚合添加剂,临时许可348种添加剂、36种聚合添加剂;并列出了许可添加剂的名称、cas号、限制和(或)规范、每日允许摄入量等。同时,通过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按照《食品科学委员会关于拟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物质授权前安全评估申请指南》进行技术评估,被欧盟委员会许可的拟用于食品接触用纸的新物质,也能用于食品接触用纸的生产。
3.2美国。
21cfr第170~189部分是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规定,其中第176部分“间接食品添加剂:纸与纸板组分”,将其分为两部分管理,即与水质、脂质食品接触和与干性食品接触,其中第176.170部分为“与水质食品和脂质食品接触的纸和纸板的组分”、176.180部分为“与干燥食品接触的纸和纸板的组分”。第176.170部分和176.180部分分别许可了231种、189种物质,均列出了许可使用的'物质名称、使用范围、纯度、最大残留量。同时,按照《关于食品接触物质食品接触通告和食品添加剂申请的准备:化学建议》和《关于食品接触物质食品接触通告的准备:毒理学建议》的技术要求,通过食品接触物质公告程序(fcn)、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fap)或法规阈值的豁免程序(tor)的任一程序评估的拟用于食品接触用纸的新物质,获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许可后,也能用于食品接触用纸。
3.3中国。
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食品接触材料安全领域的基础标准,以肯定列表形式列出了959种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物质、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残留量或迁移量及其他使用限制条件,该标准的发布使中国成为继美国、欧盟之后在国家层面建立食品包装材料用物质肯定列表的国家。目前,gb9685处于修订阶段,已完成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共许可了599种食品接触用纸生产用添加剂。同时,新物质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卫生监督中心评估,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许可后,也能用于食品接触用纸。
4食品接触用纸安全卫生要求。
安全卫生指标是验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有效性、确保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接触用纸由纤维材料制成,其中纤维材料分为原生纤维和经回收利用的再生纤维两种。再生纤维中可能含有不能与食品接触的成分,如印刷油墨、粘合剂及其他物质,为确保其使用安全,由再生纤维制造的再生纸的安全卫生指标比由原生纤维生产的纸要多、要严。
4.1欧盟。
在欧盟范围内,resap(2002)1决议“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纸和纸板材料和制品”及3号技术文件“关于再生纤维制造的拟与食品接触的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的指南”分别涉及食品接触用纸和再生纸的安全卫生要求。再生纸除应满足再生纸的特殊安全卫生要求外,还应满足纸的要求。
4.2美国。
美国fda关于食品接触用纸的安全卫生指标较欧盟少,仅对氯仿、多氯联苯的迁移量进行限定,具体如下。(1)若用于含水或脂肪的食品,食品接触用纸按照21cfr第176.170部分规定的模拟条件进行浸提,所得氯仿可溶浸提物不能超过46.5mg/kg。(2)在21cfr第109.30部分《多氯联苯允许量》中规定:人类食品、动物饲料或任何动物饲料组分接触的包装纸最大允许量为10mg/kg。同时,利用纸和纸板工业废料及废旧的纸和纸板制备的再生纤维纸浆,除带有或含有会保留在再生纤维浆中并迁移至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外,再生纤维制纸浆可安全的用于食品接触用纸;仅需满足上述(1)(2)的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七
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
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
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
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责任人: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八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长宁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1、会议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
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决定临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全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协管员参加。
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阅知。
(一)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党政办),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应与各职能单位所接举报协调统一后,方可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各职能单位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职能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协调处理。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举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三)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长宁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和《长宁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的协调。
(二)各职能单位应指定一名干部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各部门信息联络员的确定和变动,须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专项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检结果等。
上述有关内容按规定及时报送,并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送一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调查(结论)、重大节目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质量抽检结果、全镇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等。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结合各职能单位、各村联络员的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九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3、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10、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中要求或现场核查中需要查看的质量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必备记录表格。
(1)进货查验记录。
(2)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包括环境、场所和设施卫生自查记录,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原辅材料贮存、保管、领用记录,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健控制点的重要参数控制记录等)。
(3)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4)不合格原料和成品处理记录。
(5)成品销售台帐。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知识培训记录。
(1)不安全食品召回执行情况记录。
(2)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记录。
(3)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十
摘要:存货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企业单一存货管理进行优化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在供应链条件下,企业必须综合考虑与供应链合作伙伴间跨企业的存货协同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影响供应链存货的主要因素,以及供应链存货产生的根源,针对当前供应链模式下存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诸如:供应链主体的不确定性、信息独占、需求的不正当预测、供应链主体间的合作、物流管理水平、顾客满意度低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背景及现状分析。
存货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适量存货是厂商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过多的存货量使厂商承担过多的储存成本,影响利润水平;而过少的存货又会使厂商存货短缺的风险增加。通常情况下,厂商为防范和减少存货短缺成本,需要在正常库存量周转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附加的安全保障库存量。
2.存货管理的概述。
2.1.存货管理的概念。
存货管理就是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存货的信息管理和决策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控制,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2存货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的现代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善,存货管理是企业现代化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存货管理为企业的基本生产和技术改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也为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保障。衡量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存货储备量的合理性和流动资金的最佳程度等都以存货管理为重要指标。另外,企业平均资金占用水平的降低,存货周转速度和总资产周转率的提高也离不开企业的存货管理。所以说,在企业管理体系中,存货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哪个企业能更好的运用存货控制,便能更好的降低存货成本,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安全存货量的影响因素。
(1)存货需求量和订货间隔期的变化以及交货延误期的长短。
企业下游销售商需求量的不确定性致使企业为降低存货短缺的风险而不得不保持大量的库存。另外,订货间隔期也是不确定的,同时还有可能存在订货提前的情况,这些都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存货量,提高了企业存货成本和存货风险。
(2)存货的短缺成本和储存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存货短缺的发生率越高也就是说短缺成本越高,企业所需的库存量也就越大,库存量越大相应的也就加大了企业的存货风险。
4.安全存货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许多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在存货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企业资产的流动能力,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盈利能力,从长远来看,也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公司的健康发展。
4.1缺乏供应链整体(系统)观念。
从存货功能可以看出,一定的存货量是企业必须具备的,因而从上游企业的供应商、生产商到下游企业的分销商和零售商,他们都拥有自己的库存。换而言之,在整个供应链过程中,每个节点都有自己独立的库存,虽然说每个节点都尽量保持存货成本最低化,但从整个供应链条来说,每个节点的存货量和存货成本最低并不能使整条供应链实现最优化的目标。
4.2缺乏信息共享。
缺乏准确的交货状态信息和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当顾客下订单时,他们总是希望知道什么时候能交货,在等待交货过程中,也可能会对订单交货状态进行修改,特别是当交货被延迟后。由于信息延迟而引起的需求预测的误差和对存货量精确度的影响,都会给企业短期生产计划的实施带来困难。
4.3库存控制策略简单化。
很多公司对所有的库存品采用统一的存货控制方法,简单的“一刀切”,没有根据库存品的性质特点进行分类,从而也就不能反映供应与需求中的不确定性。
4.4缺乏合作与协调性。
供应链中的不同成员存在着不同的相互冲突的目标。长期以来,供应链中的库存都是各自为政的,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都有自己的库存控制策略,都是各自管理自己的库存。由于彼此之间没有协商与合作,供应链各成员自身优化而行动,结果只能是局部最优,而且由于各自的库存控制策略不同,因而不可避免的产生需求的扭曲现象,这导致重复建立库存,无法达到供应链整体的最优化。
4.5缺乏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的意识。
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库存优化有两个目标:
第一,是降低供应链整体成本。
第二,是提高客户服务水平。这一点在现今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可现今企业的客户服务水平却很难令客户真正地满意。
5.安全存货问题应对措施。
5.1从整体出发,协调供应链供需关系。
如果想要达到供应链整体存货最优化的目标,只考虑企业的内部管理还不够,还是要站在整体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每一个节点进行综合管理,了解每一个企业的供需要求,保证信息的准确和畅通,最后整理出某一段时间内这条供应链企业间的需求关系,作出合理的分析和预测,最大化的降低企业的存货成本和风险。
5.1.1加强供应链企业间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实现供应链管理的基础。需求信息共享可以帮助生产商减少库存费用和期望费用,同时使生产商能够更好的安排生产作业及库存计划。供应链的协调运行建立在各个节点企业高质量的信息传递与共享的基础上,因此,有效的供应链管理离不开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可靠的支持。它可以节省时间和提高企业信息交换的准确性,减少了人为错误,因而也就降低了由于失误而导致的时间浪费和经济损失,提高了供应链管理的运作水平。
5.1.2应用jit的采购方式。
一个好的库存策略要求的不是准备应付某种情况,而是准时供货。准时制库存是维持系统运行所需的最少库存。而jit恰好能做到这一点,它能按时到位,分秒不差。
5.2降低供应链需求的不确定性,控制存货成本。
对供应链需求的正确估计十分重要,因为我们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的做出了估计,都会使存货的成本增加。所以,我们要想把存货成本降到最低只有把这种不确定性降到最低。
5.2.1以顾客为中心,加强环境建设。
在以差异化、多元化为引导思想的今天,消费者的需求也必将走向差异化和多元化,所以说,供应链的发展也要考略到消费者的思想变化。我们作为企业要时刻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每个节点都要实现彼此的信息共享,准确把握市场动态,降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保证整条供应链存货风险和成本的最低。
5.2.2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彼此实现信息的共享,而连续补货就是维系战略关系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使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降低了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而且,彼此能以最快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准去的把握市场变化,灵活的把握存货数量,降低存货风险。
5.3建立同步需求网络,提高顾客服务水平。
建立一个同步需求网络,它不仅能快速的实现缩减生产和库存补充,而且还能有效的降低这一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存货风险。
当然,同步需求网络通过缩短时间提高了顾客的服务水平,从而创造一个有竞争优势、能显著地提高投资回报率、并且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顾客需求的敏捷供应链。
5.4提高物流管理水平,优化存货管理。
第一,实行连续补库。让供应商从机械的执行零售商的订货任务,变成主动的高效率的为分销商和零售商仓库进行货物补充。
第二,进行周密计划。通过一个详细周密的计划来实现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高效率的协商和调整,从而提高对市场的反应能力。
结语。
随着信息交换技术和企业合作理论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电子商务以及战略联盟的出现,为了更好的发展供应链管理,解决供应链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了解和掌握供应链存货管理的相关内容已经成为企业必然的选择。供应链存货管理能调节供求差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缩短订货提前期,加快市场反应速度以及减少不确定性的影响。在供应链范围内进行存货管理,采纳具有创新思想的管理办法,不仅能降低企业的存货风险,还能降低其他合作伙伴的存货风险,从而使整个供应链的存货风险最低,存货成本最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2]中小企业存货管理问题和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吴小栋等。
[3]敏捷供应链中库存成本控制的模型与方法《中国证券期货》,20郑春晓等。
[4]论存货控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张海燕等。
[5]m公司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实施研究20南开大学张玉环。
[6]供应链模式下企业存货管理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价值工程》,20王平。
食品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一
1、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且要求每年体检一次,否则不得上岗。
2、工作人员必须保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头洗澡换衣,保持衣服干净整洁。
3、工作人员进卫生间后必须戴好工作帽,做好双手清洁、消毒才能进入业务操作。
4、工作人员不得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得随地吐痰。
5、工作人员态度和蔼,平等礼貌待人,树立服务意识。
二、食品采购要求
1、应从正规渠道采购有食品安全保障的物质,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不采购、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蔬菜一般当天购进当天食用,不得放置两天以上,发现变质立即丢弃处理;
3、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5、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三、加工操作要求
1、生熟食品的刀、案、容器要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密封,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2、清洁后的原材料或已盛装的食品容器必须离地存放。
3、清洁餐具必须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冲洗餐具必须使用餐具洗 涤剂,不得使用洗衣粉等其他非餐具类洗涤剂。
四、食堂环境卫生要求
1、保证厨房内整洁卫生,空气清新无异味,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等卫生要求。
2、彻底清除苍蝇、蟑螂、老鼠等害虫。
3、保证排水沟通畅、沟内无积有食物残渣,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垃圾处理及时,不得过夜。
4、及时打扫食堂,保证墙壁、通风设备无脱落、无破损、无灰尘、无蜘蛛网、 无发霉、无积有油垢等。
5、桌面台凳餐后及时清洁,干净无尘;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一)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接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红色或涂上红色标记)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绿色或涂上绿色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内衣,勤换工作服;上班时必须佩戴“二白”(卤菜问须佩戴“三白”),开饭时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主动参加每年一次的体检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b每天小扫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扫除1次。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c实行每周一、三、五的卫生检查考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台,并记录在案。
为全面履行流通食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详细核对《食品进货凭证》所记录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是否与实物标注一致,并在该凭证上注明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该凭证单据,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当天食品自检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监督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退货,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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