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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篇一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篇二
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篇三
关于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市信访局:****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
该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信访人基本情况****,男,汉族,****年**月生,现住***,户籍所在地*************,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信访人反映***************,要求:**********三调查情况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
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年**月**日第二篇:信访事项调查报告字附件关于阎国海反映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亩土地纠纷问题的县局:自接到你局关于西湾村阎国海反映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亩土地纠纷问题的信访转办件临信字号后,板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通过走访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该信访案件认真进行了调查。
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反映的问题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亩土地纠纷问题二信访人基本情况阎国海,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板桥村十社农民,身份证号:;电话:,。
三调查情况经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经走访知情人得知,在年之前,转湾河开发区是一片荒滩,年月,阎国海向村委会转湾河开发区集资元,自投资金元在西湾村转湾河十斗二农自开土地亩,并得到了亩土地的使用权,张杰栽植了防沙林带。
年,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县土改小组镇政府西湾村委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转湾河进行了土地承包。
年月,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委会对此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提出退还闫国海的集资款的方案,但因阎国海要求过高未达成一致。
后阎国海多次到村委会要求处理此纠纷,但因村干部换了一直没有解决。
四调查结果经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经走访知情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得知,年月,阎国海向村委会转湾河开发区集资元,自投资金元在西湾村转湾河十斗二农自开土地亩,并得到了亩土地的使用权。
年,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县土改小组镇政府西湾村委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转湾河进行了土地承包。
年月,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委会对此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提出退还阎国海的集资款的方案,但因阎国海要求过高未达成一致。
调查人:张杰顾方张荣国宋延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篇四
**市信访局:
****20xx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xx]**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篇五
11月2日,市环保局龙湖分局接到12319城管服务热线转来的投诉件,群众投诉金海湾酒店南侧、南国商城后面的“尚格酒吧”重新开业,每晚营业至次日凌晨三、四点,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班子立即落实专人研究案情、积极部署调查事项,并于11月3日开始一系列调查处理工作。现将该信访案阶段性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
老尚格酒吧旧址正在装修,尚未启用,新址与旧址北部相邻,为钢筋混凝土+钢屋架结构,总面积1320m2,所在建筑地上2层,建筑高度6.4米,东侧原龙湖乐园露天舞台位置搭建的歌舞娱乐大厅为钢屋架结构,其北侧外墙为落地玻璃幕墙。
新址具备以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并获批准的临时规划许可,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预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xx市xx区尚格酒吧),目前已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
(二)企业环保审批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市环保局整体报建龙湖乐园项目(编号:(1987)汕环建字第10号),之后园内多个新、扩、改项目均以该司名义办理环保报批手续,包括1999年“汕特龙湖乐园凯旋门演歌台”歌舞厅及卡拉ok项目与20xx年项目名称变更的申办;然而,事实上龙湖乐园东侧酒吧娱乐项目(包括尚格、星光大道、凯旋门等三家)是由xx市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承租再转包或参与经营的,我局执法人员日前走访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其项目部负责人介绍并证实了这一情况。经查,新尚格酒吧地块也是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追加租赁的,不同的是,项目的建设及各类报批手续均由尚格酒吧独立承担,截止事发为止,新尚格酒吧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营业。
(三)实施环境监管情况。
我局第一次对尚格酒吧实施现场检查,便对其环保报建情况与“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其正常营业状态下噪声排放状况进行了突击核查和监测,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后来,我执法人员还请酒吧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协助调查,进一步确认该酒吧娱乐项目违规建设及噪声污染扰民事实,并向其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和《关于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通知》,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积极对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扰民现象。
(一)严重扰民阶段。
11月1日开始,尚格酒吧便在其西侧正门外搭建了200m2用于开业庆典的临时舞台,期间构筑物场内开始试业,场外临时舞台则调试音响,高强音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11月2日,我局接获第一宗扰民投诉,立即协调有关各方找到新尚格酒吧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口头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扰民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之后,群众和有关部门转来的扰民投诉陆续增加,事态不断升级,我局遂于3日进行专案研究,确立了“耐心细致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以科学严谨的噪声声级监测数据来衡量被诉企业噪声污染状况,以最快的响应降低噪声污染强度,以最有效的.方式消除噪声扰民现象”的工作方针,并责成由分管副局长罗宏忠带队、由综合整治股和监测站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深入细致调查处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与教育引导阶段。
我局执法人员11月4日夜赶赴现场调查时,确认尚格酒吧的场外露天临时舞台是主要的扰民污染源之一,便当场责令该酒吧必须全过程控制音响音量,尽量缩短开业庆典时间,庆典结束立即拆除临时舞台及清理现场音响设备。
此外,该酒吧场内歌舞厅营业时,超重低音音响产生的噪声影响十分强烈。我执法人员在该酒吧北侧边界测点测得其夜间场界噪声值为69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xx)19分贝,属严重超标情形;同时,还在金海湾大酒店南侧露天停车场南围墙内及酒店附楼301房房间内也布点进行参照性监测,测定结果显示尚格酒吧低音音响对周边的影响颇大。我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立即降低音响音量,采取一切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落实隔音降噪整改,并在整改过渡期间,无条件地控制音响音量,避免噪声持续污染扰民。
5日晚上,开业庆典如期举行,酒吧方也如约履行降低音量和事后清除场外音响设备义务,未再持续产生噪声影响。不过,酒吧场内歌舞厅超重低音音响扰民的现象则未明显改观,7日,我局又接到多宗噪声扰民举报和投诉。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篇六
根据县政协xxxx年工作要点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严维民率领下,法制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分别到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定城镇信访接待中心和县信访接待大厅开展信访工作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去年以来,我县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紧紧围绕“把事解决,把人留住”的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畅通信访渠道、化解信访积案、创新信访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了我县信访维稳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县发生群众上访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别下降37.4%和38.7%。其中集体上访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别下降31.3%和32.8%;进京访11批16人次,分别下降31.3%和25%;赴省访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6%和6.2%;去市访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来县访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别下降49.7%和13%。县信访局共收到来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级以上交办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办结93件;县领导交办3件,全部办结;市信访局转送56件,已办结44件;自收信件2件,已办结。县党政领导阅批来信率76%,初信办结率95%。
我县信访工作已连续6年获全市先进单位称号,成效明显,成绩喜人,但也确实来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所造成的上访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大量“缠访”、“闹访”、“越级访”和“群体访”的信访形势,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信访局与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实行责任追究上动真的,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破解信访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上来实的,有效遏制了信访总量攀升的势头,缓解了严峻的信访形势。一是领导重视,扎实推进领导干部接访、走访。去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下,我县实行分类接访、定期公告、预约接访、律师陪访、联合接访、跟踪督办等制度,突出做好县领导接访由乡镇书记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上行参与陪访、乡镇领导接访由村支书上行参与陪访,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二是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结合“五级书记大走访”和“五个一万”活动,全面梳理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共排查矛盾纠纷隐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达95.3%。三是抓住难点,着力搞好信访积案化解。对上级交办的23件积案落实县领导“包案”;对“钉子案”、“骨头案”和“三跨三分离”等疑难复杂案件加大处置力度。23件积案,已化解21件,息诉罢访21件。四是维护稳定,全力做好特殊时期信访维稳工作。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两会”以及省、市、县党代会、“两会”期间,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预测预警,切实把矛盾化解、源头防范工作做在前面,对重点群体,重点人员落实党政领导亲自包案,实行“五包”,尽最大努力将人员吸附在本级,稳控在当地,化解在基层。五是健全网络,全面推动基层信访体系建设。按照“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制度机制保障办事”的要求,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目标,量化任务,全县22个乡镇,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全面建成乡镇“一站两中心”,受到了副省长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xxxx年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是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少数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在全党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认识不高,摆不正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群众观念不强,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乐观,高枕无忧,出了事则束手无策,怨天尤人;有的认为上访群众多是“刁民”,采取“哄、拦、卡、压”的方法,把政府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少数群众思想观念上有误区,有的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多邀几个人、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有的信“闹”不信“理”,无论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的信“访”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诉问题,也要找党委、政府上访解决。二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数干部解决问题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有的接访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推诿、扯皮的态度,激起众怒;有的干部摆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问题不能主动与群众沟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立;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对群众的上访征兆置若罔闻,既不及时报送信息,也不采取措施,任由群众上访、再访、越级访。三是工作措施不够扎实,有的地方社会稳定预测预警机制不够健全,少数干部对部分苗头性信访动态不能及时发现;有的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在处理重大问题时各方力量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单位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不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畅通和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及时倾听群众呼声等方面有待加强。
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进一步调整,群众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形势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彻底清除。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县信访工作形势,建议如下:
目的,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扭转信访工作“兵来将挡,水来土屯”的消极被动局面,克服畏难消极情绪,主动改进工作方法,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长此以往,方可从根本上扭转信访工作局势。
信访工作,重点在基层。一要进一步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二要进一步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切实做到层层有信访工作组织、有接待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工作标准和制度、有绩效考评、有责任追究,真正做到“个人访不出乡(镇)、集体访不出县”,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发生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县本级。三要进一步健全灵敏、准确、快速的信访排查调处制度,强化信访预测、预警、预控能力,千方百计防止和避免个访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社会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断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维护全县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国家已出台信访工作“新政”,信访等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适应新情况。一要进一步健全联合办信访制度。县几个班子,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情况,排查各类问题,制定预案,联合办案,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二要健全与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的联系、沟通、协调制度,采取新形式、新举措,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三要扩大视野,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议案纳入大信访网络,作为信访工作信息研判、预测预警的风向标,并充分发挥代表、委员联系面广、层次较高、信息灵敏和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最直接、最真实、最广泛以及做上访群众工作最便捷、最有说服力的优势,化上访为下访,化对立为对话,化消极为积极,使人民信访成为群众向党委、政府献计献策、参政议政的重要窗口。
切实受理好、答复好、解决好群众反映的诉求,确保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初访、首办环节,要有一支过硬的信访工作队伍。各地、各部门要精选一批德才兼备、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到信访工作第一线,切实“把人留住、把问题解决”;要充分利用联合接访中心这一平台,发挥好联合接访机制效应,真正实现“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服务效果;要继续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完善“村为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要加强信访干部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办信接访、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关心、爱护信访工作干部,对优秀信访干部要厚爱一分,及时培养提拔重用。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篇七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因此报告必须规范、全面、准确,让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看了,对该案便一清二楚。但现在实际办案中,形成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往往没有做到这一点。
目前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正文缺项严重。最易缺的有:调查经过,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的计算方法等等。
二是过于简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二是不能反映查办个案的全貌。如在查办无照经营案件时,就只“现查明,某某在××(地方)从事××经营,未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这么三言两语,承办单位负责人、核审人员、审批局长看了,不能对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结构过于拘泥。现在多数案件承办人员,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时采用的是三段式写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二段落交待当事人基本情况,剩余的内容全部装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实上这并不符合为文要求和规范,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分层次、分段落进行叙述,尤其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应以说明的表达方式概括地交代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场地、注册资金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围绕这些取得的.关联证据。
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注意不能一律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根据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方式不同,有时应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如列举式规定。
处罚依据、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后引用罚责条款,即依据什么法规,具体条、款、项进行何种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即从重、从轻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逐项说明,并说明计算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当然,根据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适当增减其中一部分内容。如有的案件必须阐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有的则不需要;有的要载明当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载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曾经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等。
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首、尾部一般没什么问题,故不赘述。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篇八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10年的占33%;结婚10至20年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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