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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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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通用14篇)
2023-11-19 00:13:55    小编:ZTFB

总结是反思的结果,更是迎接新起点的砥砺向前。有哪些技巧可以帮助我们写出一篇出色的总结呢?希望以下的总结文本能够给大家一些灵感和思路,帮助大家写出更加优秀的总结。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一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二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三

注:1、本章程适用于组织机构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

2、本文本空格及打()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公司新设立时,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变更或备案修改章程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四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文档为doc格式。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五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六

xx市xx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条原为:“公司名称xx市xx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名称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市场策划、企业推广”。

法定代表人签名:

x年7月9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七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认缴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八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九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股东所作出的以上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三)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条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十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理、监事,决定有关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十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组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以上出资额均于--年--月--日到位。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条股权转让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由被委托人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支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办理,对本章程第十二条中第7、、9、10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

第十八条本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支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并在委托书中载明被委托人的权利。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当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时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九条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起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根据《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并签字盖章,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十二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第二条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路号。

2、第二章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实物;。

修正为:

1、第一章第二条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社裕华路号。

2、第二章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出资方式:实物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x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十三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振军出资设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股东甲:

股东乙: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投资创业。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投资创业。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投资创业。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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