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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市公司融资论文(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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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市公司融资论文(优秀15篇)
2023-11-20 00:29:45    小编:ZTFB

良好的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向。一个简洁明了的总结能够让读者快速了解主要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总结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一

进一步降低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财务指标要求,提高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市场化程度。随着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条件的宽松、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市场中出现了上市公司积极申请再融资的状况。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减持国有股主要采取存量发行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这样,增发新股又与国有股减持直接联系起来。在当前国有股股东普遍放弃上市公司配股权的条件下,配股和增发新股本身都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下降。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改革框架,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48473亿元。但是,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有2380亿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流通股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80%。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二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相当普遍,且形式花样不断翻新。据统计,仅年因违规而被证监会查处或被沪深证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上市公司就达100余家,而这些违规行为绝大多数与会计造假有关。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已经超越了会计范畴而演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如果不严加打击和治理,我国的资本市场就难于有效健康地发展。本文拟就广大读者和股民关心的几个问题,对上市公司造假进行剖析。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三

在以上对三种融资方式的分析比较后,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将成为上市公司今后融资的主旋律。下面具体分析不同类型的公司应该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一)宜选择增发的公司。

1、募集资金需求量较大,且公司成长性较好的或业绩优良,行业前景看好的公司;2、流通股本较小,但募集资金需求较大的公司;3、由于种种原因,过去三年业绩不够理想,不符合配股要求,但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拥有良好前景的公司;4、发行了b股或h股的公司;5、距前次发行间隔的时间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有募集资金需求的公司。

增发完成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要不低于6%或不低于发行前一年,这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符合这个条件,除了尽可能将募集资金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外,还可以将发行安排在下半年进行,使年末的加权净资产的数额较小,以减小盈利的压力。

(二)宜选择配股的公司。

1、流通股数量较大,通过向原有股东配售可以获得足够募集资金的'公司;2、距前次发行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公司;3、业绩稳定,但成长性有所欠缺的公司;4、希望维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公司。

虽然配股已不是主流融资方式,但其固有的操作简便的特点仍会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她在一定时间内仍将不少上市公司的首选。

(三)宜选择可转换债券的公司。

1、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公司;2、业绩优良,成长性高,但不希望公司的股本在短期内增长太快的公司;3、股价处于低位,且预计公司未来的股价将会上扬的公司;4、前次股份发行的时间距本次融资间隔不足12个月的公司。

增发。

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

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

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

对分红派息的要求近三年有分红。

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

发行对象。

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

发行后的盈利要求。

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

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对分红派息的要求。

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

发行对象。

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

协商确定。

发行方式网上向原公众股东配售,网下向高。

管或职工配售。

发行后的盈利要求。

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要求。

对分红派息的要求。

发行对象原有股东或增投资者。

发行数量1亿元以上,上限是发行人净资产。

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

发行后的盈利要求。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四

招数一: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因无须合并报表,因而不必以对外的销售作为最终的销售实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而对于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来说,则是应付账款和存货的增加。总体而言,并未对外实现销售,但上市公司自身已合法地实现了销售。这种制造利润的手段很难持续,而且应收账款的潜在坏账损失风险较大。

招数二:在不同控股程度子公司间的安排销售。

在同时拥有几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在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之间分配订单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如果上市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损益;反之,则是将订单大部分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收益因此增加。该手段也常被上市公司用来规避税收。

招数三:上市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

上市公司如采购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用于再销售,则其溢价需合并抵消,因而对合并报表的盈利无贡献。但如果上市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则一方面,该类交易无须披露,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采购后形成固定资产,则子公司的销售可确认实现。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报表利润,而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虽定价过高,但因其折旧分多年提取,因而当期利润增加因素远高于因折旧增加而导致的利润减少因素。

招数四:变更销售收入确认方式。

有一类上市公司,它们并非销售单一产品,而是销售整个系统,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因而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一般企业根据销售的不同阶段划分收入实现比率,而该类比率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到当期盈利。如果当年接获的订单很多,而公司如提高开始阶段收入实现比率,则当期利润增加。

成本造假三招。

招数五:不同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分类变化。

虽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成本以及各项费用有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些项目的归类仍有一定的弹性。比如销售折扣,有的上市公司将其单列为一项目,而有的上市公司将其归入销售费用,作为给分销或零售商的销售佣金。该种归类的变化会导致费用比率的非经常性的波动。此外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之间,也有一些归类上的差异,如对销售办事处的租金及折旧支出,有的上市公司将其归入管理费用,有的将其归入销售费用。如果上市公司的归类发生变化,则费用比率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招数六:变通广告费用与商标使用费。

对于拥有自有品牌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广告费用的政策变化主要是:将广告费用视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销售费用或是将广告费用支出视为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该类政策的变化对广告费用支出较大的消费品类公司影响很大。对于使用控股股东品牌的上市公司而言,一种情况是控股股东支付当期广告费用,而上市公司按该品牌产品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率支付给控股股东作为商标使用费;另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除支付商标使用费外,还支付当期广告费用。前一种情况高估了当期利润,后一种情况则是低估了当期利润。

招数七:利息费用资本化。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以及非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资金较为充裕,因此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占用的资金,有的上市公司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对于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上市公司,其收取的费用比率又有区别。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占用费用巨大,则收取的利息费用对当期利润影响巨大。此外利息费用的资本化也常被用来作为降低费用和提高利润的手段。

税收造假两招。

招数八:所得税返还款的确认期间作弊。

招数九: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规避增值税。

对于实行垂直一体化的上市公司,如果上游环节免交增值税,但其免交的增值税额仍可作为下游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则上市公司可通过提高上游环节的内部转移价格,提高进项税额,从而达到规避增值税的目的,而且对于免交增值税的企业,其被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资产造假五招。

招数十:资产溢价转让,提高当期收益。

资产转让是上市公司提高当期收益的最便捷的手段,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其支持的主要手段便是溢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存货、投资以及固定资产等,这通常是资产重组的第一步。

招数十一:以不良实物资产对外投资。

上市公司以不良实物资产与控股股东合资成立公司,由此来降低该不良资产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损失。

招数十二:调节股权投资比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对于持有股权比率20%以下的子公司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持有股权比率20%以上的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的收益必须在分红时才能体现为母公司的收益,而同样子公司的亏损也不会反映在当期的母公司的报表中。而采用收益法核算的子公司的收益,一般在当期按母公司持有的股权比率确认为当期的损益。因此对于连年亏损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一般将其股权减持至19%,以暂时隐藏该项亏损;而对于盈利状况较好的子公司,如股权比率在20%以下,上市公司一般会寻求提高股权比率至20%以上。

招数十三:折旧和摊销年限自我“调节”

对于某些上市公司而言,固定资产折旧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很大,因而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变化对最终利润的影响也较大。上市公司一般通过将折旧比率确定为一个区间,从而在每年折旧金额确定上拥有较大弹性。

上市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会形成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对于借方余额,一般是溢价收购所形成,会计准则要求在内摊销完;对于贷方余额,一般是折价收购所形成,要求在10年以上期间内摊销完。由此在确定摊销年限方面,上市公司拥有一定的调节余地。此外,溢价收购的资产可产生回报的时间可能仅在五年以内或是更短,而溢价的成本摊销则可长达10年,因而该项投资短期收益被人为提高,而长期收益会大幅下降,甚至亏损。

招数十四:控制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

目前要求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有应收款项、存货、长短期投资,另外固定资产也可望要求提取减值准备。以上各项准备的提取在实施当年因允许追溯调整,从而给上市公司机会将各类损失在以前各年度体现,因而只影响到当期股东权益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而对当期利润没有太大影响。此外在准备提取和冲回方面,上市公司有很大的自我调节余地。

如何化解造假“招数”

在做上市公司分析时,要首先了解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情况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况,了解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等。对于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比率、子公司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相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执行优惠税率的阶段。

除了解了有关的关联方之外,还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做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产生收益大的交易行为,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手段予以特别关注。该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

要对财政部出台的各项新会计政策,对新的税收及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跟踪,从而对政策变化有及时的反应和分析。此外还需对企业自身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调节予以关注,一般上市公司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而可能的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包括: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差额摊销年限的变化;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收回等,所得税率及流转税率的变化,不同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分类变化以及广告费的摊销与否等。

另外,考虑到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安排的主要动因,对有明确筹资计划的以及有现金缺口的上市公司一般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有的财务安排并不能从会计报表附注以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分析中发现,因而需要对财务报表自身进行详细分析,因为财务安排的结果必然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对于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异常变化,亦即与行业的发展轨迹、公司的竞争地位以及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管理要素相背离的报表项目的变化,一般应从以上分析的各项财务“陷阱”中去寻找原因。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五

摘要:上市公司再融资作为公司资金链的有效补充是其生存和壮大的有效供给,一个成熟的公司再融资模式能为其带来新的生命。目前,新疆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选择中存在诸如启用时间晚、利用不充分、过度集中于个别公司等问题,需要完善其再融资方式,以促使新疆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提高其公司价值、增强实力。

关键词:中级职称论文范文,新疆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股权再融资,债权再融资。

本文所涉及的再融资是特指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再融资,是相对于首次公开股票发行而言的。除了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融资,其他的从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行为都成为再融资,一般包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券和发行公司债券。因此,再融资实际上包含了股权再融资和债权再融资两类。股权再融资包括配股和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双重特征,本文将其归入股权再融资;债权融资主要包括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以及可分离可转债等。

近年来,在区域经济强劲势头的带动下,新疆上市公司规模正逐渐扩大,截至12月31日数量已增至39家。总体上看,新疆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比较广泛,农林毛纺、食品饮料、商贸、建材及房地产、能源化工等不同行业都有新疆上市公司分布;从资产规模来看,新疆上市公司资产的总体规模较大,总体经营业绩攀升、盈利质量稳步提高。自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78)通过配股进行筹资之后,新疆各家上市公司通过不同再融资方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为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不同的资产规模下,新疆上市公司选择的再融资的方式也不同。

(一)再融资启动时间较迟。无论是股权再融资还是债权再融资,新疆上市公司均迟于内地其他上市公司。从股权再融资的各种方式来看新疆上市公司均迟于内地其他上市公司。新疆最早实施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是友好集团(600778),其在19才开始启动实施配股,而深市的万科公司(000002)于1991年最早实施配股,新疆迟启动5年。新疆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是在启动于中葡股份(600084),而沪市的飞乐音响(600651)于1991年8月就实施公开增发新股进行再融资,新疆的上市公司迟启动。新疆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在启动于冠农股份(600251),而沪市的东软集团(600718)于12月16日向证券投资基金定向增发1,500万股股票,新疆的启动时间迟了4年。

从债权再融资的方式来看新疆上市公司也迟于其他上市公司。我国8月启动公司债权再融资方式,新疆上市公司在20开始启用公司债券方式,最早是广汇能源(600256)在年才开始发行公司债券,在最近三年才开始发行公司债券,与沪深市场相比晚2年实施。

(二)多采用股权再融资方式。截至12月31日,新疆上市公司中使用债权再融资方式的公司仅有8家,占新疆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约20%,其余30多家上市公司从没使用任何债权再融资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有26家上市公司,共实施39次股权再融资,其中,实施配股共14次,公开增发股票4次,定向增发股票21次。在39次的股权再融资活动中,特变电工共实施过4次股权再融资;美克股份和天山股份分别实施过3次股权再融资;有6家上市公司实施过2次股权再融资;有17家上市公司实施过1次股权再融资。到月份,新疆上市公司选择配股方式、增发方式共增发股票约42亿股,再融资的到账资金总额达到625.46亿元。其中,配股股票6,755.19万股,配股融资总额为653,173.98万元;公开增发股票71,651.95万股,融资总额为713,854.08万元;定向增发股票279,791.35万股,融资总额为4,887,580.91万元。

(三)定向增发新股是股权再融资的主要方式。截至2012年底,新疆上市公司采用三种股权再融资方式的融资规模差异很大。采用公开增发再融资仅有北路新桥(002307)、中葡股份(600084)、美克股份(600337)、特变电工(600089)四家公司,融资总额为71.39亿元。新疆上市公司中有11家进行配股,筹到的资金为65.32亿元,与公开增发新股的再融资规模相当。这两种方式的融资总额远远低于定向增发所筹集的488.76亿元,其融资次数也低于定向增发新股,显然定向增发已经成为新疆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权再融资方式。

(一)新疆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上述特征分析中可以看出,新疆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启用时间严重滞后。无论是股权再融资方式还是债权再融资方式,启用时间严重滞后。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新疆上市公司公开增发再融资方式比沪市其他公司启动滞后了18年的时间,配股再融资方式比深市启动延后了5年的时间。

2、实施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过度集中。实施过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过分集中,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运用过再融资方式。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截至2012年12月,新疆39家上市公司中有30家上市公司从未使用过任何形式的债权再融资,有12家从没有实施过任何形式的股权再融资。新疆上市公司中有约1/3的上市公司,即12家从未实施过任何形式的股权再融资,没有一家进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再融资。3、对债权再融资方式利用不充分。上市公司一直以来偏重股权再融资方式的使用,而忽视采用债权再融资方式。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截至2012年底,新疆所有上市公司都没有发行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以及可分离可转债等。

(二)原因分析。

1、对再融资方式的'使用存在认识偏差。我国上市公司本就有重股权轻债权再融资方式的现象,《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颁布,以及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之后,在我国这种局面才得以改善,20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使上市公司的债券发行环境更为宽松,上市公司可以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发行各种债券募集所需债券资金。但是新疆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债权融资在认识上有所不足,在此背景下,1991年至2009年期间,新疆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公司采用过债权再融资方式,2009年之后,新疆上市公司采用债权再融资方式的公司才开始增多。重股权再融资轻债权再融资,可交换债以及可分离可转债发行的空白现状,都与此有一定关系。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六

摘要: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是目前的热点问题。中国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开始高速发展,但同时各种财务问题也随之而来。企业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财经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作假手段多样,主要通过提供虚假报表信息、进行关联交易和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进行会计信息造假,骗取股东之间的信任与支持,使自身企业获取不菲收益。这样做不仅严重的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次序,也使会计行业遭遇信誉危机。本文首先从会计造假的相关概述入手,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和种种原因,解析会计造假的根源。其次,再通过例举三个国内有名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重点分析其会计造假的手段,揭露中国证券市场现存一些如市场环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就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引发的问题作出一些思考和讨论。最后,提出一些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财经领域大环境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会计造假,危害及原因、手段。

1引言。

当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及其治理在中国乃至全世界证券市场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俨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早在20,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轰动一时,其虚报盈利5.86亿美元并且隐瞒债务和亏损,负责其审计、帮助其作弊的全球第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会计公司也随之名声扫地,最后破产。其后欧美一系列上市公司也相机爆出的财务丑闻,导致投资者遭受数以万亿计美元的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经济。同样,在我国有类似会计造假案发生。以渤海事件为起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丑闻接连曝光。在至期间,银广夏通过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使会计造假事件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之后国家财政部门也采取相应措施想要杜绝此会计造假事件的发生。可是,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并没有根本得以解决,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仍然屡见不鲜。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已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因为会计信息是一个企业运营状况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始信息来源之一。治理会计信息造假和提高会计信息真实度已经刻不容缓。本文旨在研究导致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例举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经典案例,着重分析其作假手段以及应当采用哪些对策应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七

过去,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即配股因其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已基本上结束其历史使命,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舞台。

相比之下,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新股即增发已俨然成为再融资市场上的新贵,截至7月份,今年公布增发的公司已超过80家,跃跃欲试的更是不计其数。不可否认,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同时由于发行价按市场价格折让,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同属于股权融资,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而已。

与上述两者不同的是,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技巧性和灵活性。鉴于可转换债券尚未被上市公司大规模运用,尚属新生事物,下面重点介绍可转换债券的特点。

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可以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从本质而言,首先它是一种公司债券,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利率;其次在持有人将其成功转换为股票以后,就可以以股票的形式存在,原来的债券持有人成为公司股东;再有它具有期权性质,包含了选择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双方而言都不失为一个有利的选择,因而成为发达资本市场上一个广受欢迎的证券品种。对上市公司来说,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非单纯的债券融资或股票融资,选择它有很多好处。首先是融资成本较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通常低于一般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按照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大多数利率设定为1%),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被转换,相当于公司发行了利率较低的长期债券,从而降低了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其次,在同等股本扩张条件下,发行人可筹集更多的资金。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价格一般比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出一定比例,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公司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与直接发行股票相比,可为发行人筹得更多的资金。

最后,可转换债券可以避免股票发行后股本迅速扩张、股权稀释和利润摊薄等问题,这对于股本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公司尤其具有吸引力。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是一种成本较低的选择。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八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相当普遍,且形式花样不断翻新。据统计,仅因违规而被证监会查处或被沪深证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上市公司就达100余家,而这些违规行为绝大多数与会计造假有关。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已经超越了会计范畴而演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如果不严加打击和治理,我国的资本市场就难于有效健康地发展。本文拟就广大读者和股民关心的几个问题,对上市公司造假进行剖析。

为保名而造假。

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一些原来在竞争中颇具优势的上市公司,由于管理老套,产品老样,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而逐渐失去了优势,失去了市场。昔日的省优、部优变成了“民忧”。为了保住公司昔日殊荣,让不知情的投资者认为自己仍是同行业中的“大哥大”,于是乎想尽法子,账上生花,人为地将其企业盈利指标抬高。还有一些公司老总出于自己曾经是省、市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的考虑,保住自己和公司昔日的殊荣,多报盈利。此外,当地方经济滑坡时,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保护所谓的本地区形象,维护“扭亏增盈”业绩,往往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虚报利润,隐瞒亏损。

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许多公司追逐的目标。条件不成熟怎么办?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例如,2月,pt红光原主要负责人为了使公司股票能够上市,在明知度公司实际亏损5377.8万元的情况下,决定调整账务,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这是为“公”造假、小团体得利的例子。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虽然无不打着“为公”的旗号,实质上无不同极端的“为私”行为联系在一起。有些上级主管领导、管理者个人、上市公司关系户想从中得到“猫腻”,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大庆联谊是个典型的例子。大庆联谊弄虚作假,欺诈上市,案发后,从中央到市到企业,一共有39名干部落马,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10人受到刑事处理。

公司上市之后,造假的脚步是否就停止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例如,琼民源19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利润总额的99.12%,并且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该公司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和的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99倍和2.28倍;该公司所称,子公司天津广夏出口5610万马克,出口1.8亿马克,但据天津海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天津广夏19仅出口480万美元(约为960万马克),20仅出口3万美元(约为6万马克),数字相差之大,令人瞠目!

为不被摘牌而造假。

按《证券法》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会被摘牌,失去在证券市场上筹资的权利。当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难如人愿时,上市公司为了维持或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就会采取从其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办法,使上市公司利润虚增,人为提高该企业的获利水平和信用等级。从而使投资者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例如,深圳一上市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为使第三年“扭亏为盈”,通过公司与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易,将一块350万元土地转手给关联企业,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获得1000多万元的利润,两款项挂账一分未收。该关联企业买该地并无能力开发,也没有明确用途,只不过为帮助该上市公司不连续亏损,逃避被摘牌的命运而已。

会计信息实质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数量化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发生一系列经营行为,会计对这些行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汇总,最终形成财务报表。上市公司要对会计信息作假,大致有两种途径:一是虚构经营行为或者有目的地制造非正常交易如关联交易,从而影响企业会计业绩;另一类则是在经济事实确定的情况下,采用某种非正常的会计手段进行歪曲反映,产生误导信息。

上述两种类型中,后者由于受到会计制度一定程度的制约,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间有限,而第一种则空间大得多,往往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目的“一步到位”,其中又当数“虚构经营行为”的“效果”最明显,性质也最为恶劣。

虚构经营行为。

最常见的就是虚构交易,增加销售收入或其他收益,同时虚增资产。这类方式往往需要伪造经济合同、银行账单、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等一系列法律凭证,它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更是对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的公然蔑视和挑衅,是性质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发生了数起这样的案例,手段直露,胆大妄为,这在国外上市公司中是极其罕见的。

比如20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1.78亿元;年5.67亿元。此外影响颇大的黎明股份、麦科特、蓝田股份等案件也属此类性质。

关联交易方式。

在第一类型中,做假公司除了虚构经济行为外,更多的是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特殊交易,比如债务重组、资产置换、非货币交易等方式以达到操纵业绩的目的。

出于正常经营需要的关联交易本来无可厚非,早先法规对此也无过多限制,但近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借交易之名,行操纵利润之实,使得关联交易成为向众多绩差企业输送利润的脐带。每到年末,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进行“突击重组”成为国内证券市场的一大景观。

较早引起公众对关联交易普遍关注的是琼民源案件,该公司在年的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利用会计手段。

相比第一种类型,利用一些特殊会计手段歪曲反映企业经营情况,操纵会计信息,则显得更隐蔽些,也更“专业化”些。这类方式在国外会计舞弊案件中更为多见。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备的,会计制度更是如此,它不可能对任何性质的经济事件都提出具体的计量标准。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市场规则不健全。

我国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三年以后的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才正式出台,八年以后也就是12月29日《证券法》才正式出台,而有关《证券法》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至今仍未面世。尽管目前我们也有一些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等,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一是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二是法律法规的条文较粗。很多实际应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定未列在其中,且披露的间隔太长,仅有中报和年报。三是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力,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违法者往往以接受行政处分代替承担刑事责任;以缴纳少量罚款代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附加高额罚款,特别是违法者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往往使得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纸上谈兵。四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仍有不少缺陷和漏洞,突出地体现在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诚信环境遭污染。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最初的交换到扩大了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原则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财务信用首先是个有限的经济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财务信用就是上市公司目的地保险箱。有些上市公司不惜以信用不代价,公然违背信用原则,不仅造成财务混乱,而且自行丧失了赖以生存发展的有限资源。信用缺失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面广量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它不仅涉及到上市过程,而且涉及到上市以后的经营管理、资产配置、资金运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一项调查显示,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只有8.45%的个人投资者认为完全可信,而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认为不完全可信。这反映出上市公司财务信用的缺失已成为相当普遍的共性问题。

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不仅是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如此,就是一些新上市的民营企业也有类似的问题。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国有股代表人长期虚化,造成许多上市公司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产生股东与代理人的角色错位。“内部人控制”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内部人控制的核心是财务控制,从财务上说则可能发生虚假出资的问题,也可能存在管理层利用内部人控制下的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和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从而形成严重的代理风险和管理层道德风险,给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抓紧市场规则的完善。

例如,制订单独的《信息披露法》或是抓紧《证券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特别是对于涉及到证券市场的命脉和基石的问题,应当机立断,抓紧解决。另外,可考虑增加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频率,如季报甚至月报。为了减少披露成本,还可以对报表进行适当简化。完善市场规则,还要充分考虑到可操作性,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震慑上。例如,切实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股东共同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建立次级举证责任在辨方的责任,即一量受到指控,被告须自己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即被判为违法。同时还应抓紧制订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不应片面强调中国特色。

建立诚信的经济秩序。

首先,诚信应该是全社会的诚信。政府、企业管理层和上市公司财会人员,都要遵循诚信规则,特别是各级领导应率先身体力行。一个失去诚信的资本市场,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如果坑蒙拐骗能出效益、假账能出成绩、数字能出领导,那么资本市场休矣,更谈不上加入wto后与外国企业竞争。其次,建立上市公司信用评级机制。这种评定并不局限于盈利能力,也不只是pt和st的划分,而是着重于上市公司的公众信誉,其中包括上市公司是否真实使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中是否有公众疑点,以及中介机构保留意见出现的频率等等。并将这些指标构成上市公司的信用指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依据。此外,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这就包括发挥媒体作用,宣传诚信思想;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会计打假。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位问题;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上减少会计造假的风险。在制衡代理方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上的权力方面,除了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外,还应加快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会计造假的机会。“会计委派制”就是会计职业社会化的一种有益尝试。

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特别是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我国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cpa协会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与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形成互补。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九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因而融资成为保证现代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多样。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由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内源融资对企业资本的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上市公司应充分挖掘内部资金以及其他各种资源的潜力,如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创造更多的利润;降低存活,压缩流动资本,合理运作公司内部资本,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资本,以及公司闲置资产变卖的筹集资金等。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关系,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进行交易。而贷款除非债券化,否则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融资规模有限。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一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有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长期以来,配股一直是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该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上市公司的采用逐渐减少。而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仅在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吸引新投资者认购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我国之所以出现上市公司大规模配股的现象,是以往股票发行制度的产物。

近些年来,增发新股在发行数量、规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已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其所推行的市场化发行机制也逐渐为市场所认同。

现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会逐渐下降。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可转换债券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和债券两者之长,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灵活性强,适应性广,而且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来增加股东财富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优点十分明显。目前由于利率水平,资金使用成本较低,公司支付的债息可作为固定开支计入企业成本,避免交纳公司所得税企业财务费用支出少,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剧扩张。特别在二级市场处于低迷,融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发行可转换债券将有助于企业取得最大的融资效益,尤其是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上市公司优先选用的融资方式。可以说,可转换债券以其独有的特点,对投资者以及企业有较强的吸引力,从而使其在特定条件下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作为新生事物,今后可转换债券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今后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融资方案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环境特点和自身条件以及发展需要量体裁衣,在一次融资或在一段时期内的融资中可以综合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进行组合融资,注重融资方式的优化和创新,来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可以看出,每种融资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都存在着不同的缺点。一般来讲,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都有政策等各方面的许多限制,因此不是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融资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的增发和配股方式以及发行一种新型债券-可转换债券三种方式。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增发和配股作为股权融资,其共同的优点表现在:(1)不需要支付利息,公司只有在赢利并且有充足现金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支付股利,而支付与否及支付比率的决定权由公司董事会掌握;(2)无偿还本金的要求,在决定留存利润和现有股东配售新股时,董事会可以自主掌握利润留存和配售的比例及时机,而且运作成本较低;(3)由于没有利息支出,经营效益要优于举债融资。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1)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2)融资的成本较高,通常为融资额的5%~10%;(3)要考虑是否会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4)股利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它不如举债能获得减税的好处。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因可转换债券有收回本金的保证和券面利息的收益,而且其投资者往往受回售权的保护,投资风险比较小但是收益可能很大。同时,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和兑付压力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形成约束,迫使他们谨慎决策、努力提高经营业绩,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都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对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优点十分明显:

(1)融资成本较低:按照规定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期限为3-5年,如果未被转换,则相当于发行了低利率的长期债券,从而降低了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

(2)融资规模较大: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一般比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多出一定比例,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公司筹得更多的资金。

(3)避免股票发行的股本迅速扩张造成每股收益摊薄的问题,减轻企业业绩压力。一个投资项目的周期很长,往往需要3—5年,短期内效益可能很小甚至没有。如果采用增发或配股融资,当时全额计入总股本、募集资金全部计入净资产,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两项关键指标当即被摊薄,公司将面临很大的业绩压力。而可转债至少半年之后方可转为股票,因此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缓冲期,即使进入可转换期后,为避免股权稀释得过快,上市公司还可以在发行公告中,安排转股的频率,分期按比例转股,股权扩张可以随着项目收益的逐渐体现而进行,不会很快摊薄股本,因而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剧扩张,并且随着投资者的债转股,企业还债压力也会逐渐下降,所以比增发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灵活性。

(4)按《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办法》规定,增发新股须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而对发行可转债则无相应要求。另外,可转债的政策环境较为宽松也是一个优点。

可转换债券的缺点:可转换债券像其它债券一样,也有偿还风险。若转股不成功,公司就会面临偿还本金的巨大风险,并有可能形成严峻的财务危机。这里还有一个恶性循环问题,转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股价低迷,而股价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业绩滑坡,若此时必须偿还转债本金,公司境况将会进一步恶化。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十

会计信息实质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数量化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发生一系列经营行为,会计对这些行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汇总,最终形成财务报表。上市公司要对会计信息作假,大致有两种途径:一是虚构经营行为或者有目的地制造非正常交易如关联交易,从而影响企业会计业绩;另一类则是在经济事实确定的情况下,采用某种非正常的会计手段进行歪曲反映,产生误导信息。

上述两种类型中,后者由于受到会计制度一定程度的制约,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间有限,而第一种则空间大得多,往往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目的“一步到位”,其中又当数“虚构经营行为”的“效果”最明显,性质也最为恶劣。

虚构经营行为。

最常见的就是虚构交易,增加销售收入或其他收益,同时虚增资产。这类方式往往需要伪造经济合同、银行账单、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等一系列法律凭证,它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更是对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的公然蔑视和挑衅,是性质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发生了数起这样的案例,手段直露,胆大妄为,这在国外上市公司中是极其罕见的。

比如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1.78亿元;年5.67亿元。此外影响颇大的黎明股份、麦科特、蓝田股份等案件也属此类性质。

关联交易方式。

在第一类型中,做假公司除了虚构经济行为外,更多的是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特殊交易,比如债务重组、资产置换、非货币交易等方式以达到操纵业绩的目的。

出于正常经营需要的关联交易本来无可厚非,早先法规对此也无过多限制,但近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借交易之名,行操纵利润之实,使得关联交易成为向众多绩差企业输送利润的脐带。每到年末,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进行“突击重组”成为国内证券市场的一大景观。

较早引起公众对关联交易普遍关注的是琼民源案件,该公司在年的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利用会计手段。

相比第一种类型,利用一些特殊会计手段歪曲反映企业经营情况,操纵会计信息,则显得更隐蔽些,也更“专业化”些。这类方式在国外会计舞弊案件中更为多见。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备的,会计制度更是如此,它不可能对任何性质的经济事件都提出具体的计量标准。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市场规则不健全。

我国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三年以后的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才正式出台,八年以后也就是12月29日《证券法》才正式出台,而有关《证券法》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至今仍未面世。尽管目前我们也有一些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等,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一是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二是法律法规的条文较粗。很多实际应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定未列在其中,且披露的间隔太长,仅有中报和年报。三是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力,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违法者往往以接受行政处分代替承担刑事责任;以缴纳少量罚款代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附加高额罚款,特别是违法者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往往使得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纸上谈兵。四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仍有不少缺陷和漏洞,突出地体现在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诚信环境遭污染。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最初的交换到扩大了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原则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财务信用首先是个有限的经济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财务信用就是上市公司目的地保险箱。有些上市公司不惜以信用不代价,公然违背信用原则,不仅造成财务混乱,而且自行丧失了赖以生存发展的有限资源。信用缺失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面广量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它不仅涉及到上市过程,而且涉及到上市以后的经营管理、资产配置、资金运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一项调查显示,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只有8.45%的个人投资者认为完全可信,而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认为不完全可信。这反映出上市公司财务信用的缺失已成为相当普遍的共性问题。

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不仅是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如此,就是一些新上市的民营企业也有类似的问题。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国有股代表人长期虚化,造成许多上市公司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产生股东与代理人的角色错位。“内部人控制”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内部人控制的核心是财务控制,从财务上说则可能发生虚假出资的问题,也可能存在管理层利用内部人控制下的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和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从而形成严重的代理风险和管理层道德风险,给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抓紧市场规则的完善。

例如,制订单独的《信息披露法》或是抓紧《证券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特别是对于涉及到证券市场的命脉和基石的问题,应当机立断,抓紧解决。另外,可考虑增加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频率,如季报甚至月报。为了减少披露成本,还可以对报表进行适当简化。完善市场规则,还要充分考虑到可操作性,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震慑上。例如,切实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股东共同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建立次级举证责任在辨方的责任,即一量受到指控,被告须自己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即被判为违法。同时还应抓紧制订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不应片面强调中国特色。

建立诚信的经济秩序。

首先,诚信应该是全社会的诚信。政府、企业管理层和上市公司财会人员,都要遵循诚信规则,特别是各级领导应率先身体力行。一个失去诚信的资本市场,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如果坑蒙拐骗能出效益、假账能出成绩、数字能出领导,那么资本市场休矣,更谈不上加入wto后与外国企业竞争。其次,建立上市公司信用评级机制。这种评定并不局限于盈利能力,也不只是pt和st的划分,而是着重于上市公司的公众信誉,其中包括上市公司是否真实使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中是否有公众疑点,以及中介机构保留意见出现的频率等等。并将这些指标构成上市公司的信用指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依据。此外,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这就包括发挥媒体作用,宣传诚信思想;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会计打假。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位问题;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上减少会计造假的风险。在制衡代理方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上的权力方面,除了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外,还应加快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会计造假的机会。“会计委派制”就是会计职业社会化的一种有益尝试。

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特别是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我国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cpa协会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与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形成互补。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十一

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一些原来在竞争中颇具优势的上市公司,由于管理老套,产品老样,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而逐渐失去了优势,失去了市场。昔日的省优、部优变成了“民忧”。为了保住公司昔日殊荣,让不知情的投资者认为自己仍是同行业中的“大哥大”,于是乎想尽法子,账上生花,人为地将其企业盈利指标抬高。还有一些公司老总出于自己曾经是省、市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的考虑,保住自己和公司昔日的殊荣,多报盈利。此外,当地方经济滑坡时,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保护所谓的本地区形象,维护“扭亏增盈”业绩,往往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虚报利润,隐瞒亏损。

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许多公司追逐的目标。条件不成熟怎么办?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例如,2月,pt红光原主要负责人为了使公司股票能够上市,在明知度公司实际亏损5377.8万元的情况下,决定调整账务,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这是为“公”造假、小团体得利的例子。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虽然无不打着“为公”的旗号,实质上无不同极端的“为私”行为联系在一起。有些上级主管领导、管理者个人、上市公司关系户想从中得到“猫腻”,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大庆联谊是个典型的例子。大庆联谊弄虚作假,欺诈上市,案发后,从中央到市到企业,一共有39名干部落马,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10人受到刑事处理。

公司上市之后,造假的脚步是否就停止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例如,琼民源19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利润总额的99.12%,并且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该公司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和的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99倍和2.28倍;该公司所称,子公司天津广夏出口5610万马克,出口1.8亿马克,但据天津海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天津广夏19仅出口480万美元(约为960万马克),20仅出口3万美元(约为6万马克),数字相差之大,令人瞠目!

为不被摘牌而造假。

按《证券法》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会被摘牌,失去在证券市场上筹资的权利。当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难如人愿时,上市公司为了维持或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就会采取从其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办法,使上市公司利润虚增,人为提高该企业的获利水平和信用等级。从而使投资者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例如,深圳一上市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为使第三年“扭亏为盈”,通过公司与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易,将一块350万元土地转手给关联企业,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获得1000多万元的利润,两款项挂账一分未收。该关联企业买该地并无能力开发,也没有明确用途,只不过为帮助该上市公司不连续亏损,逃避被摘牌的命运而已。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十二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已是不争的事实,配股和增发新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的主要方式。配股和增发新股能够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改革框架,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截至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48473亿元。但是,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有2380亿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流通股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80%。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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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十三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fsi)。

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进行再融资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截止今年7月,深沪两市共有645家上市公司先后实施过配股或增发,其中再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上市公司有130家,超过10亿元的有49家。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配股和增发,根据再融资主渠道的变化,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5月以前:配股是唯一的再融资方式。1995年证券市场的回暖和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使再融资的队伍逐渐扩大。由于配股所需的审批时间较短,公司具体操作起来也更简单,再基于对我国特殊国情的考虑,在195月以前,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唯一方式。在这一阶段实施配股的上市公司约有140家。

2、初步发展阶段--年5月至3月:以配股为主,增发和可转换债券为辅的再融资格局。1998年5月,沪深两市的5家上市公司开始增发新股的试点工作。7月,上海上菱电器股份公司成功实施增发,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新探索。自此,增发作为上市公司的一条再融资的新渠道,开始逐步为市场所认同,从1998开始试点至末,共有35家上市公司(b股除外)通过增发的形式实现了再融资(见表一)。另外,1998年10月,证监会批准南宁化工发行15000万元可转换债券,成为首家获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从而也开启另一条再融资的新渠道。这一阶段,再融资的规模不断壮大,1994年深沪两市再融资总额仅为12亿元,而20实现的再融资额达到742.88亿元,是1994年的62倍。也正是在这一阶段,基本上确立了再融资的三条渠道,但是再融资格局仍然延续着前一阶段以配股为主的再融资模式。

3、市场化阶段--203月至今: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并重的多元化的再融资格局。中国证监会分别于年3月28日和4月27日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以这两个办法为标志,我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一新阶段的特点是上市公司纷纷加快增资扩股的步伐,再融资的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前那种以配股为主的再融资模式逐渐被打破,再融资正朝着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截止到今年8月,已有近110家公司提出了增发意向,预计募集资金额达800亿元,超过去年全年的筹资额740亿元。自4月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公布以来,拟发行可转化债券的上市公司开始增加,江苏阳光、威孚高科、西宁特钢、东方电子纷纷宣布了可转换债的发行计划。到目前为止,已有10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预案,其中东方集团、中信海直以及万杰高科的发行规模均在10亿元左右。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格局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并驾齐驱,其中增发正在成为再融资的主流渠道;配股的地位逐渐受到削弱;可转换债券目前尚称不上是再融资的常规渠道,但从长期趋势来看有望成为再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这种格局及发展趋势由表二、表三可见一斑。

制,短期内可转换债券还难以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渠道,这同时也意味着在可转换债上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再融资的规范化程度亟待提高。

我们在肯定再融资发展的大方向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现阶段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仍不规范。表现在:

1、再融资的门槛降低了,相关的跟踪制约机制却未跟上。通过对2001年已提出增发意向的62家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统计(见表四),可以发现,有近27.3%的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11.3%的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85%;近44%的公司在既没有分红也没有转增。这些数据表明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质量参差不齐,令人担忧。低门槛在给予优质公司再融资便利的同时,也为劣质公司提供了上市圈钱的机会,将更加刺激上市公司为融资而融资的行为。

2、资金使用存在随意性。首先,不少上市公司再融资所募集的资金并未投向原有主业而是转向新行业,在这种背景下,以原有主业的收益状况作为增发的依据是否合适,值得思考。至于上市公司不遵照增发或配股的募股说明书任意修改资金投向的例子更是比比皆是。不少公司盲目实现融资后,往往不知道该将这些资金投向何处,于是就出现不少公司将资金或存入银行,或流入股市的现象。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就有122家首次募集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流向,其中变更招股项目投向的有77家,占63.11%,更惶论实行增发的上市公司了。虽然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年报中持续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将上市公司把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列为重点关注事项,加大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管力度,但是,在处罚力度上还显得不够,仅仅要求有关人员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3、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通过对再融资额在前30名的上市公司的调查统计发现,有14家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实施再融资后出现显著下滑,有的甚至出现负值,其中有11家公司的净利润出现大比例下降。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上市公司的盲目融资冲动和行为短期化是造成再融资使用效益欠佳的重要因素。融资的盲目性使上市公司筹集到巨额资金之后,往往显得准备不足,更谈不上有效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和公司自我约束力太弱,很多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短期化行为,偏离主业,盲目进行多元化投资,使资金使用效益出现下滑。截止7月,已有110家上市公司提出增发预案,预计增发资金额在800亿元左右,平均每家公司筹集资金约8亿左右,面对如此庞大的一笔资金,如何有效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每一家上市公司乃至整个市场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四、增发热对证券市场的消极影响。

今年年初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强调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发行机制”,适当调低效益指标,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筹集资金。一时间,上市公司选择增发趋之若鹜,引发出一波增发热潮。但是,从市场反应看,大凡上市公司公告增发当日,股价呈不同幅度下跌,增发股价上市日,股价下跌更为剧烈。

长远而言,增发的主流化和市场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趋势。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看,市场化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经过奠基后目前孜孜以求的关键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必然要求解决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但是,目前增发制度的症结在于其市场化推进已脱离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基础,即市场化的增发制度并没有相应的规范市场作为其坚实基础。因此,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而向缺乏约束的上市公司打开大规模的融资口子,是对市场滥“圈钱”行为的纵容。

易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不力、各持股主体控制权的行使容易出现缺陷等原因,上市公司难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才会频频出现上市公司利用增发盲目融资、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增发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金使用效益大幅下滑的现象。

2、投资者难以适应局部突进的市场化脚步。市场化的增发强调的是发行标准的市场化。发行标准的市场化主要体现在增发的低门槛和定价机制的市场化上。可是,在整个大环境市场化脚步未跟上的情况下,增发门槛的大幅降低和定价机制改革过快的市场化步伐将严重挫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目前投资者已经对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质地以及增发价格表现出不信任以及不满。市场对增发公司的股价已经明显出现提前反应效应,而且明确为利空消息。以年公告增发的26家上市公司(吉林化工、交运股份、风华高科、中兴通讯、清华同方、青岛海尔、青岛啤酒等)为例。公告增发当日,26家公司股价平均下跌1.02%,增发股份上市当日,26家公司股价平均下降2.03%。但从总体上看,26家公司在公告增发日,平均股价下跌了1.02%,而3天内,日平均股价又上升了0.19%。从结构上看,公告前后3日,有10家公司的平均股价波动率由负转正,同时有10家公司的股价平均波动率由正转负。由此可见,增发大大加大了证券价格的波动幅度,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表现出了比较明显的股价效应波动。

3、整个市场滞后的市场化进程难以支持局部过快的增发市场化进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增发依赖于整个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需要资本市场的规范以及市场环境的完善作支持。不可否认,我国资本市场在经历十年奠基阶段之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现行制度结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的构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我国投资银行的定位取向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等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这种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大环境远不能为市场化的增发提供有力的支持,却会使融资演化为“圈钱”。表现在:第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存在着大量不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而且占据着控制性的股权比例。因此,大多数的增发议案,主要代表了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意愿,而不能代表流通股股东的意愿。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二元股权结构下,增发新股,客观上造成非流通股股东控制资源增加,流通股老股东财富减少的效应。这有悖于资本市场的公平原则,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第二,由于整个市场的市场化步伐没有跟上增发的市场化步伐,市场无法对增发后的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约束,致使上市公司质地劣化。例如,上市公司不遵照增发或配股的募股说明书任意修改资金投向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少上市公司将增发得来的资金用于购买母公司的资产,有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公司自身利益之嫌。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十四

目前上市公司年报有两种版本,一种是在公开媒体上披露的年报摘要,其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另一版本是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详细版本。在详细版本中,披露的信息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投资者如果想知道更多关于公司的信息,最好阅读详细版本的年报。年报内容一般很多,尤其详细版年报通常有几十页的内容,因此,阅读起来是要花费不少时间,而且需要一定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知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姓李的投资者说,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年报给投资者设置陷阱,银广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9年及2000年年报中,银广夏的会计师事务所竟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年报的真实性还哪里有什么保障。所以,李先生不相信年报,对分析、研究上市公司的年报,然后据此做出投资决策持反对态度。

中国银河证券的肖汉平博士对李先生关于年报真实性的观点并没有直接作出评论。他认为,上市公司借年报造假的现象肯定是存在的,但就此否定年报的合理价值就过于片面,相信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将越来越规范。

对于一个业余投资者来说,要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是比较困难的,但投资者如果能够仔细阅读年报也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肖汉平认为,投资者首先要阅读财务摘要指标,了解公司收益情况,比较公司业绩的变化情况;其次,在分析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时,一些指标要重点考察,比如损益表中的主业收入、毛利、主业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增长率,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存货绝对变化和相对主业收入的比例等。如果指标出现明显异常的.变化,就需要寻找其变化的原因;第三,除了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外,公司年报中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也需要认真阅读,比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认可程度的信息、公司重大事件、财务报表的附注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从中可以了解公司和中介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解释;最后,对于业余投资者来说,对公司年报的真实性做出准确判断是有困难的,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上市公司融资论文篇十五

关于会计造假的定义,国内学术界的常见定义有:(1)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在会计财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会计事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2)会计造假是一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欺骗性手段故意谎报财务事实的行为。综合以上,我们可以把会计造假含义界定为: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用不合法的会计造假手段进行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调节企业自身盈余状况,误导信息使用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会计造假有如下特征:事实上的虚假信息、利益驱动、主观上的故意欺诈、违法。而常见的会计造假手段有:造假凭证、做假账、制假表、假审计和假评估。

2.2.1对信息使用者的危害。

会计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盈余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均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依据。比如,对于银行来说,当他们选择贷款对象时,就要分析对方公司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在内的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衡量其贷款存在的风险;再比如中小投资者,他们都是依靠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的;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他们要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就要从总体上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盈余亏损,现金流转等情况。如果这些都是以虚假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话,必将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策,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政府部门以此虚假信息作为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必会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和浪费,相应的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情况也达不到预想的应有效果,社会的正常秩序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2.2.2对证券市场的危害。

证券市场在当今经济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市场。证券市场作为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流向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全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出现许多因为会计信息造假而破产的上市公司,从琼民源到银广夏,再到涉嫌虚假上市的'胜景山河,他们都是不顾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让投资者的信心备受摧残。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会计造假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其他企业为了弥补自身不足,也必然会趋向于使用会计造假手段。正确真实的会计信息决定着证券市场的正常和高效运行,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会计造假,曝露虚假财务信息,严重误导投资者进行决策,极易引发股市震荡,造成经济运行不稳定。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扰乱经济秩序。

2.2.3对公司的危害。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最终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离不开有效的管理,而有效的管理离不开真实正确的信息,特别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对公司过去一定时期发生的经济活动的总结。而有些上市公司受到利益诱惑,利用会计造假手段在报表上虚增支出,隐瞒利润,以逃避税收,导致了国家资产和税收大量流失;而有些公司自欺欺人,人为的调节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造成与实际不符,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变差,对公司自身也带来不利影响。长此以往,必会弱化公司管理,使公司失去竞争与生存能力。而更有一些上市公司权利人,通过会计造假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虚增虚减利润,助长了腐朽之风。这样做更会破坏企业的形象,如果企业想要长远走下去就必须以诚信为基石,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一旦公司造假,就会令投资者失望,对企业形象大打折扣,不再对其投资,企业面临破产危机。

2.3.1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

首先,我国的会计准侧和会计制度规范基本是参照美国原则导向性模式制定的,大多是粗线条、框架性的条规,在会计操作上起到总体引导的作用。我国《企业会计准侧》规定对于会计信息的判定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可操作性,并且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要遵循稳定性原则,做好合理的资产减值准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事实上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标准,这些相关法规大多模凌两可、操作性不高,会计造假行为就会趁虚而入。我国目前的会计准侧和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会计实际操作和准侧无法同时跟进,具有一定滞后性,上市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些空隙进行非法操作。如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做手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时掩盖事实等等,这些都存在这很大的主观判断,为企业操纵利润带来了很大的空间,难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性。

其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不够。我国目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明显偏弱,处罚上市公司造假的方式大多为警告和罚款,罚款的金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对于帮助上市公司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惩罚也是罚款,而最高的刑事处罚也只有三年。相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获取的巨额利益,许多公司也往往选择后者。

2.3.2上市公司自身治理结构缺陷。

首先,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权结构不合理。保证公司公司经营目标的最终实现,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必不可少。然而,一方面现代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与经理人之间无法有效的沟通,产生代理问题。有些经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追求个人目标,例如获得升职机会或者得到灰色收入等等,他们会损害股东权益进行会计造假以获得业绩突出,谋取私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即大股东直接控制着上市公司的总体大方向和总体经营策略。有时,这些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暗示或者给经理人施压,要求他们进行会计造假,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另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不合理,权利失衡,董事会内部董事占大多数,这就使得投票机制形同虚设,无法有效的发挥董事会作用。

其次,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存在缺陷。现在许多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侧重于经营结果的评价,而忽略了过程和程序是否合理。把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利润、资产收益率等方面,一味的强调企业经营结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与过去的指标相比是否有所提高。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忽视,对经营结果更加偏爱,从而促使了上市公司使用会计造假手段想要提高经营结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

2.3.3监管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证财务信息真是可靠和打击会计造假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但会计造假事件仍然屡见不鲜,而且造假手段不断创新变化,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惩罚机制不严。大多政府部门的检查都不够严格,流于形式,并不能很好和及时的发现问题并给与制止。这样的监督不严就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会计造假的发生。更有甚者,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增税任务,维护地方形象或趋于金钱欲望,干预各方面贷款给上市公司,以解决虚报利润所上交的税金,让会计造假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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