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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规定英文版简短篇一
哪家公司都不想发生事故,但事故来临了该怎么处理?也要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工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
生产操作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二、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各部门按照事故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
事故管理分工: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作业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操作事故、机械动力部负责设备(含特种设备)事故、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和破坏事故、总经理办负责交通事故、职工医院负责医疗事故、基建部负责基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
若为综合事故,凡生产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全环保部为主,由设备引起的生产事故以机械动力部为主,由操作引起的设备事故以生产管理部为主。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在每月底将有关事故报安全环保部汇总。
三、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抢险与救护
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可参照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一般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单位负责直接指挥,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公司领导直接指挥。
2、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并作详细记录)。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重大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能清理。
对有毒有害物料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
所有参加抢险人员要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五、事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均有责任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
2、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单位领导及公司生产调度室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抢救。
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3、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者拖延报告。
各类事故按管理分工报归口管理部门。
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重伤事故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同时,要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
4、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告,填写事故登记表(负伤人员要及时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持公司职工医院开具或经其认可的工伤医疗期证明方可),并提供目击人证明材料,送事故主管部门。
微小事故(轻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天内报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天内报出,重大事故7天内报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务工、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不论大小,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3天;一般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处理,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5天;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组织有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并无条件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4、各类事故调查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达到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总结事故教训。
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一般事故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以及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微小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班组长及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车间或主管部门的中层领导,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弄虚作假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微小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事故处理结案后,微小事故要在本单位通报;一般事故要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9、查清事故情况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10、凡是由于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3、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的责任。
6、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7、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8、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凡因忽视安全工作、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又不采取由于应有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要给予加重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1、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事故档案管理
各类事故均应分类建立档案。
不论哪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均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技术鉴定、会议记录、操作记录、照片、图表、作业(施工)方案、作业票证、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医学证明材料等,均应妥善保管。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20xx 年9 月5 日22 时10 分左右,位 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侧,由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施工的西西工程 4# 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 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 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 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在模板施工中不按有关模板施工的法规和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就违章指挥施工,其更为严重的是在全市进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大检查中,不按大检查要求检查模板施工的方案编制和方案的审批及专项施工的检查验收要 求,最终导致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对该工程实施监理时,不按法规规定认真对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查验。对在模板方案未 审批就开始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其最为严重的是在浇筑混凝土前本应有监理签字方可浇筑,但这一重要环节该监理公司也 没有按规定实施。鉴于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和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述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现决定对其处理如下:
1、建议建设部给予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降低一级施工企业资质。
2、建议建设部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降低一级建设监理资质。
3、提请河北省建设厅对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处理。
4、取消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5、责成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立即对其在北京市所属的施工项目全面停工整顿。
6、取消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同时,经研究决定,对该起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 西西工程4# 地工程土建总工程师 李乐俊作为方案审核人,在方案未经有关专家论证且未上报审批的情 况下,要求劳务队按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责任。李乐俊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在对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下,对方案审查草率,未发现方案中的错误,且未将方案上报审批;对于模板支架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仍在进行搭建的情况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杨国俊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部监理员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 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 患的情况下,未制止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吴亚君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 目部总监吕大卫,未按《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吕大卫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5、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经理胡钢成,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上报审批且未经监理部门批准,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胡钢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6、责成中国xx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望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彻底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公司管理规定英文版简短篇二
公司制定每一个管理制度,其范围都为整个公司或某个部门,作为公司的后勤部,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呢?以下小编提供公司后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章作息时间管理
第一条:公司作息时间详见下表:
公司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变化会做出相应调整,调整以后由总务处通知全体伙伴,望各位伙伴严格遵守。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职员上班和下班时须各签到一次。因故未能正常签到的,须申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行政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请假、外出培训、考察或出差,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或《出差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同时交行政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三条:职员不得要求他人代为签到,或替他人签到。每发现一次,对替人签到者和要求他人代为签到者,各罚款50元,通报批评,当季考核系数不超过0.8。
第四条:公司级会议、培训、集体活动考勤罚则:迟到或早退依照公司员工手册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司关于视为旷工行为的规定依照员工手册标准。
第六条:公司对于旷工的处理:参照公司员工手册进行处罚。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一条:休假及相关待遇
(一)取(销)假的一般程序如下:
n职员出示请假条,需部门负责人、公司行政部批准,报总经理办公室后方可取假。
n一次取假三个工作日以下的,需提前两天申报。一次取假在3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需提前五天申报。
(二)正式休假、出差、外出考察、外出培训前须知会全体员工。
第二条:婚假以及相关待遇
10天。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5个月内取完假。办理休假手续时,需向总经理办公室出示结婚证登记备案。
第三条:丧假以及相关待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死亡的职员,可取丧假3天,如职员家在外地者,觉3天时间不能返回,须向公司另外请假。
第四条:职员按本章规定申请假期的,应按本章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
注:第四章制度除请假以外,出差、婚假及丧假均为带薪休假。
第四章职员个人通讯管理
第一条:职员入职后,应将个人通讯号码及紧急联络家庭或宿舍电话号码行政部备案。
第三条:职员在执行公司特别任务期间,须保证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第四条:行政部办公室负责每月抽查职员开机状况。如发现职员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联系不上者,取消该职员当月通讯费报销资格。
第五章图书管理
第一条:图书的购买
(一)购买前将图书类型、数量、价格报总务处负责人、总务处后批准方可购买。
(二)购买图书后必须到公司总务处登记,然后交申购部门使用,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总务处。
(三)未经公司总务处登记的'图书,财务部不予报销购书费用。
第二条:图书的登记
(一)建立公司书库,由总务处担任公司图书管理员,负责图书登记。
(二)图书登记内容应包括购买日期、书名、编号、价格、保管部门、
保管人等六项。
第三条:图书的借阅
(一)借阅图书者必须向总务处办理借阅手续后才能借书。
(二)借书者须妥善保管图书,如有污损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六章办公管理
第一条:职员上班时间应佩带好工作牌。
第二条:办公时间内应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微笑面对同事及任何来访者,使用敬语,维护良好的公司形象。
第三条:保持办公台面整洁,办公文具、纸张等用品应摆放整齐。工作位隔板上不得张贴,离开办公位应及时将座椅归位。
第四条:接电话时先说“您好”,再报出公司名称。接听电话应简单明了,尽量小声,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办公。
第五条:如部门同事不在办公位,应及时接听其电话,待同事返回时告之。
第六条:接待来访、业务洽谈应在指定区域或会议室,避免影响他人办公。来宾一般不得进入办公区,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相关部门人员带入。
第七条:办公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暂时离开时应知会同事或上级领导。
第八条:办公区域内不准大声喧哗、聊天,禁止吸烟、就餐、吃零食。
第九条:上班时间不允许看报刊杂志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书籍。
第十条:职员下班离开公司前应关闭电脑主机和显示屏电源。
第十一条:行政部将每月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与不定期的抽查,任何形式的批评都将会影响到部门负责人和其本人的绩效考核成绩。
第七章会议管理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六下午17:30分为公司每周例会;每月月末的17:30分为公司每月总结及下月规划会议。
第二条:会议组织者应在会议前准备好会议相关资料。
第三条:参加会议应准时,因故不能按时到达应事先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参加公司级会议未请假迟到者将被处以罚款。
第八章办公用品管理
第一条:所有办公用品及设备(含电脑、复印机、打印机耗材等)均由总务处统一采购。
第二条:办公用品领用程序
1.各部门需指定一人负责本部门办公用品领用,领用时填写《办公用品请购单》;
3.如有新职员加入,待新职员到公司报到后,在总务处领取统一标准的办公用品,并在《新职员办公用品领用表》中签字确认。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保管:办公用品领用后,由领用人妥善保管。计算器、订书机、笔筒等耐用品,原则上遗失不补。如领用人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等原因离开公司,须归还办公用品管理员处。
第四条:申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文件柜等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第五条:办公用品的申领,应结合实际需要,慎重申领,节约使用。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总务处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及项目部资产的实物管理,负责对公司电脑类资产进行专项管理,须对电脑类资产的购进、配置、使用、维修及报废等进行全面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资产登记的要求:
1.分别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登记的格式可参考《固定资产盘点表》。
2.为方便公司资产的统计,各部门统一按上述资产大类及总分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条:资产管理指引:
1.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废等均须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2.资产管理需统一,并在资产上粘贴标识,确定资产责任人,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及管理。
3.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资产外借和供无关人员使用。
4.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须合理使用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并注意设备维护、保养。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的遗失和损毁,责任人按资产价格或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值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条:资产购置、调拔、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资产购置: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并按规定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获批后,方可进行资产的购置。
2.资产转让、报废: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按规定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获批后,方可进行资产转让和资产残骸的处理。报废资产有残值的,经资产主管部门估价、处理后,回收的资金应及时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十章印章证照管理
第一条:印章管理
1.各类公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公章不得随意存放,任意使用。
2.需盖公章的部门或个人须说明盖章的目的、用途、范围,填写《发文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
3.各部门新刻或改制印章,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并由行政部登记备案。
4.印章如遇丢失、损坏或被盗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予以备案,并及时办理补刻手续。
第二条:公司公章
3.公章保管人外出时,应将公章交给总务处指定的临时代管人保管,不得擅自交给他人代管代用。
第三条:公司公章、部门印章使用审批规定
1.以公司名义张贴、外发(公司以外)的各类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2.以部门名义张贴、外发(公司以外)的各类文件需加盖部门印章。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部门印章进行保管。
第四条:各类证照的管理
1.各部门在取得各类证照时,应同意交行政部进行存档管理,并登记在《公章、证照登记表》上。
2.如需使用各类证照,使用人需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印章使用审批规定
印章的审批使用应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任何个人和负责人严禁私自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理。因私自使用公章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章名片管理
第一条:新职员入职后即可申请印制名片,逐项按名片标准格式填写后发至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发至总务处,即可办理。
第二条:职员名片标准:公司统一模板+部门+公司号+手机+邮箱地址;主管以上人员名片标准:公司统一模板+部门+职位+公司号+手机+邮箱地址。
第三条:未经公司任命的职位不得印制在名片上,所有申请了手机报销的必须将手机号印制在名片了。
第四条:学位、职称等若因工作需要在名片上印制,须经总经理办公室验证同意后方可印制。
后勤管理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既有按本单位职能活动规律组织后勤服务的职能,又有通过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调动人的积极性的职能。正确认识服务与管理两个方面的职能,这对我们全面理解后勤管理的内容,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后勤管理科学化、后勤服务社会化,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后勤作为一个职能性的服务保障部门,从职能分工看,他服务于全局各项工作,以大局为先,服务为重。后勤其实质就是为其他工作的开展提供“弹药”的后方战线,没有适时的物质保障和适宜的服务保证,各部门工作和活动就会失去基础和动力,一切都将无从谈起。
公司管理规定英文版简短篇三
二、一切言行不得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
三、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上班。
四、树立整洁、礼貌、服从的意识。
五、具备诚实、高效、敬业的精神,员工之间应坦诚相待,相互合作。
六、爱护公司的公物,不得随意损坏、丢弃、浪费各种办公用品,公司用品使用完应马上归还。
七、上班时间不准打私人电话,禁止聚集、聊天、办私事、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不准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
八、员工有遵守公司安排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义务。
九、工作时间使用电脑,严禁用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严格遵守公司一切保密制度。
考勤制度。
上班时间:
(周日休假,其它节假日按法定休假)。
员工上下班在考勤机上打卡(出差员工除外),每天按时考勤,考勤时间以打卡时间为准,禁止替人打卡考勤,每月最后一天累计出勤情况。
迟到:
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因素,员工每月迟到不超过三次的不予追究。
每月迟到4-6次的员工,每次扣发工资10元。
每月迟到7-8次的员工,将扣发三天的工资。
员工迟到8次以上,扣发3天的工资外,另作旷工三天处理。
(注:员工累计旷工三天者,将被公司除名)迟到超过15分钟,则每次迟到作两次处理,然后以“规定三”执行。迟到1小时或以上则作旷工半天处理(以此累计)替人代打考勤卡如发现一次扣除半月工资,累计三次,做离职处理。员工迟到如有正当理由可不按以上条款处理,但需要由其部门人口头通知行政人事部。
考勤登记情况将作为考核、奖励、提升、处罚员工的依据之一。
第一条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有审签权限人员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公司有付款审批权人员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财务经理、会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有经办人和以上具有付款审批权限的人员签名才可支出。若遇以上人员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二条借款的报销:业务人员各项费用需借款或报销时,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及其他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三条备用金的使用,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一、具有规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额;。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
三、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第四条各项报销原始凭证的审核:
单价和金额、各种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公司管理规定英文版简短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垃圾清运管理,防止抛撒污染,控制二次污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维护西大沟镇(场)环境卫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西大沟镇(场)各单位、各村队,各外委单位、临时检修单位。
三、职责。
1、西大沟镇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的清运进行监督。
2、民政办负责对道路两侧乱堆、乱放垃圾的确认。
四、垃圾清运程序。
1、工业垃圾池容积率达到80%,必须立即当天清运完毕。
2、生活垃圾容积率达到50%,必须当天清运完毕。
(四)质量标准。
1、垃圾按指定地点装载。
2、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3、装载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4、车走场清,垃圾容器周围2米净,垃圾容器外体净。
5、道路上、道路两侧撒落垃圾在最后一车垃圾清运出必须清扫干净。
(六)监督管理。
1、西大沟镇办公室不定期对工业和生活垃圾的清运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站所予以整改。
五、考核。
1、将工业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池内,一次处罚500元。
2、未按要求将工业或生活垃圾指定存放,一次处罚500元。
3、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一次处罚500元。
4、未按要求清运,一次处罚1000元。
5、清运垃圾车辆或倾倒垃圾车辆沿途抛撒、遗漏的垃圾未清理干净,一次处罚1000元。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规定英文版简短篇五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上级领导指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6、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7、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8、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9、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保洁员工作标准。
一)办公室(总监级以上的)的清扫标准。
1、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烟缸、地面、窗台、窗框、门、文件柜、刊物架、沙发、茶几等每天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翻看。
3、文件柜玻璃、窗框要擦拭得干净、明亮,无手印、无尘土、无水迹;窗帘悬挂整齐。
4、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办公室内的花草植物要每周浇水,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办公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清扫擦拭。
(二)走廊及大厅的清扫标准。
1、一楼大厅的前台、接待处沙发、茶几、正门玻璃,每日至少擦拭2次,做到洁净、明亮、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2、走廊地面每日至少扫拖2次,随时保持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3、走廊内垃圾桶每日至少擦拭、清倒2次。做到无手印,无杂物、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4、走廊内及大厅内的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牌,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5、走廊内的花草植物要每周浇水,随时清理花盆内杂物,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走廊内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定期清扫擦拭。
(三)卫生间清扫标准。
1、卫生间内洗手台面、镜面、地面,应随时清扫,做到无污渍、无积水。
2、卫生间内便池应随时清扫、冲刷,做到无污渍、无异味。
3、卫生间内隔断板、墙面、开关插座、窗台等每日至少擦拭2次,做到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
4、卫生间内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在蚊蝇活动季节里,每天喷药一次,保证厕所内无蝇、无蚊虫。
6、每日不定时喷洒空气清新剂,减轻厕所内异味。
7、卫生间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清扫擦拭。
(四)会议室、接待室清扫标准。
1、会议室、接待室的桌、椅、地面、门、窗台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会议室、接待室内的设备设施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擦拭时注意对设备设施的保护,以免损坏。
3、会议室、接待室内的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会议室、接待室除日常定时清扫外,如遇会议、活动等,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对会议室进行全面清扫。
6、会议室、接待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进行清扫擦拭。
(五)楼梯通道清扫标准。
1、楼梯通道的地面每日至少清扫2次,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2、楼梯通道内的扶手、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配电箱门等每日至少擦拭2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3、楼梯通道内扶手、安全出口指示牌每周至少擦拭2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四、保洁员安全操作规程。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2、在清理开、关设备设施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3、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4.在不会使用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或关闭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5、保洁人员应注意自我保护,工作时戴好胶皮手套,预防细菌感染,防止损害皮肤。清洁完毕,应注意洗手。
6、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
五、保洁考核标准。
1、不定期检查各位保洁负责区域,检查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工作,有以下情形罚款50元/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a、负责区域打扫不彻底,存在死角的;。
b、因工作不力,被投诉的;。
c、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d、定期清理区域未按时清理的;。
e、工作期间不在工作岗位的;。
六、考勤标准。
1.上班时间上午6:30~10:30,下午12:30~16:30,共计8小时。
2.迟到15分钟内(含)罚款10元,迟到15分钟以上一小时内,罚款20元,迟到一小时以上者,扣半天工资(所有罚款当月薪资中扣除),另外半天亦同。
3.未请假不出勤者,或请假未批准者,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薪资,旷工两天扣六天薪资,旷工三天,按照自理计算,扣发一个月薪资。
公司管理规定英文版简短篇六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制定了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市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五)前24 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 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 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二)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 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
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 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 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 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公司管理规定英文版简短篇七
为维护公司形象,确保公司人员、车辆、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人员应按规定上、下班时间进出公司。
(二)员工上班应提前10-15分钟进入工作区,进行卫生清整并签到;下班应提前将工作区整理入档,关闭用电电源或开关,于下班时间后1-10分钟签到并离开工作区。
(三)中午
下班时间,离家较远的员工可在工作区休息;下午下班后,无特殊原因或非工作加班,严禁在工作区逗留、闲谈或利用公司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否则依公司《奖惩制度》处理。
(四)财务室、营业厅、总经理办公室等重要库室,应加强防范,仓库应实行双锁连管,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一人在上述场所逗留。
(五)商场、营业厅人员进出公司,按《员工纪律与行为规范》规定着装,上班应佩挂胸章标志,站姿要规范,不得在工作场所攀谈、嬉笑与打闹。
(六)外来客人进出公司要进行登记,原则上不得在工作区会私客,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就近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一)员工个人交通工具,应按划分区域停放、落锁。
(二)机动车辆进出公司,应严格检查,并将车号、随车人数、装运物品等情况进行祥细登记。
(一)出入公司物品,凭“物品出入证”,由主管部门或仓库保管员填具出入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和签发人”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方可放行。
(二)非正常物品出入公司,须由部门经理签单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放行。
公司管理规定英文版简短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公营车辆技术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二条公营车辆机务工作归口机务处管理。
第三条公司办理完毕车辆入户、营运手续后,调拨到各相关车队组织运营。
第四条机务处及各相关车队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和各项原始记录,贯穿于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
第五条公司内部调动车辆,车辆调出单位必须保证其技术状况良好,不得拆卸、更换车辆任何部件和附属装备,并将车辆相关牌证、随车工具以及技术档案随车移交。
第六条各车队应监督、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完好率应保持在95。
第七条依据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合理的车辆一、二级维护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正常情况下,一级维护停库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级维护停库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二级维护不得占用工作车日。
第八条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由车队机务员负责向维修厂报修。维修厂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修理,不得有因车辆故障未及时排除而造成车辆停班、误班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车辆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车队应及时组织旅客接驳,救援故障车辆。高速公路上发生此类情况,驾驶员应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条车辆发生机损事故,车队应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评估损失,明确责任。属驾驶员操作原因引发的机损事故,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维修厂责任的,由维修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其他原因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交接车辆,必须由车队有关人员负责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车辆交接时实时技术状况、油料消耗等记录。
第三章车辆的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燃油管理。
1、燃油消耗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额自负。具体定额指标经跟车写实后另行确定。
2、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凭票报销。驾驶员按规定燃油标号加油,车队应做好燃油考核记录。
3、车辆进厂维修,不得使用燃料油清洗零部件。
4、车辆因肇事而导致的人力无法控制的燃油损耗,各车队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1、各车队应对轮胎实行“二账”、“五登记”的管理制度。“二账”即必须建立轮胎总账,个车台账;“五登记”即入库、发放、翻修、异动、报废登记。
2、领用的新胎和在用胎应在胎体侧面适当位置烙上由各车队第一个(或头两个)拼音声母、年份和轮胎编号组成的字样。
3、驾驶员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轮胎,适时进行翻边换位,最大限度地延长轮胎使用寿命。
4、轮胎定额里程,主要根据厂方的相关技术数据和车辆运行的道路状况确定,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具体定额标准另行确定。
5、丢胎、爆胎、碾胎及轮胎早期磨损的处理。
a、轮胎丢失:驾驶员应按轮胎欠驶里程折算价格的100赔偿。达到定额标准的,每条轮胎按20元计赔,轮辋按原价计赔。
b、爆胎:按欠驶里程的50计赔(属厂方质量问题已追偿的除外)。
c、碾胎:前胎碾坏、后轮并装胎同时碾坏,按欠驶里程的80计赔;后轮单胎碾坏,按欠驶里程的50计赔。
d、因轮胎早期磨损而达不到定额里程提前报废的,驾驶员应按欠驶里程折算价格的50赔偿。
第十四条配件管理。
1、配件消耗定额标准,应依据车辆类型等级、车龄和道路状况确定。
2、各车队要建立汽车配件领用审批制度,维修厂(车间)材料室要建立个车配件领用台账,凭单位批准文书发货。
3、建立配件配送物流机制,实行零库存管理。所使用的配件必须保证质量,必须附有产地、合格证等能证明配件品质的相关凭证,做到不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不进,无合格证的产品不用。
4、配件消耗实行年度考核制,以定额为基数,实行节奖超罚,奖罚额度另行确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款,对责任人处以20xx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款,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属驾驶员责任的,驾驶员按损失金额的50赔偿;属维修厂责任的,维修厂按损失金额的100赔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上述罚款均上交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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