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汇总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14:41:58 页码:12
最新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汇总11篇)
2023-11-18 14:41:58    小编:ZTFB

总结是沉淀经验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吸取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让自己处于一个思考和回顾的环境中。了解他人的总结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自我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一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3xxxxxxx,

李献东,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13xxxxxx。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华北电力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不是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

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华北电力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

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委托代理人: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注意事项:

1、一审答辩也行,不答辩也行。

2、二审则必须答辩。

原因:二审有两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

九天考资如果法院采径行判决,不答辩则无法把辩论理由告知二审法院。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4、要注意针对性。

(1)针对对方所控事实错误之处,陈述事实真相。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

(3)针对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进行反驳。

(4)针对对方诉状逻辑错误进行反驳。

(5)指出对方不具备或已经失去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使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5、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

(1)答辩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纠纷情况。

如果对方说法有误,要求不合理,要据理辩驳;而对对方所述属实、要求合理的部分,是否认可,视情况而定。

(2)要充分用证据进行有力支持.

(3)语言要准确、朴实、简洁,有的放矢,避免空发议论。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二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二)。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三

原告:王自权,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211,身份证号:640300198203040099,电话号码:13909558324(父亲)。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告清偿原告车款钱2700元及利息6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说要买原告的“普桑”小轿车,双方当时口头协商车价是元,并且被告说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说没有钱只能支付原告元作为定金。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时被告多次分期支付,总共支付了元。剩余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给原告写有一欠条,并说明要在2011年5月1日支付清。欠条到期时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说没有钱支付,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写有欠条至今已过期有6月,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诺,为此。现依法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四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五

沛大民初字第0278号。

原告刘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60928229x,汉族,居民,住沛县朱寨镇。

委托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x,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03273266,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

委托代理人邢律师,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xx诉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4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韩永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5月23日、10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魏xx,被告孙x的委托代理人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11月6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计80000元,分别约定于同年11月20日、30日前还清。后被告归还4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000元,利息9820元,合计858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孙x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这两笔款项。被告虽然给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但原告并未将欠条上的款项交付给被告。原告陈述,被告中午在原告家拿了40000元现金下午又拿了40000元现金,既不是从银行取的又不是从别处操办的,原告对现金的交付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告的陈述显然不符合逻辑。事实是原告和原告之妻李x在月1日在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叫被告出具欠条,被告不同意出具欠条,原告的妻子就喝农药自杀,并住院治疗。年11月6日,被告孙x在原告夫妻的威胁之下出具的,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被告孙x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二份,欠条的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刘xx现金肆万元正40000.00在11月20号之前还清如不还清把xx号楼x单元xxx还给刘xx。孙x2009.11月6号”“欠条今欠刘xx现金肆万元正40000在11月30号之前还清如不还清把xx号楼x单元xxx还给刘xx孙x2009年11月6号”。

另查明,原告刘xx与刘xx系同一人。

对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09年11月6日中午在原告的老家沛县朱寨镇中午借给被告40000元,下午借给被告40000元,分别给被告的现金,被告分别出具二份欠条。被告在庭审中陈述,2009年11月1日,原告的妻子在xx号楼x单元xxx室与被告发生纠纷喝药,2009年11月6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在沛城镇舞阳桥地点,原告给被告讲叫被告出具欠条,如不出具欠条,原告的家属还会喝药,无奈之下给原告出具一份40000元的欠条,原告讲太少了,就又给原告出具一份40000元的欠条。

在“欠条”中“如不还清把xx号楼x单元xxx还给刘xx”。原告对该句话的解释为是笔误,原告认为实际真实的意思为用该房屋抵押。被告对该句话解释是原告让被告写的,过程是:案外人李xx欠被告的钱,用xx号楼x单元xxx室给被告孙x抵帐了,原告找被告孙x说李xx还欠原告的钱,这套房屋被告孙x不能自己要,如果被告孙x要这套房屋,案外人李xx欠原告的款项,被告孙x得替李xx还款。由于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意见,在2009年11月1日,原告的妻子到xx号楼x单元xxx室找被告要钱时,由于被告不同意给钱,原告的妻子就在那喝药了,原告的妻子喝药后,被送往沛县华佗医院住院抢救。在原告的妻子出院后也就是11月6日,原告又找到孙x,继续向孙x要钱,并让被告出具欠条,并威胁说如果不出具欠条,原告的妻子还会继续喝药,无奈之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40000元的欠条,原告说出具40000元的欠条太少,再叫被告出具40000元的欠条,被告就又给原告出具了一份40000元的欠条。

2009年11月1日,原告之妻曾因喝药被120急救车送往沛县华佗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1月2日出院。

被告已给付原告现金4000元。原告主张,是被告出具欠条后偿还的借款本金;被告抗辩,给原告4000元是事实,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要被告出具欠条,被告不欠原告的款不同意出具,致使原告之妻喝药,是给原告之妻住院看病的款项。

在(2011)沛大民初字第247号案件第三次庭审中,当问及原告之妻为何在2011月1日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喝药时,原告的解释为被告和原告相好,被告借原告的钱不还,其家属去骂被告去;当问及原告的妻子喝药时也就是2009年11月1日,被告是否欠原告的钱时,原告又陈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是说错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双方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在庭审中,原告主张为现金交付,且交付现金的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经过。在(2011)沛大民初字第247号案件庭审中,当问及2009年11月1日原告的家属为什么喝药,原告的解释相互矛盾,开始说喝药的原因为家庭矛盾,后又讲喝药的原因为原、被告之间相好,被告借原告的钱不还;当问及被告欠原告的什么钱时,原告陈述“就是本案的80000元,当时先拿的钱没给我打条,最后给我打的本案中的借条,用房屋抵押的”;当问及原告为什么在第一、二次庭审中所陈述的在2011年11月6日被告上午在原告家拿走40000元下午拿走40000元。被告陈述“因为时间长了,我说慌嘴了,在2009年11月1日我家属到xx号楼x单元xxx室骂孙x,原因为孙x与我相好,当时孙x不该我的钱。”原告的陈述相互矛盾,原告对借款的数额的来源、原因、用途、经过等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结合2009年11月1日原、被告之间曾经发生纠纷致使原告之妻在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喝药的事实,原告陈述又在2009年11月6日借给被告80000元。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陈述难以令人信服,被告的陈述较为合理。综上,2009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欠条,无法确认原告已经将款项80000元交付被告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某。

审判员马某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某。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_____________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十分清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__________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_________的,______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____________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______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______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______年偿还______元,下余______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__________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又交给____________,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__________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____________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__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______元钱。从______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七

贷款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贷款金额与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贷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分期划款的,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实际放款时间分别计算起止日期。

第三条贷款利率。

本贷款按月计息,实行固定利率,为月息百分之,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

第四条贷款发放。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还款。

1、按月结息,乙方收到贷款后5日内为每月结息支付时间,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并结清剩余利息:

2、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甲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4、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一经提出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款部分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另有约定的遵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按月结息的,贷款结息的每月30日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担保措施。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8、乙方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其他改制行为,乙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或担保人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0、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3、乙方未清偿甲方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4、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的监督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

6、乙方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

12、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未生效、无效、被撤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1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损害贷款安全的事实或行为。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3、乙方迟延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延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乙方应对其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

1、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当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文本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的资产、股权复印件及其他合同、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送达。

l、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到达。乙方承诺在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于变更后__10__日内通知甲方。如因一方通讯方式或联系地址变更未按约告知对方,导致未收到对方有关通知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2、获得乙方授权与申方接洽的人员,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签收均视为已到达乙方。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予第三人。

2、乙方承诺,乙方对甲方贷款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乙方对乙方股东所负的债务,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其它约定:。

第12条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八

近几年来青州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通过分析建议民间借贷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二、要弄清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借贷利率是否合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把钱借给不法分子。关于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不但要合理更要合法。

三、要认识到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的重要性。

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

四、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

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尤其是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汫定要写清楚,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五、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等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六、谨防非法集资。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

作者:王学堂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九

原告贾某某,男,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某某村某号。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x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xxx年5月9日,利息为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xx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x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xxx年5月23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十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借款未出具。

借条。

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

借款合同。

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所以,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篇十一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729号民事判决书。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被告(上诉人):**。

被告(上诉人):**。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1000000元借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另20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息,借期一年,利息每三个月一付。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原告配偶**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华成力翔轴承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俩被告交付上述借款本金,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间,俩被告通过转账方式陆续归还了145922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本金中1690000元系银行贷款转借于俩被告。一审法院另查明,借款本金中另1000000元也系来源于银行贷款。

【案件焦点】。

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借的款项中现经查实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借条中对借款利率予以区分,但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对应关系,故该院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该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同时认为,借条虽由被告**单独出借,但借条出具时**、**系夫妻关系,且后续被告**存在主动归还借款的表现,故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对因合同无效后须返还的财产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在未认定利息情况下,扣除已归还款项后,判决俩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78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出具了涉案借条,**款项已实际交付,其交付时间、方式、对象等均与借条记载内容相符,**、**之间就涉案借条记载款项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出借的涉案资金基本系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其又高利转贷给**,故双方涉案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无权要求**按约还本付息。同时,二审法院对借款人已归还的款项金额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该部分视作已归还本金予以抵扣。但认为**仍应向**支付资金占用费,据情核定至2017年7月6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为376660元,之后被告须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遂改判:**、**返还**借款本金1540780元及利息损失376660元,并支付以154078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官后语】。

近年来,部分人以牟利为目的或以民间放贷为职业,从银行套取贷款后,未用于合法经营而转贷于他人,用作借贷市场的资金来源。国家从维护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趋向于认定此类转贷行为无效。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行为的合同效力、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进行讨论。

一、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转贷的行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出借人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无论其是否赚取利息差,实际上属于非法从事了银行专属的金融业务活动。对此,1998年国务院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禁止和取缔任何自然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2007年1月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1。

9条亦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以上规定均对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转贷行为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理由如下:(1)该行为破坏了借贷市场的秩序。高利转贷的行为实际上是具有信贷优势的主体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贷款转借于他人,该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由资金的要求,是一种金融投机行为,违背了金融公平和金融民主的理念,破坏了借贷市场的秩序;(2)该行为扩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实践中,金融机构对发放贷款对象有一整套严格的信用资质、借款用途以及还款能力等项目的审查评定机制,目的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控制金融坏死账的发生,而双方串通的贷款再转贷行为变相规避了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管,使金融机构对于借款资金的去向和风险不能有效掌握,扩大了资金的风险;(3)该行为违背了国家支持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向有关企业发放贷款以支持其发展,但出借人和借款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导致资金未按预期流向相关产业,使得国家通过资金投放以及利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失灵。

二、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仍应支付资金占用费。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涉及到了本金返还、已支付利息处理及应否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问题。

关于借款本金返还及已支付利息处理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并无争议,本案两审法院的处理也趋于一致,即将借款人已支付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年化6%)部分视为本金予以冲抵。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可否得到支持问题。笔者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处理应有别于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以买卖合同为例,金钱往往是以商品对价的形式出现,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从买卖合同订立起至返还于出卖人期间的占有实际系无权占有,理论上应当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同理,作为收取金钱的一方,出卖人也应向买受人支付已收取款项上述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此两类费用符合《民法典》第560条关于法定抵消的规定,又因抵消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抵消意思表示后各自债权债务便归于消灭,故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须支付相应利息。但借款合同不同,借款合同是专以金钱为标的的特殊双务合同,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因为,出借人与借款人间签订的转贷虽然合同无效,但不导致银行与出借人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仍然须履行其与银行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出借人的银行贷款仍须支付成本,故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出借人的“高利转贷”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作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方,若允许其不支付利息,客观上会产生借款人的过错行为反而使其享受了无息无抵押贷款利益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不宜因借款人违约行为而减轻其责任或使其变相获益,这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苏家成。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人民法院。

邮编:315100。

电话:***。

身份证:***972。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版,第790页。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