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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 独立设置药柜,药柜内保持清洁、整洁、周围无污染物。
二、 药品储存陈列环境保持通风、避光、清洁。
三、 卫生室备有冰箱、空调,保证药品质量。
四、 药品分类摆放,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和外用药分开存放。
五、 每月对储存药品进行养护,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失效和其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立即停止使用。
六、 做好药品使用记录。
范文二、
为了加强学校的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学校药品的保管、采购、检查制度。
第一条 药品的采购
(一)采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经学校领导同意,由校医购买。
(二)采购药品时必须到医疗防预部门指定地方购买。
(三)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破坏师生身体健康。
(四)建立药品的验收、入库制度,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条 药品保管
(一)设立专门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定位存放,(特殊药品按照管理使用办法保管使用)做到标记明确。每日检查,保证随时应用,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二)教师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三)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专用位置,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每日检查,编号排列,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四)要保持药品柜的干净整洁,药品必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摆放,做好药品的防潮、防压。
第三条药品的检查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有沉淀、污染、变色、过期、瓶签与瓶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有涂改,不得使用。
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科室对医护人员进行安全输液相关知识的培训:着重在静脉输液相关基础知识;静脉治疗前是否需要静脉输液评估;各种药物的ph值、渗透压及对血管的刺激;各种药物溶媒的选择;常见的药物配伍禁忌;输液反应的观察及处理等。做到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管理。
输注药物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液用具有效期、包装的完整性。如已过期则不可重新消毒再使用。
静脉输液治疗流程中药物的领取、摆药、配置、查对、更换液体等步骤均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确保每一个步骤安全,才能保证输液的安全。
(一)医嘱查对药物在使用前必须由2人以上核对医嘱,确认医嘱无误后才能执行。执行医嘱前需打印好输液瓶签、输液卡、输液执行单,由专人负责摆补液。
(二)溶液查对摆补液者必须认真检查每一袋/瓶溶液的质量,确保它的安全性。为了避免出错,我们规范了检查溶液的流程:
1、软包装溶液检查方法一挤二照三倒转四复照:一挤:双手用力挤压软包装,检查有无渗液,如发现有渗液,说明软包装已有裂缝,溶液已污染,不能使用;二照:对光照看溶液的质量:认真观察溶液有无沉淀、絮状物、霉点等;三倒转:将溶液上下倒转后再检查有无漂浮物或絮状物;四复照:再一次对光照看溶液,检查其质量。如检查溶液时发现有异常马上更换并上报药剂科和护理部。
2、瓶装溶液检查方法与软包装溶液检查法类似。方法:一拧二摇三照四倒转:一拧:用母指、食指、中指三个手指轻轻地拧瓶塞,检查其松紧情况,如不能拧动或轻微动视为正常,如轻轻一拧其活动度很大,则提示该溶液不能使用;二摇:轻轻地摇动瓶身;三照、四倒转与软包装溶液检查方法相同。
(三)准确张贴输液瓶签张贴瓶签前必须认真核对溶液的名称、浓度、剂量与瓶签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才能张贴。
(四)配药补液摆后,配药者在配药前必须再认真查对一次,确认药名、浓度、剂量无误后严格按无菌操作加药,药液尽量做到现配现用。
(五)更换补液更换补液时必须先检查将要接瓶的补液有无混浊、沉淀等。查对相邻二组补液有无配伍禁忌,如无才能接瓶,更换后应仔细观察二者的反应是否有沉淀、混浊的现象出现,如有应马上更换输液管;对两种已知有配伍禁忌的补液不能相邻输入,中间应有其他的液体间隔,如无其他补液,应用生理盐水间隔。药液输入后,应密切观察用药后的效果和不良反应。另外,换瓶/袋时需注意茂菲氏滴管及输液管是否已空,防止空气输进病人体内导致空气栓塞的发生。
(一)观察有无药物的`过敏反应
凡是输液所需使用的药物,对于易过敏者都应在输液前做皮内敏感试验,只有无过敏反应时才能进行输液。但有些病人由于体质等因素可能发生“迟发性过敏”反应。这些病人虽然皮内试验为阴性,但可在输入一定量的药液后发生过敏反应,故需要密切观察。如果在输液过程中皮肤出现丘疹、有痒感,并有心慌、气短或见病人颜面苍白、口唇发绀、四肢发冷、测血压有下降趋势,即为过敏反应,须立即停止输液。一般症状轻者可口服抗过敏药物,如马来酸氯苯那敏等。若出现过敏性休克,则要分秒必争全力抢救。
(二)观察输液的速度
输液的速度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情、体质及输入液体的总量,输液的目的和药物的性质等多种因素来考虑。一般情况下成人以每分钟40~60滴为宜。有些药物的滴速不宜太快,如氯化钾一般稀释成0.3%浓度,每分钟应控制在20~40滴。给老年人输液亦必须减慢速度。然而有些药物则需快速输入才能发挥作用,如甘露醇为达到其脱水作用,按每kg体重1~2g的剂量应在30分钟内滴注完毕。这在控制急性脑水肿病人时应用较多。又如给休克早期的病人输液亦应尽早而快速,这时及时纠正休克状态十分重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病人觉得输液时间过长或出于不愿忍受输液时对活动的限制,甚至怕影响到睡眠等原因,在未经医护人员允许的情况下,自行调快输液速度,这是非常危险的。
(三)观察输液药物有无溢至血管外
有些药物是不允许渗出到血管外。一旦有外渗可使病人局部疼痛难忍,严重时可导致局部组织坏死。因此如果观察到输液外渗应及时对症处理,如局部湿敷硫酸镁等。
(四)对神志不清患者更要仔细观察
对接受输液治疗的神志不清患者,须有专人陪护,并在输液全过程中细心观察脉搏、呼吸、心率、血压以及颜面表情和体态,如有异常应立即报告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防止发生意外。
(一)静脉输液时尽量减少药物配伍品种。多种药物配伍易造成微粒、热原迭加而超标引起输液反应,由于中草药注射剂既易带入微粒,又易与其它药物发生反应,因此使用中草药注射剂时尽量不要与其它药物配伍。
(二)规范操作,注意环境、人员的清洁卫生。输液的复配过程应在净化区内进行。对配液间及输液间采用紫外灯消毒可使空气细菌下降95%,保持空气的清洁主要是减少人流、物流和保持地面清洁。医护人员在静脉输液操作前有效地进行手的清洁与消毒,是防止临床输液反应的重要措施之一。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患者穿刺部位皮肤。配液时,切割安瓿前后用酒精棉球擦拭切割处,可有效地防止污染及因安瓿内负压将大量玻璃微粒吸入药液。配液加入粉针剂时,加药后应让药物必须充分溶解,必要时增加灯检,符合输液要求方可输注;药液宜现配现用,尤其是在高温潮湿季节或外部环境较差时。
(三)选择质量保证的输液器具。目前临床都使用带有终端滤器的一次性输液器,但各厂家一次性输液器的终端滤器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应选择信誉保证、质量可靠的厂家供货。输液器具贮存不宜过久,同一个批号尽量在短期内使用。
(四)选择适宜的稀释剂和输注速度最好选用药品说明书上的稀释剂,选用输注速度则应考虑病人的年龄、病情、身体状况及药物性质。
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保证戒毒药品质量,对滥用毒品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戒毒药品系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
含有麻-醉-药品的戒毒药品简称麻醉性戒毒药品;不含有麻-醉-药品的戒毒药品简称非麻醉性戒毒药品。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传统医药,发挥其在戒毒与康复治疗中的作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六条戒毒药品研制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戒毒药品的分类及审批规定,按《新药审批办法》中的中、西药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戒毒药品在进行临床实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进口戒毒药品,由申请进口单位将资料直接报送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九条戒毒药品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十条医疗科研机构开展戒毒治疗研究工作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
第十一条戒毒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审定,报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三章戒毒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第十二条生产麻醉性戒毒药品,需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非麻醉性戒毒药品由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戒毒药品投入生产,需由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研制单位,凭戒毒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戒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戒毒药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
第十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辖区内下一年度麻醉性戒毒药品的需用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将使用及供应计划一并下达。临时需要的少量品种可由戒毒医疗机构直接向当地卫生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经批准后由指定的单位供给。
非麻醉性戒毒药品可由戒毒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六条麻醉性戒毒药品进出口应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非麻醉性戒毒药品的.进口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戒毒药品的进口检验由卫生部管理药政局指定药品检验所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不得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戒毒药品的广告宣传。
第四章戒毒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戒毒药品的包装应根据其所含成份,分别符合《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麻醉性戒毒药品的运输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戒毒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戒毒药品只供应经国家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使用。
医生应当根据阿片类成瘾者戒毒临床使用的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戒毒药品,严禁滥用。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处方要按规定留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麻醉性戒毒药品的生产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该药品的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戒毒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性戒毒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2、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实行任免制。监管员由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推荐,由我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监管员经市政府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在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授予的权限内开展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信息员由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推荐,由我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监管员、信息员,将分别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我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1、为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监管员、信息员在聘任期内必须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3、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对辖区内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4、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涉及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知识,;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食品药品监管知识。
5、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的方式进行。
6、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进行,监管员每年不少于2次,信息员每年不少于1次。
7、我镇监管办公室应建立好监管员、信息员培训教育档案。
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医院病区药柜是设在病区的一个临时小药房,各病区都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贮存了一些不同种类的药品包括抢救用药、毒麻药品、及少量患者临时使用的常用普通药品,其主要功能是为救治危重患者赢得宝贵时间,病区药品管理工作由病区护理人员来执行操作,但许多临床科室在实际工作中对药品管理存在认识不足,管理不严,管理不规范等情况,而病区药品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患者用药的安全性。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及患者安全用药,防止一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对全院病区药柜有必要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一定要重视医院病区药品管理作。
1、病区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药品未按要求储存保管 为保证药品质量,每种药品都有其贮存要求,如要求避光、冷处、凉暗处、阴凉处贮存等,绝大部分临床科室都能按照药品的保管要求贮存药品,但在使用时易疏忽大意,需冷藏药品在取用后未及时将剩余的药品放回冰箱如胰岛素、尿激酶、血凝酶等、需避光的药品打开包装后裸露存放,未及时避光保存,导致药品变色,或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加速药物的降解,甚至产生毒性物质。需特殊保存的药品会受温度、湿度、光线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不按药品性质的要求贮存,就会缩短有效期,使药品效价降低或变质,影响药品疗效甚至出现毒性反应,给患者的用药带来不安全因素。
1.2 不同批号、不同效期、不同规格的同一种药品混装 大多数不同品名的药品都能单独摆放,但对于同一种药品当请领数量少于一个最小包装(盒)时,通常不将原包装盒一起发出,新取回的药品与剩余药品一起摆放同一盒中,很难分辩药品有效期的先后,而且药盒上的批号与有效期及规格与盒内药品不符,易导致药品的过期失效造成安全隐患。不同规格、不同批号的同种药品混放,易造成药品混用,导致护士因取药不准确而延误抢救,可能造成差错或事故的发生。
1.3 药品基数与实物不符 临床各科室应根据本科室的特点提出所备药品的品种及基数,并报到院内审批,不得自行增减,但有的科室无法提供药品目录或基数明细,自行增减基数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存在药品基数与实物不符的现象。基数不足,易致对患者的抢救治疗不及时;贮存过量,使得病区药柜药品积压,如不及时处理,将导致过期报废,造成药品的不必要的浪费。
1.4 药品过期 病区常备药品由于不同批号不同效期混放在一盒内,护士为了取药、用药方便快捷只核对药品名称、规格,不核对药品的批号和有效期随意取用药品,往往不能按“近期先用”的原则用药,造成药品的过期失效,不仅造成了药品的巨大浪费,而且过期药品一旦用到患者身上,其后果不堪设想。
1.5 过期或变质失效药品未及时处理 多数临床科室没有贮存过期或变质的药品,但还有少数科室还在贮存此类药品。对这一类药品不应随意丢弃,要上报到药剂科统一进行处理。
1.6 药品未分类摆放 内服药与外用药混放,高浓度电解质注射剂、肌松药、化疗药等高危药品没有单独存放,而且也没有醒目的标识。
1.7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规范 配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科室大多数都能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五专管理及执行交接-班制度,但交接-班记录本没有统一印刷、记录也不太规范,有的临床科室常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是用保险柜或铁皮柜而是木制柜而且还是明锁,有的麻-醉-药品专柜钥匙就插在柜子上,根本无人看管,任何人都可以开锁,缺乏防范意识。
2. 持续改进的方案
2.1 加强硬件设施 改善病区环境和条件,合理安装空调、配置冰箱,满足药品保存的温度与湿度要求。合理选择病区药柜的.存放位置,不要将药柜放置在阳光能照射到的窗边或暖气旁,避免药品长期在阳光照射下或在较高温度的环境下存放而影响药效。
2.2 加强药品知识培训,规范化管理药柜 根据医院病区药柜的工作特点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使病区小药柜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这是保证药品质量,减少药物造成的医疗事故的基本保证。护士是临床各科室药品保管与使用的直接责任者,护士对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责任心的强弱,直接影响临床药品的管理与使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药学人员及临床各科室护士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保管及养护方面的知识,病区应指定责任心强并经过培训、有一定药学知识的护士负责药品领取和保管工作,严格药品使用保管操作规程,做到每日检查,定时清点,并保持与药剂科紧密联系,及时了解药品信息及动态,学习相关管理经验,保证本病区用药的安全。
2.3 病区药品要分类摆放 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摆放;不同品种的药品不能混放在同一包装盒内;高浓度电解质注射剂(氯化钠、氯化钾)、肌松药、化疗药等高危药品应单独存放,要有醒目的标识。要做到病区药品效期的摆放,符合近期先用的原则,近期药品要放在先用的位置上。同一包装盒内的药品应依批次、效期远近排列,使用依次拿取,用完后及时补充并调整药品存放顺序。小针剂在药品包装盒上粘贴可以更换的批号标识,以最近失效期为标识,及时更换,为避免长期未使用的基数药过期,每年定期与药房协商及时更换新药,以确保药品在效期内使用。
2.4 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存放药品 药品的贮存条件包括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避光。根据《药典》规定,常温系指10~30℃,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需要避光保存的药品严格采取避光措施,尽量使用原包装盒或使用深色遮光纸遮光。护士应及时正确掌握药品贮藏条件,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存放药品。
2.5 制定病区药柜药品品种目录及基数 病区药柜药品品种目录及基数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一经确定,将相对保持不变,如有变动,要上报到有关职能部门,说明原因后可以定时修改。现在各科室都配有电脑,完全可以将本科室常备药柜中的药品品种目录、基数及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输入到电脑中,进行时时监控。
2.6 加强病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不仅要做到“五专”,而且“双人双锁”制度不要只限于形式上,要真正落实到实处。每次用药必须有医师处方,次日由护士从药房领取药品补充基数。要有专人负责空瓶及废贴回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好记录,要定期清点。
2.7 参与共同管理
2.7.1 医院组织由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等科室组成的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对各病区的药品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病区药品是否按要求分类贮存,是否有过期及变质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账、物是否相符,空瓶是否按要求回收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协助病区落实药品保管、使用,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2.7.2 药剂科的中心药房在配发药品时,尽量将原包装随药品发出,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进行详细交待,告知药品在使用、贮存、保管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及相关知识,强化护理人员对药品的正确保管和养护。
3. 病区药品是药品流通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只有对病区药柜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保证药品质量及医疗安全。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一、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 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 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 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 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 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 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 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 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 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 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 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 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 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 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 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 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 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 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 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 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 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 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 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 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 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选定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确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定点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法规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下列零售药店不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固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行政处罚的;
(二)停业整顿的;
(三)未取得定点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保险业务被查处的;
(四)曾经被取消定点资格的。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填写《东营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三)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和执业证书等;
(五)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清单: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七)符合定点标准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1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爱理的决定。初审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结合相关情综合确定初选结果,并公示1 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统一下发预选通知。
第九条 取得预选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和考试.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审核确定.取得定点资格.并与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效期为三年的服务协议.开展医 疗保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由于自身原因取得定点资格六个月内未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资源。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证书。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定点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时,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及社会保障卡使用操作程序.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医保业务规程。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药店有关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审查本药店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争知识和政策培训,
(四)核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证件;
(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参保人员的.有关票据;
(六)接受参保人员政策咨询;
(七)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社保基金的组成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为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包括国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社会保障卡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销售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不得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
(二)使用社会保障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
(三)未明码标价售药的;
(四)取得定点资格后擅自改变申报条件.但未办理变更手续 的。
(五)套取社会保障卡现金、刷卡结算规定范围以外物品的;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培予行政处罚的;
(二)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刷卡结算业务的;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参加年度审核或者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四)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第二条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第三条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第四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第五条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第六条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第七条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第八条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第九条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第十条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处罚
(2)对违反规定,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药品在库养护制度
一、仓库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的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和设备仪器档案,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
二、根据季节的不同,气候的变化,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30—10:30,下午15:30—16:30按时观察库内温湿度的变化,认真填写《仓库温湿度表》,如库房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保证药品储存安全。
三、养护员每月根据电脑输出的药品养护检查记录,对在库药品实行“三三四”循环养护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在电脑中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发现质量问题挂黄牌暂停发货,在电脑中冻结药品暂停销售,及时输出《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并交质管部门核查处理。确认为合格药品,解除冻结;确认为不合格药品将不合格品移至不合格品库(区)存放,通知保管员下帐,在电脑中做好不合格药品记录。
四、在检查中发现质量有变异征兆,应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做好养护记录,并书面报告质量管理部门抽样检查。
五、在检查中,对首营品种、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性质不稳定易变质的品种、已发现不合格品种相邻批号的品种等,应进行重点养护。
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养护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制度》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程序》。
七、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养护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八、检查记录应字迹工整、内容明晰、不得涂改。
九、如因职责不清,工作不实造成药品损失,且损失金额超过100元的,将在质量考核中处罚。
十、加强养护用的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仪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的管理。
药品储存的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在库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储存管理。
3. 职责
保管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质管员:负责指导和监督贮存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4. 内容
4.1保管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市药监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2药品储存应按药品的性质,分类进行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用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性质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的药品分区存放,特殊管理药品和不合格品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4.3根据药品储存条件,储存于相应库中
——常温库:温度控制 0--30℃以内,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以内。
——阴凉库:温度控制 0--20℃以内,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以内。
——冷 库:温度控制 2--10℃以内,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以内。
4.4药品堆垛应有一定的距离,与墙、屋顶的间距不少于30厘米,与散热器或供热管道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5药品储存实施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退货品区---黄色;待验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4.6库存药品要按批号顺序分开或依次堆码。
4.7 酒精等危险药品库存不得超过20瓶,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4.8库房要配备窗帘、灭火器、防盗、干燥桶等设施、设备,定期维修,保持良好运转。
4.9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库房应设有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严防药品被污染、鼠咬、虫驻、发霉等现象,保证库房地面无灰尘、无蜘蛛网。
4.10对储存药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4.11因人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按药店有关规定处理。
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一、对药监局和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药品,门店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按通知的要求退回配送中心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配送中心配送的药品,门店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予拒收,并立即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后退回配送中心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三、门店在销售和养护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扩散化。
四、对于顾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门店质管员确认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存放处。
五、对有效期在6个月(可自定时限)以内的近效期药品应及时销售。临效期时限应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六、近效期药品为重点养护检查药品,应每月养护检查并有记录。
七、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合格药品,均应作好不合格药品登记和处理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应退回公司总部由质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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