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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厅规章制度 议事厅规章制度内容(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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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厅规章制度 议事厅规章制度内容(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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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议事厅规章制度(推荐)一

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有关议事厅规章制度(推荐)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及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1、投资、担保权限。    

人民币        元以内的投资、担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投资数额,未超过人民币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的担保、投资;单笔担保、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的担保、投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股东会批准。

2、收购或出售资产。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以上;

(2)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经利润或亏损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利润百分之         以上;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资产总额的百分之         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         以上的经股东会批准。

3、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至人民币        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         至百分之         ,由董事会批准;人民币        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         以上由股东会批准。

4、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遇特殊情况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提议时;

4、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定期董事会会议举行         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         日内通知各董事。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是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提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提案,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有权提交临时提案,该提案是否会成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由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么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的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每个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必须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在会后三日内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纪要或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第四章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8、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他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八条  董事联系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确定。

第三十条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1、任期届满;

2、被股东会罢免;

3、董事自动辞职。

第三十一条  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立即要求股东会补选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选且有必要时,可由股东会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1、出席董事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2、办理公司业务,具体包括:

(1)执行董事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但经董事会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遭受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2、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3、董事在执行业务知识逾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4、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应向公司交付该行为所取得的财务,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股东                     提名后,由董事会任命。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5、批准和签署单笔在公司净资产        %以下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以及审批和签发单笔在人民币        元以下的公司财务预算计划外的财务支出款项;

6、批准人民币        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7、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8、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9、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1、失去董事身份;

2、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而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章)

年        月        日

有关议事厅规章制度(推荐)三

1、议事原则

(1)党支部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的决议或决定,须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2、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省委老干局和国资委党委有关指示。

(2)讨论研究党组织建设的有关问题:离退休人员党支部的设立和撤销,审批发展党员、党员的教育与管理,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3)按期布置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等项工作,研究分析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状况,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4)讨论研究落实离退休人员基本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及其他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3、议事程序

(1)党支部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研究临时动议提出的问题。

(2)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内容,做好有关通知和准备工作。

(3)党支部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发扬民主,各党员干部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的问题,要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议。

(4)会上党员干部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委员都要带头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在执行中发现有问题,可提出复议。

(5)在会议期间要认真记录,妥善保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和委员的意见要如实记录,以便党内监督和备查。

(6)要严守纪律,除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会议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有关议事厅规章制度(推荐)四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有关议事厅规章制度(推荐)五

根据我院《20年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了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项活动从强化组织医务人员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

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以人为本,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刘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依照医院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从而增强医务人员处理诊疗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同时,还将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内容穿插到整个培训计划中,在提高医院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与涉及医疗安全的知识同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我院还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通过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广大职工的学习成效。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不断地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

现如今全院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过违法行医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近年来,医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出院病人电话号码回访、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我院的医疗服务总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7%以上,从而使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虽然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对照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议事厅规章制度(推荐)六

各位党员同志大家好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不知不觉中2019年即将结束。一年来,我支部在xx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无论是学校的党建工作还是学校的全面工作都在有条不紊运行。很多方面的工作都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有了较大进步。我作为党支部书记,紧密团结学校班子成员以及广大党员干部,以“抓党建促校建,抓党风促校风”为准则,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和谐发展。现就学校党建工作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党支部各项工作,始终围绕学校认真做好“立德树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中心开展,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一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师生的政治素养。

1.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年初制定计划,尽量做到支部党员同志月月有学习活动。今年以来我党支部在中共河西街道党工委和碧江区教育局党组的直接领导和正确指引下,本人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及全体教师学习了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市、区委关于深入学习“十九大精神”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的十九大报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8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重要精神、等有关专题学习材料,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讨论,提升了全体党员同志和广大教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思想,指导行动。

2.重视对学校德育工作的引领。党支部对学校学生德育工作的引领主要是通过学校大队部少先队工作的安排来完成的。同时还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党支部肩负着德育的重要工作,支部工作中,大胆鼓励、支持学校班主任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具体操作不过多干预,使之放开手脚积极开展工作。一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引下,在党支部的认真部署下,通过全体教职员工的不懈努力,学校德育工作有很大的进步,各项活动扎实有序开展,取得了一定实效,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广大师生及家长的认可。

1.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了议事和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发挥集体智慧优势,重大问题都提交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领导带头履行,在班子中形成了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提高、互相谅解的和谐氛围。

2.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宣传和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对党员和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

3.组织党员开展好各项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力,今年我们利用“七一”党员民主生活会、“每月的爱国卫日”等活动组织党员教师积极开展活动,广大党员思想觉悟得到极大提升,用实际行动践行自己人生价值观,树立大局意识。

4.做好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工作,努力把优秀积极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积极引导优秀中青年教师向党组织靠拢,在本年度中我支部将xx名优秀青年教师作为发展对象进行培养,为我支部注入了新的血液与生机。

年初拟定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引导教师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要求把学生的发展作为工作目标,使之在日常工作中关心学生生活,关心学生需求,关爱学生人格,关怀学生成长。通过教师的政治学习,激发了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无私奉献、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热情,提高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了责任感,促进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

在本年度中党支部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党风促教风,以教风促学风,以学风促校风,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作风建设,加强校务公开,深入开展反腐败防控工作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学校党支部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年初与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全体党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分工责任制和责任公开。以支部为重点,以党员、教师为主体,以制度来规范,以监督来强化,形成每年党支部书记向上级党委及主管部门作一次工作汇报书面总结,每年学校长须向学校党支部作一次学校工作汇报总结的常态机制。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廉洁办学,廉洁从教,廉洁自律”这一主线始终。

五加强对工会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政、工齐抓共管的优势,调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协助工会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使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愉悦身心,振奋精神,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作用,切实履行教职工民主当家的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年来,在xx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正确指引下,我支部各项工作都得到了不同程度提升,涌现出一些优秀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模范代表。

虽然在这短短一年的时间里,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

一学校的教学任务较重,对党建有所放松。

由于本人在学校除负责党建工作外,还承担了其他部门的工作,再加上学科教学,所以有时在时间分配上难免出现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安排。从而会忽略一些需要及时安排的党建工作没能及时安排。

二自身对于党建工作学习不够。

学校党建工作队伍整体状况是良好的,但作为支部书记,我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忙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对党建工作不够细致、不深入,缺乏从事党建工作的经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还不深入。在新形势下缺乏理论修养的自觉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对新形势下学校党员思想教育工作研究不够,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其深层次思想问题的研究不够,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能力还需加强。

三、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1、抓好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抓好落实,提升整体工作实效。

2、进一步密切联系师生,让师生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做师生的贴心人。做好问题党员和问题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激发工作热情,提高教学能力,营造和谐奋进的工作氛围。

3、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校各项各项工作朝着健康、积极、向上的方向不断迈进。

以上是我在本年度中从事抓学校党建工作的述职报告,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有关议事厅规章制度(推荐)七

1.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2.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是: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讨论研究提交支部委员大会决定的事宜;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3.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5.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讨论表决。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

6.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征求有关单位、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决定事项如果需要调整和变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7.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也应如实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党支部委员会文件,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签发,也可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委托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8.对于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有关议事厅规章制度(推荐)八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做到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领导分工负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华东师范大学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

第一章  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校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党委全委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党的工作。

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干部工作。

(三)党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代表党委全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四)党委换届有关事宜,包括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学校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五)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提请党委全委会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党委全委会的出席范围为全体党委委员。

非党委委员校领导、校纪委委员、学校办公室主任、校团委书记列席。

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主持。

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在全委会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党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议决,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贯彻实施。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委员可就学校改革发展、党的建设和执行党委全委会决议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师生的联系,经常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

七、党委全委扩大会

为了增强党内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形成广泛共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扩大会。

党委全委扩大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党委全委扩大会出席范围一般包括: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非党委委员校领导、校长助理、实体院系及直属单位党政正职、机关各部处室正职、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工青妇负责人等。

党委全委扩大会由党委常委会主持。

党委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党委全委会和扩大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落实会议的议决和决定。

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

第二章  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召开党委常委会,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

(二)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安全稳定、纪检监察、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三)学校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内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方案,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项目。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配置与调整方案。

(五)干部队伍建设计划,处级干部任免及奖惩,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方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方案的制订及重要人才引进,校领导出国出境访问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等事项。

(六)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及产业发展计划、资产处置事宜。

(七)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向上级部门上报的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八)上级党组织要求常委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以及学校工作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前两天确定并通知常委会成员,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党委书记同意。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须事先对相关情况有相当了解,包括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的调研情况和沟通协调情况,所提出的初步意见及其主要依据和相关风险,以及可供考虑的备选方案等。

议题提交者应在会议议题确定之前将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送达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

党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

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常委在讨论中转达。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讨论决定事项,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党委常委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进行无记名票决,所提方案经应出席会议常委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所提方案经应出席会议的常委过半数通过方为通过。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应通过专家论证或专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学校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工作。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审阅签发。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布的,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未经授权,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决议或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复议。

对党委常委会的集体决议、决定,个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党委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党委常委会的相关会务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会议过程的记录和会议记录的保存管理等工作,并起草议决事项通知书,汇总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会议。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文件政策,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发展规划,校内学术科研组织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学校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专业职务评聘方案,重要人才的引进,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四)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建议方案及重要的经济分配政策、校办产业的重大事项、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

(五)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要改变。

(六)学校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财务、基建后勤、校产、安全保卫、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校级的奖励与处分,涉及学校荣誉和形象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八)学校的校历安排,以及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

(九)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汇总后报校长审定。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校长同意。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充分了解议题的相关内容,包括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的调研、沟通协调情况,提出的初步意见及其依据或备选的解决方案等。

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提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校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和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发展规划办主任、新闻办主任列席。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行政班子(校长、副校长)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在讨论中汇报。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

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负责汇报,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总结,做出决定。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应通过专家论证或专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审阅签发。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布的,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未经授权,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根据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校长报告落实情况。

决议或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校长报告。校长认为需要复议的,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长办公会的相关会务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务的通知、会议过程的记录和会议记录的保存管理工作,起草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通知书,汇总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领导班子就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开展专题研讨的会议。

校领导班子成员认为需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相关事项,可以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提出建议,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研究确定议题。

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为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

学校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列席。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专家和负责人列席。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不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汇报议题的准备情况,参会人员充分讨论,由主持人归纳小结。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只以纪要形式通报会议情况;必须做决议时,可先作为党委常委会议决或校长办公会议议决布置工作,在下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予以确定。

提交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做充分准备,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通知、材料分送、会议记录等,并根据讨论意见起草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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