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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制度 人防物防技防安全措施(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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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制度 人防物防技防安全措施(4篇)
2022-12-18 04:51:44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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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制度(精)一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人防工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的人防工程,净面积平方米,租用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期、用途及续租

2.1甲、乙双方同意该人防工程的租用期限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乙方承诺租用该人防工程用途:.要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3若乙方拟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后续租该人防工程,则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在使用该人防工程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或就续租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合同期满之日,乙方应无条件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

2.4若甲方拟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收回该人防工程,则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应在合同期满之日无条件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办法

3.1乙方每月应缴租金人民币元正;全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正向甲方缴纳,。不含水、电、物管费用等。

3.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水、电费,则水、电费相应调整。如乙方在已提供用水、电之外确因经营需要单独供水供电,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另行装表计费,水、电表及安装费由乙方自理。

3.3本人防工程的租用实行预缴制按季收费,乙方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____日至____日一次性向甲方缴清下季度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

3.4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字当日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作为定金,如乙方在未入场经营前或经营过程中违约,定金不退。甲方不如期将人防工程交付乙方使用,则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定金不计利息。乙方入场后,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不得抵作租金或其它费用。

3.5合同终止时,乙方按时交还使用人防工程,且无其它违约责任,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履约保证金于____日后全额退还乙方。如乙方对甲方设施有损坏或欠缴相关费用时,甲方在扣除应付设施赔偿金和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乙方的权利

4.1.1.1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人防工程内依法自主经营;

4.1.1.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监督合同的顺利执行;

4.1.2乙方的义务

4.1.2.1自觉遵守工商、税务、质检、物价、消防、卫生防疫、治安等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纳税、缴费,合法经营;

4.1.2.2乙方不得损坏租赁人防工程结构和表层,未经同意不得在建筑物外悬挂张贴广告、标志、物品和招牌等。

4.1.2.3乙方如需对租用人防工程作二次装修;增添设施、照明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1.2.4为确保人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停业检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提出非议,不得设置障碍。如检修时间超过3天,甲方按照超出天数免收乙方相应天数的租金。

4.1.2.5乙方在租赁人防工程期间个人、企业财产和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降租或减租。

4.1.2.6合同期内,租赁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如由此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1.2.7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用人防工程作任何形式的抵押、赔偿或转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人防工程,并追究责任。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甲方的权利

4.2.1.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4.2.1.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终止、解除合同;

4.2.2甲方的义务

4.2.2.1甲方应保证出租人防资产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5.1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手续。

5.2若乙方私自转租该人防工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人防资产,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为一季度应付租金总额。

5.3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人防工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且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三日内完善相关手续,缴清所欠费用后无条件离场。

5.3.1严重违反人防、消防、治安、税务、工商、物价、质检、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的;

5.3.2拖欠租金或水、电等其他费用达到15天的;

5.3.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使用权的或改变用途的。

5.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5.4.1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乙方使用;

5.4.2提供的人防工程与合同约定条件不符,不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违反合同5.4约定,除应全额赔偿乙方所受损失外,并按所受损失的10%支付乙方违约金。

6.2合同期内,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等费用。逾期不缴,每天按应缴费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缴费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后同,乙方除承担前述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外,还应承担一季度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6.3依照本合同规定,乙方在使用期满或终止合同时,应按期退还使用人防工程,并完善相关手续。乙方若延期交还使用人防工程,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15天后仍不交还使用人防工程,甲方有权采用法律措施要求乙方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件

7.1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临时停业或双方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2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拆迁,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3合同期内,如遇城市环境建设,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如遇相关部门要求关门停业,可给予关门停业期间减、免租金的政策性补偿。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8.2双方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代表:企业性质: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制度(精)二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施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址:

3. 防护单元 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

4. 设计单位: 。

5.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 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 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 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制作、产 品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竣工 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 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 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地人防主管 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期

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 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 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守材料除外)。

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 工程进度确定。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纸加工生产和安装防护(防化)设备,保证所生产、安装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乙方出售的产品必须是本定点厂生产的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乙方除提供产品合格证、维护使用说明书外,还必须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预埋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人防工程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通过后才算工程合格。

3.产品加工生产质量、预埋件安装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必须达 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 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 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 一百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其中安装费¥: 元,此合同款不包括第三方安装检测费。工 造价经本合同价为准,实际数量若有变动,须有人防部门批准的设 计变更图纸才能作结算调整。

2.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

3.乙方应在进场安装门框及预埋件的45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 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 的30%给乙方作为门框及预埋件的生产进度款。

4.乙方应在安装门扇、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的100天 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设备的生产进度款。

5.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 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 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结 清本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护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 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套,以便 乙方编制预算报价,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相 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土建施工进度计 划,以便乙方结合土建施工进度制定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计划方案,甲 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核。

2.甲方委派 为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表”职责,负责施工 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管理、负责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 和签证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须在绑扎地下室底板钢筋的7天前通知乙方将门框及相关 预埋件运抵施工现场,并疏通工地运输通道,清理平整堆放设备的场 地,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若因工地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造 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4.防护(防化)设备及各种构件进场时,甲方应提供塔吊将防护 设备及构件吊卸到指定位置,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前,甲方应派技术人 员提供防空地下室的轴线、标高及标高基准点,安装时,甲方应提供 380v、220v两种电源和支撑固定门框所需的钢管或型钢及钢筋,同时 调整好工序流程,优先绑扎或焊接防护门洞处的钢筋,乙方派出足够 的工程技术人员紧跟土建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预埋施工,使防护设备 预埋件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确保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质量,若因 现场不具备上述施工条件造成误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5.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 构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设计、监理、人防监察等有关人员验收 通过后才能封模隐蔽,若未经检测或验收手续不全就封模、浇灌隐蔽, 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在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乙方隐蔽验收申 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7.甲方应按施工图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预埋吊装门扇所必须的吊 钩,若甲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门扇所需的机械由甲方 负责解决。

8.甲方应在主体封顶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制作门扇,并在封顶前 30天负责拆除地下室及通道模板和支撑,清理地下室及通道杂物、垃 圾、积水等障碍,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施工作业和运输通道,同时通 知乙方提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需要甲方配合 的技术要求,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核,协商 安排施工计划,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通知乙方进场按合同及施工图 安装所承包的防护(防化)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监理、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安排吊装机械配合乙方构件、设备到位, 若因甲方配合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负相关 责任。

9.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 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10.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 程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 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

1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 人工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在乙方遵守约定的情况下, 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履行《人民防空法》,严格按施工图及有关 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监督乙方将防护设备保质保量的全部安装到位, 督促监理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及防护功能,若因甲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 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是广西区内的国家定点厂,具有相应的生产、安装资 质和施工能力,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2.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发现图纸不能满足规范 和施工要求应及时提出。

3.乙方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 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配合和项目管理,参与设备 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若施工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 甲方。

4.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跟踪掌握土建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安 装防护设备的时间节点,按合约时间申请工程进度款,告知产品生产 进度,以避免误时误工和耽误安装预埋件的最佳时机。

5.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框及预埋件安装施 工方案,在门扇等防护设备进场安装前3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扇、 滤毒、通风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提出需要甲方配合 的具体技术要求。

6.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应及时加工生产和按时进场安装,因乙 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安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安装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是通过本厂质检部门和第三方检 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乙方对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8.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后和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 乙方应主动配合检测机构检测。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须提 前2天通知甲方组织验收。所承包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遵守甲方工地 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法 规,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 等安全责任,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由 乙方自行负责。

10.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 人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 备案资料,包括: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设备 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人防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资 料。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资料。

12.建立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保质期 内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 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 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 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 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 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 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 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 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 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 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 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 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权利 和义务转让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若合同一方更换名称或由第三方接替,本合同的权利、 义务及效力不变,变更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别一方办理变更 或移交的相关手续,以便正常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 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双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因故终 止后的合同由乙方原原本本的如数交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作废 处理:

1.由于乙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 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 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本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 起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和赔偿损失。

4.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5.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免责

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 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遭遇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 方根据事件影响的程度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适 用于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 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下,可 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属专用制式合同,未经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批 准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复印,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毁坏, 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但必须作为本 合同附件才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式贰份分别交自治区和属地人防 办主管部门备案,副本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九条 附件

1.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

2.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2023年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制度(精)三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全面降低“四害”密度,有效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长效化管理,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按照区爱卫办的要求,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提高全体师生素质为目标,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合理施药,科学除害,通过综合防制,有效降低“四害”密度,使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控制和减少虫媒传染病发病率,确保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师生生活质量。

二、防制范围及重点

(一)防制范围: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外环境。

(二)防制重点:学生食堂、下水道、宿舍、厕所、绿地、垃圾池等。

三、工作任务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门窗有防鼠铁皮或防鼠网,室内外要堵塞鼠洞,不得发现老鼠、鼠迹、鼠粪,鼠咬痕。垃圾池(台)实行封闭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室内外经常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特别是学校食堂的操作间的卫生必须保持清洁,学校绿化带无杂物无纸屑;在化学防制中,要在专业消杀人员指导下,科学合理用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二)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集中杀灭活动。

1、大力开展灭鼠活动。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本校的防鼠设施,对重点部位已破损的防鼠设施要进行修复完善,在坚持常年灭鼠的基础上,有组织地开展春季和秋季集中灭鼠活动,把鼠密度和流行性出血热等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2、进一步做好灭蟑螂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各学校要将灭蟑工作重点放在环境治理上,切实做好堵洞、抹缝工作,特别要完善学生食堂下水道的防蟑措施,清除室内外蟑螂栖息场所,遏制蟑螂扩散。

3、开展灭蚊、蝇工作。在5月至9月集中开展夏秋两季的灭蚊蝇活动,重点检查室内外各种容器、积水、小水坑、洼地和沟槽等,防止幼蚊孳生。结合4月份爱国卫生月活动,进一步完善防蚊蝇设施,食堂排气筒要有纱网,学生宿舍、教室、办公室纱窗无破损。大力整治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清除暴露垃圾点,铲除蚊、蝇孳生地。重点治理食堂、厕所、垃圾池等部位,最大限度降低蚊、蝇密度。

(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校(园)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网络,切实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防制工作专(兼)职人员,将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人,确保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强化宣传,全员参与。各校(园)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四害”危害性的科普知识,让全体师生了解“四害”的危害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要性,掌握科学、安全的防制方法,使全体师生成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直接受益者和积极参与者。

(三)统一行动,确保实效。各校要认真落实防制措施,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按照区爱卫办的要求,开展统一除“四害”活动,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注重治本,务求长效。各学校除积极参加统一除“四害”活动外,更要做好经常性的除“四害”工作,要积极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疏通水沟,排除积水,清除垃圾,治理乱堆杂物,铲除杂草,消灭卫生死角,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五)增加投入,安全用药。各校(园)要增加对除“四害”经费的投入,要求使用全国爱卫会推荐和认定的产品,严禁私自购药,尤其不能使用剧毒急性灭鼠药。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各类消杀药物,按时按要求投放,施放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实施杀灭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鼠药要放置在毒饵盒内,并设有警视标志,严防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2023年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制度(精)四

合同编号: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施工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发包方:

承包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安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施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址: 。

3.防护单元 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

4.设计单位: 。

5.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制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竣工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期

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定材料除外)。

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工程进度确定。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纸加工生产和安装防护(防化)设备,保证所生产、安装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乙方出售的产品必须是本定点厂生产的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乙方除提供产品合格证、维护使用说明书外,还必须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预埋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人防工程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通过后才算工程合格。

3.产品加工生产质量、预埋件安装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其中安装费¥: / 元,此合同款不包括第三方安装检测费。工程造价以本合同价为准,实际数量若有变动,须有人防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才能作结算调整。

2.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

3.乙方应在进场安装门框及预埋件的45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门框及预埋件的工程进度款。

4.乙方应在安装门扇、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的100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设备的工程进度款。

5.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结清本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化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 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套,以便乙方编制预算报价,合同签定后,甲方应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土建施工进度计划,以便乙方结合土建施工进度制定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计划方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核。

2. 甲方委派 为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表”职责,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管理,负责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 甲方须在绑扎地下室底板钢筋的7天前通知乙方将门框及相关预埋件运抵施工现场,并疏通工地运输通道,清理平整堆放设备的场地,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若因工地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4. 防护(防化)设备及各种构件进场时,甲方应提供塔吊将防护设备及构件吊卸到指定位置,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前,甲方应派技术人员提供防空地下室的轴线、标高及标高基准点,安装时,甲方应提供380v、220v两种电源和支撑固定门框所需的钢管或型钢及钢筋,同时调整好工序流程,优先绑扎或焊接防护门洞处的钢筋,乙方派出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紧跟土建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预埋施工,使防护设备预埋件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确保防化设备预埋件安装质量,若因现场不具备上述施工条件造成误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5. 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设计、监理、人防监察等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封模隐蔽,若未经检测或验收手续不全就封模、浇灌隐蔽,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 在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乙方隐蔽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7. 甲方应按施工图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预埋吊装门扇所必须的吊钩,若甲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门扇时所需的机械由甲方负责解决。

8. 甲方应在主体封顶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制作门扇,并在封顶前30天负责拆除地下室及通道模板和支撑,清理地下室及通道杂物、垃圾、积水等障碍,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施工作业面和运输通道,同时通知乙方提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需要甲方配合的技术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核,协商安排施工计划,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通知乙方进场按合同及施工图安装所承包的防护(防化)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监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安排吊装机械配合乙方构件、设备到位,若因甲方配合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负相关责任。

9. 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10. 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

11. 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在乙方遵守约定的情况下,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2.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履行《人民防空法》,严格按施工图及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监督乙方将防护设备保质保量的全部安装就位,督促监理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及防护功能,若因甲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必须是广西区内的国家定点厂,具有相应的生产、安装资质和施工能力,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2.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发现图纸不能满足规范和施工要求应及时提出。

3. 乙方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配合和项目管理,参与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若施工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 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跟踪掌握土建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安装防护设备的时间节点,按合约时间申请工程进度款,告知产品生产进度,以避免误时误工和耽误安装预埋件的最佳时机。

5. 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框及预埋件安装施工方案,在门扇等防护设备进场安装前3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扇、滤毒、通风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提出需要甲方配合的具体技术要求。

6. 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应及时加工生产和按时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安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安装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是通过本厂质检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乙方对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8. 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后和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主动配合检测机构检测。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须提前2天通知甲方组织验收。所承包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遵守甲方工地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等安全责任,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0. 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包括: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人防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资料。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资料。

12. 建立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 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乙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若合同一方更换名称或由第三方接替,本合同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效力不变,变更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办理变更或移交的相关手续,以便正常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双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因故终止后的合同由乙方原原本本的如数交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作废处理:

1.由于乙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 由于甲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5. 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免责

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遭遇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方根据事件影响的程度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下,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属专用制式合同,未经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复印,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毁坏,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但必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才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贰份分别交自治区和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副本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九条 附件

1.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

2.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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