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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一
为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 环境,促进我局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产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 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生产 包保责任制及安全生产 各项规章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 责任状,把安全生产 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各生产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条 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检查并做现场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林业局研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局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黑龙江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十四、本细则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二
为了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
3、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4、职责
4.1各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
4.2车间班组长、各部门人员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由各车间领导负责,考核结果报部门内勤,部门内勤进行综合考核后再上报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
5、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是本部门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控制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等。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2、安全教育与培训情况;
3、安全会议情况;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5、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情况;
6、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7、安全活动情况;
8、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9、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情况等。
6、工作要求
6.1各厂、部门、车间、班组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责任制要求的扣10分。
6.2 日常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违章违纪、不安全因素等,要通过查阅文件档案,台帐等资料对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情况进行倒查,如发现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扣10分。
6.3 发生安全生产故事时,按照各类事故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6.4 公司对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每年年底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7、考核方式
1、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科室、车间安全责任制的综合考核。
2、安全科负责对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进行考核。
3、各科室、车间负责对所属工段(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4、考核领导小组由安委会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必须尽职尽责,客观公正、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8、考核频次
1、安全目标每年考核一次。
2、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车间安全责任制的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3、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对其范围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
4、工段长(班组长)对范围内人员每月考核一次。
9、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考核时,应认真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进行考核。
2、考核组应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审阅。
3、考核小组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考核记录,保存。安委会应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对考核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数额奖金,较差应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安全责任制考核资励资金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生产一线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项目管理的主体,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在“舟山鼠浪湖项目”中施工的各个单位(包括地基处理、吹填、围堤、预制以及测量等施工单位),相关单位与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第四条项目部应针对项目施工特点,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建立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对人不安全行为、物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利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控制应由总承包全面负责,分包向总包负责,总包与分包之间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项目部和分包在施工中应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与实施
第十条项目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结合项目特点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经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签认。
第十一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由上级制定,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并签发执行,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项目概况、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十三条对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水上水下、安全用电以及爆破等高危施工作业,应鉴定过程能力,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审核,合格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应对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包括防汛、防洪、防火、防爆、防尘、防触电、防雷击、防塌方、防有害气体窒息、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等。
第十五条项目部主要领导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核,严肃奖惩。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核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对结构复杂的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工艺要求,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确实措施改善周边环境并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坚持开展 “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对围绕安全生产所进行的各种会议、检查、隐患整改、教育、技术交底、事故处理等均做好记录。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项目部依照经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检验措施计划的实施效果,通过检查了解安全生产状态,及时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应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标准以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内容应包括:分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记录、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标识、安全操作、持证上岗、违章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应由专人负责,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加,明确检查内容及要求,应检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作业指挥和作业行为,检查安全施工的应知应会,总结讲评,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实事求是地记录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如实反映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定性和定量地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方案,限期限时组织整改。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展布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展布,所用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工场地道路、排水应保持畅通,施工材料、构件、各类工具堆放应标识清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保管储存应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动用明火应按规定办理手续,氧气瓶、乙炔瓶等设备摆放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重要部位动用明火应设专人监控。
第二十六条职工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明确分隔,并建立照明用电、防寒取暖、防暑降温、放火防盗、环境卫生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牌,并按《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所规定的国家标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内敷设的新旧地下水下管道、电缆等各种构筑物等,必须向有关机械及施工作业人员明确交底,施以保护,严防损坏。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安全网、护栏、洞口盖板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准随意拆除或移动,如因施工或维修移动时,必须经施工主管人员同意,并在完工后立即恢复。
第三十条施工用电的敷设、接地接零保护、配电箱及开关箱的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漏电保护装置参数的匹配等,应符合电气安装安全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二条爆破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立危险警戒区,每次爆破作业前必须提前向项目部递交爆破施工计划、发布爆破通告,起爆前前十分钟发出爆破警报,爆破及危险后接触后通知项目部解除警报,期间与爆破施工无关的所有施工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乘坐交通船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资料
第三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完整齐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记录详实,安全生产技术保证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技术保证措施交底书完整齐全。
第三十六条现场安全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完整齐全。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及工种调换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书面资料完整齐全。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第三十九条危险作业面、作业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预控措施有记录。
第四十条自行指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装与使用的操作规程及设计图纸、计算书等资料完整齐全。
第四十一条防台、防汛、防季风袭击预报以及防冻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资料完整齐全。
第四十二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执行认真,检查经常,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协助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推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酒店具体情况,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管理组织。
(2) 负责制定酒店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认真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记录。
(3) 组织、协助制定或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 认真做好新职工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工作,每季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换发证工作,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操作制度。
(5) 定期对酒店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解决问题,特别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各种机械设备作重点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6)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因工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和处理,同时要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按期实现。
(7) 做好季节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按规定督促职工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发放保健食品;认真做好防汛防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8) 做好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协议的签定工作。
(9)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3、 安全生产例会
(1) 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通报上月奖罚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2)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落实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4、 安全生产检查
(1) 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开展的情况。
(2) 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配电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冷冻机房、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
(3) 对检查出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如发现重大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或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按店规处理。
(4) 对酒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劳动部门规定,做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送审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认真做好基建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5) 针对酒店的特点以及季节变化情况,对安全用电、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寒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大检查,并参加节日前的安全保卫检查。
5、 事故隐患整改
(1)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查制度、查隐患为内容,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防范措施。
(2) 职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人为的事故隐患发生。
(3) 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4) 事故隐患一般要求当天给予整改,凡事故隐患或苗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 事故隐患整改要及时,整改率达到100%的部门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整改不及时或低于100%的则给予一定的处罚。
6、 高处作业管理
(1)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
a、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b、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坠落高度基准面。
c、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落到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着落点。
d、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心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
a、高处作业高度在2m~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5m~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高度在15m~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a、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c、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d、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e、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点或无单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h、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4)审批手续和要求
在登高作业前,必须按分级管理要求,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高处作业前必须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分级管理部门要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作业。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水电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水利部门是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小水电管理协会应当协调水电站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组织各水电站进行生产安全自查,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电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水电站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上网必须具备法律 、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持证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电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进行扩大装机容量,或者对水工建筑物、引水方案、引水现状、机电设备有较大改变的水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的,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改造设计文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技改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水电站应当建立挡水坝等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水工建筑物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九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挡水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有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下游构成威胁的,应当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水利、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在每年汛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电站进行详细检查。
年度详查内容,由市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对水电站挡水坝等水工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对下游可能构成威胁的,水电站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建筑物进行安全状况分析,提出安全加固意见,形成定期检查报告,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报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上报。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报当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其他报市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或者其他威胁水电站安全的灾害,水电站业主应当迅速进行安全自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当地政府和水利、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有库容且对下游有威胁的水电站,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并按照防汛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具备可靠的通讯、交通条件,备足防汛物料、器材。
防汛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可以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采取强制腾空库容、暂停电站上网等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未经水利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电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未经水利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水利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有擅自建坝、擅自加高挡水坝或者溢洪口、擅自建设调节水库、擅自扩大装机容量、擅自改变引水方案或者引水现状、擅自增建挡水闸、擅自增设拦网等障碍物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利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水电站业主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水电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水电站业主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水电站业主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水电站业主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严重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水电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原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其他批准文件的,应当在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对于没有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水电站,不得允许其上网,不得收购其电量。为没有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水电站提供上网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实施。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实施有困难的,也可以由市水利部门实施。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由市水利部门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一总则
1. 为保证电站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结合目前国家同类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经验和本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站领导应带领、督促各项工作开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班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3. 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各班应无条件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拉、懒散的班组和个人,站内有权根据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4. 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应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认真执行《安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白溪水电站运行规程》、《四川远通白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之条款。
二安全生产
5. 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在轮休时间确需外出者,需报当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回。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报上级处理。
6. 当值期间进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情节较轻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被损设备外,酌情扣减当月津贴;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而又无理狡辩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外,站内将给予50 —— 100元的重罚。对处罚不服或不按规程操作损坏设备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7. 交-班时除在记录上写清设备运行方式、卫生、工具等情况外,对当值发现的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还应向接-班人员口头交待清楚。由于交接-班不清而在接-班后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且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
8. 接-班时发生的事故原则上应由交-班人员处理。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方能进行交-班。接-班人员认为交接清楚,应立即签字认可,并在记录上注明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签字认可而交-班人员即行离班者,视为旷工。
9. 接-班后,当值人员应开好班前运行分析会,安排好本值内的工作。
10. 所有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1. 对记录上出现“全班“等模糊字样或在记录上代签字的班组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
12. 微机监控系统上不得进行与本人权限无关的操作,更不得在站内微机上打游戏,违者每次扣罚100元,并报上级领导处理。
13. 未经批准在计算机监控系统上删除或更改文件、格式化磁盘等损坏物理数据的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4. 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事故预想、安全日活动或卫生清扫等公共活动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5. 凡属办理两票三制的不合格情况,每次对票面所列人员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16. 当值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巡视设备的相关检查项目,充分发挥眼、耳、鼻、手的作用。遇特殊情况应加强检查。对巡视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在相关部分作好记录,以备存档查考。巡视者应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巡视检查不周导致事故或被接-班人员检查发现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处罚,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17. 对发现设备缺陷,防止了严重事故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奖励。
18. 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本值内汇报当班领导,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应与市电力公司调度取得联系。
19. 当值期间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2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0. 当值期间应准确、及时地抄报负荷记录,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等违反规定的衣物值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21.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或上班时对各种报表漏抄、错抄、虚抄,对记录填写不清、漏记、错记、故意假记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同时对当班值长罚款30元,值长和当班领导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并发100元。
22. 对当值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班组或个人,按旷工论处。
23. 当班负责人每日至少应对全站整体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有关情况应根据本规定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站内人员发现当班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时,可以检举揭发,情况属实者,对当班负责人和当班值班员分别给予100元、50元的罚款,并由当事人在站务会上向全站人员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对举报当班负责人违反规定情况属实的.职工,站内每人每次给予50元奖励。对于不称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当班负责人和当班班员,经站务会议研究,可扣减其职务津贴或给予就地免职。
三文明生产
24. 站内及生活区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美观,所有人员均应随时清扫。在站内(包括花台内)及生活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物污染坏境者,除每次罚款20元外,并处当事人将卫生打扫一次,有故意乱扔或不服处罚者,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25. 每周一所有当班人员应配合卫生清扫人员对全站卫生进行清扫,并打捞大坝进水口拦污栅前杂物。清扫范围包括:站内及大门前所有地面、站内墙壁及设备本体、周围水沟、微机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厕所大坝及闸门启闭机室等。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26. 交-班人员损坏或遗失公物,接-班人员未检查发现或虽发现但不在交接-班时言明者,由接-班人员负责赔偿。
27. 接-班人员检查发现有妨碍交接-班的情况,交-班人员应无条件排除后,方可进行交-班。否则,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
28. 站内日常值班制度按下述方法执行:
28.2 所有时段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替当值人员休息;
28.3 除当值人员外,所有人员均可在站内或生活区自由活动,但不得外出;
29. 凡有违反本款第30条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扣发津贴20元。
30. 生活区及站内所有物品使用后应放归原位,否则,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1. 节假日对当班人员在原有伙食费用的基础上酌情追加。
32. 站内人员之间或站内人员与外来人员吵架闹-事、打架斗殴者,对站内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或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33.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10倍罚款,对处罚不服或损坏公物后无理狡辩者,报上级处理。
34. 当值人员应随时保持主控室控制台的清洁、美观,记录应摆放整齐,并不得在上面放置专业书籍以外的其他任何书籍,违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5. 有意见不在会上提出,而私下攻击,谩骂他人者,一经查实,每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或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6. 接受电话不使用供电文明用语者,每次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7. 上班期间携带猎-枪,马刀等违禁物品到站者,对当事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给予没收,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8. 当值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次罚款20元。对当值期间赌博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9. 当值期间仪容不整或坐姿不端影响站内形象者,每次罚款50元。
40. 携带小孩上班者,每次罚款100元。
41. 客人到站不主动打招呼、让座或视而不见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四考勤考绩
42. 职工有事需请假的,首先应取得值长同意,3天以内(含3天)由运行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厂长批准,事假一天扣发津贴4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扣发当月津贴;全所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取消年终奖,全年事假累计40天(含40天)者,其年终奖按日平均数扣减;未转正职式工请事假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报请单位延长其转正期。
43. 职工因病需请假休息的,必须持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有效证明,按请事假的批准权限报相应领导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归照发,但不享受津贴。连续病假在14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发津贴15元;连续病假超过14天(含14天),但在20天以内(含20天)的,扣发当月津贴;连续病假在20天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月平均数扣发年终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取消全年年终奖。
44. 职工因病、伤停止工作住院治疗的,其规定参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已按管理制度发放工资津贴的,电站不再重复发放。
45. 直系亲属的丧假在5天之内(含5天)不予扣发,超于5天者,按事假处理。
46. 婚假、产假及看护假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
47. 旷工一个小班即视为旷工一天,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全年累计旷工达两天及以上者报公司处理;事假一个小班者即视为请假1天,按本款第43条执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准。
48. 当值期间无特殊情况而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49. 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班。确有调班必要时,值班员(副值)应征得值长同意,值班长(正值)应征得当班值长(或站长)同意,否则视为旷工。
50. 上班时无故掉车而又不说明缘由者,按旷工论处。当日赶到电站并有一个小班未上者算旷工一天,否则报上级处理。
51. 上班之前严禁喝酒,酒后上班视为旷工。以喝酒为名,无视工作纪律,无理取闹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52. 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53. 无特殊情况提前离站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4.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虽参加但有意捣乱者,按旷工论处。
55. 对工作搞得较好的班组或个人,站内有权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拖拉懒散,不积极主动的班组或个人,对班组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50元后给予批评教育。对处罚不服或屡教屡犯者,报公司处理。
56. 无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有事请假应先征得值长同意,并写出请假条交由值长签字后上报领导。先走人,后请假,补写请假条或以电话等方式请霸王假者,按旷工论处。值长对本班人员补写请假条徇私者,一经查实,即罚款100元。
57. 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请假者,除按请假类别扣除其岗位津贴外,加班费一并扣发。
五劳动制度
58. 凡初到电站工作的人员,三个月见习期满后,应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享受岗位津贴。
59. 对全站人员,站内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考问。考问成绩和平时表现等一道作为班组个人年终奖金发放时再分配的依据。
60. 每月扣减的岗位津贴和罚款,将作为站内活动经费或奖金。
61. 年终奖全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62. 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两次正式的现场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扣减当月津贴100元。
63. 在站内活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每年年终可进行如下评选:
63.1在站内每个大班各评选先进班组1个,在站内每个大班的职工中各评选先进个人1-2人。
63.2评选的标准主要是考勤、考绩、工作态度是否端正、与站内职工的关系是否融洽和平时表现等方面。
63.33在评选的过程中,大班负责人和值班长有权指定侯选的班组或个人。
六附则
64. 外来参观及实习人员应自觉遵守本站相关规定。
65. 以上未尽事宜,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
66. 以上各条如与公司规定相抵触,以公司规定为准。
67. 凡违反以上各条的罚款,作为站内活动经费或奖金。
68.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白溪水电站运行部。
69.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五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我院的具本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使我院的安全生产逐步走向医院化、制度化。
1、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的来源:。
1)从医院安全技术措施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
2)从医院的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安全奖励;
3)发生工伤事故科室的罚款以及基层违章、违纪现象的罚款。
2、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由医院安监室管理,财务组单独下账专款专用,由主管生产安全的副院领导批准后拨付使用。
2、对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进行制止、举报或提出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被评为省、市、局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
5、对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对抢险救灾有功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8、其它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特殊贡献者。
1、安全生产先进科室和个人,由医院评比产生,材料上报院领导审核批准;
2、分管领导提出奖励意见,报医院院委会批准;
3、奖励分为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亦可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1、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7、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1、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10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3)医院定期例行检查到各科室时,对脱岗、离岗及对病人不负责的人员,立即提出批评、责令改正,记录在案,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元的罚款。
4)检查时,对“三违”人员进行当场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的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
6)因不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发生重大险肇事故、轻伤事故,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科室500-1000元罚款;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科室,医院同时给予其科室及个人的罚款不少于医院罚款的数额。
9)不接受医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缺少1人罚款50元。
10)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扣罚其当月奖金,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开除。
2、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3、刑事处罚: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六
1、安全是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的重要一个组成部分。
2、安全是车间发展与保障家庭和谐的一个必要条件,每位职工都必须对此条件负责。
3、要求每位职工对其自身的安全负责,同时也必须对其他职工的安全负责。
4、每位职工应对伤害与事故的责任负责,也应对工伤的后果负责。
5、每位职工都必须参与公司、车间、班组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都有责任对其所在作业区域、操作过程的安全负责。
6、车间不能容忍和放纵任何偏离安全制度和规范的行为,对不遵守安全责任制度有关“三违”行为,车间必须严格制止,并对其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2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安全管理是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安全奖励和工资挂钩,对于能够自觉遵守以下条款的个人,有车间给予奖励。
1、认真遵守公司和车间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能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能积极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和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车间给予特殊奖励。
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中无任何违纪现象。车间给予奖励。
4、开展号班前、班中、班后作业区域的安全检查,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确保安全生产。车间给予奖励。
第2条对于下列行为的个人,由车间及与经济处罚,造成重大。
事故或损失的上报公司处理。
1、由于违章造成企业和车间遭受损失的。
2、私自操作设备,干不具备开工票和没有接到车间指令的工作以及造xx全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解决和不进行整改的。
发生事故后,有意破坏现场,弄虚作假,推卸责任或谎报事故情况和原因的。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七
为了将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贯彻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做到奖惩分明,职责明确,构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的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考核。
3、职责。
3.2各部门负责人对车间、班组及其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制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3.3公司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对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制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3.4安全生产职责制和目标的考核状况将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资料之一,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并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3.5各车间、科室对班组长对各岗位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4、考核方式。
4.1实行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4.2考核分三级制,即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对部门进行考核;部门、车间对班组进行考核;班组长对岗位员工进行考核。
5、考核标准。
5.1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书》中规定的安全职责及目标进行考核。
5.2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职责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100分除以条款数量,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6、考核奖惩。
6.1考评优秀的和不合格的由安保部核实后,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6.2对安全生产职责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除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行业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汽车客运站服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二、三级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按照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由高到低划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4个等级。五星级代表星级服务的最高水平。
第四条 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三优”、“三化”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汽车客运站经营管理,树立行业窗口单位良好形象。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评比应与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合开展,每两年组织评定一次。星级汽车客运站评比工作将在质量信誉考核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申报资格。
(一)申报星级评定的汽车客运站应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aa级以上单位;
(二)一级汽车客运站可视具体情况申报二星到五星的任意星级;二、三级汽车客运站原则上只能申报四星级以下级别,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符合部颁相关标准并经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申报五星级。
第七条 拟申报上一星级汽车客运站的,取得本星级命名时间不得少于2年。
星级汽车客运站创评周期为2年,凡参加上一年度参加评定工作的汽车客运站,原则上需2年后方可再度参评。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评定的程序:
(二)各市县道路运输主管对申报的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厅运管局汇总。
(三)厅运管局对申报的二星级、三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厅文明委备案,并对申报的四星级汽车客运站提出初评意见。
(四)厅文明办会同厅运输处、厅运管局对申报的四星级和五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考评,并对申报的二星级、三星级汽车客运站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考评结果报厅文明委最终审定。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申报材料包括:
1、《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申报表》;
2、《自查自评登记表》;
3、《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旅客满意度调查表》;
4、《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
5、《汽车客运站基础设施、基础设备配置表》
6、创建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工作总结。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管理考核评比实行千分制。其中“服务设施设备”、“服务质量”、“服务环境及站内秩序”三类内容为必达标项目,申报星级评定的汽车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得低于85%。
第十一条 星级汽车客运站自评得分与对应申报级别为:
(二)四星级汽车客运站:应为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低于90%,总分应在900分(含)至950分之间。
(三)三星级汽车客运站:应为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低于85%,总分应在850分(含)至900分之间。
第十二条 厅文明办、厅运管局应加强全省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指导和督促,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明察暗访,定期检查得分和暗查得分可按70%、30%的权重进行计分,作为省交通运输厅最终评定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评比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及厅运管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命名、授牌。各汽车客运站应在站场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星级标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或举报,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署名并附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已被命名的五星级汽车客运站,由厅文明办会同厅运输处组织复核,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汽车客运站由厅运管局会同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复核。经复查符合条件的仍保持其荣誉称号;复核未达标的予以降级处理,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比。已被命名的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撤销、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取得星级服务荣誉称号的汽车客运站,由本单位给予干部职工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年度评比资格;已命名的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星级称号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中央、省(部)、市(地)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由于经营或管理不当致使本单位考核周期内经营亏损的;
(七)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星级管理考核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汽车客运站场运输服务品质的更高要求,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运输服务,依据部颁标准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以“三优”“三化”作为服务的基本标准。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汽车客运站场道路客运的优质服务、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通过制定和落实各项服务工作质量标准,实现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和服务质量标准化。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化内容,细化标准,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汽车客运站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服务标准
第五条 客运站场最基本的职能是运输组织管理,主要包括:
(一)生产组织管理。包括发售客票、办理行包托取、候车服务、问询、小件寄存、广播通讯、检验车票等为组织旅客上下车而提供的各种服务与管理工作;为参营车辆安排运营班次、制定发车班次时间、提供维修服务与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食宿服务等。
(二)客流组织管理。客运站通过生产组织与管理,收集客流信息和客流变化规律资料,根据旅客流量、流向、类别等,合理安排营运线路和班次,以良好的服务和管理活动吸引客源。
(三)运行组织管理。包括办理参营客车到发手续,组织客车按班次时刻表准点正班发车;利用通讯手段掌握营运线路的通阻情况,向司乘人员提供线路通阻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行车事故,组织救援,疏散旅客等。
(四)市场秩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营运工作标准化,提高旅客运输质量的基础上,自觉维护客运秩序,协助运管部门加强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站场服务岗位设置
(一)等级客运站设置以下基本服务岗位:
值班站长、问讯员、“三品”安检员、导乘员、小件寄存员、售票员、检票员、广播员、调度员、行包托运员、车辆安检员、出站安检员、安全保卫员、环卫保洁员。
(二)简易(临时)客运站参照等级客运站标准,可根据业务量大小单独或合并设置服务岗位。
(三)所有客运站场工作人员按照交通部要求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第七条 值班站长服务标准
(一)熟练掌握车站经营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及时了解、掌握本站客车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具有符合工作需要的英语会话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二)按时到岗,办理交接,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和值班站长袖标。认真检查站场安全及车辆驻站停发状况,做好发车前的各项准备。安排站场日常工作,按照经营规范、服务标准和作业流程组织客运服务。
(三)监督检查员工岗位职责执行状况,实施服务质量现场考核。
(四)组织协调生产运行,针对客车可能发生的临时脱班、晚点等,及时指挥调度车辆顶班。解决站场运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认真听取旅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规定为旅客办理改乘、退票手续,帮助旅客解决错乘、漏乘、转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六)处理当日发生的一般问题,及时向站长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
第八条 调度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车座、参营企业车辆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合理安排班次计划;熟悉和掌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关及车站有关客运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微机调度的操作技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按时到岗,做好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按照“五证一牌两单” 及安检通知单内容进行报班查验,开据班次上位指令单、售票通知单;及时对误班车辆班次进行调整;随时掌握旅客流量、流向变化情况,公平、合理安排加班车辆。
(四)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安检合格,没有违章的车辆予以及时报班;对证照不齐、手续不全、违章未处理以及未安检的车辆坚决不予报班。
(五)对参营单位驾乘人员态度和蔼,一视同仁,不搞吃、拿、卡、压,秉公报班,不徇私情。
第九条 售票员服务标准
(一)熟练掌握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及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具有一定的英语会话能力。
(二)熟练掌握微机售票的操作技能。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和蔼,口齿清楚。
(三)按时到岗,做好票据、零钱及其它各项准备工作。售票时精力集中,做到“一唱”(收款数),“四问”(时间、到达地点、票种、张数),票款交付旅客手中时“五交待”(到达地点、车票张数、乘坐班次、收款数、找补数)。
(四)对各类旅客、各参营单位车辆的线路、班次一视同仁,不售废票、白票,不强迫旅客购买保险。车票不错号、不重号、发售的客票票面班次、票价、日期、起止站名、发车时间、座号、检票口等字迹清楚、规范、售票差错率低于0.5%;按规定办理改乘、退票及废票的处理。
(五)售票窗口公布售票时间、售票员工号、发售线路、班次。维持售票秩序,引导旅客排队有序购票。
第十条 检票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刻、主要停靠站点,熟记自己所负责的值班检票口(岗位)的发车车次、发车时刻、终到站点、检票时间。
(二)具有结合工作需要的英语口语会话能力,能熟练掌握“您好”“欢迎光临”等日常引导用语及问候语,正确掌握验票微机(仪器)的操作技能。按时到岗,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彬彬有礼,仪表端庄,热情迎接,态度和蔼,使用普通话。
(三)提醒旅客检票时间,组织候车旅客排队,按先后顺序检票进站,使用微机检票的,经微机确认为该班次有效客票后,方能在票面指定位置打孔以示此票为已检客票,并当面交与旅客,指示所乘车辆位置,引导旅客乘车。
(四)严格执行禁止旅客携带“三品”、禁运、超限量物品上车的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禁无票人员、小商小贩等进站;严禁参营单位雇佣人员进入候车室、车场拉客、喊客,保证站台和车场的良好秩序。
(五)发车时间未到,不得打印行车路单或者结算凭证;实行票根结算的应与调度人员作好衔接;循环发班按规定时间发车,不得延时;未经运管部门驻站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班次;检票时不发生错检、漏检、超检,避免造成旅客错乘、漏乘和车辆超乘。
第十一条 导乘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能熟练掌握“您好”“欢迎光临”“请跟我来”“请往这边(前面、后面、左面、右面)走”等日常引导用语及问候语。
(二)按时到岗,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统一规范的《导乘员》授带,彬彬有礼,仪表端庄,热情迎接,态度和蔼,使用普通话。主动向旅客指明售票处和站台区,引导旅客乘车。做好交接发车,提醒旅客旅途注意事项,祝旅客一路平安。
(三)全面服务,重点照顾。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幼旅客解决疑难,扶老携幼,协助登车。主动对行动不便的旅客代购车票,护送上车,并向所乘车辆驾乘人员交代送达目的地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三品”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熟悉掌握配置的“三品”安全检查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各类禁运物品的种类和识别方法。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实行双人双岗,一人操作安检仪,一人观察、疏导旅客将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通过安检后进入候车大厅;经安检后的行李物品应粘贴安检合格标识;对可疑人员所带行李物品和安检仪查出的可疑物品都应作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禁品应登记造册,妥善处理、保管,及时上交;对开包检查未发现危禁品的行李物品应帮助其重新装好或捆扎好,同时向旅客解释清楚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旅客的理解和支持。
(四)作好各项原始记录,字迹清楚、详细全面,认真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车辆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熟悉掌握各类车辆基本构造及本站安检的内容、方法、程序、要求,掌握各类安检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具有丰富的车辆维修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参营单位进站车辆的安全检查,逐一对每一辆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登记,不得漏项、漏检。
(四)作好安检的原始记录,按规定填写各种表格,保持记录字迹清楚,内容全面,签章完备,认真保管待查。
(五)不搞吃、拿、卡、压,秉公检验,不徇私情;对安检不合格的车辆责其进行维修复检,坚决不得出具安检通知单。出现问题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六)做好车载灭火器、防滑链、三角木等器具的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出站查验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对出站的营运客车“五证一牌两单”进行核查,确保车辆 “五不出站”。
(四)核查清点出站乘车旅客人数;核查车载灭火器具摆放位置;填写出站登记表和出站行车路单;严禁超员、超载、超高带病车辆及酒后驾车或与报班驾驶员不符的车辆出站。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治安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熟悉有关部门对安全保卫的各项规定、要求,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二)按时到岗,做好执勤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具备保护国家财产、公民财物的基本素质,掌握保护站内旅客、站内人员、驾乘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基本技能;牢记火、盗警和当地派出所的电话及有关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四)保持站内车场、站前广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五)维护好站内的治安秩序、工作秩序、乘车秩序,做好售票候车大厅的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值班站长报告。
(六)做好值班登记,保持记录字迹清楚,详细全面,认真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问询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了解当地主要街区、旅游点及站外转乘的城市公交客车线路;具有能用英语回答外国旅客提问的一般会话能力。
(二)按时到岗,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和印有中英文欢迎词语的绶带,彬彬有礼,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接待旅客询问时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对外国旅客询问使用英语或其他相应语种回答。对旅客询问有问必答,回答不完备时向旅客致歉。
(三)帮助旅客联系广播找人,及时公布失物招领,配备针线包、晕车药、捆扎绳、包装袋等,方便旅客乘车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 广播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熟悉客运业务相关术语及一般业务知识;普通话标准规范、语音柔美、口齿清晰,具有符合工作需要的英语广播能力。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播音纪律,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汽车客运规章制度,及时广报重要新闻、宣传表扬好人好事。
(三)围绕站场服务职能,有计划宣传本站业务、服务项目、旅客须知和安全乘车、卫生、旅行常识等,当好旅客出行向导。
(四)及时播报班车线路、车次、售票、检票、发车时刻,班次变更的播报要用致歉语。
(五)按时到岗,认真检查设备,试播监听,调好音量,备好播音稿,保证按时播音。播音使用普通话并用英语复述,确保音效良好,不出差错事故。
第十八条 行包托运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间、沿途主要站点、里程,熟练掌握计件物品体积重量折算公式、运费标准和托运物品打包、捆扎方法。
(二)按时到岗,做好托运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遵守库房管理规定,爱护托运物品,按线路、班次堆码整齐,标签清楚,保持清洁卫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防偷盗、遗失托运物品,避免火灾、水损、错运、漏运等事故;行李、物品装卸轻拿轻放,避免损坏;做好托运时的交接记录,双方清点签字。
(四)严禁托运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放射性等有毒物品和其他违禁品以及现钞、有价票证、金银首饰、贵重物品和未包装好的行李、物品。
(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和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小件寄存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小件寄存价格规定,熟悉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具有结合工作需要的英语会话能力,能用英语等外语回答外国旅客的简单提问。
(二)按时到岗,做好寄存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小件物品寄存库房管理,爱护寄存物品,轻拿轻放,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超期存放,无人认领的物品,并按物业管理规定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挪作他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防偷盗、遗失寄存物品,避免火灾、水损等事故发生;做好交接日志记录,双方清点签字。
(四)寄存物品要求寄存者开包检查。严禁寄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放射性有毒物品和其他违禁品以及现钞、有价票证、金银首饰、贵重物品和未包装好的.行李、物品。
(五)小件物品寄存登记册必须逐栏填写。小件物品入库时应详细检查物品挂牌号码与取件号牌是否一致。
(六)旅客领取寄存物品时应做到"四查"(查寄存日期、件数、寄存人姓名、取件牌号码),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取件,防止冒领、错号误取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环卫保洁员服务标准
(一)按时到岗,做好保洁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二)勤擦洗、勤清扫、勤捡拾,保持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洁;保洁中不积水、不扬尘,及时清理;做到保洁区域无弃物、无脏痕、无污染、无异味、无杂尘。
(三)管护好站内树木、草坪、花卉等绿化植物和各种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参营单位驾驶员、乘务员、企业驻站人员服务标准
(一)驾驶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进站下客后及时打扫清洗,保持车辆整洁;所驾客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不在站内拉客、喊客;禁止赤膊进出站、开车;服从车站统一调度、指挥、安排;待班时在待班区域或驾乘人员休息处活动;应班时所驾客车进入发车站台后,不得远离客车,在行李仓旁站立迎候旅客,协助旅客装放行李;精力集中,操作得当,安全行车。
(二)乘务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进站下客后及时打扫清洗,保持车辆整洁;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不在站内拉客、喊客。禁止赤膊进出站、值乘。紧急情况协助车站和驾驶员做好疏运疏散旅客工作;待班时在待班区域或驾乘人员休息处活动。应班时当所服务客车进入发车站台后,不得远离客车,在车门旁站立迎候旅客;旅客验票上车时应讲“欢迎乘座本次班车”;协助旅客上车对号入座,安排好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扶老携幼,照顾重点旅客。
(三)参营企业驻站人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主动与汽车客运站工作人员做好开行班车的衔接准备工作,积极主动配合汽车客运站对本单位驾乘人员、服务工作和对安全行车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章 站容车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场站容标准
(一)站容净化标准
1、“六无”:无杂草、无垃圾、无污水、无痰迹、无蚊蝇、无异味。
2、“四净”:门窗玻璃净、墙壁地面净、桌椅板凳净、各种设施净。
(二)站容美化标准
车场标线明确、车辆进出有序,停车场、站台、站前广场车辆停放整齐,间隔有距;车站进出通道畅通、站前广场及周围300米以内,无非法、兜圈、绕行的违规客车运营;旅客进出站流程合理;光彩照明系统齐全有效;各种设施齐全、美观大方,摆放整齐,位置适当;开水保温桶加锁,厕所清洁卫生,方便旅客使用。
(三)站容绿化标准
站场绿化达到应绿化面积90%以上,环境空气、二次供水达到国家质检部门的检验要求;种植花草树木,布置花卉盆景;实现车站庭院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乡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奖惩办法:
一、政府分管负责人
1、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县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管理。
2、年终按全年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得分名列前茅的由乡政府实施表彰和奖励。
二、各村委会
1、年终政府委托乡安监办对各村、居委会按照《爱民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50分以下的(含5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集体评奖资格;对村委会负责人,责任人取消本年度的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乡内通报。
2、对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村委会给予奖励。
三、各企事业单位
1、凡发生一起(含一起)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对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情节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年终乡政府委托乡安委会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爱民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85分以下的(含85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资格,同时取消企业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乡内通报。
3、对全乡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负责人予以表彰。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二、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按月考核五、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23号)精神,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全面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发展保障。
(一)考核范围
所有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企业。
(二)考核目标
2011年,制定工作方案、考核标准、实施办法等,并选择企业试点;2012年,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考核范围;2015年,全面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中央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中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其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除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外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效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特点,细化和补充其他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机构设置情况。交通运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责任体系建设情况。交通运输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情况;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情况;全员“一岗双责”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等。
(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交通运输企业遵守有关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建立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经费、专款专用的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投入;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投入;风险源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投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应急救援演练投入;劳动防护用品投入;安全生产奖励投入;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等。
(五)人员培训教育和演练情况。交通运输企业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实操技能培训、实操演练的情况。包括: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人员取得有关从业资格;参加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
(六)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交通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强化事故整改情况。包括:隐患治理的`责任落实、资金保障、整改时限等,隐患排查治理月度统计报送;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情况;事故统计、信息报送、原因分析、事故教训总结;责任追究和领导问责等。
(七)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交通运输企业遏制事故发生,控制事故指标的情况。包括:事故件数、死亡人数、重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等。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
(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对二、三级公司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部。
(三)每年二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对所负责企业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交通运输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可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次年评优资格,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严重的依法停业整顿。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指导机构,确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目标、程序、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并报部备案。
(二)进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时,应吸收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参与,充分听取意见。
(三)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应坚持考核内容、流程、结果三公开,确保同类企业考核标准的一致性,所有参加考核的人员应认真履职履责、公正公平、清正廉洁。
一、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 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 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 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 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散文 阅读 :http:// )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 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 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有力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 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
1.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对公司员工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备档。生产员工上岗前,部门或车间必须对员工进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3. 公司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4. 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实际操作人员有权对上述行为拒绝执行。
5. 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任何人无权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违者将予以重处。为了确保安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时,不准开机运行。
(3)设备停电检修后的送电,必须由电工执行,送电完毕后由电工通知操作工或班长,正常停机或开机不受此限制。
8.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器设备,非专业人员严禁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
9.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的停送电规定。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纪律
1、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2、 厂区及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
3、 爱 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 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 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 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 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 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 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图纸配料,配好料,确保符合规范。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型号规格、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手套,防止机械伤人。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
1、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2、所有设备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考核促实效——梅李镇安监办开展年度行政村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工作#e#12月2日,梅李镇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张雷带队对圩港村开展安全生产年终考核。
自11月27日以来,梅李镇安监、消防部门联合对全镇各行政村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年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听取全年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汇报、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消防工作台账、检查村级消防警务设备设施、抽查村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等。考核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台帐未按要求汇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资料不详细、未按要求开展村级企业全员教育等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张雷副镇长对2015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梅李镇现有15个行政村,2015年,镇安监办进一步提高了对村级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行政村严格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每个行政村均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村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了“镇-村”二级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初步实现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动态化、安全台账记录规范化、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在做好基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成功创建常熟市级“安全社区”1个,实现了安全生产管理示范村的巩固、提高。
据了解,下一步,镇安监部门将依据本次年终考核结果,对全镇各行政村落实专人分片,对口管理。在2015年的工作中,根据“村级标准化巩固提高年”的要求,明确对行政村工作的奖惩标准,更新奖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村日常检查的督促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类检查记录,努力确保村级标准化日常运行和长效管理,提高村级安全管理水平,为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十二
为进一步搞好我公司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考核计划:
1、公司每月考核评比一次,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全公司;
2、项目部每半月考核评比一次;
3、各成员应不定期地进行考核检查,对不合乎要求的工序、项目或工作、指挥方法,当场签发整改通知或勒令禁止,限期整改好,并且当月考核为不合格。
4、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对一贯重视安全生产,安全工作和设施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历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必要的处罚。
“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一、工人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从事粉尘作业工人不戴防尘口罩,机械女工不戴女工帽,以及施工工人穿拖鞋才高跟鞋堵,一次罚款25元。
二、从事外墙装饰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每发现一人一次罚款25元。
三、脚手架首层必须设二米宽安全网,每隔四层有固定安全网,且必须按规定设45度角支杆,每交接口处网必须有重叠接密,网内无杂物。
四、楼梯口的.有防护栏杆,电梯口,予留洞口,坑井的有防护栏板或盖板,通道口要有防护栅。
五、阳台、楼板、屋面临边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十三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2、考核内容
严格按照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条款进行考核。
3、考核步骤
3.1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配送中心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及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3.3每年初配送中心主任与各部门负责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各部门层层签定责任状。
3.4每季度末,由办公室按照责任状的条款,对各部门本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5公司每年年底,按上级有关考核标准及责任状的有关条款,对各部门进行考核,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各部门按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对本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相应的考核。
3.6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及处罚。
3.7对职工的考核,由所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考核时间与部门考核同步进行。
4、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
4.1考核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配送中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4.2考核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配送中心的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等。
4.3考核办法
4.3.1按岗位安全责任的大小制定的安全奖励基数。配送中心按照安全责任奖惩考核细则,逐项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根据配送中心安全责任奖惩考核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奖惩考核办法。
4.3.2每季度末,由办公室按照安全责任奖惩考核内容,对各部门本季度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3.3每季度末,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检查。
4.3.4各级考核结果作为当季度安全责任奖的发放依据,安全责任奖按季度发放。
4.4考核内容及方法
4.4.1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配送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发放当季安全责任奖。
4.4.1.1 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4.1.4 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4.1.7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配送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4.2处罚
4.4.2.1管理处罚
4.4.2.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季度奖金。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网络,各部门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配送中心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和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g、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事故的。
h、不参加安全会议,又不请假者。
i、安全会议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10分/人。
4.4.2.1.2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季度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季度安全责任奖。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或不严格组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单位安全管理混乱。
b、本部门人员在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一名疑似职业病的。
c、未按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或外来施工单位不服从安全管理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d、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不按时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e、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f、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g、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h、不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
j、设备上不按规定配齐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的。
k、各运行岗位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上墙的。
l、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m、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4.4.2.2违反规定、规程、制度的处罚
4.4.2.2.1安全作业
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物流中心《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各项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到位,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违反其中一项者,扣除该部门责任人当季度安全责任奖;违规造成事故的,执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4.4.2.2.2劳动防护用品
a、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配送中心的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标准不全的,扣有关责任人5分,并责令立即整改。
b、劳动防护用品应从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购进后,必须经过综合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c、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标准、按时发放。
因不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扣除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当季度安全责任奖。
d、不按规范要求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扣5分/人次。
e、作业时,应根据作业性质正确穿戴相应的手套和绝缘鞋等防护用品,违规者,扣5分/人次;引发事故的,执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f、交叉作业、巡检人员、监护人员和现场检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品,违规者,扣5分/人次。
g、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水上作业穿戴救生衣,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者,扣10分/人次。
h、电气安全用具、绝缘护具应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超过日期未试验的用具、护具禁止使用,违规者,扣3-5分/人次。
i、劳动防护用品在有效期内,因个人维护保养不当,而造成损坏者,视损坏程度,扣责任人5-10分/人次。
4.4.2.2.3 救援器材、设施
a、救援设备、设施、器材不清洁的,摆放不整齐,扣5分/台次。
b、个体防护器具上岗未随身携带或未拿出备用的,扣5分/人次。
c、备用的救援设备、器材、器具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达不到备用条件的,扣除责任人5分/项。
d、救援设备、设施、器材未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没有定期检查和记录或发现问题未处理、未报告、未备案的,视情节轻重,扣除责任人5-10分/项。
4.4.2.2.4安全设施、安全附件
a、库区的安全设施主要有:防护罩、静电消除装置、警告牌等。
安全附件包括呼吸阀、阻火器、等。
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必须配备齐全、按时巡检、定期校验或检验、安全有效、记录齐全。
违规者,扣5分/项次。
b、其他有关违反安全设施、安全附件有关规定的,可酌情处理。
4.4.2.2.5安全标志、标识
a、现场的安全标志、标识要规范、齐全、整洁、清晰、固定牢固;不符合要求的,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
b、故意损坏安全标志或标识的,造成安全标志、标识残缺不全的,扣责任人5分/块。
4.4.2.2.6其它
a、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扣5分/人次。
b、不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的,扣5分/人次。
c、未经批准乱拉临时线或临时线用后不及时通知电工拆除的,扣责任人10分。
d、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等,发现后,扣5分/人次。
e、无证或酒后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者,扣5分/人次。
f、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者,扣5分 /人次
g、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对直接责任人扣20分/人次;造成事故的,执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h、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工具,违规者,扣10分/人次。
i、带小孩进入生产岗位的,扣直接责任人10分/次。
j、库区内严禁吸烟,发现库区内吸烟者,扣责任者20分/次。
k、带火种进入库区(气焊工除外),扣20分/人次。
4.4.3事故处罚
4.4.3.1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当季度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20%。
4.4.3.2 当年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从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发生一起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季度安全奖总额的30~50%。
4.4.3.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季度安全责任奖总额15~25%;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季度安全责任奖,同时对瞒报、谎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季度安全奖的300%。
4.4.3.4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季度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4.3.5发生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责任部门当季度安全责任奖总额的6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4.3.6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4.3.7其它各类事故的处罚由分管事故调查的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查核准,或执行各专业管理中事故处罚的有关规定。
二、本责任书的考核时间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
三、本责任书的考核对象为本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单位、部门,机关所有科室作为一个部门进行考核。对本责任书的考核采取各生产单位、部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定期汇报及公司安委会按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在考核内发生《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应予以终止记录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时,安全记录自动终止;连续安全生产一百天的,记一个安全百日。
五、对百日安全生产考核责任书的奖惩措施;
1、对各单位、部门未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惩罚。
(1)对各单位、部门发生一次一般事故或累计扣分达100分,发生事故或累计扣分达100分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员从当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5%;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下一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累计扣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止完成安全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2)本单位、部门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工从发生事故之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10%;自发生事故之日起至下两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连续两个百日累计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生产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3)本单位、部门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工从发生事故之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15%;自发生事故之日起至下两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连续两个百日累计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生产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2、对个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1)各生产单位上个百日中未被扣罚,在本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员从百日完成之月奖励本岗位工资总额的5%;奖励至发生事故之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2)各生产单位连续在两个百日中未被扣罚,在本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员从百日完成之月奖励本岗位工资总额的10%;奖励至发生事故之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3)各生产单位连续在三个百日中未被扣罚,在本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员从百日完成之月奖励本岗位工资总额的15%;奖励至发生事故之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4)各生产单位均未发生事故时机关各部门的奖励参照生产单位执行,若有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则对机关各部门不作奖励。
六、公司安委会按时将考核结果通报企管办,企管办将奖惩意见汇同当月的其他考核结果一并通报行政办劳资部门阅现。
七、各单位、部门要互相监督,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遇到其他单位、部门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做好记录,以供公司安委会检查。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各生产单位、机关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由公司安委会及各生产单位、部门各执一份;机关统一由主管行政的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本责任书及细节由公司安委会及企管办负责解释。
九、本责任书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1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在被监察单位兼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三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三)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六)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十五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企业各级从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限。切实贯彻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对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和安全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考核。
1、考核频次: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
2、考核方法:基层从业人员由安全部专职安全主任复核,总经理复核。
3、考核标准:各级从业人员以其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和岗位安全目标为考核标准;各级管理人员以其管辖范围内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和部门应达成的安全生产目标为考核标准。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每年3000元),奖励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及个人,其中部门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个人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部门最高罚款500元,个人最高罚款300元。如因管理失职或个人违纪违规造成责任事故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还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同时,对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部门主管或个人将处以双倍处罚或撤职处分。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考核表》aq―ab―b36
《各级从业人员安全责任考核表》aq―ab―b37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十六
1、进入车间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防尘防毒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具。
2、严格按品质部规定的《质量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
3、严格按照《气粉车间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使原料混合粉碎达到最佳效果、确保质量。
4、所有设备严格按照《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带故障或违章操作。
5、生产过程中、气粉工、qa、车间主任相互配合、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6、保持车间整齐统一、干净卫生、严禁粉尘飞扬、轻拿轻放、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7、每班养成、下班做到事毕料净、不留余料、上班前检查是否有上班余料、发现余料及时向质检人员或车间主任汇报、解决处理。
8、下班时及时关闭车间电源(机器、抽风机、电灯等)、门窗。
9、各班长应尽职尽责、带领本班员工高效、优质、安全完成任务。
10、服从管理、服从安排、杜绝浪费、节约能源。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篇十七
为了更好的规范车间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更好的防止车间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望车间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1、车间主任对给排水车间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3、成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由副主任及工段长组成)。
4、安全员负责对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员工安全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帐,及时把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培训情况汇报安环处。
1、新入厂员工和来厂培训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员工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员工进入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带好劳动保护用品。
3、员工在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发现带酒味上班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4、车间要害部位:锅炉房、主控室、油库、配电站等,非本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2米以上(含2米)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派专人监护。
6、特种设备的管理要落实到人,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或工具,未经批准,不准动用。
7、严禁非电气人员接电源或从事电气设备、线路、开关的检修、操作等工作。
8、行灯和机器设备上照明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槽罐、沟道、潮湿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为12伏,绝缘必须良好。
9、各种设备、工具开动或使用前,要经过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起重物品时下方严禁站人。
10、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等,要经常检查、效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11、严格执行工艺指标,按工艺规程和操作法进行操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制度。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倒换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制度。
12、设备运行中,擦洗和加油时不准触动转动部位。
13、检修(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在非动火区内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14、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15、人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人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16、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备可靠,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接地(接零),绝缘必须良好,否则不准使用。
17、车间和仓库内的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经常检查、维护。
18、为保护地下的电缆、管道和构造物,防止人身和其他事故,需动土施工时,必须按“动土(动工)安全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19、自行车必须放入规定的车棚中,严禁进入生产区内。
1、挂有“危险”标志的地方。
2、进行起重作业的场所。
3、在进行电焊、气焊的场所。
4、在进行检修、安装或高空作业的'地方。
5、正在运转的设备附近。
6、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土石方作业的沟、坑、孔、洞近旁。
7、厂内生产区动火要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8、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9、除发生火警、火灾外,各种消防用具,器材和设施,未经领导同意,不准随便动用。
10、高压线下,严禁站人和堆放物品。
11、酸碱储罐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人员卸酸碱和使用酸碱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私自发放酸碱。
12、油泵房和油管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打手机,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未经批准不准放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1、禁止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
2、禁止非木工动用电锯、电刨。
3、禁止非焊工从事焊接作业。
4、禁止非机动车驾驶员动用车辆。
5、禁止在厂内用明火照明。
6、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
7、禁止在厂内及生产场所吸烟。
8、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9、禁止不戴安全帽进入交叉作业区。
10、禁止未系安全带登高作业。
1、检修任务不明确不修。
2、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修。
3、带压设备不修。
4、带电设备不切断电源不修。
5、不切断有害物质来源不修。
6、危险物质设备不经过处理不修。
7、容器内部作业分析置换不合格不修。
8、设备结构和性能不清的不修。
9、正在运行的设备不修。
10、空中悬挂设备无牢靠措施不修。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生产区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进入未成年人。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空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处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保证维持有效,有序的工作水准,保障车间和员工的权益。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罚款200元,严重者承担一切后果。
2、进入生产车间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员工操作设备时不准戴手套进行操作。
3、上班后,不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罚款60元。
4、在工作岗位上睡觉者罚款50元。
5、在上班期间看与生产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罚款20元。
6、上班时间无故串岗、离岗或干私活者罚款50元。
7、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
8、出勤未签到按旷工或事后请假处理。
9、请假、公出未办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10、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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