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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税缴款申请书怎么写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有关非税缴款申请书怎么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非税缴款申请书怎么写三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
有关非税缴款申请书怎么写四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非税收入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反观不少地方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是政府性规章.如湖南省人大已颁布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使用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济南市既有市人大批准实施的《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还有市政府令 由于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到非税收入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置换.而是公共财政改革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无论是在概念、范围、管理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均赋予了新的内涵,实现了新的突破。不可否认.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性规章.对促进当地非税收入的管理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因为各地情况差距较大.而且在认识上还有m人,权威性也不够.特别是最近几年财政改革变化比较大,及时性不足.都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制约了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就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而言,采取的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相结合的形式。但由于监督力度不够,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均由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受财政部门委托代为征收,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种类较少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逐渐l{i现了征收行为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一是票据使用不规范。在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征缴过程中。一些执收执罚部门并没有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标准票据.而诸如上级主管部fj的收据、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的票据、税务部门的发票甚至白条等常常被作为执收执罚的凭证。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一方面,由于受到利益驱使.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可支配”经费,一些地方或单位经常越权批准或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甚至随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另一方面,考虑到某些利害关系,一些地方或单位往往不按程序。越权减免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少量“人情费”。
(三)监任机构分工不明,监督查处不力。
目前,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任务的部门并不少.但由于缺乏明确分工。各监督机构大都是只重事后监督而轻事前、事中监督,只看重收入取得的合法性而忽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使得监督“防患于未然”的根本目的没有达到。同时,由于所有监督机构都集中在事后进行监督检查,往往让基层单位在这一阶段穷于应付.不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还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此外,当前一些监督检查丁作还是停留在“走形式”的阶段。
(四)没有彻底解决好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可是从目前所进行的改革看,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为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财政部门需要给执收部门一定的激励, 目前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挂钩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围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财政专户.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基本上全额拨给执收单位.即使部分地区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统筹资金,但其余仍拨给执收单位,基本维持“谁收谁用”的分配格局。南于预算安排紧张,这样,“收费大户”与“清水衙门”形成的收入反差,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严重:一方面,无收费无罚款来源、全靠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单位,资金较为紧张;另一方面有收费、有罚款来源的单位花钱大方、职工待遇等各方面都较其他单位好。
(五)票据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省市重票据发放,轻票据使用监管,“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管收”流予形式。二是各省市推广使用电脑开票进展缓慢,执收单位手工开票多,造成开错票、作废票多,财政部门核销作废票号的工作量大。三是执收单位票管人员更换频繁,管理票据的责任心不强.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丢失票据的现象时有发生。
编辑本段管理建议
(一)依法行政,尽快制定非税收人管理法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的可操作性。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轻视,还影响了实质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完善机制,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
一是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二是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 即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彻底解决“两张皮”,真正实现收支脱钩,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三是健全全面监督机制。即健全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新机制
(三)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和处罚力度。
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一要完善行政自律制度,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执收执罚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二要健全质询制度。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五要推行公告和公开评议制度。各级要建立项目公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减情况,逐年编制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增强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并节省财政支出。
(四)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人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人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五)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 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h;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 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有关非税缴款申请书怎么写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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