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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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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通用19篇)
2023-11-22 13:08:4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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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一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人们对大白菜的食用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我县在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三品产业的大环境下,积极推广无公害大白菜栽培技术,鼓励农民扩大种植面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作者:张勤祥刘安国朱道坤关丽晶作者单位:张勤祥,刘安国,关丽晶(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黑龙江,龙江,161100)。

朱道坤(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黑龙江,龙江,161100)。

刊名:中国园艺文摘英文刊名:zhongguoyuanyiwenzhai年,卷(期):25(11)分类号:s6关键词: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从205月1日起,凡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在各级农业部门的积极组织和协调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当前已步入了规范、有序、快速发展的轨道,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格局。截止底,全国共认证无公害农产品47965个,获证单位23909个,产品总量2.65亿吨。其中,种植业认证产品35389个;畜牧业产品6065个;渔业产品6520个。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4915个,其中,种植业产地29871个,面积规模3905.51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30%。畜牧业产地面9758个,养殖规模39.16亿头(只、羽);渔业产地5286个,面积267.26万公顷。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三

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质、营养、无公害食品已成为我国市场消费的主流和趋势。为此,从以来,特别是去年农业部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区从完善体系、夯实基地、强化管理三方面入手,以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为切入点,推进我区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进展情况范文搜网-。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全区新认定产地23万亩,累计达到35万亩,使我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达到食用农产品耕地面积的71.8;新认证番茄、黄瓜、西葫芦、茄子、辣椒、大葱、马铃薯、苹果、梨、葡萄、枣、大红枣、紫晶枣、富贵枣、空心脆枣、玉米、小麦、小米、葵花、绿豆、红小豆等产品21个,累计达到38个。

绿色食品认证。我区天利同翔农产品开发公司的梨枣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认证面积500亩,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榆次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领导组,统一对无公害生产涉及的环境要素、生产要素及市场进行协调管理和监控,同时完善了乡镇、村分别成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领导组,并且区、乡、村层层签定了责任状,做到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二)夯实基础。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中,我们坚持远离污染源,要求距公路100米以上,并对基地菜农实行以村登记、以乡造册、以区建档的办法,稳定了基地面积,增强了农民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保证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我区已建立了2个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站,配备了10名专职工作人员,建设化验室81平方米,购置设备2台,并建立了4个基地的蔬菜质量检测抽样小组,从而形成了抽样、检测、化验工作的网络体系,为榆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项目牵动。我们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把更多的.优质农产品推向市场。20我区争取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整体推进项目,是全省6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整体推进试点县之一。通过项目实施,不仅认证面积和认证品种上实现了大的突破,而且配套推广了农业病虫害物理防治、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等,极大地规范了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有力地提升了全区农产品的品质和知名度。水果通过实施5万亩无公害果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实际指导操作面积已扩大到9万亩,无公害果品生产已初具规模。

(四)强化管理。从行政法规、农业执法、规范生产、安全监测、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六个方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和管理办法。区政府秘书处转发了山西省政府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区农业局转发了山西省政府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暨严禁在蔬菜果树上使用高剧毒农药的紧急通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榆次区红枣无害标准化生产规程》、蔬菜中心制定了《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生产手册》、区农业局制定了《红枣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红枣农药使用准则》和《红枣肥料使用准则》三项标准等。除已制定红枣、蔬菜、水果、畜牧等行业标准化规程外,全区统一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榆次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已制定完成,标准化生产规程在全区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2、从农业执法的角度,组织农业、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深入农资市场,查处清理各类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尤其是无公害蔬菜基地范围内坚决杜绝违规农资露面,一经发现,按照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已有9人获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初步组建。

3、从规范生产的角度,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培训活动。2005年举办了科学使用农药等内容的质量安全宣传活动42次、6000余人次,发放了各种宣传资料6000余份,与此同时,我们利用广播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涉及农民24000余人次,有力地提高了广大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无公害农产品种植技术。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四

1、绿色的奥妙,健康的味道。

2、甄选农村的美好。

3、放心看得见,健康吃得到。

4、天然吃得到,生活品质高。

5、绿鲜蔬果e生活,情归自然那一刻。

6、自然馈赠上网,共享健康生活。

7、网聚原生态,共享原心态。

8、让肉菜更安全,让生活更健康。

9、果色天香,海鲜天然。

10、绿色食品大观园,都市精英新田园。

11、田间海港到餐桌,果蔬海鲜无公害。

12、天然新鲜,有营养,更健康。

13、立足上海,美味天下。

14、山东异乡客,甄选美食乐。

15、我的绿色美味,你的健康品味。

16、绿色之风,温馨记忆。

17、实在山东人,优质农产品。

18、美味聚营养,健康齐分享。

19、甄选农品,如你所愿。

20、咱自家人的菜篮。

21、天然放心选,果色天香吃。

22、绿色世界,卓悦生活。

23、汇聚绿色食品,健康尊贵生活。

24、甄选农品,还原儿时美好。

25、纯天然,更健康。

26、有姿态的农品。

27、相约绿色硅谷,共享自然盛宴。

28、还原儿时蔬果味。

29、绿色大平台,自然原生态。

30、家的味道,自然的故事。

31、天然无公害,生态好滋味。

32、取自天然有道,奉献绿色[食]潮。

33、原生态的高贵,少数人的尊享。

34、天然农庄,健康分享。

35、还原儿时蔬果味,尊享鲜绿e品汇。

36、一种态度,一种生活。

37、生态食品上网,共享健康生活。

38、绿色看得见,天然吃得到。

39、甄挑细选童年香。

40、独在异乡,只忆童香。

41、童年的味道,优质的农品。

42、绿色食风,童年味道。

43、品质生活,健康最好。

44、食尚新概念,健康心体验。

45、甄选食尚,领航健康。

46、多e点自然,多一点健康。

47、优质在服务,品质在食尚。

48、品质羸天下,健康进万家。

49、养心养胃养人。

50、独在异乡,只忆童香。

51、好在天然,香在领鲜。

52、甄选食尚,当仁不让。

53、独在异乡为异客,健康食尚都欢乐。

54、舌尖上的'生态,家门口的方便。

55、甄选绿色,畅享健康。

56、享受自然好农品,回归身心健康来。

58、食尚服务,甄选健康。

59、大自然的馈赠,放心选的品味。

60、健康生活,来自天然。

61、绿色食品硅谷,自然生活胜境。

62、品味无公害,感受原生态。

63、绿色无公害,优质零距离。

64、果色蔬香忆山东,心有灵犀e点通。

65、我的绿色生活,你的态度选择。

66、独在异乡为异客,绿色果蔬吃独特。

67、你的健康生活态度。

68、绿色农健康,放心食乐享。

69、优质农产品,实在山东人。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五

__支行:

__有限公司创建于__年,至今已有__多年历史。公司拥有__条生产线年产__产品__万吨。公司__年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取得__质量体系认证书。严密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确保了公司能连续稳定生产各系列高质量产品,并不断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公司所在地紧临(机场港口\高速路铁路),海陆交通发达,有利于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公司获得__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全国__多个省地市,应用于__行业。目前产品价格有一定上涨,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公司盈利水平明显提高。公司现有员工__x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__x人。占地__x余亩,注册资本__x万元,资产总额__x万元,年均销售收入可达x亿元,实现税金__x万元,已经迈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新平台。

__年市场趋好给公司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公司决定同时进行设备挖潜和新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今年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同时公司预计__年下半年销量都会有一定增加,库存原材料无法满足扩大后生产需求,需要增加流动资金以扩大原材料库存,保障生产。因此特向贵行提请流动资金贷款__x万元,用于购进原燃料储藏物资。公司用新增销量所增加的收益及折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生产厂房设备作为抵押。贷款使用期为两年。希望贵行给予我公司授信和贷款支持,帮助我公司实现新的发展!

此致

敬礼!

__x有限公司。

____年x月x日。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流通”正在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具活力的领域,成为经济社会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重要途径。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有利于推进流通创新发展,推动实体商业转型升级,拓展消费新领域,促进创业就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从供需两端发力,实现稳增长、扩消费、强优势、补短板、降成本、提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动流通转型升级。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积极开展全渠道经营,支持企业突出商品和服务特色,充分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营销、支付、售后服务等方面线上线下互动,全方位、全天候满足消费需求,降低消费成本。(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体验消费,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商业设施改造发展消费体验示范中心,合理布局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培训、体育、保健等体验式消费业态,增强实体店体验式、全程式服务能力。(商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着力提高供应链管理控制能力,鼓励百货等零售业态积极发展“买手制”,不断提高自营和自主品牌商品比例,通过发展连锁经营、采购联盟等多种组织形式降本增效,提高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实现转型升级的能力。(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强老字号等传统品牌影响力,积极运用互联网,创新生产工艺和商业模式,弘扬民族、技艺等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工作,线上线下互动传播中国品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质检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拓展服务功能,加快平台化发展,以转型升级实现市场结构优化、提质增效,带动产业优化重组,发挥好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作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积极推进流通创新发展。鼓励发展分享经济新模式,密切跟踪借鉴国外分享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结合部门和地方实际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鼓励包容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化社会闲置资源配置,拓展产品和服务消费新空间新领域,扩大社会灵活就业。(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协同经济新模式,通过众创、众包、众扶等多种具体形式,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建立上下游企业、创业者之间的垂直纵深与横向一体化协作关系,提升社会化协作水平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流通创新基地,为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提供集群注册、办公场地、基础通信、运营指导、人才培训、渠道推广、信贷融资等软硬件一体化支撑服务。(商务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三、加强智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物流基地建设、冷链系统建设等的政策性扶持力度,科学规划和布局物流基地、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加大流通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建设农产品流通全程冷链系统,重点加强全国重点农业产区冷库建设。加大农村宽带建设投入,加快提速降费进程,努力消除城乡“数字鸿沟”。加大流通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力度,充分利用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动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提高冷链设施的利用率。科学发展多层次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物流资源,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邮政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及时总结协同发展试点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做法和经验,着力解决快递运营车辆规范通行、末端配送、电子商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等难题,补齐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短板。(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拓展智能消费新领域。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体验式智慧商圈,促进商圈内不同经营模式和业态优势互补、信息互联互通、消费客户资源共享,抱团向主动服务、智能服务、立体服务和个性化服务转变,提高商圈内资源整合能力和消费集聚水平。(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实施特色商业街区示范建设工程,发掘地方资源禀赋优势,提高产品和服务特色化、差异化、精准化、数字化营销推广能力,振兴城镇商业。(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拓展智能消费领域,积极开发虚拟现实、现实增强等人工智能新技术新服务,大力推广可穿戴、生活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提高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与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绿色流通和消费。推广绿色商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过度包装产品进入流通和消费环节。开展绿色商场示范活动,大力宣传贯彻绿色商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创建一批集门店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推动仓储配送与包装绿色化发展,提高商贸物流绿色化发展水平。推动“互联网+回收”模式创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鼓励在线回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有机衔接。开展“绿色产品进商场、绿色消费进社区、绿色回收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形成崇尚节俭、科学、绿色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创造力。促进农产品网络销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拓展适合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产品和服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多种形式的联营协作关系,拓宽农产品进城渠道,突破农产品冷链运输瓶颈,促进农民增收,丰富城市供应。畅通农产品流通,切实降低农产品网上销售的平台使用、市场推广等费用,提高农村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农村消费市场,针对农村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需求特点,从供给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结构化匹配能力,带动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消费。鼓励邮政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整合农村物流资源,建设改造农村物流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网点,切实解决好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问题。(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七、积极促进电子商务进社区。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鼓励发展社区购物服务应用软件,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点融合互动,开展物流分拨、快件自取、电子缴费等服务,提高社区商业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水平,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消费功能,支持老旧小区利用闲置房间、地下空间等打造多层次、多形式的便民服务点,将零散的社区服务资源进行线上线下整合,统筹建设和改造餐饮、住宿、家政、洗染、美容美发、维修、物流、金融、文化、娱乐、休闲等生活服务网点,让门店多起来,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的便利性和城市发展竞争力。(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八、加快完善流通保障制度。组织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允许试点范围内无车承运人开展运输业务。(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落实“互联网+流通”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工商用电同价,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作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盘活存量,优化增量,鼓励各地采取先买后租、先建后租等多种有力措施,引导降低实体店铺租金,保障社区菜市场、社区食堂等惠民便民服务设施低成本供给,引导线上企业到线下开设实体店,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阶段性适当降低困难流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着力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扩大有效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互联网+流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加大对流通领域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十、增强流通领域公共服务支撑能力。鼓励整合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对接相关部门服务资源,为流通领域提供政策与基础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商业通用技术应用服务。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真实准确的企业、商品、订单、合同、发票、物流运单等电子商务基础信息库,支撑电子商务市场高效规范运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教育培训结构调整力度,加强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提高线上线下互动实战能力,培养既懂流通又懂创意创新和网络运营的复合型人才。指导支持各类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对接行业机构、投融资机构,发现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和创业创新人才。(商务部、教育部)。

十一、健全流通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商品流通、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建立流通设施建设、商品流通保障、流通秩序维护等基本制度,解决流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在流通领域创新应用和管理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快修订完善,推动线上线下规则统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健全批发、零售、物流、生活服务、商务服务领域标准体系,加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农产品生产、采摘、检验检疫、分拣、分级、包装、配送和“互联网+回收”等标准体系建设,加大标准贯彻实施力度,引导企业规范化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质检总局)。

十二、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环境。适应“互联网+流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采取合理的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侵权假冒、无证无照经营、虚假交易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群众买到质优价廉的商品,放心消费、安全消费。鼓励平台型服务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识别和防范,主动与执法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平台型服务企业包庇、纵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保障“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顺利实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基于消费者交易评价和社会公众综合评价的市场化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与使用机制,不断优化评价标准和方法,形成多方参与、标准统一的商务诚信体系。(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既要切实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调控作用;既要立足当前,也要惠及长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七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文档为doc格式。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九

申请人:王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131*****。

用人单位:单位地址:法人代表:

单位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认定年月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事实情况。

2012年7月20日15时许,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具体描述受伤经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某(按手印)。

2013年1月15日。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

安全农产品分为三个层次:无公害农产品是第一层次;绿色食品是针对最终农产品而言的;有机食品则注重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严格控制.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自良好生态环境,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或加工,农药、重金属、硝酸盐及激素等有害、有毒物质含量(残留量)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安全、营养的农产品.

作者:王庆贵邢亚娟作者单位:王庆贵(黑龙江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

邢亚娟(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

刊名:中国标准化英文刊名:chinastandardization年,卷(期):“”(5)分类号:f3关键词: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一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民生保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在保障各项民生工程资金的基础上,实施20xx年“就业、就医、就学”春风行动计划。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保岗位、促就业的基本功能,扎实推进“稳定一批岗位、新增一批岗位、购买一批岗位”,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就业容量、稳定员工队伍,重点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的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稳定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恢复有望的;

2、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

3、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4、用工规模在50人以上的。

具体补助标准为:对用工规模在50-1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用工规模在100-2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用工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财务报表、不裁员承诺书、稳定就业岗位已采取的具体措施及稳定就业岗位数量、人员花名册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新增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企业努力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2、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3、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年新增劳动用工并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2011年新增就业岗位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购买一批岗位。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重点解决城镇“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下达指标、一次性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方式,将任务分解到市直有关部门及区县,确保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困难人员1000人实现就业。

享受该项政策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是当年新增的;

2、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3、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市直及xx区150元/人月;其他区县级补助126元/人月。其中:20%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10%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2011年新增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经费来源:稳定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区县不足的,市里给予补助。

工作落实:该项工作由市就业办牵头,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指定专人,在接到企业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就医工作。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在享受新农合和城市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困难家庭对象再予以一次性就医补助。

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且医疗费用年支出3-5万元的,按每人3000元补助;年支出5万元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补助。住院医疗费用以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票据为审核审批依据。

补助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且已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审核,区县民政部门严格把关,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通过打卡发放。审批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本按5.5:4.5分担。就医补贴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设立专户。此项就医补助不得与已实施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相冲抵或替代。

三、进一步做好就学工作。

凡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习且家庭生活困难、学习认真刻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校推荐及公示,并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批准,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补助名额由市教育局分解到各相关区县和市直学校。补助款由相关学校造册,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拨学校,由受补助学生签领。

四、办理期限。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企业、个人申报之日起至20xx年底。

五、加强对“三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三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三就”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对享受各项补贴政策到人、到企业的名单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挪用、截留、造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经委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要明确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实行政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三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三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缴所有补贴资金;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二

无公害食品该类食品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食品.严格来讲,无公害是对食品的基本要求,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

作者:杜登科作者单位:湖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410005刊名:湖南农业英文刊名:hunannongye年,卷(期):2003“”(11)分类号: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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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三

无公害食品该类食品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食品.严格来讲,无公害是对食品的基本要求,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

作者:杜登科作者单位:湖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410005刊名:湖南农业英文刊名:hunannongye年,卷(期):“”(11)分类号:关键词: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四

无公害食品该类食品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食品.严格来讲,无公害是对食品的基本要求,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

作者:杜登科作者单位:湖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410005刊名:湖南农业英文刊名:hunannongye年,卷(期):2003“”(11)分类号:关键词: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五

一、献给您的“珍”爱。

二、粒粒皆精选,清心珍湘莲。

三、粒粒珍湘莲,美味入心田。

四、粒粒珍贵,贡品湘莲。

五、粒粒珍湘莲,颗颗香莲甜。

六、有机绿色莲,粒粒珍湘莲。

七、珍珍湘莲真真意,粒粒莲心丽丽情。

八、粒粒珍湘莲,甜蜜到永远。

九、粒粒珍湘莲,粒粒皆辛苦。

十、粒粒臻品,莲动天下。

十一、粒粒珍湘莲,美味常相伴。

十二、粒粒珍贵,真心对味。

十三、酥心酥口莲,即食美食香。

十四、粒粒珍湘莲,点点湖南情。

十五、粒粒珍湘莲,味美在心田。

十六、滴滴甘泉露,粒粒珍湘莲。

十七、甜美滋味,舒心润胃。

十八、粒粒珍湘莲,颗颗有机心。

十九、粒粒珍湘莲,颗颗溢香甜。

二十、粒粒珍(真)湘莲,浓浓湘水情。

二十一、健康的`保卫者粒粒珍馐,贡品湘莲。

二十二、粒粒珍湘莲,健康心相连。

二十三、粒粒珍湘莲,绿色味香甜。

二十四、湘莲“粒粒珍”,粒粒皆珍品。

二十五、优取湘莲精华,汇聚粒粒珍品。

二十六、美味粒粒珍,健康爱湘莲。

二十七、古时皇家贡品,今朝送礼佳品。

二十八、粒粒浓香,自然健康。

二十九、堪比粒粒珍珠,唯独珍品湘莲。

三十、粒粒珍湘莲,岁岁真香甜。

三十一、粒粒珍湘莲,颗颗香又甜。

三十二、江南莲似锦,湘莲粒粒珍。

三十三、想要粒粒珍?这还不简单。

三十四、精选粒粒珍,生活更甜蜜。

三十五、粒粒珍湘莲,天天润心田。

三十六、一粒一珍香,一酥一湘莲。

三十七、绿色原生态,香飘全世界。

三十八、天下第一莲,粒粒珍湘莲。

三十九、一往情深,粒粒真心。

四十、粒粒珍湘莲,美味留心田。

四十一、粒粒珍湘莲,美味镇香甜。

四十二、湘莲有爱意,粒粒有珍情。

四十三、心湘莲,爱相随粒粒珍湘莲,真的好滋味。

四十四、礼中见真情,粒粒珍湘莲。

四十五、真心湘莲,健康相伴。

四十六、粒粒珍湘莲,红白美香甜。

四十七、健康有我在,粒粒珍湘莲。

四十八、酥香爽口,使我留“莲”忘返。

四十九、粒粒源天然,绿色珍湘莲。

五十、粒粒珍情到永远粒粒珍,心相连莲子有心,情谊无价。

五十一、爱莲,当然更爱有机莲。

五十二、粒粒珍湘莲,爱与心相连。

五十三、粒粒珍湘,莲子莲福。

五十四、健康有机品,湘莲粒粒珍。

五十五、贡品寸三莲,营养长相伴。

五十六、粒粒香浓,湘味风情。

五十七、粒粒珍莲,湘乡良心。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

请求贵院中止审理申请人与原告等(20__)厦民初字第号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否承担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前提之一便是《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厦门公司”印章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印章是否系b私自刻制、是否为申请人所实际使用,《借款合同》是否系b冒用申请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在泉州______法院号案件审理之中。

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则本案就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盖章)。

日期:二0____年__月日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七

为了加速推进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沈阳市从20**年开始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按照xx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市县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为主攻方向,以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菜篮子”为突破口,以加强生产监管、推行市场准入、完善保障体系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有效形式,建立起xx市无公害食品管理体系,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是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检测和控制、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制定与生产技术推广、农业生产资料投入控制、农产品质量检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农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

我市到20**年基本实现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目标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20**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达到有标准可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达到300万亩;无公害养鱼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占总面积的33%,无公害畜产品中肉、蛋、奶产量占总产量比重达到30%;无公害饲料生产占生产总量的50%;全市建立20个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区,每个区县至少要建立一个畜牧标准化出口示范基地(乡镇),50%的大场(户)、饲养小区实行标准化生产;在全市五大农产品批发市尝五大超市试行市场准入制度。

20**年,全市力争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立4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食品生产面积达到600万亩,无公害养鱼面积达到18万亩,占总面积的60%;无公害饲料生产实现100%,在20**年的基础上八个区县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要翻一番,在全市的主要批发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20**年,全面推行无公害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达到800万亩以上,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无公害生产,其中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比重达到10%以上;无公害养鱼面积达到24万亩,占总面积的80%;50%的畜产品达到绿色或有机产品的标准;饲养小区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尝超市实现市场准入制度。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食品申请书简短篇十九

进入20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已成为世界性的公害,食品污染是首当其冲的`严重问题,食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为了生存与发展,面对食品污染,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生态农业”的概念.

作者:满润作者单位:甘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副主任刊名:发展英文刊名:developing年,卷(期):“”(4)分类号: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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