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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汇总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0 23:22:41 页码:11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汇总11篇)
2023-11-10 23:22:41    小编:ZTFB

环境污染成为我们社会发展的一大问题,亟待解决。充分阐述你的观点和看法。以下是一些优秀运动员的经验和教训,希望可以给大家启发。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一

保障信息安全,创造用户价值,切实推行安全管理,积极预防风险,完善控制措施,信息安全,人人有责,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1、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拨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电脑负责部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一)操作代码是进入各类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分级对数据存取进行控制的代码。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者授权取得;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2、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7、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8、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9、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10、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二

1、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拔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it部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者授权取得;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2、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7、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8、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9、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10、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1、进入主机房至少应当有两人在场,并登记“机房出入管理登记簿”,记录出入机房时间、人员和操作内容。

部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领导许可,其他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it部门领导许可,并有有关人员陪同。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记录来访人员名单、进出机房时间、来访内容等。非it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中心对系统进行操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操作时,经it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对操作内容进行记录,由操作人和监督人签字后备查。

3、保持机房整齐清洁,各种机器设备按维护计划定期进行保养,保持清洁光亮。

4、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拖鞋。

5、机房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会客、聊天等。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携带液体和食品进入机房,严禁携带与上机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有腐蚀等危险品进入机房。

6、机房工作人员严禁违章操作,严禁私自将外来软件带入机房使用。

7、严禁在通电的情况下拆卸,移动计算机等设备和部件。

8、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器材。

9、机房内不准随意丢弃储蓄介质和有关业务保密数据资料,对废弃储蓄介质和业务保密资料要及时销毁(碎纸),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严禁机房内的设备、储蓄介质、资料、工具等私自出借或带出。

10、主机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和业务操作用pc机等。在计算机机房中要保持恒温、恒湿、电压稳定,做好静电防护和防尘等项工作,保证主机系统的平稳运行。服务器等所在的主机要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主机故障,根据业务应用要求及运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系统的正常工作。

11、定期对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性能指标(如风量、温升、湿度、洁净度、温度上升率等)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通过实际测量各项参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机房空调的正常运行。

12、计算机机房后备电源(ups)除了电池自动检测外,每年必须充放电一次到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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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三

为了加强局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的运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局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网络设备的选型、安装、维修;应用系统及软件的安装、维护;负责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一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软硬件设施,享有日常使用的权利,负有保管的义务。

第二条计算机开启关闭应按规定步骤进行,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计算机设备。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将视情节处理。

第三条各科室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使用统一分配的口令进入局域网,发现不能进入局域网须及时报告网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和cmos设置参数。

第四条各科室、各单位确需增加计算机设备或网络终端接口,应向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网管人员负责接入。

第五条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关闭杀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应确保防火墙处于激活状态。防病毒软件要定期进行更新升级,定期和及时对电脑进行杀毒,清洁,除尘,保证电脑能安全运行。工作人员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清除并报告网管人员备案。

第六条禁止私自拆卸和擅自修理计算机,禁止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设备。如需修理或更换,应先报局信息中心经审批后由网管人员或计算机公司专业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为保证业务系统安全工作,软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严格遵守信息传递操作流程。各终端计算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共享硬盘或文件夹,设立的共享硬盘或文件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取消共享设置。

第九条网络用户密码及共享权限密码严禁外泄。严禁擅自查看、修改、拷贝其局域网内其他计算机的程序及内容。

第十条不浏览和发布反动、黄色、邪教,反动言论等信息,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停止使用互联网权限。严禁在线播放或下载电影、电视剧等,禁止擅自安装使用游戏。

第十一条局信息中心网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计算机终端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机关计算机设备和存储涉密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带离机关。因工作需要带出工作区域的,须经批准后登记备案才能带出。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存储介质在单位的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存储介质在内外网计算机,以及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间互用。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发现、报告、消除管理制度及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对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病毒检测。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禁止开设文件服务器、共享服务器、下载服务器、ftp服务器、web服务器、e-mail服务器、游戏服务器、媒体服务器、网络磁盘、聊天服务器等各种对外服务器。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各类群发、抢占网络带宽、强迫他人下网的软件;局域网内的计算机禁止使用多线程下载文件而造成网络拥堵、系统瘫痪、影响别人正常使用。

数据库系统管理。

随着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同格式、不同内容的`数据库也将越来越多,市局数据中心涉及20多种不同类型的数据库系统,因此对于数据库系统的管理也应进一步规范。

第十六条网络系统用户,须做好自身用户密码和权限的保密工作,新用户系统启用后两天内必须更改初始密码,不得将密码随意告诉他人。

第十七条数据库管理员不得将数据库管理员密码随意透露给他人;不得将数据库一般用户密码泄漏或随意修改其用户权限;不能向任何人泄露数据库存储的内容。

第十八条若因用户名和密码泄露造成数据库信息被更改或流失的,由泄密者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递交局党组处理。

第十九条数据库管理员随时做好数据库的备份,核心数据库的进入必须设置准入的用户名和密码,只有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输入正确时才能更改、导出数据库信息;数据库管理员对不正当的数据库信息更改行为做好记录,并由提出更改要求的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的数据库信息,如确须提供的,需经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并经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

1、机房设备是国土资源广域网、局域网和门户网站赖以运行的载体。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机房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2、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严禁出入机房。除信息中心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接触和使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网络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系统。

3、网络设备参数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系统管理员须定期更换服务器登陆密码,并做好记录。

4、凡在服务器上开通ftp的,须报信息中心和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拟接入互联网,须经局领导同意,信息中心人员不得擅自实施。

5、机房所有设备仅为全局工作服务,禁止利用机房设备对外承接业务,严禁将机房设备带出机房使用。

6、加强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等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火灾。定期检查更换消防用品。

7、保持机房的温湿度,特别防止温度过高对设备造成损害。

8、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9、机房内禁止吸烟、用餐、吃零食、打牌下棋、嬉戏喧哗等行为。

10、进入机房必须换拖鞋或用鞋套。机房设备、桌椅等确保没有积尘和污迹,地面无尘,保持机房整洁。

11、建立机房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要对当日值班期间网络运行情况、温湿度情况等做好详细记录。交接班时须履行相关手续,注明交接时间。

12、建立运转灵活、反应灵敏的网络应急处理协调机制,确保发生突发网络安全紧急事件时,能够准确判断、快速反应,尽可能避免、减少突发事件给广域网和局域网运行带来的影响。

13、建立机房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以上制度,建好网络设备及线路端口分布(变动)、设备故障排除等台账。机房管理责任人必须于周一上午上班后和周五下午下班前,对所有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网络发生故障或隐患时,须对所发生的故障现象、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记录。

14、中心机房是局重点防盗、防火部门。大楼值班人员必须重点关注。非正常上班期间,如遇长时间停电,须提前告知信息中心,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5、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1、信息中心人员每周轮流值班(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调整),值班人员须模范执行《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2、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开,可请其他机房工作人员代班。代班人员履行值班人员职责。

3、值班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最后离开前,必须对机房进行全面检查,关闭工作间空调、电灯等设备,关好门窗。

4、值班人员须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发生火灾时能先期处置并及时报火警。

5、值班人员要对当日值班期间网络运行情况、温湿度情况等做好详细记录,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注明交接时间。

6、值班人员负责机房卫生清洁工作,保持机房整洁。

7、值班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四

为掌握公司内外部主要动态,提高公司传递、分析和利用信息的速度,实现公司总部部室之间、股份公司与各企业、各企业(公司)之间的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为各层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的信息管理。

3.职责权限

3.1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股份公司总部的信息管理工作和网络信息建设工作;证券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反馈工作;各企业、分子公司独立开展信息管理工作,接受股份公司的指导。

3.2信息收集范围

3.2.1行政、党群信息由安全环保综合部负责,主要范围为政府、上级单位的有关信息、公司各类公文、来函、企业文化、行政事务。

3.2.2企业管理信息由营运管理部负责。主要范围为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宏观经济,本公司及上级企业经营管理,公司整体规划、生产经营统计、安全生产信息、法律事务。

3.2.3人事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主要范围为国家、地方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信息,人事、工资档案,人员培训、考核、考勤等人事执行情况、人力资源筹划。

3.2.4财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主要范围为国家金融、财务、会计、税收、利率、汇率制度、政策,企业财务报表,公司预算、资金使用状况,公司融资、资金,金融、货币、财政、税收信息。

3.2.5战略规划信息由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主要范围为投资环境,投资项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宏观政策、竞争对手、市场动态、矿产资源信息、网站管理等。

3.2.6技术信息由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主要范围为工艺、机电设备宏观管理、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技术情报、项目管理、技术专利,科技发展动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和应用等信息。

3.2.8上市公司信息由证券部负责。信息主要范围为:证券交易、公司法人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信息。

3.2.9其他信息据实际情况可由各部门建立。

4.管理程序

公司信息处理流程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使用等几个环节。 

4.1信息收集来源:

4.1.1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可利用的;

4.1.2公司外部公共图书、媒体、情报信息机构收集的;

4.1.3通过调查、外出考察获得的专题信息。

4.1.4通过正规渠道由有关部门反馈、报告、告知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

4.2信息的整理

4.2.1各部门须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及时整理,确定信息接收对象

4.2.2信息整理过程中,应进行合理的摒弃,整理主要的、有用的信息。

4.2.3整理后的信息,采用电子化存贮,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信息档案。

4.3信息传递

4.3.1信息传递遵循分层级、保密、高效的原则。

4.3.2在公司内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行、交叉传递信息。

4.3.3信息传递采用:书面、口头、网络等手段。

4.4信息的使用

4.4.1按照知晓权限、重要程度、共享部门分别使用信息。

4.4.2信息使用部门,须根据接收信息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反馈。

4.4.3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使用非共享信息时,须经总经理批准。

4.4.4信息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4.5信息的保密

4.5.股份的每一位员工均有保守企业机密的义务,遵守《股份公司保密制度》。

4.5.2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传播、复制含有企业相关信息的各种介质如(光盘、磁盘、文稿)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约束与考核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信息遗漏、反馈延误、越级获取信息等行为的,将依据情节,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14.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1. 公司内部信息,是指在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研发、财务、人事及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市场营销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发生的,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的信息,分为一般、重要和重大信息。本制度所指信息为公司重要、重大内部信息,并可能达到对外公开披露标准,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2.公司证券部为内部重大信息的接收、汇总、整理、分析、上报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内部重大信息处理的负责人,负责将公司有关信息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或提交董事会。

3.各部室、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人。

4.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内部重大信息收集人,具体从事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并对责任人负责。

5.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获得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5.1董事长;

5.2总经理;

5.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5.4董事会秘书;

5.5证券事务代表。

6.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6.1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6.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合规性审查;

6.3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

7. 内部重大信息收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7.2新近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7.3拟申请及获得银行贷款或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

7.4获得银行授信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

7.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7.7大额银行退票;

7.8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9遭受重大损失;

7.10重大投资行为;

7.11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7.12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7.14与同一关联单位达成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7.1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7.16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7.17公司股权转让、收购和出售资产等及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进展情况;

7.18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声明、意见及报告执行情况;

7.19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7.21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7.22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7.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7.24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7.2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7.27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7.28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8.信息报告责任人和收集人的工作职责是:

8.1不定期及时提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

8.2信息报送的方式是: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信息收集人收集并填制《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表》,经信息报告工作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后,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报送证券部。

8.3如当月无重大信息报送,于当月最后一日在《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表》上填写“无”,报送公司证券部。

8.4保证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真实。

8.5接受证券部人员以电话询问或实地调查方式了解公司重大信息。

8.6对发生重大或重大突发事项实行24小时之内报告制度。

9.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内部重大信息上报事项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同时按照内部信息上报要求提供信息所需要的资料,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11.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了解的信息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12.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内部重大信息上报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工作人员咨询。

13.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相关责任人因失职或过错,导致发生内部信息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或内部信息报送不及时、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14.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部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5.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6. 当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17.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报告。

18.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公司将通过必要的法规和知识培训,以帮助全体高管人员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产生、交流、传递、告知和披露职责的相关人员树立起主动、及时、完整和准确披露信息的意识,包括安排上述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等。

19. 本制度由证券部负责解释。

15.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于办公、生产的作用,加强企业信息技术的管理,强化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体系,确保信息系统高效、有序的运行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汇股份公司、各企业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

3.职责权限

3.1 发展研究中心主管广汇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与维护工作。

3.2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协调计算机系统知识的应用、培训和推广工作。

3.3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协调广汇股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统一制定建设方案。

3.4各企业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技术由本单位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在技术管理方面,须接受发展研究中心的统一管理。

4.工作程序

4.1计算机单机安全保护

4.1.1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计算机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计算机系统。

4.1.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装计算机硬件系统,若须拆装,则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4.1.3计算机的软件安装和卸载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4.1.4计算机的使用必须由其合法授权者使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4.1.5计算机单机系统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系统。至少每周对系统升级一次。

4.1.6如发现重大计算机病毒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清除,并向发展研究中心报告备案。

4.1.7计算机内不得安装游戏软件,尽量不在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在使用外来磁盘时杀毒后再使用。

4.2网络使用人员行为规范

4.2.1 不得在公司网络中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4.2.2 不得在公司网络中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4.2.3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中与网络有关的设置。

4.2.4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添加、删除与公司网络有关的软件。

4.2.5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司网络或者使用公司网络资源。

4.2.6 未经允许,不得对公司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2.7 未经允许,不得对公司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2.8 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2.9 不得进行其他危害公司网络安全及正常运行的活动。

4.3 网络硬件的管理

网络硬件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通信线路、不间断供电设备、机柜、配线架、信息点模块等提供网络服务的设施及设备。

4.3.1 各部门、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安置在本部门的网络设备、设施及通信。

4.3.2 不得破坏网络设备、设施及通信线路。由于事故原因造成的网络连接中断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赔偿。

4.3.3 未经允许,不得中断网络设备及设施的供电线路。因生产原因必须停电的,应提前四个工作日,通知网络管理人员。

4.3.4 不得擅自挪动、转移、增加、安装、拆卸网络设施及设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网络管理人员,在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4.4 软件及信息安全

4.4.1 各部门购买计算机及外设后,应将计算机及外设所配软件及驱动程序交网络管理人员保管,以便统一维护和管理。

4.4.2 公司购买的软件由网络管理人员按使用范围进行安装,其他任何人不得安装、复制、传播此类软件。

4.4.3 网络资源及网络信息的`使用权限由网络管理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分配,任何人不得擅自超越权限使用网络资源及网络信息。

4.4.4 网络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各自的密码及身份认证文件,不得将密码及身份认证文件交与他人使用。

4.4.5 任何人不得将含有公司信息的计算机或各种存储介质交与无关人员。

4.4.6 在设定密码时,应保证密码的长度不少于六位,并且密码应采用大小写字母及数字混合的方式设定。

5.考核

5.1未按上述程序规定执行的,扣股份公司部门责任人或企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项.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五

a)终端计算机密码安全管理:系统管理员及时登记公司所有用户电脑密码,制成《用户电脑密码登记》文件。在用户人员变动或电脑更换时,系统管理员及时登记相应的新密码。

b)应用服务器密码安全管理:包括erp服务器、oa服务器、域服务器、邮箱服务器。信息管理部为确保服务器置于外网相对安全,针对每个服务器创建一个复杂的、不同的密码,并每年更换一次新密码。制成《服务器密码登记》文件,并提交给部门负责人。

c)防火墙/路由器密码安全管理:防火墙和路由器的密码和服务器管理方法一样,设置成不同的、复杂的密码,并每年更换一次,将密码登记到《网络设备密码登记文件》中,并提交给部门负责人。

d)erp/oa系统密码安全管理:erp/oa系统密码分为管理员密码和操作用户密码。系统管理员登录密码由erp/oa管理员掌管,为保证系统安全需要定期更改时,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操作用户密码由erp/oa管理员在创建帐户时初始生成,信息管理部发放帐号密码后,由用户本人修改密码,并自行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如特殊原因忘记密码时,由erp/oa管理员帮其初始化密码。

信管部应将所有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设置不同的密码,所有的密码仅限于信管部内部人员掌握,不得向其他部门人员透露,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供应商做远程调试时,方可透漏相关设备密码,在调试结束后,应尽快更改密码。并通知部门内其他人员。由于服务器及网络设备均置于公网上,容易受到不法分子攻击,因此,需要定期更改密码,且密码复杂性尽可能设置高。

定期备份erp服务器、oa服务器、邮箱服务器。具体备份方法如下:

a)erp服务器备份:每天早上自动备份e3帐套和5000帐套。

b)oa服务器备份:每天早上9:00备份oa数据库,并于每周五早上9:00备份oa系统文件夹。

c)邮箱服务器备份:每周五早上9:00在邮箱控制台执行备份操作,并于每月28日备份邮箱目录文件夹。备份完成后,将备份文件转存到其他电脑上或移动硬盘上做异地归档,以防本地硬盘发生故障时能随时做灾难恢复。

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企业网络应用高峰,避免对各部门工作造成影响。数据的清理包括:

a)erp系统中错误单据的清理、错误初始资料的清理、人员变动记录的清理。

b)oa系统中错误流程的清理、错误审批单的清理、人员变动记录的清理。

c)邮箱系统中垃圾邮件的清理、人员变动记录的清理。

d)用户电脑中系统垃圾文件的清理、ie缓存的清理。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六

1.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2.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进行全员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二、设备方面。

1.对电脑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安装有效的防病毒软件等)。

如果采用自动分配ip地址,可考虑进行mac地址绑定)。

5.修改默认密码,不能使用默认的统一密码;

10.对所有的上传信息,应该有敏感字、关键字过滤、特征码识别等检测;

12.加强电脑的使用管理(专人专管,谁用谁负责;

电脑设置固定ip地址,并登记备案)。

三、

事故处置和汇报。

并保护好相关现场(主要是电脑和网络设备),以便有关部门处理。

2.发生网络和信息安全事故要及时逐级汇报。

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学。

20xx年x月。

一、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劳动法》,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是履行教育。

教学。

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学校有责任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尽最大努力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创造条件。

四、学校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确保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学校要千方百计创收,逐步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和教师课时津贴。

五、学校保障教师依法享受公休假、婚丧假、寒暑假。

六、学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举办隆重的节日庆祝会。

七、学校为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重视和采纳教师合理化建议。

八、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会、公开办事等形式,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参加学校各级学术活动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

九、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提高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十、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学校定期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从时间上给予保证,从经费上给予倾斜,从政策上给予奖励。为专业教师社会实践创造条件。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外出学习。

十二、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

十三、学校为教师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教师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待遇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学校每两年对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xx小学。

信息联动制度。

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工作年度总结。

小学教师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七

维护机关单位计算机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器及各个终端正常使用。使网络资源充分安全共享,为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办公局域网络,业务局域网络、国大药房、国瑞药业、国药物流的网络。

3、职责。

3.1信息部。

3.1.1系统管理岗负责机关单位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的技术支持。

3.1.2系统管理岗负责机关单位网络系统数据的安全备份。

3.1.3其它岗位协助系统管理岗进行机关单位网络的安全管理。

3.2各部门。

3.2.1负责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

3.2.2负责各自部门数据的安全备份。

3.2.3负责及时通知信息部有关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病毒发生情况及其它安全隐患情况。

4、工作程序。

4.1机关单位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

4.2网络安全信息的追踪,黑客、病毒的日常防护工作。

4.2.1每天至少一次上网浏览相关网站,下载最新病毒代码。

4.2.2跟踪最新防病毒信息及其防杀方法,将其及时发布在机关单位内部网络上。

4.2.3及时跟踪防火墙的软硬件升级信息。

4.3负责机关单位本部办公网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4.3.1及时升级本机关单位网络的最新病毒代码。

4.3.2实时对各个工作终端进行病毒监测。

4.3.3及时将染病毒的工作终端逐一脱离网络。

4.3.4对染毒终端逐一进行全面查杀毒。

4.3.5及时对防火墙软硬件进行升级。

4.3.6建立日常病毒记录日志,记录病毒代码。(参见《病毒记录日志》)。

4.4监督、检查、落实机关单位本部业务、国大药房、国瑞药业、国药物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

4.5协助本部相关部门进行重要数据的定期备份。

4.6业务、办公网数据的交换和相关数据输入输出的管理。

5、相关文件。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

6、记录。

《病毒记录日志》。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八

a)加密系统管理;目前我公司使用的是天盾文档加密系统,对常用办公软件office、pdf、autocad文件加密,公司内部的此类文件被带出公司后,显示在其他的电脑上均为乱码,保证了各个部门在未授权的情况无法将公司的文件资料泄露出去。然而,我公司因为之前的需求,加密软件使用的是单机版与网络版混合使用的,网络版可以根据策略的下发,实现文件在企业网的加密、反截图、禁usb等功能,但脱离局域网后,电脑无法打开文件,若有出差人员在外地使用电脑,就无法使用网络版;而单机版就解决了出差人员电脑加密的问题,可以正常打开公司的文件,但这里存在一个安全风险,若出差人员的电脑被盗,将会造成企业信息资料的外泄。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更加适合的加密软件,确保使用一种版本就能够融合单机与网络的优势。我们需要这种加密软件实现如下功能:能够通过控制台在公司网内加密指定类型的文件,同时可以设置不同的加密权限对应于不同的用户组;能够根据需要设置文件能否在脱离公司网的情况下使用以及使用的时间限制等;能够加密原加密软件不支持的文件类型;能够荧荧于所有的windows平台上;能够禁用usb存储设备,不禁用usb外设;能禁止用户屏幕截图;能审计打印等。

b)大蓝监控软件管理:监控软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监控软件能够记录所有用户在个人电脑上的一举一动,通过实时屏幕监控、屏幕录象、插入存储设备报警、网页及程序过滤等功能及时抓出威胁企业信息安全的元凶。

c)打印控制软件管理:打印控制软件应用后,员工的打印需要在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能打印,若管理员审核到某员工的打印内容涉及本公司信息安全,拒绝员工的打印。在审核通过、打印完成后,管理员可随时调出以前的打印记录,保证了及时信息安全责任追究。

d)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e)信息管理部和综合部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f)信息管理部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g)用户计算机未经信息管理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九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做好公司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使公司所拥有的信息在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义:

廉洁: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不贪污),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人、物理环境及其基础设施)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

业务单位: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

3.1总经办负责廉洁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对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具有监督和最后裁决权。

3.2监察部负责监督和执行廉洁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3行政部负责廉洁文化和信息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接收和申报处理公司员工收受和外部财物。

3.4信息部负责公司所有文件资料的分类存档和保存,对电子存档资料进行定期整理和备份,并做好文件防盗和密码保护工作。

3.5各部门:具有共同维护公司廉洁文化建设和信息保密工作的权利,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对公司廉洁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具有监督和举报权。

2.主要内容:

2.1廉洁自律规定。

2.1.1不准收受任何业务单位的个人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1.2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业务单位的,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申报统一处理。具体需申报的情况如下:

业务单位不回收的样品和商品赠品;

业务单位节假日馈赠的礼品、礼篮等;

业务单位赠送的其他具有实际价值实物、活动等。

业务单位组织的集体考察、学习、旅游等外出活动;

业务单位赠送的无法拒绝的各类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1.3不准向业务单位及其个人借贷钱物。

2.1.4不准在各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2.1.5不借业务办理之机,对各业务单位吃、卡、拿、要。

4.1.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1.7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2.1.8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公关或业务接待必须经总经办批准后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1.9不准接受可能对商品和设备供应价格、工程施工价格的业务合作行为产生影响的钱、物馈赠和宴请。

2.1.10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2.1.11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2.1.12严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2.2.1公开信息:公司已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如公司宣传册、产品或公司介绍视频等。

2.2.2保密信息:公司仅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的信息,一旦泄露,将可能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公司投资计划等。

2.2.3根据信息价值、影响及发放范围的不同,公司将保密信息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四个级别。

绝密信息:关系公司前途和命运的公司最重要、最敏感的信息,对公司根本利益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保密信息,如:公司订单,重大投资决议等。

机密信息:公司重要秘密,一旦泄露将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保密信息如:未发布的任命文件,公司财务分析报告等文件。

秘密信息:公司一般性信息,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保密信息,()如:人事档案,供应商选择评估标准等文件。

内部公开:仅在公司内部公开或仅在公司某一个部门内公开,对外泄露可能会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保密信息的保密信息,如:年度培训计划,员工手册,各种规章制度等。

2.2.4公司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技术图纸;。

生产细则、工程bom、sop及治具资料;

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财务信息,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2.2.5除公司已经正式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在信息网络系统中未公开的信息;

未经授权查阅他人邮件;

盗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故意干扰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畅通运行;

从事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安全的活动。

2.2.6公司保密信息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2.3违规追责处理。

2.3.1公司所有员工一经任何人发现或内外部举报有违廉洁自律的行为,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将追究责任人所造成的责任损失,并进行违规处罚,对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2.3.2除公司公开的信息外,任何人将公司的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口头传达、电子邮件、上传网络、存储拷贝、拍照影印、复印资料)对外泄露或散布出去的,公司将从源头上追究信息泄密者,经查实后立即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处理。因信息泄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形象受损时,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附则。

3.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有限公司所有。

3.2本制度自**年8月9日起实行,暂定实施1年。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十

为加强安全信息管理,确保公司安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以便及时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正确进行安全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和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全责。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各部室和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的管理,公司建立安全信息网络,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

三、各部室和各单位设立安全信息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处理和汇报。

四、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工作动态。

(二)公司安排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四)事故分析、查处情况。

(五)安全培训情况。

(六)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纪要等贯彻落实情况。

(七)其它应报告的安全事项。

五、各单位每周二向安监部调度(电话:67239)汇报安全信息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和事故时随时汇报。

六、各部室和各单位要做好安全信息工作的原始记录,对于掌握的安全信息,及时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各单位主管领导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七、安全信息管理纳入安全工作考核。

文档为doc格式。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信息,均属违法行为。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迅速督促寄递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检查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责任制是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对本企业采集用户信息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要逐一排查,发现漏洞与隐患要及时整改。在企业自查后,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对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信息查证属实的,要依照《邮政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邮政局表示,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对寄递企业进行检查,并同时对互联网和电商等可疑环节进行排查,联合推动研究完善信息安全监管的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严厉打击非法泄露、贩售用户寄递服务信息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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