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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钱后再写协议书如何写 保险赔偿申请书怎么写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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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钱后再写协议书如何写 保险赔偿申请书怎么写范文(四篇)
2023-01-17 07:58:52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保险赔钱后再写协议书如何写一

一、何谓洗钱

反洗钱,首先要搞明白何谓洗钱?洗钱是洗的什么钱?这里所说的“钱”是指“黑钱”。什么是“黑钱”?就是指非法所得。什么是非法所得?就是指贪污受贿、抢劫盗窃、贩毒等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的钱。为什么要洗钱?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的钱为什么要洗?说简单点,就是避免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人赚钱都是为了花的,如果你不花掉那你赚钱是为了啥呢?所以,当你突然有了大量的资产,拿着这笔钱去花的时候,很容易遭到司法机关注意,然后他们就开始查你,直到查出你这笔钱是从哪里来的。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二、洗钱的危害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洗钱的方式

想要反洗钱,必须要了解洗钱的方式。洗钱的步骤通常是这样的,首先以某种名义储存,然后透过一连串的交易或是转帐,进入合法名义之下。因为各国政府多半针对洗钱行为有所管制,金融机构会将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呈报主管机关,为了逃避监视,其中一种手段是将大笔的金钱分开存入数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帐户,这些帐户彼此互不相关,之后再通过汇款、开立支票等等方式转入犯罪者的名下,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不大,而且往往还透过跨国方式交易,甚至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开设保密帐户或公司之便,查缉困难。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假名设立数个公司,将犯罪所得透过这些公司虚假的交易,将不值钱的东西以高价贩售给另一家公司,最后转入犯罪者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正当合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转移金钱所做的假交易,也有人直接将金钱购买美术品、古董、不记名债券等高价商品,转移到犯罪者手上后再伺机脱手换取金钱。

四、如何反洗钱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所以,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

第一,坚持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所谓客户识别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应人民银行要求,在建设银行开办储蓄卡的客户,必须完善个人信息九大要素才能申请储蓄卡。与此同时,建行给所有未完善信息的老客户发送短信通知,要求所有客户带身份证来营业网点完善个人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当客户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相关信息时,如有必要,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坚持这一制度,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作为核心主体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做出详细规定,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建立适当的奖励和处罚机制,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真正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金融机构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

第三,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反洗钱的调查,积极反映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由于没有制定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不可能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对一些高难度的技术手段无法解决。但人民银行基层处在反洗钱的第一线,对在反洗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在什么环境中能开展好反洗钱工作认识深刻,反映的问题翔实、准确。加强调研,真实准确地反映反洗钱的情况,决策层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法规和政策,反洗钱工作才能更有效的开展。

第四、加强对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推进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洗钱犯罪具有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又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做好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对洗钱犯罪有一定的研究。现阶段,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技术设备落后,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为基层培养出一支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降低洗钱犯罪的成功率,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五、广泛宣传反洗钱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很多金融机构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把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对反洗钱工作不理解,更不用说普通民众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上街宣传、“反洗钱日”等形式宣传洗钱和反洗钱知识,洗钱对社会、对国家乃至个人的危害,引起全社会对洗钱犯罪的广泛关注,提高全民反洗钱的意识。

第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完善反洗钱的技术保障,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让科学技术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金融系统组织科技力量尽快研发一套实用、便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尽快实现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实现银行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的联网,相关信息共享。

最后,加强全局协调,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金融机构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个行业、各个部门拧成一股绳,共同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人民银行要充当反洗钱的中间角色,以金融安全为出发点,和有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沟通,搭建起与银行、银监、保险、证券等机构的协调机制,搭建反洗钱网络。

关于保险赔钱后再写协议书如何写二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__信誉,促进__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广东省____反洗钱工作规定》(粤__[__]106号)的要求,我市_x_过去的一年里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二○x_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

我市__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__行长__为组长,__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__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上级分行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注重中层干部、支局长、所长的反洗钱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觉悟,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__要求,各网点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担任反洗钱报告工作。四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本年度共举行反洗钱培训6次,参加人次163人。主要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广东省____反洗钱工作规定》等。

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

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__开展反洗工作,市行在每一季度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在11月“广东省反洗钱宣传月”,我行还制定了宣传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安排,

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代售基金、保险业务时都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当客户的身份信息变更时,严格重新识别客户。我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五、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各网点坚持每天都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__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__结算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进行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

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发现的可疑支付交易都及时上报上级分行,每月以简报形式对当月开展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今年以来,我__辖区内共上报可疑支付61笔,累计金额8090.12万。

六、开展内部审查,提高反洗钱技能。

关于保险赔钱后再写协议书如何写三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计划提款│金额│

├──────┬──────┬───────┬──────┼─────┤

│年│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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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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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3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期序│金额│

├────┬────┬────┬────┬────┼─────────┤

│序数│年│季│月││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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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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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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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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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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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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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

├────┼────┼────┼────┼────┼─────────┤

│第8期││││││

├────┼────┼────┼────┼────┼─────────┤

│第9期││││││

├────┼────┼────┼────┼────┼─────────┤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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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

├────┼────┼────┼────┼────┼─────────┤

│第12期││││││

├────┼────┼────┼────┼────┼─────────┤

│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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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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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

├────┼────┼────┼────┼────┼─────────┤

│第16期││││││

├────┼────┼────┼────┼────┼─────────┤

│第17期││││││

├────┼────┼────┼────┼────┼─────────┤

│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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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借贷合同

──┼────┼─────────┤

│第19期││││││

├────┼────┼────┼────┼────┼─────────┤

│第20期││││││

└────┴────┴────┴────┴────┴─────────┘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

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关于保险赔钱后再写协议书如何写四

出质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 号《________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质权人出质,以担保主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及金额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

2.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质物的设定

第四条 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质物的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清单载明(详见附件1),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质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质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过该约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新的质物或质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章 出质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出质人应在主合同债务人首次使用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的融资前,根据质押实际情况向质权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经出质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证明出质人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质物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5.在以动产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提供根据本合同第二十章的规定取得的所有保险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

6.在以权利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文件:

(1) 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

(2) 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

(3) 关于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7. 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 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经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相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资向相关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3) 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

(4) 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

(5)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相关公司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6) 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7)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8) 当出质的股票占相关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文件;

8. 在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文件;

(2)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3)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 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出质人是质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如质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财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质物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瑕疵。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5.出质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

6. 除本合同外,出质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没有在质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7.本合同附件1所列有关质物的情况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

8. 出质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物有关的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物相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

9.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0.为确保本合同和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出质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质物在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11.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13. 质物合法存续,且属于可以出质的范围。

14. 相关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关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保管和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质物凭证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 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以及与质押手续相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与质权人保管。

第八章 出质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质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

2. 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有关质物的所有有效资料。

3. 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质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人。

5. 出质人应按期支付与质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应及时将有关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该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质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质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

7. 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8.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和(3)出质人变更居住地址和通讯方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2)对质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质押或担保权益;

(3)对质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

10.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质权人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11.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将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

12.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3.出质人应将其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所参与作出的有关相关公司的任何决定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有关决定或决议的复印件。如果出质人拟同意作出的上述有关决议涉及相关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关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则出质人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14.除非质权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质人应继续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项下的除分红以外的全部权利,并尽到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股东所应履行的谨慎及诚信义务。

15. 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现金分红应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开设的账户内,除质权人书面同意外,出质人不能支取账户中的任何款项。质权人可以就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第九章 质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兑现的资金、将提取的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质权人托收,收回的票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入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在质权人处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同意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第十五条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股票或基金份额,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六条 出质人转让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在质押期间内,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仍有权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八条 在质权人依前款规定处分质物的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

1.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质权人认为合适的市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质物,并对出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要求出质人偿付质权人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出质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九条 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质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条 质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理:

1.用以支付质权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或其处分质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质权人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而指定任何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2.用以支付质权人因处分质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3.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

4.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付出质人。

如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质权人仍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

第二十一条 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为被担保的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

第二十四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2.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主合同债务人败诉,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无力向质权人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5.发生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6.出质人擅自向其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对质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

7.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并会影响质权人的权益;

8.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质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强行购买或取得;

9.被担保的债务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10.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1.质物的价值实质性减少而出质人未能按质权人要求重新设定或增加质物或增加其他担保;

12.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3.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五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质权人有权: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根据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3.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二章 税和其他扣减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质人对其支付给质权人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一笔另外的款项,以保证质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项。如果出质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出质人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递交给质权人。

第十三章 费用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出质人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质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保管、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出质人应为此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 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对此应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三十五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及孳息。

第三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三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第三十九条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者对上述款项进行提存。出质人拒绝偿还或提存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3)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出质人发给质权人的文件,则需在质权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四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质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出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质物/质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要求登记的,质权自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条 在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向质权人偿还全部债务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关的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的_______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质权人应:

□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质物凭证;

□ 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的解除或注销手续,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应由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支付。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1

质押物清单

序号名称质物数量/出质权利凭证份数/出质股份数额/基金份额质物权属证明/出质权利凭证名称、编号单价总价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 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传 真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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