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对前期工作和学习的总结和归纳,对未来的工作和学习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让自己过得更加幸福和满意呢?总结是一个总结经验教训、总结成功经验、总结工作心得的过程。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一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配套政策,对城镇社会医疗保险运行八年来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在政策上作了相应的规定,是2001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以来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政策汇总。《细则》共分九章六十七条,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工大病医疗等三种医疗保障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强制参加职工医保规定。
《细则》中明确规定: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省级养老统筹的在宁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目前仍未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2008年底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底前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的社会保险基数代扣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三)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基数进行预征缴。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划个人帐户,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就业转失业人员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后,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其重新就业时,在新录用单位续办参保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
就业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可用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本人如不继续缴费则自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关系接续。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地区间流动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职工调离本市,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职工从外地调入本市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六)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50元/月;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补足到6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补足到70元/月。
(七)职工缴费年限不足补缴问题。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的,应以全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足补缴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当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3、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凡不足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在退休时以全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最长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从其最后一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计算。
(九)骗取门特待遇的处理。
与用人单位新建劳动关系、在参保后半年内申请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确认其参保前已患有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并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追回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十)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5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下同)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在一个自然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8%,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4%,个人支付6%。退休(职)人员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人员因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补助65%;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十一)居民医保待遇。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实行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费用,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由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分担。
2、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分担。具体病种和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3、住院待遇。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400元、300元;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650元、400元。在一个自然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0%、65%、70%;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5%、60%、65%。
参保学生儿童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因门诊大病病种或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4、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
(十二)参保登记。
已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同时办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十三)参保费率。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标准原则上为全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对建筑行业(含装饰、装潢)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大病医疗保险费的,暂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3‰计缴,并视情况不定期调整。
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为农民工代缴。
农民工终止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关系后,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不予退还。
(十四)骗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处理。
与用人单位新建劳动关系、在参保后三个月内申请享受农民工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确认其参保前已患有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追回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十五)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
1、农民工门诊大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参保农民工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2、参保农民工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一个自然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3、在一个自然内,累计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含),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医疗费用的80%补助。
四、险种转接。
(十六)同时符合两种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
1、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参加当居民医保的,在按规定缴纳当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参加职工医保时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原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每满一个自然可计算为居民医保连续缴费年限一年。
2、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在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等待期内仍可享受当居民医保待遇;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转为随同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正式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仍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毕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转为职工医保或政府其他保障形式的,所缴费用不再退回;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暂不作为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3、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次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缴费年限暂不作为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4、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居民医保参保费不办理退费手续,并入居民医保基金,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十七)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服务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其个人自付比例和支付上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医疗服务目录,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执行。
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二
核心内容: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这些人员如果在天津市就职应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需要什么条件?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答:凡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规定,2014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哪些人员可以补缴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最早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正式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最早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
按照《2014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详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答: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尽快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2013年的标准缴纳。同时,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还可以自愿申请免缴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或档案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申请参保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档案或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由本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
7、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答:对于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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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三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手续及程序。
(一)参保或接续医疗保险所需手续。
1、首次参保或接续个体养老保险的,养老、医疗保险可同时办理。
(1)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需提供原医疗保险证、卡;(2)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退休的,还需提供退休证。
2、已参加个体养老保险的,须携带下列材料:
(1)个体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蓝本);(2)身份证及复印件;(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辞职、除名等手续复印件;(4)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需提供原医疗保险证、卡;(6)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退休的,还需提供退休证;(7)被征地农民还需携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登记表》。
(二)经办程序。
1、参保人持相关参保手续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体保险部门(居住在本溪县、桓仁县的参保人员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经审核符合参保或接续条件的,由个体保险部门打印出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2、参保人员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后,持缴费储蓄存折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医疗保险证卡管理部门办理医疗保险证卡。
3、参保人员以后每年凭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存折到市内指定银行所属的各储蓄所缴费。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及时足额预存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60元/年)。
社保局按月将参保人医疗保险费划入医疗保险基金(未划出的存款余额及利息仍属存款人所有),从参保人存折中划取的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额。
四、办理时间:每月1—25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每周五下午内部学习,不办公。
(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2004年12月底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2005年1月1日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无业人员:2004年12月底前满25周岁的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2005年1月1日以后满25周岁的人员,从满25周岁的次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解除劳动关系已退休的人员:2003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2004年1月—12月期间退休的人员,从2005年起补缴医疗保险费。2005年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第(一)条办理。
所有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待缴费后满6个月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政策问答。
(一)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能否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参保缴费?答: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本人自愿向单位申请办理临时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二)为什么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答: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为减轻参保人员因疾病造成经济负担,要求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
答: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除没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与机关、企事业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门槛费)以上统筹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2万元的医疗费,超出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最高支付15.8万元。即每个参保人员每年最高享受22万元的保险待遇(终身用药的特殊病种按与承办补充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协议额支付)。
3、每年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的住院医疗费,在职参保人员按可报销医药费的87%报销,退休人员按92%报销。
答:基本医疗保险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不至于因患病后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而影响生活。
答: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参加医疗保险后,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的,办理退休后可以停止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或实际缴费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未办理退休的,仍要继续缴费。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停止缴费。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且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含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停止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停止缴费。但大额补充保险需继续缴纳直至终身。现行标准是60元/年。
(六)参保人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受何影响?答:参保人员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在欠费期6个月以内补缴的,从补缴欠费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如欠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补缴欠费到账3个月后开始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包括补缴欠费后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七)参保人员重新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怎样接续?
答:参保人员重新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应首先变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然后随新参保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随之终止,存折中的余额可以个人取回。
(八)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如何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答: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次月停止缴费。死亡人员应先结清医疗费,然后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缴费储蓄存折中余额仍属本人,已划扣的缴费(包括因不及时办理退保而划扣的缴费部分)不予返还。
(九)参保后到哪些医院就诊,如何结算?
答:必须到参保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本溪地区大部分医院都是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出院结算时只需承担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统筹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十)参保后门诊医疗费是否报销?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只报销住院医药费。因不设立个人账户,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但患有: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恶性肿瘤;糖尿病及合并症;晚期尿毒症;肺结核;精神病;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支架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的参保人员,可自己选定特殊病种门诊进行相关疾病的申报,经鉴定达到准入标准的,按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管理。
(十一)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要求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应首先到社保经办机构个体保险部门办理医疗保险停保,返还医疗保险缴费储蓄存折中余额,再到社区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如再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需补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但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包括补缴欠费后的医疗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不抵顶。
(十二)参保后仍有不清楚的政策问题如何咨询?
答:关于参保的问题请拨打:12333、2818228;关于医疗待遇问题请拨打:2812836。也可直接到社保局医保分局咨询。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七月。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四
从2013年4月1日起,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和《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36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运行和管理。
(1)参保时间。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3)参保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灵活就业人员在所属区县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医保处参保的,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市城区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医保处或武陵区医保处参保。
(4)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5)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等三项条件,缴费年限不足的,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
(1)财政补贴。对原市直改制企业臵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实行财政补贴。暂定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财政补贴基数的6%;对其他年龄段人员,财政补贴基数的3%。
(2)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且在自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88%、二级医院报销90%、一级医院(非药品零差价医院)报销90%、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报销9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4%。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以参保缴费基数为标准,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有哪些程序?
1、参保申报。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属于原市属企业改制人员需携带破产买断证明书),到市人社局西院二楼医保窗口19号台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单,核实身份信息。
别返回21号台和19号台确认缴费参保。
3、发放证件。参保对象在缴费180天后,可到二楼窗口19号台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在参保前三个月内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可当即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2013年4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体现社会公平,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并轨运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再单建统筹,并入城镇职工医保一体运行和管理。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统一账户,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及其他经办管理事宜。
二、规范参保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参保的,继续在武陵区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本级或武陵区参保。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
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3月。超过缴费期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4、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直改制企业臵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具体标准另行明确。
常劳社发【2004】15号、16号文件涉及群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费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每年缴费工作完成后,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当期享受补贴参保对象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应补贴额划入财政专户。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满上述条件的,在退休之前一次性缴足规定的年限,缴费基数为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期间不划入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明确医疗待遇。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
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上述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
本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013年实际缴费9个月,此后按自然缴费)。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灵活就业合同书。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岗位实行工时制度(a、标准工时制b、不定时制c、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甲方的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劳动报酬。
1、甲方以货币形式于下月日前支付乙方当月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月工资标准为元(大写:元人民币)。
四、社会保险。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工作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甲方应提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乙方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六、灵活就业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灵活就业合同执行。
2、出现以下情形,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乙方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3)乙方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3、合同期内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七、违反或解除灵活就业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灵活就业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管理。
2、培训: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乙方应接受甲方组织的理论学习、岗前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
3、考核:甲方对乙方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考核。
4、其它事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有规定的,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单乙方)。
因乙方为超龄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参保对象或个人已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法再为其参保。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劳动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至,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工性质和形式:乙方通过公开招聘录用后,实行聘用制,随聘随用。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检查考核乙方完成工作任务(见用工单位考核表);。
2、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对乙方实行奖惩;。
3、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4、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
2、享有休息,休假并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3、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4、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讲究职业道德。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二)乙方在甲方安排的劳动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甲方支付给乙方工资每月元,支付时间为下月初。
五、意外保险:因乙方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了防止工伤意外,特为乙方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一份,保额赔付万元左右。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下列条件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用工单位裁员乙方被退回;。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7、聘用期限届满后,不能续聘的。
(二)在下列条件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限内;。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合同期届满,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七
(武劳社〔2004〕6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及对象的补充规定。
在本市城镇就业且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内),均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参保登记的补充规定。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审核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对首次申请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及资料。
(二)对首次申请续保的本市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等有效证件及资料,本市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应提供本人档案。
三、关于申报缴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应每年据实申报一次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核定。在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及标准时,应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在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其中,申报缴费基数超过申报时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申报补缴的缴费基数时,原则上从补缴时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如果申请在100%以上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补缴基数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就业及经济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在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三)按本办法参保或续保后间断缴费的,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内再次续保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后再次续保的,在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四)对补缴额征收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征收的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按本办法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补缴的缴费指数应按补缴时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直接按以前对应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关于退休审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原始档案及档案托管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正常退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包括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社保经办机构应调整“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公示内容。今后,国家、省及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4年05月25日实施日期:
2004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八
就业协议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以下本网小篇提供就业人员就业协议书阅读。
甲方(雇主)。
名称:单位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身份证号:
户口地址:所属办事处:
常住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工作期限: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工作任务:乙方在岗位,担任工作。
三、劳动报酬:工资及计算方式:支付时间:
四、福利待遇: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处理和赔偿。
五、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乙方应服从甲方正常的生产(工作)安排,并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数量、质量指标。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由乙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意见后,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甲方负责人(盖章):乙方:
年1月1日年1月1日。
社区居委会意见(盖章):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九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老金;1993年1月1日后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后,其1993年1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范本篇十
一、我州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执行情况2021年达到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费率统一执行的是20%。我州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2021-202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9.2%、26.2%、23.6%,而同期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只分别增长10.9%、11%、9.8%,缴费额的增长幅度大大高出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二)原已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续保率较低。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很多职工下岗、失业,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全州现有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6.6万人,占全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的56%,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人数仅占应缴人数的76%,有1.6万人无法续保缴费。如果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费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将会对社会养老保险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强制性不够,参保比例低。由于不少就业者只顾眼前利益,参保意识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很多应参保人员不愿参保,即使在首次参加了保险,以后年度在政策力度不强的情况下,也会拖欠养老保险费。更重要的是很多个体工商户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找各种借口,不愿意为雇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设置不合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同志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改制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职工年龄仍为50周岁。对此,一方面加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延迟了她们待遇享受的时间。政策设计缺乏公平性,严重挫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三、对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调整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恢复灵活就业人员60%的下限缴费工资基数政策,与企业职工缴费政策相统一。
(二)建议全省统一调整费率。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可适当降低费率,在16%-18%内确定一个适当费率。
(三)鉴于这类群体收入不稳定,且收入差异大,大部分经济承受能力较弱,建议制定一个“低缴低出,高缴高出”的可自主选择的灵活缴费基数政策。
(四)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女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是满50周岁,而灵活就业人员女同志是55周岁。由于年龄条件的要求不统一,许多灵活就业人员认为她们是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中的“二等公民”,因而影响了她们参保的积极性。建议设定统一的退休年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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