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是我们最宝贵的资本,我想我们需要充分利用青春的力量去追逐梦想。总结时可以运用一些统计数据或图表,更直观地展示自己的成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总结范文,有需要的可以参考一下。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一
注册地址;海南海口市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16层1616室。
注册登记号;460000000057379。
委托资产金额及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初始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下同)___________万元,其中货币资金__________万元,已上市证卷市值(按委托期限起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计算)_____________万元。
协议期内,甲方可以增加委托资产的金额。甲方第次增加委托资产时,须将增加的金额存入/转入资金帐户,并以存入/转入凭据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每次增加委托资产前,甲,乙方应对原委托资产的收益进行结算,如原委托资产收益为负,其亏损额合并计入全部委托资产中,只有在前期亏损弥补后乙方才能提取管理费。
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为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截止。委托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延长。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并由乙方提供资产公开处置中介服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包括:。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资产公开处置并依法签发《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费用。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洛阳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资产公开处置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委托人):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我是来自xx支行的xx,我演讲的题目是:塑合规文化,造合规中行。
细细究来,案件的发生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大多是当事人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思想不求上进,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考验,铤而走险,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应该吸取他们的惨痛教训,严格按规章制度做事。尤其是象我这样的新员工,要把合规意识深深刻到脑子里。合规不是负担,而是服务我们的工具,它就象指路明灯,帮我们用最有效的方法达成目标,即使我们非专业出身,也很容易从不会到会,从非专业到专业。
当一个司机半夜开到没有旁人和摄像头的路口也能面对红灯自觉停车的时候,交规已深刻在他心中。当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时,每天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生命因为交通事故而离开这个世界。同样,当合规意识深深地镌刻在我们心灵的碑石上,我们就不会感到束缚,感到的则是义不容辞和责无旁贷。当我们每个中行人都能“从我做起,合规操作”,我们就能避免许多过失,业务运行的将会更加健康高效。
合规是我们每位银行人的事业,让我们一起唱响合规之歌,为我们中行的璀璨前程一起加油吧!
谢谢大家!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四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并由乙方提供资产公开处置中介服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包括:。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资产公开处置并依法签发《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费用。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洛阳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资产公开处置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委托人):。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五
10.1.1 对资产的保证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保证人担保权转让。
10.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1.1所述的资产保证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10.1.3 如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可与保证人协商,如保证人同意,可另行签订资产的保证合同。
10.2 资产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0.2.1 对资产的抵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抵押人担保权转让。
10.2.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2.1所述的资产抵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10.2.3 如果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资产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0.3.1 对资产的质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质押人担保权转让。
10.3.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要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 3. 1所述的资产质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未明确认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不予认可等)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10.3.3 如果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六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臵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臵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8。
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臵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8。
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臵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臵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臵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臵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风控会议根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臵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臵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臵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可疑类资产: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臵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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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密切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清收预案的审查和处臵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风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臵程序。不良资产处臵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臵方式等。不良资产处臵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臵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臵抵(质)押物、处臵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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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呆账核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配合进行。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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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解决处臵过程中的矛盾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评议报告,初步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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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司出台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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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七
2020年,汉江国投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战略,按照法治建设的文件要求,坚持依法治企,深入推进法治国企建设。2020年11月19日,市委依法治市办下达《关于印发的通知》,并附考评细则,我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考评细则,现将2020年法治建设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
(一)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法治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纳入2020年度工作要点。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到位,截至目前,党委会研究法治建设工作3次。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有序、责任分工明确,我公司先后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建设工作,法务合同部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二)落实法治建设考核制度。
(三)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
1.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1)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
党委中心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领导人讲话的活动。党委中心组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v^^v^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6次,先后学习《中国^v^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湖北省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和^v^^v^在^v^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集中学习采取研学原文、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等形式进行,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得。
(2)加强公司员工学习培训。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八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xx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并由乙方提供资产公开处置中介服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包括: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资产公开处置并依法签发《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费用。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xx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xx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资产公开处置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委托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九
一、基本案情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元,负债总计人民币元,净资产为人民币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顺利审结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其典型意义如下:
一是及时立案,以最快速度受理破产重整案件。
二是原经营团队不变,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
三是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在接管企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体部门与公司管理层对接,从事物和财务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对公司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拟订重整计划和确定重组方时,明确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00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四是创新重组方确定方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避免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法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将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按市场规则办事,最终重整计划以高比例获通过。
五是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因新都酒店的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另一类是日常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两类债权产生的原因各异,故针对两类债权设定不同清偿方式,并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受偿。目前清偿率已达60%,最终预计可达70%以上。
六是创新股权调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权利。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则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大股东让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小股民不仅不让渡,还能按照约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在出资人组会议上,这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通过率达到。七是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法院不仅关注公司债务重组,更关注其后续经营,重整计划直接明确后续重组方,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维持新都酒店持续经营,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股票恢复上市。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十一
甲方:
乙方: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根据x财国资字[]184号和x财国资函()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下列实物资产:单位: 元。
序号。
实物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帐面价值。
购入年份。
合计。
甲方保证对上述资产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向乙方提供上述资产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车辆需同时移交车钥匙,各种缴费,年审年检等有关证件),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瑕疵。
二,甲方将上述资产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乙方拥有对以上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三,甲方权利:
有权向乙方了解移交资产的处置情况;
有权向乙方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义务:
配合乙方做好移交资产的处置,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等;
资产移交过程中及资产移交以后,甲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处置成交后,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五,乙方权利:
有权制定及实施移交资产的处置方案;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乙方义务:
妥善管理移交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尽最大可能处置变现;
应自资产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七,乙方承诺在上述资产处置结束收到全部成交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扣除处置成本后的80%返还给甲方。
甲方委托处置其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置的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或对已知的瑕疵未加说明的,应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代表人:
不良资产处置协议书篇十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协议:
一、委托标的、委托期限及风险额度:
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所有交易品种;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一个自然。
2、甲方已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集合资产管理的认定承担风险额度为本账户期初资产总额的20%,在此风险额度内,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投资风险控制。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查询该交易账户的结算信息及资金状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中长期理财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2、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提供的书面理财计划载明的风险额度对风险进行监控,达到风险额度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一切操作。
3、甲方具有下单权、资金账单确认权及账户内的资金调拨权。
4、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风险额度之内不行使下单权,当风险额度达到规定数额的80%以上时,甲方可随时启用下单权。
5、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承诺不行使资金调拨权,委托管理费计提时除外。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供中长期理财计划。
利或者不能遭受损失。
3、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其投资情况保密。
四、委托管理费计提。
1、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实际资产收益率为100%以下的,乙方计提实际资产收益的20%;实际资产收益率为100%以上的,实际资产收益率的100%以下部分乙方计提20%,实际资产收益率的100%以上部分计提50%。
实际资产收益=目前实际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
实际资产收益率=实际资产收益/期初资产总额×100%。
2、当实际资产收益率达到100%及以上时,或本协议期满时乙方有权按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计提管理费。
3、委托资产管理期限到期后,实际资产权益低于期初资产总额,乙方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4、乙方计提委托管理费时,甲方必须在达到计提管理费标准后的5个自然日内将管理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此计提标准适用于期初资产管理总额为伍仟万元以下的,伍仟万元以上的管理账户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另行制定。
五、其它事宜。
1、甲乙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协议内容,不得越权行事。
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或达到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时未按约定时间向乙方缴纳管理费,除应向乙方交纳管理费外,还应从应付日起按每日应付管理费的0.03%另行支付违约金。
4、在委托执行期内,如因甲方原因确需调拨资金或终止协议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交易亏损,实际资产收益部分按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缴纳给乙方。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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