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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配合费的协议书(精选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02:41:44 页码:14
最新配合费的协议书(精选8篇)
2023-11-11 02:41:44    小编:ZTFB

良好的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积累经验,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基础。在写作总结时要注意用词精准,用事实和观点来支撑自己的表达。总结的价值远远超过表面的文字,要用心去理解。

配合费的协议书篇一

公司的价值=“资源”+“执行”

资源。

资源包含了:创业的点子、申请中或已取得的专利、资金等等。

这类投入有个重点:一旦投入,当下直接成为公司的资产。

执行。

执行就是公司的团队(创始人、员工、顾问等)接下来时间与精力的投入。

这类投入有个特点:它从零开始而持续发生,随时间不短增加价值。

传统行业因为重要的是资产,大部分员工被当成廉价的劳力,“执行”不被重视。可是在科技行业,或任何以“人才”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中,“执行”的价值常常远超过“资源”。由于特性不同,架构公司股权结构遇到麻烦时,比较好的做法是引入两个角度:

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设置角度=“不同股权”+“不同时间”

不同股权。

把这资料和执行当做两种贡献分开来看:“资源”的投入,换来的是“a类股”,而“执行”的投入,换来的则是“b类股”。

不同时间。

厘清贡献产生的时间。例如大部分“资源”的投入,一旦投入后随即转成公司资产,故产生的价值是立即性的;而“执行”的投入,则是随着时间慢慢产生并累积的。

引入这两个角度,会带来莫大好处,并避免许多问题。我们举例如下:

【微案例】在第一轮出资时,创办人甲虽然实力浅,但是家里有钱,于是投入一千万资金,并担任公司研发工程师,而创办人乙,技术上身经百战,但是家里没钱,于是没有出资,并担任公司cto。

此例可以如此规划股权结构:我们定义两种类股:代表“资源”的“a类股票”、以及代表“执行”的“b类股票”。我们同时也定义“b类股票”的实现时间为四年,按月实现。

公司成立之际,甲君的投资,立刻获得10张“a类股票”,而往后四年对公司的付出,按月实现,累积达四年,将获得共10张“b类股票”。四年后,甲君拥有10张a与10张b,一共20张股票。

公司成立之际,乙君没有获得“a类股票”,但是往后四年的付出,按月实现,累积达四年,可获得40张“b类股票”。

在分股息或上市时,a、b类股拥有相同的权利。

以上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引入这两个角度后的许多好处,如:

好处一:正确归咎责任。

在本例中,创办人甲出了所有资金(一千万),四年后却只拥有公司的1/3股权(20除以60)。当初设立公司时,站在“执行”价值高于“资源”的角度,大家觉得这是合理的。

但假设四年后,公司经营失败,大家决定关掉并清算,而清算资产后,共得两百万。这结局,应该先追究“执行”方(b股),而比较不关“资源”(a股)的责任。所以,这两百万应该优先清算创办人甲当初投资一千万所获得的那10张“a类股票”。

术语上,这就是优先清算权的概念。此例中,在公司成立之际,我们可以定义“a类股票”相对于“b类股票”,拥有优先清算权。

那么此时,公司清算所得的两百万,将全数归创办人甲。虽然甲乙都有负责执行,故都有责任,但是当初只有甲放资金进来,故甲获得优先偿还。

好处二:正确估算付出。

两年后,甲君决定离开公司,那么他该拥有多少股票?

由于我们定义“b类股票”代表“执行”,并分四年实现(vest),故此时,甲君将带走10张“a类股票”以及5张“b类股票”,并因为提早两年离开,损失了5张未实现的“b类股票”。

又如一家公司开始获利并持续成长,不需要继续融资,那么随着时间,“a类股票”比例会慢慢被“b类股票”稀释。在上例中,四年过后,公司必须要再发下四年的股票给甲乙君以及团队。由于“b类股票”变多了,“a类股票”占全公司股票的比例自然就下降了。这是合理的,因为这反映了执行方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之际,也获得相对应的报偿。

如果出资者不帮忙执行,那么出资完就不再付出了。但是执行者,却是随时间一直不断付出,所以当然,就需要持续获得报偿。

从以上说明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公司股权是应该是一个随时间而持续变动的概念。

好处三:细化表决权。

很多没有资金的技术创办人,为了觉得要维持掌控权,而一直不愿意融资,导致公司无法获得成长所需的资金。但是一但我们把股票分类,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将表决权细分。

【微案例】例如技术创办人可以要求,更换cto或技术副总时,需要“a类股票”与“b类股票”分开投票决定。这也就给予了“b类股票”在此事上的否决权。不论“b类股票”被稀释得多严重,仍然可以保有在某些决定的上的影响力。

好处四:分离“获利”与“决定”权。

常见许多团队坚持持股比例,为的是掌控权,而投资人也坚持持股比例,为的是高报酬。目的不同却都卡在持股比例时,就可以利用多类股方式来隔断:我们可以设计成,所有类股都有股息权,但是“b类股票”在某些表决案中,一股可以投10票,这么一来,稀释就不会影响控制权了。这部分大家最熟悉的,就是google的b类股了。google创办人拿的都是google的b股,在投票时,一股可以投10票,而其他类股则是一股投1票。

好处五:正确反应股价。

每个投资人可为团队带来的价值不等,厉害的投资人就是可以立刻为团队带来经验、方向、人脉、资源、客户、甚至品牌效应。不过,厉害的投资人也很习惯拿自己的价值来要求较低股价。在某种程度来说,这是公平的,尤其在创业所需资金大幅降低的今天,团队初期需要的几百万或千万,很多有钱的个人就出得起了,更不用说创投,但是能够有能力真正帮公司的投资人却不多。如果优秀而又肯花时间的投资人,跟一般的煤老板,拿的是一样的股价,那就不公平了。

问题是,假设第一轮我们找到了天使,而愿意用极低的股价让他进来,那么第二轮时,新的投资人势必质疑,为何一年内股价翻了三十倍?第二轮的投资人,只愿意用五倍的价格入股,此时解释起来,就耗时间了。

所以比较好的做法,是让股价尽量反映公司目前合理的估值,而对于某些特别优秀,或特别肯帮忙的投资人,我们另外给予“b类股票”,而就如同薪水一样,对方有持续帮忙公司做好“执行”,我们就按月给,如果帮忙中断了,例如对方找到他觉得更值得花时间的公司去帮忙了,那我们也可以合理地终止合约,这对双方都公平。

即使对于同一轮增资进来的投资人,我们也可以针对其中某几位,依其对于“执行”面的时间投入、价值产生的不同,而给予不同数量的“b类股票”。

好处六:建立以“人才为主要资产”的概念。

今天的科技市场,很明显是一个资金过多而人才不足的情况。创业公司切分出不同类型的股票,可以分清楚“资源的付出”与“执行的付出”。这两种,哪一种价值比较高呢?搏实资本认为,对于高科技创业来说,是后者。

点子只是执行力的放大系数,而执行力价值连城。可以用以下公式描述:

价值=(资源)×(执行)。

资源可以帮助放大执行效果,但资源的多寡,只是个放大系数,价值本身仍来自于执行成果。因此,在设计公司高科技创业公司之股权结构时,设计有不同类股,并让主要负责执行的“人才”,不论是否拿得出钱投资,都能够获得相当的股数。

好处七:提升团队向心力。

一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尤其是软件相关的公司,若留给团队的股数不够多,其实是很危险的。因为如果团队股数不够,一但公司做出成绩,则必多挖角。如果两千万可以挖一位人才,挖十位也才两亿,谁又愿意用几十亿,甚至百亿来并一家公司?此外,就人才的角度,既然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股票,这种挖角也只是提供人才另外的选择,不一定算恶性。

真正的高科技创业公司,其主要资产并非其资金、资源或甚至点子,而是其负责执行之人才,故设计分类股,可以让合理的股份,落在公司主要的资产:“人才”身上。

配合费的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14号,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袁春霞不慎将戴桂华打伤,被拘留;经友好协商,现双方愿意就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代袁春霞赔偿戴桂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该款在本协议签署时一次性支付。

三、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自此以后双方再无瓜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三份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配合费的协议书篇三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__________元出资(该等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及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期限。

从20____年__月__日起至甲方解除本协议之日为止。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让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委托持股期间,若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若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获得公司的新增股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并入代表股份一并由乙方代持。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表股份为限,实际享有公司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权、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5、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增资,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6、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7、甲方有权指令乙方按照自己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行使表决权。乙方应当将每次表决的后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3、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代甲方持有股权并善意、谨慎、勤勉、合法行使代持股权有关的权利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当将甲方应得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收益、分配的剩余资产及其孳息、现金股息和其他收益分配)及时交付给甲方;不得侵占或截留甲方应得投资收益、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等利益及其孳息。乙方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2日内将该笔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支付时应向甲方支付每日3‰的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转让、处置代持股权及所有收益,不得在代持股权上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任何限制或可能限制股权的义务,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必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公司资产。

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如由于乙方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8、如乙方因代甲方持有股权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9、在代持期间如甲方需将代表股份转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协助。

10、乙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六、甲方乙方声明。

设立的资金、增资、公司现在和将来的运营资金及对外投资的所有资金系甲方投入或公司融资产生(即便是该资金是以乙方名义已经投入(融资)或将来投入(融资))。乙方不投入任何资金。

七、协议的终止。

1、在协议履行期间,公司出现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存续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解散、撤销、破产等,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公司注销公司登记时终止。

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各方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妥善处理好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尽最大可能保障甲方利益。

八、协议的承继。

乙方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将乙方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中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新受托人承继并由承继人作为新受托人与甲方重新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九、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关损失。

十、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的,按照该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约定事项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2、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配合费的协议书篇四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国____公司。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贸易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在合同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提供的'原料生产甲方指定的产品。

(二)加工成品名称和数量。

1、成品名称。

2、成品数量。

第二条加工成品规格。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有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改。

第三条原材料供应。

(一)本协议期间,最迟在每个公历季度前____月,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耗材料。

(二)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查方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检查完毕后____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要求的原材料不能用来生产指定产品。

第四条加工费。

(一)加工单价。

1、____________型____________美元/个。

2、____________型____________美元/个。

(二)生产指定产品的加工费应该按上述价格执行并在第一个____年期内不变。在此____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____是给甲方以书面通知,以求改变加工费。如果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通知后____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可以终止。

第五条支付条款。

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至少应在每次完工的货物装船____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物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业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查标准等。

(二)甲方同意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乙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到甲方工厂接受有关加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乙方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____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____天。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控制和检测。

(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代理人或检验人进行检验,证明产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致。

(二)如果出现产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情况,甲方可拒绝收货。但,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视每次具体情况的折扣议价予以接受。

(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至少应与目前第三者销售的类似产品质量相同。合同期间所有影响产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运用于产品之前____天通知甲方。甲方为充分服务市场的目的,可随时建议改变或改进产品,乙方应真诚地考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包装与标记。

产品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____天给乙方标记指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配合费的协议书篇五

尊敬的家长,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为确保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接送协议,望家长理解配合。

一、早上8:00、下午2:00在家长的陪送下准时入校,中午10:50、下午5:00(星期五4:00以前)准时在校门口将孩子接走(如遇雷雨等特殊天气,请家长根据情况提前到校与老师联系)。

二、送孩子入校时,必须将孩子亲自送进校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在孩子未进校门之前,一切安全问题由家长负责。

三、孩子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缺席、迟到,如果身体不适,应及时打电话或亲自向本班教师请假。

四、接送孩子入校或离校时,原则上由孩子监护人接送,如有困难委托他人接送时,请将委托人的姓名、年龄、特征及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告诉本班教师,方可履行接送手续,安全责任由家长和被委托人负责。被委托人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由家长负全责。

五、孩子来校、离校路上及在校外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家长负责。

六、请各位家长按时来校接送学生,如有特殊情况请与班主任老师联系,否则出现任何意外事故,由家长负全责。

家长(签名):班主任(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班级:

配合费的协议书篇六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因甲方与乙丙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甲乙丙丁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由乙丙丁三方共支付10万元(壹拾万元整)解决上述纠纷,其中乙方承担四万元,丙丁支付六万元。

2、乙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向甲方支付四万元。甲方免除乙方全部还款责任,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立即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乙方的.财产保全。

3、丙丁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给甲方一万元,剩余五万元分三年还清。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一万元。丙丁保证按时支付款项,如有逾期,视为五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到期,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并按五万元本金执行全部利息。

4、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甲乙丙丁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履行完毕,甲乙丙丁各方再无瓜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订日期:

配合费的协议书篇七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加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四条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分别负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订立协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三)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并组织工厂生产。

第七条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签约人的身份证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资本信用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

(九)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

(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

(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

第九条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

第十一条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与被招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福利待遇,录用、辞退条件,合同期限等。

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十三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执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保证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原辅材料、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生产管理用机、具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六条对外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生产所需的自用车辆,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海关凭批件登记免税放行。

第十七条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保证金,用后复出。

第十八条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及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第十九条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二十条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免税放行。

国家限制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控制指标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社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税收,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口岸费,利润等。

第二十二条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属外商有偿提供的设备价款和厂房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必须及时在当地开户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外汇截留在境外。

第二十三条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留成的外汇,可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企业留成外汇可按规定自行使用,亦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参加调剂。

第二十四条企业取得工缴费收入的免税、减税,按照国家的税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独立核算,建立专门帐册,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车辆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内,未经原协议(合同)审批机关和当地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企业须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核(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或用其他藏匿、伪装和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套购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物资的;擅自将进口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私分、移作他用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三十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套汇、逃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我省企业承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加工装配业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合费的协议书篇八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委托加工的方式,外商将原材料等运交我方,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我方企业只是作为受托人按照外商的要求,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我方付出了劳动,获取的加工费是劳动报酬,因此,可说对外加工装配属于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简称来料加工)与从国外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再出口的进料加工(又称以进养出)方式有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是利用甸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对国外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再运到国外市场销售,即都属于“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其一是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同一笔交易。

开展对外加装配业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2.开发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

3.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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