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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规章制度范文汇总 规章制度公示方式(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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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规章制度范文汇总 规章制度公示方式(五篇)
2023-01-15 11:36:22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公示规章制度范文汇总一

*年*月*日,**党支部召开了部分党员和群众参加的发展对象推荐会,根据推荐结果,经支部(总支)委员会综合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的意见以及本人的现实表现情况,讨论同意将***同志列为**年党员发展对象。为了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确保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将发展对象名单公示如下,本公告发布后,社会各界人士对公示人选如有异议,请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署名)或电话形式向本支部(或党总支)、上级党委反映,反映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支部(或党总支)电话:

***党委电话:

***,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高中学历,瓦房店市人,现为瓦房店市***镇***村种植业农民。该同志2007年 月 日申请入党, 2008年 月 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总支)(公章)

如果一次性公示人员较多,可以对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采取列表方式进行:

公 示 结 果

党支部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同志确定为发展对象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如下(请在相应栏前的方框内打“√”):

1、公示期内未有群众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2、公示期内接到群众 人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经查实,不影响发展。(材料另附)

3、公示期内接到群众 人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经查实,暂缓发展。(材料另附)

***党支部(总支)(公章)

2021年

关于公示规章制度范文汇总二

经学院x党支部的培养考察,认为: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入党动机端正,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现已具备入党条件。现将个人情况予以公示:

个人基本情况:(姓名) ,x(性别),(岁),x(族),毕业于(或现就读于系专业),学历;现任系教师(或干部)。x年加入共青团组织,x年xx月xx日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x年xx月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x年x月x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x年xx月xx日经支委会讨论通过被列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合格。

请广大党员、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或是来访等形式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从xx月xx日至xx月xx日止,共7天。

监督电话:zz(党委办公室)

联 系 人:zzz

委员会

二○一五年xx月xx日

关于公示规章制度范文汇总三

全国机械工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进行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推荐对象公示(省级)的通知》(中机联人函〔〕011号)精神,我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于x年11月28日—12月4日,在机电网将我省通过初审的先进单位和劳动模范的自然情况、简要事迹等内容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经我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通过公示的2个先进集体和5名劳动模范参加复审。

先进集体是:

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劳动模范是:

闫 xx省忻州锻压机床厂工人;

景 百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杜 太原重工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钢轮厂副厂长;

李 繁盛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 长治钢铁(集团)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年12月10日

关于公示规章制度范文汇总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示规章制度范文汇总五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年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省各地各单位按照评选推荐的范围、条件、比例和分配的名额,认真进行了评选推荐,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

x年拟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400名左右,其中职工劳模320名,农业劳模80名。3月份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基层民主推荐、层层审核把关的办法,召开了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党委、行政审核同意;各级劳模评选表彰工作机构就推荐人选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地分别召开县(市、区)长办公会、县(市、区)委常委会、市(州)长办公会和市(州)委常委会,各大型企事业单位、省直各系统分别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组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截止3月20日,共收到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396名,其中:职工劳模人选318名(机动2名),农业劳模人选78名(机动2名);报送备份人选9名。

二、领导小组审查情况

(一)审查把握的原则。为了确保省劳模分配名额以及规定的各类人员比例落实到位,领导小组按以下两条原则进行了审核调整:一是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中规定的分配指标和各类人选比例,超报的原则上不予考虑;坚持向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教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的比例。二是把好荣誉台阶关。对企业负责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要求必须是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对表现优秀、事迹突出的一线职工、科教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工、农村基层干部和一线农民等推荐人选可适当放宽荣誉台阶。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所做的主要工作。省劳模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按照岱梨副省长重要批示和元江副秘书长的具体要求,先后分别两次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了审查。随后,组成6个考查组,分别由省人社厅、省委财经办(农办)、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总工会领导同志带队,对推荐对象中的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逐一进行了考查。

(三)各类人选的比例。在396名推荐人选中,职工人选318名,农业人选78名。

职工人选中,企业职工199名,占总名额的50.3%,符合企业职工不少于规定推荐名额总数47%的要求。其中,企业负责人45名,占22.6%,基本符合不超过22%的要求;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112名(含农民工11名),占56.3%,符合不低于56%的比例。机关事业单位119名,占总名额的30.1%;其中处级干部15名,占12.6%,符合20%以内的比例;科教人员52名,占43.7%。

农业人选中,乡镇企业负责人8名,占10.3%,没有超过20%比例;农民10名,占12.8%;种养大户17名,占21.8%;农业产业化企业人员2名,占2.6%;农业科技人员5名,占6.4%;农村基层(林场、农场)干部31名,占39.7%,农村外出务工人员5名,占6.4%。

所有被推荐人选中,女性人选75名,占总名额的18.9%;少数民族18名,占4.5%;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23岁。

此外,我们根据各地各单位推荐情况,另外提出了9名备份人选(职工7名、农业2名),供省政府领导在讨论研究使用机动指标时参考。

三、推荐人选的主要特点

按照省劳模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审查后,今年拟表彰的省劳模人选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推荐人选覆盖全省各行各业,各社会阶层、各民族、各党派的先进代表,既有不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又有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既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又有中小学教师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既有农村基层干部,又有普通农民等等。

二是向企业倾斜。在推荐人选中,企业职工占总名额的50.3%,超出规定比例的3.3个百分点。近年来,这些企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经和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坚持面向一线职工。一线职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历来是劳模评选的“重头戏”。在本次推荐人选中,各地各单位共推荐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112名,占企业职工人选的56.3%。

四是注重科教人员的评选。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各地各单位积极贯彻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共推荐科教人员52名,占机关事业单位推荐人选的43.7%。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师,共推荐了14名。

五是体现了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重视。在推荐人选中,外出务工人员16名,占推荐总数的4%。在推荐对象中,既有企业职工中的农民工,又有农业战线推荐的外出务工人员。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为确保今年省劳模评选表彰工作按时完成,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意见,迅速将有关人选进行调整,落实到位。

2、关于4个(职工、农业劳模各2个)机动名额的使用。一是从省领导推荐人选中产生,并按程序办理;二是从各地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备选人员中选定;三是机动名额不使用。

3、对拟表彰的省劳动模范人选在《*日报》上进行公示。如公示期间接到对推荐人选的举报信(电),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再替补人选。

4、拟于4月28日上午在洪山礼堂召开“*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方案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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