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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人,于20_____年_____月同_____地方男青年张_____未婚生育一小孩,取名毛毛,其父张_____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要求随母给小孩登记入户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二
一、日常工作作为一名行政人员,每天应对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这一年来感觉自己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进步,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但要做到优秀,自己的能力学识还有一定距离,我将从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本人能认真地开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_________________经验不足,在一些工作细节上还考虑不到位,以致于工作起来有时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今后我要加强学习,拓展知识面,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优化工作质量。努力改正自身缺点,热情、主动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三
某某派出所:
申请人父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母亲姓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由:我们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同居,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叫xxx,因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原因(或长期在外务工的原因),一直未给小孩申报户口,考虑到小孩即将上学,现申请给我的小孩上户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小孩。
父母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三、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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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四
__________派出所:
申请人:_____姓名:_____,年龄:_____,电话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由:本人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医院生育一男孩,现取名为_____,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申请入户,望准予申请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五
大家对于最新的非婚非育相关规定了解多少呢?是不是还存有很多疑惑?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非婚非育方面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国务院办公厅1月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意见》明确,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这份《意见》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所有无户口人员均能依法落户。
无法去正规医院就医、没有正常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对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成为一道曙光。《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落户方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
公证书。
收养人户口簿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表示,《意见》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清理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清理落户“门槛”,让户口登记回归本位。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意见》这样说。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范畴,由于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孩子的户口在20xx年前一直未能办下来。“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学的问题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还买不了机票、火车票。”她说。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
其实,我国近年来已着手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20xx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后,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先后为1000多万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同时,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政策,解决户口与计生“挂钩”问题。
在广东,省公安厅与卫计委20xx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广东已有广州等7个市明确上户口与计生脱钩,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户时提供计生证明。
无论如何,“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层面出台《意见》,明确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
“户口登记的本来意义就是反映真实的人口信息。”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认为,《意见》的出台有望让我国户口登记回归本位。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国家卫计委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圆“户口梦”,关键要圆“福利梦”
“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如是说。
“上学难”长期以来是无户口人员反映最强烈的难题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坦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教育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此外,学校需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一个实际的问题是,一些无户口的儿童可能落户之前在私立学校就读。”岳经纶说,在完善学籍信息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避免让孩子和家长来回奔波。
《意见》提出,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需要先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巡视员甘薇薇表示,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公安部等五部门就无户口人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意见》对彻底解决“黑户”问题明确了哪些过硬措施?
答:中央审议通过《意见》的消息发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网民积极评价。的确,“黑户”问题由来已久,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群众的期待。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既要求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又强调各地各部门从源头上消除障碍、完善配套、压实责任,决心大、措施实、发力准,务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积压的问题。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2问:怎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
答: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的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户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户口的具体路径。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户口的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3问: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时有哪些分类措施?
答:去年以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深入了解各类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各地户口登记政策,认真剖析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排查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八个方面的主要原因。据此,《意见》分门别类,就上述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比如,对相当数量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随父随母申请办理落户。再如,对一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等等。
《意见》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以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申请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答:长期以来,国家积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过各方努力,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
答: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使其能够更好地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福利保障。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6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该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目前,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六
某某派出所:
申请人父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母亲姓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由:我们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同居,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叫xxx,因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原因(或长期在外务工的原因),一直未给小孩申报户口,考虑到小孩即将上学,现申请给我的小孩上户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小孩父母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三、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七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昆明市路号。
申请人:昆明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昆明市x大厦座。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________国际仲裁中心________号仲裁裁决违反程序、内容严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庭的组成和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不符。
两申请人和et(卖方简称)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合同第19条:“该合同的解释及该合同下可能产生的争议将由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依据英国法律裁决,两位仲裁员及仲裁庭应该依照________年的仲裁法的条款指定。本合同将受英国法律制约,任何由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件引起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存在,有效性和终止)将按照伦敦国际仲裁法庭的条例处理”的约定,________国际仲裁中心________号仲裁裁决由单方指定的仲裁员裁决违反合同约定,属于无效的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3号)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二、两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过有关仲裁庭要求指定仲裁员或是参加仲裁程序的公函,两申请人的抗辩机会被剥夺了。
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3号)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二)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的规定,应当不予执行。
三、执行该仲裁裁决将严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裁决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关退1号《货物退运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该批货物有害杂质严重超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这与两申请人和et(卖方简称)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合同第2条:“不含对正常冶炼加工有害的杂质”的品质绝对保证不符。为此两申请人已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关违字[]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累计给两申请人造成200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如果贵院执行________号仲裁裁决,将会导致国内企业被强制,为恶意向我国境内倾倒“洋垃圾”污染环境的“洋企业”之破坏行为“买单”的可笑事件发生,严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3号)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的规定,理应依法对________国际仲裁中心________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鉴于上列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________国际仲裁中心________号仲裁裁决。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昆明进出口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八
各级领导:
本人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____支队教导队士官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一男孩,取名____________,因父亲在部队服役,我长住娘家,为方便小孩以后的生活和学习,根据现行落户政策和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今特申请将我儿子____________的户口落入我户下,敬请各级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为感。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九
xx市xx派出所:
我叫xx,xx岁,重庆市江津人,20xx年5月9日在贵市xx小区购买了住房一套,并于20xx年11月25日实际入住。由于工作原因需要把本人及孩子户口迁到昆明这边来,以方便本人工作及孩子上学。
根据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特请求贵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人及小孩的户口予以接收兹谢(附本人及小孩户口簿、所在社区证明等材料)。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申请人:
日期: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十
_____市公安局常平分局:
本人_______,男,于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_____,籍贯广东省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做临时工,居住在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于___年___月___日同_________女青年_________未婚生育一小孩,取名_________,现已五岁,小孩自出生以来一直随父居住在_________。
_________,女,于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__,籍贯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无工作,居住在_________。
本人与_________当年未婚生子是因为_________生育时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后本人与_________因性格不合而分开,故一直未办有结婚证,分开后小孩一直随母生活。
小孩今年已五岁,因未办理户口面临接受教育的问题,现申请随母给予小孩登记入户,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十一
事实和理由:
你院已于×年××月×日作出()×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失踪/死亡。现依据,可以证明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制定,用于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人用。
2、写明申请人为被宣告失踪人或被宣告死亡人或与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人的利害关系。
3、申请书应写明下落不明人的具体情况。
4、只能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十二
______派出所:
兹有新生儿姓名:__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其父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其母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现特申请将______户籍报入其母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填写父亲户籍地址),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非婚非育申请书汇总篇十三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xx届专业的学生,名字叫,学号是。本人曾在________年____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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