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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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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大全8篇)
2023-11-19 05:43:18    小编:ZTFB

总结是智慧的结晶,是经验的积累,让我们不断优化自己的行动和决策。总结要有一定的结构和逻辑,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和吸收内容。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片段,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取舍和整合。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篇一

自20xx年4月份以来,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市城管办的职能由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转变为单一的运动员角色。

(一)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建设方面。根据职能调整意见,在具体的城市管理方面,我局除承担大型户外广告的初审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外,不再承担具体的城市管理执法业务;在业务指导上,承担全市县区及城区九个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考评工作。自20xx年9月截至目前,我局共组织城市管理考评工作40余次,参与考评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监督员、行风评议员、市城管委办公室成员单位代表、委托院校等人员共500余人次,考评通报问题10000多个,督促整改问题8000多个,消除管理盲点近百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工作要求,我局积极开展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强化指导为重点的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工作的开展,把涉及的行政处罚权、管理权,下放或委托两区城管执法局执行。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机制上,我局先后完成了《xx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xx市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委办、市政办分别下发执行;在制度建设上,以优化权力运行、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自律为目标,编制权力运行目录、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等20多项,明确行使职权范围、权限和流程,杜绝越权或者违反程序行为的发生。

(二)在行政处罚方面,通过开展卷宗检查、完善制度等方式,强化业务指导。制定了《xx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处罚卷宗指导规范》、《xx市城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等文件,下发各县区城管执法局执行,及时撤销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在行政许可方面,积极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我局原有行政许可事项7项,下放两区执行5项,建立了《xx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制度》等多项制度,核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5家,大型户外广告2处。

(四)在行政强制方面,对委托执法的事项采取事前介入、事中审查和事后监督的方式,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

二、开展自查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科。将自查内容细化为若干项,分解到个人,对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逐一开展自查工作。

(二)明确目标,完善措施。本次自查的项目共涉及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4个部分19项内容,根据文件要求的标准,在开展自查的过程中,我局采取了查阅资料、随机抽卷和查看现场相结合的办法,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要求责令具办人认真整改。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整改意见。

对本次涉及的内容开展自查的结果来看,在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初步成绩,但是仍然存在涉及重大决策的事项,专家风险评估机制执行不到位;执法队员业务水平不高,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队员存在合同工的现象。结合本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文件要求,下步整改意见:

一是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按照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要求,完善重大事项专家和百姓参与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水平。

二是强化业务指导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目前市城管执法局职能转化的实际,在对县区城管执法业务指导方面,除优化培训方式、深化培训内容外,通过案例模拟、以考促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执法队员业务素质和实践经验。

三是强化考核和监督。依托城市管理考核平台,通过开展普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城市管理各项业务水平的新提升。

特此汇报。

20xx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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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三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八条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督查。

第二十二条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

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第三章执勤。

第六条执勤前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戴好胸章,检查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带齐有关执法证件、文书和票据。

第七条徒步执勤(外出)时,做好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八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或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值勤时要配戴专用头盔。

第九条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

第十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处理违章时,一般情况下先敬礼、亮证,后纠违。做到行为文明,态度和蔼,严禁粗言秽语。

第十一条罚没款和暂扣物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使用通讯工具聊天。

第十三条执行公务需进入居民住宅或单位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四章礼节。

第十四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五条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制服的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六条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先喊报告,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列队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八条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五章接待。

第十九条接待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凭医院证明,待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归作旷工论处。因工作需要,请、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归队。休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严格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报和按级报告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工作中未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对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投送新闻稿件、报送信息须经大队领导阅批,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标志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一般情况下应做好书面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八不准四禁止”,即:不准敷衍了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故意刁难;不准乱批乱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违法执法;不准粗暴执法。禁止执行公务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和接收、索要钱、物;禁止为被管理单位代办审批和处罚手续;禁止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一)着统一发放的服装。

(二)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口应系好,不得开袖;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衣领;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色(棕色)皮(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角、大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七)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止非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八)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人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外借。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一律上交。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九条执法人员乘(驾)执法车辆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靠,按规定保持速度和距离,确保安全。不乱用扬声器。

第十条执法人员徒步执法时,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一致。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省厅、省局、市局各项禁令,严禁酒后执法。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值班)场所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或其它违法违纪、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四章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或在业务活动时,应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中所列语言。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八条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第十九条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第二十条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谢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谢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第二十一条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果您对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执法“窗口”部门规范用语:

您好,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于×日内通知您结果。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请收好,谢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二十三条接待规范用语:

请进;您好;请坐;您贵姓?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

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请您不用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

请慢走,再见。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九条禁令及市交通局关于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十必须”、“十严禁”和关于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七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要熟知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违法处罚(处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执法检查:

(一)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二)道路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

(三)在检查车辆时,要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简,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依靠位置。

(四)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先敬礼后再使用规范用语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五)道路检查时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不得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不得驾车追堵被检查者车辆等危险方法执法。

(六)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事由。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又无法找到除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签字证明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检查物品时,应当轻拿轻放、有序进行。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七)在路检路查时不得双向拦车,单向拦车不得超过三辆。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八)对没有违法违规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不得滞留车辆。

(九)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和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执行。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得以类推方式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情节,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得畸重畸轻、显失公正。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八)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作出,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报负责人审核。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罚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九)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十)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处罚决定。

(十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强制措施:

(一)采取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二)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对暂扣的证件和车辆、船舶须由执法人员登记清楚;收回凭证时必须在凭证上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对暂扣的车船、证件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及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

(一)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二)执法人员在办理证件(含证件年审)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

(三)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具备办证、行政许可条件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五)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核(审)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并与受理送达程序等有关环节衔接好,不得有拖拉推诿现象。

(六)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二条文书填制。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三)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四)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五)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六)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七)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八)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县局将视情节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轻重,直接或建议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责任。按照《安乡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奖金;。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八)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篇七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三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八条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督查。

第二十二条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3.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4.小学生行为规范守则。

5.关于守则制定内容。

6.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7.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9.《济源市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10.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件范本篇八

根据县监察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政府法制办《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专项工作方案》(围监字3号)要求,卫生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布署,制定出台了《**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局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领导小组对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查找了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通过这次专项自查自纠,总的认为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基础工作进一步巩固,执法水平上了新的档次,违法行为的处理率,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格率,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率有了新的提高。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明了,行政效能建设得到加强,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执行到位。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执法环节明确,执法程序严密规范,执法文书规范统一,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严谨并得以落实,做到执法行为规范;深化提高“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促进执法作风和业务素质显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做到文明执法;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客观实际、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系统平台,强化行政处罚网上运行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科技化,规范化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为使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体现卫生监督执法为民的宗旨,更好的为监督户提供优质服务,更好的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卫生监督所成立了以王志学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召开了全体职工动员会,进行了认真的安排布署。

(二)围绕中心,狠抓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我局始终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当做依法行政的龙头来抓。按照上级的要求,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探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举措,使之不断完善和提高。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立执法责任的步骤,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科学地量化到每一个执法科室、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做到责任明晰,执法标准明确。特别是通过这次自查自纠,责任意识,大局观念,办事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有效的杜绝了有法不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只重收、罚,轻处理,以罚代管、以罚谋利等现象。

(三)坚持便民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权力公开透明工作。

利用政务公开栏、咨询电话、单位简报等载体,紧紧围绕卫生监督执法权力的行使,从人、财、物、事、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权力部门入手,依法公开卫生监督执法权力的运行过程。确保卫生监督执法权力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增强服务观念,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全面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我局一直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指定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抓培训工作。今年的培训内容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省行政处罚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为主,采取集中培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案讲法”,“以案学法”,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有效杜绝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扰乱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五)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完善内部稽查机制。

根据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稽查工作制度,对执法文书的制作,执法过程中监督员是否合法执法,文明执法等执法水平和执法行为进行定期稽查,从而大大地加快了卫生监督文明执法进程,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自我约束化。为文明执法,全面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效的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了法律文书书写质量,案卷归档更加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政治工作还不够及时有力,还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导作用。

(二)监督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知识陈旧,工作缺乏主动服务意识。

(三)少数执法人员对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四)卫生监督执法考核目标有待进一步明晰。

(五)卫生监督执法行为需进一步规范。

(六)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七)进一步加强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管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队伍建设,硬化考核措施。做到有布署,有检查,有考核,抓好工作的全程。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是进一步强化卫生监督执法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理顺执法体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卫生监督执法中执法不严,越权执法,只重收、罚,轻监管等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效率,自觉接受上级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广泛听取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公开曝光,推进执法公示制,严格落实行政过错追究。

四是进一步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应继续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要采取淘汰制或轮岗。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五是加大内部稽查制度,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发展,加大对各科室和被监督单位的监督档案,执法文书,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处罚案卷等多方位,多角度的稽查力度,推进我县卫生监督的文明执法进程,使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更加程序化、规范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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