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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河堤申请书简短一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1条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第2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3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4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5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6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甲方:乙方: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修复河堤申请书简短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计划竣工日期: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工期: _________ 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_________ 份,其中,发包人 _________ 份,承包人 _________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承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住 所: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5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1.16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18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3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 标准和规范
4.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 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7.1.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1.5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0.3.1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6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7 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1.8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7.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8. 监理人
8.1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 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1.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1.6 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9.1.8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1.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 项目经理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工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3 开工
10.3.1 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27.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 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3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
11.3.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3.2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 除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2 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 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16.2.2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 计量
17.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 竣工验收
19.1 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9.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19.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 移交
20.1 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0.3 发包人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 结算
21.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1.3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 违约
24.1 发包人违约
24.1.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发包人违约。
24.1.2 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承包人按第24.1.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承包人违约
24.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4.2.2 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1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 索赔
25.1 发包人索赔
25.1.1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5.1.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
25.2 承包人索赔
25.2.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5.2.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 保险
2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6.2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
2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7.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8. 争议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代表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监理人
8.1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9.1.7 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10 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项目经理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10.1.2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工期延误
10.5.1(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
11. 工程质量
11.3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3.1 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材料和设备供应
1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2 本合同价格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确定。
16.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2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3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计量
1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竣工验收
19.1 竣工验收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竣工验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竣工清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结算
21.1 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监理人完成审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起始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 ,缺陷责任期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24. 违约
24.1 发包人违约
24.1.4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索赔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 保险
2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
27.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
28. 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 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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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河堤申请书简短三
一张择端雕像
亲爱的游客朋友,欢迎您来到河南开封清明上河园,我谨代表清明上河园全体员工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
清明上河园是仿照北宋著名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按1:1的比例原样建造而成的,完美再现出宋代开封繁华如梦的盛景。清明上河园在1992年7月开始动工,1998年10月28日正式对游客开放。全园占地面积600亩,是中原地区最大的仿宋建筑群。
现在请走进迎宾门,您看到的那座大型人物雕像,就是《清明上河图》的作者张择端。张择端,字正道,号文友,山东诸城人,宋代著名的宫廷画家。年青时游学于京师,擅长画舟、船、车马、集市、桥梁等景物,风格自成一家。他创作的《清明上河图》是以北宋东京开封为背景的长卷风俗画。整个雕像高6米、重达30吨。您看,这位艺术大师手捧画卷,凝视远方,炯炯的目光仿佛是看透了820xx年来的风云变幻、世事沧桑,又像是在祝福咱们古老开封的再次辉煌。雕像正后方的白色花岗岩浮雕,高3米、宽16米,描绘的正是《清明上河图》中的传奇画面。从车夫、搬运夫、船工到市井商人、公子哥儿,太平盛世中的各色人物都刻画地栩栩如生。下面我们转到浮雕的背面进行参观。《清明上河图》是北宋灭亡流出皇宫后经无数人之手收藏。其中有13位收藏者为《清明上河图》做了14阙跋文,来表示对《清明上河图》的喜爱。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一阙“通衢车马正喧阗,只是宣和第几年,当日翰林呈画本,升平生物正堪传”是金代诗人张公药所写,我国已故相声大师马季所题。当您走进清明上河园,就仿佛来到画里一样,重新回到了千年前的北宋古都。园内有多姿多彩的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希望能使您领略到宋代文化独特的魅力,为您留下终生难忘的美好回忆。
二 清明上河图石雕
眼前的这幅石雕,是我园斥巨资聘请能工巧匠按照6倍于原图的比例打造的石雕《清明上河图》。全长33.32米,高2.23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一幅《清明上河图》石雕。与原图一样具有极高的欣赏价值,同时石雕也为我们的参观欣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这幅图描绘的是东京汴梁清明时节的繁荣景象,是当年繁荣盛世的见证,突出反映了当时北宋都城的城市面貌和各阶层人民的生活。
大家请看,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是城郊农村的景象。广漠的田野,河渠纵横。岸边老树杈新芽未吐。薄雾轻笼,略显寒意,正是早春天气。打麦场上有几个石碾子,是用于秋收时脱粒用的此时还闲置在那里。为什么说反映的是清明时节呢?大家请看柳林边有一支队伍,最先的三个人前呼后喊正在追赶着一匹奔马。其后有一顶轿子,轿上插满柳条。因为宋代有一种说法是“扫墓归来不插柳,大鬼小鬼跟着走”,可见图中展现的是扫墓归来的景象。又因是在早春时节,而春季只有在清明节才有上坟扫墓祭拜先祖的习俗。
往下看就是全画的中心----虹桥了。这是一座木结构的桥梁,桥面宽敞,桥身弧形,直接连接两岸,中间没有桥墩、桥柱,远远望去宛如彩虹。桥面设有护柱,以保护行人安全,两端立四根风信竿,为航行者指示风向。这样一座桥梁,无论从力学结构,还是外观和使用都十分完美。即使置之于今天众多的现代化桥梁之中,也毫不逊色。飞桥没有桥柱,不直接受激流冲击,所以坚固耐用,五十年都不坏。但是由于是木质材料,却经不住水浸虫蚀,如果不经常保养维修是不能保存永远的。此处也是全幅图中人物画得最密集、最热闹,也是最精彩的一段。再往前是一座高大的建筑物----城门楼。其本身的作用是图中城里与城外的分割线。城门楼是《清明上河图》上一座最大的建筑物,它与虹桥不同,桥连接两岸交通,人物在桥面上活动,在视觉上它不会把画面割裂,而城楼是庞然大物很容易把人物活动分裂开来。画家早就料到了这一点,于是在构思上进行了巧妙的设计。为了使观赏者的眼睛不游离出画面外,还特别安排了一支骆驼队伍正在走出城门,其首驼已探出了多半个身子快要出城,而尾驼仍留在城内。这种手法就像写意画一样。
图画到“赵太丞家”就戛然而止,这也正是张择端的高明之处。图中展现的城乡结合处都已经非常繁华热闹了,那么城内究竟会是个什么样子呢?这就要靠您自己去想象了。
参观完后,请您向左走大约五十米,就可以到达东京码头。
三东京码头
游客朋友,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东京码头。在《清明上河图》中,这里是一片舟船云集、水运繁忙的景象。码头下面就是被人们称为东京“生命之河”的古汴河。
汴河是我国最早开发的古运河之一,它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360年,战国七雄之一的魏国魏惠王为了称霸中原,在这里开挖了鸿沟,从现在的河南荥阳引入黄河水,向东经过开封,再到淮阳进入颍水,中原地区从此形成了以鸿沟为主体的水上交通网络,运输状况大大改善。秦朝末年,楚汉相争,西楚霸王项羽和汉高祖刘邦就曾划鸿沟为界。到了现在,中国象棋里的分界线用的也是这条鸿沟。隋朝时,隋炀帝开通大运河,重新疏通了鸿沟;改名为通济渠,上起黄河洛阳、下至淮河泗水,直通长江,成为南北交通和文化交流的大动脉,当时名叫汴州的开封因为位于运河的中心而逐渐兴盛起来。唐代改称汴河,安史之乱以后,长安、洛阳遭到严重破坏,开封的地位更加突出。可以说,正是靠着这种有利的地势开封才取代长安和洛阳,成为闻名于世的七朝古都。
您眼前看到的汴河,是我们根据《清明上河图》重建的,全长3800米。如果您有时间和兴致,可以走下码头,坐一坐仿古的大宋游船,到园中一游。北国水城那“半园碧波满目情”的独特韵味,一定会令您留恋忘返。
接下来请继续向前走约50米,然后右转到主题广场参观。
四主题广场
清明上河园中一共有8个功能区、4个文化广场、4个文化展示厅,现在您所在的这个广场,是主题广场。因为《清明上河图》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汴河两岸的漕运景象。为了增加清明上河园的历史感,我们在广场中央专门修造了一艘仿宋代货船。北宋时期,我国的经济重心从黄河地区己经转移到了长江以南,每年要通过运河从南方运输数百万粮食和大批布帛等物资到开封,以供应皇室、官员和驻军,因此需要修建大批运输用船,官办造船和民间造船业都相当发达。宋代造船的一大显著特点就是建造大型船舶的能力提高了,据记载,当时已经制造出载钱二十万贯、米一万二千石的大船,号称万石船。古时候的一石相当于现在的一百二十斤;您可计算一下,这样的船能载多少重量.并且,宋代货船种类很多,制造工艺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您看,人工建造的喷泉从船下缓缓涌出,使船产生在水中行驶的动态感觉。这喻示了我们开封清明上河园为了弘扬祖国的优秀历史文化,将乘风破浪,不断前进。在此,我们也祝愿您在人生的旅途中一帆风顺。
广场上的白鸽是和平的使者,您可以去喂喂它们。它们可能会飞到您肩上以表示欢迎,请不要害怕。您可以拍照留念,作为到清明上河园一游的美好纪念。
当您参观完后,请向南走,前面不远有一条民俗街。民俗街是由一个民俗建筑长廊花园和15个古代作坊组成的,集中了宋代传统的手工艺制品。您走进这里,不仅可以观赏古代的瓦舍、茅屋、草廊,还可以走进古代作坊,欣赏木版年画、茶道、面人、糖人等。如果您有兴趣,可以亲自参与其中,捏一只小泥狗,或者尝一尝刚出锅的新酒,或者摇一摇乡村纺织机,其乐无穷。
从民俗街向南,就到了清明上河园中最著名的景点——虹桥。
五虹桥与十千脚店
您眼前这座横跨于汴河之上、形似彩虹的桥就是被称为“中国十大古桥”之一的虹桥,也就是《清明上河图》中的主体画面。
虹桥采用叠梁木拱无柱结构,这种样式最早出现在山东青州,当时是木制结构,现在我们用钢筋混凝土加以重建。它横跨25米,高5米,宽9.8米。由于没有桥墩,更加便于行船,所以北宋时东京仅汴河上就3座这种样式的桥梁,极大地方便了京城的交通。您看,桥的两端各有两根9米高的柱子,每根顶端部有一个能自由转动的圆盘,盘里站着一只远望的白鹤。白鹤的羽毛有 5两重和 8两重之分,只要风一吹就能随着圆盘转动,人们可以根据柱子上的十字型交仪木来辨别方向。这就是古代的“风向标”。
当您站在虹桥上,3800米汴河的风光尽收眼底。北宋时汴河横穿整个城市,给开封带来了空前繁荣,被称为“大宋建国之本”。因为水上运输的方便快捷,商人多在河边买卖交易,尤其桥的两端更是商铺林立,当时的人称之为“河市”,人们到河边进行贸易也称为“上河”。
请您走过虹桥,在右边有一座牌楼,上面写着“十千脚店”。您或许会问,“脚店”是什么?有人说是歇脚休息的旅店,还有人说是洗脚的店,其实都不对。北宋的时候,只卖酒不酿酒的酒店就叫做“脚店”,这里自然就是一间只卖酒的小酒家了。在“十千脚店”斜对面,有一座“醉杏楼”,相传这就是北宋的亡国昏君宋徽宗与名妓李师师幽会的地方。每天下午,这里会演出《杨志卖刀》的精彩剧目,有兴趣观看的游客,可千万不要错过。
好了,结束了虹桥景区的游览,请继续向前,我们将带您参观下一个景点——文绣院
六文绣院
欢迎来到文绣院,您将在这里欣赏到宋代文化的精华之一,汴绣。
汴绣与苏州的苏绣、湖南的湘绣、广东的粤绣、四川的蜀绣一起,并称我国五大名绣。
北宋时,刺绣非常盛行,不仅帝王官员爱穿,连平民百姓也用它来装点婚丧嫁娶的衣物。到了北宋末年,宋徽宗喜欢书法绘画,独创出了“瘦筋体”的笔法。为了把他的书法绘画制成刺绣精品,北宋朝廷专门招募了300多名绣女,在皇宫中设立了文绣院为他制作,于是就产生了汴绣,因此又被称为“宫绣”或“官绣”。大宋汴绣的特点是古朴典雅,针法细腻,不露边缝。如今,汴绣艺人们在继承古代工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创造出独特的双面绣、乱针绣等技法,使古老的汴绣焕发出新的光彩。
在文绣院中,您可以看到现代汴绣的代表作《清明上河图》,全图长525厘米,宽25.5厘米,815个人物、174棵树木、122间房屋、96头牲畜、8顶轿子、28艘船只、20辆车子,个个栩栩如生。请您再看那里的一幅《报春图》,这是根据有“梅花王”之称的开封画家王成喜的《梅花图》创作而成的,更作为汴绣珍品摆放在人民大会堂河南厅。旁边桌子上的一幅汴绣作品,就是在1999年6月22日视察清明上河园时的亲笔题词。
除此之外,请看这里用乱针绣法制成的世界名画,如拿破伦像、热拉尔的《普绪克与爱神》、凡高的《向日葵》、米勒的《牧羊女》、安格尔的《泉》等,都准确地再现了西洋肖像画和人体艺术的写实性与立体感,显示了大宋汴绣非凡的艺术表现力。在另一面则是中国传统书画的代表,有任伯年的《祝寿图》、韩滉的《五牛图》、韩熙载的《夜宴图》等。
文绣院的斜对面就是仿古驿站。驿站是古时候供传递政府公文的邮差在旅途中休息的地方。清明上河园里的仿古驿站陈设有仿古家具,环境安静优雅,可供游客住宿。
出了文绣院,您将看到大型雕塑——虹桥寻胜。
七虹桥寻胜
亲爱的游客,现在为您介绍的这组群雕名叫虹桥寻胜,是根据开封民间艺术家李程远的长篇小说《宣和风流恨》中的有关情节雕刻而成的。《宣和风流恨》是《清明上河图传奇》的上卷,整个小说描绘了张择端传奇的一生,群雕所表现的是张择端在开封学艺时发生的故事。
雕像正中那位手拿折扇、风度翩翩的公子,就是年青时的画家张择端。而旁边的那位姑娘是他的恋人周秀姑。传说张择端在京师学艺的时候,看到开封繁华似锦的盛况,就画了一幅《东京繁荣图》。当时翰林院的一位老学士看了以后,觉得这幅画只画出了东京开封的脸面,却没有能画出开封的眼睛。张择端听了后百思不得其解,就和周秀姑相约来到虹桥,仔细观察汴河漕运的繁忙景象和沿河市民的生活百态,激发出创作灵感。于是,他一拍折扇,大喊:“我找到了!我找到了!”旁边一个牵毛驴的老人奇怪地问;“你找到什么了?”张择端回答:“我找到东京的眼睛了。”不久后,他就创作出那幅流传至今的《清明上河图》。所以,我们就将这组雕像命名为“虹桥寻胜”,来纪念这位伟大的画家。
听过这富有传奇色彩的故事,请您继续向前走,下面我们将到鸳鸯桥一游。
八鸳鸯桥
游客朋友,汴河上又有一座造型奇特的桥--鸳鸯桥。
前面我们介绍过,汴河被称为古开封的生命河,城内有着四通八达的水路交通网,有河必有桥,因此修建了各式各样的桥梁,宋代成为我国古代桥梁发展的全盛时期,据统计当时开封就有桥30余座。砖石结构的、木制结构的、平桥、拱桥、吊桥,建筑技巧令人目不暇接,就像您己经走过的虹桥和现在所看到的鸳鸯桥。
鸳鸯桥中间部分特别高,是为了方便船只通过。而在桥的两边都建有台阶和通向临近河面的平台,您可以走下平台,体会一下“近水楼台先得月”的诗意感受。因为桥的左右两边不对称,所以这座桥又叫“鸳鸯戏水桥”。
鸳鸯是一种水禽,相传雌雄成双,一生一世都不分离。早在《诗经·小雅》中就有描写鸳鸯双飞的诗篇,后来便用它们来比喻夫妻,唐代诗人卢照陵就有“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的美妙诗句,千古传颂。当您走上鸳鸯桥,是否有相同的感受呢?在这里,我们祝愿天下有情人能终成眷属。
走下鸳鸯桥,您的右前方是秀野园。这是我们为满足游客朋友休闲娱乐的要求而特意开发的。
九勾栏瓦肆
亲爱的游客,前边那座看似简陋的草棚就是北宋时特殊的民间艺术舞台——“勾栏瓦肆”。
在这里,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北宋城市制度的概况。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北宋的城市制度也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由于人口众多,城市居民生活就变得丰富多彩尤其打破了唐代“坊”与“市”的界线,也就是居住区与商业区相分离的制度,坊市合一,相互渗透。人们在居住区就可以进行贸易,不需要再像《木兰辞》中所写的“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那样东奔西跑了。在这种大环境下,勾栏瓦肆就应运而生了。据史书记载,当时流行的评书、相声、杂技、口技、相扑、傀儡戏、皮影戏、般杂剧、弄虫蚁等民间艺术就在这里表演,所以通俗地说,它就是普通市民的娱乐场所,也可以称得上是现代歌舞剧院的前身。
请您继续向前走不远处有一座农家磨坊,我们在这里重现了《清明上河图》中描绘的北宋民俗风情。您可以去磨坊看一看古人所使用的生产生活用具:碾子碾米、风车筛糠、畜拉或人推磨、脚蹬或手箩筛面粉、地锅烧柴、粗茶淡饭、防雨蓑衣、穿木制泥屐踏泥等等。您还可以动手推推磨。拉拉碾、筛筛面、披披蓑衣、纺纺线、穿穿泥屐,体验一下古代农家生活的乐趣;真可以说:“千载风情今又现,天开逸趣农家乐”。
然后,请您沿着汴河向北走,不远处有一杆秤。这杆秤号称“大宋公平秤”,传说是包公当年在陈州放粮时惩治贪官奸商时所用的。实际上,这只是人们对青天大老爷的尊敬与怀念。您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称一称体重,让咱们的包大人保佑您全家身体安康、吉祥如意。
十鸿福寺
咱们直走就来到了鸿福寺。北宋时佛教盛行,仅东京开封就有佛寺913座。当时的佛寺分成两种,一种是由皇帝赐匾额的合法佛寺,另一种是没有匾额的非法寺庙。在《清明上河图》中,这里只画了一间山门,一个和尚披着佛衣站在门口,并没有标明寺院的名称。我们建园时,考虑到北宋东京开封香火最盛的是东鸿福寺和西鸿福寺,于是就把西鸿福寺建造在这里。鸿福寺在当时不仅是烧香拜佛的佛寺,也是春天踏青的休闲胜地。元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中第六卷就提到,当时的人们在元宵过后,春天来临之时一定会到鸿福寺等地探春游玩。
您进寺后,在您右边的东殿是武圣殿,里面供奉着武圣关公;在左侧的西殿是百子堂,供奉着送子观音,正面大殿为观音殿,殿内供奉的佛像是特别请开封大相国寺的高僧开光的,以保佑天下众生。
下面,我们将请您观赏“平桥观鱼”和登“上善门”城楼。
十一上善门与平桥观鱼
游客朋友,您已经来到平桥,请仔细看一看桥下的彩色鲤鱼。这些鱼是专门从日本引进的品种,因为它们身上有鲜艳的花纹,所以叫做锦鲤。它还是日本的国鱼呢!日本原来没有鲤鱼;后来我国的鲤鱼流传到了朝鲜,再从朝鲜引入日本,经过改良培养,身上出现了彩色条纹,就变成了现在名贵的锦鲤。
穿过平桥,您眼前的这座巍峨城门,就是上善门。它是《清明上河图》中浓墨重彩描绘的标志性建筑。现在复原的城门高21.6米,面积1553平方米,门洞就高达8米。城楼上,金碧辉煌的彩绘更显示出它的辉煌与壮观,人们称赞它“勾梁画栋,气宇不凡”。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连建筑也要分三六九等。从上善门的宏伟气势,就可以看出它的重要地位。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建立了北宋王朝之后开始了京城的防务建设。第一步就修建了方圆50里、165步长的城墙,城墙上像上善门这样的城门就有17座之多。在《清明上河图》中,上善门起了分界的作用,恰好把城内的繁华建筑与城外沿河街市一隔为二。
过了城门,我们才算是真正进了城。城门上那些钉也大有讲究,横7竖9,一共63颗,说明这里还不算是最高级的。如果是皇宫大院,那横竖都得是9颗了,一共81颗。因为九是个位数的最大值,古代人把九九八十一看作是阳数之首,所以含有“至尊”的意思,也象征了封建王权的至高无上。更有意思的是,在《清明上河图》的原作中,上善门的前面两个字被作者隐藏了起来,只是点了两个点。不过据史料考证,《清明上河图》所描绘的是东京开封东南部的景象。当时,开封东南有一个下水门;也称东水门,它的北边是通津门,南边就是上善门。东水门的水是从中间穿过城门洞流进城内去的,而《清明上河图》中的河水却是从城门的正前方流过的,由此推断,这座城门应该是上善门。这一论断是否合理,还值得深思。游客朋友如果有兴趣,也可以加入到讨论的队伍中来,我们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
您可以爬上城楼,到全园的最高点去看一看。在那里,您能俯看到景区的全貌。
从城楼向西看,就是我们下面将带您游览的城内景点。
十二王员外家和孙羊正店
游客朋友,过了上善门之后,请您先向右看。那座生意兴隆、绣旗高飘的酒店叫做“孙羊正店”,它是《清明上河图》中又一处点睛之笔。刚才我们己经向您介绍过十千脚店,“正店”和“脚店”的不同就在于正店能自己酿酒,而脚店不能酿酒,它卖的酒都是从正店里批发而来的。所以正店通常是指那些资金雄厚的大型酒店。据记载,孙羊正店称得上是北宋时东京开封72家正店中的佼佼者。
请您仔细看一下酒店门楼前的装饰,那称之为“欢门彩楼”,它的作用相当于今天的霓虹灯。门前4个色彩鲜艳、造型别致的灯笼,叫做“栀子灯”,因为它非常醒目而且容易辨认,成为酒店的标志。门口的栏杆叫“拒马叉子”,本来是专门在迎接皇帝圣驾时,为了防止牲畜撞到墙上而设置的,后来演变成了一种习俗性的装饰品。在店前的广场上,还有惊险异常的喷火表演。“孙羊正店”里餐饮设施齐全,集中了北宋时期的饮食精华,有宋代小吃、宫廷御宴等,您大可以一饱口福了。
孙羊正店对面的那座宅院,门口牌子上写着“久住王员外家”,员外是古时候退休官员的通称。北宋时开封的流动人口很多,客店多得数不胜数,一些当官的人也争相经营。您眼前的这座客店,就是一位姓王的员外所开的,而“久住”两字实际上是一句广告,用来吸引客人。您可别小看了这座客店,它在我们清明上河园却是北宋民间文化的载体。王员外有个女儿,年方16,生得国色天香,有沉鱼落雁、闭月羞花之貌,琴棋书画样样精通。但这位小姐的性格倔强,不相信所谓的媒妁之言,一定要自己找个称心如意的郎君。于是就搭起了彩楼,要抛绣球招亲。如果有哪位小伙子有幸被彩球打中,就可以上楼去,和王小姐“拜堂成亲”了。
只是您千万不要当真啊!“久住王员外家”是《清明上河图》中一个细节。而王小姐招亲是我们特地为游客朋友编的一个节目,为的是让您可以亲身体会到古代招亲的风俗,增加您游玩时的喜庆气氛,希望您玩得开心。
参加完王员外家的喜宴,请出门向前继续游览。
十三赵太丞家和朱仙镇木版年画
游客们,您的右前方有一口四眼方井。古时候,开封虽然有汴河、五丈河、蔡河、金水河等河流,称得上是河渠纵横,但人们日常的饮用水却非常少。宋太祖曾经引入金水河,并开凿了许多官井,专供皇亲国戚们使用,可民间的水井还是很少。公元1046年6月,东京发生大旱灾,渴死了许多老百姓。朝廷才下令在离宫井很远的地方开凿了390处民用水井,以缓解旱情。当时开凿的就是您眼前的这种四眼方井,之所以把它建成“十字”型,一是为了避免儿童落水,一是可以供4个人同时打水,提高效率。
四眼方井旁边的就是《清明上河图》中的赵太丞家,“太医丞”是宋代宫廷医宫的名称,大多是六品。当时的东京开封是全国的药材集散地,有“香山药海”之称。而上等的药铺大多是官宦人家或宫廷御医开设的。从这间房子有斗拱和五头门的建筑样式来看,这位赵太丞至少也是六品以上的医官。门前的那块石头叫做上马石下马石,古代马是北方主要的交通工具,所以大户人家门前必备这种石头方便人们上马下马。
北宋时开封有“九福”之首为“病福”的说法,为什么九种福气以生病为第一种呢?原因在于京师不但药铺多、药材全,而且大夫医术高明,人们看病方便又有效,实在是病人的福音。赵太丞家的药铺是男、女、儿科通治,膏、丹、丸、散齐全的综合性门诊,还专门治疗各种时疫杂症您看他的门联上写着:“但愿世间人长寿,不惜架上药生尘。”在此,我们也借花献佛,祝愿您全家都健康长寿。
现在请您转身向后看,赵太丞家对面展示的是朱仙镇木版年画。古开封有三大特产,就是汴绣、官瓷和朱仙镇年画。朱仙镇是岳飞被十二道金牌强迫班师回朝、放弃收复大好河山机会的地方,它与广东佛山镇、湖北汉口镇、江西景德镇并称中国四大名镇。朱仙镇特有的木版年画和天津杨柳青年画一样,扬名海内外。我国传统习俗,每到农历腊月二十八这天,家家户户都要张贴年画,既为了避邪,也为了表示喜庆。朱仙镇的年画,色彩鲜艳,人物生动,从降妖捉鬼的钟馗到为唐王李世民护驾守宫的秦琼和尉迟敬德,无不栩栩如生,因此深受人们的喜爱。现在,您可以到里面去亲眼看看年画的印制过程。
然后,我们将带您到水车园一游。
十四水车园
亲爱的游客,您现在来到了水车园。眼前那如摩天巨轮般耸立着的水车轮,堪称为世界之最。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黄河又是中国农业文明的发祥地,农业发展水平在古代一向处在领先地位。中国古代灌溉农业在世界上是最早的,勤劳的中国人民发明了先进的灌溉技术和工具,您现在看到的水车就是最具有代表性。利用水流动的自然力,将河中的水提升运送到水渠之中,实现灌溉农田的作用。目前,在我国西北和西南地区,仍可以见到这种大水车浇灌农田的生产方法。
清明上河园建造的水车园占地1.2亩,由大小三组水车构成。最大的水车轮直径17米,举世无双。另一个比它略小的是被动水车,直径也达12米,可以用来带动水磨和其它机械。两种水车组合使用,形成了两种功能,既灌溉了农田,又提供了动力。小水车直径也有4米,脚踩蹬踏就可带着转动。
您若想试一试自己的体力,可以上去踩踩小水车,体会一下农家灌溉耕种的乐趣,放松一下都市生活中的紧张心情。
下面游览古代犹太人文化展馆
十五 开封古代犹太人文化展馆
欢迎大家到犹太馆参观游览。历史名城开封是著名的七朝古都,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三千年以前。十一世纪的宋朝是开封历史上最繁荣的时期,当时的开封叫东京,作为北宋首都长达168年之久,是最先进的经济和文化中心,人口有一百多万,超过当时世界上欧洲中世纪任何一座城市。
宋朝时候,开封就出现了外国的商人和移民,其中一批为数较多,最为奇特的就是以色列人。这批人有七十三姓,五百多家,从中东经印度、波斯来到开封。大家看到的这幅图画,描写的就是古犹太人迁移的情景。从这上面可以看出他们越过葱岭,跋涉过千山万水,历经磨难,来到中国。在他们心中只有一个信念,只要我们活着,就应该生息在中国天子的脚下,我们应该毫不迟疑的走向世界上最繁华的地方东京。那么,他们是从何而来的呢?据开封犹太会堂遗留下的石碑记载,他们来自天竺西域。现在的专家、学者们论证,古犹太人来到我们这里大致上有两条路:一条是从波斯出发,经中亚西亚丝绸之路来到中国,然后经新疆、甘肃来到中原;另一条路则取道印度,走海上丝绸之路到中国沿海登陆。当他们来到山西汾州时非常的疲惫,就在一棵古槐树下讨论着他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该去向何方?最后就派代表去面见大宋皇帝,如果皇帝同意他们留下来,那就是真神的启示。结果北宋皇帝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准许他们遵守祖风,遗留汴京。即准许他们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于是这些古犹太人就在开封城内东边的一片区域内定居下来。从此以后,古犹太人与中国汉人自由平等的共处。其间发生了许多动人的故事传说。
大家现在看到的这幅写着“敬天祝国”四个大字的画面上所表现的是兰帽回回的清真寺,也就是古代开封犹太教堂。它创建于金大定三年(1163年)位于汴京士市子东面,是居住在开封的古犹太人活动的中心。这是我国以一比八十的比例按当时犹太会堂的大院风貌建造的沙盘模型。大家从它的建筑格局和风格上可以看到它与我国古代建筑是毫无区别的,这就证明他们的文化和我们的文化已经融为一起。此会堂坐东朝西,里面分为一道门、二道门、摩西大殿及各种厢房等。它的原址就在现在的第四人民医院,但由于时间的流逝,历史的沧桑,这个地方已不复存在了。由于古犹太人长期生活在汴京,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他们的处世哲学,不再认为从商是唯一的谋生之路,再加上朝廷给子了他们宽松的政治和活动的自由,于是他们就发奋读书,决心走仕途之路来考取功名,改变自己一生的命运。据历史考证,古代犹太人考中进士的多达二十人,由此可见他们是非常聪慧的。在这考中的二十多人之中,有一个叫高年的,他是中国古代犹太人最早的士大夫之一。在明朝天顺年间,高年曾担任过知县县令。在任期间他为官清正、明察秋毫、公正廉明,深受当地老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但后来因看透官场腐败,就辞去官职回到汴京,专攻医学。不久就成为一名医术高明的大夫,医道享誉汴梁,于是百姓就送给他一个“尚德堂”的牌匾,来表示对他的尊重。尚德堂的遗址位于开封市县前街。
在康熙年间,有一个织造丝绸的巧匠多次在梦里梦见十二个金光闪闪的金牛犊,从他眼前跑过转眼就消失在邻家的后院。于是他就用重金买下这块地,在翻修房子时发现地下埋有一个宝盒,打开一看里面整齐的放着十二个金元宝。一家人欣喜若狂,认为这是上天给他的恩赐,于是就用这十二个金元宝做本钱创建了一个织造店铺。这就是名振中州的石子玉汴绸庄。他的遗址就位于现在的三胜街。到了清朝嘉庆年间,有一支白莲教起义军。其中有一位个头不大却英勇机智的人就是古代犹太人的后裔李头领,他同义军一道采用里应外合想突入皇城,但因众寡悬殊,袭击失败了。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古犹太人已经和我们汉人融合在一起,同甘共苦,荣辱与共。在光绪二十七年,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从西安返回北京,路经开封时,河南的官员为了讨好慈禧太后就献上一顶凤冠。冠上有两支翠凤凰,雕刻的栩栩如生,像活的一样。慈禧见后非常高兴,就重赏了制冠巧匠,此人就是古犹太人的后裔石维峋。从此以后,他名声大振,就和他的师兄弟们一起创办了扬名中原的“万福楼”金店。它的遗址位于马道街市政协对面。
大家看到的这幅图画就是“宋帝赐姓图”。当古犹太人的代表面见大宋皇帝时,受到当朝皇帝的热情款待。他看到这些来自西域的客人,高高的鼻子、深深的眼窝、穿着奇装异服、说话还叽哩咕噜时,于是他就提起笔来写了一首六言四句诗“万国共顶一天,百姓四海一家,即是骨肉手足,何用叽哩咕噜。”就把皇家御姓“赵”和六位大臣的姓氏分赐给了这七位代表,改称的七位犹太人代表的姓氏分别为“赵、李、艾、张、高、金、石”。并准予他们遵守祖风,留遗汴梁。于是他们就放弃了本民族行礼习俗向大宋皇帝行跪拜礼。这也是他们入乡随俗的表现,以此来表达他们对宋帝的感激之情,并献上从西域带来的“西洋布”。
这里是出土的唐代的陶佣图片,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他是否是一个犹太商人,但最早进入中国的犹太人无疑是以从事商业和手工业而闻名的。大家看到的这是关于犹太会堂外貌的图片,它是根据孟正气神父的描述和所绘草图制成的。从它的外貌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依照中国传统建筑风格兴建的,这一做法不仅可以避免外来宗教过于惹人注目,招来种种不变,而且也易于使用现在的建筑材料和雇请当地的工匠。这两幅画是由孟正气神父在1720xx年绘制的开封犹太会堂大院的外貌和它的内部结构。从大院的外貌可看出它与我国古代建筑风格是一致的,在会堂里面设有祖堂,并摆设中式的牌位,但他们所说的“祖先”不是黄帝,而是犹太人的祖先娅当、挪亚、亚伯拉罕及摩西等。大家看到的站在石碑左侧的是开封犹太社团的领袖之一,赵允中在1920xx年出于安全的考虑,将开封犹太会堂石碑出售给怀覆光主教。大家看到的这幅图画中的石碑,原嵌于开封一人家墙内,英国旅游者奥利弗称是他首先发现这一石碑。该碑与开封犹太会堂有关,而在这之前一直不为中国犹太人知晓。这幅画面上所绘的是一种乐器叫“灵阳玉磬’。它是开封犹太社团召集成员到犹太会堂进行祈祷用的,敲打它后还会发出清脆悦耳的声音。如果你仔细观看,“灵阳王磬’的字样还清楚可见。这是用来装圣经的托拉盒,木制,在读圣经时只需将它放在盒内,然后转动上面原旋扭,经书就会自动的翻页。这样即方便读阅,又便于保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古犹太人是非常聪慧的。
大家看到这三幅画中的是莲花青石盆。它原存放于开封犹太会堂的大院内,供犹太人祈祷前净手用的,来表示对“圣经”的尊重。石盆外面刻有藤蔓、莲花等浮雕。此净手盆原有七个,但现在保存下来的只有一个现存于开封博物馆。这三页是抄写在中国宣纸上的希伯来文《创世纪》文献。这类抄写本被你为《方经》,它是装订成书本状而不是通常的卷轴。大家看到的这幅图片是从开封犹太人祈祷书中摘录的新年祈祷的片断,这段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新年贺词。这幅画面上的人物是利玛窦神父,意大利人,创立了耶苏会。1620xx年他首先发现中国曾移居着一支与外界隔绝的古犹太人,这便是让西方知道中国犹太人的开始。在此之前,他们与世界其它地方的犹太人没有任何联系。我们现在看到的这张照片就是原开封犹太会堂院落的外貌,它充分显示了11世纪中期时的开封。犹太社团解体的标志石碑的后侧,为原犹太会堂大院通向教经胡同的入口处。这幅画面上的人物是赵文贵,他是开封犹太社团的教师,有一位传教士曾教过他希伯来语。下面这个长像与赵文贵十分相象的人是他兄长赵金城,有关他的报道表明了开封犹太社团的贫困,并表示他们有意出售会堂“圣经”。为了生存下去,万般无奈,不得以才忍痛卖掉圣经。
大家看到的这位目光犀利的人就是怀覆光主教,1090——1933年生活在开封。通过他的努力,开封犹太社团的生活用品才得以保存,大多存于加拿大安大略皇家博物馆。他写了一本书叫《中国犹太人》,里面收集很多有价值的珍贵材料。他还试图将犹太石碑运出中国,但未能成功。这两幅照片就是由怀覆光主教召集在一起的开封犹太人和汉人的合影。从他们的服饰可以看出,他们是与汉人毫无区别的,他们不再遵行割礼,不少犹太人娶了外族妇女,犹太妇女大都与汉人结婚,经过几代后,就与汉人相融合了。大家看到的这是民国间绘制的开封地理图。这上面的就是教经胡同,它是古代犹太人居住地。
二厅我们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下面我们一起到三厅对古犹太人文化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眼前大家看到的是古代开封犹太人建筑遗物。它放在门头上方,象征着平安和幸福,表达了他们向往美好生活的愿望。这个巨大的照片是在清末民国初拍摄的教经胡同,是开封古代犹太人居住地。如果画面上的孩童还在的话,也该是一位古稀老人了。这张图片反映的是古犹太人诵经时情景,在诵经时必须先脱去鞋子,净过手后才能上台,以此表示对“圣经”的尊重。我们看到的这幅彩照是耶路撒冷的全景。开封犹太人称自己的宗教为“一赐乐业教”,他们做礼拜时脸面向西方,即面向圣城耶路撒冷。现在我们看到的是犹太会堂清真寺石碑的拓片,上面记载着开封犹太人及其礼拜寺的兴衰。“弘治碑”和“正德碑”现存于开封市博物馆内,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这张图片上所绘的是石栏井遗址,它现存于第四人民医院内。如果从里面打出水来喝还依然是甘甜可口。大家看到的是犹太教堂的遗物,它是用来装水的容器。古犹太人非常的勤劳、善良,他们认为现在能过上丰衣足食,幸福的日子,都是上天恩赐他们的,于是就把每星期的星期天定为安息日。在这一天里,他们准备好丰富的食物,什么事也不做,来表达对上帝的感激之情。这两幅画面上所绘的是九烛台。传说犹太人为避难逃到一个山洞里,里面漆黑一片,于是就点燃了一支蜡烛把它插在九烛台上,但这支蜡烛非常奇怪,一连着了好几天也不曾熄灭,于是他们认为这是上帝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出来以后,他们为了对上帝表示感谢,就定这一天为光明节。大家看到的这是古犹太人后裔的墓地,一个位于开封县蔡庄(左图)另一个在开封李长庄(右图),这就是开封古犹太人捐资兴建的石桥遗址。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个遗址已不复存在了。宋朝以后,黄河经常泛滥改道,开封城被淹过七次,城内的犹太教堂,当然也无法幸免。因为他们没有经济能力修复该院,就纷纷迁移到祖国各地,犹太社团从此消失。这是古犹太人后裔的分布图,从图上可看出他们遍布全国,远至和田,近的有洛阳、郑州等地,从此犹太人分散居住。大家看到的这是石子玉汴绸庄的遗址,现位于三胜街。这是犹太教堂的遗址,现在已经建成了第四人民医院。
古犹太人与中国汉人自由平等地共处,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他们逐渐采纳了中国的风俗习惯,并放弃了本民族的习俗。开封的犹太教堂曾是他们的中心,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他们之中已经无人能懂希伯来文或奉行宗教仪式。其解体后,犹太人分散居住,犹太社团就此消失,但这一独特的古代开封犹太文化和颇带传奇色彩的历史故事却广为流传。由于我们的水平和收集的材料有限,本展览存在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各界人士能够提供有关古代开封犹太人的各种资料,不断充实陈展内容,满足游客的需要。
十六 宋代科技馆
进门正对的大厅是宋代科技馆,两宋科技水平发达,我国古代四大发明的造纸、印刷、火药、指南针都是在宋代成熟的,参观过宋代科技馆,相信您一定会为我国祖先的聪明才智感到自豪。
宋王朝分为北宋和南宋两个阶段共320xx年,在这一期间,我国的土地占有方式和剥削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科学技术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四大发明的广泛应用,以及建筑、医学、天文等方面都走在当时世界的最前列。
大家都知道,针灸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所独创的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早在宋代,我国的针灸学家王惟一就对此很有研究,他是一位御用医官,1020xx年修订了“铜人腧穴针灸图经”,并参与校正了“黄帝八十一难经,这两部著作早已流传到朝鲜和日本等国;深受那里人民的喜爱。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就是复制的铜人模型的彩照;在这个人体模型上,详细标注300多个针灸穴位,铜人内部是空的,针灸穴位是穿透的小孔;考试时,在铜人表面涂上一层蜡,覆盖住穴位的标记孔,里面注入水,如果用针刺穴位正确,则蜡破水出,否则针不能刺入。
我国古代人民不仅在医学方面有所成就,而且在研究著作方面也有重大的贡献,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画面就是我国北宋时期著名的科学家、政治家沈括,他一生中去过很多地方;每到一处都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到了晚年举平生所见;写了一部著作叫《梦溪笔谈》;这部书在十一世纪未完成里面包罗万象,无所不及;涉及到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天文、工程技术等方面,他还总结了我国自然科学部分;尤其是北宋时期自然科学的成就。在数学方面,他创立了“隙积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二级等差积数的求和法”。在物理方面,他首先发现了地磁偏角的存在,比欧州早四百年,并阐述了凹面镜成像的原理,他还首先提出了石油的命名。并说:“此物日后必大行于世”。他博学多才,对美术、音乐、律历、占卜等也皆有所论著。阐述了我国军事组织、军事制度、战略、战术、武器的制造和使用方法,为推动我国军事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边这部书是《营造法式》,作者是李诫,是一位建筑学家,在这部书里详细记载了宋代房屋的建筑格局和建造方法,为我们研究宋代建筑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现在大家所看到的就是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的活字版;它是由平民毕升发明创造的,大家知道它是怎样印刷的吗?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它是将字反刻在胶泥片上;一字一印,用火烧硬后,便成活字,排版前,先在置有铁框的铁板上敷一层掺和纸灰的松脂蜡,活字依次排在上面,加热,使蜡稍稍熔化;以平板压平字面;活字印固在铁板上,可象雕版一样印刷,活字可反复使用,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而且可以提高印刷速度和质量,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是非常聪慧的。
火药是我国又一项重大发明,关于它还有一个传说故事,相传在秦朝的时候,秦始皇为了能够永保青春,于是就请了一个巫师为他炼制长生不老的丹药,有一天,巫师无意之中将硝、硫磺、木炭混合在一起,火药就这样被偶然的发明了,到了宋朝的时候才广泛的运用到军事上,来加强对敌军的杀伤力;关于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我们不必去考虑,这里只是作为一个流传故事给大家作一下简单的介绍。
这个展柜里放的就是著名的宋代官瓷以及它的配料,这些物品都是由我园的中天阁所提供,如果大家对此感兴趣的话,可以到中天阁进行更进一步的了解。
在宋代的时候,我国是没有手表的,那么他们是怎样来观测时间的呢?于是著名的天文学家苏颂在1088年和他的助手们一起制造了“水运仪象台”,此台相当于我们现在的钟表,起报时的作用,它高约12米;宽8米;分上、中、下三层,上层放浑仪,可观测日月星辰的位置,中层放浑象,有机械能使浑象的旋转周期和天球的周日运动相一致,下层设有五个木阁;每到一定的时刻木阁里的小木人就会出来报时。后面放有漏壶和机械系统;漏壶引水升降,转动机轮;使整个仪器按部就班的运作起来。水运仪象台是世界上最早的“天文钟”;被国际上公认为是欧洲中世纪天文钟的直接祖先;在世界天文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使我国的天文走在了当时世界的最前列。
现在大家看到的这幅画是《金明池争标图》是宋代现实主义画家张择端的代表作之一,它反映了金明池开池的盛况,体现了北宋东京文化的繁荣与昌盛,上面有“张择端呈进’五个小字,应该是他的早期作品;它是世界上最早的干船坞,比英国制造的欧洲第一个干船坞早四百年。
大家知道“水排风箱”是干什么用的吗?它以水作为动力,带动机轮,利用曲轴原理,使风箱来回运作起来,风就源源不断的从木筒里吹出;它是冶铁用的,相当于我们现在的鼓风机;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我国的冶 铁技术已经相当高了。
宋代的发明还有很多,由于我们的陈展水平有限,只选择了其中的一部分给大家作一下简单的介绍,难免还有不足之处;希望大家留下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丰富我们的陈展内容,满足广大游客的需求,欢迎大家再次光临。
修复河堤申请书简短四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 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 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须时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工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人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鉴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三: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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