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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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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汇总12篇)
2023-11-18 19:34:21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所学所做的一种回顾和总结,有助于我们发现不足并改进。"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善于提炼,将繁杂的内容归纳到几个关键的观点中。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如何提高学习效率,提升学习成绩?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专家为大家整理的职场技能提升指南,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一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内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小区情况。

2。总占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5。业主数量:__________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________元;。

(3)商业用房__________平方米;。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2)园林绿化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5)路灯_______盏;庭园灯_______盏;其他为灯:____________________。

(7)消防水泵头接口_______个;。

(9)综合楼____座,建设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预计________年________月可交会使用。

8。其他事项:

第二条业主大会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一、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_____%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举产生管委会。

(7)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闪,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__________至少召开一次。

3。经持有_____%以上抽标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_____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开业主大会。

4。管委会应于如开业主大会_____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5。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6。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6。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是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7。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设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8。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笋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9。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12。有权对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如集业主大会;。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1)防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居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____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_________市公共卫生条例;。

(3)_________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_________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5)_____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6)_________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本市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_________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的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应承诺自己与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对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牧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第四条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按月到和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栅)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_____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以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_________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以千分之三_____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_____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入住率达到_____%后组织已入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可以依支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4。本业主公约一式______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______份。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房产总价款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元人民币。

乙方出资元人民币。

甲方、乙方各出资50%。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50%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50%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

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

由方依法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

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乙各享有50%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各承担50%。

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

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各分享50%,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十、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

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一、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50%。

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一方决定出售房产,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产,应书面告知。

不同意出售的一方应按公平价格购买同意出售的一方的房产份额。

如果接到出售房产通知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

如果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愿意购买或30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预积极配合。

十二、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具体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元人民币由甲乙双方各付50%,并以现金支付;。

2、主贷人为乙方先生;。

3、按揭贷款的期限为年;。

4、由甲乙双方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各自承担50%;。

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50%。

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十四、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次性的,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十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国藉: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国藉: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____年__月__日。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

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将兵役法制教育纳入德育教育大纲,并设置必要的课时。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南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七条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第十八条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第十九条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第四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下达的征兵任务,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且按照要求做好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征兵办公室、卫生局以及有关医院抽调人员分别组成市和区、县征兵体格检查组,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

医务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对象(包括已被招工、招干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且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第二十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组织各承办单位对应征公民实施政治审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第五章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的意见,召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部门以及接兵部队集体审定兵员。

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接兵部队,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在审定的兵员中,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第二十七条应征公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公民监督。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应征公民的批准入伍手续,并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天前,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按时送达指定的车站、码头。

第三十条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为部队接兵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章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一条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

第三十二条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第三十四条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同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二)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

(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

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第四十三条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四

北京人居住得方便、舒心吗?居住环境感觉美好吗?不同区域的居民对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有什么不同?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昨天发布了《北京居民居住环境满意度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居住环境总体满意度为78.6%,其中,周边公共服务满意度为81.4%,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为75.8%。四大功能区的居民满意度有所不同,首都功能核心区和生态涵养区的满意度分别为79.1%和80.5%;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分别为78.2%和77.7%。最高的生态涵养区与最低的城市发展新区相差2.8个百分点。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有关负责人分析,居住环境满意度呈“内外区域高、中间区域低”的特点。

公共服务领域交通最满意。

调查显示,被访居民对居住地周边公共服务满意度为81.4%,其中交通便捷性满意度最高,为88.8%;居二、三、四位的依次是商业、医疗和教育资源,满意度均在80%以上;休闲娱乐和养老配套满意度排名后两位,分别为74.6%和71.1%。

分区域看,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其交通便捷、医疗和教育资源配套得到被访者的认可,明显高于其他三个功能区,为84.6%;城市发展新区最低,为79.6%,两者相差5个百分点。

列四大功能区满意度之首的均为交通便捷性,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有关负责人分析,这说明本市推出的增设公交专用道、开设通勤快车、提供公共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首都功能核心区17.4%。

生态涵养区13%。

城市发展新区26.1%。

城市功能拓展区43.5%。

简易房0.8%。

花园式小区4.6%。

胡同平房9.4%。

楼房85.2%。

调查背景。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采用电话调查方式对全市2300位18至70周岁的城镇居民,围绕居住地周边公共服务和小区物业管理两个领域,开展了北京居民居住环境满意度调查。

调查结果。

居住地周边公共服务满意度81.4%。

其中,交通便捷性满意度最高88.8%。

居二、三、四位的依次是商业、医疗和教育资源,满意度均在80%以上。

哪些公共服务待加强?

1.养老配套服务。

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养老配套服务满意度为71.1%,在列出的6项公共服务中最低。

调查报告指出,近年北京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人口高龄化趋势加剧,居民对养老设施的需求迅速增加,目前本市城区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基本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一床难求现象普遍存在。

2.休闲娱乐配套。

休闲娱乐配套满意度列位6项公共服务倒数第二,仅为74.7%。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为,居住地周围演出场所、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等休闲娱乐设施供给不足、满意度不高;休闲娱乐价格普遍高于居民期望。

3.安保和环境卫生。

此外,调查显示,24.2%的被访市民不满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安保和环境卫生成为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短板。认为安保存在问题的被访者中,选择“无保安巡逻”、“无门禁、电视监控系统、摄像头”和“小区内乱设摊点,违章搭建,乱停车”的比重分别为47.2%、34.9%和30.6%。认为环境卫生存在问题的`被访者中,选择“垃圾、污水乱倒乱泼,杂物乱堆乱放”、“不文明养宠物”和“乱发乱贴小广告”的比重依次为47.5%、42.8%和29%。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五

北京人居住得方便、舒心吗?居住环境感觉美好吗?不同区域的居民对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有什么不同?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昨天发布了《北京居民居住环境满意度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居住环境总体满意度为78.6%,其中,周边公共服务满意度为81.4%,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为75.8%。四大功能区的居民满意度有所不同,首都功能核心区和生态涵养区的满意度分别为79.1%和80.5%;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分别为78.2%和77.7%。最高的生态涵养区与最低的城市发展新区相差2.8个百分点。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有关负责人分析,居住环境满意度呈“内外区域高、中间区域低”的特点。

公共服务领域交通最满意。

调查显示,被访居民对居住地周边公共服务满意度为81.4%,其中交通便捷性满意度最高,为88.8%;居二、三、四位的依次是商业、医疗和教育资源,满意度均在80%以上;休闲娱乐和养老配套满意度排名后两位,分别为74.6%和71.1%。

分区域看,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其交通便捷、医疗和教育资源配套得到被访者的认可,明显高于其他三个功能区,为84.6%;城市发展新区最低,为79.6%,两者相差5个百分点。

列四大功能区满意度之首的均为交通便捷性,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有关负责人分析,这说明本市推出的增设公交专用道、开设通勤快车、提供公共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首都功能核心区17.4%。

生态涵养区13%。

城市发展新区26.1%。

城市功能拓展区43.5%。

【受访居民住房类型】。

简易房0.8%。

花园式小区4.6%。

胡同平房9.4%。

楼房85.2%。

调查背景。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采用电话调查方式对全市2300位18至70周岁的城镇居民,围绕居住地周边公共服务和小区物业管理两个领域,开展了北京居民居住环境满意度调查。

调查结果。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用于普通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年。自日起至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5天付款。另付押金元,共计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及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去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应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费用由承租方自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四条(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推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架构。

第五条(政府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社会协同)。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七条(工作创新)。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下设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条(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居民对基层政府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自我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

第十四条(自我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三会”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通过居民小组长、楼组长等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提高来自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议题比重。

第十六条(居务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

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及时化解与居民有关的矛盾、纠纷,促进居民区的`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鼓励和推进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一条(动员社会参与)。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协商)。

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

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三条(协助公共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协助公共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安全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道或者乡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协助公共安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等公共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协助行政事项的规范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

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使用印章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对政府及公共服务单位的评价)。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反映民意)。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治理实际,通过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高组织和引导居民自治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日常工作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十二条(经费和设施保障)。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范管理、勤俭节约、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方便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员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业化支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建设与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理效率提供支撑。

鼓励居民委员会推进自治方式的信息化,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

公安、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政务服务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协助行政事项规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八

甲方名称: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

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性别:

民族:籍贯:

身份证号码:家庭电话:

家庭地址:

常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试用期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担任一职。所聘职务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以甲方的岗位说明书为主。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乙方的岗位胜任能力(专业、技能、综合素养、身体健康等)的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内部调动或跨地域调动)。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具体实施时间可视工作需要进行弹性操作。

2、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因服务客户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甲方可给予调休或补休,因此甲方不再给予与加班相关的补贴。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在每月正常出勤且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之际,公司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元/月。

2、甲方如实行新的薪酬制度,乙方的待遇按新制度执行。

3、甲方以月为单位支付工资,薪资发放的日期为每月的15日。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是税前工资,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乙方须提供相关的资料给甲方备案。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防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的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2、甲方可以对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酌情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按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3、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和劳动纪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内部管理。

2、根据公司发展及业务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核实乙方完成工作的情况。

3、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执行劳动纪律,维护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集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2、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对乙方的管理。

3、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为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运转,乙方不得兼任甲方以外任何单位的工作,不得保留任何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如有隐瞒,将承担被辞退的后果。

4、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工作,勤勉尽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规定的项目,该项义务不因乙方离职而解除。

5、保守个人工资待遇的秘密,乙方不得泄露和传播本人及他人的工资,不允许探听他人工资、不允许将自己工资告知他人。

6、乙方必须对本人的职称、执业资格、注册证件、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简历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须承担全部责任直至被开除,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的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九

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以下统称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民兵预备役工作: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依法进行预备役登记;。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和担负战备勤务;。

(四)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五)管理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警备区根据军事工作需要,可以直接领导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七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市按照军事工作需要,可以将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者登记服预备役;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女性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

民兵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编组工作应当根据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有利于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现役部队预编预备役人员、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基干民兵、普通民兵的顺序进行。

第九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编组任务由上海警备区下达,各级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向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本单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人员的相关信息;根据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要求,确定编入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人员,并报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十条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并应当接受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上级军事机关的指导和验收。

第十一条预编入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人员,其工作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

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和更新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国防教育工作规划。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政治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开展的民兵预备役政治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等条件。

未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第十五条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入队前审查;对已经过编组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并及时清退不合格人员。

第四章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

第十六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根据军事训练大纲以及考核标准进行。需要调整训练任务的,由预备役部队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提出申请,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

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逐级编制下达。除特殊情况外,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确定的训练人员和时间,由人民武装部或者预备役部队于训练开始三十日前,通知参训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根据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或者预备役部队的安排,参加军事训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或者预备役部队的要求,督促并落实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对参加训练的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登记存档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下列战备执勤任务:

(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社会治安;。

(三)参加抢险救灾;。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战时,预备役人员根据命令转服现役担负作战任务;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第二十条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由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或者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由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集中保管;根据战备、值勤等需要,经上海警备区批准,也可由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由预备役部队集中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存放在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武器装备的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武器装备库(室),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落实管理制度,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术、技术状态。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民兵事业费由市和区、县分级保障。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编制民兵事业费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组织建设、政治工作、武器装备管理以及对企业事业单位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补贴等项开支。

第二十五条预备役部队建设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部队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共同保障。

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所需经费由上级军事机关按计划下拨,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民兵事业费和预备役部队建设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七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期间,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二十八条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的建设,纳入市和区、县建设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并落实建设、维护等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保管和维修单位、人民武装培训机构以及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拖延或者拒绝按规定完成编组任务的;。

(二)阻挠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的;。

(三)降低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的。

第三十一条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区、县人民政府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义务外,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民兵预备役武器装备保管单位及其保管人员违反武器装备保管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由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十

20xx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更加方便、更舒心、更美好”。为了解北京城镇居民对居住地周边管理和服务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满足市民公共服务需求,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采用电话调查方式(cati)对全市2300位18―70周岁的城镇居民,围绕居住地周边公共服务和小区物业管理两个领域(包括商业、教育、医疗、养老、休闲娱乐、交通及安保、房屋设施、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10个方面),开展了北京居民居住环境满意度调查。

(一)被访市民居住状况。

从居住区域分布看,17.4%的被访市民居住在首都功能核心区,43.5%的市民居住在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占26.1%,生态涵养区占13%。从居住房屋类型看,85.2%的被访市民居住在楼房,9.4%的市民居住在胡同平房,4.6%的市民居住在花园式小区,0.8%的市民居住在简易房。从物业管理方式看,超过半数小区实现了封闭式管理,其中全封闭式管理小区占17.6%,半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占32.9%,开放式小区占49.5%。

(二)近8成市民对居住环境总体满意。

居住环境满意度是衡量居住小区社会管理水平和宜居程度的综合民意指标。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居住环境总体满意度为78.6%,其中,周边公共服务满意度为81.4%,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为75.8%;居住地周边公共服务满意度高于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5.7个百分点。从四大功能区看,居住环境满意度略有差异,呈“内外区域高、中间区域低”的特点,首都功能核心区和生态涵养区满意度分别为79.1%和80.5%;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分别为78.2%和77.7%。最高与最低区域相差2.8个百分点。

1.公共服务领域首都功能核心区优势明显。

调查显示,被访居民对居住地周边公共服务满意度为81.4%,其中交通便捷性满意度最高,为88.8%;居二、三、四位的依次是商业、医疗和教育资源,满意度均在80%以上;休闲娱乐和养老配套满意度排名后两位,分别为74.6%和71.1%。分区域看,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其交通便捷、医疗和教育资源配套得到被访者的认可,明显高于其他三个功能区,为84.6%,城市发展新区最低,为79.6%,两者相差5个百分点。此外,交通便捷性满意度均列四大功能区之首,表明我市推出的增设公交专用道、开设通勤快车、提供公共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高品质和全封闭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高。

调查显示,被访居民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总体满意度为75.8%,各分项满意度均在70%―80%之间;房屋的类型与小区管理方式直接影响居民的评价结果。从房屋类型来看,花园式住宅的小区管理满意度最高,为92%,各分项满意度接近或超过90%;简易房满意度最低,为68.1%,两者满意度差距高达23.9个百分点。从物业管理方式看,全封闭小区的管理满意度最高,为88.8%;其次是半封闭管理小区,为84.3%;开放式小区满意度最低,为65.3%。

二、影响居住环境满意度的主要因素。

调查显示,尽管有近8成的被访居民对居住环境总体满意,但公共服务和小区管理方面仍存在养老、休闲娱乐配套不足,安保和环境卫生状况差等问题。

(一)养老配套设施不能满足老龄化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养老配套服务满意度为71.1%,在所列的6项公共服务中最低。近年来北京市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人口高龄化趋势加剧,居民对养老设施的需求迅速增加。从养老配套的供给看,20xx年我市共有养老机构410家,养老床位109万张,平均每百名老人拥有床位3.7张,基本达到《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到20xx年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3.8张”的目标,但与每百名老人拥有6张床位的国际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目前我市城区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基本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一床难求现象普遍存在。20xx年北京市统计局开展的《北京城乡居民养老现状与需求调查》结果显示,88.1%的被访者倾向于“居家养老”。居家养老的被访者中“餐饮服务”需求最高,比重占41%;其次为“家政服务”,占37.7%;第三是“紧急救助”,占35.3%。同期调查显示,提供情况较好的社区服务项目是组织文体活动、组织旅游、举办健康讲座等公益类项目,真正需要市场化介入的服务行业如上门护理、康复训练、陪同就医购物、陪同聊天解闷等项目甚少,市场化供应明显不足。

(二)休闲娱乐配套不足、价格偏高。

在所列6项公共服务中,休闲娱乐配套满意度列位倒数第二,仅为74.7%。据统计部门的20xx年调查结果显示:超2成居民认为居住地周围演出场所、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等休闲娱乐设施供给不足;对以上设施的满意度均在75%以下;休闲娱乐价格普遍高于居民期望,如剧场演出平均票价为260元/张,约为居民期望价格的4倍。休闲娱乐配套设施不足、价格偏高,也是间接影响居民居住环境满意度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安保和环境卫生成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短板。

小区管理中安保状况、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直接影响居民居住环境总体满意度,调查显示,24.2%的被访市民不满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认为安保方面存在问题的被访者中,选择“无保安巡逻”、“无门禁、电视监控系统、摄像头”和“小区内乱设摊点,违章搭建,乱停车”的比重分别为47.2%、34.9%和30.6%;认为环境卫生方面存在问题的被访者中,选择“垃圾、污水乱倒乱泼,杂物乱堆乱放”、“不文明养宠物”和“乱发乱贴小广告”的比重依次为47.5%、42.8%和29%。此外,绿化养护方面的主要问题是“绿化面积少”和“养护不到位”,选择比重分别为55.9%和37.9%;房屋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道、电线、电梯老旧”、“房屋年久失修”和“房屋漏雨、漏水”,选择比重分别为27.9%、21.8%和17.6%。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十一

近日,上海市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居民抗议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一个社会关注者和普通市民,我认为这次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和反思。以下是我对这次事件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事件反映出上海居民对物业管理的不满。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成为了一个关乎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然而,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往往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意识,导致了居民的不满情绪逐渐累积。这次事件中,居民们集体抗议的原因就是由于物业公司长期以来的不作为和不负责任。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满足广大居民的合理需求,是当务之急。

其次,这次事件也暴露出了一些居民缺乏社会参与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应当是城市管理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事务中来。然而,很多居民往往只是顾及自身利益,对社区的发展和管理漠不关心。这次事件中,居民之所以能够集体行动起来,抗议物业公司,正是因为他们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要加强居民的社会参与意识教育,培养他们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监督和评价物业公司的能力。

另外,这次事件也提醒我们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和责任。在该事件中,市政府承诺会介入调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这显示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当承担着监管、协调和服务的职责,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公平。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对违规运营和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我们应该要求政府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这次事件给我们上海市民提供了一个正视社会问题、改进社会治理的机会。我认为,我市的社会治理模式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我们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区自治,加强居民组织的建设和运行,建立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我们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居民对社会治理的主动参与,同时提高政府对居民诉求的及时回应和解决能力。

总而言之,这次上海居民抗议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加强物业管理、居民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和谐、稳定的城市环境,实现居民的美好生活与社会进步。

上海居民求助信范文范本篇十二

在当今社会,居民抗议事件屡见不鲜。上海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文化底蕴最为丰富的城市之一,自然也不例外。最近几年,上海居民抗议事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这一系列事件让我深刻体会到了上海居民为自己的权益而奋斗的决心和勇气。在参与其中的过程中,我亲身感受到了居民权益保护的难度和重要性。本文将围绕上海居民抗议事件展开,探讨该事件对我个人的影响和心得体会,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首先,上海居民抗议事件对我个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一个普通的上海居民,我亲眼目睹了一场场抗议的场面,听到了居民们高声呼喊的口号。这些抗议事件让我意识到,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权益发声,不应该被动地接受被侵害。居民抗议事件的存在,提醒我们要关注社会问题,用自己的行动寻求改变。这次经历也让我深感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为自己和他人的权益争取更多的保障。

其次,上海居民抗议事件的发生让我认识到了居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这些事件中,居民们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勇敢地站出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声音。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抗议,向政府和社会传达了自己的诉求。这些行动让我明白,只有当居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才能够享受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作为一个上海居民,我们应该积极关注社会问题,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再次,上海居民抗议事件也让我看到了居民权益保护的难度。在抗议行动中,居民们遭受了各种形式的打压和困难,有些甚至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些困难对居民们的意志和决心进行了考验。然而,他们并没有退缩,而是坚持到底,认真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困难告诉我,保护自己权益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惕,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有在自身力量和团结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够打破困难,实现居民权益的保护。

最后,基于上述的体会和认识,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和谐的社会环境。首先,政府部门应该更加重视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对居民诉求和意见的反馈机制。其次,居民们应该增强自身维权意识,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各个社会组织和机构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居民权益保护中来,为居民提供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只有通过政府、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综上所述,上海居民抗议事件对我个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我认识到了居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难度。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积极关注社会问题,为自己和他人的权益进行维护。同时,我也呼吁广大居民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为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作出应有的贡献,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和进步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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