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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机构理发文案范文一
课程名称 | 课程目标 | 课程对象 | 人均培训费用(元) | 培训形式 | 培训 天数 | 参训 人数 | 总计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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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养老院院长意见: 总部意见:
最新养老机构理发文案范文二
各辖市(区)民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切实做好秋冬季节养老服务领域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有效保障广大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对照,落准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压紧压实防控责任,保障养老服务领域平稳有序运行。
常州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持续做好我市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社区和居家上门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等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体系,完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应急队伍和网格化防控机制,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数据动态管理和按需调配工作机制,强化疫情分类处置能力,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实现养老服务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1+2+2”应急处置机制
1. 建立1套应急处置预案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和常州市福利院应根据属地(单位)疫情防控情况变化和需求健全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培训学习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民电〔2020〕18号,以下简称“防控指南第二版”)以及省民政厅制定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指导所有养老机构制定并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区、镇(街道)、机构三级联动的预警响应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针对出入管理、人员防护、内部管控、消毒隔离、疫情处置、物资保障等重点环节,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向属地民政部门、卫健和疾控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地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迅速向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市民政局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和常州市福利院于10月30日前将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急处置预案和养老服务领域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网络联系表(附件1)反馈市局养老服务处。
2. 建立2支应急处置队伍
建立1支应急支援队伍。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负责对处置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突发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要依托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和实操培训(包括机构感染控制、自身感染防护、机构管控措施、防护下的服务操作规范、跨区域救援等)。同时,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紧急动员机制,原则按照不少于属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储备应急支援后备力量,在应急支援队伍无法满足疫情应急处置需求时,迅速启动后备力量参与保障到位,必要时,应报告属地疫情联防联控机构请求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应急支援队伍建设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
建设1支应急处置技术队伍。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由防疫、医护专业人员指导或参与的疫情防控技术指导组,负责属地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研究制定防控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开展防疫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医学排查和处置工作。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月30日前完成2支队伍建设,并建立联络机制。
3. 建设2处应急处置场所
建设1处应急物资储备点。市级依托常州市福利院建立市级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摸清属地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底数、类型,采取实物、协议等方式,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点,原则上按照可满足辖区内养老机构5天满负荷运转需要的数量,备足医用口罩、电子体温计、防护服、消杀用品、卫生用品等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需等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并加强应急物储备物资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酒精、消毒液等危险品存放安全防范措施。各养老机构在属地民政部门指导下,结合工作人员、住养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建立机构内部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需应急物资储备,原则上储备量须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属地各养老机构应急物资储备底数清、情况明。要建立统筹调度机制,确保突发疫情出现防控物资不足时科学调配。根据《转发民政部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民养老〔2020〕8号),各地可适当优化财政补贴方式,阶段性提高养老服务运营补贴标准,争取提前下拨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针对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的防控物资采购、服务人员补贴等经费支出争取财政支持,同时也可通过慈善捐助、社会募捐等方式给予综合保障。
建设1处隔离观察场所。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属地卫健部门或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指导下设置至少1处符合标准、可随时启用的集中隔离观察点,备选1-2处可供备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清空并投入使用,解决刚需老人入(返)院隔离观察需求。各地要科学设置集中隔离观察点床位数,按照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入院返院集中隔离观察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民养老〔2020〕6号)建设隔离观察场所。,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设置隔离观察(室)区,按照单人单间标准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做好隔离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不具备设立隔离观察室(区)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报告属地民政部门统筹调剂。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于10月30日完成2个场所的设置准备,应急物资储备点信息统计表(附件2)、隔离观察点信息统计表(附件3)并报市局养老服务处。
(二)加强疫情监测,建立重点人群和物资管理机制
各辖市(区)疫情监测主要关注4类重点人群和食品管理。
1. 机构住养老年人监测
养老机构应坚持每日居室巡查,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尽量使用非接触式体温计并做好定期消毒,使用接触式体温计需个人专用),重点观察有无发热、干咳等呼吸系统症状,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每日健康记录。新入院、返院老人应进行核酸检测或提供近期的核酸检测证明报告方可入院。
2. 机构工作人员监测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低风险人员证明(绿色健康码),在每次进入养老机构时出示并接受体温监测。外出购买生活物资、陪护老年人就医等频繁接触外界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重点加强对这部分人员发热、干咳等症状监测,做好日常卫生防护,减少与老年人接触。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宿舍应与老年人住养区域保持一定距离。落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症状,或其接触的老年人、探视人员及在机构外接触的其他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或核酸检测为阳性,应及时按照三级预警响应机制报告,立即做好自我隔离观察并及时报告养老机构负责人,在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完善后续处置措施,并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探视人员监测
所有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必须出示“苏康码”或所在地区健康码绿码、接受体温监测、实名登记(出示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手机扫码提供近15日内活动轨迹(如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经历的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孤寡老人、远郊农村人员等没有条件申领健康码的人员,符合低风险人员条件的,可出示加盖社区(村)公章的健康通行卡、纸质“健康码”等证明(有效期14天)。养老机构要控制探视人员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及时间,必要时实行预约管理。如老年人与探视人员接触后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在进一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同时,应及时按照三级预警响应机制报告。探视可参照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苏民养老〔2020〕13号)附件“江苏省养老机构探视管理工作指南”执行。
4. 上门服务人员监测
对于面向高龄、独居、失能等重点老年人群体的刚性居家上门服务,承担服务任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在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甄别和信息登记后,方可允许员工进入老年人家庭提供相应服务。员工开展服务前需出示健康码并进行手部消毒,服务全程需佩戴口罩,所有随身携带的用具设备均须进行全面消毒和安全检查。其间应对老年人进行体温测量,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要迅速按要求进行上报,并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5. 食品类物资监测
养老机构所需的食品类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应从未发现新冠肺炎病毒的正规场所及渠道购买,避免采购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各环节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各环节每日记录,形成可溯源、可控制的全过程链式管理。对相关部门通报食品食材,特别是冷冻类食材及其销售场所、进口渠道发现新冠病毒时,养老机构要迅速对照核实链式管理信息。如经比对,采购食品食材与通报的销售场所、渠道有所重合,应立即联系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对相关食品食材及场所进行医学杀灭处置。同时,排查相关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病毒检测。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
(三)加强疫情处置能力,建立分级分类处置机制
各辖市(区)应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疫情防控风险等级,根据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及时、精准调整防控措施,分类、有序开展养老服务。
1. 常规疾病处置
养老机构所在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升至中、高风险等级期间,住养老年人非突发性重大疾病,可采取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会诊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住养老年人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并确认无流行病学史的(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常规疾病治疗,暂不外出就医。住养老年人出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发作急需外出诊疗的(非新冠肺炎疫情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应及时与老年人和指定监护人沟通协商,由指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陪同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有效防护。指定监护人不在本地、且其他亲属无法陪同就诊的,养老机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可由机构工作人员做好有效防护陪同就诊。具体要求参照执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有关工作指南的通知》(苏民养老〔2020〕4号)附件3“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外出就诊指南”。
2. 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处置
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疫情监测要求向当地政府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报告,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开展医学排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排查,全面排查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落实“应检尽检”“应隔尽隔”,对密切接触者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对可能波及的人员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应立即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落实人员、物资、车辆进出管控措施。除密切接触者外,机构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或探视。要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及个人物品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 不同疫情风险响应级别处置
低风险地区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街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站点等,下同),在落实落细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正常开展养老服务。
所在地区升级为中风险地区时,养老机构,应提升疫情防控管理等级,严格按照民政部“防控指南第二版”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有关工作指南的通知》(苏民养老〔2020〕4号)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提升消杀力度、频次、范围,控制探视人数、频次和时间,拒绝高风险人员、中风险人员探视,控制低风险人员探视活动范围。必要时实行封闭式管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有老年人全日托养的,按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管理,其他机构或站点可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向周边老年人提供非聚集性、集中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必要时实行封闭式管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有老年人全日托养的,按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管理,其他机构或站点可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向周边老年人提供非聚集性、集中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当所在地区由中低风险升级至高风险地区时,养老机构,应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应停止一切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属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严格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各项防控工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四)加强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预防教育机制
1. 严格落实“四早”“五有”要求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负责机构疫情监测报告。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强化养老机构“有应急预案、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等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以及突发应急情况的响应和处置。
2. 加强日常健康教育
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宣传栏宣传防疫知识,普及科学常识,指导老年人远离封建迷信,正确面对新冠肺炎病毒危害,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和秋冬季常见疾病尤其是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引导老年人自觉养成“一米线”、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疏导,关注机构工作人员和住养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建立老年人与家属的线上联系,及时疏解不良情绪,做好正向舆论引导,避免错误思想、恐慌情绪蔓延。
3. 坚持治未病防治结合
加大疫苗接种宣传力度,引导入住老年人主动接种相关疫苗,养老机构要联合相关医疗机构,加强秋冬季高发呼吸道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分析和预警,针对秋冬季老年人常见病做好预防措施,帮助老年人加强自身营养补充和身体锻炼,切实降低新冠肺炎与秋冬季高发传染病叠加流行风险。同时加强养老机构内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完善入住老年人健康档案,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有身体不适及时告知护理人员。对可能需要外出就医的情况提前做好路线规划等,具体要求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和省民政厅《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外出就诊指南》执行。
4. 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等开展日常卫生工作,以居住房间、食堂、浴室、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为重点,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到室内室外卫生整洁,日常、医疗废弃垃圾分类处置、“日产日清”,对机构附近存在污染区域或存在防疫风险隐患的,及时报告属地民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每日定期消毒制度,做好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消毒。内设食堂的养老机构,要严格遵守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洁消毒、食品留样等规定。公用卫生间需配备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使用中央空调的养老机构,在开启前应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和更换。
5. 重点场所秩序引导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合理控制居住空间、食堂、浴室、活动室、办公区等区域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数量,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防止人员聚集。提倡错峰就餐和分餐制,有堂食的养老机构实行单人单桌,保持就餐距离,避免人员密集和聚餐活动。
6. 加强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和管理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机制和每周汇报机制,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需保证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困难问题及时上报,防疫数据及时更新,台帐资料及时整理,确保防疫资料各环节留痕可追溯。
最新养老机构理发文案范文三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
1.按约定取得_______元人民币/课时的授课报酬;
2.在本机构工作满________年后甲方为乙方交社会养老保险70%。
3.要求甲方提供与授课对象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授课的相关业务资料。
4.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按时、认真上课,布置及批改作业;保证每次课时(_______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学期末组织考试并提供每位学生的最终成绩。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的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并提供最终考试成绩等。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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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机构理发文案范文四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业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热爱卫生事业。
3、搞好本职工作,服务热情,态度端正,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能力,完善本科室、本岗位工作任务。
4、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理念。
(三)乙方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同意后,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
(二)甲方可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按照规定
四、工资福利
(一) 甲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
(二)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未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五、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随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5: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最新养老机构理发文案范文五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gb10213-2019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gb14866-200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t21417.1-2008医用红外体温计第1部分:耳腔式
gb/t26366-2010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27306-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gb/t34855-2017洗手液
yy0469-20h医用外科口罩
yy/t0506(所有部分)老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
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ws/t367-2015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311-2018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201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1统一管理
养老机构应在属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3.2责任落实防疫期间养老机构法人代表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成立由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管理人员为组员的防控小组,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应建立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并严格实施防控方案、应急预案、机构内感染控制与隔离制度。
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在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流程图
3.2.1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组织结构
3.2.2机构最高领导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人;
3.2.2.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包括防控健康教育、疫情报告、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组织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等,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3.2.2.2根据养老机构新生疫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做出判断、指挥到位。
3.2.2.3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领导、组织、协调、指挥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
3.2.2.4建立机构、部门、老人、家属四级防控联系网,确保监测预警与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
3.2.2.5掌握属地民政、卫生、就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3.2.2.6保障老人、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将疫情造成损失降到最低。
3.3疫情防控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3.3.1全面负责机构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应急队伍和资源的调动,开展疫情排查、消毒隔离、医疗救治、保障供给、督查督办等工作。
3.3.2全面督导各部门疫情防控监测、调查、分析、处理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3.3完善机构物资储备和使用保障供应,确保机构防护物资统筹管理。
3.3.4建立机构疫情防控制度、职责、流程,组织会议、讨论决策、提出措施、组织实施、依法防控。
3.3.5及时、准确做好养老机构全员疫情防控技术培训和风险防控专业技术咨询。
3.3.6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章制度,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坚守工作岗位。
3.3.7做好各部门疫情防控监督考核及防控制度、职责、标准落实情况。
3.3.8督导隔离区、老人居室、各功能室、公共区域的消杀防控工作,确保各区域干净、整洁、舒适、空气新鲜、无异味。
3.4人力资源保障
3.4.1疫情防控团队人员由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经验的医护人员构成。
3.4.2具备疫情防护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免疫力强,具有一定抗压能力及院感工作人员优先考虑。
3.4.3关注属地疫情发展、防控动态,做好入住、隔离观察、疑似老人数量和工作人员现状的评估。
3.4.4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求,按工作岗位、工作量大小,做好整体安排,保证在岗人数,弹性排班、轮流值班、建备班制。
3.4.5关注工作人员身心状态、人力数量、排班模式等,和动态结构调整,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
3.4.6在保证质量和安全前提下,人力资源和防护物资平衡使用,效率最大化,确定各部门人力资源现状和人力优先调配等级。
3.4.7全员动员,争取外部资源,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者服务。
3.5宣传培训
养老机构应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传授消毒隔离技术,组织疫情防控应急演练。
3.6建章立制
3.6.1养老机构应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b)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值守制度;
c)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报告制度;
d)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教育制度;
e)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制度;
f)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分餐制度;
g)老人就医登记、追踪、返院制度;
h)院内新冠肺炎感染控制与隔离制度;
i)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j)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3.6.2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及时上报各类信息,不缓报、瞒报、漏报和错报。
3.6.3执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6.4及时做好各种疫情防控记录,做到有据可溯。
3.7后勤保障
3.7.1在防控领导组统一指挥下,全方位落实联防联控措施,确保后勤保障到位。
3.7.2督促、检查、评估各区域、各部门防控物资配备是否到位、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3.7.3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也可采用集中配送方式保障供应。
3.7.4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科学储备、统筹计划、申领、调配等合理安排。
3.7.5全力配合各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排查、登记、信息汇报。
3.7.6做到物资充足和稳定,必要时寻求社会力量支持。
4.1人员管理
4.1.1管理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禁止接待外来人员走访慰问。可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老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封闭通知,杜绝外部人员来访和探视。
4.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人、工作人员应禁止进入养老机构:
a)有十四日内异地旅行史、逗留史、疫区人员接触史;
b)居住地出现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
c)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有乏力、干咳等主要症状;d)有鼻塞、流涕、咽痛、呕吐、腹泻等症状。
4.1.3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在机构内分散居住。在外居住工作人员应采取“养老机构-居住点”两点式生活方式,可采取自驾通勤方式或由机构负责统一接送,避免与外界接触。必要的外出工作人员应与机构内部员工分区管理。
4.1.4返回岗位的工作人员和返回机构的老人,应做好风险评估,无4.1.2所列情形,应填写《返院/工要求确认书》(参见附件),并在养老机构指定隔离区域内单人单间观察14天,经持续动态监测,确认身体健康、核酸检测正常、无其他异常方可进入。
4.1.5申请返院老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返院申请表,向养老机构提供老人返院前的真实生活情况,不得隐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返(新入)院老人在返回养老机构过程中不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1.6防疫期间,应执行养老机构老人和工作人员只出不进制度。对空巢(独居)、子女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人等刚性需求群体,经与相关监护人协商一致,签署返(入)院要求确认书,在符合养老机构接收前提下,经14天隔离观察,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进入养老机构,单独分区入住。
4.1.7因防疫需要及特殊原因需进入机构的人员,应出示健康证明,养老机构安排专人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询问并记录旅行史、健康状况等,经确认不存在4.1.8所列情形和体温检测正常后,在机构入口进行手部消毒,在缓冲室(区)内更换工作服、鞋帽、口罩,由指定路线进入指定区域。
4.2车辆管理
非特需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允许进入的车辆,必须经过门岗消毒并在指定位置停车。
5.1日常管理
5.1.1体温监测每天早晚为老人、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接触式体温计应做到消毒后个人专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及时询问老人身体情况。
5.1.2慢病管理
提醒患慢性病长期服药老人,应定时服药,不轻易自行换药或停药,身体不适时立即告知护理人员。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检测血压、血糖、呼吸状况、体重等方式,观察慢性病老人身体状况,注意有无用药不足或过量的表现,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体位性低血压、低血糖),精心照料预防跌倒。
5.1.3健康教育
5.1.3.1开展疫情和防控基础知识宣教,确保所有人掌握新冠状肺炎个人防护知识,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要求工作人员及离开个人居室的老人佩戴口罩。
5.1.3.2做好新冠肺炎危险提示,告知老人,针对新冠肺炎,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药物,切勿擅自预防性服药。倡导老人养成勤洗手、戴口罩的好习惯。鼓励老人加强身体锻炼,增强抵抗力。鼓励老人充足饮水和摄入丰富营养。
5.1.4档案管理
做好机构内慢病老人健康档案管理,及时完善各项记录。
5.2一般疾病处置
5.2.1基本原则
老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应及时与老人和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通过机构内医护人员处置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协助就医。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就医。
5.2.2慢性疾病
高血压、糖尿病、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可采取保守治疗,不宜外出就医。老人常用药物可由家属、机构通过委托取药、代购等方式解决。
5.2.3普通感冒
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人(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隔离治疗,暂不外出就医;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病情稳定的老人可在医生指导下常规用药,若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5.2.4发热处理
如确无流行病学史,可先在院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隔离治疗;有条件的机构可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crp、肺部ct等检查,必要时送医院就诊。
5.3心理慰藉
5.3.1适时交流
适时与老人进行交流,对老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问题做好预警工作,及时发现积极干预,做好正面宣传教育。
5.3.2耐心倾听
耐心面对老人情绪的困扰,不否认不忽视老人的情绪体验,不打断老人的心理倾诉,了解老人的感受、状态和心理需求。消除老人心理负担,通过转移注意力、耐心倾听、陪伴等方式淡化刺激因素。
5.3.3纾解沟通
为居室内老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借助电话、网络、微信视频等现代通讯手段为老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生活。
5.3.4重点关怀
对焦虑过度或在隔离区域观察的老人予以重点关怀,应由养老机构内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必要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远程服务,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危机。
5.3.5关爱职工
观察并了解工作人员心理状态变化,及时进行开导和疏解。通过物质奖励、荣誉授予、事迹报道等方式增强员工积极性。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作息时间,避免出现工作人员过度劳累情况。
6.1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分类投放垃圾,对于废弃口罩等一次性用品应用医用酒精喷雾消毒(或84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后密封,丢弃至专用的“有害垃圾”或“医疗垃圾”桶内。
6.2做好餐具、设施设备、物品、服务场所、办公场所等的清洁、消毒工作,消毒应符合gb17988、gb1493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6.3应按照gb17051、gb5749等的规定保障老年人饮食、饮用水安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消除鼠害和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6.4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受污染时随时清洁消毒。消毒工作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毒用品应按规范加强保管,避免老年人接触,电器应避开喷洒,需要擦拭的应防止短路。
6.5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当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应立即关停所有活动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6.6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食材采购、加工、烹煮、留样,及时处理过期食品或物品。
6.7应设置隔离室(区)和消毒室,用于放置疫情所需的日常消耗物资。隔离室(区)应设置在远离公共通道,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的单人房间,并处于机构下风向。尽量使用独立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关闭新风系统,每周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清洗、消毒。隔离室(区)应每天消毒,垃圾应统一处理。
6.8对于共用个人物品、乱扔垃圾、乱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
6.9清洁消毒
6.9.1污染区、隔离区、缓冲区(室)、办公区、电梯、走廊、楼梯间,公共场所的桌椅、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物体表面每天用500mg/l有效氯浓度的含氯消毒液擦拭2次~3次,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拭。
6.9.2老人居室及室内物品表面每周消毒两次,每天清水擦拭。天气允许时,每周晾晒老人被褥衣服一次。
6.9.3老人居室、卫生间、公共走廊等区域抹布、拖布应分区使用,颜色区分,显著标识。用后应清洗干净,悬挂晾干备用。
6.9.4老人打喷嚏、咳嗽、吐痰后,应第一时间对相关区域喷消毒剂消毒;做好失能、半失能老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清洗工作,排泄物、呕吐物按垃圾分类管理原则分类处理。
6.9.5做好餐(饮)具消毒,使用过的餐(饮)具应高温煮、蒸30分钟以上。有条件的机构宜使用一次性餐具分装餐食。
6.9.6厨房、洗衣房、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
七、老年人日常照料
7.1每日巡查居室,早晚测量老年人体温,重点观察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症状,做好老年人新冠肺炎预防控制健康记录。
7.2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检测,规范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
7.3老年人外出就诊应根据不同情况,与亲属和老年人商议一致后分类处置:
a)非突发性重大疾病的,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
b)突发性重大疾病或普通疾病急需送医的,由老年人亲属或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返院后,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无本预案4.1.2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可返回生活区和复岗,并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7.4督促、协助、帮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清洁防护工作,提供洗手液、擦手纸,督促老年人返回居室后、用餐前、如厕前后、戴脱口罩前后用流动水按照七步洗手法及时洗手。做好老年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清理及消毒处理。
7.5保持老年人衣物、床单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晴天时每周老年人被褥、衣服、书籍等物品暴晒6小时以上,每2小时翻动1次。
7.6根据天气情况,老年人居室通风每天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阴雨雾霾等不宜开窗通风天气,宜配备换气通风设备,可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开窗通风时,注意老年人保暖,避免室内外温差过大引起感冒。
7.7不组织集体活动,督促老年人不串门、不聚集,可利用室内、外空间进行个体活动,锻炼时应有照护人员看护,防止跌倒等意外。
7.8不宜集体用餐,可将餐食送至老年人居室或分时段就餐,就餐时老年人应保持距离,避免飞沫传播。
7.9加强浴室管理,不宜集中使用公共浴室,可分时段使用公共浴室,浴室使用后及时清洁、消毒。
7.10不宜使用公共用品或共用个人物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7.11保证老年人充足饮水量与营养摄入,每日饮水宜为1500ml~2000ml。
8.1内部工作人员
8.1.1统计工作人员旅居史并签订安全承诺书,有以下情况及时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小组:
a)15日内在疫情重点地区逗留经历或接触疫区人员;
b)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
c)腋下、耳廓、额头等体表温度≥37.3℃;
d)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
e)呕吐、腹泻等消化症状;
f)其他疑似症状。
8.1.2宜安排工作人员在机构内分区域、分不同房间居住。居住在外的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
8.1.3疫情响应未解除前,从外地返回岗位的工作人员,无本预案8.1.1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应居家自我隔离满14天无异常后方能返岗。工作人员在居住地出现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就医并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小组。
8.1.4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出入机构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健康状况,暂停面对面的集中交接班,上岗前换好工作服、做好手消毒、佩戴口罩等防护准备。正确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必要时使用医用橡胶手套,接触每位老年人前后按七步洗手法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传染。
8.1.5加强培训教育,及时疏导工作人员情绪。实行工作人员轮岗制,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作息时间。
8.2外来工作人员
8.2.1登记外来工作人员旅居史,有8.1.1所列情况及时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小组。
8.2.2进院前测量体温并登记,工作前换好工作服、做好手消毒、佩戴口罩等防护准备。进院后由内部工作人员陪同,在指定区域和路线开展工作。
9.1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监测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后立刻报告。
9.2发现
9.2.1发现老年人有本预案7.1所列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立即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小组,通知老年人亲属,由亲属或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正常返回生活区和复岗(疫情重点地区除外),应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9.2.2工作人员有本预案8.1.1所列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可正常复岗,同时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9.3报告
9.3.1出现老年人或工作人员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要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报告。
9.4处置
9.4.1在属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应在隔离室(区)实施14天隔离观察。
9.4.2协助属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开展终末消毒,规范处置个人物品,未消毒前患者住所不得使用。
9.4.3治愈后需返回机构的老年人,应在隔离室(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
9.4.4治愈后需返岗的工作人员或参与陪同护送的工作人员,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返岗。
9.5请假返岗或新入人员处置(见下图)
9.5.1老人出现慢性基础病时,不建议外出就医,可通过电话、线上咨询医护人员,在其指导下用药。
9.5.2出现呼吸道、消化道、无流行病史的老人,按一般隔离观察治疗、护理,待疾病恢复后,返回生活区。
9.5.3老人突发疾病时,机构、家属协商一致,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家属陪同老人就医,必要时养老机构派值班人员协助随同。
9.5.4老人治愈返回养老机构时,按疫情隔离观察期观察、无异常后转回生活区。
9.5.5老人请假外出者,返回时按疫情要求观察期隔离,无异常后返回生活区。
9.5.6无人照料急需入住老人,按入住要求提供近期体检报告或病历及其他资料,需按疫情观察期隔离,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9.5.7返岗工作人员,需进行详细的信息录入,了解是否去过疫区、接触过疑似或确诊病例,居住环境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经排查无异常的,按疫情防控观察期隔离后方可上岗。
9.5.8观察期间,每日监测疫情相关指标,有可疑症状,按政府疫情处置要求上报疫情防控部门筛查处理。
9.6疑似病例的处置
9.6.1对疑似病例的甄别和隔离,做到简、短、快、准。
9.6.2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者,做好呼吸道隔离。
9.6.3有上吐下泻、里急后重的消化道症状者,做好消化道隔离,消化道疾病应强调用具、排泄物、呕吐物的消毒和接触后洗手。
9.6.4夏季严格昆虫、蚊蝇的消杀、隔离工作,防止昆虫感染。
9.6.5指导老人学会避污纸的使用,勤洗手,做好消毒隔离。
9.6.6按不同疫情,对隔离老人的症状、体征,做好观察和记录。
9.6.7每天早晚测量体温各1次并记录、上报。
9.6.8做好老人心理疏导,缓解恐惧、焦虑情绪,树立战胜疾病信心;必要时每日和家属视频、电话沟通,缓解老人思念之情。
9.6.9注重倾听、共情,正常化、鼓励、积极建议等基本咨询技巧的使用,多采取稳定情绪的心理干预策略。
9.6.10隔离期结束,老人无异常后转回生活区,做好环境终末清洁、消毒处理。
10.1防止聚集
严禁一切形式的人员聚集。停止集体用餐,宜实行分餐制,由食堂统一分餐、送餐到老人居室和工作人员办公室。应保证老人每日充足饮水与营养摄入。护理人员应与老人组成固定护理小组进行照护服务。
10.2人员防护
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做好戴口罩、手消毒等防护准备,在接触每位老人前、后,均应使用手消毒剂严格按照七步洗手法(参见附录e)进行手部消毒,手消毒剂应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附件5。全部工作结束后,再按照“流水+洗手液”顺序和七步洗手法洗手,使用手部消毒剂消毒。
10.3区域划分
10.3.1在养老机构门外设立物资交接区,送货人应做好体温检测、手消毒、鞋底消毒、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机构内工作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对拟进入养老机构的物资采取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小面积的可以用75%乙醇消毒剂和84消毒液表面喷洒、擦拭消毒。
10.3.2养老机构应根据现有条件和人员行动路线,严格实行区域化通道的封层管理模式,设置污染区、缓冲区(室)、清洁区,制定规范严谨的分区管理流程、操作规程,做到标识上墙、防护流程上墙、防护制度上墙,随时对照落实,严格做好隔离区域的出入防护工作。
10.3.3隔离区应设置在远离公共通道,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的单人房间,并处于机构下风向。
10.3.4医疗隔离室(区)宜按二级、三级防护配置,配置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10.4食品安全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活的畜禽和野生动物,彻底煮熟食物,停止提供生食品,生熟食品分开。负责食品采购、烹饪、配(送)餐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帽子。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就餐管理流程
11.1基本要求
养老机构防疫物资、生活及其他物资管理应做到:
a)应采取专人采购、保管和分配;
b)宜采取无接触定点配送方式,经消毒后送入机构内定点存放;
c)应急物资应放在醒目处,标示清楚,以方便使用;
d)物资十分紧缺时,可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捐赠物资应建立台账,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11.2防疫物资
根据机构实际需求,定期购买、储备、清理、统计防疫物资。及时补充必备物资和清理过期物资,并根据申请需求,合理分配使用防疫物资。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
a)医用防护口罩,应符合gb19083的要求;
b)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应符合yy/t0969的要求;
c)医用外科口罩,应符合yy0469的要求;
d)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应符合gb19082的要求;
e)一次性手术衣(隔离衣),应符合yy/t0506的要求;
f)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应符合gb10213的要求;
g)护目镜,应符合gb14866的要求;
h)医用红外体温计,应符合gb/t21417.1的要求;
i)消毒液,乙醇消毒剂应符合gb/t26373的要求,含氯消毒剂应符合gb/t36758的要求;
j)洗手液,应符合gb/t34855的要求。
11.3生活及其他物资
应确保养老机构内生活用品、耗材、食品、基本药品等物资的保障供应。
十二、监测预警与信息上报
12.1疫情监测要做到网络直报,逐级审核,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报告,依法管理。
12.2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网络上报人员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12.3疫情上报流程:当班人员-部门负责人-防控领导组-主管部门-卫生防病中心。
12.4隔离观察老人或与确诊、疑似接触者,每日上报具体情况,有异常立即转诊。
12.5疫情防控领导组加强疫情报告工作技术支持与指导,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
12.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最新养老机构理发文案范文六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种)。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省市。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变更工作地点,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对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年,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如果甲乙双方另就服务期有约定,本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自动延续到服务期结束为止。
(二)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如乙方不提前通知,需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___________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乙方确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元/月。甲方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甲方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每月日为发薪日,甲方应于发薪日计发当月/上月工资。
(三)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甲方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提出建议或批评。
(三)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甲方薪酬制度支付乙方病伤假期间的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依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并依法支付假期的工资。
(五)甲方制订责任薪资与奖金、绩效考核等制度,有权核定和计发相关福利性奖金,福利性奖金是甲方将部分盈余部分以奖金形式回馈员工,为甲方的福利政策,不同于月工资,非甲方之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乙方以任何原因离职均视为对预期利益(如尚未计发的奖金等)的放弃。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告知乙方;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和奖罚。乙方认可甲方已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最新养老机构理发文案范文七
甲方:
乙方:
1、因工作需要,经院务会研究,聘用乙方作为我单位病房护士。现拟定以下合同,望双方共同执行。
2、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3、 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根据有关规 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4、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做到态度和蔼、服务周到,认真、严肃,高度敬业。
5、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各种操作规程。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后果者,一切损失由乙方本人负责。
6、 乙方在聘用期间,按工作安排做好自觉的本职工作,同时应和单位的其他职工搞好团结,即分工又合作。
7、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医生的医嘱,做好各种护理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8、 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病、事请假,工资奖金按请假实际天数的比例扣发。如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病假连续超过半年。甲方将视其情节解除合同。
9、 乙方在聘用期间,享受甲方节假日发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10、 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节假日需要加班,以基础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11、 乙方在聘用期间,月基础工资 元,发给在职职工绩效奖金的80%。合同生效开始,甲方按有关规定计算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用,如数加发在乙方的工资中,由乙方自行购买。
12、 乙方在聘用期间,如生病恢复后,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 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一年。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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