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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品条码申请书(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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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品条码申请书(通用19篇)
2023-11-18 23:21:35    小编:ZTFB

总结是经验的积累,是我们在成长中汇总的宝贵财富。总结前先梳理思绪,确保全面而有条理;以下是一些环保机构和组织的介绍,希望能够给你提供参与环保行动的机会和平台。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一

商品条码是现代商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也使得物流运输更加高效。作为一个时刻与商品条码打交道的小店店主,我对商品条码有着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商品条码简单明了地展示了商品的信息。作为一个小店的老板,我经常需要重新上货,而商品条码就成了我识别商品的便利工具。只需要用扫码枪将商品条码扫描一下,我就能轻松获得商品的名称、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这样不仅省去了手动输入的麻烦,还降低了出错的概率。不仅如此,当有客户询问商品的信息时,我也能够迅速回答他们的问题,并提供所需的帮助。商品条码简明的设计,使得信息变得更加透明化,消费者和零售商都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商品。

其次,商品条码加速了商品的销售速度。在过去,当顾客购买商品时,老板需要在纸质的商品清单上一个一个地搜索价格和描述。这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导致错误。而有了商品条码,我们只需要扫描条码,就能迅速获得商品的信息,并且价格也能够自动计算。这大大提高了我们的销售速度,使得顾客不再需要等待太长时间。商品条码的广泛采用,不仅改善了零售商的工作效率,也提高了顾客的购物体验。

此外,商品条码还在物流运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过去,货运公司需要手动输入和查找每件商品的信息,这繁琐且容易出错。而有了商品条码,只需要在货物上贴上合适的条码,扫描设备就能够自动提取相关信息。这不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还降低了人为错误的产生。此外,商品条码还可以用来跟踪货物的流向,从而提供更加准确的物流信息。这对于运输公司和顾客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便利和保障。

然而,商品条码虽然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些小型商家由于经济原因无法购买扫描设备,导致无法享受到商品条码带来的好处。此外,商品条码还会遇到损坏和磨损的问题,这使得扫描设备无法读取有效的信息。对于遇到这种情况的商家来说,可能需要进行手动录入和处理,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和成本。此外,商品条码也可能会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问题,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所以,商品条码在使用过程中仍需要不断完善和解决问题。

总结起来,作为一个小店店主,我深切体会到了商品条码的重要性和好处。它简单明了地展示了商品的信息,加速了销售速度,并在物流运输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商品条码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商家来说。我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商品条码的使用会变得更加普及和便捷。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二

编码具有唯一性,它要求:一个商品项目、一家厂商或一个国家(地区)只有一个代码,当商品项目、厂商、国家(地区)一但确定,就永不改变。而且商品条码中的一组数字还要组合国家(地区)、厂商和商品,这种商品项目代码就可保证商品的代码标识在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特定和唯一的。虽然商品条码在现代商品销售自动化管理上应用十分广泛,而且还常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的包装或附着物上,与商标有紧密的联系。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功能作用不同,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1)表现形式和标记的内容不同。

商品条码是用条、空及对应的字符而组成的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且仅为适应电脑自动化管理而区别商品的手段,这些代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并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征和特定信息。

商标是用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而成的标志,是用于标示识别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

(2)使用的目的不同。

条码主要是便于商店自动化销售管理而使用的。

商标则主要是便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而使用的。

(3)国家主管机关不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条码的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的管理工作。

(4)法律特性不同。

条码不具排他性、专有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一般来讲,条码的任意使用,只能损害使用者自己,不直接发生侵权后果。

商标则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影射或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则会发生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三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

(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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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四

商品条码是现代商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标识工具。通过商品条码,可以准确地识别出商品的种类、品牌、规格等信息,并实现快速结算和管理。作为一名销售员,使用商品条码已经渐渐成为我工作中的一种日常操作。在使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便利和重要性。以下是我对商品条码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商品条码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过去,当顾客购买商品时,我们需要仔细地查找商品的品牌、规格等信息,然后通过手工输入价格和数量进行结算,耗费时间和精力较大。然而,现在有了商品条码,我们只需要用扫描器扫描商品上的条码,系统就会自动读取出商品信息并自动生成账单。这不仅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而且减少了错误的发生,极大地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其次,商品条码的使用方便了商品的追踪管理。每一个商品条码都代表着唯一的信息,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可以准确地追踪商品的流向。在仓库管理中,我们可以通过商品条码对商品的进货、出货、库存等信息进行跟踪,避免了商品丢失或者过期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售后服务过程中,顾客只需要提供商品条码,我们就能轻松找到相应的销售记录和相关信息,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再次,商品条码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商品条码上的信息包括了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物流信息等,通过扫描条码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商品条码追溯到原生产厂商并进行退款或者更换。商品条码的追踪功能,不仅有利于生产厂商加强质量监管,也为消费者维护了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品质量的提升。

此外,商品条码带来的便利不仅体现在销售领域,还扩展到了其他领域。比如说,在超市中,店员只需要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就能迅速计算商品的总价和找零,大大减少了人为计算错误的发生。而在物流行业,通过扫描商品条码我们可以实时掌握物流信息,提高了物流的效率和准确度。可以说,商品条码的使用已经成为了现代商业运作的基本要素,贯穿了整个供应链的管理。

然而,尽管商品条码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和效益,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说,商品条码需要不断地更新和维护,以适应市场上新商品的不断涌现。同时,在扫描过程中也可能因为货架位置、产品包装等因素导致扫描器无法准确读取,从而造成错误。因此,我认为在使用商品条码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操作技巧,以及及时更新扫描设备和软件系统,以确保使用的顺畅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商品条码的出现和广泛使用给商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效益。通过商品条码,我们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流程、保障商品质量,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展,给各行各业带来了便利和提升。然而,在使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学习和改进,以避免出现问题和挑战。商品条码已经成为了现代商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未来的发展中其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和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按照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用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销售商等商品信息,其中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物流管理、防伪措施等需要使用二维条码技术。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使用者、印制者,以及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具体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和使用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应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制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

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一)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

(三)健全的质量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承揽印制商品条码业务,应当查验并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存档备查。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

前款规定的存档备查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承揽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质量,不得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向非委托人、非订制者提供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获准使用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

第二十三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在技术上应能满足商品条码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经销企业对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进行查验,对发现已注销或假冒条码的商品应拒绝销售。

经销企业使用店内码应当选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店内码。

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印制或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执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二维条码是指包括由中心到中心距离固定的多边形单元组成的、用于表示数据或其他与符号有关的功能信息图形(矩阵式),和由通过层排高度截短后的一维条码来实现信息的多层符号(层排式)等形式的信息标识,用以表示商品的批号、保质期等商品的描述性信息,并可与一维条码组合成复合码综合反映商品信息的条码技术。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

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

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

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

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卷烟;。

(三)药品、医疗器械;。

(四)日用化学品;。

(五)儿童玩具;。

(六)家用电器;。

(七)汽车、摩托车配件。

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

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

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

(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七

1、消费者退换货:

消费者自购得产品之日起30天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购货凭证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货或者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购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2、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自购得产品之日起30天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购货凭证向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退换货。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货或者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购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货或换货。

3、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公司产品后,已开封使用的产品,如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经公司质量检测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确系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货或换货。

4、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如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的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5.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要求退货或换货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销售凭证上的约定办理退货或换货。

6、下列情形不接受退换货:

1)产品属遭蓄意破坏、损毁或被错误使用,则不可退换;。

2)未能出示购货凭证或购货发票;。

3)所提供的购货凭证或发票与产品不符。

7、售后服务部门:

公司服务部设立客户服务热线:xx,消费者或直销员均可通过此电话咨询公司的退换货制度,或进行投诉。

8、投诉及退换货处理程序:

9、补充说明。

1)由退货、换货引发的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由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2)本公司如因故停业,仍然负责相应的退货、换货责任;。

3)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针对具体情况,不断完善、细化退货、换货制度,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权益,做到对直销员负责,让消费者满意。

10.本制度由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1.本制度自公司直销经营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实施。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八

1、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因质量、服务、价格不满意出现退换货时,必须出具购物小票。

2、卖场接到顾客投诉后,领班及楼层经理应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维护卖场声誉。

3、凡在公司各卖场购买的商品,二个月内保持原质原样、不污不损的,消费者可无理由退换(食品、药品、化妆品、贴身用品、黄金珠宝、感光器材、烟、酒、口吹乐器、电池等商品不在退换之列)。

4、在公司各卖场购买的商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属实,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上级部门坚定可进行退(换)处理。

5、家电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按国家《部份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6、服装、鞋类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按某市《对部份商品实行三包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7、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商品损坏,经鉴定不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卖场帮助顾客修理或积极、诚恳的与消费者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8、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已无经营行为,原售出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需要三包时,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9、供货商等方面原因造成商品无法及时送检,顾客不愿意亲自送检的经店长确认,卖场可进行先行赔偿,再送检,通知供货商赔偿。

二、退换程序。

1、出现换货时,调换货品与原货品一致,而且不需收取折旧费时,营业员必须在购物小单上注明换货时间,更换货品型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营业员承担。并处于经济罚款。

2、出现换货时,调换货品与原货品不一致,营业员必须收回顾客购物小单,用红笔开据购物三联单,将原货品冲回;再用蓝笔开据三联单,交领班以上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到收银台办理换货手续,否则造成柜台账混乱或串货,责任由营业员承担,并处于经济罚款。

3、收银台接到换货手续时,必须先确认签字,并检查红单内容必须与原购物小单一致后,方可进行单据录入。

4、收银员录入红单,打印的退货流水票,录入蓝单打印销售流水票换取顾客手中的老销售流水票。两份流水票一同与柜台开具的收银联蓝单钉在一起留存、备查。若收银员未认真查验,直接操作,造成后果,将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于经济罚款。

5、因换货需收取的折旧费必须开具购物小单交至收银台。

6、出现退货时,营业员必须收回顾客购物小单,用红笔开据购物三联单,交领班以上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到收银台办理退货手续。

7、收银台接到退货货手续时,必须先确认签字,并检查红单内容必须与原购物小单一致后,方可进行单据录入。

8、收银员录入红单,打印的退货流水票后,收回顾客手中的老销售流水票。与柜台开具的收银联蓝单钉在一起留存、备查。若收银员未认真查验,直接操作,造成后果,将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于经济罚款。

9、退还货发生在用券活动期间,营业员必须认真核查,引导顾客先到总台做退券处理,再回柜台做退货处理。否则造成后果,由营业员承担,并处于经济罚款。

10、顾客购买的商品已开据发票,需退货时,营业员必须认真核查,引导顾客先到总台退还发票,再回柜台做退货处理。否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由营业员承担,并处于经济罚款。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九

商品条码,作为一种有效的商品管理工具,已经成为了现代流通和供应链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条码,商品的信息可以快速地被捕捉和识别,提高了商品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下面我将分享我对于商品条码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商品条码的发明与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商品流通的强大发展。以前的商家需要通过手工记录和管理商品信息,效率低下且容易出错。而如今,商品条码的使用使得商家可以直接通过扫描条码的方式,快速地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并且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库存管理和补货。这不仅提高了商家的工作效率,也提升了顾客的购物体验。

其次,商品条码的使用使得商品追溯变得更加容易和准确。在生产过程中,每个商品都会被赋予一个唯一的条码,通过这个条码的信息,可以追溯到商品的生产时间、生产过程、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快速定位到问题的源头,避免将次品或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这对于提高商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可以通过商品条码来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并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现在很多电商平台上都提供了条码扫描的功能,通过扫描条码,我们可以获取商品的价格、品牌、成分等详细信息。这使得我们在购买商品时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商品的特点,并对比不同品牌的产品。同时,还可以通过扫描条码来获取其他消费者对于该商品的评价和评分,这有助于我们做出更准确的购买决策。

当然,商品条码也存在一些不完美之处。首先,一些小规模的商家可能由于成本等原因,并不使用条码。这就导致了一些商品无法进行准确的追踪和识别。其次,条码容易受到破坏和模糊,当条码无法被正常扫描时,也会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不便。此外,一些商品的包装空间有限,无法放置完整的条码,这也给扫描和识别带来一定的困难。

最后,为了进一步提高商品条码的使用效能,有必要加强对于商品条码的标准化和管理。只有商品条码的标准化和统一,才能保证条码之间的相互识别和互通。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商品条码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以便能够更加准确和及时地追踪商品信息,并且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信息支持。此外,继续推广和普及条码扫描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了解和掌握了条码扫描技术,才能更好地利用条码的优势。

总而言之,商品条码作为一种重要的商品管理工具,对于商品流通和供应链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条码的使用,商家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商品,消费者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得商品信息,这使得商品流通更加顺畅和便捷。当然,商品条码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使得商品条码在未来的应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

商品条形码的编码遵循唯一性原则,以保证商品条形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重复。下文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

委托书。

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码具有唯一性,它要求:一个商品项目、一家厂商或一个国家(地区)只有一个代码,当商品项目、厂商、国家(地区)一但确定,就永不改变。而且商品条码中的一组数字还要组合国家(地区)、厂商和商品,这种商品项目代码就可保证商品的代码标识在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特定和唯一的。虽然商品条码在现代商品销售自动化管理上应用十分广泛,而且还常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的包装或附着物上,与商标有紧密的联系。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功能作用不同,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1)表现形式和标记的内容不同。

商品条码是用条、空及对应的字符而组成的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且仅为适应电脑自动化管理而区别商品的手段,这些代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并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征和特定信息。

商标是用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而成的标志,是用于标示识别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

(2)使用的目的不同。

条码主要是便于商店自动化销售管理而使用的。

商标则主要是便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而使用的。

(3)国家主管机关不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条码的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的管理工作。

(4)法律特性不同。

条码不具排他性、专有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一般来讲,条码的任意使用,只能损害使用者自己,不直接发生侵权后果。

商标则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影射或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则会发生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一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

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

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

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三

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

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

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

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

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

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五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六

果蔬。

干货、蜜饯:外地产距保持期一周时禁止销售。

熟食。

熟食地产:非当日生产日期禁止销售

熟食外地产: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销售。

非食。

hba、卫生用品、护理用品、清洁用品等:保质期1-3年距保持期1个月时禁止销售。

备注。

赠品:保质期一个月以上距保质期1周时禁止赠送。

保持期一个月以下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赠送。

2、收货后的商品要执行“先进先出”原则。首先,查询系统中此种商品在此之前是否有库存,如有存货需将库存部分先行出库并立即将其补充到货架之上,把刚收进来的商品放入仓库之中。如果先行进货的商品进行补货之后仍有剩余,需将这部分商品放回仓库(原则是不准让后续进货的商品阻挡先期进货商品视线),不能让剩余的商品流散到仓库和货架之外的卖场中。

3、高值商品(如烟酒柜中的商品)或流转率低的商品,要把每批进货单据进行复印,并且将每批商品的批次号,每种商品的保质期登记下来,以便随时掌握这些商品临近保质期的区别长短。

4、要求部门员工在上货时要认真检查每种商品的保质期,如果发现已过保质期的商品或保质期差七天的商品应立即从货架上撤掉,并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

5、每当部门员工发现某商品临近保质期限二月内应立即填写《临近过期商品跟踪表》并上报相应部门负责人。

6、部门负责人(如班长)需随时掌握《临时过期商品跟踪表》中的这部分商品的动态(销量、即时库存等)情况,如果按目前销售情况预计在未来两个月内能销售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改变目前陈列方式或采取其他促销手段来增加销售,如果预计这部分商品销售不掉,应立即启动《临近保质期商品处理程序》。

7、部门员工不仅应在上货时检查商品保质期而且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例如在整理商品排面、擦拭商品或货架卫生时都应随时检查自己负责区域内商品的保质期限,做到多次检查、多方位(卖场、仓库)检查防止遗漏。

8、对于保质期较短的商品(如部分方便面、酸奶、鲜奶制品),a.要求收货部员工严格执行收货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坚决拒之门外;b.要求部门员工掌握每一批进货商品的保质期限,参考采购部同事与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时将过期商品与供应商换货,避免我们的原因使商品保质期问题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9、加强商品知识的培训,让所有员工尽量了解本部门的商品,培养他们的防损意识(减少公司损耗人人有责)从小事做起。

四、规定的有关其他相关条例。

1、负责部门内某区域的员工,在其区域内经检查发现一次未能检查出保质期问题商品,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因保质期问题造成顾客投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给予下岗培训处理。

2、如果因保质期产生顾客投诉,负责此班组的班长将受到下岗培训处理。部门内如果连续发生二次因保质期产生顾客投诉,班长将给予免职处理。

商品质量自检自查制度。

一、目的:确保卖场所有商品的质量,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公司声誉。

二、使用时机:食品部、非食部每周不定期使用一次。

三、使用范围:超市食品部、非食部。

四、使用规范。

2、员工检查时必须认真负责,不允许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3、食品部、非食部洗化班重点检查商品保质期、商品是否有在期变质情况;。

4、非食部家居班重点检查商品是否是三无产品,小家电及锅具商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发现问题商品要如实填写,由各班长提出处理意见;。

8、部门经理要认真检查该表的执行情况和问题商品的处理情况,发生重大商品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店长。

五、使用表单。

《商品质量检查表》,受控号:ds—盘锦新玛特—qr751—123。

商品的保质期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国家轻工业局对食品的保质期作出新的规定,其具体期限规定为:

奶粉:马口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500克塑料袋装为4个月;马口铁罐装甜炼乳为9个月;玻璃瓶装甜炼乳为3个月。

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3个月。

糖果: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节生产的为1个月)。

罐类:鱼类、禽类罐头为24个月;水果、蔬菜罐头为15个月;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为6个月。

饮料: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为3个月;罐装为6个月。

酒类:11-12度熟啤酒省优以上为4个月,普通为2个月;14度啤酒为3个月;10.5度熟啤酒为50天;葡萄酒、果酒为6个月;汽酒为3个月;瓶装黄酒暂定为3个月;露酒为6个月。

饼干:镀锡铁罐装为3个月;塑料袋装为2个月;散装为1个月。

其它:塑料袋装方便面为3个月;夹心巧克力为3个月;纯巧克力为6个月;油炸干果、番茄酱铁罐装、玻璃瓶装为12个月;酱油和食醋为6个月。

吃过期的食品对身体有害,但不是马上就不能吃。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是一段时间,它是从生产日期算起。生产日期是指食品产品完成全部生产(加工)过程(程序),并达到销售的标准日期。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会发现,在食品的包装上或标签上除了印有食品名称、配料、制造者、经营者等项目外,还有一项相当重要的内容就是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为了增强健康卫生自我保护意识,应当了解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的含义。

保质期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应当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存期是指在标签上所规定日期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保质期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期,而保存期是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如果保质期或保存期与食品的贮期条件有关,必须表明贮藏方法,如冷藏贮存、避光保存、阴凉***燥处保存等。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也应注意销售商的销售环境是否符合标签上规定的条件。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七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唯一性标识,在促进商品贸易、物流管理和销售结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管理商品条码的规定又是那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在扫描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世界上pos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商品条码化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我国许多城市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

商品条码一般印在商品包装上,或将其制成条码标签附在商品上。对于小批量产品来说,条码也可印在不干胶上张贴。

哪些商品适宜采用条码?

所有零售商品,例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服装、鞋帽,医药品,化妆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图书,胶卷、空白磁带等信息用化学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玩具,日用塑料制品及日用橡胶制品,日用搪瓷制品,餐具饮具,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手工工具,剪刀等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杂品等都适宜采用条码。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

(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

(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

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

(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申请书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

(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

(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

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

(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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