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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电泳相关论文范文汇总 核酸电泳分析(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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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电泳相关论文范文汇总 核酸电泳分析(2篇)
2023-01-13 14:08:3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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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核酸电泳相关论文范文汇总一

各县(区)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地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的核酸检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本地疾控、医疗机构建设具备生物安全二级标准、能够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pcr 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明确责任,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对本级疾控、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设备配备予以经费支持,对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要采取新建、改造实验室用房,配备相关检验设备,加强人员培训等措施,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在 6 月 30 日前每个县(区)均要建成 1个以上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

全市所有县级以上疾控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均要具备达到二级生物安全标准、能够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 pcr实验室的基本开设条件,尽快形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快实验室备案登记,加强对医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每个实验室至少配备一名具备 pcr 上岗资格的检测人员,确保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核酸采样和检测结果的准确。要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政策解读,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管理和医疗废弃物等内容培训,全面提升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技能。

各县(区)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 号)要求,加强对新冠病毒检测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做到本地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检测技术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医护人员要熟练掌握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现标本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检测等各个环节全流程规范化操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4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7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压实责任、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科学、安全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并严格做好检测剩余样本的安全处理,杜绝出现病毒从实验室泄露,造成二次感染的情况发生。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需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含基因测序和染色体芯片技术)的,必须向广西临床检验中心提出申请,在该中心官网(网址:)“下载”专区栏下载、填报《广西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和能力审核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后与相关支撑材料的电子版一并发送至广西临床检验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和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医 政 医 管 体 改 科 邮 箱 :[email protected]。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广西临床检验中心,审核合格后,医疗机构持《广西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和能力审核合格证书》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表》,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一)检测的对象范围。各县(区)在优先做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开展其他人群的检测工作,做到“愿检尽检”。“应检尽检”的重点人群为:1.密切接触者;2.境外入境人员;3.发热门诊患者;4.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6.监所工作人员;7.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人员。

(二)检测机构及费用。检测机构为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后续新增的本市医疗机构。其中,第 1、2、6、7 类人员由属地疾控中心负责采样、检测,暂无条件的县(区)送市疾控中心检测;第 3、4、5 类人员由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采样并由本级具备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其他人群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联系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其中“应检尽检”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有关核酸电泳相关论文范文汇总二

血站开展核酸检测是保证血液安全的重要举措。《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无偿献血服务体系,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到2015年,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基本覆盖全国。为全面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确保实现规划目标,不断提升血液安全水平,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筹资源。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统筹规划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合理配置相关资源,优化血站布局和结构。

(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血站核酸检测发展规划和策略,鼓励采血量较大、管理规范和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血站开展核酸检测。

(三)坚持强化基础,提高能力。以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强化人才培养,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检测服务能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按照《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加强采供血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无偿献血服务体系,提高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提升血站实验室检测水平。到2015年,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基本覆盖全国。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应当构建总体布局合理、资源配置高效、检测功能完善的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网络。建立和完善血站实验室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提高检测水平,保证质量,稳步推进集中化检测。

2.阶段目标。

2013年,东部地区血站核酸检测覆盖率应达到60%以上,省会城市应达到70%以上,其中北京和上海应达到80%以上;中部地区应当达到50%以上;西部地区应达到30%以上,省会城市应达到40%以上。

2014年,东部地区血站核酸检测覆盖率应达到70%以上,省会城市应达到80%以上,其中北京和上海应达到90%以上;中部地区应当达到60%以上;西部地区应达到50%以上。

2015年,东部地区血站核酸检测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省会城市应达到90%以上,其中北京和上海应达到100%;中部地区应当达到70%以上;西部地区应达到60%以上,省会城市应达到70%以上。

以上核酸检测覆盖率指核酸检测标本数量占总采血标本数量的比例。

(二)工作任务。

1.做好血站核酸检测工作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血站实验室检测资源,充分发挥血液中心技术示范以及质量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血液中心加强质量控制、基层血站延伸采供血服务”的模式,即“质控上收、服务下沉”。

2.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强管理,完善和落实核酸检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核酸检测模式下的实验室质量运行评价体系,整体提高血站实验室管理水平。

3.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各省(区、市)应当充分发挥血液中心在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方面的带头作用。优先支持采血量大、管理规范的中心血站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在确保检测质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检测覆盖范围。

4.稳步推行集中化检测。各省(区、市)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论证,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和完善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方案和流程,稳步推动以血液中心为主体的集中化检测工作进程,并保证至少有2处规范的核酸检测实验室互为备份。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血站核酸检测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机制、操作规程等,建立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不断提高血站和血站实验室管理水平,确保核酸检测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

(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血站实验室的建设、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和室内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检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人员培训体系和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核酸检测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和管理能力,建立技术过硬、管理规范的人才队伍。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应当建立和完善血站核酸检测信息系统;原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会同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做好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估,为持续改进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血站核酸检测工作作为提高血液安全水平的核心任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实施步骤,指导各级血站认真开展血液检测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

(二)加大投入,保障运行。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切实保障血站核酸检测及正常工作经费需求,统筹经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三)积极探索,务求实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应当在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加强交流,及时总结,切实落实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不断探索提高血液检测水平的有效方式,确保各地核酸检测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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