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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 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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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 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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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二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立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立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立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立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在消防平安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立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经历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间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平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推荐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三

洛阳音乐群"新年音乐会"12月31号晚6点半,在翰金宫一楼大厅隆重举行! 真诚邀请您参加,同时也全面征集晚会节目! 活动内容:这是洛阳市音乐界的一次盛会,也是广大音乐爱好者学习交流的盛会。此次活动将在欢乐、喜庆、祥和的氛围当中进行,以宴会娱乐的方式,为洛阳的音乐爱好者奉献一台具有专业性、 欣赏性、娱乐性的文艺晚会!节目形式有:室内乐演奏、jazz管乐演奏、器乐演奏、独唱、小合唱、舞蹈、戏曲、小游戏等等!

以“洛阳音乐专业群”和“洛阳音乐娱乐群”的成员为主,特别邀请洛阳“梦之幻”乐团、洛阳“老烟斗”爵士乐团、洛阳回声合唱团、洛阳的专业歌手、部分音乐老师、舞蹈老师、驻洛的专业演员、以及经常合作的部分单位的朋友,共同联欢。

报名办法:采取提前报名制,报名时间为:11月28日——12月28号。报名时需交a费金额60,用来支付餐费以及其它演出所需费用!交a费的同时,发放本次活动的欢迎卡一张。凭卡号,对号入座。

报名地点:

地址:

电话:

节目报名:此次活动将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节目经海选、彩排,最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当晚演出节目。

特此真诚的邀请您和您的朋友积极参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共迎新年!

邀请人:“洛阳音乐交流群”、“洛阳音乐娱乐群”

推荐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有推广艺人直播、组织宣传等活动的能力和资源,并致力于打造国内领先的泛娱乐直播平台。

2、乙方拥有丰富的主持经验和直播特长,有志于拓宽自身职业的广度和深度,已经对甲方直播平台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和了解,愿意长期在甲方旗下互联网直播平台发展,并与甲方签订独家主播合作合同。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乙方同意就 直播相关事宜与甲方独家进行合作,将甲方直播平台作为其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直播及视频分享的独家合作和签约平台。

甲方直播平台包括 及将来在本合同期限内开发上线的新的直播、直播销售、解说、录播、转播等平台。

直播相关事宜是指_________________ 。

1.2 乙方在甲方直播平台每月进行直播天数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 日,每日直播小时数不少于 _________________小时,每月平均在线人数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 人。

每月平均在线人数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乙方进行艺术包装、直播内容孵化、ip打造等,甲方同意将旗下资源优先提供给乙方,优先通过直播平台帮助乙方提升知名度和个人收益,并在未来新的业务中优先与乙方进行合作。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_________年,即从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合作期限届满,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乙方的优先签约权。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方提出续签的,乙方除提出明显更优条件的合作方外,不得拒绝甲方的续签要求,同时甲方有权提高续约条件与乙方续约,乙方不得拒绝。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 向乙方提供直播平台的用户资源及软、硬件支持。

3.1.2 对乙方进行艺术包装、内容孵化、ip打造、直播培训。

3.1.3 在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甲方直播平台规则时,书面通知乙方纠正后 日内,乙方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各种支持、关闭乙方直播间、解除合同。

3.1.4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已有社交平台账户交由甲方运营、管理,在本合同终止后返还给乙方;同时,甲方可以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名义为乙方开设社交平台账户用于本合同的履行,该等账户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仅有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

3.1.5 甲方有权以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等方式与甲方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甲方保证该等转让和/或合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损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乙方同意将甲方直播平台作为 事宜的独家互联网签约合作平台。

3.2.2 乙方直播内容和直播间的所有背景、画面、口播内容等不得出现与甲方无关的信息、画面、声音,事先经甲方许可或同意的除外。

3.2.3 乙方应积极宣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可补充要求的内容】。

3.2.4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的商业安排,参加相关宣传、比赛、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策划、组织或参与的特定的直播、视频发布等推广活动。乙方参加前述活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妆化服、食宿等)由甲方承担。

3.2.5 乙方进行直播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遵守甲方直播平台规则,不得发布涉黄、涉毒、反动、政治敏感、违反公序良俗等内容。

3.2.6 乙方可自行进行招商,并对乙方自行招商的项目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全权负责,如因乙方自行招商项目导致甲方遭受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责任的,乙方应全部承担。

3.2.7 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甲方直播平台的推广用名、真实姓名、别名、网名、曾用名等任何名义)承接任何甲方竞争方或同行业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将合同期内上传至甲方直播平台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画面、声音及其片段)直接或间接上传到其他任何平台。

3.2.8 为保持甲方直播平台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乙方应树立良好个人形象,不得出现吸毒、赌博、斗殴、酗酒、嫖娼、酒驾、出轨等负面信息。

3.2.9 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发表有损甲方声誉和/或商誉的言论。

第四条 收益分配

4.1 乙方在甲方直播平台所获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扣除应付税款及【其他成本】后,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4.1.1 签约后第 _________年至第 _________年,甲方和乙方的分成比例为_________ :_________ 。

4.1.2 签约后第_________ 年至第_________ 年,甲方和乙方的分成比例为_________ :_________ 。

4.1.3 乙方销售业绩达人民币达 _________万元时,甲方和乙方的分成比例为 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知识产权

5.1 乙方在直播过程中所使用的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的作品,乙方保证拥有使用权,不会导致甲方对该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如使用作品由甲方提供,则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画面、声音、视频、动画、动图等)的著作权、著作权邻接权、申请商标权、申请专利权等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5.3 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和资料进行直播宣传和推广。

第六条 保密

6.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管理信息、产品信息、客户名单及其联系方式等)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前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2 本条保密约定独立存在,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违反本条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行业政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等事件。

7.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超过 _________日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8.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乙方的肖像、名字或其他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对乙方造成经济、名誉上的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3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与本合同约定外的直播平台签订直播合同,或在任何其他互联网平台上开展任何与 事宜的宣传活动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直播平台已获收益的_________ %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收益的超过 日的,构成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继续向乙方支付应付收益外,还应当向乙方承担应付收益_________ %作为违约金。

8.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2.5条、第3.2.8条和第3.2.9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从甲方直播平台获得的全部收益,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8.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人民币。

第九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9.1 乙方因个人违法或犯罪导致无法直播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9.2 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未进行直播达 ,或连续 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月均在线人数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合同所需采取的书面通知按照本条款约定的通讯地址按照下列日期(或时间)视为已送达:

a. 如果是专人递交,则在递交当天视为已送达;

b. 如果是邮寄发送,则在邮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c. 如果是通过传真发送,则在收到传输确认书的当天视为已送达;

d. 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到达收件方的邮件接收系统后即视为已送达。

11.2 甲、乙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地址分别为:

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以下无正文,为各方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推荐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五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娱乐主播管理方案范文通用六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立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立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立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立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在消防平安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立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经历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间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平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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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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